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教育局2006第20号文件富顺县教育局安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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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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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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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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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政府法制办
富府办发〔2013〕68号
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富顺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本县城、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应在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中确定。本市各类规划区应当互相衔接,城市、乡镇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本细则所称中心城区,是城市发展的核心地区,它包括规划建设用地和近郊用地。中心城区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层次,它的具体范围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细则所称历史文化名镇,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名镇。
  本细则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域。
  本细则所称水源保护区,是指对某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在该区域内严禁对水质水量产生不利影响的一切活动。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
  (二)坚持“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发展;
  (三)坚持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设计,突出特色塑造;
  (四)坚持生态打底和资源底线,注重可持续发展;
  (五)坚持全域、全局、全程规划;
  (六)坚持多规合一,各级各层次规划协调一致;
  (七)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
  (八)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
  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人民政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乡镇规划建设、村镇建设管理职责,并接受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乡镇规划、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执法人员,条件成熟时实行乡村规划师制度。
  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决策。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承担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论证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公务员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九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编制、完善各级各类城乡规划,定期组织对已批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做好城乡规划的维护更新工作。
  第十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村规划编制的指导,会同、协助各乡镇和相关单位高起点、高水平编制好各级各类规划,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和指导性,确保规划质量。
  第十一条& 富顺县城市总体规划(含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乡镇总体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充分讨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镇,其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应满足中心城区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纳入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的,应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县城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场镇建设规划,经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场镇建设规划可与乡镇总体规划合编。
  第十三条& &&县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才能编制村规划(含村庄规划和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村庄规划和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城市地段、主要城市道路两侧、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在委托编制城乡规划时,应提倡和鼓励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未经批准和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我县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县城的建设和发展,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D级危房改建,应由县房管局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提前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或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房屋置换;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D级危房改建,应由房屋所有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参照《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规定提前实施房屋拆迁安置,或选择就近的农民聚居点建房。如相关部门没有进行征收补偿或房屋置换,且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的,经批准可按照原址、原面积、原体量、原建设用途进行改建,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水、电、气、交通、环卫、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乡、村和农民聚居点的建设和发展,应按照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合理有序地开展各项建设活动,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条&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使用,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乡建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房屋建筑与道路、电力、天然气、环卫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间距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房屋建筑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成自泸赤高速路及与富顺连接线两侧不得少于200米;其他高速公路两侧不少于30米;国道两侧不少于20米、省道两侧不少于15米;县道两侧不少于10米、乡道两侧不少于5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居住建筑与天然气调压站间距10米以上,公共建筑与天然气调压站间距30米以上;
  房屋建筑与10千伏及以下电线水平间距不少于1.5米,与10—35千伏电线水平间距不少于3米,与35—110千伏电线水平间距不少于4米,距220—330千伏电线水平间距不少于5米,与330—500千伏电线水平间距不少于6.0米,与500千伏以上电线水平间距不少于8.5米。
  房屋建筑与公厕间距不少于5米,与垃圾站间距不少于10米。
  (二) 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200米范围内禁止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工程,应符合国家防洪标准,在建设报批前需经水利部门审查批准;
各类建设不得占用河滩地;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三)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应征得文物管理部门同意。
  (四)应符合消防管理的以下规定:
  房屋建筑的消防通道净空和净宽不小于4米,防火间距多层之间为不小于6米。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除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外的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需进行消防设计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五)鼓励和引导农村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聚居点集中建设,所在区域已经实施集体建房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异地新建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每户农村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应当在规划的居住点选址并符合用地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原有宅基地应当退还复耕;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再申请建房;
  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合理,满足消防、采光通风间距等相关规范要求或征得四邻同意,村民新建、扩建自用住宅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控制标准:以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且家庭总住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六)房地产开发最低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
  (七)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下列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建设管理,履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
  (二)城乡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乡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沟涵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乡河湖水系整治和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乡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城乡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其他与城乡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查、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和设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如所在区域无规划,参照《自贡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核定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规划区内实行简易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可不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城乡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除实行简易程序审批外的建设项目、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镇、乡、村规划区集体建设用地上除实行简易程序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关确定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
  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
  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符合《自贡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1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城乡规划要求的,依法组织公示,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规划条件,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工程规划建设方案设计,并由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部门或机关组织有规划建设领域专家及相关部门等人员参加的方案评审会,对建设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规划建设方案经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省规定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分别向省、市、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报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进入施工图设计程序。
  国家投资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且未超出概预算的政府出资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可以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全套施工图和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委托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立项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用地)、工程地质勘查合同、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工程设计合同、建设方案评审意见、全套施工图图纸一套、节能设计表等资料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备案,且不能使用。
&&&  城乡规划区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选址。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持书面申请、选址意向方案(附1:500或1:1000实地测绘地形图制作的方案图)、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文件、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环评有效文件(工业、医疗、住宅小区项目)以及涉及有关部门的有效文件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审查符合规划同意选址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用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审查符合规划同意选址的,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选址意见供国土部门进行用地预审,并根据国土部门同意供地的预审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选址意向方案;
  (四)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报表、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国土部门核发土地预审文件、1:500或1:1000的总平面图和建设用地位置界线图、涉及有关部门的有效文件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书面申报表、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1:500或1:1000的总平面图和建设用地位置界线图、环评有效文件(工业、医疗、住宅小区项目)涉及有关部门的有效文件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自住房改建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批准按原址、原面积、原体量、原建设用途改建的可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持书面申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方案及评审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建设规费缴纳考核表、及有关部门的有效文件提出申请,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城规划区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按原址、原面积、原体量、原建设用途改建的自有住房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
  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额3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300㎡以上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须依法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资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不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选址意见书(划拨土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通知书(需招标的)、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经备案的监理合同(需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许可审批表》、施工现场考核表、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证明(需拆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散装水泥备案通知(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已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的证明文件等资料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批准按原址、原面积、原体量、原建设用途改建的自住用房除外。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县城、镇、乡村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上经鉴定属D级危房,经批准按照原址、原占地面积、原建筑体量、原建设用途进行改建、重建以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居民个人自用低层住房,实行简易程序审批:
  (一)属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风景旅名胜区范围内的应保持原建筑风貌。
  (二)建房个人持申请表、身份证、户籍证明、社区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土地使用权证、1:500或1:1000原房屋基底占地红线图、原房屋产权证、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的通用图集或经依法审定的工程建设方案、缴纳规费的证明文件、涉及有关部门的有效文件提出申请,县城规划区内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乡村规划区内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县城规划区内建房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持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议》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开工许可报告,并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经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镇、乡村规划区内建房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持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议》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工程开工许可报告,并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经乡镇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能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放线、验线及规划核实
  (一)放线。在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批准文件向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放线单位完成放线后,应向审批机关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标注有各类建(构)筑物、工程管线间关系、尺寸的放线图和明确的放线依据、坐标高程等内容的放线记录。
  (二)验线。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审批机关书面申请验线,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现场验线合格并签发《建设工程验线单》后方可准予开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基础开挖后、达到设计深度前,应向审批机关申请现场验基槽(桩),待验核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待工程基础施工完毕,应及时审批机关派员复验建筑线,经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上部工程施工。
  (三)竣工核实。建设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配套的道路、堡坎、地面铺装、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人防、环保、环卫、绿化等相关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竣工修补测图和房屋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土地权属登记。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属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完工后,需经国土部门用地核实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后方能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开工的工程,工程完工后,需经国土部门用地核实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规划核实,并组织建设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后方能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一切临时施工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自行全部拆除。
  验收不合格或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城、乡镇规划区内或已编制农民聚居点规划的村组原则上不得申请异地散建自住用房。
  经鉴定属D级危房,并经批准按照原址、原占地面积、原建筑体量、原建设用途进行改建、重建的,由建房人持申请表、身份证、户籍证明、村组意见、镇人民政府意见(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危房鉴定报告、土地使用权证、1:500或1:1000用地位置界限图、缴纳建设规费的证明文件(县城、镇规划区内)、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的通用图集或经依法审定的工程建设方案、涉及有关部门的有效文件提出申请,县城规划区内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划区内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属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风景旅游名胜区范围内的应保持原建筑风貌。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持书面申报表、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位置红线图、1:500或1:1000的总平面图、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所在村组及乡镇意见、规划建设方案及审查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建设规费缴纳考核表以及有关部门的有效文件提出申请,县城规划区内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规划区内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收取建设规费。
  (二)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房人持书面申请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以及村组书面意见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及相关规定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在乡、村规划区集体建设用地内进行农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者统一规划、自行建设村民住宅社区建设的,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村组书面意见、1:500或1:1000用地位置界限图、土地使用权证(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出具农用地转用手续)、规划设计条件、经审定的规划建设方案、规划建设方案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有关部门的有效文件等资料提出申请,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或《自贡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有关部门的有效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或《自贡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报监
  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额3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300㎡以上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资料齐全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的投资额3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300㎡以上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备案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经备案的监理合同(须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许可审批表》、施工现场考核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已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提出申请,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批准按原址、原面积、原体量、原建设用途改建的自住用房除外。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上自建自住用房建筑面积应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以下的可按3人计算)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经批准按原址、原面积、原体量、原建设用途改建的自住用房以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农民个人改建、扩建、新建自住低层用房,实行简易程序审批:
  (一)建房人持申请表、身份证、户籍证明、村组意见、土地使用权证(需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出具农用地转用手续)、1:500或1:1000用地位置界限图、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供的通用图集或经依法审定的工程建设方案、涉及有关部门的有效文件等资料提出申请。县城规划区内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规划区内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县城规划区内建房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持签订的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工程开工许可报告,并由建房个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经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镇、乡村规划区内建房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后,持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建筑工程开工许可报告,镇规划区内需由建房个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城、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及规划核实
  (一)放线。在集体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规划许可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放线单位必须凭《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方可进场放线。放线单位完成放线后,应向审批机关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标注有各类建(构)筑物、工程管线间关系、尺寸的放线图和明确的放线依据、坐标高程等内容的放线记录。
  (二)验线。建设工程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审批机关书面申请验线,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现场验线合格并签发《建设工程验线单》后方可准予开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基础开挖后、达到设计深度前,应向审批机关申请现场验基槽(桩),待验核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待工程基础施工完毕,应及时通知审批机关派员复验建筑线,待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上部工程施工。
  (三)规划核实。建设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配套的道路、堡坎、地面铺装、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人防、环保、环卫、绿化等相关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竣工修补测图和房屋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土地权属登记。
县城、镇规划区外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属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完工后,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机关进行规划核实和国土部门用地核实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并申请备案。
  (二)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开工的工程,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机关进行规划核实和用地核实,并组织建设各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并申请备案。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一切临时施工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自行全部拆除。
  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 临时建设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乡镇和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乡规划的实施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及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设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临时建设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在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申请审批机关放线、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
  (一)侵占道路和电力、通信设施以及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设施、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二)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实施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现场,并经原审批机关检查合格;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乡镇、村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交还临时用地。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七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行行政层级督察制度,县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乡镇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各项建设活动。
  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职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已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建立批后监督档案制度。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村规划区和控制建设区域内规划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违反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村规划区内的,应当依法查处;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乡镇规划区内的,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查处或向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活动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的建设活动和行为,并通报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活动和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审批机关可以依法组织拆除。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场所从事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变更或依法予以撤销)。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违法占地和建设,凡党员或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违法占地和建设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第五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定或者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者决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四)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第五十九条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第六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五)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录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1:建设项目选址
  附件2:建设用地规划
  附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附件4:镇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附件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附录二:300平方米以上房屋施工许可及规划建设管理审批表:
  附件1:富顺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许可证审批表
  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附件3:建设工程放线通知书
  附件4:建设工程验线单
  附件5:富顺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附件6:富顺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附件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录三:简易程序规划建设审批表
  附件1:富顺县300平方米以下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自住用房申请表&
  附件2:富顺县乡镇300平方米以下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自住用房申请表
  附件3:富顺县乡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自建自住用房申请表
  附件4:建筑工程开工报告
  附件5:富顺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附录四:规划建设许可审批呈报表、资料清单
附录一附件1
富顺县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审批表
内审 (&&& )第&&&& 号
选址(定点)地点
县规建住房局经办人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县规建住房局经办股室主任审核意见
主任:&&&&&&
年&& 月&&& 日
县规建设住房局审批意见
&&&&&&&&&&&&&&&&&&&&&&&&&&&&&&&&&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富顺县建设用地规划申请审批表
内审 (&&& )第&&&& 号
选址(定点)地点
新用绿地面积
县规建住房局经办人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县规建住房局经办股室主任审核意见
主任:&&&&&&
年&& 月&&& 日
县规建设住房局审批意见
&&&&&&&&&&&&&&&&&&&&&&&&&&&&&&&&&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富顺县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审批表
内审 (&&&& )第&&&& 号
附属工程内容
设计方案审定
县规建住房局经办人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县规建住房局经办股室主任审核意见
主任:&&&&&&
年&& 月&&& 日
县规建设住房局审批意见
&&&&&&&&&&&&&&&&&&&&&&&&&&&&&&&&&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富顺县镇乡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 本
身份证号& 码
家庭户籍人& 口
面积(㎡)
建筑层数& 及
建筑面积(㎡)
村(居)民小组
(签章)&&&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国土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涉及相关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村镇环卫中心审查意见及规划设计条& 件
(签章)&&&&&&&&&
&&&&&&&&&&&&&&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 见
(签章)&&&&
&&&&&&&&&&&&&&&&&& 年&&&& 月&&&& 日
注:一、此表适用于镇、乡、村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按原址、原面积、原体量、原用途改建或重建居民自住用房项目。
二、填表说明:建房性质写明新建、改建、扩建;建房用途分类:住宅、生产用房;
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人口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提供复印件),3、1:500地形图4份(村镇环卫中心在地形图上标明建房用地范围、建筑控制线、建房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及面积、建筑装饰、工程附属设施,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或建房通用图集(或复印件),4属改建、扩建的应提供原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新建的提供国土部门同意供地的证明文件,5、与有证施工企业或有证个体工匠签定的建房施工合同,6、涉及四邻的,须提供相邻关系协议,7、其他必备的材料;村镇环卫中心审查意见应明确:(1)、建房选址是否符合用地规划,(2)、建房人是否具备建房资格(必须是本镇(乡)人且房屋属自建自用),(3)、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技术管理规定,(4)、相邻关系是否影响相邻人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通行等,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8、涉及相关部门意见:指新建房屋、扩建房屋与道路、电力、天然气、环卫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间距不足或在文物保护范围、河道、水利工程范围内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富顺县镇乡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审批表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民住宅社区)
内审 (&& )第&&&& 号
附属工程内容
设计方案审定
乡镇建环中心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附录二附件1
富顺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许可证审批表
中标通知书号
建筑施工许可证号
建筑面积(㎡)
总高度(m)
工程质量等级
开竣工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施工合同签定
工程总造价(含水电气)(万元)
施工企业负责人
文明施工责任人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工程承包形式
分包安装单位
施工现场人员组织情况
建造师(员)
技术负责人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书:
(已签订)
(未签订)
施工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押证情况:
建设单位:
&&&&& 年&& 月&& 日
镇乡建环中心初审:
&&&&& 年&& 月&& 日
镇乡政府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城乡规划建设
和住房保障局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申& 请&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附件2(续)
工程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
建设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工 程 名 称
万元;其中外币(币种&&&& )&& 万元
面积:&&&&&&& (m2)跨度(高度)&&&&&& (m)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监理工程师
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附件2(续)
施工总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2(续)
 &&&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
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
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资金保函或证明
镇乡建环中心
初审意见:
审核意见:
&&&&&&&& (公章)
县规建住房局
复核意见:
发(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文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建设工程放线通知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FG城[2013] 号
经审查,建设手续齐全,具备放线条件。
&&&&&&&&&&&&&&&&&&&&&
&&&&&&&&&&&&&& 经办:
年&& 月&&& 日
同意放线。
&& &&&&&&&&&&&&&&&&&&&
&&&&&&&&&&&&& 审核:
年&&& 月&& 日
同意放线。
&&&&&&&&&&&&&&&&&&&&&&
&&&&&&&&&&&&&& 审批:
年&&& 月&& 日
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建设工程验线单
验线示意图(单位:米)
验线说明:
基础顶面标高
室内地坪标高
建设单位及现场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及现场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富顺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富规建住验_ _字[ 2013]&&& 号
建设单位:
&&&&&&& (盖章)
批准文件要求
竣工执行情况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批准文件指标
竣工执行情况
富顺县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富规建住验_ _字[ 2013]& 号
建设单位:
&&&&&&& (盖章)
批准文件要求
竣工执行情况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批准文件指标
竣工执行情况
验收过程及意见:
&&&&&&&&&&&&&&&&&&&&&&&&&&&&&&&&&&&&&&&&
&&&&&&&&&&&&&&&&&&&&&&&&&&&&&&&&&
&&&&&&&&&&&&&&&&&&&&&&&&&&&&&&&&&&&& 签名:&&&&&&&&&&&&&&&&&&&&&&&&&&&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 工 验 收 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
四川省建设厅制
竣工验收日期
基础检测单位
图纸审查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
职称(职务)
形式和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组织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2.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情况: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文件的检查情况:
4.规划、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情况:
5.室内环境检测情况:
6.工程建设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7.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签署情况:
量&&& 评&&& 定&&& 情&&& 况
分&&& 部&&& 工&&& 程&&& 质
分 部 工 程 名 称
质 量 评 定 结 果
地基与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屋面工程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建筑电气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电梯安装工程
智能建筑工程
观 感 质 &量
综 合 评 &价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核 &查& 情& 况
共检查&&&&&&&&&&&&&&&&& 项
其中符合要求&&&&&&&&&&& 项
经核定符合要求&&&&&&&&& 项
检查结果: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公章)
勘察负责人:&&&&&&&nbs,p;&&&&&&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公章)
设计负责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JS-004填写说明
  一、本报告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等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本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勘察等相关部门填写。
  三、本报告需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资料及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统一的工程质量验收结论,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盖章认可。要求填写内容详实、准确,验收结论明确,相关资料完整。&&&&&&&&&&&&&&&&&&&&&&&
  四、建设、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的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
  五、竣工验收内容需包含设计图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六、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验收程序需填写由谁组织、由谁参加、谁监督、验收先后顺序等内容。
  七、竣工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需填写各项内容的检查结论性意见。八、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应填写档案资料验收结果、是否按设计图施工及执行验收规范情况、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使用功能是否满足以及分部评定及观感评定,最后需对整个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合格做出结论性意见。
富顺县县城规划区内300平方米以下
个人自住用房建设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 本
身份证号& 码
家庭户籍人口
建筑层数& 及
建筑面积(㎡)
农业合作& 社
(签章)&&&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国土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涉及相关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村镇环卫中心审查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建议意见
审查人:(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分管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审批意& 见
股室审查意见
经办人:&&&&&&&& 股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局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注:一、此表适用于富顺县县城规划区内自住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
  二、填表说明:建房性质写明新建、改建、扩建;建房用途分类:住宅、商业服务;
  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人口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提供复印件),3、1:500地形图4份(村镇环卫中心在地形图上标明建房用地范围、建筑控制线、建房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及面积、建筑装饰、工程附属设施,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或建房通用图集(或复印件),4属改建、扩建的应提供原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新建的提供国土部门同意供地的证明文件,5、与有证施工企业或有证个体工匠签定的建房施工合同,6、涉及四邻的,须提供相邻关系协议,7、其他必备的材料;村镇环卫中心审查意见应明确:(1)、建房选址是否符合用地规划,(2)、建房人是否具备建房资格(必须是本人房屋且房屋属自建自用),(3)、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技术管理规定,(4)、相邻关系是否影响相邻人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通行等,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8、涉及相关部门意见:指新建房屋、扩建房屋与道路、电力、天然气、环卫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间距不足或在文物保护范围、河道、水利工程范围内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富顺县乡镇规划区内300平方米以下
个人自住用房建设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 本
身份证号& 码
家庭户籍人口
建筑层数& 及
建筑面积(㎡)
农业合作& 社
(签章)&&&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国土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村镇环卫中心审查意见及规划设计条件建议意见
审查人:(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主要领导:(签章)&&&&&&&
&&&&&&&&&&&&&&&&&&&&&&&&&&&&&&&&&&&&&&& 年& 月& 日
  注:一、此表适用于富顺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自住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
  二、填表说明:建房性质写明新建、改建、扩建;建房用途分类:住宅、商业服务;
  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人口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提供复印件),3、1:500地形图4份(村镇环卫中心在地形图上标明建房用地范围、建筑控制线、建房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及面积、建筑装饰、工程附属设施,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或建房通用图集(或复印件),4属改建、扩建的应提供原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新建的提供国土部门同意供地的证明文件,5、与有证施工企业或有证个体工匠签定的建房施工合同,6、涉及四邻的,须提供相邻关系协议,7、其他必备的材料;村镇环卫中心审查意见应明确:(1)、建房选址是否符合用地规划,(2)、建房人是否具备建房资格(必须是本镇(乡)人且房屋属自建自用),(3)、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技术管理规定,(4)、相邻关系是否影响相邻人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通行等,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8、涉及相关部门意见:指新建房屋、扩建房屋与道路、电力、天然气、环卫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间距不足或在文物保护范围、河道、水利工程范围内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富顺县乡村规划区村民自住房建设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 本
身份证号& 码
家庭户籍人& 口
面积(㎡)
建筑层数& 及
建筑面积(㎡)
农业合作& 社
(签章)&&&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国土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涉及相关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村镇环卫中心审查意见及规划设计条& 件
(签章)&&&&&&&&&
&&&&&&&&&&&&&&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意& 见
(签章)&&&&
&&&&&&&&&&&&&&&&&& 年&&&& 月&&&& 日
  注:一、此表适用于乡村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自住用房项目。
  二、填表说明:建房性质写明新建、改建、扩建;建房用途分类:住宅、生产用房;
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人口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提供复印件),3、1:500地形图4份(村镇环卫中心在地形图上标明建房用地范围、建筑控制线、建房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及面积、建筑装饰、工程附属设施,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或建房通用图集(或复印件),4属改建、扩建的应提供原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新建的提供国土部门同意供地的证明文件,5、与有证施工企业或有证个体工匠签定的建房施工合同,6、涉及四邻的,须提供相邻关系协议,7、其他必备的材料;村镇环卫中心审查意见应明确:(1)、建房选址是否符合用地规划,(2)、建房人是否具备建房资格(必须是本镇(乡)人且房屋属自建自用),(3)、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划技术管理规定,(4)、相邻关系是否影响相邻人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通行等,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8、涉及相关部门意见:指新建房屋、扩建房屋与道路、电力、天然气、环卫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间距不足或在文物保护范围、河道、水利工程范围内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富顺县300平方米以下
个人自住用房建筑工程开工报告
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制
建筑工程开工报告
建设单位或人
建设单位或个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合 同 价 格
万元;其中外币(币种&& )&&& 万元
建 设 规 模
结 构 类 型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或持证工匠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
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审查机关盖章)
经办人:&&&&&&&&&&&&&&&&&&&& 审查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和内容简摘。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文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富顺县300平方米以下个人新建、扩建自住用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工程名称:XXXXX&&&&&&&&&&&&&&&&&&&&&&&&&&
建设单位:XXXXXX&&&&&&&&&&&&&&&&&&&&&&&&&
富顺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制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投资:&& 万元。
施工图编号
或开工报告
施工单位或
建设单位或人
村镇建设环卫中心备案
规划建设许可审批呈报表、资料清单
XXX规划建设许可审批呈报表
申请人(或单位):
申请许可工程项目名称:
申请许可事项:
准予许可内容
用地单位(或个人):
用地项目名称:
用地位置:
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年&&& &月&&& 日
规划建设许可审批呈报表资料清单
建设单位(或人):&&&&&&&&&&&&&&
建设项目:
申办事项:
资& 料& 名& 称
资料审查人:&&&&&&&&& &&&审查时间:&& 年&& 月& 日
【我要纠错】
主 办:自贡富顺县人民政府
承 办:自贡富顺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 址: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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