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暂定级升乙级机构暂定级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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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权力清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七条第二款:“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3.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第181项。
部分(暂定级资格审批权;除企业名称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审批权)委托设区市主管部门行使。申请招标代理资质暂定级需要业绩证明吗_百度知道
申请招标代理资质暂定级需要业绩证明吗
申请招标代理暂定级是不需要业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文件上面写得很清楚发给你参考下: 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申请暂定级资格条件(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 其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2)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 执业 资格;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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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师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09:58:08&&&&&& 点击:
为加强师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结合师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师行政辖区内从事各类公
为加强师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结合师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在师行政辖区内从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经师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初步审核后,由师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确认是否备案,交易中心负责备案后的业务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凡未备案或未批准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师行政辖区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事宜。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兵团及四师权益。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凡在师行政辖区内从事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服务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必须在师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未备案的或未通过备案审核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在辖区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
第六条&&通过备案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兵团第四师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兵团第四师造价咨询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
第七条&&在四师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等驻场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营业场所需提供有效的证明)。
(二)具备编制招标文书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驻场人数不少于三人,人员均需取得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其中不少于两人取得国家招标师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第八条&&中介机构备案程序:
(一)由中介机构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备案申请,领取并填写《备案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二)中介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在《备案申请表》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签章确认后,由中介机构报送交易中心;
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只进行初审,最终由师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准入师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影响和决定中介机构备案工作。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备案书面申请及初审的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拟在师承揽业务具体管理人员简介(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等),具体负责人基本资料。
(四)中介服务机构近三年的业绩证明(附中标通知书等有效证明)。
(五)获得的相关奖项、奖励等。
(六)其他必要备案资料。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采取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一次,备案工作在3月31日前完成。通过备案的中介机构需签订《执业行为承诺书》,交易中心将按照《承诺书》要求结合年度考核,对中介机构作出定等意见,对考核不合格的,报师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并由领导小组作出通报、暂停业务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工作要自觉接受交易中心对代理业务、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师招标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招标项目有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权利。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权限内有组织项目招标各环节工作的权利,对编写的招标文件等文字负有解释说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报名截止后,应向交易中心报送投标单位名单,并做好保密工作。对编写的招标文件负有初步审核的义务,将审核后的招标文件报交易中心审核。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等文字资料不明晰的,有解释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招标业务,出现质疑时,代理机构必须履行答疑义务。
第二十条&&招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要及时向招标人及相关部门报送评标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反馈。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承揽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承揽业务范围内的代理业务,原则上中央投资项目由具备中央投资资格的机构代理。
第二十三条&&具备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揽任何代理业务;乙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揽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代理业务;暂定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揽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的代理业务。
第五章&招标投标前期要求
第二十四条&&招标项目,尤其是设备、材料项目不允许零首付或变相由中标方垫资。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装订应采用胶粘本,不允许活页形式装订,活页装订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标书。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未严格对投标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且已收取造成无法开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现场核查证件均要求为原件或与原件相符的有效公证书,有关证件变更时须由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评标委员会做出审查意见,没有通过初步审核的,不予开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交纳,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核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所投标书不予接受。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编写招标文件,经主管技术的负责人进行复核并出具签字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内容和要求必须写入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
第六章&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由招标人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由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三方监督完成。
对于项目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特殊要求的、奖励性的、师特别重大建设项目,交易中心报请师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同意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优化选定范围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活动在师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经批准,不得另行变更交易场所。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同招标人联系,搜集项目审批文件、技术参数等资料。公开招标的项目,要及时发布经招标人、监督部门审核后的招标公告。
第三十四条&&招标公告原则上应在兵团政务网上进行发布(www.),特殊项目按项目管理类别可在兵团日报等其它公开媒介上单独或同时发布。
第三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初审后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人、主管部门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对终审后的招标文件进行发售。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项目投标报名或发售招标文件时应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必须对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进行审查,不能提供原件、公证件或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的不得发售招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对废标项目,重新开标时,原标书未作重大修改的,对原投标企业不得再次收取购买招标文件费用。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由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进行抽取。
第三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代理的交易项目情况及时向师交易中心反馈,尤其是对招标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以及发现投标企业串标、陪标、围标等情况要立即终止招标。
第四十条&&交易中心将对在四师招标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代理机构在未征得交易中心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以各种方式允许其竞标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四十一条&&原则上每年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召开1次座谈会,并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四师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业务,不定期向团场、行政事业单位等发放问卷调查,依据问卷调查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差错认定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工作存在以下差错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处罚。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存在非主体清单量的缺漏项,且漏项部分对工程造价影响不大的;
(二)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虽然整体上符合招标项目要求,但存在技术瑕疵或不合理部分的;
(三)在招标现场,对现场提出的技术问题无法做出合理说明,或者工作流程衔接不缜密,造成招标无法有序进行;
(四)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的文字书写错误、文字表达错误;
(五)评标办法未经认真测算,随意性强,明显不适合招标项目特点的评标办法的;
(六)其它未影响正常招标工作开展的差错。
第四十四条&&招标代理工作存在以下差错的,经核实后给予暂停招标代理业务6个月处罚。
(一)招标前未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企业初审资料提交要求不明细,不客观,不合理,造成审查条件侧重点不清、要件缺失、重复要求等,使招标工作无法有序进行的;
(二)发布未经审核的招标公告,且招标公告中存在影响正常开标问题的;
(三)招标文件未经审核擅自发售,且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大责任问题的;
(四)不及时反馈招标工作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不善,造成招标工作信息非恶意泄露的;
(五)招标前期不及时解释投标人疑问,尤其是对招标文件关键的强制性条款解释不细致等,造成投标文件不过关,没有及时了解和落实投标人资格证件,造成标前资格审查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招标组织工作不衔接,造成招标效率低、程序混乱、责任推诿的;
(七)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清单缺漏项、重大技术偏离、重大评标因素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处理问题存在&回避、推诿、敷衍&的;
(九)口头警告、责成作出书面检查三次以上的。
第四十五条&&招标代理工作存在以下差错的,经核实后给予暂停招标代理业务1年或下年度不予备案等处罚。
(一)提交的招标工作资料存在严重错误、顺序混乱、缺失严重的;
(二)项目招标报名过程中存在劝阻报名、回避报名,协助部分潜在投标人或业主授意单位进行围标、串标的;
(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人为设置不合理限制条款的;
(四)代理招标前期工作中,刻意迎合、协助投标人的意愿,借投标人名义实现代理机构自身意愿的行为;
(五)招标代理机构出于目的,向招标监管部门迟报、瞒报投标报名、招标文件编制情况等关键招标信息,以致造成招标工作困难或无法正常开标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过程中存在明显协助投标企业投标、中标的行为,协助投标企业完成围标、串标行为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携带评审专家评标的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言行明显存在违规行为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刻意泄露评标信息,协助招标人、投标人对正常评标工作及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投诉行为的;
(九)其它造成无法正常招标并后果严重的差错。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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