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收到了拘留通知书涉嫌非法拘禁罪,但派出所行政拘留程序的人为什么说走个过场,到底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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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亲人的拘留通知书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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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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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公安的文书,网上有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刑事拘留,最长37天,之后看证据情况,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逮捕继续...你好,不用担心可以维权,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亲友的合法利益...你好,应该是要书面通知家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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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分:0  提问时间: 06:56:51
我的两个朋友帮他们的叔叔收账,找到了欠债人之后,就一直跟着欠债人大概一个月左右,在这期间从没殴打和辱骂过欠债人,也根本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欠债人很有自我保护意识,因为他一开始是待在派出所里面,我的朋友就在派出所里面跟了他几天,那几天派出所的警察都没有抓我的朋友,反而说欠债人影响民警办公于是把欠债人赶出了派出所,之后欠债人又转移去茶楼和宾馆,我朋友也跟着去茶楼和宾馆,在这期间我朋友与欠债人之间有说有笑的聊过天,还陪他回家给家中老辈庆过寿,他们之间没有谈论过欠债的事,本来我朋友那天是要回家的,不再跟着欠债人了,谁知欠债人开车把我朋友引到了刑警大队门口,然后我的朋友就被抓了,具体是为什么被送进看守所的我们朋友的家属一概不知,到现在都没收到有关拘押的通知书或者相关函件,我朋友的家属到刑警大队去问过,警官说的现在还在调查取证的阶段,案情不能透露,只说人是因为涉嫌非法拘禁被关进看守所,其余一概不说,可是已经第十一天了,请问我朋友这个情况是否犯了非法拘禁罪?他们现在是被行政拘留还是被?什么时候能够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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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l &
所属地区: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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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
  回复时间: 19:00:19
只要没有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那请问被关多少天能放出来?
不是刑事拘留的话不能超过15天
[四川-成都市]
  回复时间: 10:51:22
你好。建议向其家属了解一下,如果已收到拘留通知书,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处理。
[浙江-杭州市]
  回复时间: 00:41:00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川-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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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反映函
致: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我叫陈焕鹏,现任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我是洋浦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证人。
贵院于日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庭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雷庭当庭表示不服,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裁定,以原判决认定的雷庭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贵院的(2011)东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发回贵院重新审判。
作为本案的证人,我有必要向贵院陈述事实真相。
案件的起因
日我在派出所值班,当晚22时许,我接到在辖区巡查的联防队员羊恒相和王庆福的报告:说有两伙人持刀在金港湾娱乐会所侧面的一家网吧门口准备打架,由于情况紧急,我一边下楼一边电话请示当班的局领导寻子龙副局长,请求派防暴队增援,约五分钟我就驱车赶到海关门口。在场的羊恒相指着对面的网吧门口处说,就是站在那里的这两伙人准备持刀打架,我一眼看过去确实有十几个人神情非常紧张,我就把车开了过去。他们看到了我们就慢慢散开,其中有几个人分别乘两辆摩托车匆匆忙忙离开了现场,我就开车尾随跟踪,并及时用手机与防暴队带队的民警雷庭取得联系,告知这伙人的行驶路线。
约5分钟后,这两辆摩托车就开到了普瑞菜市场南门口停了下来,乘车的几个人(大概是五人)径直就上楼去了加勒比KTV。此时,雷庭带着防暴队员也同时赶到了现场。因为考虑这伙人带有凶器,一旦打架将会轻则致伤,重则致死,为了及时制止打架斗殴,避免不必要的伤亡的情况发生,经我和雷庭简单商议后,人员进行了分工,由我带几名防暴队员到楼上KTV盘查,雷庭带其他的防暴队员在楼下对现场进行警戒,重点是对我们刚跟踪到此的这两辆摩托车的人员一旦出现要重点盘查。
分工完后我就带几名防暴队员上楼了。经过详细检查没有发现可疑情况,约10分钟后我就带防暴队员下来。下楼后我看见有一伙人冲进防暴队设置的警戒线并与防暴队员发生了冲突,双方相互拉扯,现场十分混乱。为了不让事态扩大,我反复做劝导工作,并强调:我们是在依法执行公务,请大家配合,但现场闹事的人员大多是喝了酒,有几个已经处在醉酒的状态,根本不听劝告。
此时,现场的群众越聚越多,有的跟着起哄,场面更加混乱,在这危急时刻,我见雷庭带领防暴队员及时果断地将几个冲进警戒线的人员带离了现场,事态平息后我就回派出所继续值班,10多分钟后防暴队将4名嫌疑人员带到了派出所,我及时安排值班民警王元壮组织进行调查,批评教育后于次日0时许放人。
当日凌晨30分钟许,我又接到110电话指令:要求立即赶往防暴队出警,随即我与王元壮、王庆家等人驱车前往防暴队。到达防暴队后看见防暴队门口停了几台车并有十几个人围堵防暴队大门,其中陈某华还坐在门口正中央,撒泼耍赖,防暴队的民警李宏在现场反复做劝导工作,告诉他们有什么事情明天找局领导反映,防暴队在值班备勤,家属院里还住了很多民警及家属,你们这样做影响了我们的正常值班和休息。见他们不听劝阻,我也反复给他们做劝导工作,可他们不但不听反而还变本加厉,打电话称叫全村的人来围攻防暴队。见情况不妙,我及时将现场的情况向寻子龙副局长做了汇报。
凌晨2时许,寻子龙副局长赶到了现场。经劝导工作无效后下令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防暴队迅速处置,制服了现场闹事人员,并带到派出所。期间,他们极不配合,用肢体抗拒防暴队员执法。带到派出所后,我立即组织全所民警连夜调查取证,最后经认真调查取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现场带头闹事的首要分子依法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黑暗的开始
一、在洋浦检察院开始被调查。
2010年12月某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检察院的笔录上有反映)中午,洋浦检察院反渎职局吴某辰局长打电话给我,要我去他办公室谈一点事,我就去了。
去了后,我才知道他是问“8月6日”案件的事情,要求我配合做个笔录,命令我将手机关了,上厕所都派人跟着。那天他叫我去时大概中午2点半钟,直到晚上12点作完笔录才让我离开。在我临走时,吴某辰还威胁我说,今天的事儿不能告诉任何人,更不能告诉单位的领导。
当时,给我作笔录的是一个个子高高、戴眼镜的年轻人,因为当时他没有给我出示证件,也没有亮明身份,所以我也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
二、在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惨遭刑讯逼供的三天三夜。
日下午四点半左右,我和雷庭到了洋浦检察院。有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我们两个分别带上两辆车,离开了洋浦。刚上洋浦立交,他们就要求我把手机关了,大概是下午6点50分左右,我们被带到了昌江县检察院,紧接着他们就把我和雷庭分两个审讯室开始进行讯问。当天洋浦检察院共去了二十几个人,组织对我们两个轮番审讯,我如实回答问题,但是他们并不满意。
那天,刚到昌江,他们就开始对我们分别进行审问了。在笔录上的讯问开始时间明明是晚上7点钟,而吴某辰非让写成晚上10点钟,我提出异议,他却说前面的只是谈话,不能算在讯问时间里。
从那刻起,我便在那间房间艰难的熬了三天。在那三天里吴某辰等二十多个人轮番上阵审讯我,他们轮流休息,休息好了就来审问,不让我离开审讯室,不给洗澡不给刷牙,有时趁他们疲劳时在地板上躺一躺,但是刚刚躺下,就又把我叫起来审讯。
吴某辰诱导我说,你只要承认看到雷庭打人了,看见雷庭叫人下跪了,就没有你什么事儿了,你就可以回去继续当你的所长了。其实,本来也没有你什么事,人家也没有告你,如果不承认看到雷庭打人,即使这件事整不倒你,其他的事情也可以整倒你。
到了11日傍晚时,吴某辰威胁我说:“我现在什么也不问你了,就一点,雷庭叫陈某华下跪,你只能说看见,不能说没有看见,你如果不按我们说的做,我们有办法对付你。”我说:“我要尊重客观事实,我不能说假话,你要怎么对付我,我也没有办法。”
11日晚10点钟左右,我在审讯室里看见两个穿武警制服(其中一个带队的武警是东方边防支队中尉警官王某东)、一个穿公安制服和一个穿便服总共四个人进来。其中一个人问我,你是陈焕鹏吗,我说是,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亮明身份,就给我戴上了手铐,将我背拷起来,拷得特别紧,痛得我当场叫了出来。但是,他们并没有理会,其中,两个穿武警制服的人,一边一个将我的手从后向上反关节提了起来,像是押罪犯一样,痛得我几乎昏厥了过去。这样的情景,以前我只在反映旧社会现实的电视剧里看到过,没想到当时他们就给我这个干了二十八年的人民警察用上了。我当时在想,纵然是罪犯也有自己的尊严,何况这是调查,但是我只能忍,我没有想到人民检察机关能做出这样的事儿来。后来的一个多小时里,我就一直被他们这样押着,我实在受不了,央求他们给我松松,他们不但没松反而拷得更紧了,当时,我痛得直掉眼泪,说实在的,在从警的近三十年里,面对再多的困难,我从来都没有掉过一滴眼泪,后来实在是受不了,我几乎哭着央求他们,再这样搞下去,我的手就要残废了,但是,他们还是无动于衷,带队的检察官借口说,没有带手铐的钥匙,开不了。直到今天,我的手腕还时常麻木。
三、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惨遭牢狱生活。
大概是3月11日晚上11点钟左右,我才知道他们把我押到了东方市检察院,一到那儿,他们就直接将我押到了审讯室。当时,他们看到我的两只手都已经全部成了紫黑色了,并且手腕在流血,才给我松了手铐。
没等我喘口气,就进来一批检察官,对我气势汹汹,不准坐,轮番对我威胁吓唬。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应该是次日的凌晨了,他们给我出示了一张东方市检察院的《询问通知书》,叫我签字,我就用麻木的手颤抖着在上面签上了我的名字。
接着,像在昌江检察院的那三天一样,他们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轮番审讯,又是三天三夜,不分白天黑夜审讯,让我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最艰难的时候,我甚至多次想到了死,感觉死了才是一种解脱,但是,我转念一想,我还上有老下有小的一大家人,如果我这样不明不白的死,他们怎么办?并且我一名堂堂正正的人民警察,一次正常的执法行为,我没有错,为什么要这样折磨我,我这样死将毁了一世清白,所以,每每在最艰难的时候,我就鼓励自己一定要坚持下去,找回自己的清白。
在东方市检察院,他们大概给我作了10份笔录,其中,大概有五份左右笔录搞了所谓的同步录像。在制作笔录期间,我讲客观事实时,他们就不作记录,而是让我按照他们意思说。为了制作所谓的同步录像,被折磨得几近崩溃的我同意配合他们,按照他们强迫的,把他们事先编好的笔录放在面前的桌子底下念,有几次我故意将笔录拿了起来,就是想让镜头记录他们卑鄙无耻的行径。有时候,我在想如果全国的所有的检察机关都这么办案,公正还从哪里来。
在制作同步录像时,他们甚至明着说,不能拿到桌面上让镜头摄到,为了让录像出现破绽,我多次乘他们不注意,故意将笔录纸拿起来,就是想让录像录下来,至少有三次以上的同步录像录下了我故意将材料拿上桌面念的情形。这样事后也有铁证给自己洗脱,那些他们事先编排好的、并不属实的、并不符合我原意的笔录,都是自己在他们折磨之下的无奈之举。
痛苦、无奈、无助,我觉得这样的“配合”,践踏了正义,违背了法律,感觉自己的身心受到了莫大的摧残和侮辱,但是,我又能如何?
在东方市检察院期间,我多次要按照他们的意思自己写交代材料,我就跟他们说,你们老是这样逼着我不尊重事实,最终的结果就是造成冤假错案。期间,我也曾经按照他们的意思写了三四份交代材料,但是,他们最终都不满意。
最后我告诉他们,我讲的事实你们不认可,你们要求我按照你们的意思写我又记不住你们编的那些东西。听到这里,他们就把所有的笔录归结起来进行对照,找出一个合乎他们意思的笔录让我照着抄,但是,我抄了几次,他们还是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我所抄的和笔录上的标点符号都不相差,那样很容易露出马脚。
其实,他们真正让我写交代材料的意思是说,检察官作的笔录你日后可以翻供,你自己写的材料怎么翻?可是,他们哪里知道其实效果还不是一样?我在他们的手里,任由他们摆布,写出来的材料又怎么能代表事实和我真实的意愿呢?
交代材料写了好多次,他们都是不满意。我说我写一张你们拿去给领导看,如果满意我就写下一张,就这样写完了一份。最后,他们还是觉得不满意,似乎也很无奈,实在没有办法了,他们就总结前后笔录后,让一名叫蒋向阳的东方检察院检察官以我的名义写了一份交代材料让我抄,无奈的我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抄了,但是,我趁他们不注意,从七八张材料纸中藏了一张在自己的鞋里,以便日后洗脱我的不白之冤。现在这张蒋向阳的手写材料原件我已作为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证据当庭提交法庭保存。这次抄完之后,他们才勉强满意,不再要求我写所谓的交代材料了。
以上就是检察院某些人对我刑讯逼供,让我屈打成招,蒙受不白之冤的真实过程。
我恳请法院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本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采取书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这本身说明雷庭无罪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的,也足以说明检察院某些人强迫我证明雷庭有罪是为达到有罪推定的目的而违法取证。
但是,为了帮助贵院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还原客观真相,惩罚真正的犯罪行为,尽快还我清白,我请求贵院对我以上所述事实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在此基础上本人强烈请求贵院对本案尽快公平、公正、公开开庭审理。
在公平、公正、公开开庭审理的基础上,我即作为犯罪嫌疑人,又作为证人,依法提出以下请求:
第一,请求贵院依法允许并保障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我个人的合法权益,我将完全用事实证明检察院某些人有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等的违法犯罪行为,证明雷庭是无罪的,证明我是无辜的。
第二、请求贵院注意检察院某些人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证据事实。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于日开庭,我在庭审时指控检察人员在取证时存在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当庭出具了检察人员替代我所编造的“亲笔供词”以及由检方提供的有我签字确认的讯问笔录。我在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做的最后一份讯问笔录的最后一句话:“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中的‘不’字清晰可见。而且这份讯问笔录中,我明确说到:“我以上所说的跟以前我所说的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的为准”。(见日11时42分至15时11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对陈焕鹏的讯问笔录第22页)也即是包括我这份讯问笔录在内的所有讯问笔录,检察院办案人员所记录的与我所讲的根本不一样。
请求贵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并允许本人出庭就检察院某些人的上述违法犯罪事实向法院作专门陈述。
第三、请求贵院调取由海南省公安厅和检察院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以及海南省政法委组织的两个调查组(东方市和洋浦开发区)的两份调查报告,以证明检察院某些人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违法犯罪事实。
第四、请求贵院要求检察院就检察院某些人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行为向法院和我本人作出专门解释。
第五、请求贵院依法追究本案中检察院某些人对我违法立案、欲加之罪、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法律责任。
第六、请求贵院依法要求检察院向本人解释我至今被取保候审的原因,明确告知本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构成犯罪的证据何在,并依法提出法律和事实依据,如果事实和法律依据都不成立请求依法尽快对我的取保候审予以解除,并及时恢复我的个人名誉,还我清白,否则本人将依法行使控告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案意义深远,影响广泛,各界人士纷纷关注。作为本案的证人,我必须在全国人民面前对我的证言负责,必须向贵院陈述整个案件真实情况,必须让无罪的雷庭不再受进一步的冤屈;作为犯罪嫌疑人,必须为我本人无辜受牵连,遭受刑讯逼供,被屈打成招,蒙受不白之冤讨回公道。
时至今日,我的取保候审仍未被解除,虽然名义上还是派出所所长,却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我的工作、生活与案发前都有天壤之别。然而,对我刑讯逼供,以违法犯罪手段造伪证的检察院某些人一个都没有受到追诉,天理何在!
综上所述,本人衷心希望贵院对本案尽快公平、公正、公开开庭审理,并请求贵院依法允许并保障我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帮助贵院能够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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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陈焕鹏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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