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小东正确的身份证号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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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兄弟约定一月一见 哥哥爽约后弟弟等待14年
07:46:14&|&来源: 扬子晚报
[导读]经历了14年的漫长等待,11月15日上午,在徐州、黑龙江志愿者、民警的帮助下,康小东终于在监狱见到了分别14年的哥哥。
康小东(左)和央视编导在一起。
片名《14年的兄弟之约》
14年前,因为家庭变故,当时只有9岁的康小东跟着哥哥康小龙流浪街头,为了生存,兄弟俩只能沿街乞讨,并约定在一处固定地点,每个月见一次面。然而,上天似乎故意捉弄这对苦命的弟兄俩,没过多久,康小东发现哥哥再没有履约出现。12岁那年,康小东被一户人家收养,但他仍然坚持到相约地点等候,多年来从不间断。14年后,已经23岁的康小东想到了发帖求助,在徐州一志愿者的帮助下,11月15日,他终于在哈尔滨新建监狱里,见到了分隔了14载的哥哥。
电影配乐《兄弟》
像旧梦的声音
不是我不够坚强
是现实太多僵硬
是天生的命运
不是我不肯低头
是眼泪让人刺痛
若可以 也算是一种幸运
如果一个人的心 只能烧出一个名
两个人要去到哪里
牵着两手就是个天地
一生啊有什么可珍惜
流浪人没奢侈的爱情
有今生 今生作兄弟
没来世 来世再想你
漂流的河 每一夜 每一夜下着雨
演唱:任贤齐
第一幕 守约的弟弟
兄弟两人失散,弟弟在约好的地点等了14年
14年前,因家庭变故,康小龙带着只有9岁的弟弟康小东出外流浪,为了生存下来,两人只能选择分开到两处地点进行沿街乞讨。兄弟俩相约,每个月固定一天到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的天桥下会面。开始的几个月里,兄弟俩都能履行约定,每次见面都让备尝生活艰辛的两人得到短暂的慰藉,然而,一次分开后,康小东发现哥哥连续几个月爽约。因为没有办法找到哥哥,他只能遵守和哥哥的约定,每个月到相约地点,没想到,哥哥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
随着时光的推移,12岁那年,康小东被一户好心人家收养,不再需要过着食不果腹的生活,即便如此,到天桥下等哥哥的习惯他14年来都没有改变。除了履行约定,康小东还四处打听哥哥的下落,可是哥哥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多年来杳无音讯。
今年,已经23岁的康小东即将开始踏上社会,开始自己的生活,但是多年来内心的煎熬让他对哥哥思念愈发强烈。今年一次偶然机会,他听说了“宝贝回家”寻亲的故事,兴奋之余,他于7月27日凌晨5点多,在宝贝回家寻亲网上发布了寻找哥哥的帖子。
第二幕 热心的志愿者
弟弟发帖求助,志愿者接力帮忙觅得线索
徐州志愿者夏雪接到了“宝贝回家”志愿者提供的信息,她立刻跟康小东取得了联系。康小东告诉夏雪,他跟哥哥来到哈尔滨后,哥哥提出两人各自到不同地方乞讨,每个月固定一天到当地一处天桥见面,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兄弟俩每个月见一次面,哥哥总是給弟弟购买一些衣服、食品。可是一年后的一天,哥哥通过他人告诉弟弟,最近不要见面,随后就杳无音信了。
为了获得更多线索,夏雪开始跟康小东聊天,将他的点滴记忆全部汇聚成资料,再进行编辑整理,将康小东的寻亲帖子发到了多个网站、志愿者群,并转发到微博等媒体上。很快,康小东的寻亲帖引来了网友尤其是志愿者们的关注。大量的线索汇聚到夏雪、康小东这里,可是,经过不断地核实、辨认,十多天下来,康小东依然没有获得哥哥的有用信息。
正当夏雪等人感到失望时,8月8日下午,事情突然有了进展。志愿者“阳光天使”接到线索,称哈尔滨新建监狱有疑似康小东哥哥康小龙的人。“阳光天使”立刻把消息转给夏雪,并通知她去“黑龙江群”讨论。夏雪在跟讨论群志愿者联系后,得到了志愿者“红孩”的回复,称会到康小龙的老家平西县先走访一下,核实相关线索。
“红孩”很快找到了康小龙所在村庄的村主任,并走访村民,基本确定康小龙确实有一个失踪的弟弟叫康小东。但康家在村子里已没有亲人,他们的父母早就不知去向,唯一的亲人叔叔也举家搬迁了。
第三幕 爽约的哥哥
哥哥进了监狱,当初是因被公安部门处理才爽约
得到了这一线索后,夏雪感到非常兴奋,她将志愿者提供的康小龙照片给康小东看。但是,照片上的人已是成年人,而康小东只依稀记得哥哥少年时的模样。经受多年寻亲打击的康小东对这次寻亲仍然不敢抱太大希望。夏雪还将康小东的照片传给了志愿者“红孩”,得到的答复也是当地村民无法判断。
眼看着寻亲又一次陷入僵局,徐州警察志愿者张海涛找到夏雪,建议他把康小东的照片送给康小龙辨认一下。在两地相关部门配合下,8月19日,张海涛把寻亲资料和康小东的照片传给了新建监狱的干警。20日下午,监狱方面传来了消息,康小龙一看到照片,就确认他就是自己失散多年的弟弟,并当场说出弟弟的小名。
经历了14年的漫长等待,11月15日上午,在徐州、黑龙江志愿者、民警的帮助下,康小东终于在监狱见到了分别14年的哥哥。此时康小东才得知,哥哥康小龙当年因为有一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才无法履行与弟弟的约定,事后他曾多次到相约地点找弟弟,却料想不到,弟弟每月前来,两人居然没打照面。
尾声 “兄弟之约”由来
当年哥哥交友不慎走上歧途,担心弟弟也被人带坏才约定“一月见一面”
在和哥哥见面后,康小东才得知,哥哥康小龙当年在哈尔滨流浪过程中,误跟一些社会青年结交,渐渐的他被迫参与一些盗窃、敲诈等不法行为,为了防止身边人把弟弟带入歧途,他才不得已做出两人每个月见一次面的决定。
据夏雪介绍,央视《等着我》栏目全程跟踪拍摄了寻亲过程,并且在志愿者联系下,康小东被北京一基金会推出的“授渔计划”列入名单,将安排他到北京接受学习培训,帮助康小东实现就业。
责任编辑: 李鹤流浪兄弟约定1月见1次 哥哥爽约后弟弟等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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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兄弟约定1月见1次 哥哥爽约后弟弟等14年
来源: 扬子晚报
 康小东(左)和央视编导在一起。
片名《14年的兄弟之约》
14年前,因为家庭变故,当时只有9岁的康小东跟着哥哥康小龙流浪街头,为了生存,兄弟俩只能沿街乞讨,并约定在一处固定地点,每个月见一次面。然而,上天似乎故意捉弄这对苦命的弟兄俩,没过多久,康小东发现哥哥再没有履约出现。
12岁那年,康小东被一户人家收养,但他仍然坚持到相约地点等候,多年来从不间断。14年后,已经23岁的康小东想到了发帖求助,在徐州一志愿者的帮助下,11月15日,他终于在哈尔滨新建监狱里,见到了分隔了14载的哥哥。
扬子晚报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张景良
电影配乐《兄弟》
像旧梦的声音
不是我不够坚强
是现实太多僵硬
是天生的命运
不是我不肯低头
是眼泪让人刺痛
若可以 也算是一种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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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任贤齐
第一幕 守约的弟弟
兄弟两人失散,弟弟在约好的地点等了14年
14年前,因家庭变故,康小龙带着只有9岁的弟弟康小东出外流浪,为了生存下来,两人只能选择分开到两处地点进行沿街乞讨。兄弟俩相约,每个月固定一天到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的天桥下会面。开始的几个月里,兄弟俩都能履行约定,每次见面都让备尝生活艰辛的两人得到短暂的慰藉,然而,一次分开后,康小东发现哥哥连续几个月爽约。因为没有办法找到哥哥,他只能遵守和哥哥的约定,每个月到相约地点,没想到,哥哥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
随着时光的推移,12岁那年,康小东被一户好心人家收养,不再需要过着食不果腹的生活,即便如此,到天桥下等哥哥的习惯他14年来都没有改变。除了履行约定,康小东还四处打听哥哥的下落,可是哥哥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多年来杳无音讯。
今年,已经23岁的康小东即将开始踏上社会,开始自己的生活,但是多年来内心的煎熬让他对哥哥思念愈发强烈。今年一次偶然机会,他听说了“宝贝回家”寻亲的故事,兴奋之余,他于7月27日凌晨5点多,在宝贝回家寻亲网上发布了寻找哥哥的帖子。
编辑: 实习生王亦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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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非法拘禁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塞刑初字第00055号
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又名康冬冬,男,汉族,生于日,身份证号码243634,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塞县王家湾乡马家塬政村马家塬村,现住安塞县城北区经济适用房二期四单元101室,无业。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婷,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刑诉(2013)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晓艳、检察员边峻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1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为索取赌债,伙同汤明利(身份不详)、高二蛋(身份不详)驾驶汤明利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安塞县城,强行将被害人常世英拉上车,索要赌债未果后,被告人康某某伙同高二蛋采取拳打脚踢,用烟头烫其胸腹部等方式对常世英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康某某及汤明利、高二蛋将车开至安塞县沿河湾镇一山沟内,继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下午6时许,被告人康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常世英拉到安塞县城后逃跑。后经鉴定,被害人常世英之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民事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据此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康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害人拒不清偿债务,自身有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被告人康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主动给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日1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伙同汤明利(身份不详)、高二蛋(身份不详)在安塞县城二道街向被害人常世英索要赌债未果后,强行将常世英带上汤明利驾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在行驶途中,被告人康某某伙同高二蛋采取拳打脚踢,用烟头烫胸腹部等方式对常世英进行了殴打。后被告人康某某及汤明利、高二蛋将常世英带至安塞县沿河湾镇一山沟内,继续对常世英进行殴打。下午6时许,被告人康某某等人将常世英乘车带回安塞县城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常世英之损伤属轻微伤。日,被告人康某某到安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康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常世英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被害人常世英对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康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6月的一天晚上,他和牛亚军、韩秀发三人在马家塬他父亲的家里玩&扣明宝&赌博,他出宝,牛亚军和韩秀发押。晚上11时许,常世英来了,也跟他们一起玩,一直玩到第二天天亮,常世英输了,欠下他14000元,走的时候说第二天就给他还钱。第二天常世英并没有还钱,后来他经常给常世英打电话要钱,常世英总是推拖说过几天就给他,但一直没有还。过了大约二十几天后,他在榆林给常世英打电话要钱,常世英说他在徐家沟赶事情,让他过来拿钱,他就叫上汤明利和高二蛋跟他去安塞取钱。他们到安塞大约是中午11时左右,他给常世英打电话,常世英说让他在二道街立交桥那等着,下午1时许,常世英一个人过来,好像喝醉了,自己还摔了一跤。他就过去把常世英踢了几脚,让给他还钱,常世英说没有钱,他就连拉带扯把常世英推上车,汤明利开车,他在副驾位置,常世英和高二蛋在后排,他们从安塞南进入高速,从碟子沟下了高速。在路上,常世英抽烟,汤明利不让在车上抽,他就把烟夺过去在常世英肚子上烫了几下,然后又用拳头在常世英头上和胸部打了几拳。过了边墙的一个沟里,常世英下车后,他就对常世英拳打脚踢,又在树上折了根树枝在常世英身上抽打,让常世英还钱,常世英说第二天就给他还钱,后来就让常世英上车,沿着低速路走到郝家洼附近,买了水让常世英洗了脸上的血,到县医院门口时,常世英说要下车,他们就让下了车,然后他们三个人到靖边去了。
2、被害人常世英陈述证明,、18日,他与康某某、康小艳、牛亚军在王家湾康某某家&扣明宝&赌博,他输了14700元。7月22日中午11时许,康小艳打电话让他给康某某回电话,他当时在同事黄桐林家暖窑,就没回电话。中午1时许,康某某给他打来电话,一边骂,一边问他在哪,让他到徐家沟来,他一个人到了徐家沟三岔路口处,康某某在他脸上打了两下,康某某和两个男子把他拉到一辆黑色小轿车上,往延安方向走。车刚开始走,康某某向他要钱,他说明天给,康某某说今天没钱,今天就收拾他,说完后,康某某喊了声打,除司机外,三个人用拳头在他头上、身上乱打。在车行驶过程中,康某某不让他向外看,也不让他说话,他向外看的话,就有人用拳头在他眼睛处打一拳,同时还骂他,如果他说话,也有人骂他并在他嘴上打一拳。在行驶过程中,除了康某某和司机,另外两个男子强行让他掏钱,他说没钱,那两个男子就用烟头在他胳膊上和肚子上烫。最后把他拉到碟子沟一个山沟里,走过一个水坝到了上路畔树林,康某某三人又开始打他,一开始三人用拳头和脚打,他被打倒又爬起来,之后,三人中有一个拿出双节棍,用双节棍开始抽打他,他被打倒在地上,又爬起来向水坝方向跑,跑到坝跟前他晕倒了,之后他被三人往车上拉时,就昏过去了。他再次清醒时,发现自己躺在安塞车站对面一饭馆门口,他跟前来了几名警察,最后他就到县医院住院治疗了。
2、证人常小玲证言证明,日下午,他姐给他打电话说他哥常世英被人打伤,在县医院曹华的门口睡着。他来到县医院门口,见他哥头上、衣服上全是血,他准备把他哥扶到医院,但扶不动,就给110打电话报警,后到了医院。他哥给他说在徐家沟被康某某几个人带到一个地方,康某某在车上打他,还用烟头烫他,后来又把他送到县城,原因是他哥欠康某某钱,康某某向他哥要钱。
3、证人牛亚军证言证明,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7、8时许,康某某打电话叫他赌博,他去了康小艳家,还有康小东、常世英、韩秀发及两、三个他不认识的后生。常世英给他说人家已经耍过一场了,问他能不能合伙当宝官,他说能行。后他和常世英出宝,康小东、康小艳放板,康小艳记账,其他人押明宝,一直赌到晚上11时许,他和常世英合伙出宝,共输了3万多元,他俩分股,他输了28000元,常世英输了6000元。钱都是从康某某、康小艳那里借来的。
4、证人韩秀发证言证明,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左右,他路过马家塬村,看见在路畔的平房内有七个人押明宝赌博,其中一个是牛亚军,然后他进去参与赌博,玩到晚上11时许,他身上带的现金600多元输完了,就回井场了,其他人还在那儿继续玩。
5、证人康竹梅证言证明,他带他兄弟康某某来自首。2011年,康某某向常世英要帐,说好案发那天给钱,后来没有给,康某某把常世英打的住院了,康某某跑了。康某某回家说已托人把民事部分处理了,所以今天他带康某某来投案自首。
6、陕西省安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常世英之损伤属轻微伤。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常世英对康某某、康小艳进行辨认。
8、安塞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常世英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9、调解协议书证明,康某某家属赔偿常世英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
10、谅解书证明,常世英对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康某某任何责任。
11、安塞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康某某于日投案自首。
12、安塞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书证明,日康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
13、户籍证明证实,康某某生于日。
14、照片证明,常世英受伤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因索要赌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被告人请求和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白永胜
审 判 员  张 蕊
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强秀梅
关于被告人康某某非法拘禁一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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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丽全与孟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东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康丽全,男,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兴盛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十道街47-59。身份证号码205210。被告:孟君,女,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海城市新东路23号楼8单元4层90号。身份证号码046125。原告康丽全因与被告孟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丽全、被告孟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丽全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约定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日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被告未予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元)。被告孟君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曾为同居关系,日我与原告形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我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已经实际履行。同时约定2.6万元我于日付清,该2.6万元包括:我与原告同居期间居住的房屋南麓世家社区南麓委323栋东四单元6层56号房屋网线费1392元、电视4800元、沙发2300元、床2500元、热水器1099元、地板850元、修阳台1650元、可视电话450元、传真机890元、转运球600元、餐桌880元、床头柜200元、镜子220元、餐垫300元、沙发垫290元、取暖费2800元的一半、物业费1370元的一半、水煤气安装费320元的一半及原告为我的孩子出资的读书费3000元。之后,原告多次找过我,日晚,原告康丽全与我形成一份声明,其自愿放弃原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载明的2.6万元的权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日原、被告之间形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康丽全与孟君于日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现因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达成如下协议:一,康丽全与孟君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室内物品(除康丽全和康小东的衣物外)均归孟君所有,以后二人再无任何财物纠葛。二,孟君同意给康丽全二万(20000)元。其余二万六千元(26000)元号付清。三,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该协议书落款为“男方:康丽全,女方:孟君。”该协议书中载明的2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完毕。被告孟君提供的“声明”载明:“康丽全与孟君于11月30日所定下的解除同居关系中,有如下变动。二年后,康丽全自愿放弃孟君所付的2.6万元的权利,二人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特此声明。”该声明落款为:康力权9/1晚”。另被告孟君提供的“手机短信息照片”载明被告分别于日、4月10日向手机号码为1318804****发送手机短信息,其中称原告为“康力权”,原告康丽全认可1318804****为其手机号码,日、4月10日的三条短信息其均已经收到。上述事实,原告提供证据: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1份、部分当庭陈述;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1份、声明1份、收条1份、康丽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康丽全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1份、明细单1份、录音资料1份、手机短信息照片1份、部分陈述。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有:原告康丽全的陈述。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告康丽全与被告孟君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所保护,但是双方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应依法予以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于日形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双方约定“孟君同意给康丽全二万(20000)元。其余二万六千元(26000)元号付清。”又因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孟君已向原告支付了协议书中约定的20000元,故应视为原告康丽全与被告孟君之间形成了关于26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孟君提供的“声明”中载明“二年后,康丽全自愿放弃孟君所付的2.6万元的权利”,虽然原告反驳认为该“声明”中签名的“康力权”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中载明的康丽全书写方式不同,但是被告提供的“手机短信息照片”中其称原告为“康力权”,原告亦认可其已经收到该短信息,同时对被告将其称呼为“康力权”并未提出过异议,结合被告提供的手机录音资料,及原告自认其曾经使用过“康立权”作为其名字,且原告不申请笔迹鉴定,故被告提供的“声明”应视为原告康丽全真实意思表示,即原告康丽全自愿放弃对被告孟君关于涉案26000元的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6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丽全要求被告孟君支付26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康丽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欢欢人民陪审员 :郭丹竹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 牛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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