秦朝时的庶女有毒 秦简 小说是什么意思?

基于里耶秦简的秦代公文档案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基于里耶秦简的秦代公文档案制度研究
【摘要】:文书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产生于文字出现以后,而官文书则是伴随着国家出现的附属产物,是统治阶层颁布命令、实施管理、记录事项的重要工具。作为历史上第一个建立统一帝国的王朝,秦统一六国后,推行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法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统治网,文书档案工作由此步入了一个更趋成熟的发展阶段。秦代公文无论在类型、运转程序、运作规则还是在制度规定上,都具有相当的开创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世文书档案制度的发展。
本文首先概述了简牍的质材与形制,包括选材与修治、书写与编联、封缄等基本情况,以期对作为书写载体的简牍进行宏观的把握和了解。接下来笔者综合里耶秦简所记文书的内容名称和性质功能的不同,征引简牍原文,对不同的文书种类作了分类论述。
第二章主要考察秦代公文的基本体式与运行,通过对简文的分析可知,秦代行政往来文书的行文格式已经基本固定,各行政机构之间根据行文关系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文书体式和书写语言,具有相当的规范性。在公文的收发运行上,秦代已经具有责任明确的封缄、用印与签收制度,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文书传送制度与邮驿管理制度。
第三章首先探讨了与秦代基层文书档案工作直接相关的官吏设置,然后重点论述了秦代地方官府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其中涉及文书的副本留存制度、文件辑抄制度与分类存放制度等。而地方官府在管理文书档案的实践工作中,已经有意识地将相同来源的文件汇抄、存放在一起,与我们现在整理文书档案的方法和原则不谋而合。
最后,简牍具有档案与文物的双重属性,里耶秦简的出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对秦代基层行政机构公文档案制度研究的空白,为我们研究秦代的社会基层面貌和制度提供了丰富而直观的原始材料,具有非常高的档案价值、书法艺术价值与历史文化价值。然而如何利用里耶秦简带来的经济价值、对其进行理性的开发与科学的保护,平衡社会资源的投入与产出,依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G279.29【目录】:
CONTENTS6-8凡例8-9摘要9-10ABSTRACT10-12绪论12-19第一章 简牍文书总论19-32 第一节 秦简概述19-23
一、简牍的定义与形制19-22
二、秦简的出土地域分布22-23
三、里耶秦简概况23 第二节 里耶秦简所见简牍文书23-32
一、书檄类24-28
二、律令类28
三、簿籍类28-30
四、录课类30-31
五、符券类31
六、检楬类31-32第二章 简牍公文体式与运行32-46 第一节 公文的体式32-35
一、简牍公文的基本体式32-34
二、公文的固定书写用语34-35 第二节 公文的发文与收文35-39
一、发文35-38
二、收文38-39 第三节 公文的传送39-46
一、传送方式39-40
二、传送人员40-42
三、公文的邮行管理42-46第三章 简牍公文的署理与存档46-57 第一节 署理公文的官吏46-50 第二节 公文的管理与存档50-57
一、关于“某手”的探讨50-52
二、文书档案的管理52-54
三、文书档案的存放与保管54-57第四章 里耶秦简的研究价值与开发保护57-64 第一节 里耶秦简的研究价值57-61
一、档案价值57-58
二、历史价值58-59
三、书法艺术价值59-61 第二节 里耶秦简的开发保护61-64
一、里耶秦简的出土整理61-62
二、里耶秦简的开发与保护62-64结语64-65参考文献65-71致谢71-7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72-73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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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教授对睡虎地秦简的几个错误认识
高敏是秦汉史研究专家,师从魏晋南北朝史专家唐长孺。在史学界,这个家门的分量不算轻。上世纪70年代,湖北云梦发现了秦朝的简牍之后,引起史学界的极大关注。高敏是最早一批从事研究云梦秦简的学者,他写的《云梦睡虎地秦简初探》早在1981年就出了增订本,实在是不简单。这一年,我还没有出生。
这些天的夜里,我间或翻翻高教授的《云梦睡虎地秦简初探》一书,颇感获益。当然,这本书毕竟是拓荒性的著作,错误也是不少的。其中一个比较明显,属不小心的常识性错误。这个错误位于《商鞅秦律与云梦出土秦律的区别和联系》一文中。在这篇文章中,高教授提到说,云梦秦简中的法律问答部分有一条矛盾的解释。这个问答在解释《盗律》时说,丈夫偷一千钱,妻子藏了三百钱,如果妻子知道是赃款,就按妻子偷了三百钱论处,如果丈夫偷了两百钱,妻子藏了一百一十钱,如果妻子知道是赃款,就按偷了一百一十钱处理。(简牍原文非如此,白话文系本人翻译),面对这条法律,高教授发出疑问:为什么同样是藏赃款,一个按三百钱,一个一百一十钱处理?可见这些法律自相矛盾,不是出自一个人之手。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秦朝的法律是按照藏匿赃款的标准来处罚的,妻子在知情的情况下,藏了多少赃款就按偷了多少钱来量刑定罪。所以以上两条法律丝毫也不矛盾。
&&&&另一个错误把我也曾搞得迷糊了一阵。这个错误在多篇文章都曾提到。云梦秦简中有一条法律是规定徭役的。老百姓如果不能按照政府的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给政府免费当劳力,就要受到处罚。这条法律的规定是,如果迟到六天以内,罚款一个盾牌的钱,超过六天罚款一套盔甲的钱,完全不去,罚款两套盔甲的钱。到后来陈胜吴广去戍边时,因为迟到将面临斩首。高教授由此推定,秦朝的法律越来越严苛,直到末期终于由原来的罚款变成斩首,演变成了暴法。我刚看到这个说法的时候,想了想,顿时觉得非常糊涂。
秦朝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完善的。它分为行政管理条例、刑法、民法三大块。除了刑法之外,其他两块体系都是以罚款为主,不涉及刑罚。这套立法的理念非常清晰。关于徭役的有关规定是民法范畴。可是这套法律到了秦末竟然演变成了迟到就要砍头。太令人骇怪了!这个变动可不是小的调整,而是秦朝立法体系的根本性调整,原来属于民法范畴的条款转移到了刑法。这种大的跳跃变化不太符合历史的发展规律。你说秦朝的法律条款有变动,比如原来是斩首的,现在要车裂,原来罚一个盾牌的,现在改为罚一套盔甲。这个都有可能,但再怎么变动,也不会差距如此之大。
所以,我看到这一条的时候,第一反应是史记记载错误。陈胜吴广当时号召900人一起造反的时候说:反正我们都要被砍头了,逃跑是死,造反也是死,还不如造反。可能事实不是这样。但后来一想,史记在这方面的真实性绝不亚于云梦秦简。陈胜吴广对于我们而言是上古史,对司马迁而言,却是近现代史。他写陈胜、吴广就像我们写蒋介石、毛泽东一样,有太多的资源可以利用,绝不会出这么明显的错误。《史记
陈涉世家》这篇文章一看就知道是司马迁利用口述史写的。当时的900多个造反者,即或找不到本人,找几个后代还是可能的。就像我们现在想找几个抗战老兵的家属,那不是容易的事?何况,当年刘邦打进咸阳的时候,萧何取走了大部分秦朝中央政府的档案文献,司马迁想核对陈胜吴广说的迟到就要砍头是真是假,简直易如反掌。没理由会搞错。
如果两个记载都是真实的,那就只有一种可能,秦朝的立法体系出现了重大变化,原有的立法理念被彻底放弃,法律体系的崩溃导致了秦朝灭亡。如果真是这样,这个结论可不是一般的有新意了。要核对这个观点,我不敢怠慢,连忙找来汉朝的法律核对。一看我就大吃一惊。汉朝的戍边法律规定是,如果迟到七天以内,就要处以耐刑(刮胡子,通常还要配套罚做一些苦工),要超过十天就要罚做奴隶,超过三个月,对不起,去做城旦(白天守城门,晚上筑长城,秦朝第一号苦差事)。汉朝的法律体系是秉承秦朝而来,但却在保留主体构架的基础上做了大幅删改,主要精神是减轻刑罚。比如秦朝规定,偷一钱就要流放,汉朝就改成了一百一十钱才算刑事犯罪,要处于耐刑,低于一百一十就只要交罚款。这就有点现代法律的意思了,给偷盗罪设置起刑点。总而言之,汉初的法律较比睡虎地简牍上的秦律几乎每条都会减轻。
&&&&汉朝的这个戍边的规定虽然比迟到就要砍头减轻了许多,但较比云梦秦简中的迟到只交罚款,不去也只罚两套盔甲的条款重多了!带着疑问再一看汉律,傻了眼。汉律规定,徭役迟到也是罚款,按天算钱,迟到一天罚十二钱,还要补回原来的徭役。闹了半天,戍边不同于普通的徭役,它是服兵役的范畴,所以秦汉法律都把它与普通徭役分开了。但是出土的云梦秦简残缺不全,当中凑巧没有秦朝戍边的法律条款,所以高教授把它理所当然的归到了徭役法律条款中,认为秦朝法律有一个大的变化。实在是一场误会。
高教授其中有关“亭”和“都官”的解释都有太过于书生气的地方,连他自己都承认,因为资料不足,难免臆测妄说。这是许多历史学家的通病,遇到疑问就赶紧翻书。其实,有时候合上书,走出书斋,看看我们的现实世界,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比如他说的都官,高教授始终搞不明白,这个都官和县官是什么关系,到底哪个更大?因为简牍里的表述让人摸不清头脑,都官不由县官任命,似乎和县官平级。那到底什么县设置县官,什么县设置都官?高教授于是想象,有一种县比较特殊,叫做都,于是那种县就设置都官。其实,高教授只要看看我们现在的行政体制,就很容易理解。这叫做条块管理。都官在秦朝其实就是国资委主任,管理所有国有资产。他也有自己的上级,叫做“内史”。就像我们现在,市教育局局长是由市人大常委选举产生,党组书记是由市委常委会任命,这是横向管理,叫做块。税务局长、海关关长、银行分行行长就不由地方任命了吧,它由直属上级机构任命,游离于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之外,属于垂直管理,叫做条。这就是利用中央集权防止地方专治主义的一个行政技巧而已。秦朝当然也想到了条块结合的这一套。利用我的说法,高教授就不必想像,秦朝还有一个特殊的县官叫做都官了。
“亭”是让高教授费神的另一个概念。史记记载说,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于是史学界就开始猜测,是不是秦汉的郡县制度下,还有里、亭、乡三个行政级别?高教授也是按照这个方向猜测的,为此搜集了大量史料,并开始了论证。其实这个问题,我不说别的,就指出一点。秦汉的郡县制度体系,与现在的省、市、县体系基本一致。我们现在的县级政府下面只有镇级政府这一层,为正科级单位。再往下虽然还有乡(又名行政村)、村(自然村)两套党组织体系,但已不是政府机构了。农村基本以自治为主,乡长、村长都是村民选举产生,并非公务员。为什么?答案很简单,以现有的财政能力,国家养不起这么多层级的政府机构。你想想,开一级衙门那得往里面填多少钱啊。更何况,镇级单位已很贴近民生,没必要再叠床架屋。我们现在应该比秦朝有钱吧?现在的县下面都撑不起三级行政结构,秦朝能撑起来吗?再说,现在中国是十三亿人,秦朝是五千万。他搞那么多行政机构干什么?两个官治理一个民吗?所以,答案很简单,无需翻资料,无需搞考据。里、亭都肯定不是独立的行政机构。他们只是管理户籍、治安的功能型单位罢了。还是我前面说的条块结合。亭长主要负责治安,他其实就是派出所长。派出所当然不是独立一级的政府行政机构了。
&&&&高教授写作云梦秦简还是文革之后不久,难免被阶级斗争迷糊双眼,里面的类似色彩不少,都是历史的产物。今年离高教授写作这本书时已过去三十年了,也许他早已发现这些问题了吧。总之,我应该感谢高教授,他在这本书里论证纳税年龄和考证云梦秦简年代的文章也都很精到,特别是印证内史腾语书的文章十分精彩,那种还原现场的感觉,看了真不是一般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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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73
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摘要:秦代的刑罚体系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由赀刑、耐;关键词:秦律,刑罚,刑罚适用;刑罚体系由“刑”与“罚”组成;在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前,对秦律的研究只能依据《汉书;睡虎地秦简自出土后便受到广泛关注,之后又有龙岗秦;高敏《云梦秦简初探》中的《商鞅&秦律>对于具体的刑罚问题,学术界同样有许多研究;从上可见,对于秦律的研究已经进
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摘要:秦代的刑罚体系以法家思想为基础,由赀刑、耐刑、黥等一系列刑罚组成,其内容包括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等,有着完整的法律体系。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呈现了不少当时法律条文以及具体案例,为研究秦律提供了第一手的资料。秦财产刑以赀刑为主,内容多为军事用品。身体刑虽然可以独立作为主刑,但是许多情况下会与劳役刑合并,作为加重劳役刑的附加物。睡虎地秦简中出现的生命刑主要有四种,所采用的死刑较为残忍。本文将通过对于睡虎地秦简中法律条文及案例的梳理,整理睡虎地秦简中所体现的秦代的刑罚体系,并将之与商鞅秦律与汉初刑罚进行简单比较。关键词:秦律,刑罚,刑罚适用刑罚体系由“刑”与“罚”组成。其中“刑”包括肉刑和死刑,针对的内容为重罪,而“罚”相对较轻,针对的是小罪。秦受法家思想影响较重,崇尚严刑,建立了庞大而又完整的法律体系,刑罚适用内容极广,且较为严苛。本文将从财产刑、身体刑、劳役刑和生命刑几方面来对秦代主要刑罚项目及适用进行梳理。在睡虎地秦简出土以前,对秦律的研究只能依据《汉书?刑法制》和《汉旧仪》。近代以来,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和程树德的《九朝律考》虽然史料收集完备,但是在秦律方面仍然非常简略。可以说,睡简的出土对于填补法律史上秦律的空白有着重要的作用。睡虎地秦简共1755支,其中《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以及《封诊式》几篇占据了很大篇幅,而这些皆为法律文书,内容包括各个方面,盗律、贼律等岁不在《秦律十八种》中以明确条文形式出现,但是在《秦律杂抄》、《法律答问》中有大量引用,因此也可窥见一二。睡虎地秦简自出土后便受到广泛关注,之后又有龙岗秦简、放马滩秦简、张家山汉简等被发觉,为重现秦汉法律史提供了大量的材料,使秦律研究得到了一个新的发展。就本文所要讨论的刑罚体系的相关方面,研究也颇多。高敏《云梦秦简初探》中的《商鞅&秦律&与睡虎地&秦律&的区别与联系》、《从秦律的刑罚类别看秦简的实质》是较早讨论到秦律刑罚问题的,但并不是以刑罚本身为主。《云梦秦简研究》中收有刘海年的《秦律刑罚考》则较为详细地考证了秦律中各种刑罚的来源和含义。栗劲的《秦律通论》中对于秦代刑罚问题也有很详细的考证和罗列。傅荣珂《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也根据秦简对秦代刑罚进行罗列。另外,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中也有对刑名问题的探讨。京都大学出版的《前近代中国的刑罚》中也对于秦汉的赎刑、刑的减免进行了研究。以上为对于刑罚方面问题的总体研究。对于具体的刑罚问题,学术界同样有许多研究。就赀刑方面说,主要的文章有:吕名中《秦律赀罚述论》、石子政《秦律赀罚甲盾与统一战争》、臧知非《赀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等文。另外,关于刑徒问题的探讨由于涉及到秦代社会性质,因此一直非常热门,主要的文章有: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探讨》、《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麦天骥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刑徒制度》,林文庆《秦律刑徒制度研究》等。关于髡刑的辨析问题也是秦刑罚问题中的一个,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森《秦律中的髡、耐、完刑辨析》,杨广伟《‘完刑'即‘髡刑'术》,《秦律新探》中对髡刑也有章节进行描述分析。从上可见,对于秦律的研究已经进行的相当丰富。学者将各种出土文献进行对比、互相引证,大大填补了秦律研究曾经的空白。现在对于刑罚问题的研究基本同时参考几种时间相近的出土文献,这一方法当然是正确的。不过笔者以为,即使时间接近,如果其中有重要时间截点的话,那么其法律或多或少总有一些变化,具体讨论某一竹简中的法律后,再与其他相近时间的竹简中的法律进行对比,则可以得出前后的社会、思想的细微变化。根据《编年纪》,睡虎地秦简的主人喜生活年代主要为秦始皇当政时期,且主要为统一过程中。结合秦简中的内容看,睡虎地秦简中的律法主要应为秦统一之前的法律。而龙岗秦简中的法律则明显为统一后的秦律。虽然时间间隔很短,但其一为统一前,另一个则为统一后,法律必然是有细微之处有所改变。而现在的研究大都将两者贯通考察,显然是会产生一定的错误的,极容易忽略统一前后的秦律的不同特点及其变化。因此,本文单独以睡虎地秦简为参考,整理出秦统一期间的刑罚体系。本文所引秦律全部出自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后引用时仅标明其所在具体篇名,不另出注。一、财产刑秦代财产刑主要为赀刑。赀刑在睡虎地秦简中出现次数之多为众刑罚之首,主要针对罪行较轻之案件。赀刑分赀财物和赀徭戍两类。其中赀财物属于财产刑之列。罚财物的内容为赀甲、盾、布,其中以赀甲、赀盾为主。甲指铠甲,盾指盾牌,两者都是军事用品。《秦律杂抄》:“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其中提到的“络组廿给”是秦简中出现的赀盾甲中的最轻处罚。秦律中赀盾甲的轻重分依次为赀络组廿给、赀络组五十给、赀一盾、赀二盾、赀一甲、赀二甲六等。虽然《法律答问》中提到:“诬人盗直廿,未断,有有它盗,直百,乃后觉,当并臧以论,且行真罪,有以诬人?当赀二甲一盾。”但是笔者以为此处为两罪并罚,为叠加刑罚,并非赀盾甲的最高上限,因此对于有学者将赀盾甲分为七个等级,并将赀二甲一盾作为赀盾甲的最高数目1,笔者并不认同。至于所赀之物确切为何物,笔者较为赞同臧知非的观点,即所谓赀盾甲应为缴纳制造盾甲的原料,而不是成品。原因主要有以下二点:一为盾甲并非个人所能制造;二则如若直接以钱为缴纳内容,那么无需以盾甲形式列于律法之中,完全可与汉一样直接罚金。赀盾甲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一般违法行为对于一些情节不重的违法行为,秦律一般采用赀刑。如:《除吏律》中“任法官者为吏,赀二甲”, 保举被撤职永不录用的人为吏将被处以赀二甲之罚;“有秩吏捕阑亡者,以
乙,令诣,曰分购。问吏及乙论可
?当赀各二甲,勿购”,122 刘海年:《秦律刑罚考》,《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95页
臧知非:《D刑变迁与秦汉政治转折》,《文史哲》2006年第4期秩吏弄虚作假以分的奖赏者,取消奖赏,并赀二甲;“斗以箴、_、锥,若箴、_、锥伤人,各可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表明携器私斗未造成伤害也将实行赀刑,若造成伤害,则刑罚加重;“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管辖范围内有没有通行证的游士居住,则所在县罚一甲。此外,礼节上的不足,如“不辟(避)席立,赀二甲,法(废)。”也将处以赀刑。(二)经济方面过失1.由于个人失职导致官府财产财产受到损失。《效律》中有多条关于此问题,如“仓漏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败禾粟。禾粟虽败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m石数论负之”,“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等。2.产品不合格。在睡虎地秦简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少由于工作评比成绩不佳而受到赀刑的。如:《秦律杂抄》中“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采山重殿,赀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殿而不负费,勿赀。赋岁红,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大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课殿,赀啬夫一盾。”“
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廿给。
园三岁比殿,赀啬夫二甲而法,令、丞各一甲。”如此等等。这些被检查的工作包括手工业、采矿业,可以看出,秦对于手工业、采矿较为重视,应是由于其对外扩张需要武器和军需物资所导致。3.度量衡不标准。《效律》中提到:“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三)政治方面过失1.失职行为。“为听命书,法弗行,耐为侯;不辟席立,赀二甲,法。”(《秦律杂抄》)“其见智之而弗捕,当赀一盾。”(《法律答问》)这些是对于应该做而未做之事进行惩罚。政治方面的罪一般为肉刑,而此处情节较为轻,故用赀刑。2.司法不直。《法律答问》中“为告不审。赀盾不直,可论?赀盾。”、“赎罪不直,史不与啬夫和,问史可论?当赀一盾。”这些对于司法不直的惩罚在《法律答问》多次出现,对于司法不直的行为基本处以赀刑。秦律中的赀刑到了汉代就完全取消,转为罚金,其实质还是一样的。但是汉代扩大了罚金的范围以及赎刑的范围,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刑罚的压力并且为国家财政添砖加瓦,可缓解财政不足问题。不过,可用财产取消刑罚的消极后果也是明显的:使得富贵权势之家可以财产免罪而愈加跋扈,最终造成法律不公。二、身体刑身体刑在秦律中为主要刑罚。其内容有耐刑、黥刑、斩左止等。其中主要出现在《睡虎地秦简》中的刑罚为耐刑和黥刑。(一)耐刑根据整理小组,耐刑为刑罚的一种,即剃去P鬓3。《礼记?礼运》正义:“古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下同) 第86页者犯罪以髡其P,谓之耐罪。”耐刑较髡刑轻。耐刑可以作为主刑使用。如《秦律杂抄》中“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法律答问》中“妻悍,夫殴治之,涠粽壑е浮⒚]体,问夫可论?当耐”等处,耐刑作为主刑出现。在不作为附加刑的情况下,耐刑尚不会引起人身关系的变化。不过耐刑本身会使得罪犯出现身份的变化。《秦律新探》中认为髡刑除了私刑家奴外,还有一层用意,就是自缚待罪4。髡刑与耐刑相类似,皆以剃须发为主要目的,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因而须发在古人眼中是不可侵犯的,耐刑的实施本身也就造成了被实施者身份的贬低。根据秦简,耐刑作为主刑出现一般适用于以下犯罪:1.军事上不服从命令,但尚未造成较大影响。《秦律杂抄》中有两处提到这一问题:“故大夫斩首者,迁。分甲以为二甲L者,耐。”“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吹秸剿嬖徽轿б哉弁觯僬撸汀!鼻罢呶阶越右环治:笳呶コ鞘だ唇杌永胝匠 A秸呓晕律喜环印2.斗殴,并且伤害到了嘴、鼻、四肢。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两条提到:“妻悍,夫殴治之,涠粽壑е浮⒚]体,问夫可论?当耐”、“律曰:‘斗硕汀!笨杉杂谄胀ㄉ硖迳撕Φ呐行涛托獭3.逃亡者。“甲捕乙,告盗书丞印以亡,问亡二日,它如甲,已论耐乙,问甲当购不当?不当”。(《法律答问》)甲不得赏是由于控告不实,而乙判为耐刑,则完全由其所为而得,即盗印以亡。另“从事有亡,卒岁得,可论?当耐”。“会赦未论,有亡,赦期已尽六月而得,当耐”。基本可见,逃亡罪的主刑为耐刑。此外,睡虎地秦简中耐刑也可以作为附加刑出现,往往配合劳役刑出现。这种情况一般为对刑罚的叠加,或者对某一刑罚的适当加重。另外,耐刑似乎在秦法律体系中有着分界线的作用。《法律答问》中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所捕耐罪以上得取。”“‘出朱玉邦关及买于客者,上朱玉内史,内史材鼠购。’可以购之?其耐罪以上,购如捕它罪人;赀罪,不购。”“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见,几条刑罚的规定都以耐刑为界。耐刑应为重刑与轻刑的分界线。(二)髡刑睡虎地秦简中提到髡刑的仅一处:“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法律答问》)。虽然没有说明具体什么行为对应髡刑,但是秦存在髡刑则是无疑。另外也可看出,秦时家主对于其子、臣妾有绝对的掌控权,可以任意处罚而不会受到刑罚。(三)黥黥刑,即在面额上刺刻涂墨。狭义的定义肉刑,有五等,而黥是其中最轻的,一般不单独使用。一般在劳役刑上加重一等时,附加黥刑。黥刑因主要为附加刑形式出现,故使用范围较为广泛:1.执法者盗。《法律答问》中有“‘害盗别徼而盗,驾罪之。’‘可为驾罪’?4 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下同),第223页五人盗,臧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钱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盗比此。”对比之前士伍盗所判之刑,秦对公职人员犯罪刑罚更重。2.家庭纠纷。“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法律答问》)。秦对于杀害婴儿判刑较重,但是有前提条件,即新生儿不能有残缺。这应该与秦以军事为主的思想有关,需要强有力的劳动力,对弱势者极为残忍。“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此罪应为不孝。另外,娶人妻为妻以及已婚私逃再嫁的女子,也将处以黥为城旦、舂。3.出逃国境。《法律答问》中提到:“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阑亡,告不审,论可也?为告黥城旦不审。”据此,私逃出国境所判之刑罚应为黥为城旦。4.行贿。“甲诬乙通一钱,黥城旦罪”(《法律答问》),可见秦对于行贿的惩罚是极为严重的。5.以非兵器造成了人身伤害。“斗以箴、_、锥,若箴、_、锥伤人,各可论?斗,当赀二甲;贼,当黥为城旦。”携器相斗造成了人身伤害,这种行为若放纵则会造成较大的危害,故处以黥城旦之罪。(四)刖刑《说文》中对于 “刖”的解释为:“断足也”。秦简中“斩左止”,根据整理小组所言,为砍去左脚之意5。斩左止与刖意思相同,因此斩左止可归为刖刑。睡虎地秦简中有两处提到这一刑罚:“‘害盗别徼而盗,驾罪之。’‘可为驾罪’?五人盗,臧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法律答问》)可见斩左止适用于群盗问题,属于比较严重的刑罚。另外,睡简中出现三次鋈足之刑,分别是《法律答问》中:“葆子
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与《封诊式》中“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所迁所,敢告”。整理小组注释中提到,根据《广雅?释古一》“折也”,鋈足应为刖刑,但还有一种说法为在足部施加刑械6。但是将鋈足解释为刖足有许多地方则无法理解。根据《秦律通论》,“‘鋈’就是镀金??‘鋈足’可以理解为在足的外表附加上一种刑具,使受刑者感到痛苦和不方便。”7笔者以为,这种解释更为合理。因此,鋈足并非刖刑,只是脚上带有镣铐而已。(五)宫刑宫刑,即腐刑。曹旅宁认为,“宫刑实际是一种剥夺受刑人生命力的刑罚”8。宫刑不仅仅是对人身体的伤害,更是对人精神上的刑罚。其严重性居各种肉刑之首。睡简中无直接提及宫刑,仅《法律答问》中一处间接谈到:“可谓‘赎鬼薪56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1页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9页7 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第261页8 曹旅宁:《秦律新探》第206页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专业论文、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睡虎地秦简中的秦代刑罚体系73等内容。 
 55、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以及其他历史资料看,在秦代“廷行事”...一、改革刑罚制度 二、扩大贵族官吏的法律特权 三、创设“十恶”之条 四、强化...  14.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 其内容大部分...西汉初期由于政治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对继承而来的刑罚体系中的弊端进行改革。...  /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秦统治经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 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  从睡虎地秦简中可以发现,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律。 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商鞅携李悝的《法经》 入秦,改“法”为“律...  12 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 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湖北省化 工厂工人理论组等《从云梦秦简看秦代的...(公元前 167 年)诏令,始废除此种刑罚,规定出上述...  (四)出土秦简概述 1.睡虎地秦简概述 2.龙岗秦简概述 3.里耶秦简概述 秦诏版...秦朝的徒刑 徒刑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到秦朝时使用更加广泛成为秦朝刑罚体系中的...  但必须明确的是秦代法律并不是秦 统一后秦始皇为首...1.完备的体系 经过专家的整理,睡虎地秦简中的法律...者给予撤职,且永不叙用;特别 严重者,给予刑事处罚...  此次课程仅作秦代法律讲解之开篇,展示睡虎地秦简及...秦代刑罚从 烹饪文化向砍头文化转变, 秦代官员渎职罪...法律在此过程中虽然分为南北二支,但在律令体系的发展...  15.为吏之道 睡虎地秦简中法律文献中的一篇,是秦代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夏朝以后,商、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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