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林前几天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几个人被抓

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3185228
结伙斗殴与聚众斗殴什么区别?
我有个弟弟毕业之后无所事事,经常和一些社会上不正当的人来往,经常打架斗殴,有次我弟弟拿着刀和那几个人出去,在一个商场附近对一个男子给打伤了,那人头破血流,我想了解一下结伙斗殴与聚众斗殴什么区别?
提问者:天津-西青区刑事辩护浏览189次 11:54:26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1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7450称赞:17结伙斗殴行为和聚众斗殴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第一,构成的主体不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结伙斗殴的构成主体是结伙斗殴的参加者和聚众斗殴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外的参加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主体在客观方面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结伙斗殴行为的主体都是斗殴行为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和指挥。
第三,造成的后果不同。结伙斗殴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要比聚众斗殴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1:55:26
已帮助27人&已帮助20人&已帮助34人&已帮助26人&已帮助42人&已帮助31人&已帮助26人&已帮助37人&
已帮助37人&已帮助46人&已帮助35人&已帮助33人&已帮助32人&已帮助36人&已帮助37人&已帮助32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中国裁判文书网
&&/&&&&/&&&&/&&
夏学永等人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洪刑一终字第15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甲,男,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甲,男,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甘某某,男,日出生于海南省白沙县,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符某甲,男,日出生于海南省万宁市,黎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符某乙,男,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江某,男,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甲、孙某甲、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夏某甲、孙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夏某甲、孙某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甲与王某乙系恋爱关系。2013年10月初,王某乙向孙某甲提出分手,并和被告人夏某甲建立恋爱关系,但孙某甲不同意分手,经常打电话、发短信给王某乙,夏某甲发现后很生气。同年10月14日凌晨,夏某甲、王某乙和被告人甘某某、符某乙一起在滚石酒吧玩,期间孙某甲又打电话给王某乙,夏某甲接过王某乙的电话后与孙某甲在电话中对骂,两人气愤之下约好到南昌职业学院门口去打架。孙某甲拿了一根臂力棒,叫来徐某等四人一同到学院门口等候夏某甲。被告人夏某甲回到学校宿舍叫了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江某等十余人帮其打架,被告人甘某某打电话让被告人符某甲叫人,符某甲又叫了同案人陈某某(在逃)等六人。夏某甲拿了一根伸缩铁棍,并叫其他人都去拿家伙,其他人便分别拿了铁棍、木棍、砖头等工具。凌晨1时20分许,两伙人在南昌职业学院门口碰头,夏某甲问“谁是孙某甲?”孙某甲往前站了出来,夏某甲便上前踢了孙某甲腹部一脚。孙某甲见夏某甲一方人多,在躲过了夏某甲踢来的第二脚后,一边用臂力棒还击,一边赶紧逃跑,夏某甲、甘某某等人见状便在后面追赶孙某甲,其余人员开始追打徐某等人。符某乙追到创业街自动取款机处追上了徐某,即持木棍将徐某打倒在地,木棍被打断。当时正在街上吃烧烤的被害人杨某某见有很多人在追逐打架,便起身跑开以免受伤。符某乙见杨某某独自朝自己这个方向跑过来,误以为杨某某是孙某甲一伙的人,便上前拽住杨某某的头发将其拖到一面包车旁,一巴掌将杨某某打倒在地。陈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江某看见后便跑了过来,符某乙说“这里还有一个”,陈某某等人便一齐对杨某某进行殴打,陈某某用脚踢打了杨某某的头部,江某和张某甲用棍子、王某甲用拳头殴打了杨某某,符某乙捡起地上一根木棍朝杨某某腰部打了一下。夏某甲、甘某某一路追赶孙某甲但没有追上,后便翻过围墙回到了学校。其他人员亦先后离开了现场。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孙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于日16时许打电话到公安机关,告知其次日去投案,但在当天晚上,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夏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甘某某、符某甲、张某甲分别于10月17日、10月17日、10月2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孙某甲、江某分别于同年10月30日、10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符某乙、王某甲分别于同年11月2日、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八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某、徐某就医疗费等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代为赔偿了杨某某经济损失六万元、赔偿了徐某经济损失一千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孙某甲因交女友问题产生争执后相约相互打斗并各自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进行斗殴,被告人甘某某、符某甲帮助被告人夏某甲纠集人员并积极参与持械斗殴,被告人符某乙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并带头殴打被害人徐某、杨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江某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并参与殴打被害人杨某某,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夏某甲、孙某甲相互约定并组织、指挥聚众持械斗殴,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甘某某、符某甲帮助纠集人员并积极参与持械斗殴,被告人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均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本案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夏某甲、孙某甲组织、指挥并积极进行持械斗殴,被告人甘某某、符某甲帮助纠集人员并积极参与持械斗殴,被告人符某乙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分别按照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甲在已准备投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孙某甲、江某自动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和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被告人夏某甲、甘某某虽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其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依法仍应判处监禁刑,实行劳动改造;被告人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夏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被告人孙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被告人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4、被告人符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5、被告人符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6、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7、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8、被告人江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上诉人夏某甲上诉理由:其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系在校学生,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改判缓刑。上诉人孙某甲上诉理由:其是被动犯罪,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具有立功,系初犯、偶犯罪,没有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属在校学生,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恳求二审法院从轻量刑,改判监外刑。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夏某甲与上诉人孙某甲相约斗殴,之后两上诉人分别纠集人员,夏某甲纠集了原审被告人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等二十余人,孙某甲纠集了徐某等四人。日凌晨1时许,双方来到南昌职业学院门口,夏某甲持铁棍与持臂力棒的孙某甲先动手打斗,之后,夏某甲与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等人持械追打孙某甲、徐某等人,致孙某甲、徐某二人轻微伤,在追打过程中,殴打无辜的被害人杨某某致轻伤甲级。案发后,夏某甲于日16时许打电话到公安机关,告知次日去投案,但当晚,被接到举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孙某甲、江某分别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一审审理期间,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亲属与杨某某、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2、到案经过说明,证实夏某甲于日16时许打电话给凤凰山派出所,说第二天到所投案,当晚,民警接群众举报,将夏某甲抓获。孙某甲、江某分别于日、31日到安义县公安局投案。3、和解协议,证实夏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符某乙、甘某某、符某甲、江某、陈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杨某某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六万元,杨某某表示谅解;赔偿徐某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一千元,徐某表示谅解。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某某损伤程度轻伤甲级,孙某甲轻微伤甲级,徐某轻微伤乙级。5、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日凌晨1时许,符某甲到寝室叫了其、陈某某、王某丁、司某某等人去打架。下楼后,见夏某甲和甘某某在楼下等,甘某某说夏某甲被人打了。夏某甲叫大家拿家伙防身,夏某甲拿一根伸缩铁棍,翁某某拿一根木棍,其他人没注意。在夏某甲和甘某某的带领下大家走出学校大门,夏某甲见对方有四五个人站在创业街路口,对方的孙某甲拿了一根臂力棒,夏某甲便叫大家先回学校寝室楼下等,他又去叫了十几个人。夏某甲和甘某某再次带大家往学校大门口方向走,走到校门口,夏某甲对大家说“他们还在外面,我们出去直接上去打他们,有什么事情我负责”。陈某某上前用脚踢对方一个人一脚,双方打起来,对方四处跑,夏某甲打孙某甲,孙跑,夏某甲追,其和甘某某也跟着夏某甲追孙,没追上。参与打架的有其、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翁某某、王某丁、司某某、陈某某等人。6、证人翁某某证言,证实日凌晨,符某甲将其和王某丙从宿舍叫下楼,陈某某、司某某也下了楼,甘某某对大家说“夏某甲要跟别人打架,我们去帮忙”,夏某甲、符某乙也到了5栋楼下。大家一起去校门口,对方人多,拿了刀和棍子,大家又返回5栋楼下,大三体育系的人陆陆续续下楼,有一二十个人,有拿铁棍,有拿木棍。大家出校门,其在校门口捡了一根木棍。到创业街路口,其这方走在前面的人与对方打起来了,对方打不赢跑,大家在后追,其和王某丁没动手。参与打架的有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陈某某、司某某、王某丁、王某丙等十来个人。7、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日凌晨,符某甲叫了其和司某某,还叫了王某丙和翁某某、陈某某。符某甲说“你们快点起来,楼下有事”。在5栋宿舍门口,符某甲问甘某某怎么回事,甘说夏某甲要跟别人打架,去帮忙。夏某甲来后,与符某甲和甘某某商量去学校门口看对方有多少人,是否拿了家伙?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王某丙看后返回,夏某甲说“对方有七八个人,拿了刀和棍子,我们多叫些人去,不能吃亏”。他一人去叫了王某甲、张某甲、平某、刘某甲、靳某乙、卢某、何某某、李某甲、马某、陈某某、王某戊、江某、詹某某。共20多人,有好多人拿了家伙,拿铁棍、拿木棍,夏某甲拿伸缩铁棍、张某甲拿铁棍、江某拿木棍。在校门口,见对方有七八个人站在创业街路口,夏某甲先冲上去与对方打起来,其他人跟着冲上去打,其和翁某某站在边上,没动手,对方被打的到处跑,其这方人分头追打。8、证人宁某某证言,证实日凌晨,陈某某来宿舍叫其和卢某、靳某甲、何某某、童某某、孙某乙、谭某,说“体育系的要打架,我们去帮忙”,其没去,卢某、靳某甲、何某某三人去了。9、证人司某某证言,证实日凌晨,符某甲来宿舍叫其和符某甲、王某丁、王某丙、翁某某。在楼下,符某甲问甘某某怎么回事?甘说夏某甲要跟别人打架。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王某丙、翁某某等人去校门口看对方的情况后返回,夏某甲说“我去楼上叫人”。夏某甲叫来王某甲、张某甲、靳某甲、平某、刘某甲、卢某、江某等十来个同学。大家一起出校门,见对方站在校门口旁边的创业街路口,陈某某先朝对方的人踢了一脚,双方打起来,对方跑,大家追。在创业街路口,见江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人围着一个人拳打脚踢。1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日凌晨,夏某甲来寝室,对大家说“快下去”,陈某某也说夏某甲在外被欺负了。其和肖某、张某甲一起下楼,张某甲拿了一根床上的铁护栏,其找了根木制的椅子角,在楼下看到夏某甲、陈某某、甘某某、符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等人,大家跟着夏某甲一起到学校门口,夏某甲与对方打起来,对方打不赢跑,大家追,在创业街路口,见五六个人围住对方一个人拳打脚踢。参与打架的有其、夏某甲、陈某某、甘某某、符某甲、王某甲、张某甲、肖某、靳某甲、何某某、卢某、平某、刘某甲等20多人。11、证人马某证言,证实日凌晨,夏某甲、陈某某来寝室叫其等人去打架,肖某和李某乙跟着去了。其担心打架,去找班主任。回来的路上见班上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寝室,其问肖某怎么回事,肖某说在创业街路口,同学与人打架。12、证人詹某某证言,证实日凌晨1时许,夏某甲来宿舍叫人,其知道是叫去帮忙打架,肖某、李某乙、马某、陈某某准备出去,其假装睡着没下去。13、证人肖某证言,证实日凌晨1时许,夏某甲拿一根伸缩铁棍来寝室敲门,叫大家拿家伙,赶紧下去,其和李某甲、马某、陈某某往楼下走,李某甲在4楼过道拿了根木棍。在楼下,班上大部分同学和两个大二体育系的海南人都在,有很多人手上拿了铁棍、木棍,符某甲和夏某甲说没拿家伙的赶紧去找家伙,有人说“我们海南人没有打不赢的架”。符某甲说没带东西尽量带东西,并叫靳某甲出去看对方情况,靳某甲看后回来说“没事,大家出去”,夏某甲带大家出校大门,符某乙走过来对夏某甲说对方在那边,过去打。其没拿家伙走在后面,打起来后,对方四处跑,其这边追。在农业银行ATM机门口,见张某甲、符某甲、陈某某等六七个人在创业街路口围着一人在打,张某甲拿木棍乱打,符某甲、陈某某拳打脚踢,陈某某还把那人拽起来重重朝地上砸。参与打架的有其、夏某甲、张某甲、符某甲、符某乙、李某甲、王某甲、江某、靳某甲、何某某、甘某某、平某、刘某甲、王某丁、陈某某、卢某、两个大二体育系的海南人。14、证人卢某证言,证实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两次来寝室说夏某甲被人打了,叫大家去帮打架,其和何某某、靳某甲三人出寝室,在楼道看到江某、王某甲、张某甲、平某、刘某甲、李某甲也出了寝室,陈某某对大家说“对方可能拿了钢管铁棒之类的家伙,你们自己也赶紧去找家伙”,陈某某拿了一尖头木棍、何某某拿一根拖把棍、江某拿一根铁管、靳某甲拿一根木凳脚。在门口碰见符某甲、甘某某、夏某甲等人。夏某甲说“外面有一面包车的人要打我,大家出去帮我打架,如果打不赢就跑”,符某甲说“打架要讲究战术”。其这边二十多个同学走到学校门口,夏某甲叫人先去打探后,把学校大门推开,大家跟着夏某甲出校门,在创业街路口,前面的人已与对方打起来,对方四处逃跑,其这边追。在创业街路口,陈某某拽着一个人的头发拳打脚踢,张某甲、江某、王某甲、符某乙等人也对那人打,张某甲、符某乙拿棍子打,江某拿铁管打,江某拳打脚踢。事后听说是夏某甲和对方一个人争女朋友,产生矛盾才打架。组织者夏某甲、陈某某、甘某某、符某甲,参与者江某、张某甲、王某甲、符某乙等人。15、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日凌晨1时左右,陈某某两次到寝室说有人要打夏某甲,大家去帮忙,其和卢某、靳某甲、江某、王某甲、张某甲、平某、刘某甲、李某甲出寝室,陈某某对大家说“对方可能拿了钢管铁棒之类的家伙,你们自己找家伙”,其找到一根木棍,靳某甲摸了根椅子脚、江某摸了根铁制护栏,张某甲也摸了根木棍。夏某甲对大家说“外面有二面包车的人,今晚可能要打我,出去帮忙打下”,甘某某说“打架要有战术,先叫几个人出去看下对方有多少人”。夏某甲把校门推开,二十多个人跟着出去,在创业街路口,见对方有十来个人,夏某甲说“把这些人看住”,陈某某用拳头打一个人头,符某甲、张某甲、陈某某、江某、王某甲等人上去与对方打起来,夏某甲拿伸缩铁棍与对方一个人打,那人打不赢跑,大家跟着夏某甲追。陈某某抓一人头发,符某甲、张某甲、江某、王某甲、陈某某、符某乙等人上前打这人,陈某某一直用脚踹,张某甲用木棍不停地打,王某甲拳打脚踢,江某用铁管打,其他人用砖头打。其持了木棍,但没打人。17、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到寝室来说夏某甲出事情了,叫寝室的人都到楼下去帮忙打架,其、张某甲、王某甲、平某下楼,见二十多个人在寝室楼下,有人拿木棍、铁棍。大家跟着夏某甲往学校门口走,在门口,夏某甲叫了一个人去打探,此人回来说外面有十几个人。大家跟着夏某甲走出校门到创业街路口,对方有十几个人站在路口,夏某甲叫看住那些人,他一个人往前面去找对方的另外几个人,夏某甲刚走几步,其这边前面的人开始打对方,对方四处逃窜,大家追。其捡一根木棍追对方,没追上就回头。在创业街路口,见张某甲等人围住一个人拳打脚踢。带头的是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陈某某,主要打人的是张某甲、江某等人。18、证人平某证言,证实日凌晨0时30分左右,陈某某踢寝室的门,说夏某甲出事了,叫宿舍的人都到楼下去帮忙打架,其和王某甲、刘某甲下楼,见已聚集了十来个人,有人拿木棍、铁棍、砖块等。夏某甲等人先出学校大门到外面看情况,返回叫大家一起出去打架。其和刘某甲走在最后面,前面的人动手打对方,对方四处逃窜,其这边的人追。其追了一段距离,没追到。对方有一个人被打的躺在创业街路口。其这边有夏某甲、陈某某、甘某某、符某甲、司某某、刘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江某、卢某、马某等二十来个人参与打架,带头的是夏某甲、甘某某、符方贺、陈某某。19、证人靳某甲证言,证实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敲宿舍的门,对大家说“阿永要跟别人打架,我们去帮忙看一下”,其和卢某、何某某、马某、江某、王某甲等海南人到了5栋宿舍门口,夏某甲拿了伸缩甩棍,其找了椅子脚,江某找了床上护栏(铁制空心的),卢某和何某某拿了椅子脚。夏某甲对大家说“等会我们出去跟对方打的时候,打的过就打,打不过就跑,出了事我负责”,甘某某也说了差不多的话,说要讲战术。其这方二十多个人跟着夏某甲往学校门口走,在路上,符某甲一直握着一块砖藏在后背。出了学校,在路口,夏某甲跟对方通了电话,对大家说“你们给我把他们看住了”,陈某某先朝对方打了一下,夏某甲拿伸缩铁棍与拿臂力器的人打起来,对方打不赢就跑,其等人在后追。陈某某抓了一个男的头发,把这人打倒在地,江某拿棍子、张某甲拿铁棍、王某甲、陈某某、符某乙等人拿家伙打、拳打脚踢这人,这人被打的好惨,其没动手。组织者是夏某甲、陈某某、甘某某,积极参与者是张某甲、江某、符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司某某、马某。20、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日凌晨,孙某甲打电话对其说与夏某甲发生了矛盾,约到学校门口见,要其和林某某一起去看下。其、林某某跟孙某甲下楼,孙某甲拿了臂力棒,孙某甲还打电话叫徐某来帮忙。在创业街路口与徐某碰面。有二十多个手持钢管、棍子、石头等人从学校门口冲出来,为首的人问谁是孙某甲?并指着其他人说不要动,先用脚朝孙某甲肚子上踹一脚,对后面的人说“把这些人全部给我干掉”,那伙人围上来拿铁棍打其,大家跑,对方追。孙某甲与夏某甲是为王某乙的事打架,王某乙是孙某甲的女朋友,但还没有分手。其这方五个人除孙某甲拿了臂力棒,其他他空手。孙某甲、徐某、林某某被打伤。21、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日凌晨1时许,孙某甲敲门把其和徐某某叫起来,说他和夏某甲发生了矛盾,其跟他过去一下,孙某甲在房间里拿了个臂力器。其和徐跟着孙某甲到了创业街路口,孙某甲另外两个朋友走过来了,之后有二十多人,拿铁棍、木棍从校门口出来,有一个领头的朝孙某甲踹了一脚,接着那伙人开始动手打其等人,其跑,被对方推倒后按在地上拳打脚踢。22、证人申某某证言,证实日,其和徐某在凌晨50分接到孙某甲电话叫到创业街路口,到创业街路口,见孙某甲、徐某某等三四个年青男子,孙某甲拿了一根黑色的臂力棒,其问孙贤有什么事,孙某甲没直接回答。过一会儿,从南昌职业学院门口冲过来二三十个年青男子,为首的光着上身手拿一根伸缩铁棍走在最前面,其余人持铁棍、钢管、木棍、砍刀,朝其这方冲过来。为首的问谁是孙某甲?并持伸缩铁棍冲到孙某甲面前打孙某甲,其余同伙围住其、徐某、徐某某等人,其跑,被一男子用钢管砸伤了左肩部。警察来了,将其和徐某送到医院包扎。其这方共有其、孙某甲、徐某、徐某某和另四五个孙某甲的朋友。其这方没动手,只是逃跑。23、证人戴某某证言,证实10月13日晚12时许,手拿臂力器的人打电话给夏某甲,并边打电话边往创业街路口处走。过了几分钟,有二十多个手持家伙的人从南昌职业学院门口出来,一出来与拿臂力器的人打起来,拿臂力器的人打不赢就跑,那伙人就在后追打,对方有一个拿铁棍的人抓杨某某的头发,杨某某挣脱后往创业街路口处跑,结果在创业街路口又被拿铁棍的人追到,拽着杨某某的头发往前拖,并用铁棍朝他头上打,这时有七八个人拿家伙对杨某某拳打脚踢,把杨某某打得休克。2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日凌晨30分左右,其看到孙某甲从凤凰小区出来,孙某甲告诉其夏某甲发短信骂他,并约他在学校门口打架,并说是为他和女朋友王某乙打电话的事。过了二分钟,突然从学校冲出二三十个人手持木棍、铁棍等对孙某甲和他朋友进行殴打,孙某甲等人四处逃窜,对方分开去追。见杨某某在创业街路口被一群的木棍、铁棍等围着打,其和王瑗瑗跑过去喊打错人了。这些跑了。2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孙某甲是其男朋友,发现孙某甲在老家有女朋友,便跟孙某甲提出分手,孙不同意,其开始跟夏某甲正式交往做男女朋友,但孙某甲老打电话发短信给其,夏某甲看到其短信后心里好气,认为孙某甲是个不负责的男人,便在10月4日发了一言辞比较激烈的短信给孙某甲,孙某甲也回了短信。之后孙某甲也常打电话给其,夏某甲听到是孙某甲的电话,在边上骂孙某甲。日22时许,其与夏某甲等人一起唱歌玩,至凌晨时,孙某甲又给其打了几次电话,夏某甲与孙某甲对骂起来,并约打架。夏某甲与朋友跑回学校。其看到孙某甲拿了一根黑色的臂力棒往学校跑去,其叫他,他没理其。夏某甲叫了十几个朋友在学校星光大道与五栋的路口处聚集,有人拿木棍等家伙,之后往校门口去。其接夏某甲的衣服,他脱掉被其拉住的上衣,光着膀子带头翻过围墙冲出去,之后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过了几分钟,其在创业街路口处看到一个男的躺在地上,脸部在流血。26、证人夏某乙证言,证实10月13日晚,其与杨某某等四人在川人川菜吃完饭出来,其女朋友碰到孙某甲,见孙某甲拿一根黑色臂力棒和其他人在一起,孙某甲告诉其为了女朋友的事,与夏某甲约在学校门口打架。一点多钟,其看到一伙人拿木棍、铁棍追孙某甲他们打。没过一分钟,其女朋友打电话告诉其杨某某被打伤,在创业街路口其看到杨某某躺在地上,左眼在流血。27、证人高某证言,证实日凌晨1时许,其在值班室,夏某甲喝了酒,敲门,其开门后,夏上楼去了。没过十分钟,夏某甲带着三四个同班学生下楼了,他手里拿了根不锈钢的伸缩棍,另外三四个学生都拿了根空心的钢管,其打开门后,甘某某和另外两个体育系的学生已在门口外面等。甘某某打完电话,在旁边捡了根木棍,不到五分钟,从五栋楼下来十几个体育系的学生,大多数手里拿了工具,有拿空心钢管,有拿床上拆下的角铁。夏某甲、甘某某带着他们往大门方向走。28、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10月13日晚,其和夏某乙、张某乙、王媛媛等人在川人川菜饭店吃饭,14日凌晨,其看到创业街站了有八九个人,有一个人拿臂力棒,张某乙和夏某乙劝拿臂力棒的同学不要打架。不久有二十多个拿家伙的人从学校门口冲出来,在创业街路口与拿臂力棒这方的同学打起来,拿臂力棒之方打不赢,都跑开了,对方二三十个人追打,有一人拽住其的头发往创业街路口拉,并用右手握的家伙往其头上打,将其打倒在地,有一群人围上来,用棍子打其,其被打晕过去,左眼被打伤,右侧头部被打肿了,背部、脚部、身上都被打伤了。29、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日0时40分左右,其和室友申某某在创业街时,申某某接到孙某甲电话要其与申到南昌职业学院大门口去。约10分钟,其和申某某赶到创业街路口,见孙某甲拿一黑色臂力器,身边有四五个人,徐某某告诉其因孙某甲和他女朋友之间的事情,孙的女朋友认识了别的男人,那男人打电话、发短信骂孙某甲。突然从南昌职业学院地里面冲出来拿钢管、砖块的二十来人,最前面一个人赤裸上身,拿一根黑色钢管,喊谁是孙某甲?上来的那群人见其等人就打,其后脑勺被打破一道口子缝了4针。30、上诉人夏某甲供述,供认日晚,其和甘某某、符某乙、王某乙等同学在滚石酒吧喝完酒出来,王某乙接到孙某甲的电话,其接过电话对孙某甲说不要再烦王某乙了,孙某甲后又打电话给王某乙,其接过来,孙某甲说“我到学校门口等你,你有种过来”,意思是约到学校门口打架。其到寝室叫甘某某帮叫人,甘某某打电话叫来符某甲、王某丁、“阿嫩”,其拿了根伸缩铁棍,并叫上符某乙。在创业街路口其见来了十来个人,手拿了家伙,其对甘某某说对方人多还拿了家伙,其回去叫人。于是其上楼去叫人,有五六个同学摸了木棍、扫把等东西,其这方十几个人准备出校门时,王某乙拦住其,并抓住其衣服不让去打架,其把短袖衬衫脱下。到创业街路口,其走过去问谁是孙某甲?其朝孙某甲肚子踹了一脚,孙某甲拿臂力棒朝其身上砸,其用伸缩铁棍朝他身上乱砸,孙某甲跑,其和甘某某在后追,其和孙某甲打起来,孙某甲的头部被其打出血。打架是因孙某甲是其女朋友王某乙的前男友,王某乙告诉其她和孙某甲分手了,但其发现王某乙手机上有和孙某甲聊天记录,就生气,其在10月4日发了威胁短信给孙某甲,他回了短信。10月13日晚,孙某甲又打电话给王某乙,被其接到,在电话里互骂并约到创业街口打架。其叫了甘某某、张书怀、张某甲、王某甲、靳某乙、卢某、陈某某、符某乙、马某、李某甲、詹某某、陈某某;甘某某叫了符某甲、王某丁、王某丙,江某不知谁叫的。31、原审被告人甘某某供述,供认日晚11时许,其和夏某甲、符某乙、王某乙在滚石酒吧喝酒后,王某乙接到孙某甲的电话,夏某甲拿过王某乙手机,叫孙某甲不要再骚扰王某乙,孙某甲在电话里说在学校门口等夏某甲。其打电话给符某甲让他叫几个人去打架。符某甲叫来了王某丁、陈某某、王某丙、翁某某,夏某甲拿一根伸缩铁棍和其、符某乙、符某甲、王某丁、陈某某、王某丙、翁某某到学校门口准备去和孙某甲打架。离孙某甲三四十米远,见孙某甲那方有七八个人,拿铁棍、木棍、刀之类。其等人回学校,夏某甲又去叫了十来个男生,有江某、张某甲、王某甲、张书怀、靳某乙、卢某、马某、李某甲等,其中有一人喊“大家拿家伙”,大家找了工具,有拿铁棍、木棍、石头等。靳某乙打探到孙某甲那边有七八个人。夏某甲问对方谁是孙某甲,之后一个人上前用伸缩铁棍朝孙某甲肩部打了一棍,孙某甲拿臂力棒与夏对打,大家开始打对方,其扔了石头,从地上捡一铁棍帮夏某甲打孙某甲,孙某甲跑,其和夏某甲在后追,夏某甲追到孙某甲后,和孙某甲等二人对打。32、原审被告人符某甲供述,供认日凌晨,甘某某打电话给其说“夏某甲要跟别人打架,叫几个人到楼下来帮忙”。其叫了王某丙、翁某某、陈某某、王某丁、司某某,对他们说“夏某甲要跟别人打架,我们下去看看”。在楼下看到甘某某、符某乙等人”。夏某甲叫大家一起去学校门口,见对方站在创业街路口,手里还拿了家伙,夏某甲说回去再叫些人来,他回宿舍叫来张某甲、江某、王某甲、卢某、马某、靳某乙、何某某、刘某甲、平某、肖某,大部分都带了木棍和铁棍之类。其之方二十多人出校门,夏某甲走在最前面,用手指着对方问谁是孙某甲?陈某某先冲上去用拳头打对方一人,夏某甲拿一根伸缩铁棍与孙某甲对打起来,对方跑,其方追,其和王某丙跟着夏某甲追孙某甲。其看到张某甲、江某等人在创业街路口处围着一个人打。甘某某叫其帮叫人,其叫了王某丁、司某某、王某丙、翁某某、陈某某。夏某甲、张某甲、江某、王某甲、陈某某、符某乙等打了人。33、原审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供认日凌晨0时左右,听符某甲在叫同学出去,大概到了1时许,陈某某来叫其,并告诉夏某甲要和别人打架,王某甲、刘某甲、平某跟着陈某某下楼,见夏某甲、符某甲、甘某某等二十多个人站在寝室楼下,夏某甲手上拿着家伙,一部分同学也拿着家伙,夏某甲说“今天因为我的事情要和别人去打架”。其从李某甲手上拿了一根铁棍,大家往学校大门口走。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陈某某走在最前面,见对方有六七个男子站在创业街路口,其中有一个人手中拿着家伙站在前面,我们冲过去,夏某甲问谁是孙某甲,冲着对方最前面拿家伙的男子打,陈某某也冲上去打人,其他人跟着一起冲上去打对方,对方往各个方向跑,其持铁棍追一人,并朝那人腿部踢了一脚,没追上后其回头,在路上碰到江某、符某甲、王某甲,在创业街路口,见其对方一人,符某乙拿木棍打,陈某某拽那人头发,用脚踢脸,其用铁管打,符某乙和另外两个海南人持木棍打,王某甲等人用拳头打用脚踢。其原因是夏某甲交了个女朋友,这女朋友的前男友威胁夏某甲,夏某甲就和他女朋友的前男友在电话中多次相约打架。参与打架的有其、夏某甲、甘某某、陈某某、符某甲、符某乙、王某甲、江某、刘某甲、平某、李某甲、马某、卢某、靳某甲、何某某、肖某、王某丁、黄嘉芳、司某某等人。34、上诉人孙某甲供述,供认其与王某乙是男女朋友关系,10月4日其收到一夏某甲发来的短信,内容是“你他妈给我记着这个号码,迟早一天我会让你生不如死,我叫阿勇,记着我南昌职业学院的阿勇”。其回条短信“好的,等我回学校我就给你打电话,我等着”。10月13日晚12时,其打电话给王某乙,一男子接的,骂其,并说在五栋等。其告诉室友徐某某、林某某,并叫一起出去下,其拿了臂力棒,在路上其又打电话叫了徐某和申某某,在创业街路口,有二十多个人从学校里走出来,为首的是上身光着膀子的男的,他一边走一边用手里铁棍指着问谁是孙某甲?并朝其胸部踢了一脚,拿铁棍朝其头打,其拿臂力棒甩了他,对方围上来了,其跑,对方在后面追,有人拿铁棍扔过来砸到其脚,追上其后,用铁棍砸其。对方有二十多个人参与打架,都拿了铁棍,其叫了徐某某、徐某、林某某、申某某,就其一人拿了臂力棒。其的头被夏某甲用伸缩铁棍打伤,徐某头被打伤,林某某被棍子打伤脸和肘。35、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供认日凌晨1时左右,陈某某来宿舍叫其,张某甲说夏某甲有事。其看到其他宿舍好多同学都起来了,其从床底下拿了哑铃杆藏在袖子里,张某甲、平某、刘某甲与其等人跟着陈某某到了5栋宿舍楼下,看到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等人,夏某甲拿一根铁棍样的家伙,王某乙对夏某甲说不要出去,夏某甲没理她。夏某甲带着大家往学校门口走,在创业街路口,见对方在那,陈某某冲过去打了一人,夏某甲拿家伙与对方拿家伙的人对打,之后对方跑,夏某甲追,其也跟着夏某甲去追,没追上返回。在创业街路口看到符某乙拽一个人,其与江某、张某甲、陈某某等人一起围上去,江某用脚踢,张某甲捡起根木棍打,陈某某用脚头,两个海南人用脚踢,其拿哑铃杆打,用脚踢。有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张某甲、江某、“符某乙”、陈某某、靳志保、刘某甲、平某、王某丁、卢某、李某甲、司某某、马某等二十余人参与。对方就是与夏某甲对打的人还了手,其他都被吓散了。夏某甲为首,打架也是因他而起,他也动手打了人,陈某某叫了人,动手打了人,甘某某参与了打架,一直带着大家去,也是最先出去探对方情况叫大家去的,张某甲拿了家伙打躺在地上的人,江某动手打了躺在地上的人,符某甲也参与打架,也追了人。36、原审被告人符某乙供述,供认日21时左右,其和夏某甲、甘某某、夏某甲女朋友王某乙等人在安义县开发区滚石酒吧喝酒后,在路上王某乙接到了一个电话,夏某甲接的,夏某甲对大家说对方要打架。在学校门口,其看到创业街上站着十来个人,大家返回学校,夏某甲一个人去叫人,甘某某也一直在打电话。夏某甲叫了符某甲、陈某某等二十来人,还拿了根伸缩棍。在校门口打架,其打了二个人:在创业街农业银行ATM机旁,其用棍子打了对方一个人的头、背,踢了一个人,用棍子扔这人,没扔到,追上这人用手拽到路中间,用手打这人左脸,后又来了四五个人打这人,后来其又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打这人。与夏某甲对打的人手里拿了根臂力棒。37、原审被告人江某供述,供认日凌晨0点左右,符某甲敲宿舍门,后夏某甲又来敲门,其与靳某乙、何某某、卢某一起到5栋宿舍楼下,在楼下看到夏某甲、符某甲、甘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司某某等二十多个人,符某甲说“夏某甲为了一个女孩子的事要跟外面的人打架,对方好多人,夏某甲要我们帮他”。夏某甲或甘某某说“外面有两车人,都拿了家伙,我们去找家伙,能拿什么就拿”,其和靳某乙、何某某、卢某四人在宿舍楼里找家伙,其找到一根铁棍,靳某乙和何某某都拿了木棍,符某甲拿了块砖头,夏某甲拿了根铁制棍子样的东西,甘某某拿的不是棍子就是砖头样的东西,张某甲拿了木棍,基本上每人手里都拿了家伙,甘某某打开校门。出校门后,其看到对方有十个左右的人站在创业街路口,夏某甲走在前面,陈某某先动手打了对方一个人,大家跟着全部冲上去,对方打不赢跑,大家追,其没追到,返回在创业街路口看到陈某某对一个被打倒在地的人拳打脚踢,其和王某甲、张某甲、符某乙等人过去打这个人。参与打架的有其、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陈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符某乙,靳某乙、何某某、卢某、李某甲、肖某、司某某、平某、刘某甲、平航等人。上述证据,互为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甲,原审被告人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与上诉人孙某甲等人持械相互斗殴,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夏某甲、孙某甲相约斗殴,纠集人员,持械斗殴;甘某某、符某甲纠集人员,持械斗殴;符某乙持械斗殴,均系主犯。张某甲、王某甲、江某积极参与斗殴,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夏某甲、孙某甲、江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夏某甲从轻处罚,对孙某甲、江某减轻处罚;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轻处罚;夏某甲、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充分考虑夏某甲、孙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夏某甲另还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等量刑情节,从轻判处夏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减轻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但夏某甲、孙某甲引发本案,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又系本案主犯,均不宜宣告缓刑,故对夏某甲、孙某甲要求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孙某甲提出具有立功,但本案无相关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考虑甘某某、符某甲、符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江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六原审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适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当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叶 京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左回妧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聚众斗殴罪怎么判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