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委员占地不退,造成村委会强拆村民宅基地没有宅基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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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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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12030300200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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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宅基地证办理是怎么办的?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4.颁发证书。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所需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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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 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 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 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农村宅基地,因其农户多,居住分散面广量大,且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千差万别,村村之间、户户之间农户居住状况复杂。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点建设依然是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因素,是造成耕地减少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是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项用地普遍存在粗放利用现象,不是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而是盲目向村外扩张,村内空闲房普遍存在,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离开农村而进城居住的干部、职工、军人等,原有的房屋土地大量闲置存在。在新《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的对“新法”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就发生了违法批地现象;有的规划工作跟不上或引导不及时,违法占地建房还未能遏制住;有的实际困难户建房问题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农户生产和生活,甚至社会稳定。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宅基地管理问题更为突出,有的“一户多宅”农户,专靠出租或转让住宅“致富”,成了暴发户,对耕地保护十分不利。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审批内容不突出,审批条件不完善,审批程序不明确,审批制度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在广大农村的真正落实答案补充
就一般申请书格式,因何原因,申请批地基,请求批复。村里一般都会有范本。 你只要照下面的表格填进去就可以了。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申请书 乡(镇) 村民委员会: 兹有本村 队村民 全家现有在册人口 人。现有旧房申报面积, ㎡,其中卧室 ㎡,堂前 ㎡,厨房 ㎡。 申请理由 。申请使用(水田 ㎡、旱地 ㎡、园地 ㎡,晒场 ㎡、水塘 ㎡) ㎡,使用(荒地 ㎡、宅基 ㎡、荒山 ㎡) ㎡、原址拆建 ㎡,上述合计使用面积 ㎡、用于建造(住宅 ㎡、铺房 ㎡、生产用房 ㎡) ㎡。建房用地的地名 ,四至:东南西北 原有房屋宅基地处理情况(附处理依据) 。 申请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原属 村 队所有。 户使用。现经协商已调整给我户使用(附调地协议书)。 村委会意见: 。 驻村干部意见: 。 申请人: 年月 日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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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有没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司法解释,或者批复什么的……谢谢!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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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我需要的是有什么司法解释,或者批复什么的,对上面例子的乙有利,呵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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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是我想要的,但是也很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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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政府没有下达任何正式拆迁或赔偿文件的情况下,就要私自拆迁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算违法吗?_百度知道
政府没有下达任何正式拆迁或赔偿文件的情况下,就要私自拆迁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算违法吗?
私自拆迁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算违法。以下情景属于违法拆迁:一、没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拆迁许可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安置费用(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评估明细表),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本地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二、补偿低于市场价格的拆迁是违法拆迁。三、应当先补偿后拆迁,即让被拆迁人先拿到房子、或先拿到钱、或先拿到临时安置费、或先拿到周转用房以后才搬家,先拆迁后补偿是违法拆迁。四、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让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拆迁是违法拆迁。五、由建设单位包括开发商实施的拆迁是违法拆迁。六、采取暴力、威胁、中断水、热、电气和道路等强迫拆迁的是违法拆迁,并应根据情节给予赔偿、劳教或判刑处罚。七、非由法院执行的强拆是非法拆迁。八、在被拆迁户未拿到补偿金、或未拿到有明确地点、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的情况下法院实施的强拆是违法拆迁。九、只有区、市政府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拆。强拆只能由法院执行,由街道、乡镇、区或市政府及其主管的局、办实施的行政强拆是违法拆迁。十、承租公房住宅参照私房的90%予以补偿,事实上公房住宅承租人在拆迁中享有90%的产权,产权单位只享有10%的补偿。不执行市政府这条规定的拆迁是违法拆迁。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因此拆迁需要公告。拆迁公告,指的是当地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土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拆迁需要补偿。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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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只是行动有瑕疵。按照正规的做法,应该工作人员上门勘察,警告。然后出违章通知书,要你限期自拆。如果你觉得不合理,可以提起复议。如果政府否决你的复议,就会在限期之后,发出处理决定书,直接拆除你的违章建筑。现在,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给你发违章通知书,是行政有瑕疵。但你的确是违法了。
我的房屋有房照,他们没有下达任何通知。我在自己家院子盖房子有什么不妥行为吗?现在都是以人为本。请你告诉我那个法律说的不准在自己家宅基地的院子里面盖房屋?条条框框请你指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你是否按照这些程序进行报建?没有的话,就是违章建筑。农村建房规定申请和审批   1、农村居民个人建房应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征求村民小组意见,经集体讨论,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户口簿、宅基地使用证报送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人口、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层数、高度、大方脚高度进行审核,并按审批权报批,对在原宅基地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翻建、加层、建造围墙等,由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予以答复及审批。对使用耕地的(包括非耕地)在一个月内征求区规划局的选址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   4、经审核不同意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房申请人所属村委会。   5、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批准后,建房户凭批准文件,到镇政府办理《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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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那里的是在自己的宅基里,想怎么盖,就怎么盖,拆迁的时候是按宅基算面积吧
如果是没有审批手续的 是要被当做非法建筑拆除的! 但是 如果房子封顶了,那就不一样了。具体补偿 看当地的文件!
你在吗朋友,封顶意思是房子主体完工了对吧?能给我详细说说那个规定吗?十分感谢你。帮帮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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