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不同意怎么办在原告所说的法庭打官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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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打成相亲会 被告看中原告女儿求当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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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有单借贷纠纷,打上了法庭,刚开庭,被告就跟法官说不用开庭了,原来,在法庭上,被告竟然看上原告女儿了,原告也同意了,这打官司打成了相亲会,也是够新奇。
  江苏有单借贷纠纷,打上了法庭,刚开庭,被告就跟法官说不用开庭了,原来,在法庭上,被告竟然看上原告女儿了,原告也同意了,这打官司打成了相亲会,也是够新奇。
  事件详细始末
  三年前,北仑的老黎借了十万元给做生意的老胡。当时老胡在上海经商的弟弟胡成(化名)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一晃三年过去,老胡一分钱也没还。老黎无奈之下,只好把借款人老胡、保证人胡成告上了法庭。
  胡成在电话里向法官诉苦,&我哥哥做花木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时候,我一共给他担保了30万,现在他生意亏损一走了之,剩下我给他还债了。&
  胡成还说,自己哥哥也曾模仿他的笔迹签名,他暂时无法确认本案当中涉及的借条中保证人的名字是不是哥哥冒签。言外之意,不开庭不会还钱。
  开庭当日,原告老黎与被告胡成均到庭参加诉讼,陪老黎来的还有他的女儿小黎,二十五六岁的样子,样貌清秀可人,蛮招人喜欢的。
  胡成这边刚进法庭不久,原本还是一张严肃的脸,但不一会脸上的乌云似乎都散开了,露出一双有些欣喜的眼睛。
  还没开庭,坐在被告席上的胡成跟坐在原告席上的老黎聊上了。
  原本以为胡成是想再诉几句苦,谁想他直接就问起了小黎,&你现在有男朋友吗?&&我还是单身呢。&小黎虽然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但还是礼貌地回答了。
  听了小黎的回答,胡成眉开眼笑,相当开心。
  他轻拍了一下桌子,转而对法官和老黎说,&这案子咱们不开庭了,这钱我肯定替我哥还上,另外我再另加个十万做聘礼,老黎,咱们结成亲家吧!&
  法官跟老黎一下子都没反应过来,这究竟是什么情况。
  家有大龄儿被告想和原告当亲家
  原来,胡成有个儿子小胡,今年已经29岁了,却一直还未找好对象,胡成一直希望儿子能尽快结婚,自己也好抱上孙子。之前一直没有人选,这不,今天一眼看中了小黎。
  法庭上,胡成就从自己的手机中翻出儿子的照片给老黎看,并且向小黎介绍起了自己的儿子。
  这下还真是巧了,老黎这头也是天天催着小黎去相亲找对象。看了小胡的照片后,他笑着说,自己倒也不反对这事。
  不过,作为女方家长,也不好表现得太积极,老黎说话也是相当有水准。首先,他觉得年轻人的事情让他们自己做主,不过,&做大人的可以牵牵线搭搭桥&。
  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胡成分三个月还清借款。老黎虽然话说得含蓄,不过表示了诚意:放弃了三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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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县级法院否定高院判决 传原告打官司花千万
  ■&核心提示
  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鄂尔多斯人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
  该院指称郝辛卯利用购股代理人身份,故意隐瞒出资真相,擅自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出资928万对价收购的股权。
  而在此前的日、日,鄂尔多斯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两级法院均判决此股权归郝辛卯所有。
  一个县(旗)级法院以截然相反的判决否定了市中院和区高院的判决。引起北京一批顶级法学专家的关注和质疑。
  有媒体发文质疑该院“以下犯上”。并诘问“这种公然违反常识和法治规则的荒唐行为背后,有没有摆不上台面的利益关系?”
  本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2月4日,鄂尔多斯市,一条叫鄂托克西街的普通街道上,写满繁华。挤挤攘攘的车流中,奔驰、宝马、路虎随处可见,满街跑的奥迪则被当地煤老板称为不入流的普通车。
  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宣布鄂尔多斯人均GDP超过香港。这座以煤而兴的城市顿时在国内名声大振。
  而在日前,该市基层法院一起“以下犯上”的判决,让这座城市再度成为焦点。
  按照本地煤老板王新民的说法,2005年6月,他和一些出资人,与郝辛卯一起购买该市一家石英砂厂的股份。但郝辛卯独占了所有股份。郝被告上法庭。
  鄂市(鄂尔多斯市简称,下同)中院判郝胜诉,获得股权合法,内蒙高院再审此项民事案时,维持原判。
  鄂托克旗检察院又以职务侵占罪起诉郝辛卯。
  鄂托克旗法院于去年12月21日,认定郝辛卯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7年。
  于是,民事案与刑事案互为背离的裁定结果让事态变得扑朔迷离。
  祸起“卖股”
  亚金公司因股权分散难以经营,欲股改形成一大股东,郝辛卯和王新民两人的命运出现交织
  今年59岁的郝辛卯是内蒙古达拉特旗亚金矽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金公司)的老职工,曾在公司负责对外销售。
  亚金公司的前身是一国营石英砂厂,转制后成为一职工集体持股的有限公司。2005年,因股权分散,100个持股职工分成帮派,谁也不服谁,导致公司难以为继。
  日,公司决定卖股,把股权集中起来,形成一大股东,以维持公司生存。
  于是,郝辛卯和王新民的命运因此交织在了一起。
  按照王新民的说法,在2005年6月,他打听到亚金公司要卖股,但是过了内部转让期限,还没有人买,就开始了对外卖股。他和陈勇等人参加了竞买会。
  郝辛卯给出另一种说法:公司并未进行对外卖股,但王新民提及的内部转股时限也确实存在,那是在日到6月18日,目的是督促职工尽快准备转股。
  原公司普通职工王文对记者证实了此说法,他称,当时公司濒临倒闭,很多职工外出自谋生路,设定转股时限是为了让大家提前有个安排。
  后因为准备工作不足,时限内未实际开展转股工作。
  时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张佳玉说,但这并不意味,过了期限就可以对外卖股。“按照《公司法》,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才行”。
  “当时部分已外出谋生路的公司职工想对外卖股。”郝辛卯说,那样可能获得更高价;而另外一些还在公司上班的职工担心被外人买走后自己要失业,因此反对。
  张佳玉介绍,于是在6月14日,他作为计票人和公司领导一起,组织了全体职工投票,表决是否对外卖股。
  郝辛卯一方出示了此次表决原始记录显示,超过半数的95张选票不同意对外转股。
  原工会主席贾宽良向记者证实,当时以为可以避税,确实确定了“内部转股”的原则。
  “这也决定了王新民不具备竞买亚金公司股权的资格。”郝辛卯的代理辩护律师韩波说。
  出资近千万却无协定
  王新民称,他是委托郝辛卯买股,但拒绝签订协议;郝分析,这样方便王新民撤资
  郝辛卯曾在2000年病退后,买了两辆油罐车跑运输,但他依旧是公司职工。2005年,他和同事张喜、白栓等三方竞买内部股。
  郝辛卯说,因为大家都预计到资金不足,提前都找了各自幕后老板。
  郝通过王新民的朋友贺席工认识了王,当时这位来自鄂尔多斯东胜区的煤老板财大气粗,告诉他,“两三千万没问题,放心竞价”。
  最后郝以13元每股的价格竞买成功。
  日到18日,王新民和陈勇共出资928万元,其中王新民出资750万元。
  在王新民等人资金的帮助下,郝辛卯收购了亚金公司87%股份。同时郝自己出资100多万收购了剩下的13%股份。
  郝辛卯说,当时大家心里都明白,竞购成功后,需要给王新民和陈勇分股。所以他一开始提出,写一个协议,确定一下将来的分股比例。带着律师来的陈勇同意了。但王新民说没有必要。
  郝辛卯想,最终能否成功收购,他心里也没底,所以也未坚持。
  王新民承认,当时他确实没有和郝辛卯订书面协议。
  “我出的钱,我自然就是股东,没有必要和他写什么协议”。王新民说,我和他是合作买股。当时考虑到原股东中绝大多数都不认识,转股不方便,而郝辛卯很熟悉公司,就让郝代办有关转股手续。
  王新民认为,郝辛卯不过是做了一下自己的代理人,钱从他手上过一下账而已。
  “并非出了钱就是股东。”韩波说,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依法完成工商登记等程序,才能被法律认可。
  “如果王新民当时有协议约定,所出资金并非垫资,而是入股的话,事态或许也不至于演变到如今的地步。”韩波说。
  郝辛卯现在回想,王新民当初不同意写协议,是考虑到可进可退,“如果写明入股的话,公司若继续亏损,他就难撤资;而不写明,他则可要我退钱并还利息。”
  “乌鸡”变“凤凰”
  随着地价升值,公司身价过亿;因事先无协定,王和郝谈不拢分股比例,遂将郝告上法庭
  由于没有最初的协议约定,郝辛卯和王新民在随后的分股中屡次出现矛盾,这也成为了他们旷日持久官司的起点。
  首次分股动议在日。
  郝辛卯介绍,王新民来公司,拿出一份出资附件协议书,要求获得公司50%的股份。
  对于50%的股权要求,郝辛卯并无异议,但当时他正深陷公司职工闹事的困境中。
  “因为一部分工人早已买断工龄,没有从此次卖股中获得利益,于是组织闹事。”他们住进办公室,占领工厂。
  郝辛卯一个个的找人做工作,谈判,报案,上访,去法院起诉。直到那年的10月份,事态才日趋平稳。
  而王新民的分股要求也在动荡中被搁置。
  第二次商谈分股是事态刚平息不久的11月8日,郝辛卯通知王新民和陈勇来开会商谈。
  此次王新民和陈勇要求按资额的比例,获得公司87%,并要求有9人加入股东名列。
  郝辛卯反对:一是股东太多,和过去没啥区别,他要求只认王新民和陈勇;二是87%的占股不合理。
  郝辛卯的理由是,因为工人被抓,他得罪了很多昔日同事,家里接到恐吓电话。但在这期间,他背后的投资人没有一个出面帮忙。而正是他在这3个月里疲于奔命,才使公司走上正轨,所以不可能按原先13元的价格分股。
  日,在多次商量分股不成功后,王新民一方提出撤资退钱,不再入股。要求郝辛卯在年底前退款750万,并支付100万利息。
  郝辛卯说,当时亚金公司依旧看不到前景,因为公司的矿山被当地农民占据。
  但郝一下子又拿不出那么多钱,便竭力挽留王新民。
  此时,陈勇出面要求代替郝支付王新民的利息,然后再和郝进行分股。陈勇和郝辛卯为此签订了协议,并得到了内蒙古高院的采纳。
  随后,一件谁都料想不到的事发生了,从2006年春开始,全国房地产市场飙升。鄂尔多斯地价迅速膨胀了10倍以上。
  在市区占地90亩的亚金公司,从一个乱摊子眨眼间变成一只金凤凰。郝辛卯说,按当时的评估,公司总价值过亿。
  2006年5月,消失了半年的王新民又找到了郝,称陈勇没有支付他100万利息。他不再退资,要求继续占股。
  郝辛卯说,王新民一方继续要求87%占股不变。他还发现,在王新民要求持股的9人中,阿茹那消失了,出现了一个付万友。
  双方彻底谈崩。
  日,王新民付万友等人为原告,将郝辛卯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并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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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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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起诉  起诉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告状,而要告状首先必须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你能不能告别人  2、你要告谁  3、你以什么理由告别人  4、你通过告状要达到什么目的  5、凭什么告状  6、到哪里去告  (一)你能不能告别人,你要告状,你就是原告,所谓原告人是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而引起诉讼发生的人就是原告人。你能不能告别人,就是说你有无原告的资格或者说你与所争议的纠纷有无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主动提起,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予理会,不主动地加以干预,也就是不告不理,民不告官不管。民事诉讼的受理以原告的自愿和起诉为前提的,而原告要提起诉讼就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就不具有原告的资格,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说:你父亲的私房长期被他人租住,而你却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房,法院就不会受理,因为你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在这里要求原告:  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身份,而不是当事人。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对于父母亲为小孩的利益进行诉讼,尽管小孩尚未成年,父母亲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必须以其小孩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时父母亲只是小孩的监护人,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真正的利害关系人是小孩,小孩的父母此时只是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平常有的人不注意区分这一点,往往会出现父母亲以自己的名义为小孩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情况,其后果就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即,①自己自行撤诉。②被法院驳回起诉。  2、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是为自己的权益而参加诉讼,如果是为别人的权益而参加诉讼,则不属于原告。  (二)你要告谁。也就是你告的对象是谁,被告是谁。告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确实存在,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要有准确的名称,个人则必须要有姓名,同时还必须搞清楚这些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企事业单位则必须有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并且被告必须是实际存在,已经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单位是不能作为当事人的。当然如果已经死亡的公民或已经注销的企事业单位与原告确有经济往来,必须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来屐义务的话,则必须搞清楚已经死亡的公民的继承人,或已注销的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否则就不能对他提起诉讼。当然这里所指的被告,可能确实是被告,也可能不会是被告,但至少必须有一个是被告,否则原告就要承担告错了的法律责任。  (三)你以什么理由告别人。也就是说你要搞清楚你告的案由是什么,或者说打的是什么官司,因为不同的案由所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如同样是购买商品,有的会以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有的则会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如果以买卖合同为由起诉,则只能适用《合同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时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赔偿。有时同一个案件,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提起诉讼。如同样是一个病人,因为被医院无故切掉了胃,病人既可以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可以提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还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主要以下几类民事纠纷: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继承等。  3、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5、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四)你通过告状要达到什么目的。这其中包括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就是说你通过告状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比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请求履行合同、请求赔偿。有时候一个案件,会有很多诉讼请求,如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的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对于这些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因为现在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只是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不审,因此,你在告状时,有几项诉讼请求,就必须写几项,千万不要遗漏了诉讼请求。  (五)凭什么告。这里所要讲的就是提起诉讼的证据。你说别人侵权,你就得出示你有何种权利,别人侵犯了你的什么权利,以什么方式侵犯你的权利,以何种行为侵犯的权利,侵犯你的权利给你造成什么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有何因果关系。在告状之前必须要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反之则要审查你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有无证据来支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来讲,既然要提起诉讼,要告别人你就得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会出现口说无凭的结果,就会被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有关证据问题我们将在以下详细讲解。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①打官司不是赌气,从起诉开始就必须明确这一点,否则就会意气用事。②打官司也要讲效益,对于民事诉讼尤其是这样,如果通过诉讼,不能为自己取得任何收益,或者收益不大,都没有必要提起诉讼,否则就是劳民伤财,既浪费自己的人力物力、精力,又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同时也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精神负担,影响社会的安定,当然为了公益事实而打官司,则另作别论。&  (六)告状要找对门。这就是为了解决到哪里告的问题。  首先你要告状,那么你所告的事必须是属人民法院主管的事,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除诉讼外,还有人民调解、仲裁等。凡是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审判,人民法院想不管都不行。凡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就是法院想管也管不了。因此,打官司首先必须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你起诉的事应该是由法院管。  其次你要告状,那么你所告的事必须是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这里所要解决的是你的事情,应该由哪一个法院受理,这就涉及到法院的管辖问题。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法律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同样是离婚官司或经济合同纠纷的官司,有的由基层法院一审,有的由中级法院一审,这也是法律规定的。  中级法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有:  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地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影响的案件,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是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那么,地域就是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特殊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具体内容可以参阅民诉法第24条至第33条。这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弄清以上问题以后,还必须做以下几件事: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起诉用诉状可以使诉的标的、诉的理由明确肯定,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和组织审判的进行。要求原告人按被告人的人数副本提出诉状副本,便于被告人答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如果被告人接到诉状副本自知无理而自动履行了义务,也可以免除不必要的诉讼。  2、起诉必须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与刑事诉讼费用由国家负担不同,民事诉讼的费用原则上是由当事人负担。具体地讲,是由败诉的一方负担,这一来由于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理应由当事人负担,二来可以限制不必要的争讼。如果没有由败诉人负担诉讼费用的规定而免费打官司,一切费用将由国家负担,容易造成某些人无理取闹或动不动就轻易打官司的倾向,法院将为无谓纠纷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因此世界各国都规定民事诉讼费用由当事人自负。但这种交费只是属于预交性质,官司打完了,到底由谁承担诉讼费,在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如果你确实无力交纳诉讼费,而你的合法权益又急需得到法律的保护,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如果你既不按照规定如期交纳诉讼费,又不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将按撤诉处理,你的起诉将得不到继续审理。  二、应诉  应诉通常是由被告人进行,所谓被告人,通常是指那些经原告人告诉曾侵犯原告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是对这些权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不仅原告享有受审判保护的权利,被告人也同样享有这种权利,被告人可以使用这种权利来反对原告人的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人在应诉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应诉过程中,被告至少应做好以下事项:  1、确定是否应该提出管辖异议。被告应诉的前提必须是案件确属受诉法院管辖,否则,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当这种管辖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被告还有权提出上诉。  提出管辖异议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即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提出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要及时提起反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原告可以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则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是相对本诉而言,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是被告以独立的起诉方式向原告提出反诉请求,为了和本诉共同审理以达到抵销或者并吞原告人的权利或者使原告人的权利失去作用的目的就是反诉。例如原告人某女公民请求追索幼儿的生活费,而被告人请求将幼儿交由他自己来养育,那么被告人的请求就是反诉,他的目的在于并吞原告人的请求。法律规定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能促进本诉的审理和解决,同时通过两个诉的合并审理,解决两方面的问题达到简化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也避免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也就是说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这是因为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人对本诉的原告人提起的,反诉的原告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人,反诉的被告必然是本诉的原告人,否则就不存在反诉的问题。  (二)反诉只能向原诉法院提起。  (三)反诉和原诉应属于同一种诉讼程序。  (四)反诉和原诉应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  (五)反诉的时间必须在原诉受理之后,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人民法院对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反诉,应当接受并与本诉一起进行认真审查合并审理,将这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分别加以审查,分别作出最后的结论。在判决中应当说明对于两个诉中每一个诉是如何解决,如果其中一方放弃诉讼请求,撤回起诉,不能就此也终结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另一方的诉讼请求仍然应当进行审理。虽然二者之间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但并不是互为存在条件的,两个诉都有各自独立的请求。  三、如何取证、举证、质证  1、取证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就有义务为他们诉讼请求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据,被告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就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佐证。因此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原被告均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义务,下面介绍收集证据的方法和途径。&  (1)当事人应注意保存证据。当事人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应该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这是取证的首选方法,因为,当事人只有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就开始保存和收集证据,才能为将来发生纠纷出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打下基础,否则等到纠纷发生,再来收集证据将十分不利,有时会无法收集到证据。订立合同,就应该保存好合同,履行合同就应该保存好交付货物、交付原材料的交接记录。有一个公司将货物发给买方后,每一张发货单上没有要求对方签字,但对方在最后的收发货对帐单签了字,后来双方发生争议,卖方说买方收货不给钱,买方则说卖方少发货多收钱,理由是他虽然在最后的收发货单上签了字,但卖方并不能出示每一张收发货单的原件,因此这份收发货对帐单不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由于卖方此时确实拿不出全部的收发货单,这就给法院判断收发货对帐单是否合法有效留下了悬念,如果当初卖方将货物运到买方处时,要求买方在收发货单的原件上签字或盖章就不会给收发货单的效力带来任何影响,这就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样也应保管好证据。  (2)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去调查收集证据。我们经常去的部门或单位有工商局、土地局、房产局、档案馆。到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目的:到工商局可以收集企业单位的主体资格、存续时间、股权结构、股东身份等证据;到土地局,则是为了收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终止的证据;到房地局则是为了收集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消灭及他项权利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方面的证据。  (3)找证人调查。有时候有些证据无法从有关单位或部门取得书面材料,只有从事件亲历者那里获得,因此证人证言对于打官司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人身伤害之类的案件,这类案件由于致害人对受害人所采取的侵权行为,往往不是通过文字的形式反映,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的,而这些行为除了受害人是亲历者外,更重要的是在场的证人,只有证人才能为受害人提供其权利被侵害的可靠证据,否则就无法证明受害人是何时何地,因何原因,被何人所伤,此时证人证言对于受害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找证人调查,是通过调查询问的方式,这种调查询问的方式,可以用文字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用录音的形式记载下来。而采用何种方式则要看证人是否愿意接受调查,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对于愿意接受调查,且愿意出庭作证的人,则可以用询问的方式来进行,反之则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来进行。同时找证人调查还要注意调查之前要征询他是否同意接受调查,并要告之其在必要时应出庭作证。对于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则千万不要向法院提交。  (4)进行鉴定。在有些案件中,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外,还必须要有鉴定结论佐证。如人身伤害案件中,就必须要对受害者进行伤情鉴定,后期治疗费的鉴定,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必须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以便向法院提交一套十分可靠,十分完整的证据。  (5)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一般由当事人收集,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则应由法院收集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形之一,法院均可调查取证。  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存放在党政机关的尚未解密的档案。  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例如个人和单位的银行存款、银行帐户。  第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这里所指的客观原因:主要可掌握为下列情形:①主要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申请人无法收集,且该证据影响对主要案件事实认定的。②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且该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影响的。③当事人无文化或文化程度低,没有调查取证能力或者无经济能力聘请代理人调查取证的。④其他影响申请人调查取证的客观情形的。但这里所指的客观原因,应当排除以下两种情况:①当事人怠于收集证据。②当事人隐匿已收集到的证据。例如:办理民事案件,需要向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调查了解情况或取其口头陈述,这就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就需要人民法院去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第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6)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且要按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2、举证就是提供证据。  (1)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围绕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特殊情况下则不适用这一原则,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主要是指以下八种情形: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  由于举证责任问题十分复杂,且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时,法官应按照什么原则和考虑的因素去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原件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5)举证期限。是指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举证期限分为三种情形,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案情复杂,举证难度较大的,可多于三十日;案情简单,举证难度不大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少于三十日。  ②二审案件的举证期限可少于三十日。  举证期限的起算点。由于各当事人受送达的日期不同,各当事人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不同的,因此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是以当事人受送达的日期为起算点。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后,举证期限的确定。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②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有必要重新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这是因为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意味着案件涉及新的事实,当事人可能需向法院提交一系列相关证据,因此有必要重新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期限,以便当事人收集证据。③对于反诉,如果反诉的主要证据已经在本诉中提交,没有必要重新为反诉指定举证期限;如果反诉涉及新的事实且当事人申请给予举证期限的,应当酌情给予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限。  3、质证。  质证就是由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质证。  首先看这些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亦可;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而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①看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因为作证的证人必须是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否则就不能作证。  ②证人出庭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并是否经人民法院准许,对于未在法定期限提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则不能出庭作证。  ③证人出庭应该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但当事人对证人的发问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推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④证人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三)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主要是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则第27条的4种情形:  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对于出现第27条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当事人都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形式真实原则  与刑事案件的真实由法庭主动进行调查不同,民事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完全靠当事人主动提出,法庭在原则上不主动进行调查,法庭所认定的事实,以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出和证明的为准,即使存在着某些对一方有利的事实,只要当事人不提出,法庭就当作他不存在。所以法庭所认定的案件真相,被称为形式上的真实,这种真实可能与实际真实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庭一不去查究,法官只根据摆在法官面前的事实与证据来进行裁判,当事人如果在事后再补充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则有负担额外诉讼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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