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未成年保护法 修改人猥亵女成年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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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发生了关系男女双方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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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只有一点,无论女方愿意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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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与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年发生关系。这是我国法律对幼女的特别保护,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双方都是自愿的,成年人明知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的如果成年人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如果女方系自愿,成年人可能要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除了性质是卖淫嫖娼的之外
只要双方都是自愿的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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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实务研究
——以嘉陵法院近三年受理相关案件为例
作者:南充中院&&发布时间: 09:34:36
  嘉陵法院 彭禹
未成年人是家庭、民族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我国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近年来出台了很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最高法、最高检也相继出台了诸多司法解释,对打击震慑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与未成年人自身防范保护意识等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仍然居高不下。本文结合本院审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归纳总结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梳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在法律、教育、家庭、社会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就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 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以我院近三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数据来看,年我院共受理刑事案件608件,性侵案件60件,占总数的9.8%,而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性侵犯罪45件,占性侵刑事案件总数的75 %。具体来看,表现出以下几大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以文化程度偏低的中老年人为主
我院受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中老年人实施犯罪的占63%。这些农村老人多数是随子女生活,子女忙工作,老人时感空虚。还有一些丧偶未娶老人,受经济条件等限制未能再娶。或虽然具备经济条件,但受着旧思想的束缚,担心子女反对和周围邻居的谈论,不敢或不能再婚。在这些心理支配下,加上农村小孩子比较好控制,这些老人就对周围的女童实施了性侵害。他们采取小恩小惠的方式,主要以钱物引诱乡邻涉世未深的幼女及未成年痴呆女子,得手后进行奸淫或猥亵。还有个别老年人在犯罪得逞后,向身边的其他老年人介绍,造成多名被告人对同一被害人进行奸淫或猥亵。
(二)从犯罪对象看,以留守儿童、幼女和单亲家庭的孩子为主
我院受理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侵害人为留守儿童的占45%;被侵害人为单亲家庭的占36%。这些幼女往往年龄比较小,年龄最小的仅有5岁。出于经济各方面的原因,他们的父母要么外出务工,要么忙于生计,疏于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这些失去父母庇护的孩子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意识不到跟随非亲密关系的异性进入到单独空间行为的危险性。在被侵害后,他们多数也没有及时告诉亲人,甚至有的未成年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 多数情况下,是被父母发现孩子身体不适,才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从犯罪诱因来看,酗酒行为、色情信息刺激为主要诱因
我院受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有21%的被告人有酗酒行为,有19%的被告人看过黄色刊物、光盘或浏览过黄色网站。他们受到了色情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等色情信息刺激和酒精的麻痹后,实施或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行为。有些孤寡老年人因为长期的生理需要得不到疏解,看了黄色刊物、碟片后,自控能力变差,在遇到幼女或未成年痴呆女时就会产生强奸、猥亵之念。还有一些未成年被告人在看过黄色碟片、浏览过黄色网站后,抱着模仿心理或者难以控制冲动实施了性侵害。
(四)从案发场所看,多集中在缺乏监管的地方
近3年来我院受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生在未成年人家中的占20%;发生在孤寡老人家中的占15%;发生在学校的占10%;发生在酒店的占10%。农村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灾区,因农村面积广,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信息落后,近60%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学校、酒店等场所安保措施缺失,导致性侵案件频发。学校对教师管理松散,有的老师以父亲式教育为幌子,以检查女生发育情况为名,多次在公共场所猥亵女生。还有个别案件系学校管理漏洞使得外来人员入校猥亵女学生。很多酒店管理、安保措施不到位,工作人员对于多名男子和一位未成年女子入住同一间房不过问,对男子与醉酒、昏迷女孩入住不过问,由此产生了诸多性侵犯罪。
(五)从身份演变来看,有的被害人及亲属演变成为了侵害人
从我院办理的案件情况看,有的被害人父亲在得知女儿被性侵后,认为女儿已经被别人占了便宜,不但不报案,不尽保护义务,还以检查身体为由对未成年人再度实施性侵。还有的案件涉案的未成年人在被强奸后,不但未报案,还沦为侵害人的帮凶,成为了被操纵的“作案工具”。他们为侵害人介绍同学,把魔爪伸向了更多的未成年学生。 不仅加深了对受害人的伤害,也影响了更多的未成年人,损害了她们幼小心灵。
二、当前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保障机制存在的六大短板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家庭的教育,学校的引导,同样也离不开社会各项保障机制的共同作用。但当前我国涉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存在着法律、教育等多方面的短板。
(一)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短板
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太过简单,没有婚前培训等硬性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男女双方结婚登记时,只要男女双方进行了婚检,资料真实、齐全,自愿结婚,就可以颁发结婚证书。而在西方国家,如美国政府就十分重视“婚前培训”,并规定所有准备结婚的未婚男女必须接受“婚前培训”,才能举办婚礼。“婚前培训”一方面传授男女经营婚姻的技巧,另一方面教育男女双方婚姻的意义,对社会责任,以及对子女的义务等知识,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意义十分重大。而我国缺乏相关的制度,许多已婚男女缺乏对子女的责任意识,为侵害未成年人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教育体制存在短板
我国现行教育体制尚没有明确地将早期性教育纳入。多数学校对未成年性知识的教育、引导通常采取回避或比较隐晦的态度,许多未成年人性知识极度缺失。还有不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差,使得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家长对早期性教育不够重视,即使进行教育也是羞羞答答。有些家长自身素质不高,教育方法失当,在思想上缺乏对孩子的正确引导,对孩子的教育不够全面。特别隔代教育,大多数祖辈们深受传统封建思想的禁锢,在孩子被性侵后,往往怕孩子的名声被损,选择私下了结。如私了未果,则选择隐忍或不报案,不配合调查取证等消极作法,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法律宣传教育体制存在短板
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水平较低,尤其是中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有的人认为与痴呆女发生性关系时只要对方同意就不构成强奸罪;有的人认为与幼女仅有生殖器的接触,不算强奸;还有些人认为只要给了对方钱财,对方同意了,就不构成犯罪。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素质也不高,他们深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子女受侵害后往往选择不报案。部分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不乐观,在性侵案件发生后,他们充当和事佬,使恶性案件“私了”,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而学校对法制教育、安全防范、道德教育的忽视,也影响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教育。多重教育的欠缺,致使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性防卫及受侵害后的维权意识都很薄弱。这样也导了致部分未成年人难以抵制社会上大量性信息的冲击,成为了失足少年。
(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规定存在短板
2012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督主体、保护标准、责任界限、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方面仍缺乏具体的规定,难以起到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震慑犯罪作用。保护法虽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却没有规定如何防范未成年人遭受家暴 。保护法中也多次出现“有关部门”,却没有规定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此保护工作。保护法关于学校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内容等没有具体内容,这使得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流于形式。学校教师虽有教育法、教师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数十部部门规章,但都仅规定了“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而缺少法制教育培训。一些教师、校长法制意识淡薄,教师性侵学生事件时有发生。两高、两部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但该《意见》将刑法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划了一个额外的年龄档位,不利于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保护 。同时该《意见》仅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义务 ,但没有规定上述人员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
(五)未成年人监护权制度存在短板
绝大部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的原因是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健全,未能形成有效的监护监管制度。其中剥夺监护权制度因缺乏操作性而实施困难,包括提起剥夺监护权诉讼的主体 、适用的程序、剥夺监护权后孩子的抚育等规定都很模糊。现实中,许多未成年人的监管情况并不乐观。很多农村人为了生活而外出务工,只有将未成年人留在家中,由老人隔代抚养。有的家庭没有老人只好将孩子托付给邻居照看。还有一些单亲家庭为了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再加上,农村杂事多,农活忙,能管好未成年人的生活起居就已经很不错了,根本就谈不上孩子的教育问题。这种放任式的管理,使得未成年人经常一人在家,或游手好闲整天走街串巷,严重缺乏监护,也就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六)信息监管机制存在短板
当前我国有关信息监管的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使得相关信息的监管更加困难。尽管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量打击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黄毒监管的缺位、违规经营、管理混乱使得淫秽色情的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信息仍屡禁不止。许多不堪入目色情网站、色情图片链接镶嵌在正常网页页面上,稍不注意即被点开。未成年人心智还未成熟,对世界充满好奇,缺乏自控能力,当他们上网时看到这些黄色信息,极易产生模仿心态,走上了性侵道路。还有一些未成年人被害人则出于对网络的好奇,以QQ、微信等交友方式“羊入狼口”,被一些犯罪分子的谎话所诱,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另外,公众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意识还不强。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中,一些网民对他们的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公布其照片、学校、父母、联系方式等情况,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三、建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完善的制度和强有力的执行是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方式。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只有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等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共同努力,形成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健全婚姻登记制度和增加未成年人早期性教育体制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应当健全婚姻登记体制,增加婚前培训制度,增强男女双方的家庭责任感和对子女的培养能力,以适应婚姻家庭生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有效避免性侵犯罪的发生。同时要健全学校早期性教育体制。在小学阶段增设性教育课程,让孩子知道自己身体的发育状况,增加未成年人如何抗暴御辱的教育。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被害人年龄段是10-14岁,十岁左右的孩子正是生理上开始发生变化、性意识朦胧时期,这一时期是对孩子性教育的最好时期。通过学校性教育课程,增强未成年人自我认知和保护意识,让其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性权利,应当如何反抗、求救及自救。老师和父母应当正确传输性知识和自我保护知识。让未成年人形成在遭受性侵害之后自觉向老师、父母寻求帮助的意识。而老师和父母则应学会怎样正确面对,鼓励孩子说出来,以免其受到更大的性侵害。
(二)健全法制教育宣传教育体制
学校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学习阵地。学校教育要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教育工作首位。首先,政法部门要加大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展校园法制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自觉守法、用法意识。其次,从学校教育制度的角度而言,应当将法制教育培训纳入到对教育机构的硬性考核中。一方面要建立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制度,以增强师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将该科目纳入学生考核范畴。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要从小学生抓起,增强其防范意识,鼓励其在日常生活中实践性地运用法律。再次,在学校建立学生咨询、危急救助、法制维权的绿色通道,真正做到提升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第四,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及相关社团组织也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宣传,提高村民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对老年人的法治教育。采取更具针对性、更易被老年群体接受的法律宣传方式,如将法律知识融入戏曲、地方戏表演等。多渠道作用,不断扩大司法宣传的辐射面和渗透力,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三)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首先,应制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施细则,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在诉讼程序方面,应摒弃过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都是依据各自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得到作法,借鉴西方国家,如英、美、澳等国的实践经验,统一由我国人大制定单独的程序法。其次,在实体法方面,一方面,要完善已有的规定。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也纳入重点保护年龄段,废除不合理的嫖宿幼女罪,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监护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没有履行报案或者举报义务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应当将预防和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效果的意见、解释、办法尽快升级为法律。再次,出台一些规范学校管理方面的规定,健全学校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诱发教师犯罪的因素。如建立教师执业监督制度,教师之间设立互相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学生对品行不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师向学校反映、投诉,加大家长和社区对学校的监督,为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创造良好的监督环境。
(四)健全未成年人监护权制度及社会监管体制
首先,尽快完善法定监护人资格中止及剥夺制度的立法。中止或剥夺那些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财产的不合格父母的法定监护人资格,可以由未成年人长期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担任监护监督人。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的监护人根据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有效依托征信系统,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及离婚后的探视情况纳入征信系统,以促使其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再次,规定学校、网吧、酒店等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特殊职责。对安保措施不到位,没有尽到特殊保护之责的学校、网吧、酒店等的责任人设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教师队伍及其他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人员的监管,依法约束其行为。第四,加大对农村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对留守儿童。建立以父母、亲属为主体的家庭监护网络,以基层组织、公安机关派出所为主体的监管网络,以学校老师为主体的学校帮护网络,妇联、教育局、共青团等部门建立和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指导、帮助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增强其责任心,提高对子女的教育能力。也可学习和借鉴国外“国家是最终监护人”原则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形成一个强大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网络。
(五)健全打击黄毒体制
最大限度地杜绝黄毒问题出现,应各部门联合起来,加大重视力度,带动全社会行动起来,建立起长效的监管机制。一是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对学校周边的游戏厅、酒店、酒吧、KTV、网吧等场所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对其它不健康娱乐场所也要从严管理,规范运作,真正做到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娱乐场所。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加大对游戏厅网吧、宾馆、KTV、酒吧等营业场所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提供色情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等违规经营行为。一方面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经营商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对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追究机制。三是要不断加大网络打击黄毒,建立新机制,堵塞信息源,屏蔽黄毒信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六)健全社会救助体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符合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的社会救助体制。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被害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担任对被害未成年人或亲属的救助主体。在区、县一级设立专门康复中心,无偿为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或亲属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务。司法援助中心应针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心理特点设立专门的部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在被害人所在的教育部门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特别援助机构,在求学的过程中给予特殊帮助等等。第二,由政府牵头组织社会各界设立针对这些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基金。加大对儿童福利院的财政投入,使父母监护权被剥夺又无其他合适亲属抚养的儿童能够在福利院中得到精心的照料。重视和培养各种社团、慈善机构、社会志愿者等社会组织的辅助力量,以对孱弱的儿童福利保障现行体制进行及时补充。第三,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各地政府介入,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纳入政府机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中全面考虑,以保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七)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模式
在审判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赋予法官依职权采取一切有利于未成年人行为的程序性措施。《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做好未成年人的回访工作,了解未成年当事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彰显法律权威。举起法律这柄利剑,密织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网,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震慑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不法者的恶念。与此同时,要德法兼施、惩防并举,调动家庭、学校、教育、治安、纪监等各职能部门参与积极性,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模式,在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架起一条隔离犯罪的高压线,还孩子们天真快乐的童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对LZ市性侵未成年案件的情况分析
阆中法院 研究室
2011年至2013年,LZ法院审理的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占71.43%,且有10名未成年被害人被多次侵害,4名被害人因性侵致怀孕。
该院审理的18件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强奸15件、强制猥亵妇女1件、嫖宿幼女1件、引诱幼女卖淫1件。涉案的未成年被害人24人中,14岁以下的幼女达10人,14至18岁的未成年少女14人。这18件案件中,共有25名被告人被刑事处罚,其中,10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11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9人。
一、剖析:性侵未成年案件所呈现出的特点和原因
一是案件多发生于乡镇、农村等相对贫困地区。LZ市法院近三年所审理的10件奸幼案中,发生地在乡镇、农村等相对贫困地区的有9件,被告人大多家庭贫穷、生活困难,大龄未婚或已婚者的妻子因家境贫寒离家。随着社会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因子女不在身边,平常又缺乏文化娱乐活动,精神越发孤独、空虚,尤其是农村丧偶的老年人,更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从而诱发犯罪。例如:罪犯马某案发时已35岁,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没有能力娶妻,长期独居生理需求无法满足致使马某对其年仅13岁的侄女多次实施了奸淫行为。生活的窘困让生理需求难以找到合法释放的途径,导致该类犯罪几率增大。
二是留守儿童成为受侵害的主要对象。留守儿童遭性侵害,不仅严重危害了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LZ市法院所办理的10件奸幼案中,受害人为留守儿童的就占7件。如何某被强奸案,何某因父母外出务工被寄养在亲戚家,邻居杨某在此期间使用言语恐吓等手段对年幼的何某多次实施了奸淫。由于失去父母最精心的呵护,留守儿童往往最容易成为被性侵害的对象。
三是犯罪的对象多为与施暴者相识乃至相熟的幼女。大多数孩子都知道“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道理,但是对身边人却没有基本的戒备。被侵害人年龄较小,对身边的熟人往往缺乏必要的警惕性、辨别性和自我防范意识,她们对侵害人缺乏防范心理,容易轻信侵害人,在侵害人小恩小惠诱惑下,很容易成为性侵害案件的对象。在LZ市法院近期办理的奸幼案中,仅有3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彼此不熟识,其余皆为师生关系、邻居关系,甚至亲戚关系等。在2011年所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罪犯母某系某小学的教导主任,因见13岁的受害人杜某发育较好,便心生奸淫邪念。期间多次假意约谈杜某,佯装关心其学习生活,在杜某戒心全无时,母某将其骗至寝室对其实施了奸淫。由于该类罪犯在作案时会产生犯罪对象选择的过程,而向相识幼女实施犯罪的成功几率较大,所以更多的奸幼案件受害者为施暴者所熟识。
四是罪犯常对同一受害人重复犯罪。由于农村等偏远地区的法律普及程度不够,很多成年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促使在此环境成长的未成年人对法律了解甚少。很多受害者在初次受到侵害后,因担心被周围人发现,害怕“丢人”,往往对受害情况进行隐瞒。如:受害人李某年幼丧母,家境贫寒致使其父未能再娶,在李某年仅7岁时,父亲对其实施了奸淫,年幼无知的李某基于对贞操观念模糊的认知,不但怯于揭发,而且一味遮掩,这样的心理助长了其父的嚣张气焰,导致了李某被奸淫长达12年的恶果。在近年的该类案件中,同一罪犯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多次奸淫的案件有8件,占据了总数的2/3。
五是发案时间早,报案时间晚。在近三年办理的18件该类案件中,有15件报案时间大大晚于案发时间。通过调查发现,除受害人不敢揭发外,还有父母知晓后因惧怕闲言碎语而刻意隐瞒的原因。如受害人王某,在被邻居蒋某多次实施奸淫后不敢向他人倾诉,更不敢报案揭发,及至王某怀孕6个多月方被糊涂的爷爷发觉,而由于担心被人知晓会令家族蒙羞,王某爷爷并未及时报案,只将此事告知王某在外务工的父母,直至其父母返乡,才向公安机关予以揭发。法律意识的淡薄,贞洁观念的偏颇,导致此类案件报案时间被推迟,也增加了侦查机关取证的难度。
二、经验: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举措
一是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庭。为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以及加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LZ市法院抽派了几名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外、社会阅历,心思细腻且了解未成年人特点的优秀女法官,组成专门的少年审判庭审理涉未成年人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对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予以保密,确有必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必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快审快结,促使舆论影响尽早消除,降低受害人的精神伤害,保护其名誉。
二是加大对未成年性侵案件的打击力度。严惩罪犯,如:LZ市法院受理了一起强奸幼女案,已达七旬高龄的被告人侯国炳,在2012年12月上旬,到该市某镇某村照看患有智障的侄外孙女熊静。在照看过程中,侯国炳明知熊静不满14周岁,仍强行与熊静发生两次性关系。四个月后,熊静腹部隆起,其外婆侯国宇带她到镇卫生院做了检查后确认其怀孕。被告人的强奸行为致使被害人怀孕后引产,给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属后果严重,据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侯国炳以涉嫌强奸罪依法严惩,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是强化法律宣传,降低犯罪率。为了从根源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LZ市法院针对乡镇、农村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适时进入学校进行对未成年人如何预防违法犯罪及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时如何自我保护等进行讲解和宣传。开设法律讲堂,定期组织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组织幼女进行自我保护常识的学习,例如LZ市法院女干警通过游戏的方式告诉幼女身体哪些部位是别人不能“碰”的等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还能够帮助其树立自身保护意识,呵护未成年人阳光成长。一方面让学生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通过派发传单的方式,让群众了解到该类罪行的严重性,从根源上扼杀可能存在的犯罪苗头,提高监护人对孩子日常生活的关心度和发生异常情况时的警觉度。
三、措施:弥补预防未成年性侵害犯罪的漏洞
  一是建议设定强制举报义务,打破隐蔽性侵害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特定人员对儿童遭受包括性侵害在内的举报义务,是该类案件隐蔽的重要原因。如果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不主动报案,法律又没有设置发现后强制举报的义务,那么很有可能导致侵害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成为长期隐形案件。因此从预防该类案件出发,建议在法律上设立社区人员、医生或者教师等与未成年人生活比较接近或经常接触人员的举报义务,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性侵害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是建议立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解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民事赔偿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通过立法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但在立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建议被害人尽量将伤害转化为直接的物质损失,司法机关也通过尽可能多地支持赔偿请求弥补现有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支持的不足。对于未成年人,可以将受到的心理伤害转化为医院对于精神疾病的诊断结论要求赔偿,即主张心理治疗的费用等。司法机关支持该类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弥补了精神损害不赔偿的不足,可最大限度抚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精神伤害,体现司法的公正和人性化。
三是加强心理辅导和司法救助。由于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大多发生在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委托监护家庭以及收养家庭中,应当特别注重对这些特殊家庭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状况的了解和关爱;应在社区建立妇女儿童求助热线并及时公布,社区工作人员在巡查的过程中若发现儿童被侵害或者可能被侵害时,应立即报告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未成年性侵案件的司法救助力度,坚持 与受害人保持联系以了解其生活、心理状况,帮助受害人尽早摆脱心理阴影。
关于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蓬安法院 姜琳
一、近年来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统计分析
序号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案由 被害人年龄 案由 被害人年龄 案由 被害人年龄
1 强奸 9岁 强奸 15岁(被告人为被害人老师) 猥亵儿童 二人分别12岁、10岁
2 强奸 16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强奸;强迫卖淫;容留、介绍卖淫 二人13岁、14岁 强奸 16岁(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3 强奸;拐骗儿童 12岁
猥亵儿童 9岁
4 强奸 8岁(被告人为被害人老师)
5 强奸 15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强迫卖淫 14岁
强奸 13岁(中度智力发育迟滞)
案件数量统计 5 2 8
从数据看,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从案件性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特点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1、被告人多为被害人的邻居和熟人;
2、被害人多为农村留守儿童,缺失有效监护;
3、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更容易被侵害。
4、以强奸案为多发类型。
二、审判模式、特点
蓬安县人民法院多年来通过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审判模式、特点:
1、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专案专办制度。参照未成年人犯罪模式安排专门的人员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专办人员的选任,优先选择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工作人员办理。
2、完善证据采信规则。司法经验表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有些事实情节,是很难当场或事后取证的,未成年人的记忆力,尤其是在惊惧状态下对于案件事实的记忆,是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的,其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完整陈述能力也相对较弱,而对于成年被告人而言,大多容易在未成年人的陈述中找到某些欠缺或者断裂,竭力为自己找到辩点甚至开脱罪责,因此,在审理过程中,高度重视初始证据的证明效力,在认定过程中对于之后收集的相反证据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尽力排除证据污染,结合其它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作出综合认定。
3、量刑规则。在量刑上,以危害行为为基本考量依据从严惩治。在处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严格以危害行为及后果为考量,杜绝不问情节轻重一律在法定刑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刑罚,甚至顶格处刑。主要对以下对象、情节从重处理:(1)犯罪主体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教师奸淫、猥亵未成年学生的;(2)亲属利用抚养关系、代管关系等作案的;(3)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的;(4)奸后强迫被害人卖淫的;多次或长期作案、恶习较深的;(5)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或弱智未成年人犯罪的;(6)从危害后果看,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受伤、怀孕、感染性病,或者严重精神损伤的;(7)道德败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4、注重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保护。法院每件案件都通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开庭时间、地点,及时告知案情进展、审判结果,对于要出庭的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联系基层组织联合家长一起做心理辅导工作,案件卷宗资料进行保密,裁判文书绝不透露被害人信息,结案后也定期随访被害人,了解其身体、心理恢复情况。
三、近三年突出问题
1、界定问题。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或不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
2、法律适用把握问题。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未成年人早恋现象有所增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一小部分案件属于14—16周岁未成年人出于恋爱或者好奇,与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情况,这类案件的情节和后果都比较轻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偶尔”、“情节轻微”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三个限制条件考察较为困难,只有在同时符合“偶尔”、“情节轻微”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三方面要求的情况下,才不认为是犯罪。而未成年被害人很多时候可能在社会舆论、监护人的压力之下做出了一些和事实或意愿不符的陈述,如果只想到从严从重处罚犯罪,而忽略了事实,也侵害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
3、证据不严格的问题。在实践中,很多受害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报案,对于证据、痕迹又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进行保存完善,造成取证困难,且部分强奸案件被害人妇检处女膜是完好的,在各种物证消失的情况下,被害人仅能提供自己的陈述或医院诊断记录等,但按照现在审判定罪对证据的严格标准,在证据认定确实充分的标准上确实存在困难,但如果因不充分确实而不定罪或无法认定某些情节而轻判,不仅会放纵犯罪人,使更多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而且会对本来已经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四、《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实施后的贯彻情况
《意见》实施后,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5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无一件判处缓刑,对被告人量刑均在五年以上,情节恶劣的如强奸10岁以下幼童的、干部强奸幼女等等判处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有利打击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于被害人也加大了保护力度,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开庭时间、地点,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经济困难的,帮助其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审判阶段杜绝反复询问,以免造成被害人的精神痛苦持续放大。
2、对于出庭的未成年被害人,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3、在不妨碍案件办理的前提下,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案件进展、判决结果等。
4、裁判文书注重细节,除了对被害人使用化名外,对被害人父母、其他相关证人的名字采取处理,避免通过其它方式推断出被害人身份,事实描述把握恰当的尺度。
5、处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照顾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特点及心理特点,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充分听取医生、教师、精神病专家等的专业意见,给予未成年人被害人多方面的人文、心理关怀,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降低性侵害案件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6、建立档案保密制度。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注重保密。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双向保护,除了严厉惩治犯罪分子外,同时也要注重保障被告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不偏不倚,公正判案。
2、加强心理辅导。遭遇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除了身体上的伤害,往往受到更大伤害的是心理,如果不注意疏导,很容易给被害人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影响其成长,因此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工作需要更进一步加强。
3、加大法制宣传及性防卫知识教育。从以往的判例看,被害人受害往往是因为监护人监护不力或性防卫知识缺乏所致,因此法院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儿童或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家人监管不到位,要多做工作,促使家长重视,加强保护监管,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以往的案件看,很多受害人都缺乏基本的性知识,致使被侵害而不自知,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教育有所欠缺,很多人一提就尴尬,教育较少,因此应联系学校、家长适当讲解相关的知识,使未成年人有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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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法院:
仪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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