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工资的工资与档案里的工资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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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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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中央、省属、
军队驻穗单位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社保[号&
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职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
一九九四年度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例,按单位在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7%计征(一九九五年以及以后的征集比例是否调整,视情况研究确定)。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按个人工资收入2%交纳,记入个人养老专户。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连同利息,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一并记入个人专户。
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办法,按粤社保[号通知执行。
二、关于临界工资指数计算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一九九三年工资指数的换算,一律按职工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加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共43.44元)除以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社会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共43.44元)计算。
& (一)企业职工档案工资,按省劳动局粤劳薪[号文件规定清理后的档案工资为基础,加上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按省劳动局粤劳薪[1989]93号、粤劳薪[1992]25号,粤劳薪[1993]12号三个文件规定升级的工资为档案工资。
& (二)执行&结构工资&,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以一九九三底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为职工档案工资。
&&(三)从事教师、护士工作的职工,按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1988]教计字105号、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人薪发[1988]22号文件规定提高10%标准工资的部分,计入换算职工一九九三年工资指数的档案工资基数。
&&(四)一九九三年以前工资指数的调整系数为0.85。
三、关于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复(粤府函[号),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合同制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从一九九四一月一日起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管理。因属管理部门的变更,各用工单位不需办理停保手续,仅按&关于填写《养老保险手册》的说明&转录一九九三年(含九三年)以前缴费数据并填写&一九九四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报送我局省属处。单位和合同制职工个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前向广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交的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金,由我局与广州市社会劳动局保险公司协调办理转移。
四、关于调整离退休职工的待遇。
(一)从《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增加现有离退休职工的待遇;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三十元、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十元离退休金。增加的离退休金计入附加养老金。
(二)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原享受每年一次性一至二个月的生活补贴,改为按全年十二个月平均,计入附加养老金按月支付。
离休干部的交通费,离退休的高级专家享受的特殊津贴,也并入附加养老金计发。
(三)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关于发给退休干部交通费补贴的通知》(粤人老[1993]07号)规定精神,发给退休干部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处级干部每人每月二十元,科以下干部(含科级)每人每月十元,增加的交通费补贴并入附加养老金计发。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粤侨办字[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增加出境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的待遇,即:按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离退休职工享受的补贴标准发给出境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含出省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和给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归侨退休职工照顾加发本人原标准(档案)工资5%的退休补助费,其增加后的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之和不能高于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五、调整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和离退休职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待遇。
从《暂行规定》实施之月起,原由企业支付的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改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丧葬费为社会平均工资两个月;一次性救济金为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供养人口多少,发给社会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救济费;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社会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救济费。离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待遇调整为,不管有无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社会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救济金。
六、《暂行规定》实施后离退休待遇计算问题。
(一)按《暂行规定》计发的离退休待遇总额高于原办法计发待遇水平的,增加部分全额发给;低于原办法给发待遇水平,给予补齐。
(二)离退休干部、高级专家按原规定应享受的交通费补贴、特殊津贴、继续享受,但列入附加养老金计发;享受一年一次性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仍以原规定标准为基数按全年十二个月平均,计入附加养老金按月支付(生活补贴红的标准工资部分按93年底本人的标准工资计算)。
(三)《暂行规定》实施后,离休干部享受的护理费,继续按月单列支付。
(四)《暂行规定》实施后,现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已并入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今后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通过每年调整基础和附加养老金解决,不再单独计发。
(五)每年七月为调整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征集基数(或比例)和里退休职工待遇的时间。
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中央、省属、军队...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
版权所有 &201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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