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是谁

5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
上亿文档资料,等你来发现
5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江苏省财政厅201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三条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第四条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第五条救助基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江苏省财政厅 2011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人使用及追偿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1]17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追偿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作、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第五条 救助基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使用及追偿工作。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受理救助申请,运作过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接受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市、县应当明确救助基金受理地点,并公布地址电话及其联系方式。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第七条 赔偿义务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垫(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丧葬费用。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垫付抢救费用。第八条 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第二章 抢救、丧葬费用垫付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及殡葬机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十条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应向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殡葬机构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对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向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开具交强险垫付通知书。申请人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后,医疗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72小时内费用清单及发票原件;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医疗机构有义务进行费用分割,并提供费用分割清单及分割后的费用发票原件。第十二条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向救助基金受理网点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垫付申请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强险垫付通知和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抢救费用发票原件(住院者为72小时内结算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病历复印件、抢救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五)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印章的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第十三条 受害人近亲属、殡葬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向救助基金受理网点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垫付申请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强险垫付通知和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明、火化通知书;(四)殡葬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尸体处理通知书。第十四条 申请人为医疗或殡葬机构的,应当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单位银行账户资料。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且符合第九条垫付条件的,医疗或殡葬机构应当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强险垫付通知、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和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人申请垫付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救助申请的,应当在5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一)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肇事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车辆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二)抢救、丧葬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三)抢救、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符合救助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向医疗或殡葬机构划出。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相关机构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丧葬费垫付最高金额以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为限。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救助费用争议的专家审核制度,聘请医学、法律、保险、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严重、抢救时间长、垫付金额较大且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审核。组织专家审核应从专家库中分行业或专业随机抽取,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且必须为奇数。专家审核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在审核垫付费用时,可以向公安、卫生、民政、人社、农机、保监等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及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并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台账及相关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并根据救助基金垫付审核需要,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提高基金垫付审核效率。第三章 垫付费用追偿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法在所垫付的救助基金范围内,代位取得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事故车辆强制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请求权。第二十一条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费用。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阅、摘抄、复制进行追偿所必须的有关受害人及赔偿义务人的相关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病案资料及费用台账、保险公司的相关承保及理赔资料、交通事故车辆车主及肇事人员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部门、个人有义务协助追偿,并应提供相应材料和线索。第二十三条 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发出垫付告知书后,应当通知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函告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优先偿还垫付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救助基金管理人的协助追偿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追偿通知书回执寄回给救助基金管理人。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怠于或拒绝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已垫付的费用,造成垫付的费用无法及时追回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承保公司拒不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指定的义务,或拒绝配合救助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提请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处理,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第二十七条 经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后7日内,将交通事故认定情况送达救助基金管理人。救助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情况,在10 日内依法向赔偿义务人发出追偿通知书。第二十八条 经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受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参与调解。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赔偿义务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垫付费用的方式和期限。第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将事故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车辆审验、变更、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并于采取措施后3日内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非车辆登记所在地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车辆相关情况转递至车辆登记机关。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其偿还救助基金管理人已垫付的费用,以及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相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催告相关责任人履行偿还义务,并建立信用档案。第三十二条 发生本细则第九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3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赔偿义务人向救助基金管理人偿还垫付费用的,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转入救助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或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现金归还垫付款项。第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偿还垫付费用后3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取消对其采取的相应限制措施。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无损害赔偿权利人或者未知名死者的损害赔偿款,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负责提存保管。交通事故结案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向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死亡赔偿金。第三十六条 未知名死者死亡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和法医鉴定的死者年龄计算。未知名死者的损害赔偿权利人申请返还死亡赔偿金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在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第四章 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第三十七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54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等内容。 
 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 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垫付的救助基金,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管理...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 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向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做好宣导、解释工作,共 同维护救助基金...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财政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分配,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垫付...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和《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负责拨付救助资金; (二)对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救助基金...  湘市救助管理站把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以及江苏省高淳县民 政局代...《江 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第35条规定, ...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 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经审理查明:原告救助中心系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筹集、垫付和追偿等管理、使用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金...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告知单: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 》的相关...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当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从侵权人得到相应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基金管理人
  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为保证救助基金管理组织严密、运转顺畅,同时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我省创新了救助基金管理模式,《实施办法》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市县不再另设基金&。
  为加强救助基金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作为救助基金的领导机构,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金融处,作为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聘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
  三项措施 政府、企业和道路交通参与者三方共赢
  服务外包,专业管理。目前,英、美、日等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是由保险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和落实,其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在谋划基金运营模式过程中,协调小组立足江苏省情,根据便民、高效的原则,在认真调查研究、借鉴上的有益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后,认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专业化团队和专业化运作的优势,又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基金管理高起点、高效率的运作,同时也符合政府转变职能的社会发展趋势,是一举多得的办法。通过综合比对和询价,协调小组选取了总部设立在南京、省内网点相对比较齐全、拥有一支专业的理赔队伍、垫支付手段先进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政府与托管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政府负责筹集垫付资金,拨付管理运营费用和,公司利用现有机构人员办理具体垫付业务。
  强化监督,管控风险。为确保救助基金的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协调小组建立了一整套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一是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基金运行。为规范救助基金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家咨询评审规则》、《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这一系列制度和规范的建立,对于促进基金健康有序发展,防范风险,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二是加强管理监督,增强基金使用管理的公正、透明。为加强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运营,基金管理人按省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开设了救助基金专用账户,保证救助基金的独立核算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救助基金财务制度对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救助基金和救助基金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三是实行严格的限额报批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救助基金垫付审批情况,按季对限额以下的垫付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对8万元以上的医疗、丧葬垫付申请以及一次性经济补助,逐一及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再行付款。四是建立专家复议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建立了由省内法律、交通、医学界等知名专家组成的复议评审专家库,对救助基金在垫付审核中出现的争议进行复议评审,保证事故受害方得到充分、合理的救助补偿。五是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补助发放进行社会公示,全面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救助工作公开透明和落到实处。
  绩效考核,提升质量。制定《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根据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通过对救助基金垫付质量和追偿的考核,核定基金管理人服务外包费用和追偿奖励,以保障救助基金健康高效运行,实现&应垫尽垫、应追尽追&的预期目标。
  两年多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稳健有序,基金管理精细,救助服务高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政府、企业和道路交通参与者三方共赢的优势逐步彰显。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政府每年支付的管理费用1500万元,而管理公司抽调专业人员约120人,设立经办网点78个,直接方便了救助对象的申请救助。自2011年4月首笔救助资金发放以来,基金累计发生各类垫付10583笔,垫付救助金额共计23416.63万元;审核并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63笔,困难救助金额96.01万元。基金成功追偿1654笔,追偿金额2997.06万元。基金垫付、追偿总量超过了其他已实施救助基金制度省份的总和。
  公共服务外包四大优势应当关注
  从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优势主要有:
  有利于精简人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服务效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有利于打破政府&办事--养人--机构膨胀&的怪圈,符合当代政府&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办事便民高效&的改革要求。另外,由于行政机关在特定领域专业技术知识的局限,也会影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再者,政府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其对于成本效率的考量很大程度上不如企业精细,通过遴选高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助于高性价比地提高服务质量,实现&低成本、高效益&的服务宗旨。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升服务品质。政府通过引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公开招标选择高资质的专业机构,让服务意识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机构按照政府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利于促进服务外包市场良性运行,提升为民服务的品质。
  优化资源配置,增进社会福利。通过购买服务,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更具有效益的服务项目与措施上,提高了资源配置的边际效用。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来为各项民生服务买单,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福利。
  加强行政监控,转变政府职能。在实施服务外包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专业机构服务过程和服务行为的监督、控制、指导,督促专业机构更好地履行创新服务运行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和流程,一方面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功能,另一方面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真正实现政事、政企、政社分开,有效转变政府行政职能。
  专家点评
  从这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政府花钱办事但不养人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而且可以做得更好。既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又降低了运营成本,既高效利用了社会资源,又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这是一个一举多赢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经典案例。
  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过程中,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公众的权益,要精心构建公共服务责任机制,引入购买服务问责制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看似减轻了政府负担,因为政府退出公共服务的生产环节,实际上政府责任并没有因此减轻,相反政府责任还因此有所增加,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框架下,政府不仅承担着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责任,而且还需要对服务承包商的业绩和行为负责,只要公民对公共服务存在不满,问责的&板子&最终是要落在政府身上。用澳大利亚工业委员会的话说:&无论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如何变化,政府机构必须对其所授予职能的绩效负责&。为确保购买公共服务的结果符合公共利益,必须精心构建公共服务的责任机制,对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成本、时间以及购买服务的范围、对象、规范、流程等提出明确的标准和具体要求,使得购买服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与依据,剔除购买服务中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同时,还要积极引入购买服务的问责制度,以期防范和控制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和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一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出现诸如纰漏、失误、腐败等问题,必须确保有人将会为此担责,从而激励政府官员本着审慎和负责任的心态做好购买服务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履行国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职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施行,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江苏省财政厅金融处;政府采购信息报董莹摘编自《政府购买服务案例精编》)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匿名发表:当前位置:人民网 & 江苏 & 民生 & 综合 & 正文
人民日报:江苏盘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
  《人民日报》日18版 版面截图  
原题:三年垫付2.3亿元,万余人受助,江苏省盘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服务外包,唤醒沉睡的“救命钱”  
为让车祸伤者得到及时抢救,2004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基金在许多地方有名无实,申请难上加难。对此,本报日刊文追问《“救命钱”为何沉睡近10年》。该文见报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相关业界的深入思考。  
如何唤醒沉睡的“救命钱”,让“救命钱”在72小时黄金抢救时间内真正发挥作用?近日,记者赶赴江苏,探寻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运作路径。  
购买服务  
让资金“动”起来  
“我们路救基金最大的特点,或者说有效运转的奥秘,就在于服务外包。”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副总队长陈玉峰开门见山。据他介绍,2011年初,江苏采取“政府服务外包,专业机构运营”的模式,在省政府设立路救基金协调小组,以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作为路救基金的管理人,授权其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和追偿工作。  
说起路救基金服务外包的由来,陈玉峰颇有感慨,国家要求各省设立路救基金,他跑上跑下、协调来协调去,有关这个基金重要性必要性的话反复讲来讲去,可就是没有哪个部门愿意接手。  
基金运作管理不容易,涉及交通事故的更难。陈玉峰的感慨,其实就是路救基金管理运作面临的尴尬,也是造成“救命钱”沉睡的第一大原因。据了解,2009年国家五部门联合颁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由于该基金涉及财政、交管、保险、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加之基金管理运作难度大,费时费力还不讨好,因此在很多地方没有哪个部门愿意接手这个“烫手山芋”。  
“政府干不好的,社会又可以干的事,何不放手交给社会呢?”为尽快盘活路救基金,江苏转变观念大胆创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让专业的社会机构来打理路救基金,政府部门集中精力加强监管。  
“这是一步让三方受益的好棋!”中标管理江苏省路救基金的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党委副书记崔瑞华掰着指头细说:最大的受益者是老百姓,江苏三年来一万余人得到救助,避免了因抢救不及时而致残致死;政府部门不用设置专门机构,不用另行招“兵”买“马”,省下一大笔开销,同时交警也不再为处理交通事故而焦头烂额;对保险公司来讲,虽然没有直接经济利润,但企业形象得以提升。  
专业运作  
让垫付“快”起来  
作为“救命钱”,快速垫付无疑是路救基金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一些地方申请救助基金时,普遍感到很困难,申请成功者不足10%。得到批准的案例大都在数月后才兑现,有的甚至需要10个月的时间才能申请成功。申请无门、程序繁琐、审核苛刻……这让不少急需救助的人望而却步。  
在江苏全省范围内,符合申请路救基金条件的,从提出申请到资金垫付,一般在3至5天内就能完成。在一些已经开设“绿色通道”的协作医院,只要是车祸伤者,医院无需押金先行抢救。“雪中送炭”式的快速垫付,在江苏正在成为现实。“这种时效,以前想都不敢想。”对政府部门工作流程了然于胸的崔瑞华有些“洋洋自得”。  
“快速缘于专业化的运作。”崔瑞华介绍,他们借助保险公司的优势,搭建起覆盖全省所有县区的73个申请受理网点,并采取信息化办公、网上流转审批,既方便了当事人申请,又大大降低了审批时限。  
记者在南京同仁医院骨科见到了正在这里接受治疗的胡良仁,他是路救基金受助者之一。一天凌晨,胡良仁下夜班后骑车回家被一辆机动车撞倒,身体多处受伤,且伤势严重。肇事者逃逸,胡良仁家人筹集的5000元,与医院抢救费相差甚远。医院与南京路救办公室江宁受理点联系后,一边竭力抢救,一边协助当事人申请救助基金。3天时间不到,4万多元的垫付款到位了。目前,胡良仁身体康复得不错。“要不是及时得到基金帮助,真不敢想象现在是什么样?”胡良仁充满感激。  
既要追求“快”,还得保证“准”。“应垫必垫、绝不乱垫。”为保证基金安全并发挥最大的效益,江苏省路救基金实行全封闭管理,基金管理人紫金保险公司不但从省市县建立起与财政、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的机制,还对所有受理专员进行业务培训与监督检查。同时开通多种监督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每位垫付受助人进行回访。三年多来,江苏路救基金协调小组没有接到一起有关路救基金的投诉案件。  
应追尽追  
让基金“活”起来  
路救基金的本质是垫付,因此依法追偿是保证救助基金得以持续运转的关键。江苏省路救基金的追偿情况如何呢?  
三年来,江苏省路救基金垫付2.3亿,追回3000多万元,还有约15%的垫付款可以追回。从数字看追回比例并不高,这是不是因为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追偿压力导致?对此,崔瑞华解释道,追回比例不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垫付的准确率高。“应垫必垫、应追尽追”是他们始终坚持的原则,同时他们的追偿工作要接受政府部门的考评,核销无法追回的钱也有着相当严格的条件。  
从追偿情况看,绝大多数有能力偿还的受助人,都会及时主动偿还,有的甚至采取了分期偿还的方式。但确实也有少数受助人有能力偿还却不愿偿还。崔瑞华介绍,他们会尽力追偿,但绝不“恶意追偿”,因为“追偿不择手段,反而会破坏政府的形象”。  
依法追偿,是江苏省路救基金的又一原则。他们与法院、检察院协商,允许第三方参与诉讼,仅在2013年前11个月,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追回的有321件,追回金额900多万元,约占同期追回金额的44%。  
如何实现“应追尽追”,从而保证路救基金的持续健康运转?陈玉峰建议:将恶意占用路救基金拒不偿还垫付款的,纳入征信体系,目前江苏已提上议事日程;公安部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对恶意占用路救基金的涉事事故车进行锁定,不予办理过户、年检等业务;在司法层面,尽快明确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以便更好地通过诉讼依法追偿。
编辑:施忆&陈霞
本文已停止发表新评论
京ICP证000006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65)|
|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 王树平律师
地址:南京市玄武大道699-19号(徐庄软件园)1栋 |
电话:025—582899 |
投稿信箱: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救助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