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劫贫济富富就是国企改质的实质吗?

河南国企混改实质性提速
豫能控股借道民企转型环保
&&&&河南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的上市公司有32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占河南上市公司半壁河山&&&&□本报记者刘方&&&&尽管没铿锵号角,亦无央企混改的全民关注,但河南国企混改的步伐,还是在实质性提速。&&&&8月6日,豫能控股发布公告称,计划与母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投资”)、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公司业务从火力发电向环保业务延伸。&&&&值得关注的是,此番豫能控股的新一轮转型,是借助民企力量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双方在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和优势的同时,也面临着管理上融合的考验。”一位券商分析师指出,特别是在管理决策机制和用人制度等方面,双方需要一定的时间磨合。&&&&目前,在合资企业的管理层设置上,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豫能控股和河南投资分别提名1名董事,菲达环保提名2名董事,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1名董事,但董事长将由豫能控股提名。&&&&公告显示,菲达环保、豫能控股和河南投资三家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别为40%、35%和25%。而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三方股东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其经营范围为环境保护相关领域。&&&&菲达环保方面也透露,双方合作初期,将以火力发电企业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为切入点开展业务,未来视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开展涵盖大气、水、固废、土壤、噪声等领域的综合性环境服务。&&&&公开资料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环保产业累计投入超过5万亿元,年均投入1万亿元,行业年均增速达30%。此前,河南省先后出台《河南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两项政策规划:至2015年,该省环保产业总产值争取达到203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20年,河南省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恢复和改善生活环境等与环境及节能减排相关的市场空间将大于5000亿元。&&&&而对于豫能控股来说,进军环保产业则是解决公司当下火力发电业务困境的一个渠道。&&&&中电联发布《2015年上半年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中显示,2015年上半年,全社会用电量同比仅增长1.3%,其中火电发电量连续12个月同比下降,设备利用小时同比降幅持续扩大,预计下半年全国电力供需形势更为宽松,全国火电设备利用小时将跌破4500小时,创下历史新低。&&&&豫能控股2015年一季度报告显示,期内公司营收7.08亿元,同比下滑13.84%。在这种局面下,火力发电行业纷纷在产业链上寻求突破。&&&&当下,包括国电龙源、凯迪电力、清华同方、大唐科技以及龙净环保等企业都先后进入到火电厂除尘、脱硫、脱硝方面的业务。&&&&河南机械装备投资集团大举招聘&&&&如果说豫能控股的蓝图还只是在“计划”,那么在混改方面,先行一步的河南机械装备投资集团,已经开始招聘了。&&&&8月3日,河南机械装备投资集团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郑州举行。据揭牌会上相关材料显示,河南机械装备投资集团是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创新的试点,其诞生及发展路径分两步走:第一步,由省政府国资委以持有的郑煤机集团、洛阳LYC公司、洛轴控股公司国有股权对应净资产出资组建,注册资本55亿元。第二步,集团公司组建后,在实现稳健运营和健康发展基础上,择机将其他省管煤炭企业机械装备板块及省内相关资源整合进入下属出资企业,做优做强主营业务资产,增强对全省机械装备产业发展的控制力和带动力。&&&&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创新的试点,河南省国资委对其也是“大放手”:不定行政级别,经理层由董事会市场化选聘,坚持战略协同制定、改革分步实施、分类差异管理、股权有序流动、投资运营并举、协调持续发展、市场规律运作、国资长效增值的经营理念,努力打造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的国有资本投资集团。&&&&当然,不定级别不代表没有目标。一要在培育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方面有所作为。二要在深化企业改革方面实现突破。三要在“以管资本为主”监管上探索经验。表现在具体的指标层面,则是:力争到2017年底,集团资产和收入规模接近300亿元;到2020年底,资产和收入规模接近500亿元,进入中国制造业企业第一方阵。&&&&“作为一个国有控股企业,把总经理、副总经理这样的职位都拿出来公开招聘,河南省混改的市场化思路和决心可见一斑。”九鼎德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保盈博士对记者说。&&&&而在豫能控股和河南机械装备投资集团之前,另外一家河南国有企业中的“豪门”——河南投资集团的混改,已经实质性启动。&&&&“将旗下全资子公司注入旗下控股上市公司,曲线上市,这意味着河南投资集团混改实质性启动。”张保盈说。&&&&(下转A07版)&&&&(上接A04版)&&&&混改大潮风起云涌&&&&事实上,从2013年开始,河南省投资集团就开始布局“一退一进”战略,一方面同部分省属企业合作形成的参股股权,以及回收债权过程中接收的小企业,收购的省产权交易所挂牌企业自然人股权等。&&&&“这些项目行业跨度大,与集团主业关联较小,占压资金,将来可能都要退出范围。”长期观察河南混改的鼎新管理分析师黄昌建称。&&&&另一方面,对于河南省投资集团旗下的融资支撑性资产,则将通过上市公司股票减持、引入战略投资者、上下游产业整合、重组并购等方式降低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实现“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型。&&&&“随着混改的继续深入,相信投资集团还对旗下的投资项目有进一步的运作”,黄昌建对记者说。&&&&河南投资集团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电力、金融、水泥、造纸、交通、房地产等行业。截至2012年底,拥有参控股企业76家,其中控股企业50家。参控股电力企业15家;控股水泥企业4家;控股造纸企业5家;管理农林场6家,林地总面积25万亩;控股高速公路3条,通车里程254公里。金融领域全资持有投资集团担保公司,控股中原证券、中原信托、河南创投、河南科投、北新投和中原产业基金,持股中原银行,参股郑州银行、交通银行、国投协力基金、秉鸿生物基金,控股同力水泥、豫能控股和安彩高科3家上市公司。&&&&即使是看着这么庞大的资产包,也可以想象,如果河南投资集团的混改全面展开,市场上将会有多少风起云涌的故事。&&&&日,河南省政府国资委专门在郑州召开省管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会,并分别出台了《省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工作方案》和《省管企业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方案》。&&&&日,河南证监局与河南省国资委在郑州联合召开河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座谈会,正式公布了两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河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指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精神,着力推动河南国有企业采取首发、借壳等方式,在资本市场上市,使上市公司成为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意见》还提出,要加强上市公司股权运作,运用减持股份、增发配股、可转债等手段,畅通国有资本流动渠道,逐步优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而隐含在文件中的一个更大的政策利好是,“对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等领域的上市企业保持国有控股,其他企业股权设置不设限制。”这无疑为上市公司的并购,打开了更宽广的政策空间。&&&&据记者统计,河南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的上市公司有32家,占河南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47.76%;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占河南上市公司的半壁河山。&&&&或许,当央企混改在资本市场上波澜壮阔的行情告一段落之后,下一步接棒的,就是地方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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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垄断国企高额超缴公积金 管理者否认“劫贫济富”
  “现在公积金执行超标准、超额缴纳的绝大多数是垄断国企。”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林说。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在西部某市也了解到,当地超规格缴存的一般都是、等国企,其中一家企业个人加上单位月缴存总额达1万多元。缴存额最低的是一家政府宾馆,职工个人缴存加上单位缴存每月才20元。  专家称,弹性过大的制度设计、收入分配不均的现状,导致公积金缴存产生巨大鸿沟,并冲击到社会公平底线。  月缴额从几十到上万相差百倍  由于制度弹性大,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缴存额度差距悬殊,公积金缴存“肥瘦不均”愈发凸显,一些违规违法缴存现象涌现。  某中央驻地方机构的职工虽同处一个系统,但公积金缴存按照地方办法,缴存额差距巨大&#8212;内蒙古地区的个人月缴存额是500多元,广州的同事个人月缴存额为3000多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走访多地发现,不同地区间公积金缴存额差距十分明显,陕西榆林市年人均缴存总额还不及东部发达城市一个月的缴存额。一些中西部中小城市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偏低,个别地方只有50%左右,而东部或大中城市已经达到80%至90%。  除了地区差距,导致公积金账户贫富不均的更重要的因素是行业差距悬殊。据悉,广东省最低的月公积金缴存额刚过百元,最高的近万元。武汉市审计部门审计结果显示,公积金缴存额度行业排序靠前的是金融业、电力、燃气及水的供应、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排名靠后的几个行业是居民服务、制造、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现实中,效益好的单位愿意多缴、报高基数,效益不好和不愿意多缴的单位报低基数,或按照下限缴,有的甚至不缴,个别地方政府还把不缴存公积金当成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对于缴存比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记者了解到,不少地方或延续既有标准,或根据发展需要做了调整,缴存比例低的不到5%,高的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补贴和工资之和。而一些私营企业更是明目张胆地违规不予缴存。  超缴国企不服劝诫欲找市长评理  人们对于公积金“不公”的最大触动在于缴存的鸿沟,尤其是公积金在一些高收入的国企已经变相成为增加职工收入的一个渠道。  在内蒙古自治区采访时,一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当地审计系统通过软件刷出上百个超规格缴存单位。公积金中心对超缴的单位进行了劝诫,银行等企业不服气来争执,信誓旦旦地要找市长评理。  面对公积金已沦为一些垄断国企的“隐性福利”,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呼吁对缴存“限高”。王林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现在执行超标准、超额缴纳的绝大多数是垄断国企,而他们缴纳的钱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如果不设置上限,就变成私分国有财产和腐败的渠道,而不仅仅是一项住房福利了。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建设管理系教授刘洪玉也表示,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大量的新入城人口,基本上没有参与到公积金制度中来,而这些人在住房政策上是最需要支持的。实际上富人在缴存时获利比较多,使用过程中也容易获利,这就冲击了社会公平的底线。  不过,也有一些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者并不赞同“一刀切”式地对公积金缴存“限高”。他们认为,公共财政负担的一定要限高,企业的要放开。高收入人群缴存的额度大,将增大公积金的累积规模、加快其累积速度,使公积金能有更多资源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这本身就是一种互助性的体现。  “公积金执行中所反映出来的缴存不公,根子还在收入制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沈正超说,公积金是以工资为基数缴存的,人们的工资收入存在差异,公积金缴存额就存在差异。而全社会的收入不平衡、差距大是前提,这个不是公积金自身的问题。  沈正超认为,公积金在满足对职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支持的同时,必须遵循“横向公平性”原则,不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产生放大效应。如果收入分配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公平,亟待统一的就是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范围。  管理者认同“不公”否认“劫贫济富”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全国近20家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者,一致认同公积金缴存“不公”,但并没有“劫贫济富”。他们认为,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制度的确解决了不少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认为,总的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作为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主要形式,促进了缴存职工住房资金积累,提高了职工住房能力,是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住房建设、解决缴存职工的住房问题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住建部2011年委托北京大学对20个城市1.4万名缴存职工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77%的职工认为住房公积金对解决住房问题的作用很大或有所作用。  专家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公积金的长期积累,逐步增强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城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苏州公积金中心副主任朱建明认为,住房公积金本质上就是一个大家出钱凑份子用于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互助基金。包括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租房。公积金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一定自我购房能力的社会中间阶层,满足低收入群体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主体是救助型保障,指望用公积金来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这本身就是一种对住房保障体系功能的错位认识。  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学锋也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面向全社会所有人建立的一个解决基本住房保障的制度,而不是对中低收入群体有特别的倾向,具有普惠性。”  至于是否扩大缴存面,吸引低收入群体都来缴存公积金,目前也存在争议,有一部分观点不支持特低收入群体的钱进入公积金的蓄水池,理由是缴存额少、使用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张东则认为,强制储蓄基本原则就是大数法则解决不公平和效率不高问题,应该让更多群体进来实现大数法则。但对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的缴存应该有所差别,追求缴存的沉淀量,实现随走随取(要符合相关规定),还要建立转存功能,实现类似于银行账户资金转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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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汇鸿集团启动综合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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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0月11日讯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昨日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于10月9日收到省国资委相关文件,决定对集团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暨整体上市。业内人士称,这是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作为全省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汇鸿集团的新一轮改革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
  记者获悉,汇鸿集团此轮改革有三个关键词:资产重组、混合所有制和整体上市。即对汇鸿集团现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和剥离,并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上市公司通过向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汇鸿集团股东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汇鸿集团,实现汇鸿集团主要资产、业务整体上市。
  汇鸿集团是我省最大省属外贸企业集团,现有二级控股子公司25家,三四级控股公司100余家。去年,集团总资产350亿元,实现营业收入485亿元,进出口总额52.8亿美元,位居全国企业500强第248位,中国进出口企业500强第35位。主营业务包括贸易、地产、投资和实业四大板块。实施新一轮综合改革,目的是为省属国企深化改革探路,加快我省外贸企业转型发展步伐,解决上市公司关联企业同业竞争问题。
汇鸿集团启动综合改革试点
&&责任编辑:苗津伟、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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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
8月11日晚,央视主播瑶淼在微博晒出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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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关于国企改革的《特别起诉状》
一份关于国企改革的《特别起诉状》
我们的国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国家。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前ZLZRJ于1999对辽宁七户有色矿山实施“关闭破产”,至2009年,十年了,有关“关闭破产”之事还不能了结!现原辽宁七户破产矿山之一的青城子铅矿一名职工,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为维人民的利益,状告前ZLZRJ及企业的腐败分子。
从他的《特别起诉状》可以看到,当年辽宁那场轰轰烈烈七户有色矿山的国企改革,原来它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至大多数职工于贫困,为腐败分子开绿灯,违背了当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办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违背了共和国的宪法、破产法,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特别起诉状》在“事实与理由”开头部分说:
1998年11月,前ZLZRJ在视察辽宁国有企业三年脱困时听取中色沈阳公司有关矿山企业现状汇报后,对辽宁八大有色矿山中的七户做出了“关闭”的具体指示。这七户矿山为:杨家杖子矿务局、华铜铜矿、柴河铅锌矿、怀仁铜锌矿、八家子铅锌矿、青城子铅矿、新华钼矿。辽宁七户有色矿山的国企改革,由此拉开了序幕。
根据前ZLZRJ这一具体指示,国家经贸委、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中色沈阳公司和七户有色矿山做出了“关闭”预案,经前ZLZRJ等圈阅,报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后,将“关闭”一词,改为“关闭破产”(注:破产法中没有这一词)。
1999年末,辽宁七户有色矿山按所谓的法律程序,人为规定资不抵债、资源枯竭“关闭破产”了,即死亡。但安置职工、组建新企业等一系列“关闭破产”工作仍在继续。
5个月后,日,ZGZY办公厅、GWY办公厅做出了《ZGZY办公厅、GWY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称“二厅”及“二厅通知”)。这是有关“关闭破产”的纲领性文件。
“二厅通知”体现了前ZLZRJ对辽宁七户有色矿山“关闭破产”的指示精神。辽宁七户有色矿山“关闭破产”工作,在此之前,就是按“二厅通知”的通知精神要求那样运作的;但“二厅通知”不局限于对辽宁七户有色矿山,而是对全国的“中央所属的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以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发出的通知。据《青矿通讯》报道,全国第一批实施“关闭破产”的有色矿山为45家(此后,还有第二批、第三批等)。
此次国企改革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屡平息屡发生;职工群众上访从未间断,10了,也没有结束。此次国企改革,违背了当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违背了共和国宪法、破产法。
《特别起诉状》在“事实与理由”中,从八个方面叙述“事实”,阐述“理由”:
(一)、对资源没有枯竭的矿山实施“关闭破产”
前ZLZRJ和“二厅通知”对有色矿山实施“关闭破产”的理由之一是“资源枯竭”。体现前ZLZRJ旨意的“二厅通知”中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决定对一批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
辽宁七户有色矿山,资源根本没有枯竭;辽宁有色矿山铅锌铜等精矿产品,从来不愁销路。
什么叫“资源枯竭”?严格地说:应是资源开采完毕,资源趋于开采完结了,这才叫“资源枯竭”。辽宁七户有色矿山其资源这样呢?至现在,人为“关闭破产”已过去10年了,那七户矿山仍正常生产,没有一家资源枯竭的,就是再过十年资源也不会枯竭!那么10年前的1999年怎么能“资源枯竭”呢?
辽宁有色矿山,其铅锌铜等精矿产品是供给名扬中外、特大型国有企业沈阳冶炼厂的,产品从未滞销(即使沈阳冶炼厂以后也难逃破产厄运,但雨后春笋般的民营冶炼厂正等“米”下锅)。
其实,当时前ZLZRJ及参入人为“关闭破产”的高官们,也知道辽宁七户有色矿山资源根本没有枯竭这一基本实情。如果真的资源枯竭,那就不会有“矿山关闭破产后,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组企业”的指示,因为,矿山的机器设备具有定向性。
以青城子铅矿为例,至1999年末,已探明的铅锌储量423万吨,金储量12.5吨,银储量约千吨;未探明的资源还在继续中。就已探明的矿储量,铅锌储量,按当时17万吨/年的生产能力计算,可生产24年以上;金储量,按当时360公斤/年的生产能力计算,可生产30年以上;银储量可生产13年。当时,生产有序,产品畅销,铅锌精矿产品除供给沈阳冶炼厂外,还远销南韩、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就破产前一年(98年)仍生产出铅锌精矿15万吨,产值约1亿元(按当时铅锌价格);职工群众人心安定,竟然在“关闭破产”前二个月时还处于正常生产中,生活并非困苦,然而这样的企业人为“关闭破产”了!
(二)、对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的矿山实施“关闭破产”不予以时间界定
体现前ZLZRJ旨意的“二厅通知”中说:“由于矿产资源不可再生,一批矿山经过长期开采,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既然资源是“逐渐”萎缩和枯竭,那就有时间进展的问题。前ZLZRJ和“二厅通知”,“决定对一批资源枯竭的矿山实施关闭破产”包括“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的矿山,那么应对矿山的“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予以时间界定,是三年,还是五年、十年资源达到了枯竭程度,做为以资源为标志划分矿山“关闭破产”的依据。然而,前ZLZRJ具体指示及“二厅通知”对“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没有时间进展的界定。这样做非常符合有色矿山这个国有企业的当权者的心愿,资源虽逐渐萎缩,但尚须30年、50年、100年达到枯竭程度的矿山都可以“关闭破产”了。有色矿山的国有企业当权者巴不得矿山“关闭破产”,前ZLZRJ及“二厅”赐给他们“千载难逢”的机遇。
(三)、为不属于国有的企业的民营企业去破债减负
在辽宁七户有色矿山人为“关闭破产”后,新组建的企业随之诞生。这个新企业是“非国有、非集体的民营企业。前ZLZRJ及“二厅通知”将原辽宁七户有色矿山共欠五大银行及原有色总公司从银行转贷的贷款本息共计5.612亿元(据国办密函[1999]19号)核销,欠企业内职工款约1.5亿元核销等,此举实质上是为不属于国有企业的民营企业破债减负。这个民营企业是否轻装上阵、经济是否振兴,跟前ZLZRJ及“二厅”没有关系,跟国企三年脱困没有关系,跟国企改革也没有关系!前ZLZRJ及“二厅”,为不属于自己的国有企业的民营企业去破债减负法律依据何在?那不是拿共和国的钱财胡乱造吗?全世界哪一个国家的管理人也不会做出这等事来!
(四)、随意抛弃国有资产、资源
体现前ZLZRJ旨意的“二厅通知”中说:“矿山关闭破产后,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组企业,对其所安排的职工,不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这个“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的金额,只占全部资产总额的一少部分,这部分资产属于安置原国企的少部分职工;对原国企资源处置,“二厅通知”未提及。按前ZLZRJ的具体指示,是把原国企全部资源无偿划归新组建的民营企业,实际运作也是这样做的。实质上对这大部分资产和全部资源,前ZLZRJ及“二厅”代表国家不要了,随意抛弃了。
前ZLZRJ及“二厅”,对这大部分资产和全部资源没做出任何限制规定。国企“关闭破产”后组建的企业是民营企业,与其它民营企业没有实质性区别,这个新组建的民营企业可以无偿占有之,别的民营企业也可以无偿占有之。
前ZLZRJ及“二厅”此举不是随意抛弃国有资产、资源又是什么?而随意抛弃国有资产、资源,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流失,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又诱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如,原八家子铅锌矿“关闭破产”后,将原国有资产中的“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安置原国企部分职工,并把它作为各自职工在重组“非国有、非集体的民营企业”中的股份。马上当地私营业主去收购,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安置职工的股份,折算成现金,返还职工本人,并留用该职工在企业工作。原八家子铅锌矿资产、资源全部归这个私营业主占有。人家没抢没夺,没触犯法律,是合法的。
再如,原青城子铅矿所在地,为争得原青城子铅矿南山坑(后叫分矿)承包权,使二帮结下冤仇,在第二次承包期将至时,因它事终导致人命案:一帮一死多伤,一帮判死刑、无期、有期。前ZLZRJ及“二厅”抛弃的资产、资源,就好像把几百亿元抛在大街上,人人纷纷接踵而至抢之,先到者多抢,后到者从他人手里抢,抢出人命不足为怪。
(五)、不是一视同仁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前ZLZRJ及“二厅通知”,对人为“关闭破产”矿山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采取二种形势安置:一个是以一次性发放安置费用形式安置,即:“……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以一次性发放安置费安置的职工就是人均2万元;另一个是以原矿山部分有效资产形式安置,即:“矿山关闭破产后,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组企业,对其所安排的职工,不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而安置的职工所享有资产的份额作为组建新企业(股份制)的股份。这个“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说得非常含糊,它的弹性也非常大。人为“关闭破产”的矿山,其国有资产可划分为“部分有效资产”,再对这个“部分有效资产”,再“适当作价”,“关闭破产”企业几亿的国有资产,堂而皇之作价为几千万资产都在适当作价的范围。以适当作价安置的职工,就不是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安置的职工人均2万元了,实际是2万元的十几倍!
如:原青城子铅矿在人为“关闭破产”时,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16亿元,若按当时的公允价值至少为(估算)2.5亿元,丹东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评估约一亿三千万元”(1999年丹经矿字第一号),最后评估为0.32亿元,资源(铅、锌、金、银储量)约为200亿元;以资产形式安置的职工约1000人,人均占有的资产(至少为):25万元/人,人均占有资产资源那就更多了!
当破产后,组建的新企业(丹东青城子矿业有限公司)公布其职工人均股份数额为3.2万元时,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安置的职工马上就起来了,马上就发生所谓的群众性事件。理由是:安置我们是人均2万元,安置他们却是人均3.2万多元(就资产,实质是2万元的十几倍),显失公平。此前,仅发生两次群众性事件,此后屡屡发生群众性事件。每次平息群众性事件,官方都动用了大量警察,包括防暴警察。
再看一看“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这个句子,就不觉得说的“含糊”了,是说得非常巧妙。如果不这样,不马上暴露出显失公平了吗?群众性事件也会即刻发生。
(六)、人为为腐败分子贪占国家资产资源创造条件,将多数职工群体置于贫困生活之中。
前ZLZRJ及“二厅”对辽宁七户有色矿山实施人为“关闭破产”,是考虑到“企业生产大幅度下降,有的长期停产,亏损严重,矿区职工生活困难。”但是辽宁七户有色矿山矿根本就不存在这种情况!如原青城子铅矿破产前,生产有序,产品畅销,职工生活并非困难。前ZLZRJ及“二厅”实施人为“关闭破产”,是想让原辽宁七户有色矿山职工群体中少部分职工,即以“部分有效资产”安置的职工先富起来;让大部分职工,即以“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安置的职工待富,等待几十年或百年再富起来。按其道理,如果不人为“关闭破产”,全体职工不都生活困难吗?
事实怎样呢?以原青城子铅矿为例:
原青城子铅矿破产前,职工生活并非困苦。人为“关闭破产”后,在新组建的公司中,以“部分有效资产”安置的少部分职工,其享有的资产、资源,是国企破产前全部的资产、资源,按他们人均占有的资产、资源份额,应该过着极富的生活,应步入小康、大康。然而实际不是这样。这部分职工群体中,一般职员干部和工人群众只拿八百五十来元的工资(2008年工资涨到一千二百五十来元),仅过着温饱的生活;而原国企的领导者成为组建的民营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他们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他们可以任意贪占,人均3.2万元的股份,他们每人可占130多万元的股份。前ZLZRJ及“二厅”想让少部分职工先富起来,事实上是让原国企的腐败分子大富,特富起来了!
占原关闭破产企业大比例的职工群众,即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安置的职工,过着贫困的生活,有的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甚至是死亡。拿着政府按人均发放约150元低保线钱(2009年有些人低保线钱约285元),只是维持能活着的最低标准。现在大米2元钱1斤,豆油4.2元1斤,就是粗粮玉米叉子还2元钱1斤。原国企占大比例的职工群体,大部分为米、菜、柴犯愁;更惨的是,一部分没有钱“投保”的职工,什么“4050”,就没有什么用了,没“投保”,就没法享受“4050”的待遇。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安置的职工群体中,谁一旦得了病,那就是天降横祸了。
原青城子铅矿工人王殿学,人为“关闭破产”后不久,他患了肝病,“一次性安置费”的2万元钱很快花光了,没有钱治病,就那么硬挺着,病很快发展成肝硬化,很快发展成肝硬化腹水了。肝硬化腹水不治就等于死亡;治,跟谁借钱啊?谁能借给一个有病人钱呢?即使借给一次,还能借给二次吗?他想办病退(退休)。按规定,他应该符合病退的条件。2001年他去了病退检查,几个月过后,省有关部门没有批准他病退,由于病太重,才下个通知,叫他下次再复查(很给面子,一般病重人没有通知)。2002年他跟别人借了3百元再去病退检查(他属于复查)。他满以为这次能批准他病退了。他说,自己也不知道能活多久,不关心病退后月退休金多少,而是想病退后,死了有一万来元的丧葬费,能把欠人家的钱还一还;如果不病退,死了就没有丧葬费。然而几个月后,“上边”下来的通知是,叫他再下次复查!此不久,王殿学含着怨,含着恨,含着没处诉怨恨,死了!他不愿意欠着人家的钱离开这个人世,想用丧葬费还一还欠人家的钱,就这么一个人的最低最低的愿望都没实现啊!
(七)、不听职工群众意见,强行人为“关闭破产”
体现前ZLZRJ旨意的“二厅通知”中说:“对在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组织和参与闹事的党员和干部,要严肃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群众性事件,做好防治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制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辽宁七户有色矿山职工群体中,没有所谓的“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前ZLZRJ及“二厅”搞的所谓辽宁七户有色矿山的国企改革,就是要灭该国企而兴民企,就是要强制性的人为“关闭破产”。此举违背了当时“十五大”精神,违背了宪法、破产法,职工群众才予以反对,才诱发起一次次的群众性事件。“二厅通知”中倒有一句话说“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但这句话确实没有实在意义,哪有听取群众意见的?
以原青城子铅矿为例,有的职工向矿主要领导多次提出,召开职工大会,听一听职工群众的意见,都被拒绝;有的职工向上边派下来的“关闭破产”领导小组的人提出质疑,这人回答说:矿山是国家的,国家说开就开,说关就关;职工群众纷纷向党中央、国务院寄上访函,如实反映“关闭破产”的情况,寄去的上访函,如同石沉大海,没有回音,哪有人去“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
至2009年,群众性事件时有发生,上访信函从不间断,10年了,此次人为“关闭破产”事宜尚不能了结!
(八)、原青城子铅矿矿领导、新组建企业董事长赫荣清,弄虚作假搞破产,任意贪占,压低职工工资,对有病职工取消任何待遇
前ZLZRJ具体指示及“二厅通知”并没有说可允许弄虚作假搞破产。原青城子铅矿人为“关闭破产”时:
资源,已探明的铅锌地质储量423万吨,金12.5万吨,银约千吨资源(不算未来勘探发现的资源),按当时年生产能力,至少可生产25年,赫荣清与原青城子铅矿矿长孙继国弄虚作假成为资源枯竭。
资产,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时为准,“查封申请人青城子铅矿的所有资产(包括生产设备、矿区厂房等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约一亿三千万元”(1999年丹经矿字第一号)。这个所谓“所有资产”,并非是所有资产,因为有很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没上账。原青城子铅矿所有资产,若按当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至少为2.5亿元。被法院查封约1.3亿元的“所有资产”,赫荣清与原青城子铅矿矿长合谋弄虚作假为0.42亿元,最后为0.32亿元。“关闭破产”的“申请人”怎么申报,人民法院就这么审核,这就是此次人为“关闭破产”符合的法律程序。
辞退职工,由于“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估价”为0.32亿元,大多数职工被辞退,以资产形式安置的职工仅约千人。而组建新企业生产时,再雇用工人(雇的工人基本是原破产国企辞退的工人),新企业的资产安置的职工人数加雇用的工人人数,与原国企分离出去离休人员和社会职能等人员后的人数,基本相等,这说明,本来就需要这么多人,然而大多数职工辞退了。
原青城子铅矿破产后,组建的民营企业是丹东青城子矿业有限公司,第一任董事长赫荣清(原青城子铅矿矿长被职工群众赶跑了)。董事长赫荣清弄虚作假搞破产是为了公司全体职工谋福利吗?他不会那么傻。
按公司拥有的资产资源及每年的效益,公司职工人均月工资约在四、五千元较为合理,然而,职工人均工资约八百五十来元(2008年工资涨到一千二百五十来元),只过着温饱生活。董事长赫荣清,人家过着极富的生活,钱多得都不用自己名头存钱了!有的职工透露,不算国企时他贪污的钱,就在这个民营企业10年间,他贪污的钱至少3000万元(应属于贪污,不属于贪占;因为国企破产时,原领导班子成员“全民”身份不变,仍为“全民所有制”职工)。虽然原告与公司职工拿不出直接的证据,但从公司的年产值及利润可以分析出来。
10年间,公司年工资总额变化不大,约在万元(因为职工人数逐年减,2008年工资额增);公司年产值或利润,一般年份,年产值约在1.5亿元,2006年利润约1亿元,2007年(最好年份)利润约1.7亿元,2008年亏损,且公司经济吃紧。按理说,公司职工10年不上班,可工资照发不误,那有什么公司经济吃紧?不难看出,公司的钱对不上账。如果查公司的会计账及其它凭证,就可以找到赫荣清贪污(贪占)的佐证。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会计账簿类:1.日记账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按此规定,公司及原青城子铅矿后五年的会计凭证、账簿都不应销毁。
公司中,一旦哪个职工有病了,同样是大祸临头。
有一位二十八年工龄的职工,有病暂不能上班,公司不给最低生活费款及投保,什么都没有。这位职工跟董事长赫荣清讲道理,要求公司发给最低生活费及给投保。赫荣清答复说:“没上班(不管因病不因病),就没有工资,没有工资,就不能投保;最低生活费问题是政府行为,不是企业行为,找政府解决。”这位职工在该公司里,政府怎么能管得着,怎么能解决?这个赫荣清讲得是什么理啊?在这位职工先后二次住院治病期间,公司给了每月200元生活费,并明确表示这不是公司该管的,而仅是公司实施的人道主义而已。这位职工出院后(在家养病),月200元马上取消。有病了,在公司里,还不如到社会,还有政府管,还能给低保限款。被迫这位职工处在病中辞职了。
这份关于国企改革的《特别起诉状》,再一次提出国企改革应该怎样运作的问题?答案是唯一的——国企改革的运作,要有利于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有利于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
日邓小平在《改革是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讲话中说:“我们现在讲的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下开展的。社会主义本身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第一,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第二,决不能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
日邓小平在《吸取历史经验,防止错误倾向》讲话中指出:“右的干扰,概括起来就是全盘西化,打着拥护开放、改革的旗帜,想把中国引导到搞资本主义。这种右的倾向不是真正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是要改变我们社会的性质。”“中国搞现代化,只能靠社会主义,不能靠资本主义。”
改革三十年了。自始,改革就影响着国企。
有人说,国企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这种说法,说了许多年了,现在还在说——处于“攻坚阶段”!如果国企改革运作是正确的,哪有什么“坚”的问题?!
1993年开始国企改革,十六年了,它的足迹,清晰地描绘出它的走向。广大的工人群众看得清清楚楚,共和国的国民看得清清楚楚,难道左右国企改革走向的决策者就看不清楚吗?
前ZLZRJ及“二厅”搞的辽宁七户有色矿山国企改革,实质上是将“公”改为“私”,是使少数人大富、特富,为像原国企赫荣清等腐败分子肆意贪占国有财富创造条件,是削弱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偏离了国企改革的正确轨道。如果不追究前ZLZRJ应担负的责任,不刑法像原国企赫荣清等腐败分子,天理难容!(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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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起诉状》在“事实与理由”中,从八个方面叙述“事实”,阐述“理由”:
(一)、对资源没有枯竭的矿山实施“关闭破产”
(二)、对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的矿山实施“关闭破产”不予以时间界定
根据当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而是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上(一)、(二)所述前ZLZRJ及“二厅”的做法,背离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示精神;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相悖(当时,新破产法还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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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起诉状》在“事实与理由”中,从八个方面叙述“事实”,阐述“理由”:
(三)、为不属于国有的企业的民营企业去破债减负
(四)、随意抛弃国有资产、资源
当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坚持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允许随意抛弃国有资产、资源去助民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上(三)、(四)所述前ZLZRJ及“二厅”的做法,与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示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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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起诉状》在“事实与理由”中,从八个方面叙述“事实”,阐述“理由”:
(五)、不是一视同仁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六)、人为为腐败分子贪占国家资产资源创造条件,将多数职工群体置于贫困生活之中
上(五)、(六)所述前ZLZRJ及“二厅”的做法,显然与党和国家一贯做法相违背。党和国家一贯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并不是关心部分职工群众的疾苦,更不是让原国企领导者等少数人大富、特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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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起诉状》在“事实与理由”中,从八个方面叙述“事实”,阐述“理由”:
(七)、不听职工群众意见,强行人为“关闭破产”
上(七)所述前ZLZRJ及“二厅”的做法,显然与当时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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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起诉状》在“事实与理由”中,从八个方面叙述“事实”,阐述“理由”:
(八)、原青城子铅矿矿领导、新组建企业董事长赫荣清,弄虚作假搞破产,任意贪占,压低职工工资,对有病职工取消任何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之规定,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赫荣清(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未变)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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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起诉状》在“事实与理由”中,从八个方面叙述“事实”,阐述“理由”:
(一)、对资源没有枯竭的矿山实施“关闭破产”
(二)、对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的矿山实施“关闭破产”不予以时间界定
根据当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而是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要实行破产、关闭。”上(一)、(二)所述前ZLZRJ及“二厅”的做法,背离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示精神;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相悖(当时,新破产法还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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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国企改革!
国企改革不能公改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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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为腐败分子贪占国家资产资源创造条件,将多数职工群体置于贫困生活之中。
网易论坛,天天相伴
诚交四方友,广聚三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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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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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ZL ZRJ不懂经济,在台时假装凶,搞全盘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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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国企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这种说法,说了许多年了,现在还在说——处于“攻坚阶段”!如果国企改革运作是正确的,哪有什么“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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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就是把公有改为私有.国有改为官有.国有资产改成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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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就是把公有改为私有.国有改为官有.国有资产改成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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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看完这个《特别起诉状》,就知道高层次决策者是这样设计、运作所谓“国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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