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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甲、姚某乙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5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甲,男,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铜陵市保安公司电工,户籍地铜陵市铜官山区,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姚某乙,男,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无业,户籍地铜陵市铜官山区,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犯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铜官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佩如、周姗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姚某甲及其辩护人许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家庭在铜陵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的公房边搭建了两间私房(位于园林新村散户),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2010年,铜陵市铜官山区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时,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以其家庭在园林新村有自建私房为由,找到铜陵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的工作人员施某,请其帮忙分别以姚某甲、毛秀芳(姚某乙的妻子)名义开具了两张《分房通知单》,之后由姚某甲将两张《分房通知单》交给铜陵市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刘某(负责本单位公房的拆迁安置工作),请其帮忙分别在两张《分房通知单》中签字确认。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分别与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局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先后从区建设局领取了过渡费共计79985.12元,其中姚某甲得款39977.76元,姚某乙得款40007.36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条规定:本拆迁区域内散户有户口,房屋没有权属证明的,经审核在本市区域内没有其他住房的,原房屋不予补偿,可按照建造成本价2600元/㎡购买65㎡住房,如拆迁人提供的最小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65㎡,则剩余房屋购买价格按照市场价(开盘成交价)优惠20%。2、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原市政集团改制时,所有职工必须进行身份置换,姓名登记在《市政建设(集团)公司企业改制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汇总表》中,经查姚某甲、毛秀芳无登记信息。3、铜陵市铜官山区政策性住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开具的证明、补偿款、过渡费发放表证实:毛秀芳户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24998.8元(含装潢补偿款12164.4元、附属物补偿款1634.4元、搬家费1200元、奖励款10000元)、过渡费53523.36元,共计78522.16元;姚某甲户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27005.4元(含装潢补偿款12155.4元、附属物补偿款1230元、搬家费1200元、奖励款10000元、无证房补偿款2420元)、过渡费53483.76元,共计80489.16元。4、毛秀芳、姚某甲户房屋拆迁征地档案、儿童免疫保健手册证实:姚某甲、毛秀芳所在的园林新村散户住宅被拆迁安置以及拆迁补偿款的组成,并且《房屋拆迁登记分户表》、《分房通知单》中均有刘某的签字,姚某甲的房屋面积67.53平方米,毛秀芳的房屋面积67.58平方米;毛秀芳的户口所在地位于园林新村,1999年1月姚某甲子女的儿童免疫手册中填写的家庭住址位于园林新村散户16号。5、铜官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园林棚户区改造中,对于无证房给予每平方米140元-200元不等的材料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部分无证房住户搬家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及奖励费。6、铜陵市铜官山区政策性住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情况说明证实:姚某甲于日主动到区清房办接受谈话,并将《房屋拆迁产权置换安置协议》、房屋搬迁序号交回区清房办。日在区清房办承诺退出已经领取的过渡费。7、铜陵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对自2005年1月以来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情况和自2008年1月以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于日前主动向市、县(区)政策性住房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报告,争取从宽处理;凡主动报告,说清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纠正、退出所套取、侵占的政策性住房及安置资金的,可视情免予追究或从宽处理;对于在规定期限内隐瞒不报、阻挠调查的将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证人施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期间,姚某甲、姚某乙找他开《分房通知单》,因为姚某甲、姚某乙在市政集团车库边的平房无产权,他说自己没有权力开《分房通知单》。后来办公室主任卢荣玉(已于2013年1月死亡)问他们的住房情况,他说姚某甲、姚某乙兄弟九几年在市政集团大院里确实有平房,十几年了。然后,卢主任开了两张《分房通知单》。他在茶楼将《分房通知单》给了他们。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1)2010年5月,他到铜官山区建设局参与拆迁工作,负责确认市政集团公司的员工以及单位的分房。(2)2010年8月的一天,姚某甲拿了两张《分房通知单》找到他,他问姚某甲:“你也没有房子,在哪来的分房通知单。”姚某甲说:“你别问那么多,帮我批掉算了。”碍于情面,他在上面签了字。后来拆迁办帮姚某甲搞了一张假的《房屋拆迁登记分户表》,虽然他知道是假的,但碍于情面,也签了字。(3)2011年5月,他考虑自己为姚某甲在园林新村拆迁房子的事情帮了忙,就打电话给姚某甲说拿两万元给他,至今也没有还给姚某甲,实际上也不想还。2010年9月他打电话试探姚某甲,姚某甲说没时间见面,他认为姚某甲也不想要了。10、证人钱某(铜官山区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在棚户区改造中给予无证房被拆迁户适当补偿,包括附属物补偿款、装潢补偿金、搬家费、奖励费以及每平方米140元-200元的补偿(为加快拆迁进程,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支付的),不论这些被拆迁户是否有当地户口,只要房子被拆迁这些费用都是有的。因为对于违法建筑都必须由专门的部分进行认定,工作组没有权利认定,所以在实际拆迁中都是按照无证房来认定的。11、证人周某(铜官山区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组成员)的证言证实:(1)姚某甲和姚某乙家房屋位于园林新村,他参与现场丈量的,当时两家丈量的面积都差不多,房子很大。(2)园林新村征地拆迁的时候,对于没有产权证明的也没有单位公房条的房子,都是按照无证房补偿的,按照每平方米140元-200元补偿(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支付)以及其他附属款。12、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证实:(1)日他到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后被公安人员带到刑警一队。(2)2010年园林棚户区改造对他的平房进行拆迁,因为他的房子没有合法产权,就找人伪造了一份分房通知单。当时他找了刘某说他在园林棚户区黑沙滩有一间平房,希望刘某在分房通知单上签字,这样他就可以享受到安置房了,刘某同意了。事后他给了刘某2万元,当时说是借的。他不好意思向刘某要,因为刘在拆迁安置的时候给他帮了忙。13、被告人姚某乙的供述,证实(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我母亲朱春兰是市政集团退休职工,市政集团在园林新村“黑沙滩”分了一间平房,我和妻子以前都在那里居住,1998年我和弟弟姚某甲在我母亲的房基外墙又分别搭建了两间房。因为属于违章搭建,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明。2010年,我听说要有市政集团的房条就能享受拆迁安置,我就找了施某开了两张《分房通知单》,一张是我妻子毛秀芳的名字,一张是姚某甲的名字。之后,我将两张《分房通知单》给了姚某甲,让他找市政集团的刘某签字确认。签过字后,我到拆迁办登记办理拆迁安置手续。1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原判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园林新村棚户区征迁、改造过程中,虚开公房单骗取铜官山区建设局过渡费共计79985.12元,数额巨大,其中姚某甲得款39977.76元,姚某乙得款40007.36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且两被告人均在铜陵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姚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姚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已退出的违法所得79985.1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诉人姚某甲提出:1、《分房通知单》系当时市政集团办公室主任卢玉荣为其开具,并非施某开具;2、上诉人姚某甲犯罪情节一般,且在公告期内主动清退,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姚某甲从轻处罚。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姚某甲、原审被告人姚某乙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姚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园林新村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人施某、刘某的证言以及上诉人姚某甲、原审被告人姚某乙的供述均能证明姚某甲、姚某乙在园林新村搭建的房屋没有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两人通过找市政集团的施某、刘某帮忙,取得虚假的《分房通知单》,骗取了本不应获取的过渡费等拆迁补偿。上诉人姚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姚某乙的供述、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姚某乙九找施奎文帮忙开具分房通知单,后施奎文将以姚某甲、毛秀芳名义开具的两份分房通知单交给姚某乙和姚某甲;对于分房通知单是否经卢荣玉同意开具,不影响姚某甲、姚某乙通过虚假材料骗取过渡费等拆迁补偿的事实认定。原判认定上诉人姚某甲和原审被告人姚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符合法律规定;原判综合考虑到上诉人姚某甲的犯罪情节以及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在政府通告期内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姚某甲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甲、原审被告人姚某乙在园林新村棚户区征迁、改造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铜官山区建设局过渡费共计79985.12元,数额巨大,其中姚某甲得款39977.76元,姚某乙得款40007.36元,两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郜源安审判员陈晶代理 审 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李      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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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商惠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李**。委托代理人李新奇,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商惠君,女,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平顶山市郊联社四矿路信用社职工,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中兴路派出所,现住平顶山市中兴南路西24号院西单元3楼西户。因涉嫌诈骗罪,于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惠君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磊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惠君及其辩护人张建军、被害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次,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商惠君以帮助给李**贷款给领导送礼为名,分四次分别在湛河区广兴园房地产公司、市郊联社门口等处骗取李**现金共计25万元整。日在李**的多次催要下商惠君通过中间人郜**归还李**10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惠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害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被告人商惠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25万元,并要求被告人商惠君退赔被害人受到的损失。被告人商惠君辩称,自己是在李**的多次请求下才与其见面的,而且是在李**提出给付报酬的情况下才答应帮助其跑贷款,自己没有虚构事实,同时辩称本案的证人多为李**的亲戚和下属,所做的证言不属实。被告人商惠君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商惠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3、录音资料系被害人提供,存在被篡改、剪辑的可能;4、本案的涉案金额25万元被告人商惠君从未明确表示承认,只凭借被害人李**的陈述不足以认定。请求合议庭宣告被告人商惠君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商惠君在帮助被害人李**办理房地产贷款的过程中,以办贷款需要向领导送礼为由,接受被害人李**现金人民币25万元,并告知被害人李**已将钱送给领导,但其并未实际将该钱用于办理贷款之中,后因被告人商惠君长期办理贷款无果,被害人李**即要求其返还该笔钱款,经多次催要后,被告人商惠君于日晚经郜**从中调解,同意先退还10万元,后分别于日和日分两次将10万元钱通过郜**退还给被害人李**,期间被害人李**于日向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报案,该局于日对本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商惠君供述。①因为李**的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2008年夏天的时候李**要求我帮助他到信用社跑贷款,在跑贷款的前期我也帮助过李**找担保公司,到?菰姆钡蚴藕诓驮n阳镇找到贾**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担保。担保手续基本成之后,我就到市郊联社领导那里和市郊联社下面的曹镇信用社、环城信用社、鹰城信用社去帮李**贷款,但是这些地方的领导一听是李**的事说他信誉不好就不给他贷。李**央求我到我所在的四矿路信用社找贷款,我找到主任张**,可是张**不同意说晋阳轩(贾**的公司)这个公司担保不行,李**说咱用钱到联社找个领导去通融通融。在2008年国庆节前李**在他的办公室内给我一个手提袋,里面用报纸包了五万元钱,刚开始的时候李**和我及司机开着李**的黑色尼桑车到平声岗北的市郊联社处,一般是我先上去看看领导申**、张**和徐**是否在那里,就约他们中午吃饭,拉上关系之后在把五万元钱送去,刚开始就这样弄了一个星期也没有约住领导,后来李**干脆就让我把五万元钱拿回家了,让我自己去约领导他都不再陪我去了。我就把这五万元钱拿回家了。李**想通过钱收买这些领导,因为李**手续不全很难贷款,就需要有个大领导替他说话。过了国庆节一周左右,在李**的广兴园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室里,李**从柜子里拿出一个纸制的手提袋,然后把里边包钱的报纸拆开后向我展示一下是五万元钱,然后说你自己拿着钱坐车去吧,车在下边等你呢。我就拿钱去了,但是联社没人我就把李**的钱送回去了,第二天上午我又拿住钱去联社送礼还是没有找到领导(领导屋里人太多不方便说话),这样反复了四五次,最后李**说让我把钱拿回家去自己方便了去送吧。②问:你拿了这十万元后都找了哪些领导?答:就找过市郊联社的申**、张**、徐**,我就见过申**一次,也没送上礼,也没顾上说话,也找过张**一次,张**说整体贷款都停了,贷款计划年底都用完了,这是国庆节前后说的事,找到徐**时(国庆节前),我和李**到徐**的办公室找到徐**,徐**问李**是否有土地证,李**没吭声,后来李**就和我一起走了。③问:你从李**那里拿的十万元怎么处理了?答:我就通过一个朋友叫郜**(律师)把这十万元转交给了李**,李**以前向郜**请教过两次,我要求郜**给李**钱时写个收条,但也不知道李**是否打条,我没有收到条。问:你为什么不直接给李**钱呢?答:我就想通过一个证人有个证明给李**钱。④还钱是2008年12月份下旬的事情,快到元旦了,那时我约朋友(他是金地信用社的大储户)律师又是市政府劳务办的郜**,我打电话给郜**说了我给李**跑贷款的前后经过,我对他说:李**在我的朋友面前说了很多坏话。郜**说:他求你办事还这样。我说我想找个退给李**钱的证人,郜**说可以我当中间人。我说:写收据是一定要盖个公章。郜**说你说的是对的,你是否收他报酬。我说没有,我又对郜**说:前后一共在李**那他给了我十万元,李**收到后打个收条。我打完电话就从家里拿了十万元钱给郜**送去了。⑤问:从2008年10月份拿到钱到2008年12月底退钱,为什么间隔这么长时间?为什么要退回这钱?答:开始时一直想着办贷款,就是后来没有办成,我不想给他办了,就得退钱。问:日你是否和李**一起拿着一个标有中国信合的袋子到市郊联社去送礼,并把礼送了出去?答:没有这事,去找领导很多次但是我没把钱送成过。问:日你是否和李**一起拿了一个白色的纸袋里面有现金去联社送礼?答:我没有提着钱去送礼,我是空手上联社说情的,结果没见到。问:日你是否和李**在李**的车上收到一个装有十万元现金的白色塑料袋,先去的四矿路信用社后来礼没送上,你拿钱回家了?答:我没有拿过一次十万元的塑料袋,我印象我那天在单位值班。⑥问:商惠君,你现在听一段录音。答:好。问:这是啥时候的录音?答:2008年国庆节之后的录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是我和李**的谈话。问:录音中你给李**说的“我们精诚团结,叫事办了”是什么意思?答:精神上相互鼓励,经济上相互扶持。问:录音中你说“我给你说的可明白了,叫我说你一条道走到黑拉倒算了”是啥意思?答:这话我说过,我意思是做事情要有恒心、有毅力。问:日晚到日凌晨,在李**办公室,当时有李**、郜**、李**、李**的儿子,你们谈你因贷款拿李**25万元钱的事,李**让你还钱,有这事吗?答:没有,我也不在场。⑦问:商惠君,这是不是你和李**之间于2008年12月份打电话时的对话录音?答:是的。问:你听过日你和李**之间的对话录音吗?答:公安机关的人给我放过了,我都听了。问:这是你和李**的正面对话吗?答:是,这个录音内容不完整,当时我和李**站在西市场马路上交谈了近一个小时。⑧分局在提审我时说:日李**看见我从他车上下来手里拿个包去联社送礼,下楼以后手里没包了,这是李**在作伪证,因为8月26日凌晨1点半我父亲去世,8月25日上午我去找李**商议卖我家的车,中午我和邻居一块去高压院找张**、王**打牌,下午2点半刘**接我去二手车市场卖车,4点半刘**又把我送回高压,然后我打牌一直打到第二天早上8点,25号这天我就没见李**。李**是二手车市场的,你们可以去查证一下。2、被害人李**陈述。①2008年6月份商惠君来到我公司,在闲谈中,我说我公司资金周转有点困难,当时商惠君说她有办法给我贷款,但要出好处费,如果办不成的话好处费退还给我,后来她以各种借口向我要好处费,前后共要了好几次,共要走二十五万元。②第一次是我女儿李**于日在建开岗处的一个农村信用社取的钱,取后把钱放在家里,到了8月25日商惠君和我联系后,司机去家里接我时,我把钱拿出来了,当时钱是用报纸包着,放进有“中国信和”字样的红色手提袋里,当时司机问我只是钱之类的问题,司机知道这是钱,但知道不知道这是多少钱,这我不是太清楚,我到我单位办公室后商惠君来了,后来我们三个人一起去徐**的办公室,到电子时代广场后,车停在了电子时代广场,司机坐在车里没有下车,我和商惠君去了徐**的办公室,上楼时钱由商惠君拿着,到办公室一会儿,她又让我下来了,她说:“你先下去。”我便下来了,第一次商惠君让我送伍万元,说是送给徐**的。第二次商惠君说要给张**捌万元钱,由我女儿李**提前取好放在家里。日上午司机去家里接我时我拿了钱,钱是用报纸包住放在一个白色烟袋里了,什么烟袋我忘了,袋子里有四条中华烟,司机也见了这个袋子,在我公司楼下和商惠君见面后一起去电子时代广场,到电子时代广场后,我说我也去吧,她说你就在下面拿着吧,不用去了,这次我想给陆万元,她说陆万太少,捌万是“发发”的意思,我嫌捌万不好听,她非让送捌万,所以我就送捌万了。第三次商惠君说要给申**贰万元钱,日,我女儿李**从她上班的信用社取两万元钱,司机李**去给钱拿回来的,拿到我办公室,两万元也是用报纸包住的,钱送来,司机走后商惠君来到我办公室,在办公室我给了商惠君,当时在办公室也没说什么,因为在此之前已经说过来了。第四次商惠君说要给张**主任拾万元钱,钱由我女儿李**准备后,钱放在白色透明的塑料袋中,因为钱太多用报纸包不住,所以放在塑料袋中,在我公司楼下见商惠君,就在我车的后排,我说这是拾万元,拾个数,你点下,她说别点了,别让他听见,她说要往四矿路去,我想和她一块去,她说你别去,人家不想见你,后来我的司机把她送去了,后来司机回来说,没见别人,这是日的事,到第二天,日上午商惠君又来了,由我的司机拉着她又去了。③日晚上6点多时我在我的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盛宾馆三楼)等商会君,我的司机刘**也在,6点多时商会君来了,商会君来后不进屋,一直站在楼道打电话,她打完电话要走,我问她拿我25万元钱的事咋弄,她也不吭声,就开始打电话,我怕她再走,我也没法拦,我就给我女儿李**打电话让她也过来,我女儿来后拦着商会君进了我的办公室,我司机刘**在另一个办公室内,商会君进我办公室后过了20分钟,郜**也来了,郜**来后说商会君拿我钱的事他知道,并说他可以帮我要钱,进屋后商会君一直不说话,后来郜**说不中先还10万,剩下的15万由他负责要 ,并给我说是商会君的代理人,郜**说完这些后商会君点头同意,说完后我让郜**给我写了条子以证明他说的话,但他不写,让我们相信他,并说到30号时先还10万元,当天晚上就这样结束了,当时还有现场录音。④日下午,郜**给我打电话让去他家拿钱,然后我和我女儿李**司机刘**一起到了郜**家,郜**给我9万元钱并说商会君给了他9万元钱,前期说要先还10万,剩下的1万元这两天都给,我给他写了个条子,内容为:证明原我给商会君办贷款费用25万元,已退还9万元,下欠16万元,签我的名字,盖我公司的印章,一式两份,郜**一份我存一份,当时郜**的妻子也在场。2009年元月9日下午我和我女儿李**又到郜**家,郜**给我1万元钱,当时郜**的妻子还有一个女的在场,这次收钱后我问郜**要回那个9万元的收条,又打了个10万元的收条,内容为:我给商会君办贷款费用25万元,经郜**手退回10万元,下欠15万元,签我名字,盖我公司印章,一式两份郜**一份我存一份,之后我问郜**下欠15万元咋办,他说他在做商会君的工作,近期都还你。3、证人李**证言。①第一次是日上午,我爸给我打电话说取5万元钱,商会君要给徐**送,当天我往开源路信用社建设路分社取了5万元钱带回家给我爸。第二次是日上午,我爸给我打电话说商会君说要给张**送8万元钱,让我取钱,那天公司用钱多,我就在开源路信用社建设路分社取了25万元钱,回家后我拿了8万元钱给我爸。第三次是日上午,我爸给我打电话说商会君要2万元钱说是给联社申**送,让我取2万元钱,我在开源路信用社建设路分社取了2万元钱,等了一会我爸司机来了,我将2万元钱交给他,他拿钱走了。第四次是日上午,我爸给我打电话说商会君让给张**送10万元钱,让我取10万元钱给他拿回去,我在开源路信用社建设路分社取了10万元钱拿回家给我爸了,别的没有了。②日晚上六点多,我父亲李**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我父亲的广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到公司后,我见我父亲李**、我父亲的司机刘**,还有商惠君都在三楼楼梯旁站着,商惠君一直在打电话,商惠君打完电话后,我父亲李**、商惠君和我三个人进了我父亲的办公室,到办公室后我问商惠君拿我父亲的25万元啥时候还,可商惠君一直不吭声,过了一会儿,商惠君的律师郜**也来了,郜**来后就劝商惠君:“你拿人家钱给人家跑事,既然事没办成,你就把钱给人家退了。”可是商惠君一直不吭声,后来郜**又给商惠君说“不中先还10万元,剩下的15万元以后再说。”商惠君点头同意了。我听之后,就让作为中间人的郜**给我们写个条子,但郜**说让我们相信他,他不给我们写条子,当天晚上就这样结束,我们都走了。这些当时我们都制作的有录音为证。③日下午,郜**给我父亲打电话让去他家拿钱,然后,我父亲李**、司机刘英杰和我,我们三个人到郜**家,郜**给了我们9万元钱,我父亲李**给他打了一个收条,可当时商惠君不在场,就郜**,郜**的妻子,我父亲李**、司机刘英杰、我在场。我父亲李**给打的条,内容为:我给商惠君办贷款费用25万元,今商惠君退回9万元下欠16万元,签我父亲李**的名字,盖我父亲公司的印章,收条一式两份,给郜**一份,我们留存一份。2009年元月9日下午,我和我父亲李**又到郜**家,郜**又给了我父亲1万元,当时郜**、郜**的妻子、我父亲李**、我,还有一个女的是找郜**代理案件的,就我们几个在场,商惠君不在场。这次郜**说把那个9万元的收条撕了,换成一个10万元的收条,然后郜**把那个9万元的收条撕了,我父亲又打了个收条,内容为:我给商惠君办贷款费用25万元,商惠君经郜**手退回10万元,下欠15万元,签我父亲李**的名字,盖我父亲公司的印章,我父亲让郜**签字,但郜**没有签。收条一式两份,给郜**一份,我们一份。郜**说商惠君的工作我也做不通了,下边你们该咋办咋办,我也管不了了。这次我们也有现场录音为证。4、证人郜**证言。①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商惠君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中兴路南段李**的办公室,我去了之后,在楼梯处见到了李**,李**说:“商惠君给我跑贷款,拿走了我二十五万元,现在办不成了,也不退我钱。我问商惠君是不是这回事,商惠君就不往这方面说,她就不说话,就说李**的女儿把她的手提袋弄断了,打她了,当时在场的还有李**的女儿和儿子。我认为李**说得是真的,不管是从法律角度,还是良心上讲都应该把钱退回去。商惠君把我叫去,叫我当中间人,最后双方经我的协调,李**要求商惠君在12月31日之前退李**十万元现金,我是中间人,最后在这方面达成这个协议,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又过了几天,商惠君拿了一个报纸包了九万元钱到我家里,我一打开一看是九万元钱,就对商惠君说:咋九万元钱,少一万咋办,商惠君说再找领导要,我收到玖万元钱后就让李**去取钱,李**和她女儿就点了钱,他们给我写了一个收到条,李**写的,上面的内容是:收到商惠君给李**跑贷款退回玖万元,上边还盖了一个李**的房地产的章,就这一张条。又过了大约十天左右,我一直催商惠君那一万元钱,我催了几次,商惠君才把钱给我送去,我就给李**打电话来取钱,李**和她女儿到我家里取钱,他两个人拿了这壹万元钱后,我把这一张玖万元的条撕了,又加上这壹万,一共是拾万元,李**在我的桌子上拿了一张稿纸写了一个证明,上边部分是这样写得:证明:收到商惠君给李**跑贷款给郜**转李**退钱拾万元,下欠拾伍万元,我记得好像没写经手人,上边还有一个李**房地产公司的章,稿纸的下部分也写了这样一个内容,上边也盖了公章,在骑缝处也盖了公章,这一张稿纸从中间一撕两半,我是下边的一联,李**是上边的一联,内容基本相同。我看了之后就收起来了。李**也把条收起来了。李**说剩下的钱咋办,我说我找商惠君谈谈,然后李**就走了。事办完之后,我就给商惠君打电话说退钱的事,还把打条的内容和商惠君说了,商惠君说:“李**应该写个收据。”我说:“李**不是当着你的面,不是二十五万吗?”商惠君说:“他也不能把啥损失算到我身上。”然后,就挂了电话。②问:你刚才听了录音,你在录音里说,李**说:下欠的拾伍万元,你说:我帮助要。这一句话你怎么理解?你为什么要帮助?答:我想着双方所说的数目不一样,双方我都不想得罪,我想把这事缓一缓。找商惠君谈谈,把这事圆满解决。5、证人李**证言。①第一次是日上午,我在楼下车上坐着,商会君过来拉开车门坐到后排等了一会,李**从楼上下来,手里拿着一个红色的手提袋,上面印着“中国信合”字样,鼓鼓的比较方正,东西用报纸包着,他上来也坐到后排,李**叫我开车到中兴路联社(农村信用社),我们到那儿,我将车停在苏宁电器旁一个停车场那儿,下车时李**将袋子交给商惠君,她先去联社了,随后李**也跟过去了,等了一会儿,李**先回来,又等了一会儿,商会君也回来了,然后我们就一起开车回公司,路上听商会君跟李**说送礼和吃饭的事。回到公司商会君先走了。在早上我接李**来公司时我问李**袋子里装的是不是钱呀?李**说:“是。”第二次是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开车拉着李**到公司北边一点的路边,当时李**上车时拿了一个白色的纸袋(长方形的,里边装的东西用报纸盖着)放在副驾驶那儿,在那李**先下车,我见他打了一个电话,一会商会君过来了,李**先上车坐到副驾驶位置上,商会君上来坐到后排,我们一起开车到苏宁电器旁那个停车场,在车上李**将那个白色手提袋交给商会君,商会君拿着袋子下车去联社楼上,停了有一、二十分钟,她回来了,然后我们就一起开车回公司了。第三次是日下午,我在公司楼下车上坐着,李**和商会君过来坐在车后排,李**在左边,商会君在右边,我见李**拿了一个白色的塑料袋,看样子有点沉,方方正正的,李**对商会君说:“你点一下,10个。”商会君说:“嗯,别点了,别让他听见了(意思就是指我,因为车上就我们三个人)”李**说:“没事。”然后李**下车,我和商会君开车到四矿上边那个农村信用社,商会君下车后等了一会,她下来说:“人不在。”然后我们就一起回到公司,她到李**办公室等了一会,我见商会君出来,拿着那个袋子回家了。大概是2008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李**告诉我说:“你去李**上班那拿点东西。”我就开车到开源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100米一个信用社,见着李**,她给我2万元钱,用报纸包着,我随后将钱拿回来交给了李**,过了一会,商会君就来了到李**的办公室。5、证人王**的证言。①问:你是怎么知道商惠君是给李**跑贷款的?答:商惠君去李**的办公室次数多了,有时我也在场,因为我也分管贷款这方面的业务,我和李**、商惠君为贷款的事也谈过很多次,商惠君说李**以前和她爸的关系不赖,她看李**现在资金比较困难,她要帮李**贷款,这是她主动提出来的,贷款的事光说贷款三百万,由开发公司担保,还没有具体操作呢,商惠君就对我说:“你给李**说说,这得花钱、铺路。”我说:“你给他说吧,这是正事。”我也没给李**说,随后商惠君和我多次找律师,找担保公司,这都是商惠君提出来的,为了能够跑成贷款,她可积极了。②问:商惠君给你说贷款花钱、铺路是什么意思?答:我记得说这话是2008年夏天的事,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当时天很热,我从公司送商惠君去四矿路信用社,我开着车,当时车还开着空调,路上,商惠君说贷款的事得花钱铺路,我问她:“咋办?”她说得找联社四、五个人,一个人得送四、五万这都是明事,意思是得给人家送礼。另有证人刘**、徐**、张**、申**、张**、刘**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平顶山市郊联社银业分社坐班日志一份、四矿路信用社出具的商惠君工作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一份、李**手机通话清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平顶山市郊联社开源路信用社取款凭证四份在卷作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辩证,其来源合法,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确认。以上证据中,1、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王红旗的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商惠君主动提出帮助被害人办理贷款的事实;2、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李**、刘英杰、李**、郜**的证言与证明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商惠君接受被害人李**钱款25万元的事实;3、被告人商惠君的供述、证人徐**、申**、张**、张**的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商惠君未将25万元钱款送出用于办理贷款的事实;4、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李**、郜**的证言、李**手机通话清单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商惠君在被害人的多次催要下退还钱款10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惠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惠君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因此,被告人商惠君关于自己没有虚构事实,本案的证人多为李**的亲戚和下属,所做的证言不属实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商惠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李**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的被告人商惠君构成诈骗罪,要求退赔被害人受到的损失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商惠君案发前退还骗取被害人的部分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商惠君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商惠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商惠君将非法所得1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害人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周振杞&&&&&&&&&&&&&&&&&&&&&&&&&&&&&&&&&&&&&&&&&&&&&&&&&&审&&判&&员&&万&&方&&&&&&&&&&&&&&&&&&&&&&&&&&&&&&&&&&&&&&&&&&&&&&&&&&人民陪审员&&张维臣&&&&&&&&&&&&&&&&&&&&&&&&&&&&&&&&&&&&&&&&&&&&&&&&&&&&&&&&&&&&&&&&&&&&&&&&&&&&&&&&&&&&&&&&&&&&&&&&&&&&二○○九年十月六日&&&&&&&&&&&&&&&&&&&&&&&&&&&&&&&&&&&&&&&&&&&&&&&&&&&&&&&&&&&&&&&&&&&&&&&&&&&&&&&&&&&&&&&&&&&&&&&&&&&&书&&记&&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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