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黑钱不以打工者心态工作怎么维护自己得权益

求帮助最近受到黑中介的欺骗首先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_百度知道
求帮助最近受到黑中介的欺骗首先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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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涉嫌诈骗,公安机关会予以处理,应该收集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是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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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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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们交了六百块中介费进厂里上班,结果三个月试用到了就被开除了,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_百度知道
我们交了六百块中介费进厂里上班,结果三个月试用到了就被开除了,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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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解决不了、物品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若是没有,只要可以证明你与该单位由劳动关系的文件如果你有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最好了。要先去劳动仲裁部门寻求解决,再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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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没有签订合同,合同期多长,有劳动合同才能有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合同上写的很清楚
在试用期内公司是可以开除你的
不用补你工资
中介公司(中介费)于工厂无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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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扬州是个高利贷泛滥横行的重灾区。星罗棋布的大大小小中介店面几乎都奉若“要致富,放黑贷”为神明。  如同东莞性产业的兴盛所致,扬州的政法机构积极为中介公司赚黑钱提供了有效的庇荫——  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不立案,以“民事纠纷”为由推荐于法院;  而此举正中涉黑者下怀:法院早已被其收买,百分之百按黑中介的所有主张判决!【扬州某位律师自曝:一年打点法院需百万元以上】  法院只是以黑中介提供的借条(协议)为依据,至于其中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是绝不会去进行调查的。即使受害者无论怎么质疑、辩护,法官均会“按(借)条子说话”,坑你、枉判无商量!  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于网络的77个“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检索,3个百分之七十值得关注:  1,受害人(被告)未到庭、缺席审判率:70%;  2,中介公司假借个人名义形成的借贷行为是70%;  3,借款为高利贷行为的为70%。  同时,无一例外的是,受害人充当了被告。  77个案例中,只有1例是未能完全满足黑中介单方的无理要求的判决。  50多个冤民成了黑中介枪下的牺牲品,深受其害的包括受害人的家庭、抑或整个家族,又有多少人波及罹难?  这只是广陵区法院公布于众的,而未得以公布的案例还有多少?受害冤民又有几多???  黑中介杀人越货、公安不作为、法院助纣为虐,此状况在扬州“已经到了相当相当严重的地步了”,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宁。  案例回放一:  《扬州晚报》日报道—— 要债的来了,借9500元还3万  丈夫躲了?抓他妻子!  非法拘禁杨某32小时的5名嫌犯被刑拘  放出9500元高利贷,半年的时间竟然利滚利变成了3万元。由于多次催促,欠款人无法偿还,债主竟然将欠款人妻子杨某非法拘禁32小时之久。8月10日,杨某获救。昨日,记者从广陵刑警大队了解到该起案件。  ——就是这起案件,黑中介见暴力讨债未得逞,便启用了最后杀手锏,借助法院之手,以国家的法律名义强暴民众——于日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状。  “ 原告蒋某某诉称:原告与两被告原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日,被告成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且立有借据一张。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避而不见,并偷偷转移家中财产,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日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  “ 被告成某某、杨某某辩称:被告成某某向原告实际借款9500元,原告所称的借据30000元是原告逼迫被告成某某所签,借据上的利息也由原告自行制定,逼迫被告成某某承认。”  “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日,蒋某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2、日、日,朱慧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成某某向原告实际借款未超过20000元。”  “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虽然原告提供了被告成某某出具的借款金额为30000元的借款借据,但日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自认被告成某某实际向原告借款20000元左右,同时结合日被告成某某在借款借据上所做的声明,应当认定被告成某某向原告蒋某某实际借款20000元。因双方对借款期限和逾期还款滞纳金进行了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成某某辩称借据及利息是受胁迫所写,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被告成某某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某某借款2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如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履行的,则逾期还款滞纳金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为4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150元,两被告负担5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9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好一出《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受害人借9500元,结果需承担3万元以上!期间虽有公安介入,仍未打掉高利贷主嚣张气焰,冤屈的最终乃是平头老百姓。。。  案例回放之二:  人物1——魏伟,男,日生。日,犯诈骗罪被扬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徒刑十一年四个月,现在监狱服刑。  人物2——卜金玲,女,日生。刚出校门便来到扬州市万佳房产中介公司打工。  人物3——陈先来,男,扬州市万佳房产中介公司员工。  人物4——徐茂东,男,原扬州市万佳房产中介公司员工。  人物5——沈勤,女,1960年出生,扬州市万佳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  被害人陆某、魏某夫妻。扬州市人。  诈骗犯魏伟与万佳房产中介公司陈先来系道上混的“哥们”。魏伟向万佳公司借钱未果,陈先来提出要物品抵押。  2011年11月间,当魏伟得知其远房亲戚陆某、魏某夫妻打算变卖房产的信息后,寻思机会来了,积极游说称其认识万佳房产中介公司的老板,可以帮陆某、魏某的房产卖个好价钱。  日,卖房人陆某、魏某夫妻被魏伟引荐于万佳房产中介公司。老板沈勤吩咐员工卜金玲负责处理陆某、魏某房产买卖事宜。卜金玲对卖房人说:卖房必须先到公证处做个公证手续。在去公证处的途中,又接了一位卖房人不认识的人上车,卜金玲介绍道:“这个人认识公证处的一个科长,好办事。”到了扬州市公证处后,那个名叫徐茂东的人便带着卖房人做了公证委托手续。就这样,一个根本不认识的人,却成了卖房人的委托代理人!事后获悉,徐茂东此人是原万佳中介公司的员工。  第二天,卜金玲约卖房人去中介公司,让卖房人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卖房人提出质疑:“怎么回事?我是卖房,又不是借钱,为什么要签这样的合同?”这时魏伟在一旁解释道:“你房子卖85万,抵押也是85万,到时你拿钱,她拿房子就行了,中介一般都是这样收房子的。用借钱方式也只是走个过场。”   签完《抵押借款合同》,卜金玲将卖房人带往邗江行政大厅,索要了卖房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做了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告知卖房人:房产证、土地证被押在行政处。(实际是被卜金玲私下扣留了)!  接着,卜金玲又将卖房人带回中介公司,拿出一张格式借条,让卖房人签署向卜金玲借款40万的借条。卖房人感到疑惑,魏伟一边催促一边解释:“钱分批给你们,等过户时再结清。这个星期先给40万,你先签吧,就等着拿钱好了。”  日(即签40万借条的第三天),卜金玲把卖房人叫到中介公司,要求卖房人在40万的借条上补写上“将该款项打入魏伟3900610”这么一行字,当时卖房人就问:“干嘛要打入魏伟卡上?”卜金玲回答道:“魏伟是介绍人,必须要通过他再转给你们。”  过了一个星期,卖房人催问魏伟40万房款,魏伟告知:“卜金玲恐怕一时拿不出钱来,我已从她那要回房产证,这笔买卖算是撤销了。”魏伟将伪造的假房产证、土地证递交到卖房人手中。  事实是:此款早已于2天前(11月23日,卖房人签下40万借条的第二天),由万佳中介公司老板沈勤分二次,一笔15万,一笔25万,汇给魏伟300610卡上,而魏伟经过此卡当即返汇给沈勤账户7万元。  至此,魏伟与卜金玲大功告成!魏伟空手套白狼斩获不义之财33万元,卜金玲抛出33万元,转眼间狂揽7万元高利贷利息进囊中!(高出同期银行利息的10倍!)  卜金玲并不甘心眼前的获利,她在盘算下一步的更大利益。  日,魏伟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收监,卖房人陆某、魏某夫妻才知一直保管于家中的房产证、土地证竟然是被魏伟、卜金玲掉了包的假证!也因此知道了,自己当初签下的40万和以后的10万借条,计50万元,被魏伟拿去42万元,卜金玲回扣利息8万元!  于是,受害人陆某、魏某夫妻找到卜金玲理论,声明自己未拿一分钱房款,卜金玲不予理睬,拿出当初签下的借条,振振有词的算起了帐,声言:要么拿出68万元还款,要么将房子抵充借款!  日下午,万佳中介公司老板沈勤邀约10几名小混混,以讨债的名义到卖房人陆某门上骚扰,报警后,邗上派出所带走部分人,留下的部分人继续敲门砸门,长达4小时之久。  5月4日晚,10几名小混混再次登门,从20::40分一直到22:20分,当晚邗上派出所出警3次,此次骚扰升级,撬坏陆某家的大门锁!  5月5日,从上午8:40分开始,10几名小混混有恃无恐,轮番猛踢陆某家大门,10点钟左右,陆某60岁的父亲出门时,遭到小混混殴打,邗上派出所出警将肇事人带回派出所审查,直至下午16点,一帮小混混才撤离。  为了躲避万佳中介公司及其涉黑团伙人员的无休止的暴力骚扰,受害人陆某、魏某夫妻俩远走他乡亡命天涯。即便如此,万佳中介公司利用黑势力对受害人的父母威胁不断升级,声言:“挖地三尺扒出陆某、魏某,好好修理修理,直至交出房产!”无奈之下,受害人的父母也只得离家外躲!  见武力与恫吓未达到预期效果,日,扬州市万佳房产中介公司法律代理人以卜金玲委托人身份,手持50万的借条,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借贷纠纷民事诉状》,将卖房人陆某、魏某列为被告。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500000元整。  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4114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450(以上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前,实际应支付利息、违约金以判决书为准)。  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5800元。  4、依法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日上午9时30分,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在第三法庭,重新换人,由民事庭副庭长王松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混淆是非,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利用与法院私交甚熟的关系,以民事纠纷为案由,达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人民法院视为自己的私家法院,将广陵法院置于自己的赚钱工具,将法官沦为其胯下的挡箭牌。  王大庭长位高权重,在庭审中容不得半分抗辩,不但自觉地充当了一审原告方的律师,竟然当庭藐视受害人(被告方)的人格,在言语的激怒下,受害人严正地提出了:“抗议!”  王松林庭长将法槌敲得震响:“抗议无效!”。。。上演了一幕难得一见的庭审闹剧。。。。。。  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3)扬广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持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抵押借款合同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认为原告与案外人魏伟共同欺骗,无事实依据,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借款本金的确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实际借款为420000元的证据,故本院根据原告在刑事诉讼中的陈述,确定借款本金为4775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158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应由两被告承担;对于双方在扬州市香格里拉酒店庄园13幢607室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可按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卜金玲借款477500元,并对382000元借款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自日至实际还款前一天的利息,对95500元借款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自日至实际还款前一天的利息;  二、被告魏某、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卜金玲律师代理费损失15800元;  三、原告卜金玲就扬州市香格里拉酒店庄园13幢607室房屋按抵押权登记的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判员:王松林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慧慧  收到该判决书后,受害人义愤填膺,被法官王松林利令智昏、不惜以身试法而枉判的恶劣行径所震惊,严正质疑:  一审法官不顾案情实质,不顾客观事实,不顾受害人的合理申辩,不顾“先刑后民”的法规准则,不顾公平公正的法官职业守则,而是全盘接受、直接认定被上诉人的所有主张,独断专行做出强制性审核认定,其行为充分涉嫌包庇罪犯、枉法裁判等违法乱纪。  -------同时,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借贷主体未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款项数额未查清。  3,对本案焦点人物,获取款项42万元的实际人魏伟未做证据调查。  另外,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日,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显然,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  据此,受害人于日(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  案例回放之三:  人物1——蒋某,男,扬州市万佳房产中介公司员工。  人物2——沈勤,女,扬州市万佳房产中介公司老板。  人物3——刘某某,男,社会闲散人员,与万佳房产中介公司熟识,充当原、被告之间的牵线人。  受害人杜某某、张某某夫妻(被告),仪征市真州镇人。  原告蒋某与被告杜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杜某某、张某某共同向原告借款200 000元,借款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起30日;被告刘某某为被告杜某某、张某某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分别以现金、转账方式向被告杜某某、张某某支付18 000元、182 000元,被告杜某某、张某某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同时确认: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执行,逾期按日加收5‰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杜某某、张某某未还款,被告刘某某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借款利息、违约金(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代理费6 200元;被告刘某某对被告杜某某、张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借款合同;2.借条;3.结婚证复印件;3.委托代理合同与代理费发票;4.日沈勤出具的说明。  三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合法有效,故被告杜某某、张某某应当清偿债务,被告刘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杜某某、张某某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律师代理费6 200元。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张某某支付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应当按约对被告杜某某、张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律师代理费6 200元;  二、被告杜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200 000元为基数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被告杜某某、张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疑点述评:  1,被告打借条20万元,实得转账18.2万元,另1.8万元为借款一个月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应为925.17元,即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为3700.67元。被告借给原告的利息高出银行利息近20倍!属典型的高利贷违法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2,原告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借款合同;2.借条;3.结婚证复印件;3.委托代理合同与代理费发票;4.日沈勤出具的说明。——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原告蒋某为万佳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公司行为,而沈勤为公司老板,因此沈勤出具的说明既有利益关系,更有做伪证的嫌疑,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3,法院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词,甚至有伪证的成分,便全盘采纳原告的所有主张,有枉法判决的嫌疑。  2014年3月走访调查,受害人邻居反映:老杜一家被害惨了,本想将现居住的房子卖掉,换一套环境好一些的房子,不知这么的上了别人的圈套,钱没拿到还莫名其妙的扯上了高利贷,黑社会2次上门逼债,闹得可吓人了。从月份起,就再也不敢在家住了,这期间只能偷偷摸摸的回家看一眼,搞成有家不能回,这世道咋会变得这么黑啊?!  有照为证,受害人杜某某家大门上,被黑帮讨债鬼涂满了谩骂秽语;门栏墙面“全家死光”四个大字隐约可见。  毋庸置疑,广陵法院的判决为黑社会犯罪的嚣张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案例回放之四:  人物1——张某,女,扬州市万佳房产中介员工。  人物2——李某,女,扬州开发区施桥镇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洪利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其中在8万元的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但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并承担8万元借款的利息。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一张;日,被告向原告出具8万元借条一张,在该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已裁定对被告位于扬州市荷花池新村11幢14-16轴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依法应对本起诉讼负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8万元,并从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8万元借款本金计算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260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1 510元,计6 3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本案疑点述评:  1,未联系到被告本人,故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从证实;  2,“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万元借条一张;日,被告向原告出具8万元借条一张,在该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1)、前期10万元借款是无息借款?(2)、既然前欠款10万元未还,为何相隔8个半月后再次出借8万元于被告?此事于情于理不合逻辑!(3)、在后期的8万元借条中都已写明了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率按银行的四倍计算,那么此时却对前期的10万元只字未提,这说明要么10万元已归还,要么原告主动放弃了对前期10万元的主张。  3,最后8万元的借款日期是日,还款日期为日,原告于日向法院起诉,原告在被告未履行还款之约定的1年后才起诉,并且单单只针对8万元的借款追讨利息,其中隐藏着巨大的猫腻!  由于被告李某原居住地已整体拆迁,未能联系到本人,将继续追踪本案例的实情。。。  值得关注的是:
  案例回放之二、案例回放之三、案例回放之四,这3起案件的主角均为扬州市万佳房产中介公司 所属员工担当,无一不例外的是由涉及房产而延伸到高利贷的范畴,更加荒谬的是,受害人之所以冤,并没有实际拿到所谓的“借款” !但最终结果,往往是敲诈勒索得以“完美收官”。  从黑中介形式套路上不难看出,先是以黑社会上门骚扰、武力威胁受害人,致使受害人背井离乡躲避;  接着,动用法院这把保护伞,以国家法律的名义将一切非法行径化身为合法外衣。因为前期黑社会骚扰的作用力,他们掐准,受害人必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如此,黑中介可以肆意主张,而法院也顺势采信,反正“无对证”。。。  【 结 束 语 】当你看到这些幕后故事时,还会相信“公平、公正”吗?还会期待法院是个说理的衙门吗?还会仰视法官正义的身影吗?  人民法院为人民——这就是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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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为人民——这就是中国梦!
  @日大众论坛删帖忙 2楼
18:44:30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  当你看到这些幕后故事时,还会相信公平公正吗?
  如同东莞性产业的兴盛所致,扬州的政法机构积极为中介公司赚黑钱提供了有效的庇荫——   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不立案,以“民事纠纷”为由推荐于法院;  而此举正中涉黑者下怀:法院早已被其收买,百分之百按黑中介的所有主张判决!【扬州某位律师自曝:一年打点法院需百万元以上】
  司法腐败导致社会动荡!
  让司法干警正确,有序的施行国家和人民赋予给他们的执法权力而不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满足自己的私欲、为所欲为。
  中国法律被黑法官枉法联盟强奸了难道真的没人能管吗?难道我们中华民族使司法腐败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了吗?!
  只有人民有了权力,追溯性民主,才能根本解决诸如此类的众多人民受到侵犯的问题  
  从黑中介形式套路上不难看出,先是以黑社会上门骚扰、武力威胁受害人,致使受害人背井离乡躲避;  接着,动用法院这把保护伞,以国家法律的名义将一切非法行径化身为合法外衣。因为前期黑社会骚扰的作用力,他们掐准,受害人必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如此,黑中介可以肆意主张,而法院也顺势采信,反正“无对证”。。。
  黑中介杀人越货、公安不作为、法院助纣为虐,此状况在扬州“已经到了相当相当严重的地步了”,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宁。
  法官违法乱纪,纵容罪恶的行为必须得到惩罚;人民法院要将这个别祸害人民法院形象的法官清理出法官队伍。否则,人民法院的名声会被这些败类毁灭殆尽!
  【黑中介自爆】:最后一步,如果借钱人实在无法还给我们钱了,我们就会拿着他的条子去法院起诉,再在法院花点钱打通关系,法院就会以这是民间借贷给我们胜诉.也是百战百胜的事情.到最后我们还是能拿到钱.这就是高利贷。
  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于网络的77个“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检索,3个百分之七十值得关注:  1,受害人(被告)未到庭、缺席审判率:70%;  2,中介公司假借个人名义形成的借贷行为是70%;  3,借款为高利贷行为的为70%。  同时,无一例外的是,受害人充当了被告。
  扬州的司法腐败已经登峰造极!
  谈到法官,人们经常想到的就是“素质差、不懂法律、乱判决”。然而,他们危害社会时,更是祸害百姓一生!
  司法腐败的扬州,法官与黑势力的利益链到底有几多?
  似乎在这些法官的心目中,法律是可以把玩的,是可以任意而为的。在某种程度上说,这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更容易摧毁法律的公信力,摧毁法院的公信力。法院都能明目张胆地违法,那么普通公民又如何能信赖法院定纷止争、审判罪案时的公平、公正性?
  当法院成为揽钱的工具时,冤假错案便泛滥横行。。
  最高法院院长要求各级法院接受网民的监督,这是社会的进步,给公平正义带来了光明的前途。
  扬州再爆司法腐败:黑中介假诉讼,法院帮助敛黑钱!
  周强说“ 法院不怕出洋相,不怕晾家丑,就是要用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他这个调子定的好,给全国司法公平指明的方向,就是用舆论监督督促司法公开,最终达到司法公正。
  要相信人间自有公道,  终究邪不压正, 期待那些腐败分子落网的那一天!!
  法院由众多生物之人组成,当然也会出现懒政、渎职、贪腐、做作、演戏甚至和鸵鸟一样藏身。问题是,当事法院能不能发现和纠正自身的问题,无愧于“人民法院”的称号?
  中国法律被黑法官枉法联盟强奸了难道真的没人能管吗!难道我们中华民族使司法腐败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了吗?!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提醒:在党中央高调设计推出依法反腐、有案必查、有贪必反、有腐必肃逐步走向法治轨道的当下,党和国家及受害百姓一定要高度警惕官僚腐败的最后疯狂打击报复。
  法院不只是不能公正执法,而是通常为违法犯罪保驾护航。
  扬州法院是否铁了心要不断刷新司法腐败吉尼斯纪录?
  人民法院腐败、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进行诈骗  依据“ 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8、9条和 第10条;需要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员追究纪律责任的,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分别按照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移送相关司法部门。
  以下内容引自《民事诉讼法》179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法定原因】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社会发展到现在,百姓无处伸冤,并遭受更深层次的迫害,不能不说是社会的倒退。
  即使在腐败到了极点的清政府,《杨乃武与小白菜》也能从慈禧那里讨回公道,在共产党治理的天下,我們不能接受冤案查不清的现实!
  中央巡视组即将入驻江苏!
  中央政法委副书记3月22日在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上要求:要及时查处极少数害群之马。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反映的问题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依纪查处极少数害群之马,第一时间作出回应,给社会一个交待,对舆论监督内容不实或者有偏差的,要第一时间作出澄清。
  4、2014年第二轮  时间:2014年7月 数量:13个  常规巡视:10省份(广西、上海、青海、西藏、浙江、河北、陕西、黑龙江、四川、江苏)  专项巡视:3个(国家体育总局、中科院、一汽集团)
  带队巡视江苏的徐光春(生于1944年,曾任河南省委书记)。巡视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问题,然后通过督改、整改、复查,为制定预防腐败、惩治腐败方面的制度和决策,提供依据。
  孟建柱要求,领导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有党性、有纪律、有原则、有操守的人。要把好廉政关,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守住党纪国法的底线,进一步提高思想境界,抵得住私心、私情、私利的诱惑,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据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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