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租赁期为五年租赁合同是什么合同意思,后面又是订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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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A.5年B.10年C.20年D.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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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A.5年B.10年C.20年D.30年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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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浏览次数:124次 |问题来自:全国
本人在2009年9月份与房主签订了一份门面出租合同。 内容下:租赁时间从日起至日。租赁期暂定3年。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用,甲方优先乙方租赁。租赁门面租金:门面每年租金为叁万捌千元,另交水电费押金壹千元。门面到期乙方结清租赁期水电费后,甲方退还水电费押金。门面每年租金在8月30日前交给甲方。 现在甲方要求涨价,从38000每年涨到50000元。还要求一次性付清2年房租。请问如果打官司。有赢的把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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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后 用人单位是否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选择权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任玉军 郭艳红 日期:  【案情简介】
  郭某等6人于1997年作为劳务公司后勤工作人员被派遣到句容某水泥有限公司人事后勤工作。2011年,经郭某等与水泥公司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又继续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日期截止到日,在今年5月24日,单位通知郭某等6人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郭某等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郭某等6人最长的在单位已经工作16年,最短的也工作了9年,已近退休年龄的她们实难接受这种突然性失业,而单位赔偿问题上一直也没有明确的态度。&他们的这种作法真的是太伤老员工的心了,我们没办法,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了!&在几番协商无果之下,郭某等5人一纸诉状将单位诉至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多万元。
  【争议焦点】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终止?
  【案例分析】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即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也是一大争议点一直饱受社会关注。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单位可以主动选择还是只能被动接受,一直为社会所讨论。
  持主动选择观点的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都有续订与否的选择权。用人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法律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双方因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无论是作为法律本身,还是劳动者个人都无权强制用人单位强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违背了法律要求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续订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在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作出选择,即劳动者的选择权是基于用人单位在继续劳动关系或是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进行。
  持被动接受观点的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保持用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立法本意是要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投入,没有工作的稳定感,对单位无法建立归属感,不利于劳动者的个人发展,也不利于单位的长期发展、影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本案中,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用了被动接受的观点。其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一是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来看,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新名词,而是对《劳动法》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从这可以看出,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细化是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无合同化用工,或是短期化合同化用工所造成的,特别是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法律规定情形即可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形,是对劳动合同的短期化所引起的用工关系不稳定局面的强制立法,为了防止单位通过短期合同的形式规避用工成本,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及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者提出&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主动选择的权利,&除&从法律层面上限制了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则进一步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性。因此,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来讲,&续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存续的书面形式,而非劳动关系建立的形式。本案中,郭某等人与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日至日,日至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郭某等人在单位没有违纪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而在合同到期后未征询郭某等人意见,直接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应属于违法终止。最终,经句容市仲裁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单位一次性支付郭某等6人20万余元,成功化解了这起劳动争议。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北京青年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人民网-观点频道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人民论坛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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