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常委因公出国备案是哪个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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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流程
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流程
一:准备申报材料,递交国际处。() 及
&&&&&&&&&&&&&&&&&&&&&&&&&&&&&&&&&&&&&&&&&&&&&&&&&&&&&& (&)及出访须知&&
1.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报表(注意:处级干部填写《北京邮电大学处
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申报表》)
2.详细的中、英文行程(注意:日程请尽量详细,最好能够精确到每一天上、下午的安排)
3.保密证明
4.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注意:需要两份,保密办留存一份)
5.科技交流人员登记表
6.出国人员及家庭细目录
7.中文在职证明
8.因公出国备案表
9.因公出国(境)经费证明(注意:经费证明需要国际处及财务处领导签字盖章,原件
交还国际处,自己务必留好复印件,报销时需要)
10.邀请信复印件、中文翻译件(注意:邀请信须有对方邀请机构的logo,须从所去国
家或地区的本土发出,须有邀请方签名,原件自己保留)
11.身份证复印件
若申请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另请提供医院的健康体检证明
另:参加外单位组团(如教育部、工信部、科协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工委、等)的,
除以上申报资料(邀请信不用交)外,还应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
1.征求意见函(原件)2.任务通知书 (原件)
3.任务批件 (复印件)
4. 行程可只提供中文版
特别提示:因有的国家签证时间要求长,为保证申请人顺利出访,请至少提前一个半月
以上提交出国/境申请。
二:国际处审核、公示、上报主管校领导批阅
三:国际处向北京市外办申报
四:国际处领取市外办批件并通知相关教职工
五:准备护照和签证材料
&&& 1、签证材料准备&
& &&国际处准备:
&&& 1)北京市外办批件
&&& 2)北京市外办《申请出国护照、签证申请表》(批件出来后打印并请领导签字、盖章)
3)因公护照(如个人没有因公护照,需按如下办理:根据《市政府外办关于北京市全面签发含指纹的因公护照的通知》,要求自日起面向全市签发新版含指纹的因公电子护照,新版护照增加了现场采集申请人指纹和签名环节,请办理因公出国(境)的老师遵照执行。具体办理方式在取得批件后国际处老师会另行通知)
个人准备:
1)如没有因公护照,请按上述第三条要求操作。
2)根据不同国家的使馆要求准备签证材料。(注:一些常去国家和地区需准备的材料
请参见:其他国家所需材料请到外服
中心网站查询:)
2、将上述材料交到国际处。
3、国际处将材料送交北京市外办签证中心。
4、国际处取回签证。
5、个人领取签证及归国后报销所需材料(包括:市外办批件复印件、经费证明复印件、
出国预算表、代办手续费转账单。此四份材料务必妥善保存,归国后报销时需要)。
&& &六、提交总结、送还因公护照及财务报销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校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继工作,具体如下:
1、向国际处提交总结。(邮件发送至:)
2、将因公护照归还国际处。
3、办理报销业务。
& &报销特别提示:
1)准备报销所需材料,(市外办批件复印件、经费证明复印件、出国预算表、代
办手续费转账单,这四份材料已经在出国/境前交给个人),到国际处签字盖章。
&2)出国预算表具体填写要求请参照:以及()))&
3)按照财务要求整理票据、报销。
因公赴港澳任务申报流程同上
如对以上流程有疑问,可咨询国际处:李老师,马老师,于老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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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说明
1. 《北京邮电大学因公出国(境)申报表》适用于因公出国和赴港澳的我校教职工。因公
赴台任务按另行要求申报。
2.《因公港澳通行证》的办理,需要个人提供2寸白底免冠彩照两张。
3.因有的国家签证时间要求长,为保证申请人顺利出访,请至少提前一个半月以上提交出国
4.所有申报资料中涉及的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出访任务请严格按照邀请函的内容写。不
一致的视为无效申请。
5.出访时间及停留天数:出访时间和天数均含抵离时间。在有时差的情况下,按北京出发的
日期和抵达北京的日期计算天数。
6.根据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访问考察类团组出访在外停留时间一般1个国家不超过5
天,2个国家不超过8天,3个国家不超过12天,含抵离时间。有特殊情况超过天数的,请
另写说明,陈述必要性。
7.费用来源:出访费用请标明是由我方负担还是由外方负担,或是我方负担哪部分,外方负
责哪部分。
8.经费证明请自行留2份复印件,以备后期换汇和报销使用。
9. 出访赴日本邀请信须提供&三表一书&。
10.关于人事处办理手续的说明:
《北京邮电大学因公出国(境)申报表》和《在职证明》均需人事处签字盖章。为节约时间,
请在办理《北京邮电大学因公出国(境)申报表》的同时一并办理《在职证明》。当前位置:&>&
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根据《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有审批权限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校领导因公出国(境)申报计划须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上级规定,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报教育部审批,属教育部管理的校领导班子成员报教育部备案。
&&&&&&&&&&&&&&&&&&&&&&&&&&&&&&&&&&&二、审批程序
&&&&第四条&办理因公出国(境)的任务审批。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任务审批手续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机关及直属附属单位中层干部,持邀请函和&华中科技大学机关及直属附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附件1),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主要负责人直接报分管校领导),经国际交流处审核、组织部会签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二)院(系)中层干部,持邀请函和&华中科技大学院(系)人员因公出国(境)申报表&(附件2)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国际交流处审核、组织部会签后,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三)学校其他在职教工和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等人员因公出国(境),持邀请函和申请表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四)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原则上按因私程序办理;由学校在职教职工带队出访的参团学生,确需要按因公程序办理的,须持本人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第五条&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
&&&&(一)在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的同时,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件3)、&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附件4)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附件5)。备案表提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预审。
&&&&(二)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现职中层干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在职教工和博士后报人事处备案,社会用工报人事关系托管单位备案,研究生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本科生报学生工作部备案。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六条&经任务审批和人员备案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对于需要上级审批的任务,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七条&审批的注意事项
&&&&(一)应邀赴台人员须提前3个月申报并附邀请方提供的详细行程安排等材料,交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湖北省台办办理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
&&&&(二)凡公派出国3个月及以上的访问学者,按规定需持因私护照办理相关事宜。
&&&&(三)应邀赴香港、澳门短期工作超过30天者,按规定需要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工作签注。
&&&&&&&&&&&&&&&&&&&&&&&&&&&&&&&&&三、任务审批管理
&&&&第八条&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一致。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有发自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正式邀请函(内容包含明确的出访任务、活动日程、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信需打印在公函纸上,必须有邀请人签字),并提交邀请函复印件和准确的翻译件;审核部门应根椐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时间进行审核。
&&&&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以访问考察为主要内容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及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如因航班和路程不便,可酌情增加1~2天;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九条&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1篇论文一般只能由1~2人参会。
&&&&第十条&出国(境)人员须具备完成出访任务的外语水平,参加国际会议者须具有较强的外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赴汉语通用地区或组团出访的团队内有翻译的,可不对外语水平作要求。
&&&&第十一条&65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需附学校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意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国(境)任务;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者个人支付出国(境)费用的;
&&&&(五)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六)非在职人员;
&&&&(七)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人员;
&&&&(八)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出访;
&&&&(九)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
&&&&(十)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患有严重疾病和70岁以上人员。
&&&&第十三条&出国(境)培训管理。出国(境)培训任务由发起单位在每年底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次年的任务计划和申请材料。经由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后,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方可办理任务审批手续。
&&&&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国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的项目。
&&&&第十四条&跨地区跨行业(双跨)团组管理。我校无权组织双跨团组,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出国(境)人员分散报批组团。确因任务需要组织双跨团组的,在单位提出申请及详细资料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请教育部审批。
&&&&参加双跨组团的我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填写参团报名表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批准。同时,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参加。在组团单位下达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任务确认件及其他因公手续。
&&&&第十五条&出国(境)手续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手续,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外事专办员统一办理,并按照我国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无法办理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不予受理。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因公出国(境)的报批、备案等工作。
&&&&&&&&&&&&&&&&&&&&&&&&&&&&&&&四、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核销管理。财务处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报账许可证明后,出国(境)人员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确有航线问题,由本人先垫付城市间交通费。因公出国(境)人员一般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否则增加的费用自理。
&&&&因公出国(境)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学校经费中支付费用。
&&&&因公出国(境)在90天(含90天)以上人员的校内工资待遇等问题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团组须在回校后7天内提交&华中科技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访问、交流总结表&(附件6)或&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总结表&(附件7),并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因公证件的管理按《华中科技大学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规定》执行。
&&&&&&&&&&&&&&&&&&&&&&&&&&&&&&&五、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出国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二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国(境)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须严格遵守涉外活动保密守则,一年内首次办理出国(境)审批的,当事人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保密责任承诺书&(附件8)、&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登记表&(附件9),随申报材料一并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出国(境)性质和任务,严格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出国(境)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各级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
&&&&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得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执因私证件出国(境)的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要会同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出国(境)人员违规的,1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因公出国(境)申请;单位相关人员违规办理的,停止受理该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1个月,进行学习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校外〔2009〕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机关及直属附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2.华中科技大学院(系)人员因公出国(境)申报表
&&&&&&&&&&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4.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5.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6.华中科技大学因公短期出国(境)访问、交流总结表
&&&&&&&&&&7.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总结表
&&&&&&&&&&8.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保密责任承诺书
&&&&&&&&&&9.华中科技大学出国(境)人员登记表
&&&&&&&&&&&&&&&&&&&&&&&&&&&&&&&&&&&&&&&&&&&&&&&&&&&&& 华中科技大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电话:027- 传真:027-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外事办信息提供日期:
深府外〔号
各有关单位:
  我办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发布实施,日发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外〔号)予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公务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加注及外国签证的申办
  02  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访初审
  03  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04  深港澳官方(含半官方)往来活动、赴港澳公务车申报(初审)
  05  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活动审批
  06  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换发、注销、补发及加注
  07  举办综合性国际会议初审
  08  申请外国人来华《邀请确认函》审批
  09  各单位与国际友城(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
&&& 10  深圳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务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加注及外国签证的申办
  一、审批内容
  (一)公务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加注;
  (二)外国签证的申办。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申领公务护照条件;
  (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因公出国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任务确认件(原件各1份);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原件1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因公出入境照片回执(原件1份);
  (五)外国签证申请表若干份(根据外国驻华使馆要求);
  (六)外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
  六、申请表格
  (一)《名单留存表》(原件1份);
  (二)《申请外国签证事项表》(原件1份);
  (三)外国签证申请材料(由外国驻华使领馆决定)。
  第(一)、(二)项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公务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加注由外交部委托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决定;
  (二)外国签证的发放由外国驻华使领馆决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
  九、审批程序
  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批。
  十、审批时限
  (一)颁发护照:5个工作日;
  (二)申办外国签证:由外国驻华使领馆决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护照有效期由外交部确定;签证有效期由外国驻华使领馆确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持有护照方可申请签证;取得签证后方可出国。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
  十三、收费
  (一)手续费:50元/人?国;
  (二)申办外国签证送办费:北京签证代办费200元/人?次,广州签证代办费90元/人?次;
  (三)外国签证费:依据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而定。
  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粤费B)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要求。
  十四、年审或年检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访初审
  一、审批内容
  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访。
  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是指外国中央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员和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未建交国家政府官员和外国前政要参照副部级以上官员的邀请来访程序初审。外国前政要系指外国已卸任的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参、众两院议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和联合国秘书长等官员以及少数在国际上仍具有重要影响的卸任政界人物。
  二、设定依据
  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条件
  (一)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邀请外国高级官员来深访问申报表》1份;
  (二)详细申请报告(须用有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的信笺打印,含邀请原因、来访时间、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及拟邀请外国高级官员的职务、级别、简历、所属机构情况介绍、随行人员名单等背景材料)1份;
  (三)邀请单位简介1份。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邀请外国高级官员来深访问申报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政务公开”栏目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国务院、外交部、广东省政府等部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由邀请单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
  十、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单位审批时间)。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深圳访问。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  一、审批内容
  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经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四)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党政机关单位因公出国和出国(境)培训根据年度计划设立数量限制。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条件并办理了开户、备案手续的单位;
  (二)各办证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办证员)负责报批及办证工作;
  (三)办证员必须先参加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特殊情况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可由单位委托人临时代办;
  (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户材料:
  1.申请开户的报告,使用正式公文格式,包括最新的单位介绍、产权隶属情况;
  2.单位成立的有关政府批文(企业如没有可免提供);
  3.单位公章样式;
  4.人才引进业务立户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单位详细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和市政府交换站的信箱号码等;
  7.开户单位须指定1―2名副职以上负责人作为因公出国(境)报件签批人,并提供签批人的任职文件、亲笔签名手迹、身份证复印件;如签批人非深圳户籍,需要提供居住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社保清单;
  8.开户单位须指定1―2名办证员负责报批及办证工作,并提供办证员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获批准开户单位,凭《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办证登记簿》,作为报件、取证的凭据;
  9.驻深单位须提供具有外事审批权的上级主管单位的委托函。
  企业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上年度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纳税证明,收复印件、验原件;如为免税企业,请提供免税证明材料。
  (二)下属单位申请备案材料:
  已开户单位如为下属单位人员办理因公出访手续,须先办理下属单位备案手续。下属单位人员申办因公出访手续时,所有材料须先由其单位负责人签批并加盖公章后,再由主管单位(即开户单位)签批人签批并加盖公章。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1.由主管单位出具申请报告,介绍下属单位情况(须正式公文格式);
  2.单位成立的有关政府批文(企业如没有可免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企业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基本信息(同开户要求);
  3.上年度纳税证明(同开户要求)(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报件材料说明:
  1.申办因公出国赴港澳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表格,CJ-1至CJ-12表是在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后直接打印的表格;
  2.《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赴港澳人员提交),《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出国人员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逐案逐人备案后交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3.持有效通行证者在报件时须同时上交通行证,如通行证有效期不足本次签注期限,请提供大一寸白底光面彩色近照2张用以制作新证,同时将旧通行证送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服务窗口注销。
  (四)报件提交材料:
  1.临时赴香港、澳门(三月一次、三月两次签注):
  (1)《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报批表》(CJ-5表);《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出访人员名单表》(CJ-6表);
  (2)邀请信或申请报告;申请临时赴香港签注须提供申请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须提供中文或英文邀请信;申请临时赴澳门签注须提供申请报告、澳门方出具的邀请信、日程安排或提供与澳门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材料;
  (3)《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4)出访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事项表》,请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下载;
  (6)大一寸白底光面彩色近照2张(持有效通行证者在报件时须同时上交通行证,免照片)。
  除以上材料外,非深圳户籍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在深圳半年以上有效居住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在本单位半年以上社保清单。
  (1)续办三月两次赴香港签注须提供前次任务批件复印件,企业人员可免申请报告及邀请函,党政机关干部仍须提供申请报告、说明出访理由;
  (2)续办三月两次赴澳门签注仍须提供申请报告及邀请函;
  (3)非深圳户籍人员在续办时仍须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2.多次往返港澳(三月多次、六月多次、一年多次签注):
  (1)新办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①《深圳市因公多次往返港澳报批表》(CJ-7表);《深圳市因公多次往返港澳出访人员名单表》(CJ-8表);
  ② 申请报告;申请多次往返香港签注须提供申请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须附香港方邀请信、情况说明等;申请多次往返澳门签注须提供申请报告、澳门方出具的邀请信、日程安排或提供与澳门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材料;
  ③《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④ 出访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事项表》;
  ⑥ 大一寸白底光面彩色近照2张(持有效通行证者在报件时须同时上交通行证,免照片);
  ⑦ 公务车司机和客、货运车司机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处(市民中心C2005室)签署意见后再到窗口报件。
  除以上材料外,非深圳户籍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在深圳半年以上有效居住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 在本单位半年以上社保清单。
  (2)续办多次往返港澳签注:
  ①《深圳市因公多次往返港澳报批表》(CJ-7表);《深圳市因公多次往返港澳出访人员名单表》(CJ-8表);
  ② 前次任务批件复印件(续办多次赴香港签注的党政机关干部仍须提供申请报告、说明出访理由,续办多次往返澳门签注的所有人员都须提供申请报告、邀请信和与澳门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③《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④ 出访人身份证(收复印件,如申请人为深圳正式户籍,续办时可免提供);
  ⑤ 通行证原件;
  ⑥《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事项表》,请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上下载;
  ⑦ 公务车司机和客、货运车司机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具的有效批文(收复印件);
  ⑧ 非深圳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3.临时因公出国正式报件:
  (1)《深圳市因公出国报批表》(CJ-9表);《深圳市因公出国人员名单表》(CJ-10表);
  (2)申请报告(正式公文格式);须详细说明出访任务并附在国外的日程安排;
  (3)邀请信;本市或本单位组团的,须提供出访国家或地区对口部门出具的邀请信,并附中文译文;
  (4)《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5)出访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参加异地组团的,提供组团任务通知书原件、任务批件复印件和征求意见函,如为本省组团,提供省外办的预审意见函或任务批件复印件。
  除以上材料外,非深圳户籍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在深圳一年以上有效居住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深圳市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担保书》(CJ-12表);
  (3)在本单位一年以上社保清单。
  4.一般预报件:
  因公出国团组人员达到7人以上(含7人),赴港澳团组人员达到21人以上(含21人),组织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须发征求意见函、同意函,以及须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外地审批单位发委托函的,须先办理一般预报手续:
  (1)《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一般预报报批表》(CJ-1表);《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一般预报件出访人员名单表》(CJ-2表);
  (2)申请报告(正式公文格式);详细说明组团或参团理由、出访行程,经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3)邀请信;本市或本单位组团的,须提供出访国家或地区相关部门出具的邀请信,并附中文翻译件;
  (4)异地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参加异地组团须发同意函的须提供此函);
  (5)出访人身份证复印件。
  5.局级预报: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局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各区(新区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须先办理局级预报手续。
  (1)《深圳市正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预报报批表》(CJ-3表);《深圳市正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预报件出访人员名单表》(CJ-4表);
  (2)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出访任务、行程,经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3)邀请信;提供出访国家或地区相关部门出具的邀请信,并附中文翻译件。
  6.参加境外培训的申办手续:
  本市组织的境外培训,由市外国专家局(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年度计划,报市因公出国计划预审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各单位执行培训计划时按规定逐案报批。
  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境外培训,须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审核或审批件和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出具的组团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
  7.单位信息及人员信息变更:
  (1)单位名称、法人变更:
  ① 申请报告(正式公文格式);
  ② 机构变更的政府批文;
  ③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
  ④ 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通知书。
  (2)开户单位签批人变更:
  每个开户单位都应指定1―2名单位副职以上负责人作为报件签批人;签批人有变动时,应及时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① 申请报告(正式公文格式)并附签批人的亲笔签名笔迹;
  ② 签批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③ 签批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签批人为非深圳户籍,需要提供居住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社会保险清单。
  (3)个人变更工作单位:
  ① 现任职单位出具的申请报告(正式公文格式),并注明原工作单位名称;
  ② 现任职单位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和个人社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③ 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一般预报报批表》(CJ-1表);
  (二)《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一般预报件出访人员名单表》(CJ-2表);
  (三)《深圳市正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预报报批表》(CJ-3表);
  (四)《深圳市正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预报件出访人员名单表》(CJ-4表);
  (五)《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报批表》(CJ-5表);
  (六)《深圳市因公临时赴港澳出访人员名单表》(CJ-6表);
  (七)《深圳市因公多次往返港澳报批表》(CJ-7表);
  (八)《深圳市因公多次往返港澳出访人员名单表》(CJ-8表);
  (九)《深圳市因公出国报批表》(CJ-9表);
  (十)《深圳市因公出国人员名单表》(CJ-10表);
  (十一)《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人员审查表》(CJ-11表);
  (十二)《深圳市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担保书》(CJ-12表,非深圳户籍人员专用);
  (十三)《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证事项表》;
  (十四)《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十五)《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第(一)至(十二)项表格可在网上申报系统(http://apply.)填报后直接打印;第(十三)、(十四)项表格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上免费下载;第(十五)项表格为出国专用表,一本3页,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8、49号窗口免费领取。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等中央有关部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一)申办因公出国赴港澳的单位须先办理开户手续(由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窗口负责受理);
  (二)各单位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出境审批网上申报系统(http://apply.)完成申请填报,打印相关表格(CJ-1至CJ-12),完成后提交数据;
  (三)各单位办证员凭《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办证登记簿》(蓝本)带齐相关纸质材料(见报件申请材料要求)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8、49号窗口报件;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境管理处和分管出境管理工作的办领导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五)对须上报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由专人负责上报;
  (六)申请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审批结果;
  (七)审批结果为批准的,出国件请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7号窗口办理护照签证手续;赴港澳件请在3个工作日(批准当日不计在内)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6号窗口办理取证手续,取证时必须带《深圳市因公出国赴港澳办证登记簿》(蓝本);
  (八)如审批结果为问题件的,由申请单位按审批意见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报批。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审批时限
  (一)申请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审批:5个工作日;
  (二)申请办理因公临时赴港澳审批:4个工作日;
  (三)申请续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审批:4个工作日;
  (四)申请新办因公多次往返港澳审批:4个工作日;
  (五)如需报市领导的审批件:5个工作日(不含市领导审批时间);
  (六)如需征求中央驻港澳有关部门意见的审批件:7个工作日(不含相关部门处理时间);
  (七)如需报省、中央有关部门或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审批件:10个工作日(不含相关部门处理时间)。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如为参加外地组团的,出具深圳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如为本地组团、外地人员参加的,出具深圳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有效期3个月。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深圳市人民政府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通知书)方可办理因公出国护照签证手续或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手续。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港澳官方(含半官方)往来活动、赴港澳公务车申报(初审)
&  一、审批内容
  深港澳官方(含半官方)往来活动、赴港澳公务车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严格执行与港澳官方往来有关规定的通知》(深府〔号);
  (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条件
  (一)深圳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方需提供申请报告、对方邀请函及相关背景材料(原件1份);
  (二)赴港公务车申办需提供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及效益情况、车辆行驶证、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及中央有关部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同意的发放书面同意函;同意办理赴港澳公务车申请的,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请示公文;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开展深港澳官方(含半官方)往来活动。经批准,方可办理赴港澳公务车手续。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活动审批&
  一、审批内容
  本市有关单位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外发〔2002〕4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外交部关于地方邀请外国驻华使节参观访问规定的通知》(深府外〔2003〕1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四、审批条件
  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外资企业除外)。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审批表》;
  (二)邀请单位简介;
  (三)活动总体方案;
  (四)拟定接待计划。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审批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交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自行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下载《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访问审批表》;
  (二)申请单位按要求填表,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受理并初审;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导审批;
  (五)重要、敏感活动或团组及邀请多国使领馆官员来访,需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外交部审批;
  (六)申请获得批准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有关接待工作给予协助和指导,如为重要团组,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派人参与接待;
  (七)活动结束后,申请单位填写《接待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情况反馈表》(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上下载)并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单位审批时间)。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获批准后,申请单位可以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来深从事与批复内容相符的活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换发、注销、补发及加注&
  一、审批内容
  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换发、注销、补发及加注的审核和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任务批件》(原件1份);
  (二)《深圳市因公赴港澳人员审查表》(原件1份);
  (三)《深圳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原件1份);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大一寸白底彩色相片2张。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证事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7号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决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
  十、审批时限
  3个工作日。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任务批件有效期三个月,通行证及签注有效期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确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持有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方可因公赴香港或澳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07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举办综合性国际会议初审&&
  一、审批内容
  在深圳市举办综合性国际会议。
  在深圳市举办综合性国际会议,指在深圳市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各种国际比赛、国际博(展)览会和涉外文艺演出等不适用。
  二、设定依据
  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条件
  (一)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在深举办国际会议申报表》1份;
  (二)详细申请报告(须用有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的信笺打印,详述会议中英文名称、举办背景、主要内容和议程、时间、地点、规模、组织形式和架构、经费来源,并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1份;
  (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简介各1份;
  (四)国外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含中英文姓名、职务、职称、单位、学术专长与贡献等情况),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宾,需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五)如果申办单位系中央或广东省属机构,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在深举办国际会议申报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国务院、外交部、广东省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
  十、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单位审批时间)。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在深圳市举办综合性国际会议。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  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外国人来华《邀请确认函》审批
  一、审批内容
  申请外国人来华《邀请确认函》的审核和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三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第四章第一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四)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条件
  (一)深圳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提出申请;
  (三)我驻外使领馆的函电;
  (四)外交部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临时商务、访问签证类《邀请确认函》(应邀来华访问、考察、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参加会议或大型活动)所需材料:
1.《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网上申报并打印)。经法人代表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的详细申请报告。须用带有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的信笺纸,并用简体中文打印。申请报告需详述双方公司业务性质、具体来华目的、申请来华次数、预计来华时间和行程安排,被邀请外国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护照号及职业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上年度年审)或其他注册、批复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最新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的基本信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 ,选择“网上办事”――“商事登记簿查询(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查询并打印基本信息即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上年度国税局和地税局纳税证明。网上直接打印即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为免税企业,请出具报告说明并提供税务机关免税证明;如为成立一个月内的企业,可提供公司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照片、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护照剩余有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
  7.曾来华的外国人须提供最近一次来华的清晰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8.被邀请人的单位派遣证明函。须说明外国人职位情况和来华参加商务活动内容,往来旅行费用、保险等由谁支付,并声明在华期间须遵守中国法律、保证按期出境。该派遣证明需经外方被邀请单位的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被邀请单位公章。
  9.申请单位与被邀请单位直接商务往来、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证明文件。(如:①盖有海关印章的中国海关报关单及相匹配的盖有船务公司章的发货提单;②中国国内银行信用证;③加盖银行章的中国国内银行收付款水单等具备法律效力的资料)。申请单位可提供①②或者①③,复印件即可。
  初次与外国公司往来无法提供上述材料者,必须在申请报告中注明邀请外国人来华的具体目的和理由,并提供入境申请人在国外工作单位的①商业登记资料、②税务登记资料、③附有公司标志的办公场所室内外实物照片(材料①②③均需提供,复印件即可)。
  注: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单方面订单/合同、货物快递单及其他单据、境外银行单据、境外报关单属无效材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以上1―9项以外的相关材料,并根据情况要求对国外单据或文件进行领事认证。
  (二)申请来华工作签证类《邀请确认函》(包括来华任职、就业或演出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所需材料:
1.《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网上申报并打印)。经法人代表本人亲笔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申请单位的详细申请报告。须用带有申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的信笺纸,并用简体中文打印。申请报告需详述被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理由,拟工作职位,适合该职位的理由及其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护照号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上年度年审)或其他注册、批复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最新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的基本信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 ,选择“网上办事”――“商事登记簿查询(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查询并打印基本信息即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上年度国税局和地税局纳税证明。(网上直接打印即可,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为免税企业,请出具报告说明并提供税务机关免税证明;如为成立一个月内的企业,可提供公司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外国人有效护照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见照片、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等相关信息,护照剩余有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
  7.曾来华的外国人须提供最近一次来华的清晰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8.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剩余有效期30天以上)或市外国专家局核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剩余有效期30天以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在深注册的外资企业或外企代表处首席代表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首席代表证》,免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法人代表和一般代表需提供市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或市外国专家局核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双方签订的聘用意向书复印件。若境外公司委派来华就业、任职需提交委派书或委派协议。
  10.被邀请人首次申请职业签证时,如有随行家属,可连同家属一起申请《邀请确认函》,其随行家属必须持有所在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配偶或子女关系、并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了领事认证的法律文书及翻译文本,收取该文书的复印件及翻译文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以上1―10项以外的相关材料,并根据情况要求对国外单据或文件进行领事认证。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表》。该表格需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上申请外国人来华《邀请确认函》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成功后再打印。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外交部委托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决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批。
  十、审批时限
  (一)临时商务、访问签证类《邀请确认函》审批时间:4个工作日;
  (二)来华工作签证类《邀请确认函》审批时间:7个工作日。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邀请确认函》有效期3个月。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邀请确认函》属国家文书,凭其可向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签证。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09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单位与国际友城(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
&  一、审批内容
  本市各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及邀请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官方和有关机构现职副省部级以上人员、相当于我国副省部级以上人员、前政要或其他重要人士来深访问、参加活动的审核和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四、审批条件
  (一)结好事宜:本市基层单位;
  (二)邀请事宜:本市各单位;
  (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本市基层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需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基层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申请表》(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上免费下载,须填写好电子版后提交打印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报告(详述申请单位和友好城市相应单位友好交往情况、结好理由及以后交往设想,说明友好交往活动经费来源,并加盖公章);
  3.友好城市方面希望结好的有关信函或文件;
  4.建立友好关系协议书的中、外文本(草案);
  5.主管部门同意结好的文件;
  6.结好双方简介;
  7.深圳市人民政府友好城市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本市各单位邀请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官方或有关机构现职副省部级以上人员、相当于我国副省部级以上人员、前政要或其他重要人士来深访问、参加活动,需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各单位邀请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官方或有关机构人员来访申请表》(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上免费下载,须填写好电子版后提交打印版,并加盖公章);
  2.申请报告(详述申请单位和友好城市相应单位友好交往情况、结好理由及以后交往设想,说明友好交往活动经费来源,并加盖公章);
  3.活动批件、主管部门意见或市、区领导批示;
  4.邀请函;
  5.邀请单位简介;
  6.深圳市人民政府友好城市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基层单位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申请表》、《深圳市各单位邀请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官方或有关机构人员来访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友好城市工作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批。
  十、审批时限
  (一)结好事宜:10个工作日;
  (二)邀请事宜:5个工作日。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方可邀请国际友好城市(友好交流城市)官方和有关机构现职副省部级以上人员、相当于我国副省部级以上人员、前政要或其他重要人士来深访问、参加活动。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10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
  二、设定依据
  (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7〕34号)文中附件《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问题的补充通知》(领发〔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号)文中附件《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四)《关于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民营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外函〔号)。
  (五)外交部办公厅《关于试行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办领函〔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办。
  审批方式:企业负责为本单位人员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初审后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同意函,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外交部领事司;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审批并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卡;审批结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通知申办企业并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四、审批条件
  (一)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所属企业应为在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APEC经济体(不包括港、澳、台)有密切的经贸往来或有具体投资合作项目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
  (二)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1.为符合本条第(一)项所列条件的深圳市企业人员;
  2.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
  3.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般应具有深圳户籍;如申请人非深圳户籍,必须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申请时须提供有效居住证和社会保险清单;
  4.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
  5.申请人无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和成员信息复印件1份);
  3.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深圳市民营领军标杆和骨干企业、市直通车服务企业、或本年度已经成功申办商旅卡的企业可免提供);
  4.与APEC经济体商务往来证明材料,如出口创汇证明、海关报关单等(复印件3―5份);
  5.深圳市民营领军标杆和骨干企业、市直通车服务企业还须提供相关的证书(复印件1份)。
  (二)申请人材料:
  1.填妥的以下表格:
  (1)《深圳市APEC商务旅行卡报批表》(原件1份);
  (2)《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原件2份);
  (3)《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原件2份);
  2.申请人简历1份,应注明是否有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1份);
  3.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原件1份);
  4.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半;
  5.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由企业统一办理、连续一年以上的社保清单(原件1份);非深圳户籍人员还须提供连续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APEC商务旅行卡报批表》、《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上免费下载,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填妥后打印,按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八、审批决定机关
  外交部领事司。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指定专人到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8、49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的,按要求补齐材料后重新报审。
  (三)审批。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上报外交部审批。
  (四)结果。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外交部领事司的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为持卡人缴纳有关费用。
  (五)领用。持卡人凭其所属企业公函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领用APEC商务旅行卡,回国后10日内应将旅行卡并附此次出访的基本情况交回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保管。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初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外交部领事司制作及颁发旅行卡的时间,将根据APEC有关成员国家和地区反馈审核结果时间而定。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APEC商务旅行卡,有效期限3年。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3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可免办签证,直接入出APEC有关成员国家和地区,每次停留不超过2个月。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三、收费
  APEC商务旅行卡外交部收取制卡费为720元/卡,其他费用按有关签证收费标准收取。
  依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
  十四、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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