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企业离休干部今年涨工资吗涨工资的消息

开创新局面 增添正能量——甘肃省老干部工作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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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新局面增添正能量——全省老干部工作综述本报记者吕宝林老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和中国特色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把老干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大事来抓。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和老干部工作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全省老干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政治引领坚强有力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关键。全省各级组织、老干部工作部门坚持以理想信念和党性教育为重点,积极创新方式方法,毫不放松地抓好对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引领。通过举办纪念建党90周年全省老干部论坛、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离退休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省委决策部署,引导广大老干部“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始终保持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要求,深入开展“五好”支部和“四好”党员争创活动,全省166361名离退休干部党员全部纳入党组织的教育服务管理之中。保障力度持续加大落实离退休干部各项待遇,解决好老同志困难问题,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全省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持续加大保障力度,不断提高生活待遇水平,使广大老同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离休干部“两费”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省财政专门落实资金,补助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和市县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等费用。先后出台提高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多项政策,覆盖全省所有离休干部及老干部遗属。同时,健全完善特困帮扶机制。省委老干部局每年对省属困难企业、市县特困老干部进行重点帮扶慰问,每两年对易地安置老干部进行全面走访慰问,近年来共帮扶离退休干部682名,离休干部遗孀339名,帮扶资金达100多万元。各地各单位也结合各自实际,拓宽帮扶渠道,创新帮扶形式,千方百计给予老干部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作用发挥更加充分重视发挥老同志作用,充分运用老同志独特优势,组织老同志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是新形势下党的事业所需、老同志自身所愿、老干部工作职责所在。全省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结合老同志实际,精心设计载体平台,组织引导广大老同志在“四个全面”和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伟大实践中发挥作用,释放传递正能量。在全省开展“展示阳光心态、体验美好生活、畅谈发展变化”“传递正能量、同心促改革”“同心共筑中国梦,我为甘肃转型跨越发展献一策”等主题实践活动,引导老干部为改革发展助力。组建离退休干部创先争优宣讲团,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甘肃离退休干部之家”网络互动平台,鼓励老干部通过网络讲好中国故事,做时代主旋律的“传播者”。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社团组织及社区凝聚老同志的阵地作用,进一步激发老同志的政治热情和责任担当,引导他们做时代老人的“引领人”,辐射带动全社会老年人爱党、忧党、兴党、护党。组织“五老”人员以“双讲双十双百双千”为载体,关爱教育帮扶青少年,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贡献了力量。阵地建设有新成效多年来,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坚持把老干部活动学习场所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纳入社会事业发展总体布局,积极争取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环境舒适、功能完备的活动学习场所,为老同志“教、学、乐、为”创造了良好条件。目前,全省已建活动中心(室)1100个,老年大学49所,挂牌命名示范性老干部活动中心50个、老年大学15所。大力推进社区阵地建设,制定印发《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开展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使离退休干部能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依托活动学习阵地,组织老同志开展了书画作品展、象棋门球比赛、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及纪念活动,极大地丰富了老同志的精神文化生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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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事业单位工资松绑&3100万人或长期平稳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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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业单位工资松绑 3100万人或长期平稳涨工资
  近日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多位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此将与机关体系松绑,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涉及全国上百万事业单位和3100万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条例》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此外,《条例》提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问题,人社部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人社部中国人才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江表示,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涨工资”,而是一种工资改革的大思路。
  正常增长机制主要是面向社会,包括和企业同类人员以及公务员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可以进行一些调整。另外还可以根据每年物价上涨的幅度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适当地做些调整。
  总的来看,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使事业单位的工资决定机制发生了变化。过去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机关是绑在一起的,机关涨事业单位才能涨,今后可由市场来决定,整个社会的工资水平上去了,事业单位的工资也能往上正常增长。
  不过吴江强调,这个增长幅度是市场化的幅度,是根据市场调整的。换言之,事业单位工资今后可能会升,也可能往下调,因为要看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的调整幅度。总的来说建立了一种新的增长机制,即市场预期和物价预期,而不是等着政策预期。
  《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人社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系主任褚福灵认为,从近年我国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幅度来看,几乎都处于单边增长的过程中,因此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与此挂钩,下跌的可能性应该说极小,基本就会处在上涨区间内了。综合央广京华
(责编:李楠桦、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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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图片推荐亳州市企退人员月底“涨工资”--安徽频道--人民网
亳州市企退人员月底“涨工资”
月人均养老金将达1800元左右,3月底前兑现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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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亳州市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再调高,受益人群近4.46万人。调整后,企退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将达到1800元左右,增发的养老金本月底前兑现到位,企退人员马上就可以领到“高工资”了。
  今年继续实行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调整标准即在每人每月增加95元的基础上,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尾数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同时,将2013年年满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和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另增加养老金标准,即由原来的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别提高到11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对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过高龄另增养老金,但未达到此标准的,补齐到此标准。
  此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将继续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照规定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前退休人员、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不在调整范围内。
  据悉,这已经是亳州市连续第10年调整企退人员养老金标准,首年调整前,企退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只有548元,今年调整后,亳州市企退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将达到1800元左右,较去年增加了160元左右。届时,亳州市将有近4.46万退休人员受益。
  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从日起开始计算,3月底前兑现到位。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抓紧核对信息,确保企退人员马上领到高工资。(石晓东 记者 郭玉岩)
(责编:卞转转、马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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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央发文要求企业保障职工涨工资休年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保持了全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凝聚广大职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依法构建。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劳动纠纷调处,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统筹考虑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不断探究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规律性,积极稳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工作理论、体制、制度、机制和方法创新。   (三)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四)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五)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六)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七)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九)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十三)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六、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   (十五)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则、新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十六)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七、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七)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在广大职工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十八)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时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拓宽职工的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发展空间。   (十九)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特别是推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二十一)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四)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稳定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五)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总结创建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市)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经验。   (二十六)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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