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等额选举选票同名出现二次在选票中 是否正确?

村委会换届选举二次选举要等几天_百度知道
村委会换届选举二次选举要等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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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楼主:因各种原因造成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选举。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促进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村民为主组成。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提留的管理费中列支,乡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村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文书、选票式样,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人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主持人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名单,接受村民咨询; (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七)做好选举准备工作,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整理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及推选村民代表 第十二条 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都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选民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之前依法作出纠正或者解释。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公布后五日以内,依法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过五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至少多一人,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提名职务和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 被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选为正式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 第十八条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投票选举前,正式候选人可以向选民宣讲任期目标,并应当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投票与当选 第十九条 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为便于居住分散的选民投票选举,可以增设投票站。对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应当设立流动票箱投票。每个投票箱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前,核实参选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一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二人,且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投票的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选票,投入票箱。选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加封,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开封检票,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当众唱票、计票,作出记录,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分别签字。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或者不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四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五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时,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时,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以内另行选举,直至选足三人为止。 因各种原因造成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选举。选民名单须重新核实公布。 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当场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级人民政府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之日后的五日以内召开。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后,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 罢免与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对罢免要求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拒绝召开村民会议,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强制劳动教养的,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或者三人以上,仍不足应选名额时;或者因辞职、调离、罢免、职务终止、死亡、户口迁出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候选人的,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用暴力、威胁、贿赂、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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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本人第一次不在选民中,碰巧第一次选举没有成功,本人是否可以申请参加第二次选举_百度知道
本人第一次不在选民中,碰巧第一次选举没有成功,本人是否可以申请参加第二次选举
因为你不是选民,也就是说你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一次选举没成功只是表示投票这个环节未完成,而不表示要整个选举重新来一遍,哪怕选举N次,你也没资格参加,除非选民登记这个环节重新登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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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在峰巅的攀登者,不会陶醉在沿途的某个脚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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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当前位置:
>>>“仍然留在贵族手中并且被贵族用来抵制新兴工业资产阶级野心的政治..
“仍然留在贵族手中并且被贵族用来抵制新兴工业资产阶级野心的政治权力,已经同新的经济利益不能相容了。”为改变这一状况,英国出现了
A.君主立宪制&&B.第二次工业革命&&C.责任内阁制&&&D.1832年议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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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仍然留在贵族手中并且被贵族用来抵制新兴工业资产阶级野心的政治..”主要考查你对&&英国的议会改革&&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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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议会改革
英国的议会改革:
“光荣革命”后,议会成为国家坡高权力机关。但是,土地贵族操纵着议会议员的选举。法律对候选人有高额财产资格限定。14时有一此“衰败选区”,历经变迁,已经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的居民,但仍有议员名额,议员比例设置很不合理。19世纪以来,英国先后进行了几次重大的议会改革,选举权不断扩大。1832年议会改革:工业革命展开后,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强烈要求参与国家管理。1830年,在法国七月革命的冲击下,英国掀起议会改革运动高潮。资产阶级和工人都强烈要求改革。1832年,英国议会终于通过了改革法案,降低了选民和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取消了一些“衰败选区”。给予新兴的工业城镇代表名额。工业资产阶级首次进人议会,这是英国向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迈出的重要一步。
1867年议会改革:1832年改革后,工人阶级展开了争取选举权的宪章运动,但遭到失败。19世纪60年代,资产阶级激进派和工会联合起来,再次掀起争取议会选举改革的群众运动。1867年,面对风起云涌的群众运动,英国议会通过了第二次选举改革法案。这次改革使得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城工人获得了选举权。1884年议会改革:英国完成工业革命后,国内经济繁荣,普通人的生活水平提高。同时英国实行了义务教育制度,大大提高了人口素质。工人获得选举权,给政治民主化提供了更大的动力。议会中的两党为争取选票,竟相进行改革。1884年保守党领袖格菜斯顿提出了一个议会改革法案,据此英国进行了第三次议会改革。这次改革使农业工人获得了选举权。英国基本上实现了男性户主的选举权。代议制民主在关国取得厂长足的进展。20世纪妇女选举权的获得:一战中妇女参与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促使议会考虑给子妇女选举权。918年议会通过法案,给予妇女选举权。1928年,妇女选举权的年龄资格降到21岁,与男性相同。工业革命后代议制的发展(19世纪早期):(1)背景:①工业革命后工业资产阶级要求更多权力,对旧的议会选举制度不满;②欧洲大陆革命潮流和英国群众斗争高涨。(2)1832年议会改革结果: ①选举权扩大;②主要得益者:工业资产阶级
帝国主义时代代议制新的发展趋势(19世纪末):新趋势:内阁权力膨胀,逐步凌驾于议会之上:表现:①几乎垄断立法提案权②控制部分立法权③篡夺议会的财政权④加强对议会下院的控制
英国1832年议会制改革原因:工业革命使英国经济体制发生变化,工商业大城市兴起,人口重心转移到城市;工业资产阶级经济实力强大,强烈要求参与政权管理,但旧的选举制度阻碍他们进入国会执掌政权;由资产阶级激进派领导的民主运动迅速发展,组织政治团体,提出国会选举制度改革的方案,采取和平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改革实现。
英国1832年议会制改革主要内容:调整选区和重新分配议席;降低选民财产资本。
英国1832年议会制改革影响:工业资产阶级在国会取得了优势,扩大了资产阶级民主,推动了经济政策的改革,自由贸易政策代替了保护主义,从而促进了英国经济更大的发展。英国议会、内阁和首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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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仍然留在贵族手中并且被贵族用来抵制新兴工业资产阶级野心的政治..”考查相似的试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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