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诉讼费可以随便撤诉吗?那被告会不会反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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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原告撤诉后还能单独审理被告的反诉吗[ 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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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张合领诉被告(反诉原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川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合领,曾用名张合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领,系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印,男,汉族,日生。被告(反诉原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佰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军,系周口市东新区文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张合领诉被告(反诉原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合领的委托代理人郭建领、张福印、被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张合领诉称:从日开始,原告张合领每年与被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签订客运班线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车辆经营班线由甲方即被告提供,经营车辆有乙方即原告张合领提供,经营的是周口至济南班线,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基数为2900元的管理费,也就是说原告提供车辆,对班线及车辆享有使用、经营、收益权,被告为原告提供合法的经营线路并办理相关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齐相关营运手续,原告无法营运。日14时14分,山东济南市交通稽查支队以原告的豫PD6063车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供《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扣押了原告的车辆。原告曾于日诉至贵院,贵院委托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的营运损失进行了评估,每六个月的营运损失为191654元,后因其他原因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从日至日的营运损失766616元及罚款损失50000元,两项合计816616元。被告(反诉原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答辩并反诉称:2008年至2012年间,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原告)签订了客运班线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每月向反诉人交纳管理费2900元,代证代交费用900元,客运班线路由反诉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该车辆具有经营权和使用权,该班线所有权归反诉人所有。签订合同后,反诉人为被反诉人办理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为0110183号)和道路运输证,但被反诉人在经营期间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反诉人交纳管理费及规费,从2008年至2012年共拖欠管理费(包括滞纳金)541452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如不交纳各项费用,不服从公司(反诉人)管理,公司有权收回班线,并终止合同。公司规定每月28号开安全例会,而被反诉人在经营期间从未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从未参加安全例会,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反诉人向被反诉人提供的经营班线及运输证是合法有效的,被反诉人未向公司交纳各项管理费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反诉人请求依法收回被反诉人的班线经营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拖欠公司的管理费用541542元。对于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原告(反诉被告)辩称:1、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没能为原告办齐相关营运手续,使原告无法正常营运;2、合同第二条明确规定:“乙方必须遵照先交后营原则,当月先交足基数后再经营”,如果如被告所述多次通知而不交纳管理费的话,被告不可能每年还仍然与原告签订合同,这充分说明其明知自己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现在却突然反诉追交,纯属是为了应付诉讼;3、按时参加例会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且运营手续一直没有办成,并没有运营,没有必要参加例会,况且被告从来没有通知原告参加例会,所以提此没有任何意义。综上所述,反诉人的反诉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签订的2010年和2011年客运班线经营合同书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按合同约定应为原告办理合法齐全的班线运营手续;2、济南市交通稽查支队车辆暂扣凭证、查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此证明由于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合法齐全的班线运营手续,造成车辆及手续被查扣并被处50000元罚款的事实;3、价格评估报告书、照片5张,以此证明原告车辆每六个月的营运损失为191654元,自日至今,已停运两年多,两年的营运损失为766616元,加上罚款50000元,原告的损失共计816616元;4、本院(2012)川民初字第78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后撤诉,该案卷宗中有办案人员所做的扣车原因系运营手续不全的备记录一份。被告(反诉原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正常发车证明、河南省道路运输营运客车审验表、荷泽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事故认定书、车辆更新申请表,证明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合法齐全的运营手续且该车一直运营正常;2、2008年和2009年客运班线经营合同书、被告单位财务科证明和例会签到表,证明自2008年3月以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足管理费且不按时参加例会,至2012年5月共欠管理费及滞纳金计541452元。原告张合领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有:本院(2012)川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卷宗材料即办案人员调查山东省济南市交通局监察支队审查处理科的情况备记录,用以证明原告车辆被查扣的原因是手续不全,未经山东省交通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周口至济南的班线客运经营的事实。经庭审质证与本院审查,原告张合领提交的证据和本院(2012)川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卷宗中的备记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中除本单位财务科证明和例会签到表为单方证据及事故认定书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外,其他均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通过庭审调查和对本案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与认证,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自2008年至2011年,原告(反诉被告)张合领每年与被告(反诉原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签订客运班线经营合同书一份(即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合同约定车辆经营班线由被告提供,经营车辆由原告提供,经营周口至济南客运班线。2011年的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应交纳的管理费为2900元。2011年的合同签订后,原告的车辆于日被山东省济南市交通稽查支队查扣,并被处罚款50000元,原因是未经山东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2012年4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赔偿营运损失。本院委托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结论为原告的车辆每6个月的营运损失为191654元,评估基准日为日。同时被告提起反诉,要求被告给付管理费及滞纳金计541452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办案人员到山东省济南市交通局监察支队对审查处理科王涛科长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备记录一份,主要内容为:据王涛科长介绍,原告的豫PD6063号车辆经营省际班线未经山东省交通管理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周口至济南客运班线运营,该车由河南颁发的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无效,按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该车进行了处罚。后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撤诉,被告也撤回了反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从车辆被查扣之日即日至今两年的营运损失766616元和罚款损失50000元。被告又提起反诉,仍要求原告给付管理费及滞纳金计541452元,另要求解除双方客运班线经营合同关系,收回班线经营权。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自2008年至2011年,每年度都签订新的班线经营合同,证明从2008年至车辆被查扣之日即日,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并无争议,也就是说双方在日之前对于对方的履约情况均持默认态度。之所以产生本案纠纷,主要是签订2011年的合同后,车辆于日被山东省交通管理部门以运营手续不全被查扣并被处罚款50000元。依照双方所签客运班线运营合同,被告首先应为原告办理合法齐全的运营手续,故车辆因运营手续不全被查扣,被告应承担其为原告办理的运营手续齐全的举证责任。由于在本案中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原告办理了合法齐全的运营手续,故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原告作为运营车辆的车主,在运营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于日明知违规而被动地从事运营,对自己造成损失也负有一定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罚款损失5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从双方签订的2008年至2011年经营合同可以看出,原告系从日更换新车从事运营,省际班线的经营期限为6年,原告的车辆在正常情况下可运营至日,故原告计算营运损失从扣车之日至日计两年的损失766616元,本院认可。但毕竟双方系一年签订一次合同,签订2011年的合同后,于当年8月17日车辆即被扣,故从8月17日至当年12月31日的营运损失计141771元,为原告的既定损失,余下624845元则为续签合同后正常运营情况下的损失。根据民事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结合被告首先违约和原告明知违规而被动运营的情况及续签合同对原告的风险,故日以后的损失624845元以由原、被告各负担50%即元最为公平。鉴于原、被告在车辆被查扣之前,对于对方履约情况的认同与默契,加之被告仅提供了本单位财务科说明以证明原告欠其管理费,而原告又不予认可,故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给付管理费及滞纳金计541452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发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是车辆因手续不全被查扣,且双方系每年签订一次合同,2011年的合同已到期,故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要求收回班线经营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权利的合法性,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张合领赔偿自日至日的营运损失141771元,赔偿自日至日的营运损失元,两项合计元。二、驳回原告张合领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解除原告张合领与被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之间的客运班线经营合同关系,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周口市交通局客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负担8987元,由被告负担38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 海审判员 毛 军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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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原告在开庭前撤诉,被告只能在半年后提起新的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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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可随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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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被告另行提起诉讼即可。不用等半年。
回复时间: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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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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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随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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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随时都可以提起,但不叫反诉了。
回复时间: 20:1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如果被告没有提起反诉,可随时起诉。详细了解情况后,才能为你分析并制定具体处理方案。若有后续问题可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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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8065
关于撤诉的规定
在恶意诉讼中 ,被告如何阻止单方面撤诉和追偿自己因诉讼造成的损失?
有一个问题向您请教。我的朋友遭遇一件合同纠纷案,成了被告。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据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重审经过开庭、调解,历经多日后,法院在未经事先征求意见,也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突然送达‘裁定书’。法院声称‘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
经查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未说明任何理由。
在裁定书中,法院只对原告在一审时交付的‘案件受理费’作出减半收取的处置。由于原告把被告牵进诉讼,并发生了上诉,而上诉时的案件受理费是被告交付的。法院对这项费用未作处置。因此,原告的撤诉及法院的这份裁定,直接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损害了被告的利益。
这种‘撤诉’和这种裁定合法吗?
事情还不止于此,原告撤诉后不久,又就同一事实,在同一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当事人应当如何应对?有哪些法律规定?
提问者:山东-青岛行政诉讼浏览1412次 16: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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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1630****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13737称赞:6申请撤诉,是原告的民事权利。原告行使该权利的,法院应该同意。
原告如果是以证据不足为理由申请撤诉的,如果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再次提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如果不是以证据不足为理由申请撤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应立案受理。如果法院受理了,你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案件。 15:57:56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西城区)帮助网友:7892称赞:5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院应当允许. 16:03:4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西-南昌)帮助网友:15476称赞:11原告的撤诉属于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而再次起诉法律并没有禁止. 16:18:2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黑龙江-绥化)帮助网友:50336称赞:41这种‘撤诉’和这种裁定合法吗? 答:如果给你造成损失,你可以反诉要求赔偿。
事情还不止于此,原告撤诉后不久,又就同一事实,在同一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是否合法?当事人应当如何应对?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应该在6个月以后才能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16:20:45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济南)帮助网友:7447称赞:18原告撤诉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准许撤诉。但原告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重新提起诉讼。如果是原告以别的理由起诉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具体可以看一下及相关的规定。 16:26:3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海淀区)帮助网友:28913称赞:36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允许. 21:47:3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西-南昌)帮助网友:15476称赞:11你还有什么问题吗? 07:31:5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29479称赞:22法院应当允许撤诉,这也是原告的权利。 00:44:3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西-南昌)帮助网友:15476称赞:11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法院应当准许。 09:46:3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70918**** (陕西-西安)帮助网友:596称赞:0因为案件涉及被告交付上诉费的问题,法院在处理原告撤诉时,应对此进行裁定处理。 16:10:2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8691**** (湖北-荆门)帮助网友:5255称赞:2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院应当允许. 16:11:3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陕西-西安)帮助网友:74456称赞:38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官应当允许. 16:16:0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75182**** (广东-广州)帮助网友:1154称赞:0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院应当允许. 16:30:5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0885**** (云南-昆明)帮助网友:7706称赞:2法院没有什么错误,被告受到的损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原告赔偿。 16:49:42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76019**** (广东-深圳)帮助网友:2229称赞:0原告起诉后撤诉,后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费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决。 16:52:19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36688**** (北京-东城区)帮助网友:15671称赞:10撤诉可以,不过法院应该对上诉的诉讼费一并考虑,现在你有权要求法院退还你的上诉费。 16:53:44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400-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17称赞:11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院应当允许。被告不能阻止,且阻止也无意义。 19:38:20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河南-鹤壁)帮助网友:10090称赞:2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院应当允许 19:45:3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0815**** (四川-自贡)帮助网友:7645称赞:4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准许撤诉。 22:04:0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0768**** (河南-郑州)帮助网友:42417称赞:14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院应当允许。 22:54:1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891674**** (上海-徐汇区)帮助网友:49176称赞:19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院应当允许. 18:36:36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95749**** (浙江-宁波)帮助网友:10349称赞:4撤诉是原告的权利,法院应当允许 09:43:1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12251**** (上海-浦东新区)帮助网友:23687称赞:111、同意以上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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