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民政局管五保户住院监管有难度吧,现在住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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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照相领结婚证国家规定是多少钱啊?我去一共交了60元,这符合国家规定吗?
规定结婚登记收费每对9元。交了60可能还有装结婚证的套子,照相的费用等。现在X县民政局把结婚当成生意在做了,审计部门什么时候对这部分钱的去向进行审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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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局长何子安: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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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市民政局局长 何子安
&&& 主持人:何局长,您好!欢迎您参加本期的政务访谈栏目。今年,全市民政系统开展了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建设,通过建设服务型民政,我市民政工作发生了哪些新变化呢?
&&& 何子安: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是省民政厅党组适应现代民政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而作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动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目标追求。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省厅的要求,与全市开展“创先争优”、“执行力、创新力、公信力”建设年活动紧密结合,着力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 一是改进了一些不适应群众愿望和要求的政策办法。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创新实施“五线一网”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制度,制定出台城乡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被国家民政部表彰为15个示范单位之一。拓展社会救助平台,市局、莒县分别成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开通社会救助热线,东港区创新城乡低保对象确定办法,推广实施听证制度,五莲县采取“一线工作法”,对全县农村低保进行逐户核查,规范低保准入退出制度,岚山区探索建立居家养老办法措施,拓展养老服务渠道,推动养老事业发展,日照经济开发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经济资源优势,提升社会救助标准,全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日趋完善。针对农村社区建设出现的重硬件设施建设的认识偏颇,及时研究提出了重点抓好服务和管理的具体思路,着力强化社区的服务功能,采取下放、下沉、流动服务等方式,将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十几项服务延伸到社区,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 二是创新完善规范了一批有序的工作运行制度。以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四连冠”为契机,创新完善保障部队海训长效机制,提升海训保障能力,得到全国、全军等有关领导充分肯定,并转发全国学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音采访报道。各区县强化大拥军观念,细化拥军措施,落实责任机制,形成依靠制度抓服务保障的拥军格局,受到驻训部队赞扬。制定出台《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将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在原来的基础上翻了一番,最高达到6.6万元。优化军休干部服务制度,军休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认真落实行政审批进大厅服务要求,建立完善审批服务规范,行政审批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围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推动党建规范,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创新建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园,制定落实了培育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改善殡葬服务环境,推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积极开展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在全省率先实现地名普查试点全覆盖,得到省厅充分肯定。规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加大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力度,完善安全运行制度措施,福彩销售工作实现新突破。
&&& 三是面向特殊群体积极兴办了一些实事。建立优抚对象康复轮流疗养制度,依托市荣军医院首次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康复疗养,截至目前,已安排3期120名优抚对象入院疗养,常年住院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达71人。建立并落实优抚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报销医疗费用2342余万元;实施“安居工程”,为640户重点优抚对象维修新建房屋1967间。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改善弃婴和孤残儿童实行集中养护条件,38名弃婴和孤残儿童入住儿童福利院新居。组织实施城乡困难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救助高等教育新生1158名,发放救助资金323.15万元。落实防灾、救灾措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与市太阳能协会联合出资170余万元,为全市所有乡镇敬老院一次配好饮水、洗浴设施,改善了生活条件。
&&& 四是进一步加强了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市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儿童福利院按时启用,一期工程其它项目进展顺利。将莒县、五莲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列入全省民政重点工程,得到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资金支持,目前建设所需用地已经完成划拨,正在规划设计当中。加大烈士褒扬工作力度,投入资金660万元,完成了日照烈士陵园的改建,散葬烈士实行集中管理工作正在有序推开;五莲县投资1290万元迁建烈士陵园,为人民群众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了良好环境。通过购买和新建方式解决城市社区配套用房4.3万平方米,已建成的220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总面积达到20余万平方米。
&&& 五是狠抓了自身建设。以开展“三力”建设年活动和推进服务型民政建设为契机,狠抓科长队伍建设,建立并实施科长以上领导干部每日工作网上公示活动,完善工作考核督导办法,设立工作创新、团队协作突破等奖项进行评比表彰,形成了抓干部队伍建设的良性循环机制。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狠抓政风行风建设,市局连续三年获市直政风行风评比前三名。莒县民政局规范机关建设,整合服务资源,提升办事效率,省厅简报转发全省学习。注重典型培育,创建服务品牌,开展“五十佳”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培树了一批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先进典型,激发了广大民政干部职工敢于创新、干事创业的热情。
&&& 经过一年来的实践,我们初步探索了推进服务型民政建设的路子,得到了省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省民政厅以简报形式转发全省学习,市委杨军书记、市政府李同道市长分别作出批示,并以市委《工作简报》、《工作情况》转发全市推广。《深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建设的实践与思考》获省厅理论研究一等奖。
&&& 主持人:冬季已经来临,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冬季困难群众的生活,请何局长介绍一下,市民政局在保障今冬困难群众生活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 何子安:今年冬令期间,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普遍开展救助活动。
&&& 一是积极开展临时社会救助。根据即将出台的《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在深入调研、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为因天灾人祸、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发放临时救助金。初步测算全市共有发放对象1.3万人左右,需发放临时救助金约300万元。
&&& 二是扎实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日照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因大病住院治疗不影响到基本生活,将在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患病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初步测算全市共有发放对象2万余人,需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约500万元。
&&& 三是切实做好城乡特困家庭帮扶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帮扶城乡特困家庭活动的通知》,由民政局牵头,负责对全市帮扶特困家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检查督导,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帮扶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编发帮扶工作情况专报,统筹汇总各单位帮扶情况,提出推进工作的建议意见,确保帮扶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切实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春节前夕,全市各级将对开展向困难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根据春节前物价上涨情况,我们将积极与统计、物价、财政等部门沟通,及时为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确保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 主持人:10月14日,民政部确认我市为“全国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请何局长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 何子安:去年以来,我市在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基础上,围绕加强社区领导、完善各类组织、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运行机制、搞好队伍建设、保障社区运转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实践,创新建立了以“两个强化、两个转化、三个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了农村社区建设深层次的突破。
&&& 我市创新建立的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基层政府职能、机关工作人员下沉到社区,使农村干部的选拔范围扩大,使农民群众享受到了近距离、高效能、优质化的政府公共服务,促进了政府由行政管理型向优质服务型转变,推动了机关人员工作理念的转变、公仆意识的增强、工作作风的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的提高,政府在服务中加强了社会管理,社区逐渐成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我市的做法得到了民政部、省民政厅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探索研究创新农村社区管理服务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近日,民政部以民函〔号文件批复我市为“全国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要求我市围绕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服务体制等问题开展实验工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再次感谢何局长参加我们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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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生病无人照顾
万宁市民政局:可拨救助款但缺人手
  南国都市报4月9日讯(记者&杨琼文)“我小舅韦运忠今年63岁了,是一名五保户,现在生病了,都没有人照顾,希望有关部门能伸出援手帮助他。”4月8日晚上,从上海赶到海南的李华强先生拨打南国都市报新闻热线求助。  据李华强先生介绍,其小舅韦运忠10多岁时从广东信宜市到海南谋生,后来落户到万宁市长丰镇大州村委会新民村,因小舅韦运忠生活贫困,没娶到老婆,成为了五保户,一个多月前,身体一向硬朗的小舅韦运忠不幸患病卧床,躺在家里没人照料。  “直到前几天,我听说小舅子在海南患病没人照料后,才从上海匆忙赶到海南,并将卧床在家的小舅子送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李华强说。“我是在上海上班,没有过多时间照顾小舅,我真的很希望政府能伸出援手。”  南国都市报记者将五保户韦运忠的情况向万宁市民政局崔局长反映,崔局长告诉记者,万宁市目前只有老人院,还没有救助站,市里面的五保户生病后,都是靠其亲属照顾。崔局长表示,可以给予五保户韦运忠一些医疗紧急救助款,但没法派人照料该五保户。你好。我叔子是五保户的,别人五保户的今年都领了棉袄,唯独他没有,请问归谁管,怎么投诉。我是重庆江津_百度知道
你好。我叔子是五保户的,别人五保户的今年都领了棉袄,唯独他没有,请问归谁管,怎么投诉。我是重庆江津
好,别人五保户的今年都领了棉袄,怎么投诉,唯独他没有,请问归谁管。我是重庆江津区的。我叔子是五保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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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村里干部没有给他,我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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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民政政策法规问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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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法规问答(1)
第一部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一、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二、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局等部门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目前,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如何救助?
2012年10月1日起,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72元/月/人。城市三无对象实行全额补助,其他救助对象实行差额补助。
四、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具备什么条件?
持有我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哪几种情况,不得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审核时有哪些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市低保:
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且未自行寻找工作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所介绍工作的;2、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3、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4、家庭人均存款或有价证券总额高于本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6、拥有豪华住宅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7、半年内购买柜式空调、新式电脑、新式大屏幕彩电的;8、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9、饲养大型、名贵宠物的;10、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的;11、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两次以上且拒不改正的;12、有贵重首饰、高档音响等非生活必需品和有奢侈性消费,或者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13、日常费用支出明显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或家庭水、电、燃气、通讯费等单项支出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0%的;14、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非农户口迁移除外),或者购买户口办理低保的;15、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其他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
2、除上述不得纳入城市低保情形的,对在册低保对象审核还有以下规定:
上述15项既属于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的情形,又属于对已纳入保障范围,因家庭人员构成、收入等变化而需要年度审核、季审和抽审以及清理的重点对象。另外也对下述几项进行重点审核清理: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的(如农村户口办理城市低保的;失地农民整体纳入的);2、家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3、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管理机构,致使审批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并且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人员、户籍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4、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保障金的;5、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街办、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3、对于城市低保审核过程中,发现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车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市车辆管理所核查出具的《车辆情况证明》,按照“遵循政策、注重事实、扶贫救困”的原则,分别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置:1、车辆达到强制注销状态或已经报废,但车辆信息一直未注销,经核查,家庭收入、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资格予以保留;2、车辆变卖、挂靠,因种种原因没有过户,车辆管理所核查仍有车辆信息记录的;或者为了逃避核查,属2012年1月1日以后车辆信息发生转移(过户、变卖)的,低保资格予以取消(低保家庭拥有车辆,属于隐瞒家庭财产的骗保行为,一旦取消,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低保);3、夫妻离异,车辆信息属于非保一方的,经核查,现在享受低保的一方家庭收入、财产符合低保条件,低保资格予以保留;4、车辆登记信息核查不准,经调查不属实,低保资格予以保留;5、低保家庭中有1辆三轮汽车,且作为生产之用的,低保资格予以保留,两辆以上(含两辆)三轮汽车的,低保资格予以取消;6、其他特殊情况,上报市局低保处审核审定后予以处理。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是什么?
1、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及《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口数及其之间关系、家庭各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家庭就业、收入情况、申请理由、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等;(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共同生活家庭各成员收入证明;(4)需提供的残疾证、结(离)婚证、在校学生证明以及其他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会同社区(村)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入户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定期组织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评议结果是否符合享保条件均须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审情况签属意见报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3、区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和复审,根据抽查和复审情况进行会议研究,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对审批情况反馈镇街进行二次公示;根据审批情况提出当月低保发放计划,将计划分别提交财政部门拨款和金融部门分户上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区民政局批复文件后,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发给低保金存折及新纳入保障对象《城市低保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分类管理”的要求填写城市低保证,并一次性发放低保证和低保存折;对每次公示有异议的,暂停发放低保存折和低保证,按程序重新进行核实。
七、城市低保民主评议有那些要求
1、城市低保民主评议人员的要求及构成
城市低保评议人员要求:熟悉村(居)委会基本情况、政策观念强、坚持原则、敢讲真话、群众基础好、热心村(居)事务、责任心强、处事公道正派。
城市低保民主评议人员构成:民主评议小组组成一般由镇(街)民政工作站站长兼任,副组长由村(居)党支部书记兼任,成员一般由村(居)干部、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热心公益志愿者、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邻居代表、楼组长、村(居)民代表组成。原则上每年由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居)低保评议人员库一次。村(居)人口1000人以内的不少于30人;人的不少于40人;2000人以上的不少于50人。每次评议时由组长从低保评议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0-40人参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每年审核复核时进行,有新申请对象时每季度评议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评议。
2、城市低保民主评议的程序
(一)镇(街)民政工作站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差额补助、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新申请低保的家庭户主(或委托的代理人)必须在评议会上如实自述家庭贫困原因,家庭经济收入、就业、子女成家或在校等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评议对象因身体原因不能自述的,填写委托书后,可委托他人代述)。
(三)调查小组组长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陈述入户调查情况,出示新申请对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原低保对象提出继续享受低保和取消低保建议及理由,供评议小组评议。&&&&&
(四)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政策规定对新申请对象和原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价,决定其是否参保和续保。&&&&
(五)拟确定的低保对象由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逐户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表决时当事人应当回避。现场唱票、计票,现场宣布评议结果。
3、城市低保民主评议的实质是什么?
城市低保民主评议主要是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低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结论。
八、办理城市低保时,哪些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包括: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3、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4、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5、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廉租住房补贴以及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7、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8、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9、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款物。
九、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如何核算?
对初次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进行收入计算和已纳入城市低保的家庭进行季度(年度)审核时,应根据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1、在职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
2、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3、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应比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法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每人)=(义务人家庭总收入-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义务人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数)×30%÷被赡养、扶养、抚养人数
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6、一次性土地补偿资金在核定收入时,要扣除需缴纳和支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可分摊的月份计入家庭收入。
7、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十、城市低保金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1、对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低保金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低保对象,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十一、什么是“分类施保”?“分类施保”的标准如何确定?
1、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后,符合下列规定中一项或多项条件的,按最高一项给予补助;
2、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的,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保障金;
3、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的,凭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对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上述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以上或者按全额发放保障金;对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0-30元保障金;
4、低保对象家庭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凭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危重病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以上或者全额发放保障金;
5、低保对象家庭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凭学校出具的证明,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学生每人每月增加10-30元保障金;
6、对低保对象中单亲家庭提高补助标准的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7、城市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十二、城市低保金如何领取?
城市低保金以货币形式按月社会化发放,城市低保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低保金领取存折、居民身份证,到定点银行按月领取低保金。
十三、什么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十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省政府确定全省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不低于省级最低限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能够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本县、区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目前,我区执行市定的农村低保标准2020元/人/年。
十五、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具备什么条件?
持有我区农业户籍并长期居住,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六、哪几种情况,不得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
1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2、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3、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5、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7、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以及子女;8、其它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
十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农村低保申请书;(2)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户籍迁出但尚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应计入家庭成员;现役军人,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按排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评议程序同前城市低保评议),将评议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初审,并进行公示;镇人民政府将初审结果,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审核;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将全部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每季度集中受理、审核。
3、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纳入的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送达申请人。每季度集中审批,审批结果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重新审核、申报。
十八、办理农村低保时,哪些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包括:1、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的收入;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3、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助、福利等);4、出租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5、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6、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精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性质的费用;9、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及享受政府特殊照顾人员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金等;3、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给予的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和实物。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高龄补贴、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基础养老金,生产性补贴、临时性补贴、捐助款物、慰问款物等;4、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九、办理农村低保时,家庭收入如何核算?
1、初次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根据其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审核时,根据此前6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2、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务工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经营性收入: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平均减半作为实际收入。
4、财产性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的,按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5、转移性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价计算;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
6、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
7、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明显不合理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收入10%的比例计算。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付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8、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收入根据实际收入计算。
二十、农村低保金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农村低保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对困难群众分档,每档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
二十一、农村低保金如何领取?
农村低保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不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农村低保对象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低保金领取存折、户主身份证,到定点银行按月领取低保金。
二十二、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二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包含哪些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政策外所需的教育费用从五保供养资金中列支。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纳入本区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负担;因病住院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疗费用部分,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核销。
二十四、农村五保供养形式有哪些?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二十五、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多少?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目前,我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为5200 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 元/ 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为到4700 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500 元/人·年)。
二十六、农村五保供养如何办理?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十七、什么情况下,应取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3、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4、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二十八、农村五保供养金如何发放、领取?
集中供养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五保对象因身体、智力等原因无法自行领取供养金的,其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专人代为领取,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十九、什么是临时救助制度?
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三十、临时救助对象包含哪几类人员?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
2、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乡困难人员。
三十一、救助对象因哪些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生活类原因。因为收入不稳定,短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户家庭;
2、突发类原因。遭遇以下几类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1)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2)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4)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5)城市“三无”人员丧葬费;(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三十二、临时救助标准如何确定?
1、临时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开展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根据救助对象遭遇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三十三、临时救助如何办理?
1、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村(社区居)民委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2)收入证明;(3)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将申请家庭情况及申请事由公示7天。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并确定救助金额;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区民政局予以书面回复。
对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救助,后补齐手续,确保其基本生活。
三十四、临时救助金如何领取?
我区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直接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到镇、街领取救助金。
三十五、什么是大病统筹救助?
大病统筹救助是指城镇参保职工、城镇参保居民和农村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住院费用单次超过部分(即:城镇参保居民和农村参合农民住院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城镇参保职工住院费用13万元以上部分),由政府出资与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等统筹使用,进入大病统筹救助报销的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三十六、哪些情形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统筹医疗救助范围?
1、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产生的住院费用;
2、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能提供的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者;
4、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及在境外就医的;
5、交通肇事、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6、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规定的。
三十七、大病统筹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城乡参保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参保城镇居民)大病救助标准:
1、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住院费用单次超过3万元,进入大病救助,其中3-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85%比例报销,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按90%比例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城镇参保职工大病救助标准:
1、0-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住院费用单次超过13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救助,报销比例为90%,封顶线为30万元。
三十八、大病统筹救助如何办理?
市域内住院的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单次住院费用3万元以上部分和城镇参保职工单次住院费用13万元以上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只给医院结清个人自费的部分,大病救助部分由就诊医院和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直接结算。
市域外住院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同时,符合大病统筹救助政策的,同步办理大病统筹救助手续。
三十九、什么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群,或者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改善目标人群健康状况的一种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制度。
四十、哪些人可以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群众(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四十一、城乡医疗救助方式有哪几种?标准是什么?
城乡医疗救助分为参合资助、日常救助、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单次住院救助和年度累计住院救助五种。
1、参合资助标准。农村五保户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每人每年个人缴付的参合费,由于市民政局、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2、日常救助标准。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户中的的“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聋哑残疾、言语残疾),每人每年可享受300元日常医疗救助。
3、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标准。困难群众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费用、终末期肾功能衰竭透析费用、血液系统疾病(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诊疗费用、重症精神病诊疗费用、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的药品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和大病统筹救助政策后,剩余年累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费用,城乡低保户个人负担在2千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五保、三无对象全额予以救助。
4、单次住院救助标准。困难群众单次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救助政策后,剩余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住院费用(五保、三无对象含门槛,其他困难群众不含门槛),城乡低保对象按7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五保、三无对象全额予以救助。
5、年度累计住院救助标准。参加了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城镇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城乡低保户,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单次大病救助、年度累计大病救助后,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费用在5千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四十二、城乡医疗救助如何办理?
城乡医疗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住院单次救助、住院年度累计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无缝衔接,实行“一站式”救助。
1、参合资助程序:
区民政局每年10月上旬将农村五保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人数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民政局审核后提供的资助人数,将参合救助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区财政局按区民政局提供的资助花名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账户。
2、日常医疗救助程序:
市民政局,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联合下文预拨日常救助资金到区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区民政局每年4-5月份对符合日常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摸底审核、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医疗救助对象拨付日常医疗救助资金;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3、单次住院救助程序:
市域内住院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出院时,只给定点医疗机构结清住院总费用中个人自费部分,医疗救助(单次住院救助)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费用,一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直接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本医疗机构上月医疗救助(单次住院救助)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况以统一报表形式报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经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直接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账户。
市域外住院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在相应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报销的同时,同步办理医疗救助(单次住院救助)手续。患者将所需资料报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由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市域外住院患者资料及所需资金报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及时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相应经办机构,个人在经办机构领取医疗救助(单次住院救助)资金。
4.年度累计住院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程序。符合年度累计住院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向各县区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中心(属市本级参保职工的低保对象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由各县区经办中心(属市本级参保职工的低保对象由其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医保处)审核后,汇总报送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予以复核、拨付。年度累计住院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时间,以患者出院时间年对年、月对月、天对天进行统计,逾期(超过一年)不申报救助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十三、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提供哪些证件及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农村五保供养证》、《五保供养金领取存折》、《合疗证》、《医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及各经办中心在确认其身份时如有疑议,由县区民政部门协助确认。
四十四、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有哪些规定?
&&& 答:1、调整范围;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公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简的(包括外省回陕的精简职工)
&&& 2、补助标准:精简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调整为:200/月(含医疗费30元);精简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调整为:260元/月(含医疗费30元);精简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调整为:350元/月.(含医疗费30元);精简时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调整为500元/月(含医疗费30元)。
&&& 3、发放办法:对困难企业、无支付能力的单位、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补助,企业发放;远单位因改制、破产不复存在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县(区)民政部门发放;外省回陕的省财政列入预算,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 4、有关要求:以前未办理过救济费手续或者以前办理过但又停止了的一律不在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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