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两会 国家发改委委对2016年新玉米有保价呢

发改委:2016年东北三省、内蒙古取消玉米临储政策,改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
核心提示:发改委:2016年东北三省、内蒙古取消玉米临储政策,改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 发改委:2016年东北三省、内蒙古取消玉米临储政策,改为市场化收购加补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玉米深加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市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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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文件
国粮调【号
关于2011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分行:
&&& 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市场价格,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2011年国家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实行玉米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收购价格。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内蒙古、辽宁1.00元/斤,吉林0.99元/斤,黑龙江0.98元/斤,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执行。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由指定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指定库点要积极向农民提供“代烘干”服务,引导农民出售符合安全水分的粮食,增加售粮收入。
&&&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严格执行玉米收购质价政策。各指定库点要按照规定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对农民交售的玉米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切实做到敞开收购。
&&& 二、执行主体。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家委托承担这次国家临时收储任务,安排其直属企业、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有一定规模和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的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任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华粮集团所属企业和地方大型骨干企业,要优先安排。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对售粮较为集中、交通条件相对较差、农民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要增设收购库点,扩大布点范围,方便农民售粮。要合理调度使用烘干设施,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避免出现农民集中售粮、排长队的现象。指定收储库点必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体名单(按照企业工商登记名称)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提出,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农民售粮动态。对于农民反映存在“卖粮难”的地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及时增加指定收购库点,满足方便农民售粮的需要。
&&& 各指定收储库点要将以下材料留存备查:收储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中储粮总公司要统一规范收储合同文本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必须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粮食企业现有仓储设施,如部分地区仓容不足,确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三、入库粮食质量。这次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是2011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经过烘晒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不同年度、不同性质的玉米必须分仓存放,不得混存。
&&& 四、财务处理。这次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入库后,由中央财政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玉米收购费用为2.5分/斤(含确需集并的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指定收储库点的收购费用不得低于2分/斤。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用(含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及损耗)补贴标准为每年5分/斤,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补贴拨付政策按《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号)执行。对指定库点的收购、保管费用要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保证企业收购和储粮需要。中储粮总公司要规范储粮行为,指定库点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以保证安全储粮的需要。
&&& 五、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国家临时存储粮食贷款解决本次玉米收购所需资金(含收购费用),由收购所在地的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指定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级行政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企业承贷;收购工作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 六、统计处理。此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日至日。统计处理按国家有关统计制度执行。收购期间,中储粮总公司每5天将有关分公司国家临时储存玉米的收购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2个工作日下班前。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玉米的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农发行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收储库点要将收购进度抄送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总公司要认真做好收购工作总结,2012年5月底前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 七、其他要求。中储粮总公司作为玉米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执行主体,对受委托企业收购玉米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负总责,要制定玉米临时收储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细化各环节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严禁压级压价收购和抬级抬价抢购,确保执行国家政策不走样。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对玉米收购、入库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控,督促有关受委托企业认真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临时收储价格。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玉米作为国家临时存储,建立质量档案,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 在销售时发现入库的玉米实际数量和质量与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问题的,要追究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承储企业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定,因保管不善造成玉米损失的,由该承储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 对受委托企业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从现有库存中划转等掺杂使假行为,一经发现要将其已入库的玉米全部退出国家临时存储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收储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受委托企业承担,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还要将其以前年度收储的玉米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政策执行情况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国家粮食局将对中储粮总公司执行玉米收储政策以及储粮安全情况等加强督导,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巡查。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对承担玉米临时收储任务的贷款企业加强信贷监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在地原则,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玉米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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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摘自http://www./TAndT09/OneInfoNews.aspx?InfoID=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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