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婚生育和婚外生育的民法司法解释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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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 的孩子能上户口吗
转载 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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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未婚生育可办出生证 被指助长婚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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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未婚生育可办出生证 被指助长婚外生育
大家都在看“未婚生育需征抚养费”的未竟之问
  近日,武汉市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超生罚款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6月2日《潇湘晨报》)
  对“未婚妈妈”罚款,或不乏良善初衷——呵护公序,也维护现有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可该规定甫出,就引发如潮的质疑,它包含的“处罚未婚先育”意图,也成了舆论鞭挞的靶心。无论是从法理依据上讲,还是就可操作性而言,它都存在硬伤。
  众所周知,未婚生育,原因很复杂:既有所谓的“小三”生育、为人代孕,也有对婚姻态度开放的“不婚只育”,还有婚前被弃却生下孩子、偷尝禁果酿苦果的……许多时候,与其说错在女性,不如说,她们是受害者。在此情境下,不予同情与关怀,反而严惩,难免显得政策冷血,或是对其的伤口撒盐。
  再者,“未婚妈妈”未必就会再次生育,无违超生规定。若生育头胎就遭重罚,未免太冤屈。尽管未婚生育和婚外生子,都无合法婚姻形式,可法律保障的生育权,并不必然以结婚为前提。
  还有,在未婚生育现象上,即便牵涉到婚外情,将鞭子只打向女性,显然也难言公平。婚外情生育,某些男方的不负责任难辞其咎。让女方承受重罚,或是责任裁量上的失衡,会加剧部分“未婚妈妈”的生活困窘程度。
  应该说,“未婚妈妈”并无原罪。也许重罚“未婚妈妈”的初衷,在于遏制“第三者现象”,扭正“小三”生育和借精代孕等病象,以婚姻托起生育合法性,但将“未婚妈妈”跟“小三”画等号,本就有失偏颇。包养“小三”并婚外生子,确实损害了社会伦理,也值得唾弃,可在规范非婚生育现象时,也该切忌误伤。
  正如有专家说的,规避“小三”现象,更须着眼于对有些官员、有钱人的制约,注重对伦理道德的涵养,而非对“小三”的单向约束。靠罚款来处罚“小三”,效果很可能事与愿违:罚款手段,对部分穷人也许难以承受,对有些富人却是毫无效用,甚至是反向激励了婚外情现象。
  不少人担心,对“未婚妈妈”罚款,会导致堕胎、弃婴甚至卖孩子现象增加。这并非杞人忧天:有些“未婚妈妈”因处境困难,或惧怕道德压力,或采取流产方式,或将孩子藏匿、转卖,以躲避不菲的罚款。真若如此,罚款新规的副作用不可小觑。
  更何况,该法规的可操作性也存疑:“明知他人有配偶”中的“明知”,太过含糊,留下了广泛的裁量空间:有的女性确是受感情欺骗,有的却是知情不报,怎么判定?这为执行疏漏埋下伏笔。
  公众质疑对“未婚妈妈”罚款,也衬出了该法规的现实纰漏:它背离了道德常识,也跳脱了法治语境,以至于缺乏践行余地,也容易误伤权利。而若要纠偏,首当其冲的,是摒弃对“未婚妈妈”的罪化预设。(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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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1]18号颁布时间: 08:38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责任编辑:No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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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未婚生育可办出生证被指助长婚外生育
  据新华社电 没有结婚证也可以为孩子办出生证、上户口?近日,湖北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今后在湖北,未婚妈妈也能给孩子办理出生证了。
  新《办法》引发网友热议。这是继今年6月初武汉市拟对“未婚妈妈”征缴社会抚养费的消息之后,舆论再次聚焦“未婚妈妈”群体。
  焦点 新规被指助长婚外生育
  “省了很多麻烦。”23岁的郭楚说,她18岁时认识孩子的爸爸,不到一年怀孕了,由于此前一直没到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证,因此孩子至今还未上户口,“如果能给他上户口,孩子上学、看病问题都会顺利很多。”
  有专家表示,出生证与结婚证脱钩后,孩子可跟随父母一方落户,不再存在以往的“黑户”、“黑孩子”现象。
  初为人母的程女士说,未婚妈妈应有权利选择是否要独立抚养孩子。婚外生育应是婚姻法等约束的范畴。
  部分网友质疑,不要结婚证和生育证就能给孩子办出生证明合法落户,岂不是在怂恿未婚先孕、婚外生育?
  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农村地区先孕后婚情况逐渐增多,有些农村妇女要先证明自己具备生育能力,男方家里才同意成婚。一些业内人士担心,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先生育再结婚”状况或将加剧。
  观点“给孩子出生证是尊重生育权”
  湖北大学人口与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严梅福则认为:“‘先生育再结婚’现象与准办出生证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他认为,给所有孩子出生证,是对生育权的尊重。未按照计划生育,受处罚的应该是父母;而没有出生证上不了户口,最终受伤的是孩子。《办法》在尊重人权、尊重生育权方面向前迈出了一步,今后还应根据形势调整。
  “孩子生下来,就应该给予基本的人权保护。”华中科技大学人口与政策研究所所长石人炳说,对于既成事实的未婚生育,社会不应歧视,妇联、学校等相关部门应该更宽容,让孩子健康成长。
  (原标题:湖北未婚生育可办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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