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公告送达被告方需几日做出回复

各位老师们,我前几天刚刚收到劳动仲裁给我的裁决书,查询被申请人企业方也签收了裁决书,我可否去劳动仲裁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各位老师们,我前几天刚刚收到劳动仲裁给我的裁决书,查询被申请人企业方也签收了裁决书,劳动仲裁只是口头跟我说对方签收日期,但是不能给我出证明,我可否去劳动仲裁开个证明,证明对方已经签收裁决书的日期?劳动仲裁不给出证明,有无依据?谢谢
劳动仲裁开庭后多久能收到裁决书?裁决书何时生效? 从开庭当天到仲裁委完成裁决书法律上有没有时间规定?谢谢
我该如何知道单位有没有收到劳动仲裁判决书呢?要是单位一直不肯在邮局的回执单上签字,我该怎么办呢?我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吗?
企业不为职工上社保,职工无法享受医保,仲裁院裁定:补缴保险,承担医药损失。企业不办,但也未表示不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怕矛盾激化,不申请强制执行,又怕过了执行期限,丧失权利。请问;裁决的执行有期限吗,是多少天。
劳动仲裁裁决书日期错误,事故是发生在2009年,但是裁决书上的落款日期是日。是否有效。
我是去年的五月一日上班的,今年的八月二十六日被辞退。单位没有任何说法,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在九月二十五日开庭了,单位没有去人。我于九月二十九日去劳动仲裁问消息,里面的人告诉我裁完了,等到十一假期以后来拿,送到政府审批去了。有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十一过后,我又去仲裁问,得到的却是没有一定,过几天再说。十月十四日,单位找人来说合,问给两千元行不,我没有答应。再去劳动仲裁让我等,说上次开庭不算,过几天还要开庭。我说上次不是说裁完了吗?仲裁的人...
大家好!我是在海淀区劳动仲裁拿到的裁决书,但是现在单位还一直不给解决,已经拖了好久了,我应该去哪个具体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谢谢大家!
 我一个朋友他的劳动案件仲裁裁决书已签收了,可后被告知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在裁决书日期前注销了。现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撤销劳动裁决,申请人应当如何答辩,请问:法院会怎么处理?申请人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本人是7月17日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的,7月29日劳动局下达了受理通知和开庭通知,于8月29日开挺。
本人仲裁申请主要有两方面:
1、赔偿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我是日入职的,离职的,在职期间公司因裁员,职员有限且工作繁琐,所以本人每天额外加班平均3小时,但公司规定只有生产员工以0.5元/小时计加班工资,办公室职员却不给计加班工资,请问我可以完整获得近5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加班费补偿吗?
补充:公司一直未给所有员工签订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我已提...
我是昨天下来的裁决书,裁决书说庭审中,我方为提供证据证明与其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我提供的证据有1:公司开给我的押金条,上面有我的名字,公司盖章。
2:5月份一个月的考勤卡,一般的打卡机的卡片。
3:实地拍摄公司的地址照片。
4:和被申请人的对话录音,录音中能证明我们的工作时间,工资,公司没有任何人通知我们的情况下离职。
请问这些难道不足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吗?那需要哪些证据才能有...
我因工伤,向区延安市场某区政府仲裁办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它们受理了劳动仲裁申请书,但是20多天过去了,一直不开庭,不给裁决,我去找他们,他们主任却让我去跟老板私了,按照老板要求签署协议!我不同意,他就说他管不了,让我自己爱怎么办就怎么办。 我是在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二次手术费用,应该是简单明了清晰,可以裁决的。
1.请问仲裁办有没有理由不给裁决?
2.如果不给裁决,他们应该负什么责任吗?
3.我又应该怎么办...新疆某劳动仲裁下裁定后,要原告支付公告送达费用,对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大家好。我是上海人,自愿赴新疆教书2年,为新疆的“农民工”。后学校倒闭,我向劳动仲裁告学校欠工资,立案半年后开庭,被告缺席,又隔半年后等来裁定。被告早已人去楼空,我也回到上海。新疆劳动仲裁电话中答应将裁定公告送达被告。
可是之后办案人病假,一个多月后的今天来电说要我原告联系新疆法制报,并支付公告送达费用。
请问专家们,这样对吗?
另外,我上个月去信告诉她,给我的裁定有漏字,裁定日期也印成了2020年,她今天电话中只字不提,那么这份裁定还有效吗?
谢谢各位律师指点。
我诉原单位欠我工资,开庭时被告缺席,下裁定时原单位人去楼空,被告失踪,劳动仲裁便要我送裁定给被告。
那送达不到怎么办?责任在谁?谢谢。
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公告送达以后作出裁决,在公告送达的时候明确说明若被申请人不到庭在闭庭后过十五天裁决视为送达。仲裁委员会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效?希望能给予明确的回答
我已经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由于当时录音内容没有刻录成光盘,只整理成了文字材料,劳动仲裁部门当时说让我先申请仲裁,以后再把录音内容刻录成光盘作为证据,我是日申请的劳动仲裁,由于现在还没到5天,还没有通知我是否受理。我想知道:我现在是否需要把光盘刻录好,及时送到劳动仲裁部门?我是否可以委托别人把刻录好的光盘送达仲裁部门?我需要写委托书吗?谢谢!
劳动仲裁的裁定法院能够不予执行吗(执行费已经交过的情况下)
我因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社保等于前公司在离职之前发生争议明天就要开庭了,我应该准备些什么证据对我有利呢
我因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社保等于前公司在离职之前发生争议明天就要开庭了,我应该准备些什么证据对我有利呢
我老公在用人单位做了一年多,用人单位都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我们申请过去仲裁,但由于被申请方提供的证据不全面导致仲裁结果与我主张的要求相差太大,我希望上诉到法院,但我不知道上诉的费用由哪一方出,敬请专业人士据指教
请问申请劳动仲裁需要费用吗?
我厂主要是以计件为主的服装厂,为招揽工人入厂,工厂实行计件+(保底+全勤+加班补贴),(保底工资实行三个月)员工入职前均已详细的阅读了工厂的规章制度,但在签劳动合同时拒签,现在他们在工厂做了不到三个月已申请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有意提高保底工资,劳动仲裁终局要求我单位支付其几人二倍工资及加班费。
现在我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想起诉,我们应该如何起诉?起诉的程序是怎样?
请问劳动仲裁中发生的费用可以申请由对方承担吗?吉安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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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送达无回复下一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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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来自:四川 - 成都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1:52 咨询人:mqw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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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5条回复
您好,你说的是你交给劳动仲裁委的申请书是吧?如果是的话,你在交出后五日内,如果他们没受理,你可以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09:4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你好,如果无法送达可以公告送达
回复时间: 22:5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可以公告送达。
回复时间: 23:0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建议去仲裁委咨询,不受理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09:4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进行公告
回复时间: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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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关于揭露海淀仲裁委公告送达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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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露海淀仲裁委公告送达程序违法
――关于揭露海淀仲裁委收受贿赂恣意枉法的理由综述
日收到海淀仲裁委员会日交寄的《立案通知书》【京海劳仲字(2014)第6811号】、《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落款日期均为日,并用人单位(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书》。就用人单位返还“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为被申请人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13300.43元” 的仲裁主张,本人认为海淀仲裁委员会受理违法,为无效仲裁受理(详细资料请搜索“海淀仲裁违法受理投诉书”新浪论坛/百味论坛/法律论坛上的评论,也可搜“ 裸奔法律腐败法官 ”看 裸奔法律腐败法官的博文,而且博文资料最全,敬请御览。)
而且更为恣意妄为的是,海淀仲裁委员会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已经通过邮寄送达,为什么还要“公告送达”?法律依据何在?意图何在?
根据《出庭通知书》,日为开庭日,海淀仲裁委员会没有按常规在举证日和开庭日电话联系,于是自8月8日开始主动给海淀仲裁委员会打长途电话联系,询问开庭情况,主要是索取对方证据、庭审记录、裁决书,并要求邮寄送达,但是海淀仲裁委的所有公开电话、纪检、监察、受理窗口、仲裁员张晨(庭长)、院长的座机均打不通,每天无数次轮番打,直到&&11:33:16终于打通了105窗口的电话,接电话的是庞(音)先生,被告知我的案子被“公告送达”!公告理由是邮寄送达拒收(何时拒收了?),公告日期说不清,是7.27还是2.29,公告内容不告诉,公告媒体劳动就业报。通话时长27分06秒。索取对方证据、庭审记录、裁决书,并要求邮寄送达,仲裁委根本不回应。
其后一直给仲裁员张晨(庭长)、院长的座机打电话,但一直是等待接通音,然后是转入传真状态,一直打不通。这与以前完全不同,以前一般打2~3次就能打通,为什么呢?有什么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见,公告送达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这里也应该有区分,是当事人拒收的,还是投递人拒送而渎职退回的,或者是送达人没有履行查明其现在的住址的法定责任,而投错地址的。本案属最后者,从而造成投递人拒送而渎职退回,但没有真正退回,经本当事人向投递人上级投诉【通话号码,通话时间&&17:20:28,通话时长11分18秒;领导回复:通话号码0 ,通话时间&&14:44:31,通话时长1分38秒】,投递人作改投处理),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在本劳动争议案中,2014年以来海淀仲裁委已经多次将裁决书邮寄送达本当事人,根本不存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客观事实。本当事人因受本案对方当事人强大的黑恶势力逼迫,无奈离开北京返回原籍之前,本当事人将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北京旧手机号码――至今仍可用,下个月可能就不可用了、原籍新手机号码、邮箱)书面告知包括庭长张晨在内的多名仲裁员。即使存在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情形,也是海淀仲裁委工作失职造成的,不能将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推给本当事人。况且,本当事人已经收到了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送达人穷尽并真实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人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其他全部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送达人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送达人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有效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海淀仲裁委“公告送达”的媒体为北京人社局主编的“北京劳动就业报”,乃北京地方性小报(刊),发行量不足万份,怎么能让远在外地的本当事人看到这份公告?海淀仲裁委是明显蓄意不让本当事人看到,从而缺席裁决,进而剥夺本当事人知情权、应诉权、辩论权、异议、质证权、胜诉权等合法权益,严重侵害本当事人个人利益,恶意昭然。
不仅于此,是海淀仲裁委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上,借助媒体公开诬蔑、诽谤本当事人、搞臭本当事人,造成其他用人单位不敢录用,剥夺本当事人宪法赋予的劳动权,断我活路。
而且,公告送达也会产生费用,这笔费用由谁出也存悬疑。
据海淀仲裁委105窗口工作人员庞(音)先生告知,“公告送达”可能为日,但是海淀仲裁委却于日开庭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法律文书尚未送达就开庭,涉严重程序违法。
综上,海淀仲裁委“公告送达”毫无法律依据,明显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严重侵害本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此表示最强烈谴责,并(海淀仲裁委)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海淀仲裁委再次无视法律法规,偏袒对方当事人,严重侵害本当事人合法权益,恶意昭然,再次明显证明海淀仲裁委不中立、涉嫌受贿等腐败违法行为。
关于海淀人社局举报回复之荒谬的举报与辩论
前者就“海淀仲裁违法受理投诉书――用人单位仲裁申请受理违法性综述”向海淀人社局进行了举报,然而,海淀人社局的回复更为荒谬:“来信人您好,您反映的信件,人力社保局进行了调查,并答复如下:经查,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日同来信人杨XX同志电话进行了联系,向其了解了主要诉求,其主要反映海淀区仲裁委不应立案受理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杨XX返还公司代缴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劳动争议一案。现就其诉求答复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包括“(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此返还公司代缴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的诉求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二、关于杨XX同志提出的案件超出法定时效问题,仲裁委不在立案前主动审查时效问题,而是在案件审理中对时效进行认定,因此海淀区作出受理决定并无问题”。
其依据就是《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但法律是系统性的,不是孤法,请问仔细看我的8条申诉违法受理理由了吗?更为重要的是,日本人第二次向海淀仲裁委呈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第5项有关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海淀仲裁为什么不受理?请问:海淀仲裁委既然认为依法律法规无权仲裁社会保险问题,为什么用人单位提请仲裁却予以受理?海淀仲裁委执法为什么执行双重标准?
至于海淀仲裁委电话联系,说什么了?什么都没说啊,一切都是走过场啊!他一直在说“听不懂,普通话说清楚点”,老汉走南闯北几十年基本上中国人都能听懂,为什么就今天的海淀仲裁委听不懂,而且先前接触海淀仲裁委的其他人员基本都能听懂。
关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老汉早就烂记于心,不要低估百姓的智商,况且本人不才还是国家发改委的专家。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内涵是劳动者提请仲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提请仲裁的条款,这是法律制定者认为不可能出现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问题提请仲裁,主要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首先在员工工资中先予扣除了(代扣代缴),不存在需要仲裁的情形。或许是法律制定者的百密一疏。
而且尽管《调解仲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条文允许劳动者就社会保险问题可以提请仲裁、诉讼,但是在国家层面的司法解释或案例回复意见中,还是一再明确,社会保险不具有可仲裁、诉讼性,即不予受理――尽管受到司法界人士异议并广大劳动者的不满。也正是基于此因,海淀仲裁委拒绝本人有关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没有受到本人的强烈坚持。而今,海淀仲裁委执法执行双重标准有何法律依据?
举报程序受理上也颇失公正,举报海淀仲裁委违法违纪,并涉嫌刑事犯罪,海淀人社局却要海淀仲裁委作出回复,并据此作为海淀人社局的回复,荒谬绝顶啊,真正的是愚民政策!试想那个被控告“有罪”的人承认自己“有罪”?法院、检察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习近平还需要反腐吗?
法何在,公正何在!!!!
奇葩仲裁奇葩言论枉法仲裁天下奇闻(一)
奇葩仲裁奇葩言论枉法仲裁天下奇闻(一)
海淀仲裁的奇葩言论:
“你走了还要钱啊”、“做1百遍就要给1百遍的钱啊”、“绩效工资就是奖金”、你方案“做1百遍就要给1百遍的钱啊”、“你没交上去,怎么给你钱啊”、“还没拿到设计费,怎么给你钱啊”、“不是给你工资了吗”、依法仲裁有权指定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她说“她没权”、“奖金和加班费一样,谁主张谁举证”等。
详下述――
关于对仲裁的申诉意见
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核四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已经庭审并正在由仲裁员高丽丽编制仲裁书,期间发现高丽丽亲疏有别,态度偏倚,偏听偏信被申请人单方面虚假妄拟之词,罔顾事实,强违法理,矫情断案,枉法裁决。为声张正义与公平,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既成事实,特对此提交申诉意见。
1、& &&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举证通知书》规定:“请于日上午10:00准时将于本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提交至本案承办人员”,并规定:“不提交或者超过半小时逾期提交证据视为未提交证据”。被申请人证据提交时间为日上午10:45,已超过半小时逾期提交证据,仲裁庭违规接收,程序不合规。
2、& && &&&仲裁员违规接收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后,还询问被申请人“6月7号开庭行吧?”,还提醒“6月7号开庭别再晚了啊”。语气之委婉、之温柔、之热情,亲如一家,反观对本申请人虽无蛮横,但绝对公事公办。
3、& && &&&在庭审质证前,本申请人对“逾期提交证据”问题质疑,仲裁员高丽丽反诬“你签字接收了”。这是本么倒置,违规狡辩。依规仲裁庭有权拒收逾期提交的证据,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申请人有权拒收被申请人逾期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
4、& && &&&在开庭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过程中仲裁员高丽丽轻蔑的污申请人“说话乌鲁乌鲁的”,还多次打断本申请人发言,不让说了,声称“你不是都给书面材料了吗”,以致庭审记录严重缺少本申请人发言,甚至采取不记录本申请人发言的严重情形。为枉法仲裁提前做准备。
5、& && &&&在庭审质证前,本申请人对仲裁庭不按有关规定“快审快裁”的原则,积极配合被申请人采取“拖”字战术,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就开庭时已经51日的事实(4月17日受理,6月7日开庭),质询仲裁员是否有领导批件并为何不书面通知当事人问题,仲裁员回答“忙”,并说“你要吗,我现在给你批去”。仲裁员高丽丽无视国家规定,意欲拖垮被申请人,涉嫌程序违规、仲裁违法。
6、& && &&&仲裁员高丽丽置国家法律法规“付出劳动”就要支付“劳动报酬”的基本法理、基本社会常识于不顾,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就“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于不顾,竟然说“你走了还要钱啊”,问题是我走之前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要钱,而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明确规定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此法理常识缺乏,怎敢相信公正仲裁?如果说在提交仲裁庭的《关于庭审的综合辩论意见》怀疑是否会形成“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不得而知。仲裁员高丽丽是真正法理常识缺乏吗?是否因受贿、人情而法理常识缺乏,而不公正调查、询问、质证、笔录、仲裁,很有疑问。”,事实证明仲裁员高丽丽正在“枉法仲裁”。而且具有“徇私舞弊”重大嫌疑。
7、& && &&&如果说“走了”就不能要钱了,何来劳动纠纷?公平何在?法理何在?在那万恶的旧社会也难以成为公理。
8、& && &&&在庭审调查时,仲裁员高丽丽就一再说“绩效工资没在奖金计算中扣除,重复计算”问题,在日送交仲裁员高丽丽《关于庭审的综合辩论意见》书面材料时,再次提及。回来后6月17日当日下午打电话与其沟通,告知其《申请仲裁事实和理由详述》中第8页“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费用明细”表第3项“克扣的奖金”备注中已经注明“已扣除3个月绩效工资”。本申请人证据《设备室2012奖金分配表(第三次)》中应得奖金合计 元,前表中克扣的奖金-960.10元。哪来重复计算一说?分明是仲裁员高丽丽心术不正,故意偏向被申请人,抹杀事实的找茬,故意替被申请人少支付应付款项寻找借口。
9、& && &&&庭审中仲裁员高丽丽询问被申请人:绩效工资就是奖金(语文没有学好?)?被申请人回答:是。本申请人当庭强烈抗议,绩效工资就是绩效工资,奖金就是奖金,两者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在奖金中扣减绩效工资虽然不合法不合规,但是有合理的因素,上述计算中本申请人已经扣减了。而且为了简单化,不计小账,没有把其中的个税在绩效工资中扣除(本申请人要求的是税后工资)。
10、& && &&&在日回来后打电话与仲裁员高丽丽沟通时,她还说“你说福利费不是工资,是不是合同中的工资内应该扣除啊”,其意是在工资总额中扣除,何等缺少作为人的基本常识。仲裁员高丽丽真是聪明至极,但我不知道高丽丽到底是仲裁员还是被申请人的法律顾问还是被申请人的会计,怎么如此会算账?怎么算的都是少给劳动者应给之钱?偏向老板?如果小学算术没学好,怎么从来没有算出一笔钱多给劳动者呢?如此仲裁员,何以相信其公正?对法律法规的无知,何以相信其依法仲裁?对理一点都不懂,何以相信其依理断案?
11、& && &&&当前社会用工,都是劳动者提出薪资要求或用工单位提出给多少薪资,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从而行成劳动关系,但都是说的工资总额,不可能协商公司以何科目支付这些薪酬,所以,应该承认的是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总额,这是最为基本的社会常识。况且,当下社会为了应付政府监管,老板以其强势和主动地位,鲜见劳动合同是真实的,至少我就替老板签订过无数这样的劳动合同,甚至这名“员工”根本不存在,仅仅是来公司面试过,留下过身份信息。
12、& && &&&福利费不是工资是说工资总额不变,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也是被申请人答应和承诺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中的剔除,用其他合理合法的固定工资科目填补。是申明被申请人变相克扣本申请人工资。
13、& && &&&在日回来后打电话与仲裁员高丽丽沟通时,就绩效工资扣除问题她说听不明白,等回头打电话找我慢慢说。电话难以等到,所以日下午再次赶到仲裁员高丽丽办公室,当场指定数据关系等。期间仲裁员高丽丽又查看了我随带的《技术部门酬金分配办法》,说本申请人提供的“401防洪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深度)产值与应得奖金计算表”没有依据,我当即进行反驳,并找出上表,表中明确的列着“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第7.2条计算”,可见仲裁员高丽丽根本没有审阅本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根本没有查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这是全国所有基本建设行业勘察设计收费与产值分配的最新根本大法和依据,其中的设计收费就转变为设计单位的设计产值即被申请人所说的工程产值。上述规定中对各个设计阶段产值(工作量)分配比例,专业间横向比,多方案如何取值均有明确规定。
14、& && &&&仲裁员高丽丽不查看、不依据国家规定,而仅仅采信并依据被申请人的诡辩进行奖金计算的核定,变成了被申请人的事实上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身份变成了“被申请人”,而且仲裁员高丽丽既不懂理,又不懂法,怎么能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依法仲裁?仲裁庭与被申请人结为统一战线的战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何以得到主张?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广大劳动者何以能够共享和谐?习近平所主张的和谐社会、和谐中国不是仅仅有钱人与有权部门的和谐吧?习近平所要求的“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不排除劳动者成为和谐对象吧?
15、& && &&&6月19日当日仲裁员高丽丽还说,你方案“做1百遍就要给1百遍的钱啊”,当然应该给,在设计行业从业30年,无论国营单位和正儿八经的民营单位当然是做1百遍就要给1百遍的钱。就是在那万恶的旧社会地主老财的雇农也是做1百遍就要给1百遍的钱的,比如锄地,下一场雨就要锄一遍地,就要给锄一遍地的钱,雨季三天两头下雨,就是要一遍又一遍的锄地,就需要一天一天的给工钱啊,何况具有高度文明、高度公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前文提到过哥德巴赫猜想,数学家也是一万遍一万遍的演算,重复同样的劳动,国家也是一万遍一万遍的支付工资的,几十年如一的支付工资,无论数学家是否摘得世界桂冠。
16、& && &&&6月19日当日仲裁员高丽丽还以被申请人的诡辩为依据说,(项目建议书)“你没交上去,怎么给你钱啊”。交――其意是上报国防科工局审批,交与不交上去那是业主的运作能力的事,是国家大政方针的事,与劳动者何干?劳动者的责任是把劳动成果交给他自己的单位,进行审定并按审定意见修改完成,任务就已经完成。单位就应支付劳动报酬。就是当年我们国家部属设计院的高阶段设计也会遇到被原国家计委(即现国家发改委)“枪毙”的时候,劳动者也是每月领工资和计算该项目奖金的。因为所有人都知道被“枪毙”与劳动者和相关处室没有任何责任关联。
17、& && &&&6月19日当日仲裁员高丽丽还以被申请人的诡辩为依据说,“还没拿到设计费,怎么给你钱啊”。拿没拿到设计费以及签订与未签订设计合同与劳动者无关,那是公司与业主的关系问题。劳动者付出劳动,公司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很简单的道理,一个工厂生产车间仅负责生产,销售部门负责销售和回款,不能以销售部门没有销售出去,或没有回款,就拒绝支付生产车间工人工资和奖金,这才是天下公理。
18、& && &&&6月19日当日仲裁员高丽丽还以被申请人的诡辩为依据,就本申请人申请应支付奖金的问题,说,“不是给你工资了吗”,意思是说给你工资了你就得干活,奖金就可以不给了。奖金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均有明文明确规定。而且自改革开放至今,全国各行各业尤其是设计行业一直是个人收入政策性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狭义工资,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执行,相对固定,每月支付;一部分是奖金,具有一定可浮动性,与完成的工作量直接挂钩,是多劳多得政策的具体体现,或按月或按季或半年支付。两者密不可分,都是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范畴。凭什么给了我工资就不许主张索要克扣的奖金?试问仲裁员,懂不懂国家政策?懂不懂国家法律法规?
奇葩仲裁奇葩言论枉法仲裁天下奇闻(二)
奇葩仲裁奇葩言论枉法仲裁天下奇闻(二)
海淀仲裁的奇葩言论:
“你走了还要钱啊”、“做1百遍就要给1百遍的钱啊”、“绩效工资就是奖金”、你方案“做1百遍就要给1百遍的钱啊”、“你没交上去,怎么给你钱啊”、“还没拿到设计费,怎么给你钱啊”、“不是给你工资了吗”、依法仲裁有权指定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她说“她没权”、“奖金和加班费一样,谁主张谁举证”等。
详下述――
19、& && &&&仲裁员高丽丽每每以被申请人的诡辩为依据,与被申请人一个鼻孔出气,一个论调,没有任何“理”存在,更没有任何法理支持,而且连做人最基本的什么叫“理”都不懂,更不用说懂法了,怎么能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依法仲裁?仲裁庭与被申请人结为统一战线的战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何以得到主张?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占全国90%人口以上的绝大多数广大劳动者何以能够共享和谐?习近平所主张的和谐社会、和谐中国不是仅仅有钱人与有权部门的和谐。习近平所要求的“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不排除劳动者成为和谐对象吧?
20、& && &&&在庭审中,仲裁员高丽丽以征求的口吻问被申请人,能否提供图纸作为证据,被申请人断然拒绝:不能!事实认定需要证据,被申请人不提供相关证据事实如何准确认定?就此6月19日当日我提醒仲裁员高丽丽说你有权指定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她说“她没权”,这就奇怪了,居然不知道劳动仲裁的“举证倒置”规则。看看如下规定:
1)& &&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 &&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39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须知》举证责任 第3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 && &&&由此可见,仲裁员高丽丽执法却不懂法,至少是知法而不遵法。何以让人相信?
6)& && &&&而且很明确,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 && &&&比如401防洪工程,文件夹与文件电脑截屏如下:
(备注:打开401防洪工程文件夹,其中的“旧文件”文件内,显示设计方案重大修改的日期)
(备注:打开上面截图中的一个文件夹,依然有很多修改文件夹和修改文件,并能显示日期和时间)
被申请人应提供上述电子文件的书面文件为证据,至少仲裁员高丽丽应有权依法指定其提供,被申请人不提供,甚至仲裁员高丽丽要求提供仍不提供的,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意即本申请人陈述属实,仲裁主张应得到支持。但为什么仲裁员高丽丽不予支持,还替被申请人狡辩呢???
21、& && &&&被申请人应负举证责任,不仅仅有权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更有提供对己方不利证据的责任,仲裁庭依法有权指定其承担这个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22、& && &&&被申请人尚武在日以前还是承认401防洪工程工作量(即工程产值)的,包括多次修改工作量,日晚上去公司面谈的时候主要分歧在分配比例上。只是进入仲裁程序后开始耍赖的。
23、& && &&&看看以上仲裁员高丽丽的所作所为,不得不让人感慨。天下打工者都在哀叹老板黑心,但没有想到国家政府机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劳动仲裁院的仲裁员,比黑心老板的心还黑。无论我们具有怎样丰富的想象力都难以想象这确是现实。
24、& && &&&6月19日当日由于仲裁员高丽丽既不懂理,又不懂法的种种怪异言论,俨然一副被申请人的事实上的“代理人”,、“法律顾问”、“会计”的角色,遂到院领导处投诉,院长委托勾付院长接待,说此案是张华珍副院长主管,请与张副院长沟通,特形成此书面材料。
25、& && &&&但勾付院长所言“奖金和加班费一样,谁主张谁举证”,本申请人绝不认同。
1)& && &&&奖金和加班费不一样。在设计行业,奖金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工资包含奖金及其相互区别与法理概念关联,参见本申请人《申请仲裁事实和理由详述》第8、2)条“关于工资与奖金概念的解释及相关权利主张”阐述),两者密不可分,一般国营设计单位占到个人总收入50%~60%以上,有些民营设计单位甚至占到个人总收入90%以上。而设计行业加班费几近为零。其重要性具有非常大的区别。
2)& && &&&奖金是实实在在与劳动成果直接挂钩的,能具体的量化。加班不好判定,有的名义上在加班,实际在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便考察。设计行业一般不支付加班费,本人从业30年,只得到过一次加班费,而且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是大年初一设计院强制要求加班。
3)&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可见奖金属于工资。“工资”所拥有的所有法律支持,“奖金”同样等同拥有。
4)& &&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均规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没有例外情况。
5)& &&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仍然在延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作了适当弱化,也即,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与主张对等的举证责任,而只需要证明该主张对应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就可以,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确掌握该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则败诉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本申请人在提交的文书中基本证明并罗列了被申请人掌握的证据名目。
7)& && &&&北京市劳动法规中也没有奖金的仲裁主张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
8)& && &&&即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也没有奖金的仲裁主张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或不予支持的规定。
9)& && &&&克扣奖金法定概念就是克扣工资,是减少劳动报酬的恶意行为,适用以上法规。
10)& && &&&如果还依然认为有规定,请出示发文机关,发文名称,发文号及实施日期。而且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优先规则。同时,不能歪解“奖金和加班费一样”,必须有明确的“奖金”字样。
26、& && &&&综上,仲裁员高丽丽正在进行枉法仲裁,事实清楚,法理明证,请海淀仲裁院领导调查、纠正,公正合理、依法仲裁。
申请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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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之路路漫漫兮其修远亦何处是归程,司法腐败无法无天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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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乾坤明镜高悬企盼包公开铡再现!我主慈悲,阿门!
本人年迈,经此蹂躏,精神受到严重摧残,身体大不如前,或
许不久于人世,或许黑手追杀。冤案无法昭雪,正义无法伸张
,邪恶得不到惩罚。这些文字可以留给后人浏览,以警示社会
险恶,黑道猖獗。黑白附体更是无所不能,无所不侵。
“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
“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正义凛然,
不屈不挠,奋争终生。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为了伸张正义,我们勇往直前;为了声讨腐败,我们齐力发声
劳动维权遭遇腐败司法,行贿受贿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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