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事业单位要签合同吗职工签合同做工程违纪吗

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问题来自:辽宁 - 沈阳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56 咨询人:52a909hj13q5c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劳动法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行政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需要怎么签订?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原物价检查所的事业编制人员,去年单位改名叫价格监督检查局,成为了行政单位,除了局长是行政编制外,其余原来检查所的事业编制人员都仍然是事业编制。这样我就感觉没有任何保障,因为局长是财政发工资,我们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没人管。不知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在哪签订。
我今年研究生毕业,今年4月份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三方协议,但是毕业时暂时拿不到学位证只有学历证(毕业证),报到时单位能不能因此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三方协议时第一条协议违约金2000元,如果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算我违约(因为我没拿到学位),还是算单位违约?还是算学校违约(因为学校已经在研究生就业协议上盖章)?
我于1996年5月在马鞍山经营性事业单位-马和汽渡管理处工作至今,全民合同工身份。单位2008年底改制,由民营企业-长运集团接手,新成立的马和汽渡有限公司于日进驻。我的身份置换金按照马市2005年1号改制文件计算:本人2005年3月份基本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转企改制前工作年限【截止05年3月】×0.3%×120。因为对05年到08年3年的工龄没有明确答复,我至今没拿身份置换金,现在新公司要求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是否要签?工龄如何计算...
一位外地打工人员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患重病用人单位是否赔付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0个月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用人单位称如不签合同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声明书声明如果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以后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请问除劳动合同外任何一切的声明书有法律作用吗?
一个星期前,我朋友的岳父,在蓬莱码头干装卸工,在干活的时候不小心从车上掉下来当场死亡,没有签订合同,他跟那个老板干了十几年了,出事以后,他不承认是它的工人,还没人证明和他是雇主关系,请问律师这应该怎么办。谢谢
我在一家事业单位从事打字员工作14年。年,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过社会保险;在2008年,与单位签订了年3年期固定合同,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让个人自行开户缴纳,当时曾经强烈要求单位代扣代缴,但没有采纳。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我现在能否要求单位补缴14年来的社会保险费,有什么法律依据?希望热心的人士帮忙给出专业意见,非常感谢!
我在卫生监督局的前身(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工作10余年,接着又在卫生监督局继续工作10余年,20年间单位从未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我40岁进单位,现已63岁,仍在单位上班。请问专家,我这种情况能办理养老保险吗?我现在应该如何做?如果能办理,我退休后一个月能领多少钱?(我现在一个月领700元,单位定的。)
您好!我朋友在一家个体餐馆当厨师,因为是小型的,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有事请假半天回来超过请假时间,老板就告诉他不用去上班了,然后让他拿工资走人。但是当他去拿工资的时候,不但没有结到工资,连押金也没有拿到,老板就说他偷了老板的银行卡。请问我朋友该怎么办?
劳动者进入公司3年母公司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缴纳了社会保险。
劳动者从5月8日以口头形式向领导提出辞职,当初领导是同意的,现因为种种原因,领导不批准,但本月的社会保险已停缴。
如果现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过去3年每月两倍工资?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事业单位也不是都签合同的,相反,签合同的还只是少数,现在更多是采用聘用制,而且专业技术人员居多。
合同由单位依据合同法订,几年并无一定
至于说下岗的问题,那个单位不是一样,只要你做的不好,那里都有可能,公务员也一样,随便来几次有效投诉,随便考核不及格都会下岗,未必公务员就不下岗了。
后最近得通知没录取。有些知情人说人家有关系早定好了,考第一没用,他们是走形式而已,algykl你是否被录取了,谈一下看法!?
至于合同,我考试前咨询过该部门的招聘人员,她们说是签三年合同,待遇跟公务员差不多,只是稳定性比公务员差些。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大家还关注事业单位与职工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吗?
事业单位与职工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
确认劳动关系吗?
一起事业单位工亡赔偿案件代理报告
一、丈夫岗位上死亡应当怎样设问咨询?
李某丈夫王某1987年12月被某市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为司机。王某单位每五年和职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02年12月王某单位和王某又续签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2007年6月29日零时30分,王某去异地执行单位任务,驾驶工作的专用汽车、连续工作六日后,在工作场所死于驾驶室的车上,辖区公安机关证明“系非正常死亡。意外死亡、与他人无关。”李某与王某200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李某带一男孩1999年11月4日出生,王某生父母几年前去世,王某兄妹早已成年各自独立生活。2007年7月2日,王某被火化安葬。单位未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7月10日,李某来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就王某死亡咨询以下问题:1、王某死亡,李某能够享受哪些权利?2、李某如果能够享受一定的权利,怎样主张这些权利?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或什么样的途径?3、涉及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二、事业单位职工岗位上死亡是劳动工伤吗?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7月10日,李某出示王某单位2007年6月30日让李某签字的“王某同志死亡后解决问题的协议。”实际上是王某单位的处理意见,此协议“一、按国家丧葬政策办理一切手续。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二、丧事办完后,王某之妻李某来王某单位上班(性质按农民工对待)。三、解决王某之妻李某两个月房租,待通知李某上班时不再解决(每月240元)”据此,王某单位根据所在省“(省劳发[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文件,决定给予李某一次性抚恤金17500元,丧葬费1500元及遗属补助金2217.60元共计21217.60元,并从即日起每月给孩子生活费180元至孩子16周岁止。
李某讲,现在农民工死亡赔偿也在十几万呢,何况王某是事业单位占编制的正式工,这太不公平了吧!
“(省劳发[号)”文件针对的是职工在岗和退休后的正常死亡,因工死亡不能适用该规定。因此,李某的问题,合法的解答是:一、王某与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王某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三、李某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某市2007年度工伤赔偿标准,李某及孩子可请求王某单位支付丧葬费10158元、被抚养孩子的生活费按王某本人月工资1500元的30%孩子成人还需11年计59400元及工亡补助金54个月某省上年度即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93元计91422元,合计160980元;四、工伤待遇,属劳动争议之一。劳动争议依法须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对处理不服可以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而就本案应先向市一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之后进行劳动仲裁决定赔偿数额。
李某决定委托本中心代理先行申请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申请被退回正确吗?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7月15日,李某提出申请向某市劳动行政部门请求对王某的死亡认定为因工死亡。
多日后,申请被退回,口头答复王某单位是全额拨款的市级事业单位,而非企业单位,王某与单位之间是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虽然签订有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是某市人事制度转型过程中基于历史等问题使用某市企业单位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不当然代表劳动关系。
代理人注意到,该劳动合同亦经某市劳动行政部门盖章鉴证。
一个经过某市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某市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怎么会不产生劳动关系呢?怎么不能以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呢?
四、人事部门劳动部门相互推诿该怎么办?
李某多次向某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均不予受理。但被告知李某向某市人事部门进行申请解决问题。
无奈,李某找到某市人事部门答复不属其受案范围,应由劳动部门处理,理由很简单,既然签订劳动合同,理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这两个部门各执己见,说法不一,一时间申请陷入僵局,李某过来过去,象皮球一样被踢,搞得她晕头转向,茫然不知所措。
最终某市两个部门达成共识,决定将此案交由人民法院处理,但其前置程序由劳动部门完成,具体要求李某向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丧葬费、孩子生活费、工亡补助金请求,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以此决定让李某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代理人无法接受和认同此一方案,但出于无奈,只好支持李某按部就班,如此如此。
无奈,经劳动仲裁后,李某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驳回起诉,李某上诉后,二审要维持原判,当然,王某单位坚持要按“(省劳发[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承担费用,这一“回合”下来,李某感受到了难度之大,代理人力量之小,她竟然望而却步,退缩、妥协了,在未告知代理人的情况下,李某与王某单位达成协议接受领取了21217.60元,并撤回了上诉。
置此,李某能不质疑代理人?更质疑她搞不清楚的法律?
此案就这样终结了吗?
五、李某是否应当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没有什么不能使人坚信法律?没有法律不主张公平正义?李某无论如何也不能安心平静,她能放弃吗?
李某又找到西部法律报法律服务中心,说明调解协议的情况,知道此案要获得工伤赔偿,必须进行工伤认定,即要求继续代理申请工伤认定。
眼看距王某事故一年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为受害者申请工伤认定,受害者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之前,劳动行政部门拒绝受理,应当是行政不作为,对此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民告官,不能不令人望而却步!
怎么进展?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6月24日,代理人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继续为王某申请认定工伤,这样取得了在法定时效内申请的证据。
代理人预料有可能石沉大海、深知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固执己见,迟迟得不到答复,就早早准备材料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进而代理人多次找某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因某市劳动行政部门迟迟不予答复而不具备复议的前提条件被某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复议。
近半年的时间,代理人和李某从不间断找某市劳动行政部门,甚至代理人又作好了行政起诉的准备,某市劳动行政部门似乎更知道将可能面临一场行政诉讼。
终于,2008年12月16日,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向李某发出通知,称“你提供的工伤认定材料收悉,你认为王某与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为:1、王某单位属于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2、王某是该单位的正式人员。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请你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报工伤认定。”
很明显,该通知对王某的工伤坚持否定态度。
那么,王某工亡,是基于劳动关系使然吗?
六、事业单位多次与在编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吗?
先行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是柳暗花明又一村?还是山重水复疑无路?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元月8日,李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王某与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代理人再三申辩明明白白、真真切切的“某市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书”不当然证明劳动关系吗?这仅仅是对政策法规的认知吗?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还要确认劳动关系吗?
结果可想而知,某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称“本委认为,被诉单位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王某生前系在编人员,其身份属于事业单位工人,故王某与其单位之间属于人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并非本委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某的请求。”
王某死亡,李某依法主张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关系确认,这是人事关系吗?
七、本案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9月7日,李某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与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至此,必须明确什么是人事关系和什么是劳动关系。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8月,国家人事部颁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二项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人事争议司法解释》第3条亦相同规定,这就是人事关系的定义。
而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法庭上,代理人称,王某单位虽然属事业单位,但王某是其单位工人,且每五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该合同亦经某市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王某死亡,李某主张工伤赔偿,不是属于与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以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合同制度的以及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应确认王某与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12月14日,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王某单位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和代理人终于看到了希望!
八、李某按现行标准增加请求能被支持吗?
李某回过头来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9月7日,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关于王某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及某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实施细则(暂行)第9条第5项规定,王某认定为因工死亡。”
王某单位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
接下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王某因工死亡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是肯定的。但是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获得赔偿呢?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一)项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据此,王某死亡,距2010年11月29日已三年零五个月了,三年多的时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是可以表明按照2009年度某市公布的相关标准主张王某的死亡赔偿,因此,代理人变更请求,按照2009年度某市标准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王某单位支付丧葬费17016元,供养亲属孩子的抚恤金594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3144元,合计元。
仲裁委能够支持吗?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4月1日,某市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劳案字(2010)第271号裁决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亡事故,且经某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了工亡,应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李某申请支付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请求合理合法,本委予以支持。”裁决:“一、王某单位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李某丧葬补助金17016元;二、王某单位在本裁决生效后按月向李某孩子发放遗属补助金每月269.4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即从2011年4月至2017年11月;三、王某单位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扣除已支付的21217.60元,再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王某单位不服,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据变更成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支付王某因公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35000元、丧葬费3500元。
李某因孩子抚恤金计算有误也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将怎样审理本案呢?
九、这是基本上和请求一致和判决一致的调解吗?
应当说某市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已经奠定了李某胜诉的绝对基础。
王某单位仍然坚持前述观点。
法院将双方的起诉合并审理。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6月7日,法院第一次开庭,自然否定了王某单位的主张、支持李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王某的工伤待遇。但是否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标准”计算工伤待遇和王某单位提出王某死亡时月工资标准875元,李某提供王某死亡时工资存折证明王某工资已经达到1500多元应以此为计算标准双方产生分歧,对此法院要求王某单位提供王某生前一年的工资发放记录,并要求李某去银行查询王某生前一年取得工资的记录。
王某单位始终不愿提供王某的工资记录原因是很明显的。
一时间无法证明王某生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这使李某和代理人无法接受。
期待是很痛苦的,一晃,这一年又过去了。
直到2012年5月30日,延期审理的期限也快要到了,法院决定第二次开庭,李某从银行查询到了王某的工资记录,王某单位也不得不出具王某的工资记录,经当庭核对,王某月平均工资1530元。已经很明确,法院将要按照劳动仲裁委员会劳案字(2010)第271号裁决只作调整相关基数进行判决。
王某单位何去何从?
李某很生气讲“你们拖的够可以了吧!”
最终,王某单位同意调解,但强调单位资金紧缺,要申请市财政支持,并对李某赔礼道歉。
是否要给予原谅、理解?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2011)某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自2013年2月28日之前,王某单位一次性支付李某及其子丧葬费、遗属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8万元整,自此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纠纷。”
也就是说连同前所谓协议取得的21217.60元加上法院调解确定的18万元,本案李某可获得元。
双方当即签收了法院(2011)某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
这是基本上和请求一致和判决一致的调解吗?
十、今天我们能不坚信法律吗?
如果把时间给予法律,似乎它的效力很差,如果拿法律运用时间,似乎它运转的冗长,那么什么是理性的、科学的时效,回答又似乎那么简单——迅速。是啊,法律!你会迟到吗?你会违约吗?你会折扣吗?你会丑陋吗?……面对法律问题,你第一反应是什么呢?冤死也不打官司吗?最初,李某“拿起了法律武器”,这使她“冲锋陷阵”,然而一个“回合”,就败下阵来,使她茫然、弦晕、退缩,她甚至指责代理人,更指责法律。但是还有什么不能使人坚信法律、还有什么不能使人追求公平正义?放弃的,不是现实的物质,而是意念的死亡;追求的,也不是现实的物质,而是人格理性的尊严和正气;守护的,也不是现实的物质,而是公平公正和谐的法律生活!
<span STYLE="font-size:16.0font-family:楷体_GB年12月22日世界新日伊始
于西安二府街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事业单位签合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