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私人工地上被高空坠落应急演练物砸到腰骨骨烈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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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农民工,在工地上班,从楼上摔下来,摔成腰柱骨拆骨神楷省伤,要怎样向工司要求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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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只能走法律程序,工地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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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转载]李大君:无约束的资本,伤不起的工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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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君:无约束的资本,伤不起的工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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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大君 发布时间: 04:52:03
来源:民族复兴网
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安全与职业保护调研报告
&无约束的资本,伤不起的工人
——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安全与职业保护调研报告
作者:李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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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转载]李大君:无约束的资本,伤不起的工人(综合)&" />
  孔庆东按:李大君报告《无约束的资本,伤不起的工人》调查海淀区某工地十起工伤事故,没有一家单位主动为工人认定赔偿,反而想方设法阻止认定。最后只有3人冲破阻碍进行维权,其中只有1人获得了一半赔偿,最后又打了6折。该工人伤心地说,早知法院判决如此,当初还不如接受了公司3折的赔偿。
  一、前 言
  建筑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近三十年来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中国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万亿元大关,高达117734亿元,当仁不让地成为中国经济的第一支柱产业。占中国农民工总量的1/5,占中国人口3%的中国建筑业农民工用他们的劳动支撑起了建筑业财富的快速积累。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对中国经济贡献着巨大力量的群体,在地产业这样一个中国最暴利的行业中,却承受着最严重的欠薪和职业灾害。
  早在2007年,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就联合北京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的师生们对建筑业的用工制度和工程管理制度进行调研,并发现了自20世纪80年代建筑行业改革启动以来,不绝如缕的建筑业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制度性根源,这即是如今已经被业界广泛认同的——包工制度。随着实践和研究的深入开展,我们的研究和发现也已经超越了之前的认识,并向前又推进了一步,包工制度不仅仅是建筑业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根源,它同时造成了建筑业许许多多的问题,可以说是建筑业目前一切问题的万恶之源。我们之后对于建筑业资质挂靠的研究更丰富了包工制度的内涵。
  回顾近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地安全事故,几乎每一次建筑工地的工程安全事故的追责都寓意深刻。如人们仍旧记忆犹新的2010年上海11.15大火事件、2012年哈尔滨8·24垮桥事件和武汉升降机高空坠落事件。上海大火的事故责任人归结为电焊工的无证操作,哈尔滨垮桥事件归结为汽车超载——对此,网上曾一片哗然:汽车超载,轮胎没爆,桥塌了;武汉升降机高空坠落事件则归结为死亡农民工的违章操作,这可真是死无对证了。如果不从建筑业事故的根源查起,那么我们就没有办法阻止建筑业安全事故的悲剧屡屡发生。建筑业安全事故的根源在哪里呢?是什么让施工方可以免于事故责任或者减轻安全事故的惩罚?
  讨论建筑业的工人权益问题,总绕不开一个重要角色——包工头。建筑业领域的讨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如果讨薪的对象不针对包工头,包工头一般还是与工人站在一起共同向上一层施工管理方讨要工钱的,从这种程度上来讲,包工头和工人是站在一起的,尽管他需要依靠工人拿到自己的利益所得。在劳动现场发挥着约束工人不满作用的“关系霸权”体制在集体讨薪发生后,开始显现它的正向作用。然而,我们却看到,当职业灾害发生后,受伤的工人开始他的工伤维权行动时,同样作为包工头他的态度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很多时候他们是阻碍工人工伤维权的。职灾工人的工伤维权对象是劳务公司,为什么包工头要从中作梗呢?他是出于什么目的?
  而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为什么职灾工人要努力避免依法维权呢?他们为什么选择正常工伤维权程序以外的方式进行?是制度设计出问题了,还是工人不懂法?
  还有,就是回到最前面的那则故事,企业一开工不就要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吗?但工伤发生后,是什么让施工单位敢于掩盖事实真相,敢于工伤拒赔,难道仅仅是利益驱动的使然?
  以资质挂靠的权力寻租为内核、以劳务分包的资金卷入为载体、以包工头关系霸权为基本组织单元的包工制度,构成了建筑业施工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环环相扣的“三位一体”。在这种畸形的工程管理与用工制度下,一方面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被忽视,安全隐患极大,工伤事故频发;另一方面,由于包工制度遮蔽了真实的劳动关系,使得因职业灾害而利益受损的工友维权艰难。相较于其他领域的工伤与职业病维权,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维权更显艰难。
  今年的建筑工人关爱日我们将锁定建筑业领域中比“恶意欠薪”还要恶劣和严重的职业灾害与工伤拒赔,寻找和探寻工伤农民工作为人最起码的生命尊严。
  对于每一届的建筑工人关爱日,我们都不想只是在制度层面上进行讨论,也不想只是去付出我们的恩悯与同情,因为有时付出恩悯与同情也是一种奢侈;而我们所要吁求的是作为行动主体的沉默脊梁不再沉默,建造中国的中国工人真正坚强。因此,以建造尊严为主旨的建筑工人关爱日,我们想重申——
  建造建造者的尊严,不是令行禁止那样简单,更不限于令行禁止。
  与建造者建造尊严,不是恩悯怜惜那般简单,更不限于恩悯怜惜。
  建造者建造的尊严,不是太阳那般预定升起,但会形成于自身中。
  二、资料来源与核心发现
  本研究的资料来源于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在2007年至2012年五年的工地实践服务中对所在工地发生的职业灾害案例的跟进与研究。五年间,共跟进职业灾害案例131个,涉及134人,其中职灾死亡案例4个,涉及5人。其中,有效跟进案例73个,占案例总量的56%,涉及73人。因案例当事人或亲属放弃维权或私了离开事发工地失去联系而导致跟进中断的案例58个,占案例总量的44%,涉及61人。为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我们仅就完整掌握的73个案例资料进行分析。
  本研究的内容主要分为:职灾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职灾发生的职业与工龄分布、职灾发生工地职业保护情况、职灾事故表现、职灾维权的路径选择以及职灾维权结果等六个部分。
  1、职灾工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从职灾工人的性别、年龄分布;
  2、职灾发生的职业与工龄分布:主要考察的是职灾易发生的工种、工龄、职业培训情况和事发时间;
  3、职灾事发工地职业保护情况:主要考察的是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与工伤保险的缴纳情况、建筑工地的安全教育情况;
  4、职灾事故的表现:分为事故表现、事故归因和职灾工人的伤残评估;
  5、职灾维权的路径选择:主要从施工方对待职灾工人态度、包工头的态度、职灾维权工人的诉诸部门和频次、职灾维权的关键难点、主要援助力量和维权方式等几个方面来考察;
  6、维权结果的剖析:主要从维权耗时、解决方式以及维权损失率等几个方面来考察;
  为便于对本次调查有一个全局的了解,我们首先对次调查的核心发现进行一个呈现。
  1、中壮年职灾建筑工人占到职灾总量的2/3, 大部分职灾受害者是农村家庭最重要的劳动力和经济支撑。
  从职灾工人的基本情况来看,男性群体占到95.9%,这也与建筑业的劳动力构成以男性主导为主有关。职灾工人的输出地主要来源于河南、河北和四川,这三个省份也恰恰是北京建筑业工人的主要输出地。从职灾工人的年龄构成来看,中壮年工人占到调查总量的67.1%,是家里的“顶梁柱”,他们的家庭负担最重,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孩子需要抚养。他们的职业伤残往往导致一个农村家庭陷入生计上的困境。
  2、95.9%的职灾工人没有受过正规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的缺失导致建筑工人无法做到按章操作、安全施工。
  从职灾样本的职业分布来看,木工职灾数量占到样本量的65.8%,是发生职灾的第一大工种,职灾发生率是调查中其他工种总和的将近2倍。
  从职灾工人的职业培训来看,受过正规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工人仅占样本量的4.1%,未受过任何培训和指导的职灾工人占样本总量的76.7%。可见,职业培训的缺失是导致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而导致职灾事件的发生。
  3、建筑业资质挂靠使得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安全保障的投入降至最低。
  资质挂靠与层层分包已经成为建筑行业通行的潜规则,
94.5%的劳务分包公司为私人挂靠,47.9%的总包施工单位为私人挂靠,建筑领域的劳务分包公司都已蜕变为只是出租建筑资质的“皮包公司”,而国内具备一级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除了个别的大型国企外,也都加入到资质挂靠的“权力寻租”行列中。资质挂靠让挂靠者逃避了对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私人挂靠者为实现利润最大化,降低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对工程进度的追求超过了对安全的重视,76.7%的职灾工人未受过工地的任何安全教育。
  4、高达九成的建筑业农民工无合同无保险,劳动保护的监察力度亟待提升。
  在我们的调查中,没有发现一例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高达89.1%的建筑工人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建筑工地成为国家劳动法律实施的真空地带,其结果是受伤工人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5、基本防护措施的缺失与频繁赶工造成建筑工地安全事故频发。
  在调查中,超过一半的职灾工人是因为防护措施缺失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而这其中又以高空坠落为主,且多发于高空作业的木工工种。虽然建筑业安全施工的法律规定中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要为高空作业工人提供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措施。但实际来看,有的受伤工人根本就没有安全带,还有的工地因赶工程进度的问题,纵容甚至直接要求工人卸掉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由此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6、职灾发生后,九成工人遭受“工伤拒赔”
  调查中,九成的职灾工人遭遇“工伤拒赔”。“工伤拒赔”是一种比“恶意欠薪”更为恶意的行为,恶意欠薪的受害体毕竟还是身体健康的工人,而“工伤拒赔”的受体则不仅在经济上遭受侵害,而且人身权的侵害更是难以弥补。
  7、包工头对工人维权态度消极,“关系霸权”让工伤维权陷入尴尬。
  在出现职业灾害后,包工头往往成为施工单位“工伤拒赔”的帮凶,“关系霸权”除了在劳动现场制造了工人对包工头的忠诚、约束了工人的不满,在工人职灾发生后“关系霸权”则又成为工人工伤维权的隐形杀手。在调查中,只有8.2%的包工头对工伤维权报支持态度,而高达89.1%包工头对工人的工伤维权态度消极,而这其中更是有近四成的包工头直接阻碍工人的维权行为。
  8、劳动合同缺失导致工人工伤维权遭遇“劳动关系难认定”的重伤
  在工伤维权的关键难点调查中,60.2%的工人选择了“劳动关系认定”,21.9%的人选择了“赔付执行难”。工伤索赔程序的一头一尾,让高达八成的职灾工人遭遇“杀手锏”。
  9、工伤维权法律程序加大了工伤工人的维权成本
  在调查样本中,只有15.1%的工人选择了严格按照工伤维权程序维权的职灾工人,但从其结果来看,都没有获得自己本应获得的工伤赔偿,或是仍在工伤维权的层层大山阻隔中艰难前行,或是走到某个程序因无法继续与用人单位耗下去而以私了告终。七成的工人选择了以工伤认定法定程序之外的方式维权,或者对法律进行了有选择性的使用,并主要依靠法定索赔程序之外的维权行动来争取工伤赔偿。让人遗憾的是,有高达12.4%的工人选择了放弃维权,而放弃维权的主要原因不是维权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维权的过程中遭遇了相关方的威胁或欺诈,而不得不放弃维权。
  10、建筑工人的维权过程成为被“剥权”的过程,工伤拒赔的施工方成为最后赢家
  而在选择维权的工人中,有高达78.1%的工人选择了私了;而私了的对象有64.3%为劳务公司的挂靠人或包工头。真正拒绝私了并坚持到底的工人,比例只有区区2.7%。选择私了的工人中,64%的工人是因为维权程序太繁琐,耗时太长而选择私了。最后的索赔损失率在60%以上的工人比例竟高达56.2%。实得赔偿与应得赔偿之间差距小于10%的工伤维权案例,只有少得可怜的2.7%。
  三、解构建筑业职业安全与职灾维权
  1、职灾的受害人群多为农村家庭的经济支柱
  表1.1职灾工人的性别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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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输出地分布来看,全部为非京籍户口,主要来自河北(14人)、河南(16人)、四川(15人),共45人,总计61.4%,这也是北京建筑业农民工的三个主要来源地,他们分别占到样本量的19.2%、21.9%和20.5%,占样本总量的其他省份的工人28人,占样本量的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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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劳动力的年龄段来划分,35岁及以下的青年工人18人,占到样本量的24.7%;36岁至50岁的中年工人49人,占到样本量的67.1%;51岁及以上的中老年工人6人,其中两人为60周岁,占到样本量的8.2%。从年龄段来看,遭受职灾的中年工人超过2/3,这个年龄段的工人,是负担最重的年龄段,上有老需要赡养,下有小需要抚养,他们的职灾将对一个家庭的生计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一人受伤,全家遭殃,这是职灾对受害工人背后家庭影响的深刻写照。本次调研案例中,有超过1/5的案例因为家庭主要劳动力遭受职业伤害而使得家庭陷入贫困。
2、职业安全培训双重缺失,职业安全事故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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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职灾样本的职业分布来看,木工48人,占到样本量的65.8%,是职灾受害的第一大工种,职灾发生率是调查中其他工种总和的将近2倍。
表2.2职灾工人的工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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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遭受职灾工人的从业年限来看,工龄在3年(含3年)以下的职灾工人31人,占样本量的42%,其中初次进入工地打工遭受职灾的工人11人,占样本量的15%。但同时,遭遇职灾的人群中,熟练工人也超过了四成;11年以上的遭受职灾的工人比例与不满1年的遭受职灾比例相同。可见,工作经验并不与职灾发生率成正比关系。
表2.3职灾工人的职业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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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调查来看,职业灾害主要表现为高处坠落,占到58.9%,远远超过其他的职业灾害类型。这主要源于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因为不给工人配发安全带,安全网和护栏缺失造成的职业灾害。在实际调查中,有的受伤工人根本就没有安全带,还有的工地因赶工程进度的问题,纵容甚至直接要求工人卸掉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由此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表2.5职业灾害的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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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调查来看,职业灾害的主要事故原因为防护措施缺失(54.8%)和工具操作不当(26%),这正表明工地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的缺失以及职业技能教育亟待加强。
  3、建筑业资质挂靠与层层分包使工地安全保障降至最低
3.1职灾工地的施工企业资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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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调查来看,只有1例是从总施工单位到劳务分包都为正规用人单位,而就这一例也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因为工人是直接由空调厂家派到工地安装空调的焊工。94.5%的劳务分包公司为私人挂靠,47.9%的总包施工单位为私人挂靠,建筑领域的劳务分包公司都已蜕变为只是出租建筑资质的“皮包公司”,而国内具备一级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除了个别的大型国企外,也都加入到资质挂靠的“权力寻租”行列中。从表面上来看,资质挂靠是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一种“共赢”行为,挂靠方得到了工程利益,被挂靠方拿到了挂靠费。建筑资质挂靠是法律上不允许的,就和公务员不允允许贪污受贿和利用职务为自己牟利益的规定一样。
3.2职灾工地的安全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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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调查来看,高达78.1%的职灾发生工地没有进行过安全教育。在对职灾工人的访谈中,一部分工人反映,“只是来工地的第一天,由包工头或安全员对大家讲解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时间一般不长,往往十几分钟完事。”还有的工地为了应付主管部门的检查,在工人进场后会给工人发一份安全考试卷,与考卷同时发送的是一份安全考试答案,工人照抄即可。更多的工人则反映根本就没什么安全培训,“头天晚上到工地,第二天就开始干活儿了,连来的工地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也有工人向我们透露,在工地安全主管部门对工地进行检查前,施工单位已经向各包工队发出通知,在这个时候,包工头为了应付检查,一般只派极少数有上岗证和职业资格证的工人上岗,而这已经成为工地上通行的规则,而即便这样的规则在近几年也慢慢少了,因为主管部门为了图方便只是在工地项目部看一看安全档案和安全考试花名册而已。工地安全教育的缺失、安全管理的松弛以及安全设施的不完备都源于资质挂靠和层层分包给了这种违规行为以生存的空间。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同时,《建筑法》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建筑市场上“出借”、“挂靠”资质的行为属于被禁止的违法行为。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但实际上挂靠已经成了建筑行业的潜规则,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招标公司、设计公司、监理公司等等多数资质都在挂靠。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的资质管理上,申报资质很难,但管理资质却很不完善。有钱就可以买到资质的现象很严重。大多数有资质的公司其实不直接承接工程,而是靠收取资质挂靠人的管理费用来实现运营和增值。这其实也是一种权力寻租。同时,由于资质挂靠是利益双方的一种非法约定,出让资质的一方很难对受让资质的一方进行监管,相互推卸责任,相互扯皮,而主管部门对此的纵容,导致建筑业工程管理处于放任的态度,这就使得建筑行业出现群魔乱舞的现象。资质挂靠方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一方面加紧工程的进度,压缩工期,另一方面则不愿意在安全设施上进行投入,忽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上海11·15大火发生后,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杨禹在《上海火灾其实发生在“严打”分包之后》中用很形象的话语道出了挂靠、分包、转包制度的弊端:“为什么这样的层层“分包转包”屡禁不止?我想这样的层层分包转包实际上是在编织一个利益共沾网。什么是分包转包,其实大家心里也都很清楚,一个有资质的实体获得了一个工程,之后把它分包给自己的儿子,儿子分包孙子,孙子分包给重孙子和他女朋友,所有这些儿子往下都没有资质,他们共同来分享有钱大家赚,这样的情况之下,安全就被放到了最后一个位置。那么谁来监督他们,这样一个工程会有监理单位,是谁呢?是我的亲家,我的孩子的老丈人,都是一家人自己在玩这样的事情,我想这样的局限绝对不能再继续了,特别是在“11.15”这样惨重的一个火灾发生之后,我们对这个局面应该是忍无可忍,这种在建设领域“左手监督右手”的局面必须尽快改变,如果不能改变,我们想一想还要多少火灾,死多少人,破坏多少个家庭,我们才能真正避免下一次火灾的发生?”
  上海大火过去两年了、武汉升降梯坠落事件过去了、哈尔滨垮桥事件过去了,我们并没有看到建筑行业资质挂靠和层层分包的乱象得到根本治理,挂靠制度、转包制度、层层分包制度依然横行,劳动合同缺失、工人权益受损,这一点只要随便去一个工地进行做一下探访就可得知。建筑业监管部门对资质管理上的监管不力、公权力的寻租以及建筑行业用工环境的恶化导致工程安全事故频发和工程挂靠人之间黑吃黑的现象愈演愈烈。在此,促请相关部门从根本上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坚决制止资质挂靠和层层分包、转包等寻租行为,治理整个建筑行业的施工和用工环境。
  4、包工制度遮蔽了劳动关系,施工方工伤拒赔大行其道
表4.1职灾工人的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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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调查中,没有发现一例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与工伤保险。高达89.1%的建筑工人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建筑工地成为国家劳动法律实施的真空地带。
表4.2表职灾发生后施工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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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资质挂靠、层层分包导致工程安全监管乏力、工人工资被拖欠的现象,总包与二包乃至于包工头互相推脱责任、扯皮,将本应支付的工程款或工人工资挪作其他工地的项目垫资。而工人一旦发生工伤,尤其是大的工伤事故,被挂靠公司和挂靠人更是互相推脱责任,拒绝为工伤工人申报工伤,在工伤工人主动维权的过程中,又百般对工人的维权行为设置障碍,甚至即便工人胜诉了,也会面临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因互相扯皮而迟迟拿不到赔偿的现象。包工制度下工人被置于一种遮蔽的劳动关系中,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有效规避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职灾维权工人的维权路遥遥无期。
  我们先看调查中某个工地的一组职业灾害的案例:2011年4月-7月,短短三个月的时间,海淀区温泉镇一个500~600百人的工地发生了十余起工伤事故,施工方持什么态度?仅就我们接触和跟进的十名工友做如下统计:
  北京海淀区某工地工伤拒赔一览表
  (2011年4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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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转载]李大君:无约束的资本,伤不起的工人(综合)&" /><img ALT="31f1b750fedd0600abeffa.jpg" src="/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 real_src ="/d/file/Article/qingnian//31f1b750fedd0600abeffa.jpg" WIDTH="432" HEIGHT="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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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的发现不会是全部,而就在这10起工伤事件中,用人单位没有为一名工友提起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而是想方设法阻止工人的工伤认定,最后只有三人冲破公司的重重阻碍走上了个人申报工伤认定的维权路。
  5、工地的保险秘密:只保开工,工伤难保
  北京市的工伤法律法规不是规定总包企业在开工之时就为工人趸交工伤保险吗?为什么他们不为工伤工人提起工伤认定呢?首先,对于这家工地的总包公司我们不清楚在开工时,它是否进行了工伤保险的趸交,即便公司趸交了工伤保险费用,它也完全有理由不为工人申报工伤。为什么呢?
  首先,中国的建筑行业实行的是劳务分包制度,总包不直接组织工人施工,而是将工程以专项施工的方式分包给劳务分包公司。这样问题就出现了,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建筑领域的实践,工人应该是与劳务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都应该是由与工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分包公司来负责。但实际上,劳务公司大多数也只是皮包公司,几乎全部为私人包工头挂靠。因为工人不与总包建筑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总包建筑企业完全可以不为工人的工伤负责任。而劳务分包公司虽应该为工伤工人负责,但它又无法利用总包建筑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2008年海淀区北辰香麓的建筑工地上,总包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挂靠人。开工后,挂靠鸿佳公司的私人老板姚某文的工地工人接连发生十余起伤亡事故,而总包公司虽趸交了工伤保险,鸿佳公司挂靠人姚某文却无法利用这笔工伤保险为工人进行工伤赔偿。2009年4月,鸿佳公司挂靠人不得不自己出钱购买了60个名额的不具名工伤保险,而最终的赔偿款也全部从挂靠人姚某文的工程款中扣除。
  这似乎已经成为建筑工地的通行法则,总包公司之所以在开工前趸交工伤保险,似乎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当工人出现工伤问题后能够及时理赔,而是为了取得住建委的开工证。一个上千万的工程,工伤保险只是趸交几万块钱,其实不算个钱,出了工伤主要由劳务公司负责,拿到开工证才是最重要的。在现实中,即便总包公司为工人工伤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结算工程款时,也会从劳务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而劳务公司再从下面一层的私人包工头那里扣除。
  人残了,总包公司推给劳务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推脱给包工头。而对于包工头来说,一方面他不一定有支付赔偿的能力,另一方面工伤工人已经失去了利用价值。包工头对于这样的麻烦只能是施舍给几个钱,打发回家。工人讨薪,包工头会尽量为工人解决欠薪的问题,甚至一时从公司拿不到钱而自己个人垫付,因为他需要有诚信,工人才会继续跟他干活,成为他赚钱的工具。而对于一个个遭受工伤、肢体残疾的人,既然已经没有价值了,还要你作甚?
  在工地上,有些劳务公司或包工头逃避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而是购买成本更为低廉的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甚至这也成为劳务公司或包工头赚钱的另一渠道。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通常遵循了“谁购买,谁受益”的规则,工人受伤后,受到赔偿的不是工人,而是劳务公司或包工头。但工伤工人能否拿到商业保险公司给付的全部意外伤害赔偿,那就看你所跟随的老板是否仁慈了,但据我们的调查发现,几乎没有工人能够从老板那里拿到全额的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日,北京海淀区马连洼西山华府建筑工地上,57岁的湖北籍混凝土工潘志源在连续11个小时的高强度工作后,突感胸口疼痛,想去就医,但身上只有公司发放的饭票,一个多月了,公司没有发过一分钱。去找包工头,包工头也说自己没有钱,而身边的工友也都捉襟见肘。无奈的潘志源只好强忍着疼痛回到宿舍,第二天一早工友发现潘志源已然身亡。闻讯赶来的家属来到工地后,发现潘志源的衣兜里只有一块五毛钱。家属在经过半个月的维权后,难以申请工亡认定,于是不得不接受劳务分包公司——江苏泰州正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六万元私了赔偿。故事到这里还没有结束,泰州正兴劳务公司凭着潘志源的身份证和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去商业保险公司申报意外伤害赔偿,拿到了20万的死亡赔偿金,净赚14万元。潘志源生前的湖北籍工友和我们的志愿者得知此事后前往工地项目部讨个说法,泰州正兴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钱某某竟然公开叫嚣道:“死人的钱更好吃!”
  6、包工头与工人间的关系霸权成为阻碍职灾工人维权的隐形杀手
  包工头与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关系霸权”通过将两者之间的先赋关系(如地缘关系、血缘关系等乡土关系)纳入到工作现场的权力结构中,在农民工能够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包工头通过“关系霸权”一方面制造了农民工对包工头的忠诚,另一方面又约束了农民工对工地生产和生活条件的不满。但当农民工出现工伤,无法为包工头提供正常劳动了,包工头又会是怎样一种态度呢?
表6.1包工头对待职灾工人维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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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调查来看,在出现职业灾害后,包工头并没有表现出我们传统所认为的“替罪羊”的角色,而是成为施工单位“工伤拒赔”的帮凶,“关系霸权”除了在劳动现场制造了工人对包工头的忠诚、约束了工人的不满,在工人职灾发生后“关系霸权”则又成为工人工伤维权的隐形杀手。在调查中,只有8.2%的包工头对工伤维权报支持态度,而高达89.1%包工头对工人的工伤维权态度消极,而这其中更是有近四成的包工头直接阻碍工人的维权行为。
  案例一:包工头PK职灾同乡:“破机器还能当废铁卖个钱,你都残废了还值几个钱?”
  左手中指被切断的安徽籍工人张德栋最终选择了四千块钱了事,其中包括他的二次手术费。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伤残赔偿来算,连同二次手术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十级工伤待遇赔偿,他可以拿到六万。
  张德栋是个胆小怕事的人,当一位叫郝友善的工友挺身而出帮他去老板讨说法的时候,他竟然吓得话都不敢说几句。他所在的江苏建工集团是分文不想出的,而是把工伤赔偿的责任转嫁给了他的包工头,包工头为了维持与江苏建工集团的利益链条,承担了赔偿责任。包工头自己是不想多出钱的,一开始只答应给2700元的二次手术费,后来张德栋的儿子、侄儿子都来到工地讨要工伤赔偿,赔偿数额才上升到4000元。
  与年底或工程完工后,包工头为讨薪而与公司撕破脸皮不同,工伤事故发生后,包工头的工程都还没有结束,他需要维持与建筑公司的关系。建筑公司自然会把本应履行工伤赔偿的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即便一开始由公司出钱,最终还是会从包工头的工程款中扣除。所以我们在调查中会看到,一旦发生工伤,包工头多会采取采取推脱责任的冷处理或者阻碍工人向上层公司维权的行为,这恰恰是出于他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在工伤维权的实践中,往往是包工头自然承担起了工伤工人的私了和赔偿责任,几百上千的小伤包工头自然也是不会愿意出的,而是由工人自己负担,或者当时自己出了等结钱时从工人工钱中扣除。出了大一些的事故,包工头也是施行拖延战术甚至以不支付生活费的方式逼着工人接受他的条件。这个时候,所谓的什么老乡关系、亲情等等,在资本和利益面前已经严重扭曲异化。
  人已经失去了起码的德行和人性,有如比张德栋的小十多岁的包工头这样对他说:“破机器还能当废铁卖个钱,你残废了还值几个钱?”包工头只是人格化的资本,甚至相较于更上层的建筑资本来说,包工头对工人的剥削更加赤裸裸,他需要直接从工人的劳动中榨取剩余价值,一个没有办法再为其创造剩余价值的工人对包工头的资本增殖来说是没有价值的。所以,我们也会看到,包工头与工人签订的私人协议中,类似“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人自己负责”,甚至“公司罚款和医药费由工人承担”的条款就不足为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
“职工工伤无过错”原则遥不可及。
  案例二:包工头PK职灾姐夫:别来烦我,你爱找谁找谁  以下是遭受职灾的而导致右脚粉碎性骨折的姐夫日写给作为包工头的妻弟的信:
  弟弟,我也知道你不好做主的为难,你跟上面的老板商量一下吧。
  身为一个大老板,怎么会像庙里的钟一样呢?重敲重响、轻敲轻响、不敲不响,大闹大处理、小闹小处理、不闹不处理?这不是大老板的风格吧?
  我不是不知道法律的途径来维权,只是看着弟弟和大老板这么多年的感情相处的面子,我也算是做到仁至义尽了。已有3个多月了,你们要是就这样不闻不问的话,我也就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了。以下是中央国务院立法后,正式下发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是县的正规《工伤保险条例》(见背面),选择下来的七至十级伤残的有关规定,你们也可以通过劳动局去核对。另一途径,就是去海淀区安监局或北京市安监局,来找你们总公司处理,也可能省去你们的费用,你们考虑一下,走哪一条对你们有利吧?
  在9月13日之前给我确切回音。
  日,胡某根没有从妻弟那里得到任何答复。他又接着等下去了,他相信人的良心总会开化的,直到春节,他和妻子回娘家,妻弟避而不见,他终于火了,但妻弟比他还火:“别来烦我,你爱找谁找谁!”或许,这句话刺激了胡某根,之后他坚定地走上了个人申报工伤的维权道路。
  案例三:包工头PK职灾胞弟:“你肾都没了,五万块钱还嫌少,之后你还从哪里挣啊!”
  2012年春节前,高处坠落致右肾切除的河北工人樊宝岐最终没能接受劳务公司挂靠人常启龙的私了。他认为五万块钱根本无法弥补一个肾的缺失。当时樊宝岐还留在工地养伤,这是一个争取工伤赔偿的绝佳时机,工人就在工地,公司想赖都赖不掉的。其实,在这个关键时刻,能够发挥关键作用的是樊宝岐的亲哥哥——包工头樊某明,因为他是直接从挂靠邯郸嘉鑫劳务公司的挂靠人常启龙那里分包木工活路的,是证明樊宝岐与邯郸嘉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然而,作为亲哥哥——樊某明最关心的不是弟弟的伤情,而是弟弟这突然一出事会不会影响到自己从劳务分包那里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工程款。所以,哥哥并没有参加樊宝岐与劳务公司挂靠人之间的协商和谈判,他不想因为弟弟樊宝岐的工伤事件与劳务公司工队项目经理常启龙闹翻。春节前,哥哥把准备在工地继续维权的弟弟劝回了老家,而在他也因为在该事件中“识时务”,他顺利从常启龙那里领到了自己的三十万工程款。回到老家后,作为邻居的哥哥在整个春节期间一直未有来看过弟弟一次。当春节后弟弟要求哥哥陪同自己维权时,哥哥给弟弟撂下了这样一句话:“人家给你五万块钱私了,你为什么不拿?你肾都没了,五万块钱你从哪里挣啊!”而今,樊宝岐与邯郸嘉鑫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已经在海淀区法院审理,但结果尚未知。
  案例四:包工头PK职灾父亲:“你都受伤了,不老实在工地上待着,净给我添麻烦!”
  湖北籍农民工狄运锋万万也没想到,自己无意间的行为竟会给做包工头的儿子带来那么大的麻烦。2009年春末夏初,跟随做包工头的儿子来到北京温泉镇某工地做木工的狄运锋,因为安全措施不到位,从架子上坠落,导致肩胛骨骨折。职灾发生后,他曾去镇劳动科投诉,要求劳务公司赔偿,镇劳动科对此作了调解,但儿子担心这样一来会破坏自己与劳务公司的关系,而放弃赔偿。狄运锋只要自己垫钱作了一下简单的包扎,由于没有钱做手术,只要忍着痛静养。有一天,在工地养伤闲来无事,狄运锋想好不容易来趟北京,去天安门广场见见毛主席吧。于是,他来到了天安门广场。在通过安检时,他被警察拦住了,警察给狄运锋说:“你有什么冤情尽管给我说,不要去广场喊冤。”狄运锋一见警察就紧张,他一再解释自己没有冤情,就是想到纪念堂见见毛主席,但狄运锋越紧张,警察对他越怀疑。狄运锋只好把自己受伤的经过给警察讲了,于是广场的警察打电话给劳务公司在北京的办公室,要求他们尽快把狄运锋请回工地。同时,警察还把劳务公司的负责人申斥了一番,训他们连自己的工人都管不住,让他来天安门伸冤。于是,劳务公司把狄运锋拉到医院,做了手术,并且给了一笔医疗津贴。回到工地,劳务公司负责人把挂靠人骂了一通,挂靠人把狄运锋做包工头的儿子骂了一通,儿子气得把狄运锋骂了一通:“你都受伤了还不在工地老老实实待着,净给我找麻烦!”狄运锋觉得内心委屈,就找我们诉了一通苦,他不停地埋怨警察让他毛主席没看成,还挨了一通骂。
  以上,我们所讲的四个案例,分别是包工头与自己的同乡、姐夫、胞弟、父亲之间展开的利益关系处理。在这里,我们所看到,包工头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作为包工制度的最后一层剥削者,在涉及到利益关系的时候,就如同资本一样,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而亲情只不过是资本用来增殖的玩物而已。
  在发生欠薪时,看到工人朝向包工头讨要工钱,我们有时会抱有同情的态度说:“包工头是包工制度的替罪羊,他只是包工制度下劳资矛盾的集中表现而已”。而当经历了一起起工伤维权案件后,我们会进一步看到,在这个人吃人的包工制度下,任人宰割的只是最底层的工人,除此之外没有羔羊,有的只是豺狼虎豹、披着羊皮的狼和因为底层生态恶化而变种的“狼性羊”。
  当然,我们在调查中也遇到了极少的几个支持并陪同工人维权的包工头,但他们的义气无法改变整个包工头群体在工人工伤维权上的整体态度。况且,他们的义气也让他们付出了沉重代价:在调查中的六个支持工人维权的包工头中,三个工程款遭遇了克扣与拖欠,三个遭到了劳务公司的雇黑报复,一个胳膊筋脉被砍断,一个被棍棒打得浑身是伤,仅腰部被砍的一刀就缝了28针,还有一个被施工方雇黑用被子蒙头痛打……
  7、建筑业工伤维权路断劳动合同的缺失
表7.1工伤维权的关键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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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调查来看,职灾工人工伤维权的关键难点有超过3/5的人选择了“劳动关系认定”,另外有超过1/5的人选择了“赔付执行难”。工伤索赔程序的一头一尾,让高达八成的职灾工人遭遇“杀手锏”。劳动合同的缺失让建筑职灾工人难以跨过第一步,而建筑行业的资质挂靠与层层分包又让职灾工人的工伤赔付难以执行,而且当工伤伤残认定下来,企业若与你玩起工伤拒赔的法律游戏来,仅法院一审、二审和执行难就已经足以让维权工人身残心死了。
  8、维权过程成为被“剥权”的过程,工伤拒赔方成为最后赢家
表8.1职灾工人选择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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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调查样本中,只有15.1%的工人选择了严格按照工伤维权程序维权,但从其结果来看,都没有获得自己本应获得的工伤赔偿。或是仍在工伤维权的层层大山阻隔中艰难前行,或是走到某个程序因无法继续与用人单位耗下去而以私了告终。七成的工人选择了以工伤认定法定程序之外的方式维权,或者对法律进行了有选择性的使用,并主要依靠法定索赔程序之外的维权行动来争取工伤赔偿。让人遗憾的是,还有12.4%的工人选择了放弃维权。
表8.2职灾工人放弃维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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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放弃维权的主要原因还不是维权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而是建筑工人在工伤维权的过程中遭遇了相关方的威胁或欺诈,而不得不放弃维权。而实施威胁与欺诈的多为职灾工人自己的包工头,威胁一如赤裸裸地以拒付医药费来逼迫工人放弃维权或以少量的赔偿给付给工人,而欺诈多为包工头以让工人回家养伤为由,将工人诳出工地,导致工人脱离事故现场后维权更加艰难。2009年,江苏邳州的农民工石二东就是因为被包工头以回家养伤诳出工地后,导致再次想进入工地维权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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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选择维权的工人中,有高达78.1%的工人选择了私了;而私了的对象中有64.3%为劳务公司的挂靠人或包工头。提供资质挂靠的公司并未因为职灾工人的工伤维权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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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私了阶段来看,近一半的职灾工人选择了在劳动关系认定前私了,真正拒绝私了并坚持到底的工人2人,只占样本比例的2.7%。
表8.5职灾维权的私了首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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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维权程序太繁琐,耗时太长而选择私了,占全部样本总量的43.9%,占私了样本的64%。工伤维权实在是一个折磨人的意志的艰苦过程,而73个样本中,只有2例走到了工伤维权的最后。
表8.6职灾维权的索赔应得赔偿与实得赔偿的差额比(应得金额、实得金额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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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灾维权的建筑工人实得赔偿与应的赔偿之间的损失额超过30%的,占到样本总量的3/4,损失额超过60%的超过一半。所有维权的工人中,只有两人拿到自己应得的工伤赔偿,而通过工伤索赔程序拿到自己全额赔偿的只有石二东一例。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工伤,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事故现场,并在一个月内为工伤员工申报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为员工申报工伤会承担什么样的惩罚呢?《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做出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受害人本人或者是其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如果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首先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大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甚至要经过漫长的仲裁和诉讼来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一个极其漫长的维权道路,中共十八大代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律师对现行工伤维权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后指出,“要走完一个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总共需要3年又9个月,如果有延长,会到6年又7个月。”别说是一个身体已经受到伤害的人,换了一个健康的人,又有几个能耗得起?
  三年前,因工伤仅存左手的贵州农民工刘汉黄手刃了一直拖欠工伤赔偿的台资老板,那时候社会上曾掀起过对工伤维权问题的讨论,直至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款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款,即当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赔偿时,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偿。目的都只有一个,那就是确保工伤受害者拿到工伤待遇。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为职工申报工伤,拒付工伤赔偿该怎么办呢?这个法律文本最大的软肋就是没有明确对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工伤保险义务的惩罚。而与此相关的法律只有2004年实行的《劳动监察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5万元已经是劳动监察部门开出的最高的罚单,并无其他有力的强制措施。按照伤残等级最轻的十级来算的话,北京的十级因工伤残赔偿最低都已经有5万元了,而严重一些的工伤赔偿金额更大,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如何保障工人的工伤赔偿?
  9、司法救济有待加强,工会角色亟待回归
表9.1职灾工人维权的主要援助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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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职灾工人维权的主要援助力量来看,职灾工人的援助力量除公益/热心人士之外,主要来源于家人,而且绝大部分为女性,她们或是当事人的女儿,或是当事人的姐妹,或是当事人的妻子,或是当事人的母亲。她们不仅照顾着职灾工人的生活起居,给他们以精神的安慰,还更以女性特有的坚韧和执着,为亲人讨要着一个说法,她们所付出的一切值得以人世间最伟大的词汇来赞美,若是没有她们,或许遭受职灾的男人们会很快放弃或选择私了。
  而我们再反观其他力量,司法救济的力度尚有待提升,商业律师行业因其良莠不齐以及本质上的商业逐利目的,在本次调查中多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而工会,这一从法理上最应代表工人的组织,在职灾工人的援助力量中却没有了自己应有的角色。在职灾工人中,曾有工人向工会组织申请过援助。2011年夏,在北京昌平区工地做工的一位安徽籍的韩姓工人,因安全事故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注册,老板也拒绝赔付,他先后找过公安局、劳动局、工会,竟然都说不归自己管,昌平区工会职工帮扶中心的一位办事员甚至训斥工人:“谁叫你不去正规单位打工!”
  工会作为工人的组织最应该担负起工人职业保护和职灾维权的责任,建筑工人的职业保护和职灾维权亟待工会的角色回归。
  三、结论与建议
  建筑业安全事故和职业灾害的频发,正根源于通行于整个建筑行业的资质挂靠和层层分包制度。资质挂靠、层层分包与“包工头制度”共同构建的“包工制度”成为当今建筑行业的普遍现象。在这种“三位一体”的包工制度中,资质挂靠是核心内涵,层层分包是组织形式,包工头制度则为实施载体。资质挂靠给了公权力和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寻租”的机会,提供资质挂靠的企业可以不动一人一力便可稳拿高额的回报,而没有资质的租用方则通过资质挂靠拿到自己本没有资格和能力建设的工程,从而获得丰厚的收益,达到一种“共赢”。唯其是私人挂靠,所以必须透过层层分包带来的资金卷入与资金垫付缓解了资金链的紧张,同时又有效地让本应承担劳动用工主体的施工单位在法律实践上变得模糊不清。层层分包每进行一层都会带来更大的资金卷入和资金垫付,同时也将用工责任和安全责任的真实主体又遮蔽了一层,成为建筑资本实现增殖和有效规避责任的有效手段。“包工头制度”所带入劳动过程中的“关系霸权”,不仅实现了在劳动现场制造了工人对包工头忠诚、约束了工人的不满,更为重要的是“包工头制度”为这套非法的工程运作和用工机制进行了“洗白”,通过对真实劳动关系和用工主体的遮蔽,施工责任主体有效逃避本应承担的用工责任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在工地出现劳资纠纷和安全事故时,施工责任主体往往是以嫁祸包工制的最基层食利者——包工头的方式来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在建筑工人的职灾维权中,包工头又透过打破原本在劳动过程中约束双方的“关系霸权”,达成对自身资本增值不再具有任何意义的废弃劳动力的抛弃。
  我们在职业保护的制度监管上,由于缺乏对用工企业工伤拒赔的惩罚,工伤拒赔的零成本更加纵容了资本对劳动者得侵害。而我们对工伤维权的制度设计与实践中又遭遇到地方性经验对国家法律的变更和扭曲,以至于职灾维权成为远比建筑业讨薪更加艰难的事情。我们不禁要问:工伤维权,是维权?还是自残?
  2011年.国家为解决欠薪这样一个老大难问题,将恶意欠薪罪被列入刑法,以期达到震慑不良资本的作用。尽管与同时期 “醉驾入刑”
的热闹非凡相比,“恶意欠薪罪”依然如同画饼,欠薪事件照样不绝如缕。但一个被拖欠工资的工人甚少还有一副健康的身板去维权,而对于一个遭受工伤拒赔、身体残缺的人来说,他维权的路又是怎样的艰难呢?“工伤拒赔”的危害不是更远远大于“恶意欠薪”吗?我们期待有一天能够见到工伤拒赔的实施者能够受到如同恶意欠薪一样的刑事处罚,让职灾受害者不再伤身又伤心?更期待有一天建筑工人不再受伤!
  建议:约束无约束的资本,保护伤不起的工人
  第一,严厉监管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问题,杜绝资质挂靠、层层分包、转包等非法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问责无人的窘境,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安全隐患和安全设施的排查。鉴于目前的劳务分包企业以沦为资质挂靠的皮包公司,建筑总包企业与工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伤工人与总包建筑企业的责任关系。
  第二,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会、人社部门、教育等部门为建筑业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教育。
  第三,加强对工人工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建筑工地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管理和督查,对“工伤拒赔“的用人单位实施严肃查处机制,将不为工人主动申报工伤、恶意拖欠工伤赔偿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从“恶意欠薪入刑”的法条来看,恶意不为工人申报工伤、恶意拖欠工伤赔偿既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又存在“欠钱”的事实,当然可以入刑。而且从可操作性来看,对工伤拒赔的认定比普通恶意欠薪的认定更加简单。
  第四,加大职能部门与工会之间的联合执法。企业担心的不是劳动部门的监察,因为最多罚款也就只有5万元。但企业担心的是违反《安全生产法》而被勒令停工整改。以往,劳动部门与安监部门有关伤亡事故没有信息共享,建议两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加大对企业生产和劳动保障的监察力度。这一点操作起来非常简单,很多时候,劳动工伤部门在做工伤申请表整理时,会把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伤申请表放入同一个档案,这样我们只要发现哪家单位工伤事故多,就可以要求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介入调查。
  第五,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若单位不支付工伤赔偿,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讨”。这条法律在具体的实施中还是以工伤认定为前提,建议将工伤赔偿先行支付提前到劳动者职灾发生需要救助的阶段,这样也便于工伤保险部门了解职灾发生的事实经过,为职灾工人的维权打下基础。于2011年7月份试点安全生产责任险、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也明确规定:“职工没有工伤保险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希望相关政府部门真正将法律落到实处。
  第六,改变劳动职能部门现有的劳动监察与工伤认定部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僵化办公方式,劳动监察有责任为职灾工人的工伤维权进行取证。同时,工伤认定部门需要将目前被动接受职灾维权人提供工伤证据的行为,改变为主动赴职灾发生工地进行现场取证。
  第七,在工伤认定程序上落实“举证倒置”的操作原则。缺乏劳动合同成为工人工伤维权的巨大障碍,当我们行政部门尚无法有效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的工伤认定部门,就要坚持按照工伤举证倒置的程序,只要用人单位拿不出工人非在本单位遭受工伤的证据,就采信工人工伤的事实,应用工伤快速认定程序,给予认定工伤,缩短工伤认定期限。
  第八,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有效的社会治理格局应是多中心治理格局。我国工伤保险执行方面,在政府负有主要管理、监察职责的前提下,应该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工伤保险业务和服务。工伤保险领域部分工作,如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认定的实地考证工作划分给现有的发展成熟的专业公益组织开展。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工伤保险领域的专业社会组织。
  第九,“包工制度”并不比一个世纪前的“包身工”制度文明些许,从长远来看,取消包工制度、提高工人的法律维权意识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基层工会的组织建设才是保障施工安全和解决工伤维权艰难的关键。
  当工伤工友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权时,至少表明一点,他对我们的法律和职能部门还心存希望,如果我们的职能部门和法律无法在现实操作中给予工伤工人以支持时,可以想象中国每年新发的70多万因工伤残职工会采取怎样的方式来维权?谁敢保证下一个刘汉黄不会出现呢?“工伤拒赔”恶于“恶意欠薪”,我们千万别让千千万万的工伤工人既伤了身体又伤了心。
  两则案例故事分享
  案例一:
  石二东母子赤脚维权路
  面对这几座大山,没有劳动合同的你,能翻越几座?而这又需要耗费你多长时间?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主任、十八大代表佟丽华:就工伤维权来说,将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7个月左右。  无疑,这是一个消耗人的意志和生命的过程……
  我们故事的主人公就是这样的环境下走上了漫漫的工伤索赔路,对于他来说,这不是一个人的战争,而是一家人的战争,母亲、妻子都卷入到了这场维权过程中。
  日,江苏籍农民工石二东随同乡包工头到海淀区北辰香麓工地做工,总包为北京某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劳务分包为北京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总包到劳务分包均为私人挂靠。
  日,因工地没有提供安全带,高空作业的石二东坠落,被诊断为腰骨爆裂,无法独立行走。
  日,石二东所在的劳务公司想一万五千元与石二东私了,遭石二东母子拒绝,随后被公司骗出院回家养伤。
  日,石二东母子再次到北京讨要工伤赔偿,母子两人开始踏上索赔之路。
  日,带着腰骨护具的石二东与母亲来到劳务公司工地项目部进行工伤赔偿交涉,公司拒绝承认他们,言称公司只针对包工头,与石二东说不上话。公司管理人员将石二东母子的行李和被褥扔出了工人宿舍区,母子两人勉强在工地外的一个四处透风的棚子里住下,而从家里带来的干粮也被偷走。接下来的日子里,母子两个靠工地其他工人的施舍过日。在接下来几天里,石二东找到当地镇劳动科,劳动科以没有劳动合同,不予受理。
  日,连正常走路都显得困难的石二东拖着受伤的躯体爬上高高的塔吊,想以此来达到讨要赔偿的目的。镇劳动科出面调解,镇劳动科提出公司付给石二东1万元私了,双方都未同意。
  日,石二东母子到海淀区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科以公司在丰台区注册为由将石二东一案踢给了丰台区劳动局。
  日,石二东在丰台区劳动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丰台区工伤科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石二东在1个月内补足“劳工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日,费尽周折获取到录音、包工头证明以及镇劳动科证明的石二东再次向丰台区劳动局提起工伤申请时,丰台区劳动局工伤科以“属地原则”为由,认为事故发生地在海淀区应该到海淀区审理,被重新打回海淀区劳动局。
  日下午,石二东重新回到海淀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海淀区劳动局工伤科批评了丰台区劳动局的不负责任,决定受理石二东一案。海淀区劳动局通过总包公司给石二东所在的劳务公司压力,劳务公司口头答应为给石二东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之后的一周内,石二东所在的劳务公司先后有两名工人受伤,且伤势严重。而总包又拒绝为劳务公司提供工伤保险赔偿,劳务公司紧急办理了60个不具名的工伤保险。随后,劳务公司怀疑风水有问题,花重金请风水先生来工地做法、驱鬼。
  2009年4月底,石二东向海淀区劳动局确认公司是否为他们办理工伤申请,劳动局给予了肯定答复,并告知60天内会下发工伤证。
  日,海淀区工伤科发现公司所申报的5名工伤申请材料中没有石二东的材料,要求公司申报石二东的资料,但劳务公司并未理睬。
  日,由于公司一直拒绝主动为石二东申报工伤,并拒绝承认石二东是它的工人。石二东开始在海淀区劳动局进行个人工伤申报程序,而他再次遇到了之前的难题——无劳动合同。海淀区劳动局把石二东的案子重新发给劳务公司注册所在地——丰台区劳动局。
  日,在利用两个月事件搜集材料后,石二东母子在丰台区劳动局重新开始走工伤认定的第一步:劳动关系认定,仲裁劳动关系。仲裁员告知他们,2010年1月份开庭,需要等上半年时间。漫长的诉讼过程让急于拿到赔偿款进行二次手术的石二东彻底绝望……
  日,绝望中的母亲为了给儿子一丝希望,决定到工地项目部大闹一场,母亲从市场买了一大包耗子药,并警告公司,如果公司不为石二东申报工伤,她就往工地食堂里下药,和他们同归于尽,态度非常决绝。这一狠招最终奏效,不但公司同意为石二东申报工伤,也同意石二东母子在工地食堂吃饭,以此来保障他们的安全。
  日,劳务公司为石二东在海淀区劳动局申报工伤。当法律的途径可望不可及时,民间的手法最终奏效。
  日海淀区劳动局向石二东下发了工伤认定结论书。
  日,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石二东做了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九级。
  日,石二东工伤索赔一案在劳务公司注册地丰台区劳动局开庭审理。
  日,丰台区仲裁委下发仲裁决议书,支持石二东的工伤索赔。
  日,石二东如愿拿到工伤赔偿。而自2009年8月份鸿佳公司因工程完工撤场后的四个月时间里,石二东一家人一直靠沿街乞讨度日。
  这样的工伤维权看起来很艰难吧?但我要告诉你,石二东的工伤案例是我们这些年所跟进的工地工伤维权案例中最顺利的一个,也是整个调查报告中唯一通过工伤索赔程序获得全额赔偿的人,他和母亲从工伤事发到最后拿到索赔,耗时一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石二东一家人不仅没能进行生产活动,而且大量积蓄用在索赔路上的吃住与交通费上,而公司最终所失去的不过是它本应给予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如果加上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劳动部门对石二东案件的介入成本,石二东最终讨回的赔偿甚至不能抵消整个社会所付出的成本。
  案例二:
  建筑业资质挂靠下的工伤拒赔
  跟进:工友何正文,增补校正:李大君
  资质的挂靠方和出让方互相扯皮,总包与分包之间互相推卸责任,没有哪一方愿意为工人的职灾承担责任。河北木工樊宝岐的工伤案例折射出了资质挂靠和分包制度如何规避了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让工人的工伤维权步履维艰。
  事故发生过程:
  樊宝岐是给胞兄樊某明带班干木工活,所在项目工地为北京海淀区大西山风景区西埠头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商为五矿地产,施工单位为国都建设。日,樊宝岐在工地上班验收门框制作质量时,因加固件散脱而严重摔伤致右肾被切除。
  日出院后,樊宝岐回工地找到劳务公司——河北邯郸嘉鑫建筑劳务公司的工地项目经理常启龙解决,常启龙说,最多就三五万之间。经常启龙介绍,国都建设为私人挂靠,他自己也是挂靠在邯郸嘉鑫建筑劳务公司下揽活。
  日,我以樊宝岐朋友的身份去西埠头工地跟常启龙谈过工伤赔偿的一些事项。常启龙是四川仪陇人,有三个人合伙,以私人挂靠的形式在外承包工程。西埠头工地的活儿就是挂靠在河北邯郸嘉鑫建筑劳务公司从国都建设下分包的木工工程。
  当时樊宝岐还留在工地养伤,这是一个争取工伤赔偿的绝佳时机,工人就在工地,公司想赖都赖不掉的。其实,在这个关键时刻,能够发挥关键作用的是樊宝岐的亲哥哥——包工头樊某明,因为他是直接从常启龙那里分包木工活路的,是证明樊宝岐与邯郸嘉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当时,樊宝岐的妻弟(小舅子)很是着急,他是樊宝岐在工地受伤后专程从河北老家赶来看他。但相较于樊宝岐的妻弟,作为亲哥哥——包工头樊某明则对此事态度冷淡。当时,樊某明的三十多万的工程款还未结算,他不想因为弟弟樊宝岐的工伤事件与劳务公司工队项目经理常启龙闹翻。
  在一开始与工地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常启龙协商时,樊某明甚至都没有出面,而是由樊宝岐的村长和妻弟出面与常启龙协商,常启龙一开始答应给三万块的赔偿,在村长和妻弟的争取下,常启龙加了两万,答应给五万块的工伤赔偿。当时,樊宝岐的妻弟在樊宝岐事故发生后,特意买了一本有关工伤的书籍,凭着自己对书中工伤评残和工伤赔偿的标准的理解,他认为樊宝岐工伤属于重度伤残,不可能仅仅五万块钱就了事。他问我,觉得多少钱的赔偿合适,我给他打了个比方,一只肾买多少钱?但常启龙也不让步,因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协商中断。常启龙在最后撂下一句话:如果樊宝岐觉得五万块钱的赔偿少,也就只能等到春节后去找邯郸嘉鑫公司了。
  在我看来,常启龙的这句话更像是一句托辞。当时已经迫近春节,我在了解完基本情况后,再三告诫樊宝岐,在工伤申报未成功前不能轻易离开工地,春节年年都会有,但认定工伤的机会错过就难寻。当时已是腊月廿六,离春节就三四天了,我特别担心他们会离开工地回家过年,根据我以往的工伤维权经验,工伤工人一旦离开工地,工伤维权就变得愈加艰难了。所以临走时,我特意又补了一句,如果实在是要回家过年,就一定要让公司开一张证明,证明你在工地受工伤,并盖上公章。待春节后,继续来工地走工伤索赔。樊宝岐和家人都一一应允,之后他们就再也没有主动联系过我。
  日,也就是春节后的第二天,大年初二,我想过节了,他们在工地可能很寂寞,给他们去个电话慰问一下吧。他们接电话说他们在家里过年,我听后心里一凉,然后紧接着问那工地给你们开工伤证明了吗?樊宝岐说,我们给工地写了一个证明,说我们是在工地受的工伤,先回家过年,等过年后继续来工地申报工伤。我问,你给工地写证明的意义在哪里呢?你把这个证明给了谁?樊宝岐回答说,我给了工地保安。我说,你要的是工地给你开具的工伤证明,你给工地写证明有什么用?他们会认吗?我真是哭笑不得——爱,爱莫能助,恨,恨铁不成钢。
  樊宝岐和家人在腊月廿八离开的工地,他给保安撂下一个自己书写的在工地受伤的自证书之后就离开了工地。樊某明因为一直在弟弟工伤的事件上保持“中立”,深受邯郸嘉鑫工地项目经理常启龙的赏识,对这么一个识相的包工头,他的工程款也自然顺利结到了手。“工人仅仅为增殖资本而活着,只有在资本家的利益需要他活着的时候才能活着。”马克思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樊宝岐春节回家养伤的日子里,作为邻居的亲哥哥再也没有去家里看望过他。一个亲哥哥,为了赢得自己利润的最大化,毁掉了亲弟弟的一生,也毁掉人性中那最珍贵的亲情。
  我因哀恸而缄默了,但樊宝岐在电话那头还是一副很轻松的样子。樊宝岐告诉我说,他们托熟人在北京社保部门找了个人,他能帮忙解决问题。中国的劳动立法对于底层劳动者来说,用起来都是非常艰难的,就以工伤维权来说,对于一个没有劳动合同的工人来讲,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讲,走完一个完整的工伤维权程序,少则3年又9个月,多则6年又7个月,而社会学家郑广怀对工伤维权进行调查后的结论更是惊人——工伤维权的过程,其实是底层劳动者被剥权的过程。正规维权渠道的不通导致了因工致残农民工维权的底层哲学:在自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首先想到的不是靠自己的抗争去维权,而是通过花钱、托人、找门路、走后门儿来解决问题,当然,如果你的后门儿够硬,这种旁门左道倒也能帮忙工伤农民工拿到一部分赔偿,但是,樊宝岐的后门儿够硬吗?
  果然,樊宝岐的后门门路不够硬,他花钱托熟人找的那位社保部门的人其实只是中关村社保所的一个办事员,人家倒也象征性地帮了帮忙,出面协调总包国都建设来干预此事,国都建设当然不承认它对樊宝岐的伤残承担责任,而是拿出了一张它与邯郸嘉鑫公司的工程分包合同,让樊宝岐直接找邯郸嘉鑫公司讨要工伤赔偿。
  无奈之下的樊宝岐夫妇又重新想到了我们。他们期望通过我像影视剧中的巧舌如簧的大律师般,帮助他们顺利讨到工伤赔偿。但我很客观地告知他们,就目前的证据的逻辑关系上来讲,只能证明樊宝岐与他的哥哥樊某明存在关系,总包国都建设与分包邯郸嘉鑫公司之间存在关系,但包工头樊某明与挂靠邯郸嘉鑫公司的“工地项目经理”常启龙之间连起码的书面协议或结算单都没有(樊某明声称是这样,而且一直规劝樊宝岐三五万块钱了事)。由于缺乏明显的证据,我也只好“死马当活马医”了,我免费代理了他们的案件,并协助他们参加了8月16日的在海淀区劳动仲裁委的庭审辩论。裁决的结果如我所料,没有办法认定樊宝岐与邯郸嘉鑫公司的劳动关系,所有的证据都指向樊宝岐的哥哥樊某明需要对弟弟负责。庭审结束后,邯郸嘉鑫公司的代理律师主动找到樊宝岐,他说:“你受了这么重的伤,怎么连个凭据都没有就离开工地!作为一个人,我同情你,但作为一个律师,我需要对我的被代理人负责。回去再多搜集一些有力的证据继续告!”由于我的辩护失败,他们认为,一个好的辩护人应该像港台片里的那些在法庭上口若悬河、巧舌如簧的大律师一样帮助委托人实现他们的目的,而我由于无法满足这一点,樊宝岐夫妇再次放弃了我。他们通过老家的熟人在北京请了一位商业律师董律师帮他们打这场工伤维权的官司。
  由于在劳动仲裁委仲裁员的一句话——“你的证据有哪个能证明你和邯郸嘉鑫公司存在关系,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你和包工头樊某明有关系嘛”,樊某明又担心自己脱不了干系,所以在日海淀法院的法庭上,樊宝岐补充了其兄樊某明的证明,樊某明也出庭作证。
  在这次庭审中,樊宝岐出示了一份国都建设与邯郸嘉鑫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国都建设想以此来将所有的麻烦推给邯郸嘉鑫。但邯郸嘉鑫方面的签字人又不是常启龙,总包告诉樊宝岐,工程已经承包给邯郸嘉鑫公司了,出现安全事故一概与总包没有关系。然而,所有的证据最多只能证明他与常启龙存在关系,而没有办法证明他与嘉鑫公司存在关系。而且,常启龙在工程结束后已经结束了与邯郸嘉鑫的挂靠关系,人具体在哪里不得而知。而这长达一年的维权路,连最基本得劳动关系认定都还没有完成,何况后面还有那么多的法律程序要走。为了维权和治病,他们不仅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而且卖光了家里的所有粮食,并且到了借钱度日,甚至借不到钱的地步。
  这次,樊宝岐把希望全部寄托在了法庭的工地实地调查上,但法官的态度也很模糊,他回复说:“如有必要,我们会去的。”
  截止截稿之日,案件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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