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观止鉴赏集评》为什么没有大义灭亲?

张遇哲:不再鼓励“大义灭亲”是一种进步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张遇哲:不再鼓励“大义灭亲”是一种进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诉法修改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详见本报今日A18版)。
  “大义灭亲”中的“大义”两字,其实就已经界定了这在传统上是一个褒义词。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刑诉法48条更是规定了公民有绝对作证的义务,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没有沉默权,这就意味着,如果不检举、揭发、作证亲人犯罪,那么自己也可能将身陷囹圄。
  2003年,河南农村少年张鸿雁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舍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张鸿雁的哥哥将张骗到其住处,致使张被抓获。事后,哥哥的“大义灭亲”行为遭到舆论强烈质疑。因为我们的感情,似乎更接受“亲亲相隐”这样一种传统规范。
  事实上,虽然自古以来中国社会不乏“大义灭亲”的故事,但为社会和国家法令所遵循的主导性原则还是“亲亲相隐”。而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很多国家法律也都有容隐制度,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大义灭亲”的法律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陷入“两难悖论”:如果出庭作证,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导致嫌犯心灵绝望;不予揭发,则可能导致全家受刑罚制裁的惨痛后果。显然,大义灭亲理念下的强迫揭发,加剧了法律和情理的冲突,背离人之常情和常理,容易导致削弱损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伦理关系,也有损害传统道义规范的嫌疑。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不应该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应该充分尊重社会伦理纲常,不能为了某种底线价值去一刀切地否定后者。大义灭亲生硬割裂了维系社会的血缘亲情,无视国民间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关系,其恶果远甚于犯罪本身。倘若亲人之间缺乏起码的信赖和情感,而充满猜忌和提防,对于维系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和睦,必将是一种毁灭性的灾难。须知,从来没有哪个社会因为犯罪而崩溃,但是道德沦丧的社会却可能走向终结。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关键时刻,能否成为一个拥有正常社会伦理,又能具备有效司法权威的法治社会,“容隐权”又一次充当了风向标的功能。近些年,学界主张部分恢复亲亲相隐制度的呼声渐高,如今终于进入立法部门的视野。赋予一般案件中父母、子女和配偶等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是司法对人性价值的理性回归,彰显法律与情理的水乳交融,值得肯定与期待。  (河南 张遇哲)
| (编辑:SN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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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如:孔子为什么主张【大义灭亲】?孔子孟子商鞅秦法亲亲相隐
分类: 非儒这个小文主要批评邓晓芒先生,没有认真阅读儒家著作,未能理解孔孟大义。
一、儒生厌恶孔孟学说,对孔子主张进行了曲解 在邓晓芒和儒生的辩论中,双方都隐含一个前提:孔子主张亲亲相隐,而不主张大义灭亲。这实际是当今儒生厌恶孔孟之学,假造出来的印象。邓晓芒不查,上了他们的当。未能指出:既然儒生们厌恶孔孟思想,为什么不弃儒投墨? 众所周知,“亲亲相隐”的典故出自《论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叶公认为儿子举报偷羊的父亲是“直”,孔子反驳说不举报才是“直”。 邓晓芒看出了其中一个关键:孔子反对举报。注意,是反对,而不是容忍。当今各国法律都有容忍亲亲相隐的内容,而不是鼓励亲亲相隐。正如不制止犯罪应该被容忍,而鼓励犯罪、参与犯罪也是犯罪。容忍亲亲相隐,和孔子的不亲亲相隐就是错误,有着本质的不同。当今儒生知道孔子错了,却贪恋孔儒提供的饭碗,曲解孔子欺师灭祖。看过一点古籍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儒生厌恶对亲亲相隐的鼓励,就应该弃儒投墨。道理很简单,儒墨几乎处处相反。 但是邓晓芒没有去研究什么是“直”,也没有注意孔儒还主张大义灭亲。先谈这个“直”。所谓直,大儒朱熹解释说:“直,无私曲也”。即“直”是无私的。孔子认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是无私的。也就是说子为父隐,是儿子对父亲的一种无私奉献。其中关键就是要无私,而不是当今我们直觉以为的“为小家庭利益”是自私。那么为什么孔子会认为为小家是无私呢?这是因为孔子认为:“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在家庭中就训练好孝顺父亲,然后“移孝为忠”(孝经子曰),就可以孝顺君王,不犯上作乱了。所以父子相隐是公不是私。所以要鼓励父子相隐。这一点与孔子主张大义灭亲是相通的。
二、孔子主张大义灭亲 《左传·隐公四年》记载:石碏为国大义灭亲之事,孔子曰:“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这是中国的经典中第一次出现的“大义灭亲”。大义灭亲很可能是孔子发明的,孔子是主张大义灭亲的。石碏的儿子犯上作乱,孔子就主张大义灭亲,而不再是亲亲相隐了。这里面关键的问题是“大义”,实际指的是“不犯上作乱”。与前面孔子父子相隐的主张相通。家庭中训练人们父子相隐,孝顺父母,是为了移孝为忠,去孝顺皇上。孔子著春秋,乱臣贼子惧。孔子自著的作品极少,很可能就是一本《春秋》。其中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犯上作乱。孔子的历史功业,隳三都、杀少正卯,原因都是砍杀犯上和作乱(传播邪说)。 商鞅很好地继承了孔子的这种思想。先简单交代一下商鞅。商鞅是李悝的学生,是儒家子夏系统的杰出代表。子夏系统也是后世所谓今文、古文经学的渊源。后世儒生厌恶儒家思想,编造出一个先秦从来没有出现过的名词“法家”。可惜儒生们弃儒却未能投墨,换了些名词仍然在行儒道,制造了中国的黑暗中世纪。商鞅去秦国立法依据的是《法经》。而《法经》正是儒家子夏系统的作品。商鞅为秦国立法说:“不告奸者腰斩”。典型是孔子式大义灭亲。也许今儒厌恶孔孟思想,把“奸”字解释为一切违法犯罪的事情。但先秦之时,“奸”指的就是犯上作乱。《说文》「奸,私也」。注意“奸”与“公”相对。而“公”在先秦指的就是家国。墨家就很是厌恶这个“公”字。十万多字的《墨子》书,仅出现一个“公”字。而《列子》记载“孔子贵公”,即孔子贵家国大义!《国语·鲁语》记载了什么是“奸”,注意是孔子的鲁国语。“夫莒太子杀其君而窃其宝来……违君命者,女亦闻之乎?对曰:
“臣以死奋笔,奚啻闻之也!臣闻之曰:‘毁则者为贼,掩贼者为藏,窃宝 者为宄,用宄之财者为奸”。在这段记载中,莒太子杀其君而“窃其宝”。可见此段的“宝”指的是国宝印绶之类。所以“窃宝 者为宄,用宄之财者为奸”,所说的正是:跟随犯上作乱的人,被称为“奸”。所以,儒家秦法的原意是:不举报犯上作乱的人,要被腰斩。否则通奸、偷窃之类罪行如果被腰斩了,那么还有什么更重的刑罚去威吓呢?我们诚实地阅读经典,而不被儒生因为厌恶孔孟学说而作的曲解。那么我们就会知道,商鞅先生在秦国的立法,最忠实地体现了孔子的学说。犯上作乱者必须诛杀,而且要用腰斩这种极具儒家智慧的刑罚。要让被杀的人一分两半之后,还能活一段时间,还有时间悔恨自己的犯上作乱所为。
结语: 孔子作春秋,乱臣贼子惧;商鞅作秦法,乱民贼党亡。 孔子同时主张“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其内在理路是一以贯之的。这个理路就是:要孝敬君王,不得犯上作乱。孝敬父母、父子相隐,是初级训练。为了将来的“移孝为忠”。父子相隐在孔儒看来是小公无私的。而大义灭亲则是儒家修身的更高境界,也许是最高境界。是大公无私!家,相对于个人是“公”,是小集体;国相对与个人还是“公”,是大集体。儒家伦理是集体主义的伦理,与个人主义一点关系都没有。正是因为儒家将家庭视为大公的初级训练营,是家国架构里的最小组织单位。所以商鞅的秦法,在家之上增加了一个“什伍”,即更大一些的集体。便于管理而已。仍然是孔子思想的继承。在更大的集体组织里,就要舍小家为大家,大义灭亲。孔子曰:“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如果按照先秦字义理解,那么孔子是在说:大义灭亲是要被遵从的!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就是这样在儒学中被奇妙地融合在一起。儒学中的“家”,对于个人是“公”呀!所以亲亲相隐是小公无私,为皇上隐则是大公无私。儿子不能犯父,臣民也不能犯上作乱。如果出现了这两种情况,就要大义灭亲!儒家社会,刑罚最重的恰恰是这两种罪行…… 当今儒生厌恶孔孟学说,欺师灭祖篡改孔孟之学。邓晓芒先生应该告诉他们:既然你们厌恶孔孟学说,为什么不愿意扔掉孔儒的饭碗。学着诚实起来,试着成为墨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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