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当事人小孩不认真怎么办负责怎么办

律师见证书_百度百科
律师见证书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
见证书的定义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 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 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律师见证的范围
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是法人的, 应当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代理人委托签约的,应查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
经过审查, 见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备,应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对见证事项有疑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说明。经补充和说明,仍不符合见证要求的,律师不宜制作见证书。
(一)首部 1.标题,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依年度、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 3.委托见证人的情况。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情况;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见证人不只一人的,应分别情况,按顺序逐一书写。为了表明委托见证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可以在他们各自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全称之后加括号子以注明。委托见证人如有代理人,应在紧接该委托见证人的下一行(委托见证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紧接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下行一行),写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所以及与该委托见证人的关系。 (二)正文 1.见证事项,即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请求律师见证,要写得简明扼要。 2.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到如何办好见证的全过程,着重说明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为确认见证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以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篇幅不宜过长,表述要力求全面。例如一件分房协议见证过程是这样写的:“本所于××年××月××日接受上列委托见证人的委托,指派律师 、 办理此项见证。经查阅委托见证人身份证件,审阅了分房协议书全文以及该房屋产权凭证, 并与委托见证人分别进行了谈话,根据查核情况,特作如下见证:……”。见证过程和见证结论可以合并写,也可以分开写。如果委托见证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或有疑义,“见证过程”栏内对律师进行调查的情况也要有所交待。 3.见证结论,是律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自己亲临见证现场所目睹的当事人所办的法律行为和所审查的材料,明确其是否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的法律评语。是见证书的核心,既要写明委托见证人的主体资格符合要求,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要写明见证事项真实合法。见证结论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如下面一件自书遗嘱见证书的见证结论就是和法律依据合并写的:“兹证明顾 在书立自书遗嘱时神智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该遗嘱系由顾 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盖章,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 月、 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4.法律依据, 主要在于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以自书遗嘱的见证书为例,一般的写法是:“经查,委托见证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作正文时,除见证事项一栏要单独列出(与委托见证人相同)外,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三项不必列出小标题。这三项虽然可视具体情况合写或分段写,但要做到互相吻合,使整个正文部分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三)尾部 参加见证活动的委托人在见证书上签名,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印章,以示负责。
见证书范本
律师见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______________文件。
兹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1]
见证书作用
一、律师见证是指应当事人的申请,律师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某种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二、律师见证的程序是: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律师会请当事人首先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的事项,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律师对委托见证的当事人认真接待并制作笔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审查当事人所委托的事项是否属于见证范围。符合见证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2、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将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真地进行审查分析。这是见证真实性、合法性的保障,也是见证的必经程序。审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会让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律师还将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资格。 3、见证。见证行为发生时,见证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证明它们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见证的作用: 证明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中顾法律文书网.[引用日期]律师会见当事人要注意什么,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能做什么_百度知道
律师会见当事人要注意什么,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能做什么
提问者采纳
2、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律师会见由那些禁忌?
其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法院审判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证据材料。律师只要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
其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其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其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
其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瞎忙活。
其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
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难点,亟待律师去破解。事实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其他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你为何要杀人?有没有作案时间?贪污款项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为何能采用肢解尸体的方法?为何捅被害人20刀?踩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贩毒中的“以贩养吸”? “黑了谁”是什么意思?“出出气”是什么意思?为何供词前后反复?律师一定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取得答案。有时涉及到专业比较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起码比较熟悉该专业流程,比如贴现、远期信用证、汇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专业知识,律师不妨请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们对该流程知识的熟悉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他们犯罪的根源。
其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自首。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凌辱,被害人有过错。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其八、律师会见不要不告知其诉讼权利与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对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否则也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给自己辩解属不属于不老实?检察官与其有过节该怎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开庭时有几个阶段?注意哪些问题?律师应当告知一般审判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应当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会征求其对起诉书的看法,会对其进行讯问,在宣读每份证据以后,其有质证的权利。遇到疑难问题,公诉人、其他被告的辩护人询问时,一定不要紧张,一定听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没有听清或者听明白发问者的意图,一定让其再次陈述其发问内容,以便准备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审过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与律师做到默契配合。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律师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问题补充&&
本页链接:
如果是服务质量问题可以向律所反映,如果涉及到你的权益了,就去当地的律协投诉。
行者天涯love &
•回答
•回答
•回答
•回答
•回答
可以先和律所协商解决,如果因为律所违约导致你损失的你可以要求律所赔偿损失
武汉布衣律师&
可以向律协反映。保留据。
leemei8023&
猜你感兴趣
服务声明: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不保证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及准确性,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Copyright &
Powered by律师如何对待当事人_百度知道
律师如何对待当事人
提问者采纳
第一、对当事人遇到麻烦的情况表示同情同情不是感情上的顺从,而是站在当事人立场上的支持。将法律上的抗辩发挥到极致,努力实现当事人预期的目标。切忌对当事人评判,甚至是指责。用非常谦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对她的遭遇表示关注,对她的意见表示尊重和理解。此时,他的心灵将会得到最大的慰藉。这也许就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之外的一项重要的附加值吧。第二、在探讨案情时要让当事人找到安全感、责任感、和信心,不能让当事人感到恐惧和担心。用律师敏锐的洞察力,快速分析和判断加以分析论证,给予信心和支持。切忌做出无法实现的承诺。也许这就是在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危险。第三、要设法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律师要运用自己的智慧去思考和推理,以获取案件事实的整体情况,并根据面对的现实做出适当的举措。特别是在当事人对案情的整体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和相关证据很难取得的情况小,这种思考和推理显得十分重要。让当事人看到律师的价值和服务内容,同时给他充足的信心,给他安全感的同时让他看到律师已经为他设计好了走向成功的每一个步骤,同时,也展示了律师对案情的把握和快速反应,让当事人看到律师的工作内容,进而当事人支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律师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作为一个法律人,如果你知道一个案件必然会输,还会不会让当事人聘请律师?
特别是确定的案件结果,包括赔偿方式、赔偿数额等等
按时间排序
事实上是存在一些必输的案件或者必然需要接受的条件,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接受委托。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这种情况很正常。
我会建议,因为即使是结果明显的案件,也有可能因为对司法程序的无知导致损失扩大。
就算判决结果一定不会变(虽然很少有完全一点都不会变的案件),有的时候多拖点时间也有利于委托人做好准备吧……至少是心里准备TT
当然不会,作为一位判例法法律人,律师首先要向法院负责,其次才是当事人;将毫无胜算的案子提起上诉,本身就违背了作为律师得第一责任
无论从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还是律师控制执业风险角度出发,必须对当事人如实说出案件必输的实情,且不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再继承要求委托,那就接受,毕竟还有程序保障意义及实体的可能有利性--输多输少,调解双赢等。
作为律师,如果经分析认为确实没有丝毫胜诉的可能,也无其他途径或办法帮当事人解决问题,那么即使当事人主动委托,我也不会接受。
主要要看当事人想要达到什么结果。如果说为了得到物质上的补偿,案子必然会输则平添了当事人的诉累,话费又巨,当然可以却其罢了。但当事人若是追求一种公正的对待,比如某些行政案件,证据不足但可以出口气或展示一直不低头的气概,这诉讼又是值当的。具体该还是不该,那杆秤在当事人自己心里。
曾经因为“胜负”拒绝过不少案件,也曾经推掉一些单,让当事人双方调解来解决问题。随着执业年限的增加,对这个问题有了不同的思考。首先,需要纠正一个观点:案件并没有绝对的胜负之分,为当事人挽回部分损失或减少赔偿,有时甚至就是利用诉讼程序争取时间,都是有价值的。其次,诉讼的过程是很好的法律教育的过程,我曾经遇到不少当事人甚至律师,一来不相信司法,二来输了案子就会埋怨“司法黑暗”。其实很多时候是因为对法律关系、事实的理解有偏差,或是选择诉讼策略时失误,这种情况下,有时候“必赢”的案子,都可能会输,根本不是司法的问题。再次,律师接案子的出发点是当事人的需求,如果当事人有法律服务的需求,就可以接。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好的律师应具备有找到对方诉讼漏洞或弥补缺失的能力,即使案件“必输”,也有力挽狂澜的能力。曾经亲历:一单加工承揽的合同,我的当事人欠款,对方有对账文件,本来认为必输无疑。仔细研究合同之后发现,收货必须经特定人签收,而对方缺少此部分证据,经质证,法庭部分支持了我当事人的答辩请求。
在还未接触法律的时候,我问我哥,你打官司都能打赢吗?我哥说,何以谓之输,何以谓之赢?我哥告诉我,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为你的当事人取得最大的利益,就是胜利。
1、作为律师,既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也是一名商人。作为律师在为当事人保驾护航时,应该具备基本的社会责任和道德素养。2、对于一起民事纠纷,如果我明知道有可能会败诉,我会给当事人做认真的分析,告诉他可能败诉的原因,但是鉴于中国的法律毕竟不是判例制,律师对案件事实及其结果的预判不是绝对的,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坚持一诉,我也会接受委托,尽全力为当事人尽量挽回或者避免一定的经济损失。3、对于刑事案件,中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大多数是“有效果没结果”,即使你自认为道理很充分,但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想法院最终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基本是不可能的,除非真的是有证据表明你被冤枉。所以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我会坚持几个原则:一是权利用尽原则,就是尽可能利用律师的会见权、辩护权帮助当事人接受到法律的帮助与指引;二是安抚当事人家属,最大限度宁愿给他们惊喜也不要给他们失望,也就是要把事情往最不好的地方去想,去说,免得面对重罪无法接受;三是对待被告人则不仅应该时刻提醒他一颗红心两种准备,同时也应该劝勉他安心接受改造,调整被羁押期间的心态,以免出现一些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好好表现争取立功受奖。
看到这问题黑倒一大片律师,就说下。问问题的已经限定死是案件已经有100%“确定的结果”,甚至赔偿元角分都清楚了,再说直接点就是你时空穿越或有上帝之眼,手拿数月后才会有的判决书,考虑现在是否让律师赚笔钱,让当事人获取那永恒的宿命。我不得不说,你好黑!最后替问者补一刀:律师,主要是听,其次是说。
会。(完全现实主义者请勿骂)任何有罪的人都有权得到应该有的程序的正义,而律师正是协助程序正义实现的必不可少的环节。虽然在中国,律师有时跟打酱油的一样,但是程序正义结果的实现需要的是长久的坚持。任何法律人都知道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就算有时结果无法改变,但对秩序产生的正面价值却依然存在。在这个国家,太多问题是秩序混乱产生的,程序的意义在今天更加重要。(有些人会说这是不现实的,没有考虑当事人的成本,有很多人根本请不起律师,好吧,你说的都对。但是理想的意义不就在于无比美好么。)
考虑几个方面:1. 保护诉讼费用 2.保护将来利益 3.可能的其他机会 4. 可能存在的professional negligence。综合以上,我的回答是:必须请。以下进行详细阐述。题目是:作为一个法律人,知道案件必然会输(包括赔偿金额和方式),还不会不让当事人聘请律师?。 当然能够理解这题目中的情形是一个完全虚假并且是假设的情况,但是仍然可以看得到其中的情形描述:a. 是一个真是非常非常糟糕的案子,例如是拖欠了程租下的运费未付甚至都不存在反驳理由等等,但是当事人自己似乎存在赖账的心思而且已经赖账到现在还可能继续赖账下去;b. 当事人还未聘请律师;c. 案件并未经过litigation(包括进行仲裁或者是法院的诉讼)得到判决/裁决。如果你真的认为案子已经铁板定钉,那还是当事人赶紧付钱的好。既然存在要不要请律师的问题,那么肯定是当事人并不愿意付钱,而且对方可能开始了诉讼程序。如果是国际案件多半就是进行伦敦仲裁(或香港、新加坡仲裁?);本地或国内的话就会很大可能是法院的诉讼。我仅就在应用国际商贸处于统治地位的英国商法的情况下,阐述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必要请律师的原因。(各个国家自己法律细节并不完全相同,我就应用最广泛应用的法律进行探讨,以作管中窥豹)1. 请律师找来保护你的第一个重要作用是,要保护诉讼费用。众所周知costs在当今诉讼环境下是非常头疼的问题。一个案件打到最后,合同下的损失已经基本解决,但是因为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仲裁下的仲裁员费用,其他杂费等等)而需要把案件打到天荒地老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是,英国法下有一个理念叫做"costs follow the event", 也就是作为输家,你应当将对方还原到不出争议的地步,也就是连诉讼费都要赔出来(美国对此并未采纳这个理念,律师钱都是当事人自己承担,所以富人会请律师团,穷人就啥都没)。但是理念并不绝对,双方可以有很多技巧或者说在真正判决前有很多W/P开头的秘密武器可以争取自己方的利益,例如Calderbank Offer, Part 36 Offer等等等等,但是这些在不聘请专业律师的情况下会不易做,而且易做错。一般国际商业争议中常见的是,先双方打完一轮,得出一个对合同争议本身的判决之后,再专门打一轮针对诉讼费,此时就会将之前W/P的各种打costs准备好的武器拿出来双方再大战三百回合。这时候就又不是最开始的确定问题,而是新的不确定的问题出现,你说要不要请律师?2. 案件的进行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情,绝大部分情况都涉及到第三人或者是前后的合约链的问题。不参与诉讼,不去看对方的pleading到底如何,很可能失去将来追偿以及其他的利益。而且,即使是看自己的文件觉得肯定的案子,看了对方披露的文件也许就有不同。例如本来是你的货款没给,结果你发现对方其实货物本身缺少合约要求的证书等等本来就不需要付款。要知道英国法下重要案例是即使你终结合约的时候给的理由不正确但其实有其他正当理由,也可以认为之前的终结合约是正当的。这个问题就是,即使你依赖自己方面的证据发现是一个hopless的案子,但是请律师参与诉讼,在诉讼中发掘对方的漏洞,很可能就会结果不同。3. 其他转机。首先我同意
的回答。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纠纷非常之重要,这点上律师的作用是非常重大。还有一个问题是,案情事实总是存在方方面面的其他机会。反复说过一句话,就是一个案子能不能赢最关键的是看对方的律师有多蠢(是的,这真不是在说笑话)另外一个问题,法律本身也是有很多自己的转机可以找的。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就是关于损失计算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一般的合约下损失计算要依赖于breach date rule 和 market rule,要看的是违约一天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来看损失到底是多少,这是一个长久以来稳定而且不允许有变化的规则。”法律人“一看你的简单而且糟糕的案情,能够明确得到损失赔偿的数额和依据合同得出payment term等等,这些都是可以而且是正确的。但是仍然有先例叫做golden victory,这个先例的案情大概是说一个长期合同例如是一个5年合约在第一年结束的时候被违约,进行诉讼,明显此时就是违约的时候市场价格与合约价对比,在计算剩下4年的差价。但是实际情况是拖了好多年,结果在第3年的时候发现出现战争等,这个战争会导致合同如果没有被终结,也会实际不能履行,这样一来Supreme Court的判例就是应当按第一年结束到第三年的损失来算,后面的并不应当被计算在内。(很多人会说golden victory是坏先例,我在某种程度上也同意,但是这仍然是最权威的案例,必须被遵从。)这个带来的问题就是,如果你不参与诉讼,很快得出判决(例如在第二年就判决出来),那么损失确实就是如”法律人“正确专业判断所的出的是所有的1-5损失;但是如果你通过律师拖到第三年,损失就是1-3的损失。你说要不要请律师?4. 还有次要的是,在国际上常有诉讼,但并不是针对合约,而是针对诉讼中的代表律师进行,针对他们的professional negligence进行索赔。也就是,你问了律师意见就听从去作,如果这个意见是有问题的,你可以对律师进行诉讼,以将损失转移给律师,(这在美国非常多见,但是在国内暂时不多,但是我相信以国内的业界水准以及人民的日益增长的知识水平,应该能够迎头赶上)主要谈及以上几点,另外还有涉及到律师的privilege等等优势在此不作为主要理由进行述说。讲了一堆,不耐心的估计已然点走了。谢谢耐心留到这里的看官,希望对你们有帮助。以上
首先请辩护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他应当要被告知,选择是他的事情。然后,律师所要做的是尽量将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不能觉得律师一定会讹你,我觉得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律师说:“我不是为了输赢,我就是认真!”。
当然同学,打官司不是只有“输赢”两种结局的即使指控成立,也可以通过很多种方法争取轻判和减刑,有一定的弹性余地特别是涉及到赔偿问题,不可能还没打就知道具体结果的而且律师除了辩护之外,还承担着对外沟通和谈判的工作
法律的目的不是输赢,是秩序的维护与正义的实现
曾经以为胜诉是最大目的,后来发现当事人满意就是结果,现在深刻明白是双方当事人满意才是真理。
其实一个案件闹到诉讼的层面,当事人对输赢其实都有个大概的预判,对于一个律师判断到“必然会输”的案件,当事人本身其实对此的承受心理预期应该还是有的,前面有几位提到就像医生一样,一位“绝症”病人对最终的结果也是有自己的判断的。但是很多时候不仅仅是律师,当事人本身对参与到诉讼当中不仅仅是为了一个输赢,比如我们所之前有过一个借贷纠纷案件,我方是欠债的,证据非常扎实,案件败诉是肯定的了,但是他没还钱只是因为周转问题,只要缓过这阵子还钱是有希望的,他要求我们律师参与进来目的就是争取时间,大家在“肯定败诉”的基础上,在一切诉讼允许的手段内尽量为我方当事人争取时间,一直拖到最高法再审,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在面对“必然会输”的案件,接下来也是有一定价值所在的。
赔偿方式和数额没有确定的这种情况。就算是明显的违约,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额去调整违约金,这里面又涉及如何举证等问题。何况还有调解。所以你问的这种情况真的是不存在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做事不认真怎么办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