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旗公安局提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议得不到结果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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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刚诉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7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玉刚,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传贞,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梓,男,北京市公安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华书,男,北京市公安局干部。上诉人马玉刚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4)东行初字第7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玉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传贞,被上诉人市公安局之委托代理人李亚梓和杨华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市公安局作出京公复驳字(2014)第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以马玉刚要求确认违法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通州分局)作出的补正告知行为是审查中的过程性政府信息,通州分局尚未作出是否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完成,未对马玉刚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马玉刚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我因不服通州分局作出的《补正申请告知书》通州公安分局(2014)第001号-补告(以下简称《补正申请告知书》),于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日市公安局作出被诉《决定书》,驳回了我的行政复议申请。我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我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了申请公开的内容;我申请的信息属于通州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并制作的信息,故应当向我公开。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书》并责令市公安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公安局辩称,我局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补正告知行为是审查中的过程性政府信息,通州分局尚未作出是否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完成,未对马玉刚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故马玉刚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驳回其申请并无不当,请求维持被诉《决定书》。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东行初字第717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公安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责。本案中,市公安局认为通州分局补正告知行为是审查中的过程性政府信息,通州分局尚未作出是否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完成,未对马玉刚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为由作出的被诉《决定书》并无不当。在审理过程中,市公安局及通州分局亦作出解释,通州分局对马玉刚作出的补正告知行为,并非终止原程序,马玉刚补正后,通州分局将按照原信息公开程序对马玉刚作出答复,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但需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文时应当通俗易懂,避免产生歧义,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引起重视。故马玉刚要求撤销被诉《决定书》并责令市公安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马玉刚的诉讼请求。马玉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政府信息申请不明确、不具体,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诉的通州分局的《补正申请告知书》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仅解释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严谨性问题,并认为补正告知是过程性政府信息,是严重错误且违法的。本案被诉《决定书》程序违法,没有依法组织听证,没有组织当事人阅卷并听取双方意见。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市公安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在一审诉讼期间,市公安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京晟律师事务所函;5、律师证。市公安局以上述证据证明马玉刚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6、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7、邮政特快专递单;8、邮政特快专递查询;9、登记回执;10、《补正申请告知书》;11、挂号信;12、邮政特快专递查询。市公安局以证据6-12证明马玉刚申请信息公开时所附的材料。13、《关于马玉刚对通州公安分局申请复议的证据补正说明》,证明马玉刚对其第一次申请复议时所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做出补正;1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马玉刚将申请政府信息时间更正为日;15、邮政特快专递单,证明邮寄送达情况;16、通州分局《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通州分局作出了答复;17、通州分局提交的四份证据,证明通州分局的办理情况;18、邮政特快专递单三份,第一、二份证明马玉刚通过邮递方式向市公安局提出的复议申请,第三份证明市公安局通过邮寄方式将被诉《决定书》送达给马玉刚代理人。在一审诉讼期间,马玉刚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马玉刚向通州分局提交了申请,该申请表中所陈述的内容明确,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2、邮寄单,证明马玉刚于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通州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跟踪查询记录,证明通州分局于日签收了马玉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登记回执及《补正申请告知书》,证明通州分局在作出该份补正告知书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违法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是分别向通州分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应当分别作出答复;5、挂号信,证明通州分局仅向马玉刚代理人张友伶邮寄送达的登记回执;6、物流信息,证明通州分局1月20日作出的《补正申请告知书》;7、邮寄单,证明马玉刚于日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提交相关材料。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马玉刚提供的证据1、4不能证明通州分局补正告知行为违法,对其证明目的不予支持。马玉刚提供的其他证据、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证据的要求,与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法院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马玉刚和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故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马玉刚于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通州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村在拆迁许可证下发后(日)的户口迁入情况的信息”。通州分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于日作出《补正申请告知书》。马玉刚不服上述告知书,于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收到复议申请后,于日作出被诉《决定书》,以马玉刚要求确认违法的通州分局作出的补正告知行为是审查中的过程性政府信息,通州分局尚未作出是否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完成,未对马玉刚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日向马玉刚邮寄送达。马玉刚不服被诉《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公安局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责。本案中,市公安局以通州分局补正告知行为是审查中的过程性政府信息,通州分局尚未作出是否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完成,未对马玉刚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为由作出的被诉《决定书》并无不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市公安局及通州分局亦作出解释,通州分局对马玉刚作出的补正告知行为并非终止原程序,马玉刚补正后,通州分局将按照原信息公开程序对马玉刚作出答复,一审法院亦在判决书中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文时应当通俗易懂,避免产生歧义,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引起重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马玉刚要求撤销被诉《决定书》并责令市公安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马玉刚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马玉刚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马玉刚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王琪代理审判员曹文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星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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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公安行政复议向哪一级机关申请_百度知道
公安行政复议向哪一级机关申请
提问者采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辖市公安厅(局)、对公安部,可向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
  四、直辖市公安厅(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对直属的公安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盟公安局(处)算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州、地、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治区;
  七,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公安边防部门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县,可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五、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市;
  二,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大队:
  一;
  八,可向该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盟公安局(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自治区;
  六,依法可以向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申请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可向市、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十,向设立该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二;
  十三,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向公安部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法律、州,可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越权限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公安分局的公安厅(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法规未授权的、对市,可向省、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适当性审查,可向设立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省。是公民、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地、对法律、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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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复议结果,起诉法院公安机关败诉
时间:日&&|&&作者:杨浩律师&&|&&关键词:&&|&&浏览:1493
原告吴某某不服天津市公安局河X分局日作出的津西公(马)决字【2010】第023号《天津市公安局河X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日向天津市河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吴某某不服市公安局河X分局日作出的津西公(马)决字【2010】第023号《天津市公安局河X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日向天津市河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2010)西行初字第16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具有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焦点问题是被告所作处罚决定是否违反程序规定及被告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在程序方面,被告对原告所作出法虽然履行了传唤、询问取证、告知、裁决、送达等相关程序,但被告在对证人高某某询问取证时,办案民警没有出示工作证件,且为一名民警取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五条及公安部八十八号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原告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在事实方面,量为第三人对原告用铁锨拍打的事实陈述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故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原告见其妻被打遂拿铁锨拍打刘某某、王某某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综上,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对原告予以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不具有合法性。一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X分局日作出的津西公(马)决字【2010】第023号《天津市公安局河X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后,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X分局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
作者: [天津-河西区]专长: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公司法 律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869积分 | 帮助260人 | 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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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说明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依旧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作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或相关人权益产生影响的就不再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因此由行政复议机关作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其行政复议决定行为对相对人王某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应由市公安局作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故应排除选项B、C、D。如何向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_百度知道
如何向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28日当天我才拿到车牌照放在车上!,零牌日期到8月12日!。谢谢。那交警部门开具的零牌是不是无效的!,值勤交警给我开具了不按规定悬挂牌照的违章罚款!,以为我是申请的个性牌照车上当时在挡风玻璃(零牌要求的位置)放置了零时牌照我于7月28日驾车行驶时遇交通值勤检查,没有来急装上,我想知道是不是合理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可以在网上查下行政复议的范文 不过我觉得犯不上 怎么说你还有个车 以后路上低头不见抬头见 那些小协警眼可是很尖的 开车抽烟啊 不系安全带啊 等等。。吃亏是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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