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京沪现法官离职潮吗

法官这样说有道理么?  本人一个产权行政确权案件,近10年了,法院的裁决一直拿不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于是本人就一再申诉,法院也就一直驳回,到后来甚至不再受理。于是今年6月24日我发邮件给钱锋院长反映本人产权确权官司问题。    邮件内容是这样的——    尊敬的钱峰院长:  我叫姚少凡,男,现年52岁,重庆市奉节师范学校教师。现向你反映一个行政案件情况并提两点建议,盼望回音。  2002年10月,奉节县人民政府不顾我父亲姚隆辉和我本人在1976年初投资于当时的奉节县城关镇综合修配租钟表收音机修配门市,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历史事实,杜撰所谓国家政策“不允许个人投资入股”,这是与当时的历史事实不符的,当时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及合作商店等都有职工个人的投资入股的大量事实存在,国家根本没有这样的政策。奉节县政府个别人出于不良动机,以自己杜撰的这个所谓“政策”为理由,强行将我们的投资认定为“暂借”,可是却无任何“借条”等依据。  对于奉节县政府的这种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我们自然不服,于是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可是该院不顾历史事实,在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于日作出(2002)渝二中法行初字第11号判决,维持了奉节县人民政府的决定。  我们对此不服,以其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向贵院提起了上诉。可是贵院在没有开庭,没有直接听取原告任何陈述的情况下,不顾事实,简单照搬政府和一审法院的理由,不顾我们当时投资时明确约定为投资的历史事实,无端否定我们的投资行为,作出(2003)渝高法行终字第17号判决,不当维持了奉节县政府的错误决定。  这个判决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完全错误的。于是我们继续以此为由向贵院提出了申诉。贵院于日,作出(2003)渝高法行监字第68号通知书,对于我们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主张”。但是这个通知书只是将前面我们已经予以有力驳斥的政府的决定书和法院的判决照抄了一遍,仍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们不服,要求承办法官进行盘后答疑。在重庆市人大代表的监督下,申诉案的承办法官张力日接待了本人,在本人的诘问下,其无言以对,便自己提出叫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再次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考虑到诉讼成本和精力,我选择了再次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这次申诉长时间未有音讯,期间我们多次找立案庭催促,还向当时的张轩院长写信反映情况。可是我们后来接到的贵院日的复函却是“你的申诉已于本院(2003)渝高法行监字第68号通知驳回,本院不予受理,请服判息诉”。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如何叫当事人服判息诉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行政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的规定中,第(一)(三)(五)都规定了本案的情况应当再审,为何重庆市高院立案庭的办案人员却一再推诿?于是我们继续向贵院申诉,要求再审。其间,我们继续给张轩院长写信,钱峰院长日在新华网接待网友时,我也向你做作了反映。可是日,重庆市高院立案庭却再次将日的复函抄了一份作为新的复函给我。  此时实在对于重庆市法院立案庭这种耍赖的做法愤慨不已!但就在此时,我看到报纸上登载的贵院推行庭长副庭长到立案信访窗口直接接待当事人,进行面对面交流,切实解决信访问题的举措的消息,感到重庆市高院领导似乎确实想搞好司法为民的认真态度。于是,日,再次满含希望到贵院信访窗口反映情况。当时负责接待的是民一庭副庭长黄灿波同志,我给他看了有关材料——我们投资的原始证据,政府在我们投资20年后无端认定为“暂借”却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决定,以及历次法院照搬政府文书形成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判决、通知、复函等,黄灿波同志认为我们还是有道理的。面对立案庭人员说程序走完了,十分抵触的态度,黄灿波同志进行了协调,立案庭人员才接下申诉材料,说上报待批,叫我回家等待通知。可是,时间又是一年多过去了,多次询问都是叫我们继续等待。这是人民法院应有的作风么?!  钱院长,说实话,我们不在乎官司的输赢,我们在乎的是一个公正,是依法办事,而不是胡作非为。我们的这个企业,资产不多,就是两个门市和几十万存货,人员也只有几个人,就是那么回事。但是,这是我们投资并辛勤劳动的结晶,政府没有丝毫投入,不是所有者,也没有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政府最后也没有得到什么,而是进行所谓的改制,将其分给了我父亲的三个徒弟。我们投资我们经营我们劳动,最后却没有合法所得,父母亲的几个徒弟没有投资,贡献也没有我们大,结果却得到了全部资产。这是为什么?里面究竟有何猫腻?!钱院长你是明白人,我们都是共产党员,能容忍这样的极为不公的情况存在么?这就是我们坚持要打这个官司的根本原因。我们不要求别的,只要求贵院真正能做到辩法析理,依法判案,如果法官有充分依据,而不是随意杜撰,我们没有道理,我们就服判息诉,如果贵院判决确实有错误的,就请进行坚决的纠正。这样就给我们向上级政府反映,追究一些当地不法官员的责任以机会。  希望我们这次的反映能得到钱院长的重视。  另外还想给钱院长建议两点:一是本案诉讼过程中,法官无法做到以理服人,却是一再在我们的诘问下无言以对,最后就只有搞一个审委会研究了的或程序走完了来搪塞,这里面是否有法官与政府中不良人员的勾兑?至少这能说明法官是很无能的,与应有的水平差距很远。建议应当将深入学习马锡五、宋鱼水切实落到实处,而不是搞形式。  二是,河北高院在全省推出各级院长副院长直接接待当事人制度,每周除掉例会的星期二以外,每天轮流接待当事人,便于及时了解情况,处理问题化解矛盾,而贵院新开的窗口不少,却经常窗口后面无人,更不要说院级领导的直接接待了,建议向河北高院学习。  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此致  敬礼!  重庆市奉节师范学校 姚少凡  日    当天得到钱峰院长回复“您好,您的反映我会转高院立案庭处理。”之后,高院立案庭安排法官于7月28日接待本人,听取了本人对于案件判决的意见。接待法官最后说要询问县政府那边,听取双方意见后再确定如何走下一步,叫我等候消息。    从9月份开始,便多次打电话,但都因要找的那位接待法官出差、考试等原因未能找到该法官。今天终于打电话找到了,问及后面的进展情况,该法官回答说判决没有错,理由一是审委会决定的,这是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卷内装存的一些内部材料,也支持了判决,叫我服判息诉。    我很诧异,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就一个审委会研究决定就成了判决依据,这是违背有关法律关于行政判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规范性法律依据的,属于错案的规定;审委会研究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怎么能以一个审委会研究就可以任意背离法律的规定呢?再就是卷内装存的内部材料是什么?为何不能给我们看?这些暗下的材料成了判案依据,何来公开、公正、公平可言?!我还要求给以书面回复。    可是该接待法官回答说,这是接访,不存在给回复的事情,重庆市高院就是这样了,再有啥意见就向最高院申诉。然后不再听我说就将电话挂了。    这,正常么?发在这里听听大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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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委会研究就绝对正确?此回答没有法律依据。
    您写那一份只是写给钱院长的信访书,不是申诉状。我建议您写一份正式的、规范的申诉状,格式一定要规范,并明确申诉请求,以什么法律条款申诉,错点一定要明确具体。  您要知道,申诉是很难的。不是一封两封信函就能解决问题。
    您写那一份只是写给钱院长的信访书,不是申诉状。我建议您写一份正式的、规范的申诉状,格式一定要规范,并明确申诉请求,以什么法律条款申诉,错点一定要明确具体。  您要知道,申诉是很难的。不是一封两封信函就能解决问题。
  谢谢网友的关心。这个案子我前后写了不下10个申诉,要么不受理,要么不回音,回答就是程序走完了。这个法官提出的自由裁量权和卷内材料,本案还是第一次听到这个理由,我认为显然不成立,不知其他人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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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难啊
  作者:正随波逐流 回复日期: 15: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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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高级后勤 回复日期: 16:34:39 
      行政诉讼难啊  ——————————————————————    如果真的秉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应有多难的。
  法官的行为严重亵渎法律,祸国殃民。应依法严惩。
  法官的行为严重亵渎法律,祸国殃民。应依法严惩。
  再大委曲也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就要为公平正义坚持到底。讨说法,不就是要讨一个法律上的解释吗?  ————————————————————    是的。我们这个案子前后12年,其间从民事到行政,从法院诉讼到推给政府确权,再到行政诉讼,民事一审(在没有任何实际担保的情况下将我母亲掌握的企业先于执行)、二审、发回重审、二审、申诉、法院通过司法建议书推给政府、政府不理、多方反映无果、起诉政府不作为、法院判决政府限时作为、政府继续不理、多方反映无果、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受理执行申请、多方反映、法院立案执行庭执行、县长责令有关部门限时处理、胡乱处理、行政诉讼败诉、二审败诉、申诉无回音、寻求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复查听证(一个小时听证,到场的人大代表记录到本人发言被打断26次之多)、再次驳回本人请求、判后答疑法官无言主动提出叫申诉、驳回、继续申诉不受理、人大反映回答说不监督个案所交材料无回音、继续找法院不睬、向院长电子邮件反映——现在的结果。    道路崎岖漫漫,但我愿意继续走下去,因为这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是和平年代的一种合法的抗争方式。
  这就是法治的悲哀!
  很是同情你的境遇,法律是掌握在执法者手中,裁量权在审判者手中,所谓按程序走完了就意味着程序公平了,可是事实上却还是不公平。你的路很艰辛呵!
  本人对老师有偏见,所以不评论。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吐槽】当法官真的有那么憋屈吗?司法改革,必须改,但是法官不能光和律师比较,最好把自身放在社会的大环境做比较。“子非鱼,焉知鱼之乐”,身为法官,没法体会律师的酸甜苦辣!往往只能看到律师生活的表面。文 | 唐槐一叶来源 | 唐槐一叶的法律博客近年来关于法官辞职的话题屡见不鲜,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文章在博客、微信上频现,很有些惹人眼球,如《中国法官真实的悲哀》、《憋屈的法官》等。不能说,文章的说法不是事实,没有道理,而是中国法官的境遇真的到了社会的下层了吗?当今法官蒙受的压力真的已经无法承受了吗?法官辞职的人数和比例在各行业当中是高还是低,有没有统计和比较?有,有文章列举:“广东,2008年-2012年法院辞职与组织调动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年均增长26.9%,流失人员学历层次高,且多为办案骨干。江苏,2010年至2013年,调离或辞职的法官有988人,占法官总数的1/10。北京,近5年来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因辞职或调动离开法院。”但是,广东是年均增长26 .9%,没有说出究竟占当年法官的比例;江苏说的是四年辞职或调离的人数,一年有二百多人。多吗?假如江苏作为大省有一万法官,辞职或调离的人数为250人,那么辞职或调离的只占2.5%。北京五年只有500多人,多吗?超出了正常职业流动的范围了吗?当前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的确很大,特别是东部地区的一些法院,有的法官除了休息日,整天泡在案子里。即使休息日有时也不得不思考案子上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复杂疑难案件也增多了。但是不能不看到,今天的法官阶层已经不是十几年前或二十年前的法官阶层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考进基层法院时,那个法院只有两个法律院系的毕业生,其他专业毕业的本科生也极少,法官整体文化素质很低,甚至有小学毕业当法官的。但是今天的法官本科学历的比例至少已经超过百分之八十,研究生学历的也不少了。法官的人数,包括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的人数,恐怕也远超过当年。也就是说,今天法官的素质和人员的配置应该能够与今天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疑难程度相适应。人民法院报有篇文章《法官多少才够用》,问得好?法院里恐怕也不每个法官都是苦和累吧?当然,所谓复杂疑难也有相对性。都是牛刀杀鸡的案子,法官的素质还用提高吗?我不清楚,涉访的案件在法院了究竟占多大的比例,但是估计是极少数吧!正常的信访也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有何可惧?判后答疑是法官正常的工作。一些无根据的指责,就让他指责去吧!做法官不能没有一点胸怀吧?至于谩骂和侮辱,肯定不行,对于一般人尚且不行,何况对于法官?在法院内外我还没有见到敢于侮辱谩骂法官的情况。如果确实有,人民法院和法律不会无视法官被人谩骂、侮辱吧?虽然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寄与了非常高的期望,但是对于法官的要求其实并不高。不吃请,不受贿,依法判,能做到不?当然,对于法律的理解和事实的认定可能有不同的认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本身解决。人民法院对于错案的认定是极其慎重的,这一点应该无人否认。法官试图让尖锐社会矛盾的漩涡平静当然不容易,容易的事情可能早就让当事人的亲友、基层调解组织等解决了,到了法院的,肯定多数不那么好办。不好办也得办,因为你是法官,你选择了这个职业。一些法官喜欢和律师做比较,羡慕律师。《致T兄--写给一位即将辞职的法官的信》写的还是很实在的。各行各业各有各的憋屈。公务员被普遍认为压力小、待遇高,但是也有为公务员鸣冤叫屈的,特别基层公务员。很多行业的人不是不憋屈,甚至更憋屈,可能没有能力发声,没有代言人。街边卖水果的憋屈不?也不一定没有满腹的憋屈。当法官,从职级上发展慢;从薪水上,数量少。但是,发展虽慢,不能说没有机会;薪水虽少,不能说难以养家糊口。大多数工人一辈子当不上厂长、董事长、总经理;大多数村民一辈子当不上村干部,大多数教师一辈子当不上校长,大多数医生一辈子当不上医院院长等等。法官的工资也不比其他工薪阶层的平均工资低。我认为,多数关于法官生存状态的文章,有工资的问题和官位的问题,但是更多的是管理体制的问题。司法改革,必须改,但是法官不能光和律师比较,最好把自身放在社会的大环境做比较。“子非鱼,焉知鱼之乐”,身为法官,没法体会律师的酸甜苦辣!往往只能看到律师生活的表面。希望对那些已经辞职做了律师的原法官再做个调查!法律博客法律人的精神家园法律博客QQ群:加入法律博客微信群及沟通协调请加小编个人微信lkhlky微信扫一扫获得更多内容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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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初来乍到
这样的法官还是法官吗?
上海闸北法院民三庭主审法官缪某等人仅凭一张违法无效的“摊位转让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违诚信原则及原告冯某未能提供合理补偿方案为由,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把原告冯某另一产权商铺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判给被告人沈某,这对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原告冯某是极为不公正的,是藐视法律的枉法行为,架空了所有权人的其他一切权利,也是对被告人沈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行为的放任纵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利是合并共存的。日原告冯某与第三方交涉后,依法收回自己的商铺,并将商铺租赁给了关某,原告冯某与承租人关某在闸北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备案后申领了租赁证。在承租人关某经营期间,被告沈某凭借闸北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勾结黑恶势力威胁恐吓承租人关某,在商铺卷帘门上涂鸦、堵塞锁眼、断电、摔砸物品,以至发展到撬锁强抢商铺。承租人关某在此情况下,向闸北法院对产权所有人冯某提起诉讼,闸北法院在不通知产权所有人冯某的前提下,将冯某位于上海宝山区自住房查封。日,沈某等人再次将商铺转租给他人。大家看啊!前者“摊位转让保证书”违法无效且根本没有涉及原告冯某的产权商铺,被告沈某却获得该商铺“永久使用权”;而原告冯某与承租人关某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却被认定为非法,以至招来上海闸北法院查封自住房的厄运,这说明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法官不依法办案,这样的法官还是法官吗?呼吁社会舆论、媒体对其违法行为曝光!请求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查处!联系人电话: 日星期四
金币:5318
回楼主:“法官还是法官,狗还是那条狗,早就不属人民的!”
法官枉法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更谈不上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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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和巴基斯坦,人们相信阉人能带来吉祥,重大喜事往往会邀请阉人们表演歌舞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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