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二审诉讼为什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二审和三审受理后还要交到县级法院一审 二审和三审把诉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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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02240
民事案件对一审决不服,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般需要审理的期限是多长,诉讼受理费怎么收,是按一审的
民事案件对一审决不服,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般需要审理的期限是多长,诉讼受理费怎么收,是按一审的收取还是一审提到的差额收取?
提问者:北京-昌平区合同纠纷浏览748次 12: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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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590137**** (北京-西城区)帮助网友:43472称赞:20一般三个月内审结。一审是简易程序的,二审诉讼费是一审的两倍,一审是普通程序的,二审一般一样。 13:15:5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贵州-黔南)帮助网友:1065称赞:0二审一般审理的期限是3个月。上诉费按一审的标准收。 12:45:2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22970称赞:20您好:二审一般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诉讼费一般同与一审相同。 13:13:5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166549称赞:529您好,建议请律师代理 16:54:2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268981称赞:473二审一般审理的期限是3个月 19:04:52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1011****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1528称赞:2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诉讼费看上诉请求确定。 12:43:12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1001****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75436称赞:182一般二审立案后3个月内。
诉讼费一般按一审的,但如一审是简易程序的,按一审的2倍预收。 13: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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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对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不服的,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再审申请书》,省高院需多久答复是否受理?_百度知道
对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不服的,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再审申请书》,省高院需多久答复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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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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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车辆扣押期间营运损失诉讼是否受理
作者:临潼法院 任小娟&&发布时间: 16:23:14
2012年2月15日,谭某经营的货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路人张某某受伤。公安局机关在对该事故进行勘查后,做出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因调解无效而终结调解,并给受害人张某某送达诉讼保全告知书。据此,受害人将谭某和该车投保的交强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并申请对谭某的肇事车辆予以保全。法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准予了原告保全申请,做出保全裁定,将肇事车辆扣押。经审理判决该机动车辆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责任,谭某承担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谭某领取判决后,认为其承担责任的范围远远低于所扣押的车辆的价值,在扣押期间给其造成了营运损失,遂以张某某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其扣押期间的营运损失。
该案是否受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程序上说,原告享有诉权,至于能否胜诉,需要案件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质证认证,才能做出判定。一种观点认为:保全车辆属于事故车辆,法院依法做出保全,扣押该事故车辆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和法院的权利,肇事方可采取反担保形式解除财产保全以获得救济。该案肇事方在交通肇事案中经法院释明后并未提出反担保以获救济,起诉要求受害方赔偿营运损失法院应不予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从法理上讲,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民事诉讼也只能是平等主体间的诉讼。本案中财产保全申请是张某某依法律规定提出,但做出准予保全的决定并实施该行为的是法院。也就是说扣押谭某车的行为是法院做出并实施的,而不是张某某。谭某如要对扣押车的行为要起诉,但该行为的相对人是法院而非张某某。法院与谭某不可能成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况且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是司法权的行使,不是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因此谭某的起诉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也就是说张某某不是扣车行为实施的相对人,谭某不能告张某某。法院虽是扣车的决定和实施人,但是在行使司法权,不是民事行为的主体,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其次,相关机关和个人均是合法行为,发生谭某车辆被扣,纯属因其违法行为引起。违法行为不得对合法行为。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扣押事故车辆,是合法的行使职权。因该交通事故未能解决,受害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释明,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是依法行使,保护自身权利的合法行为。法院经审查决定将该事故车辆进行了扣押,是依当事人申请行使司法权的合法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合法行使权利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肇事方谭某诉请赔偿车辆扣押期间运输费用损失,是因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扣押引起的。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车辆属履行职权。受害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依法做出保全裁定,扣押该车辆是合法的。肇事方因其违法行为的确给自己造成了的事实上损失,但不能得到赔偿。因其在车辆扣押期间本可以通过提供反担保,获取车辆扣押的解除,但其不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而是企图通过事实上造成的损失而限制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制约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因此,谭某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他保护了公民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支持了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合法行为。体现了违法行为不得对抗合法行为的法律理念。
责任编辑:张东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的实施办法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手机版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的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当事人在本院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已经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免交诉讼费用只适用于自然人。
  3、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交纳办法以及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本院立案大厅和本院门户网站等方式、途径予以公开。
  4、原告向本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上诉人向本院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原告、上诉人不能同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出申请。
   5、原告、上诉人提交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并附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金额;
  (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金额和期限;
  (4)理由和依据。
  6、原告、上诉人依照上列规定提出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由本院立案庭负责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并将理由和依据书面通知原告、上诉人:
  (1)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驳回原告、上诉人的申请,要求其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2)符合缓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缓交申请,规定其缓交的期限,要求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3)符合减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减交申请,规定其减交的金额,要求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其余的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4)符合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免交申请。
  7、决定不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告知原告、上诉人可以书面提出异议。
  8、原告、上诉人不服本院对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作出的决定,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立案庭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要求原告、上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原决定执行。原告、上诉人逾期提出异议或者再次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
  9、一审民事案件的被告提出反诉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按照上列对于原告的规定,由本院立案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0、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并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的,按照上列对于上诉人的规定,由本院立案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1、允许一方当事人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若对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败诉且未获批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判令对方当事人负担全额或者相应的诉讼费用。
  12、一审胜诉而二审部分或者全部败诉,被本院判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的被告,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依照上列规定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由本院立案庭办理。
  1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保全费用的,依照上列对于原告的规定,由本院立案庭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14、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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