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退休教师户口在农村能参加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举投票吗?

解析:本题以某村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为背景考查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公民如何对待自己的民主权利,国家如何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等知识点,要求学生必须对基础知识识记牢固。
答案:(1)说明我国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民主参与意识在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6分)
(2)公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一要树立民主参与意识,这是珍惜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培养公民意识的应有之义;二要提高公民的民主参与能力,这是珍惜民主参与权利的关键;三要积极参与实践,这是珍惜民主参与权利的目的。(6分)
(3)国家制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确认和保护村民的民主权利。同时,我国村民的民主权利还有一系列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还有人大等国家机关的监督,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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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是广东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年,按省的要求,5月底我省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结束。因工作需要,本人有幸抽调到所在地的区级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工作,参与了今年本区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全区共4个镇、3个街道,共53个村、28个社区,其中496个村民小组、242个居民小组。本次换届选出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共436人,其中村(社区)党组织成员266人〔当中208人兼任村(居)委会成员职务〕,村(居)委会成员378人;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44名,占54.3%;新任村(居)委会主任41名,占51%。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57人,“一肩挑”比例70.4%,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208人,交叉任职率78.2%,接近了省提出的“两个80%”的目标要求。在几个月参与过程中,本人亲身体验了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个中“滋味”,既尝到了其个中的艰辛,也收获了喜悦,更多的是开启了新的思考、获得了新的感悟。因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涉及的问题众多,本文仅从地方人大职能的视觉谈谈本人的思考与感悟。&
  思考一: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十七条也对乡、镇的人大提出了相关的要求。从法理层面上看,抓好村(社区)民主选举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更是地方人大的重要工作内容。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这“保证”工作是否真正得到保证?在实践中我个人认为这个“保证”目前仍得不到在落实上的有效保证,特别是乡镇、街道一级人大在村(社区)选举过程中,较少见到他们的身影,即使在个别乡镇偶尔见到,也仅昙花一现、蜻蜓点水式的参与。乡镇一级人大工作在村(社区)“两委”选举工作总体上处于虚、弱和不到位状况,出现“位”与“为”脱节的尴尬局面。在选举办工作期间,我们也与其他县市进行了一些交流,大多数县(区)一级人大也仅停留在到乡镇政府一级听听汇报,提提意见或建议,在所谓的重点村、难点村也难见到他们的身影。选举的全过程由于“身影”难觅,仅靠地方党委、政府或部门在推进,人大对选举的全局情况特别是动态情况难以及时掌控,这个“保证”就难以得到保证。&
  思考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在实际中,真真正正做到“依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道远。有些表现为有法难依,如第十七条对有关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在实际中有时难以界定,究竟什么行为才构成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和干扰、阻挠、破坏选举等行为呢?对这些行为由哪一级、哪个部门调查、认定及处理,如何处理?规定过于笼统、过于概况,所规定的有权受理的机关太多,具体的处理机关及其分工以及各种机关处理决定的效力不明确,仍缺乏对贿选等行为进行有效遏制的监管细则,更未明确应如何处理、应如何追究何种法律责任,很多仅仅停留在规定当选无效情况;又如,为推进本次换届选举,去年底不少地方下发了2014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或相应地出台了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等,其中在规定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要具备的任职条件其中之一为“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等条件。首先,不论这个规定是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仅这个“一般”的规定就令各地的选举办头痛不已,因这个“一般”是上级定的,不执行不行,但执行起来难以定性。在这次村(社区)换届选举过程中,我区仅这个问题曾发生了两起的群众上访事件。又如,对当前普遍存在的贿选问题面临着“三难”:界定难、取证难、处理难。即使有村民上访,难提出有力佐证依据,对这类事件往往是不了了之,有越演越烈之势。又如,在个别村“非法竞选”现象严重,争夺村级政权的斗争达到了白热化程度,有些人利用夜晚开“黑会”,走村串户拉选票,给竞争对手不断“泼脏水”,落选后打着各种“为民申冤”的旗号,上访告状不断,将竞争对手一些莫须有的“罪名”无限放大,既对当地政府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压力,也对当选者造成极大的心理影响和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行为大多数选举办还是采取引导、疏导的“冷”方式处理,不了了之,难给真正的蒙冤者一个清白。总的来说,上述类似事例数不胜数。难怪不少人提出了现在的农村、社区“两委”选举一次比一次难,“难选举”、“选举难”问题仍比较突出。出现上述所列种种现象,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在法规建设、完善及监督上享有独特的其他职能部门不能代替的作用,是不是要静下心来为这些“难”把把脉,诊断诊断,开出“药方”,以便疏通“经络”。&
  思考三:监督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其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人大对农村、社区“两委”选举的事前、事中、事后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督。诸如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选民登记、委托投票、选民代写、投票场所的设置等关键环节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督;对候选人的产生是否依法有没有进行了有效的监督;选举过程中对有没有违背直接、差额、无记名的选举原则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督;对投票程序、方式是否合法有没有进行了有效监督;对选民数、投票数及当选票数计算的合法性、准确性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村选举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程序是否到位有没有进行了有效监督等等,在这些监督中我们人大是否真正挑起了监督的大梁?从目前的实践中看,总体而言我个人认为地方人大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无论从事前、事中或事后我们人大在监督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创新性等问题上仍很值得商榷。透过当前农村、社区“两委”选举中出现的众多“选举难”、“难选举”、“村官”难选、“村官”难当等纷繁复杂现象中,个中说明了一条,我们的制度设计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目前农村选举制度尚不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众多问题,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力量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这个“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力量”是否到位、是否“接地气”仍值得商榷?&
  基层民主是整个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而“基石”的绝大部分又由农村基层民主构成。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民主选举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大厦”建设中最基层、最广泛的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村、社区“两委”选举特别是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就是村民按照法定原则、条件、方式和程序,直接投票民主选定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和活动。这是实现村民基本政治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是村委会实行其它“三个民主”的重要基础和群众性自治的重要内容。实现证明,凡是民主选举进行得好的地方,村干部责任感普遍得到了增强。村民对村委会加深了信任感,有利于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化解农村诸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凡是民主选举走过场的地方,必然会带来村子混乱和上访等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
  不容置疑,当前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确实有点乱,这些“乱”必将与我们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地方各级人大是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的责任主体、是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的监督主体和来自于村外的强有力的“外部力量”。因此,抓好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应尽之义和迫切任务。面对当前农村、社区“两委”选举,理性面对各种挑战,综合利用各种手段,在推进农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不断嵌入人大的责任、监督以及权威,必然为当前农村基层管理开拓出新的天地。具体要在“三个字”上下功夫:&
  突出一个“能”字,在成为熟悉“两委”换届选举法规及程序的行家里手上下功夫。农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农村政治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其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强,涉及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众多。诸如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选民登记、委托投票、选民代写、投票场所的设置,直接、差额、无记名的选举原则,选民数、投票数及当选票数计算及投票程序、方式等等,每个环节的法制性、程序性都要求非常严格。随着村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如在地方工作方案的制定、选举活动组织开展、纠纷调处、接访村民等活动中,我们的工作或语言稍有与现行法规相抵触,就极有可能诱发出新的矛盾,不但影响地方人大机关及政府的公信力,极有可能以此为导火索激发事态向扩大化方向发展。“打铁还需本身硬”,很难想象,一个不熟悉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法规、程序的人能解释、回答基层干部、村民提出的众多有些甚至是“刁钻”的问题。因此,在推进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首先地方人大成员自己要有硬功夫,在熟练掌握农村、社区“两委”选举法规政策的同时,还需要拓宽相关的知识面,加强对相关业务领域的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将自己塑造成熟悉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法律法规的“专家型”的人大工作者,真正做到会干、能干,不做无能为力者,要做能言善辩、能谋善断者。&
  树立一个“敢”字,在敢于、善于履行法定职责上下功夫。人们常说,人大是权力机关。显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就是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各级人大,我们要清醒认识到手中的权力,这个权力既是一种担当,更是一种责任,是有所作为的内在要求。在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的实践中,人们看到某些地方人大在开展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有些表现为不接“地气”,不敢直接在一线面对群众,怕把自己摆进去后脱不了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不直接面对群众听取情况反映,仅靠听取少数干部汇报而获得选情、掌握选局有时是不靠谱的;有些表现为不敢追责,在面对众多的农村、社区“两委”选举中出现的违法事件,责成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不多,特别是对违法干预选举或不作为的一些乡镇、职能机关干部追究责任的少之又少;有些表现为监督失效。农村情况比较复杂,竞争“两委”干部的有企业老板,经济实力比较强。有的家族人员比较多,势力比较强。而人大监督权在这方面的监督又没有用具有操作性的刚性法规确定下来,产生了不愿去监督,不敢去监督的情形,从而使监督失效。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归根到底没有做到“敢”字当头。要改变这种状况,首要条件是要敢作敢为。一要敢于履行法定职责,履职与尽责并重。勇于将自己“摆”进去,探索建立“直通车”等“接地气”平台,贴近实际,面向群众,收集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努力争取将问题解决在一线之中。二要敢于监督,做到参与与监督并举,敢于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对在农村、社区“两委”选举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追究相关责任,动真碰硬。三要敢于“较真”。面对农村、社区“两委”选举中黑恶势力的挑战,敢于监督和责成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职,扬法律利剑,对哪些蓄意破坏农村、社区“两委”选举的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讲究一个“活”字,在提高成效上下功夫。随着农村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以及农民群众自主性、选择性、参与性的增强,在农村、社区的社会管理中,单纯依靠过去的行政手段或管控办法,已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从当前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迸发出的问题,“雷区”很多,看似是多维的、立体的、盘根错节的,是一个个人、群体等各方利益及人性的博弈场。但从哲学的角度讲,越是复杂的事情其本质其实往往是越简单的。只要我们保持一份理智、做到一份清醒,在推进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不妨用一种新的视角,用一种新的思维、新的思路,在各环节中不断探索创建新的范式,将针对性、灵活性、实效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只要理念对头,思路正确,方法创新,难事也会变易事。一是在策略上“布局谋篇”要“活”。就是善于用独特的视角观察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如同解决“三农”问题时“跳出‘三农’抓‘三农’”一样,尝试跳出选局抓选局,从影响选局的本质性问题抓起,探索建立起综合的、多维的、立体的根治之道,谋而后动;二是听取问题渠道要“活”。要树立“问题意识”,敢于直面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不能遇到问题绕道走,解决问题避重就轻,能推则推,能拖则拖,结果问题只会越拖越棘手。要敢于触及现实,深入乡、村、组,深入农民家中,倾听他们呼声,了解他们的所求,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要多把“镜头”、“话筒”对准基层及农民群众,从中摸准部门及镇(街)基层在“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难破解、难推动、难落实的瓶颈,从问题中寻根源,在群众的意见建议中找解决途径,群策群力开出根治“药方”;三是在法规及地方规章制定上要“活”。要针对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法规、规章上的盲点,不断修改完善不相适应的地方法规及制度,用合法的、新颖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形式确立框架,为农村、社区“两委”选举提供保障;四是在宣传教育疏导上要“活”。在多用代表农民群众身边的生动事例、喜闻乐见的方式抓好“两委”选举法制宣传的同时,充分运用对话、协商、沟通、协调等“人性化”、“柔性化”的良性互动方式来整合各方利益关系,疏导选民心理,统一思想、凝聚正能量,引导选民跳出家族网、宗派网、团伙网、关系网等选能人;五是在行使监督权上要“活”。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涉及的问题错纵复杂。一方面,要针对选情瞬息万变的情况,监督工作要随着选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将影响选局的新情况纳入监督视野;一方面,要求我们的监督方式方法不能墨守成规,既要有依法的严肃性,更要求我们的监督要有较大的灵活性。具体要做到“五个与时俱进”,即监督理念与时俱进、监督机制与时俱进、监督议题与时俱进、监督方式与时俱进、监督实效与时俱进,真正使我们的法律监督、程序监督、群众监督、纪律监督等成为接“地气”的监督、给力的监督。&
  (作者陈伟志,系肇庆市鼎湖区农业局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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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农村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能否参加换届选举?
  问:国家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户口还在农村,而且还是农业户口,能否参加当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答:不能参加选举。一是国家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户口应当转为非农村户口,不应当再享受与农村户口相应的权利和待遇。二是因为组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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