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犯罪,我作为重要证人当庭翻供的后果有何后果

我想问一下证人在公安局和检察院都做了笔录,现在还没开庭,能不能翻供啊_百度知道
我想问一下证人在公安局和检察院都做了笔录,现在还没开庭,能不能翻供啊
可以翻供。 但要有充分原因、和客观证据。 不然对证人的采信度将大幅降低,甚至不采纳其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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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能翻供关键前做伪证;前伪证现应翻供;前伪证事实现能翻供否则承担律责任
如果翻供需要找什么证据吗
翻供不需要找证据,只要你做客观陈述即可,并且将原来没有说实话的情况说清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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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翻成真的口供还可以,你要是真口供变假口供,那你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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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的宣誓有什么作用,任何证人的宣誓效力一样吗?
那么证人是否宣誓跟其证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是充要条件吗?以下是一个具体的例子:A十五岁,与B关系不好,B总是召集大家在学校出处处欺负为难A。有一日,A下楼梯时,不小心从楼梯上失足摔了下来,后来经鉴定为重伤。B此时听到喊叫,马上跑到楼梯上方看发生了什么事。A从楼梯上摔下的过程没有人看见。众人只是听见A摔倒后的痛叫然后跑过来就看见A在楼梯下摔倒了,同时也看见B站在楼梯上往下观望 (B比出了A以外的其他人先出现在事发现场)。众人觉得就是B推的A,而A也在法庭上这样指认B的行为,并在第一次出庭作证时说是B推的他。但后来A觉得这样做好像太过份了,想翻供,但是由于自己在第一次作证时已宣誓自己证言的真实性,A害怕自己翻供会承担伪证罪的后果。问 A应该怎么办,或者说作为B的辩护律师应该怎样帮助B的同时又不伤害到A?是否有具体的法文条例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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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答主在某佛教名山法庭工作时遇到一件趣事:法官对一件民间借贷纠纷进行调解。被告表示他将戒掉赌博努力挣钱还债,请求原告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在百般保证不能取得对方信任时,忽然面朝露天南海观音像的方向拜倒,一脸肃穆的起了个誓:“观音菩萨请听,我发誓一定好赚钱来还债,若再去赌博让我断子绝孙,不得好死。”原告动容,陷入僵局的调解一下子有了转机,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和良心约束不了当事人,竟要求助于观世音菩萨。这事乍听起来有些滑稽,但仔细想想其实也不奇怪。在乡土社会,真正对他们有约束力的不是写在书本上法律,而是心中所信奉的价值观念。传说当年英国人统治香港,证人在作证时要进行宣誓,以保证不向法庭撒谎。结果发现很多国人拿了圣经宣誓完了还是作伪证。英国人没了办法,最后发现,中国有一种敬祖的文化,祖宗崇拜,家里都有祖宗牌位。于是,他们想出来让中国人面对牌位发誓,那一刻,证人的心非常虔诚,非常的神圣。一百年前的故事和今天在法庭内向观世音菩萨发誓的喜剧相映成趣。其实就宣誓本身而言,一般都带有宗教色彩。宣誓是为了唤起证人的神性,是证人保证诚实作证的庄严承诺。在西方国家,由于人们一般都有一定的宗教信仰,他们认为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在支配着人类。证人表面上是在向法庭宣誓,但实质上却是在向神承诺,承诺自己不会在庄严的法庭上作假,否则会受到神的惩罚。所以法律上便因势利导,借助“宣誓”来约束证人的心理,使其不愿作伪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对于证人宣誓承诺制度却没有法律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尝试推行这种宣誓制度。由于缺乏宗教文化,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如果完全照搬西方的证人宣誓制度,则不易发挥应有的宣誓作用。我个人认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信仰,灵活选择口头宣誓的方式,并与书面保证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它一方面能够唤醒证人有诚实作证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证人在宣誓和书面保证以后,故意作伪证,他将因此而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同时可以规定,证人在没有宣誓或者作书面保证的情况下,所作的证词不作为证据被采纳,以起到扼制证人伪证,树立司法权威的作用。法治是人类制度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但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有着自己的文化和传统,因此实现法治的形式和途径也不相同。在我国步入法治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少,首当其冲的又是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与民族法治精神相匹配的问题。因为要移植和引进一套法律制度往往是比较容易的,但深藏于其背后的民族法治精神是引进和移植不了的。法治化在中国尤其是乡土社会的有效建构往往离不开非法治的民间文化网络的必要支持和协助;如何避免其不利影响而有效地利用它们、开发它们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具有程序价值,如产生内心威慑和承认法律义务的作用个人认为,只要符合证人条件的,宣誓效力均一致。具体请深究英美法系的具体规定
我觉得如果有这个宣誓程序的话就是法庭尽一个关于证人权利义务的告知义务,让证人复述一遍。证明法庭尽到告知义务,同时强化证人对此的认知。国内法庭,证人宣誓与否和证言效力之间不是充要条件,甚至可能没啥关联。听过的有证人出现的几个庭,都是法官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后,询问证人是否知晓了,只要证人回答是就可以了。没有宣誓的过程。也可能听的庭不严谨,不够高大上。具体到题主的案例,首先,A的身份是原告(民事案件)或者被害人(如有可能上升到刑事案件),那么A就不可能同时是证人。所以他的陈述并不是证人证言,更不需要宣誓了。民事诉讼中原告方需要对自己陈述的法律事实提供依据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在A。本案中如果只有A自己的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话,很可能证据不足等原因败诉。如果上升到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更严格,理论上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举证也是检察院的事情,如果真不是B推的,形不成证据链,不大可能仅凭A一面之词就给B定罪的。题主提到刑辩律师和A沟通的问题,我觉得是比较微妙的。既然题主给了设定是刑事案件,A就是被害人,律师直接和被害人及被害人一方的证人接触是不大合适的,应该向法官请示。否则有胁迫、诱使对方改证据、证词的嫌疑,刑事辩护律师是有风险的。聪明的做法是搜集一系列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否定B作案的可能性,并和检察官、法官做好沟通,至于A言词真假的问题,检察官、法官会和A沟通的;如果证据自己搜集不到,就好好研究A的陈述,当庭对A进行一系列有技巧的发问,既然是无中生有的事情,总有突破点的,问出矛盾所在、疑点所在。至于保护A的利益,个人认为,辩护律师的身份是B的辩护律师,意味着从职业道德上来讲是要维护己方当事人利益为先的。只要B没因此被判刑,A并不大会有诬告、伪证等的风险,就算最后证明不是B推的,A一句可能搞错了也就过去了。即使A因此承担不利后果,也是咎由自取。他不翻供才是真正的伪证。早点和检察官、法官说明情况,他们很乐意撤诉结案的。
B的辩护律师应该积极的与A达成庭外和解或者撤诉。由原告提起的自诉案件是允许和解和撤诉的,但是由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则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
做错事就要承担后果!如果是以上为事实真相且法院已查明,个人估计不是伪证罪而是诬告陷害罪。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并不说万能的。案例举得烂,说下问题吧。其实关系不大。现实中,大量存在只交证人证言加身份证复议件的。法官认为确有必要,当事人要求,才会传唤证人当庭的。当庭宣誓,只是个程序。
就问题而言,完全没有必要。法官会说明作证不实的后果。不宣誓你做伪证一样要承担责任。就我们国家的诉讼程序而言,根本没有宣誓这一条,所以我申请提交证人证言的时候。从来不叫证人宣誓,因为那样只会让他更紧张。当然如果是对方证人,我会去恐吓他('ェ')
宣誓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让证人明确知道如果做了伪证,那是会有后果的(伪证罪)。证人证词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或者说我们不谈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一般之谈它能不能被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或者在美国,我们问这个证据是否能够呈现给陪审团。作为一般原则,在法庭作证的证人必须要宣誓。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都这样。没有宣誓的证人证词有时候也会被采纳 (例如,一部分传闻证据)。宣誓过的证人说的话,也不全都能提交成为庭审证据(例如,不相关的,或者没有证明力的话)。
记得扔纸飞机的时候,要对着飞机头呵一口气不?
人紧张的时候,深呼吸有利于缓解紧张感。宣誓就是强制你大喘气儿,强行深呼吸。然后你就不紧张了。
其实是需要践行法治的本质,宣言,从入少先队的宣誓到现在大大小小的估计也有数十次了,说得响亮,做起来了那就说不准了,甚至有些宣言本身就是可笑和错误的,比如高考誓词。无宣誓只要有法治的根基,一切都是锦上添花,如果没有法治,一切都是虚妄。
宣誓是要增加法庭严肃感,让证人明确自己是在法庭,且所说出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极大的程序意义!
这类似圣斗士出招时会喊一句:天马流星拳。
看韩剧“听见你的声音”上面不是讲了吗?我怎么感觉这是上面的剧情,你是在刷人气吧,未成年宣誓是无效的。
要看是什么诉讼。如果civil suit(民事诉讼)那知道错怪人了直接撤诉就行吧。如果criminal trial(刑事审判)那找警察改口供或者自己改都可以,顶多是被impeach(质疑?),丧失可信度,没有perjury(伪证)的罪。再加一点,不知道国内怎么样但是在美国,很多的冤假错案里无辜被告因为受害人的错误证词被判刑,也没看见受害人被控告或是索赔。
答非所问。
电影《控方证人》答案都在里边了
中国的拿来主义在形象工程上学得最快,最用心。证人当庭翻供 案情逆转改判
  本报讯(记者严琪)面点师因工伤将公司告上法庭,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败诉。不料,关键证人在二审时突然翻供,案子由此发生逆转。
  上班受伤公司拒赔
  日,家住通州的孙女士来到某连锁超市的主食厨房面试面点师一职,当时负责招聘她的是门店负责人刘某。月薪3000元让孙女士很满意,她接下了这份工作。令孙女士没想到的是,在她上班的第7天就发生了意外,工作时她的左手及腕部被搅面机绞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带着孙女士去了医院,并支付了几千元的医疗费。
  由于伤势严重,孙女士需要进行植皮等方式进行治疗,花销巨大,但后续的费用却再没有人过问。孙女士多次找刘某理论,刘某说没有钱,让她去找公司解决。公司经理答应与孙女士好好协商,但一直未给出任何补偿。无奈之下,孙女士将公司告至仲裁委,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阶段,公司拒绝出庭,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孙女士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解决,将孙女士告上法庭。
  一审:因系承包公司胜诉
  此案一审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原告公司辩称不认识孙女士,她并非公司职工,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经将主食厨房承包给了刘某,双方亦签订了承包合同。
  随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案件的关键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刘某称自己与原告公司是承包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经营门店由其自负盈亏。当时雇用被告孙女士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与公司无关。孙女士平时由其管理并发放工资,工作时间亦由自己与孙女士协商确定。
  在法院向其释明若其作伪证,将要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利后果后,刘某坚称自己所述句句属实,他与孙女士之间是雇佣关系,并表示愿意承担因雇员损害赔偿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因孙女士手中并无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原告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证人翻供公司败诉
  被告孙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遂上诉至二审法院,不料案情发生了逆转。
  二审中,主审法官向案件关键人刘某核实情况时,刘某推翻了一审的供述,将实情告知了法庭。
  原来,刘某与公司为承包关系,他负责为自己承包的主食厨房“招兵买马”。一般,通过他招聘的员工在过了7天的试用期后都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幸的是,孙女士恰巧在第7天受伤了。刘某称,当时招聘孙女士时,他承诺自己是代表公司招聘的,孙女士在入职后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告知孙女士自己与公司有承包关系。
  公司没有想到刘某会当庭翻供。面对刘某的“翻脸变卦”,公司遂谎称是否需要与涉案厨房的员工签订合同,需要由门店负责人刘某上报至公司,若未上报,公司则不知情。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有由门店负责人上报名单再签订劳动合同的操作惯例,孙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意外工伤导致,故认定刘某招聘孙女士在涉案厨房劳动并进行日常管理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原、被告之间已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孙女士的上诉请求。 J195
  律师说法
  要看是否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孙女士在超市里被承包的厨房工作,算不算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对此,记者采访了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宏侠。马律师说:“此案中,超市欲借承包之名掩盖或混淆劳动关系之实,但孙女士已经与超市形成了劳动关系。”
  首先,刘某属于自然人,不具备法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其次,判断孙女士与超市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看,还要看实际履行情况。孙女士对外是以超市的名义进行工作,遵守超市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超市的考勤。确定了这些就能判定她与超市间存在劳动关系。
  民事官司中作伪证会受处罚
  马宏侠律师称,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而如实作证更是法律对证人作证的一项最基本要求。作伪证的社会危害性比不出庭作证更为严重,会受到法律处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给出了相应的处罚依据。《民诉法》第111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翻供后的证人证言能否采纳?“翻供后,如果证人证言能与事实相符,也会被法庭采信。”马律师称二审法院也是在采信刘某新的证言后,作出了对孙女士有利的判决。
  本报记者 严琪 J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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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者倒毙街头家人诉警察失职 原告证人当庭翻供
.cn 日01:44 辽沈晚报
  昨日在辽阳县法院的庭审中,多项证据及证人证词遭到质疑,法庭当庭没有宣判
  一年前,74岁的小脑萎缩患者沈鳌芳老人从鞍山家中走失,5天后倒毙在辽阳街头,死者的儿女认为老人曾经上过警车,但警方却任由他半路下车。为此以“行政不作为”将辽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并索赔15万元。本报昨日已对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
  辽阳县巡警是否与沈鳌芳老人死亡存在关系?今年3月18日,辽阳县法院曾就此民事诉讼计划举行第一次庭审,在了解被告辽阳县公安局提出当时被救助的对象并不是沈鳌芳本人之后,沈家委托律师提出,公安机关应该有证人亲自出场作证,由此产生了昨日的庭审。昨日庭审中,一位关键的目击证人突然改口,其他证据及证人证词也纷纷遭到质疑,4小时庭审之后,留下的是更多的谜团。
  《北方晨报》记者
  作为原告证人出庭
  昨日上午8时30分,在辽阳县法院庭审正式开始。被告辽阳县公安局的委托人是两名法制科的民警。庭审中,沈家提出了多人的证词,包括当时寻找沈鳌芳老人的亲属和亲属单位的司机,以及两名《北方晨报》记者。
  在原告证人的陈述中都表明,他们在寻找老人或者是采访过程中,都听到土台子村的“田老汉”和一位姓孙的住户以及附近的村民,在看到死者沈鳌芳的照片后,确认老人曾经出现在土台子村,而后“田老汉”报警,最后巡警将老人接走。而他们证词当中还有位姓郭的环卫女工,她称看到了挂着辽阳牌照的警车,将沈鳌芳送到沙河派出所门口的。沈家还出示了一份当时记录土台子村民,包括“田老汉”等人的录音,以此来确认当时村民都看到了沈鳌芳被警车接走。
  对此,辽阳县公安局认为,录音无法听清楚,而且在原告所提供的证人的证词当中,没有任何一位证人直接目睹了沈鳌芳被警方接走,都是间接听说,所以指控不能成立。
  关键目击证人
  当庭改口“帮”被告
  原被告双方争论的一大焦点就是,日下午4时许,辽阳县巡警在土台子村接上警车的那个老年男子,与三天后倒毙在街头的沈鳌芳,是不是同一个人。死者家属以及《北方晨报》记者采访时,都说当时在土台子村开小卖部的“田老汉”当时看到照片后,确认被警方接走的老人是沈鳌芳,而且是他报警的。由此,“田老汉”成为此案的重要目击证人。
  伴随着庭审的深入,这个神秘的“田老汉”出现了,但却是被告的证人。田老汉名叫田守文,50多岁。他在土台子村开了一个小卖部,当时是有一位老人倒在小卖部附近,是他报的警。在看完被告出示的沈鳌芳死亡现场照片后,田守文当即表示不是他当时看到的老人,“胖瘦不同”。
  由于田守文的说法与此前截然相反,原告律师当庭进行了提问。
  原告律师:当时你怎么确认倒在小卖部附近的是沈鳌芳?
  田守文:当时我也没有叫准就是他家(沈家)的老人,叫不准……
  原告律师:那你为什么带着老人亲属到公安局去找?
  田守文:找错人了……
  田守文在法庭上一直要求原告律师尽快询问。
  记者在庭外遇到了田守文,对于为什么沈家说当时他能够叫准,能肯定,现在却改口的质疑,田老汉说“当时也叫不准”,但是沈家说有他和附近村民的录音中都确认了,田老汉仍是说“叫不准,叫不准……”。田老汉告诉记者,当时就是看到家属挺着急的,老人失踪好几天了,所以热心帮忙寻找……。
  被告目击证人
  身份、证词皆遭质疑
  随后,辽阳县公安局请出了另一位目击证人王振成。
  在看过被告方出示的沈鳌芳死亡现场照片以及原告方寻人启事上的照片后,王振成表示并不是当天看到的那位被警车接走的老人。
  对此,原告律师询问王振成:“当时老人穿的是什么颜色的衣服。”王振成表示,当时他是一走一过没有注意,没有看清楚。为此,原告律师向法庭提出疑问,王振成怎么能一眼就认出不是沈鳌芳老人本人,而且对王振成的身份是否在土台子居住,当时是否看到都提出了质疑。
  辽阳县公安局
  否认曾向死者亲属道歉
  原告沈鳌芳的家人提出的另一个重要证据,就是因为辽阳县公安局的负责人曾经到沈家明确承认错误,并且赔礼道歉,由此可以认为辽阳县公安局的确与沈鳌芳老人的死,有直接关系。
  而被告辽阳县公安局的两位委托人表示,当时辽阳县公安局是接到上面指示,为了顾全大局,减少影响,在死者家属情绪不稳定的背景下,去安慰死者家属,并不是什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而是公安机关的爱民之举及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举措。
  庭审在12点左右结束,持续了近4个小时,法庭当庭没有宣判。当法官、原告、被告、证人一个个离开法庭的时候,留下来的是更多的谜团。
  本报特别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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