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私吞公款罪涉案毒品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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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毒品犯罪六大新问题
 来源:王凤明律师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0
& & & &6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重大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发布典型案例,分析当前重大毒品犯罪出现新型毒品多样、包裹快递成运毒新渠道等六大新问题,并通报该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思路及相关做法。
& & & &记者了解到,作为中级法院,上海一中院一审的毒品犯罪案件主要是涉案毒品数量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近一年来,该院共受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46件,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罪名,涉案毒品总量超过400公斤,八成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 & & &该院刑一庭副庭长余剑通报了当前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六个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频发,涉案毒品数量巨大。
& & &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频发,涉案毒品数量巨大。2014年该院审理的毒品案件中,有5起涉案毒品达到10公斤以上,而月,涉案毒品达10公斤以上的案件已有6起。
二、涉案毒品以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为主,新类型毒品种类多样。
& & & &近九成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均涉及冰毒,反映出冰毒已代替海洛因成为涉案数量最多的毒品种类;化学合成生产的新类型毒品则成为近年来主要涉案毒品类型。
三、运输毒品成为主要犯罪类型,且出现制毒犯罪苗头。
& & & &案件反映出公路运输成为毒品进入本市的主要方式,92%的运毒者是自驾汽车或乘坐长途汽车运送毒品来沪;此外,物流运输、邮政包裹甚至国际邮政快递也成为犯罪分子用来运输、走私毒品的渠道。
四、境内外毒品来源地相对集中,种类特色明显。
& & & &受毒源地大量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影响,来自金三角及巴西、哥伦比亚等南美洲国家的涉案毒品多为海洛因、可卡因等,而来源于广东等境内沿海地区的则多为化学合成类毒品。
五、共同犯罪案件多发
& & & &共同犯罪案件多发,呈团伙化、年轻化、女性化趋势。
六、新类型疑难问题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 & & &由于涉毒犯罪新手段、新类型层出不穷,导致司法实践中新类型疑难问题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 & & &通报会上,该院副院长倪金龙指出,该院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一贯依法严惩,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强化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意识。该院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探索创新审判工作方法,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如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启用证人屏蔽技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首次采用声纹鉴定方法审查核实证据,首次在庭审中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今年该院自主推出的公益性原创微视《法眼观象》的第一期,还专门就容留他人吸毒这一较常见的涉毒犯罪作了法制宣教,取得了良好反响。&作为中级法院,我们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重大毒品犯罪,也期待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监督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倪金龙说。
重大毒品犯罪五大典型案件
& & & &案例一:对于多次实施毒品犯罪、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
案情简介:
& & & &被告人梁某某、史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约定由梁某某负责将毒品从广东深圳运至上海交史某某进行贩卖。
& & & &某年5月11日,梁某某通过某物流公司将装有毒品的一个纸箱从深圳托运来沪。同日上午,史某某在本市金桥路欲取货途中被警方抓获,并从其随身查获&徐某某&(系梁某某之妻)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民警将史某某押解至金桥路某物流公司并凭该证件领取到纸箱包裹一件,当场从中查获10包白色晶体。经鉴定,该10包白色晶体净重9988.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57%。同日,警方又在史某某位于本市的暂住地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53克。
& & & &同年5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长途客车将装有毒品的一个木箱和一个纸箱从深圳托运来沪,后该车在本市枫泾道口被警方截获,民警当场从木箱内查获白色晶体9包,从纸箱内查获白色晶体5包。经鉴定,9包白色晶体净重7977.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79%;5包白色晶体净重499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65.04%。同年5月12日,梁某某在深圳的暂住地被警方抓获,民警在该处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006.67克(经鉴定含量为74.01%)、毒品氯胺酮11.2克。
& & & &此外,被告人梁某某还于某年4月间,2次将共计约3公斤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通过长途客车从深圳托运来沪,由史某某收货后予以贩卖。
裁判结果:
& & & &被告人梁某某、史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贩卖、。其中,被告人史某某还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我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史某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等物均予没收。
案例二: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
案情简介:
向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王某、杨某、陈某共同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被告人王某、杨某根据向某指令,携带毒资现金数十万元驾车从上海出发前往广东省汕尾市购买大量毒品后回沪。行驶途中,王某与被告人陈某等人多次电话联系,陈某指定行驶路线,并按约定在某服务区会合。当车行至上海G15高速公路浙沪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轿车左右后车门夹层内查获含量为74.36%的甲基苯丙胺16,036.94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杨某、陈某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6,036.94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系累犯,还应予以从重处罚。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我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予以没收。
案例三:共同犯罪中应当区分主从犯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经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介绍向他人贩卖毒品。同年,邓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携杨某某交付的毒品从成都前往上海。邓某乙在沪宁高速公路阳澄湖服务区接应2人后,一起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某旅店欲与杨某某会合。3人在进入该宾馆大堂后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并从邓某甲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5.66克,从杨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27.04克;杨某某亦在该宾馆客房内被抓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贩卖并指使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972.7克,被告人邓某甲积极介绍促成毒品交易并参与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972.7克,被告人邓某乙积极促成毒品交易并负责接送运输甲基苯丙胺972.7克;被告人杨某参与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972.7克,其行为系共同犯罪,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我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六千元;查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案例四:以物理方法精炼毒品的行为应认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某、陈某曾两次在本市耀华路421弄某号室内,利用蒸馏等方法,将事先购得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提炼成白色晶体。后因两人提炼出的白色晶体纯度不高,姚某遂指使陈某前往云南学习提炼技术并再次购得用于提炼的液体。同年,两人又在该室内再次用蒸馏等方法,提炼出白色晶体,并将部分提炼好的晶体带回至姚某居住处。次日,侦查人员在上述两处查获大量白色晶体和透明液体。经鉴定,查获的净重402.25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22.07克含量为67.3%,117.97克含量为3.7%,162.21克含量为3.4%;净重830.61克透明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07%。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某、陈某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通过蒸馏等物理方法提炼成冰毒晶体的过程,系制造冰毒晶体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姚某、陈某共同故意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402.25克,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我院以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予以没收。
& & & &案例五:从事缉毒工作的侦查人员通过屏蔽方式出庭作证
案情简介:
& & & &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陈某从上海乘飞机前往四川省成都市与其会面,王某将装有毒品的纸袋交给陈某。次日,陈某按王某的要求携带毒品回沪。二人在本市某饭店交接毒品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查获装在纸袋内的大量白色晶体。嗣后,公安人员又在王某驾驶的汽车内查获大量灰色及红色药片,从王某入住的饭店房间内查获少量淡黄色晶体、白色晶体。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纸袋中的白色晶体净重4,496.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39%;汽车内查获的灰色药片净重300.18克,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含量为27.90%,红色药片净重176.1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07%;房间内查获的淡黄色晶体净重5.63克、白色晶体净重2.2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 & & &本案系一起重大的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涉毒数量高达4000余克,且系&零口供&案件。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始终否认实施毒品犯罪行为,辩护人亦作无罪辩护。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院在庭审中依法传唤负责抓捕被告人王某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为保护出庭证人的安全,采用视频屏蔽方式作证。
裁判结果:
& & & &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陈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496.8克,两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还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4.03克、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300.18克,其行为构成。被告人王某雇佣他人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陈某系受他人雇佣运输毒品,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我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查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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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2月18日讯(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牛传勇 冯永龙) 12月18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普东刑事审判法庭集中公开宣判毒品犯罪案件,4起案件的24名毒品犯罪分子受到依法严惩。据悉,这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于12月11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当天宣判的4起重大涉毒犯罪案件中,田某某等贩卖毒品案是涉毒数量最大的一起。被告人田某某系青岛城阳人,2012年至2013年间,田某某多次从重庆人李某红以及暂住广东的湖南人陈某明处购买毒品在青岛贩卖,前后共贩卖冰毒5525.5克。另外,田某某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非法持有枪支3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长期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非法持有枪支3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因田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予以严惩,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包括田某某内的24名被告人中,有4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量刑宽严相济
  协助公安破案免于刑事处罚
  据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孝民介绍,近年来,由于受境外毒品渗透加剧、国内吸毒市场持续膨胀等因素影响,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严峻,毒品问题常常与黄、赌、盗、抢、枪甚至黑恶势力犯罪等问题相关联,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青岛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十分严峻。近几年来,无论是毒品案件数量还是涉案人数以及毒品数量,都呈持续增长趋势,重大毒品犯罪数量连年攀升。对此,市中院高度重视,将毒品案件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毒品犯罪案件的专题研讨,并组织精干人员进行专业化审理,对毒品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根据规范化量刑的要求,对于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并对毒品犯罪分子,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条件,延长实际执行刑期。对那些毒品数量大、以及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犯罪分子,坚持严打方针,量刑时从严从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决不手软。本次宣判中田某某等4人均因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
  此外,市中院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还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罪行较轻,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从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落实从宽政策,鼓励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悔改、自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本次宣判的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春因仅贩卖冰毒一次 0.3克,罪行较轻,且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花,并当场查获冰毒886.3克,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到案后认罪悔罪,最终法院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全市法院先后分8个批次对54起毒品犯罪的117名被告人集中宣判,并对一批罪大恶极的毒品犯罪分子执行了死刑。
  案件1
  运毒1500克,马仔获无期徒刑
  2013年10月,烟台人栾某梅联系广东的江某锋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1000克冰毒,江某锋遂联系被告人唐某勇购买,唐某勇从“花姐”(未获)处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1000克冰毒后,以45000元的价格卖给江某锋。后江某锋将1000克冰毒交给马仔姚某剑,让其乘坐长途客车从广东省佛山市运至山东省烟台市交给栾某梅。次日晚上,姚某剑到达烟台市后在上述地点将1000克冰毒交给栾某梅、杨某义,二人将毒品带回烟台的住处后用于贩卖。
  之后,栾某梅、杨某义又一次以同样的方式从江某锋处购买500克冰毒。同年10月30日 12时许,公安人员在山东省烟台市将杨某义、栾某梅抓获,并查获冰毒。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栾某梅在购入冰毒后,与杨某义一起销售给张某康,张某康又贩卖给袁某(日因犯诈骗罪被城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朱某等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247克,被告人栾某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693克,被告人张某康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29.8克,被告人袁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2.1克,被告人朱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3克;被告人江某锋贩卖 、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532.2克;被告人姚某剑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500克;被告人唐某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00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栾某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某锋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姚某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唐某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2
  民警在毒贩住处查获五支枪械
  1981年出生的李某红是重庆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先后于2003年、2010年被重庆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日刑满释放。重新走向社会后,李某红并没有悔过自新,而是走向更深的犯罪深渊。
  2012年夏,李某红联系上城阳的田某某,并商定以每公斤26万元的价格向田某某贩卖冰毒。同年8月中、下旬,田某某多次向李某红的农业银行账户存款计124900元。约一周后,李某红携带1000克冰毒从重庆至城阳区李某红的日租房内,将冰毒卖给田某某,田某某又支付余款现金135000元。
  首次交易成功后不久,双方又进行了两次交易。其中,2012年11月,田某某给李某红汇了26万元,之后,李某红通过长途车司机将1000克冰毒从重庆市托运至青岛市交给田某某;2013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红商定,田某某向李某红购买1公斤冰毒及1万元麻古。之后,田某某给李某红汇去22万元。李某红通过长途车司机将900克冰毒、25.5克麻古从重庆市托运至青岛市交给田某某。同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将李某红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冰毒35.5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除了重庆的李某红,田某某还联系到了毒贩湖南人陈某某,并于日,以20万元的价格,通过快递的方式购买冰毒1000克。而第二次交易中,双方商定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2公斤冰毒,同年3月28日,陈某某通过快递公司将1700克冰毒寄给田某某。田某某将从被告人李某红、陈某某处购买的冰毒贩卖给他人。
  在从李某红、陈某某处购入毒品后,田某某将毒品贩卖给青岛的陈某,而陈某又转手倒卖给王某海、王某艳,王某海、王某艳、吕某又倒卖给万某等人……
  去年4月1日,陈某在田某某家完成交易后,欲要下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田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在田某某住处查获枪械五支。经鉴定,其中单管猎枪一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气步枪和气手枪各一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贩卖冰毒5525.5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3支;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冰毒3798克;被告人李某红贩卖冰毒2961克;被告人王某海、王某艳贩卖冰毒1398克;被告人陈某贩卖冰毒2700克;被告人万某贩卖冰毒100.45克,容留他人吸毒2次;被告人吕某贩卖冰毒1克。
  经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案件3
  两人凑毒资,最终双双获刑
  匡某志、王某花、李某春均是胶州人。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 11月初,被告人王某花与被告人匡某志预谋到广东省购买冰毒进行贩卖。同年 11月5日,王某花乘飞机到广东省东莞市联系卖家交易未果,次日又乘飞机至四川省成都市联系另一卖家,约定以每克80元的价格交易。后来,王某花以其与匡某志共同筹集的毒资购买了73000元的冰毒。2013年 11月12日,王某花携带冰毒乘坐汽车返回胶州市,将冰毒存放于其位于胶州市阜安街道吉祥园小区的暂住处。当日,被告人李某春告知王某花欲向他人贩卖毒品后,从王某花暂住处取走冰毒0.3克,在该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岩、叶某杰时被抓获。
  被抓获后,李某春配合公安机关将王某花房门叫开,公安人员将王某花抓获,从王某花暂住处查获白色晶体4包重886.3克。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次日,王某花用其手机给匡某志发短信,让匡某志前往其暂住处 ,在王某花暂住处楼下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匡某志抓获。
  此外,在被抓获前,匡某志还曾在2013年10月、11月,先后三次向他人贩卖冰毒20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志贩卖冰毒906.6克,被告人王某花贩卖、运输冰毒886.6克,被告人李某春贩卖冰毒0.3克。一审判处被告人匡某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春犯贩卖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4
  女子被丈夫安排贩毒,获刑五年
  王某强、庄某武、姜某彩、庄某文、吴某强均系胶州人。法院审理查明:庄某武从广东购进冰毒后,以每克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其中,2013年 9月至10月间,庄某武在胶州市阜安街道北高家庄村庄某文住处,多次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庄某文共计 150克。2013年 10月,庄某武分别在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辖区204国道中石化加油站处 、胶州市阜安工业园处 ,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卖给王某强共计 400克;同年10月底的一天,王某强再次联系庄某武欲购买冰毒,庄某武遂安排其妻姜某彩前去交易。后被告人姜某彩将冰毒40克卖给王某强,收取毒资10000元。
  2013年11月一天,庄某武在胶州市郑家小庄胶州湾海产品批发市场内,将从广东购买的冰毒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宝1克。
  2013年 5月的一天、9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强分别在胶州市胶东街道小西庄村北中石油加油站处 、胶州市李家河村东侧204国道南侧,先后二次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卖给祁某波、祁某德冰毒共计100克,收取毒资24000元。
  2013年 11月4日,侦查人员在青岛市城阳区元庄社区小区王某强暂住处将被告人王某强抓获;次日,在胶州市阜安街道北高家庄村先后将庄某武、姜某彩、庄某文、吴某强抓获。
  被告人王某强贩卖冰毒550克,被告人庄某武贩卖冰毒748.8克,被告人姜某彩贩卖冰毒40克,被告人庄某文贩卖冰毒1.1克,被告人吴某强参与贩卖冰毒0.3克,容留他人吸毒四次。
  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强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庄某武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某彩犯贩卖毒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庄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文/图 记者 李保光 通讯员 牛传勇 冯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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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枪贩毒被判无期
  半岛都市报12月18日讯(记者 姜豪) 为获取毒品,花费10万元从重庆购买。刚获得毒品不到一个月,王某某就被警方抓捕,查获家中藏匿毒品900余克,同时,还查获一支枪。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2年,王某某去重庆玩,认识了贩卖毒品的刘某某,当时花费4万元购买了100克冰毒,还拿了几包K粉和一小包麻古。回到青岛后,仅一个月就吸食完了。2013年5月份,王某某与重庆的刘某某再次联系,准备花费10万元购买冰毒。当年6月份,重庆的刘某某便托人将15包冰毒带到青岛交给王某某,为了掩人耳目,毒品装在“百味”瓜子的袋子里,王某某随后将毒品藏在位于同安路埠西花园的住处。为了安全,王某某将毒品分散包装,用电子秤将这些毒品分成40包 ,将其中30包装在黑色塑料袋封存,另外7包放在紫色包里,最后3包藏在内衣盒子里,最后将40包一起放在卧室的保险箱里。为了获取毒资,王某某还多次通过老乡售卖毒品。当年 6月份,购买毒品后不到一个月,民警根据侦查所获线索,在住处将王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毒品两种,分别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共930余克,另外,还查获手枪一支,子弹26枚,经鉴定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最终,市中院判处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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