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被告提出上诉的理由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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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案例1】辩护人的范围?
某年5月21日晚八时许,被告人杨某在看电影时与苏某、于某发生口角并斗殴。杨即用匕首将于某心脏刺破,造成于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作案后逃至同厂工人王某处,把案情告诉了王。王对此不仅知情不举,而且为杨准备现金、衣服等物品,资助杨潜逃,后杨被抓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王某知情不举,资助犯罪分子逃跑,已构成窝藏罪,但念其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法院开庭前,被告人杨某提出委托本案不起诉的王某作自己的辩护人。有的同志认为,王某与本案有牵连,不能作辩护人,因其了解案情,只能作为证人。法院有的同志则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充当辩护人,因此,只要被告人杨某委托王某作为自己的辩护人,王某又接受了委托,是应当允许的。还有的同志认为,如果王某是被告人杨某的近亲属,可以充当辩护人,否则不可以。
1、王某能否充当证人?为什么?
2、王某能否充当辩护人?为什么?
3、如王某是杨某的近亲属,情况如何?
【案例2】辩护人的范围?
某年10月4日傍晚,被告人彭某遇到邻乡19岁的女青年刘某,便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其骗至家中。刘某因离家较远也同意留宿。当晚,袁对妻子吴某提出要强奸刘某,并威胁吴某:“你若阻拦或告发就先杀死你。”于是彭趁刘某熟睡进入刘的房间,用暴力手段将刘强奸。吴某出于惧怕心理未加干涉。事后被害人刘某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准备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提出由其妻子吴某为其辩护,但法院认为吴是本案的证人,虽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也不宜充当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此,未予同意,并说服被告人委托律师出庭为其辩护。
法院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3】指定辩护
被告人杨某,男,17岁,捕前系某市郊区果园临时工。某年7月的一天晚8时许,被告人与邻居李某两人在果园公路旁乘凉时,果园工人郝某某骑车路过,李某误认为同事马某某,便喊“站住!”郝停车一看互不认识,郝质问杨:“你眼睛有毛病?”杨不满地回答:“有点。”接着郝与杨相互对骂,郝先上前用拳头捣杨的面部,随后,郝与杨互殴。经在场的李某及先后路过此地的陈某、张某劝阻后,郝再次上前殴打被告人。在第二次互殴时,被告人用拳头捣了郝的头部,致使郝突然倒地,造成颅底骨折,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按照法定的时限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基于辩护无用的想法,没有委托辩护人。鉴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因此,人民法院指定了1名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
1、人民法院为杨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如杨某拒绝指定辩护,人民法院应否强制指定辩护?
【案例4】指定辩护
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18岁,但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法院询问张某是否委托辩护人时,张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
法院应否为张某指定辩护人?
若法院为张某指定辩护人,又被张当庭拒绝,应否允许??
第五章 基本原则
【案例1】本民族语言参与诉讼问题
被告人金某,女,30岁,朝鲜族。7月4日因盗窃珍贵文物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在案件侦查、审讯过程中,被告人一直用汉语陈述。但是在法庭上,被告人要求用朝鲜语进行陈述。合议庭评议后决定,由于法庭组成人员只懂汉语,不懂朝鲜语,所以不能同意被告人的请求。被告人只好用汉语陈述。
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正确,为什么?如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案例2】公开审判问题
被告人王某,男,某村农民,日,王在回家途中遇女青年李某,即先用语言调逗,继而将李强奸。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决定审理此案。开庭时,审判长宣布此案依法不公开审理,但同时又邀请了被告人所在村的村长和本县公、检、法机关的30余人参加旁听,以加强教育作用。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有无错误??
【案例3】不公开审判的范围
被告人丁某,男,17岁,中学生。?
某年8月2日14时许,丁某到其同学赵某(女,时年16岁)家中做功课。丁某趁赵不备,用事先准备的绳子猛勒赵的脖子,赵昏迷后,丁某对赵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赵苏醒,丁用双手猛掐赵的脖子,赵窒息死亡。后丁某将赵的尸体藏入大衣柜中,并打开赵家液化气阀门,点燃一香烟,企图引起爆炸毁尸灭迹,然后逃离现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合议庭有的成员认为此案在社会上影响较大,丁某是因看黄色录像走上犯罪道路的,对群众特别是中学生有较大的教育意义,应当公开审判。丁某所在学校也要求对此案公开审判,以便对学生们进行一次法制教育。
本案能否公开审理,为什么??
第六章 管辖
【案例1】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被告人唐某扒乘从甲县开始往乙县的货车,抢劫了搭乘该车的被害人李某的现金、手表等物,并将其打昏,随后跳车潜逃,当车到达乙县时,司机发现李某被害,便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为严重脑震荡。案发后,经甲、乙两县分安局配合侦破了此案。?
此案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乙县人民法院受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2】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家住甲市的被告人张某、刘某、王某三人纠合在一起,张提出“弄个小妞玩玩”,刘、王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陈某骑车迎面而来时,刘某突然急刹车,张、王二人跳下车将女青年陈某劫持到车上,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害人被奸后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张某、刘某、王某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此案是由甲市法院管辖还是由乙市法院管辖,存在争议。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甲市法院应该受理此案。经甲乙两市的共同上一级法院研究,指定乙市法院审理此案。?
1、甲、乙两市法院的看法是否正确??
2、本案应由哪一个法院进行一审??
3、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乙市法院审理此案,正确与否??
【案例3】地区管辖和移送管辖
犯罪嫌疑人胡某在甲县扒窃800元,流窜到乙县盗窃600元,在丙县持刀抢劫1000元,在丁县再次抢劫时被群众当场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经审讯,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
该案哪几个法院有管辖权?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到哪个法院管辖?
第七章 回避
【案例1】回避的理由?
被告人张某系某区人民法院院长之子,因犯盗窃罪被起诉到其父所在的区人民法院,接到此案后,该区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被告张某为自己的儿子,且多年以来与该院的主要审判员同住一院,关系较为密切,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院长提出:他本人及其他审判人员都应回避,并建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上一级法院受理。?
该院院长的意见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2】回避的理由和程序?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当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时,被告人以公诉人在讯问时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为由,要求公诉人回避。审判长认为被告人的回避理由不能成立,遂予以驳回。被告人不再坚持回避意见,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1、被告人是否有权申请回避??
2、审判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3】回避的理由
某年4月3日,彭某因琐事与邻居徐某相互吵闹撕打,造成徐某表皮伤。同年6月26日徐某死亡,其丈夫田某及其代理人徐甲、徐乙要求某市的某区法院追究彭某“打死人命”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某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确系患肺癌死亡,故宣告彭某无罪。在本案宣判后核对笔录时,代理人徐甲煽动说:“先打倒两个,往北京告,告不到北京这事解决不了。”代理人徐乙也煽动并与其亲属四人将彭某团团围住拳打脚踢,被某区法院在场干警制止,但彭某被打致下唇开裂。缝合三针,头、面部多处肿胀,右眼下方软组织损伤,共花去医疗费、误工费等7600、54元。彭某见状,要求区法院追究徐甲、徐乙等六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某区法院以本案证人多系本院干警,本院应回避为由,将案件移送中院。中院审查后认为某区法院移送的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将案件退回某区法院审理。
1、某区法院申请集体回避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八章 强制措施
【案例1】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某养猪场生猪二头,被分派出所传唤到案,查明情况属实,为进一步深挖刘的罪行,该派出所将刘某关在乡政府礼堂的房内监视居住。
派出所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2】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原任某单位处长,因强奸保姆被告发。公安机关查明强奸罪名成立,将已经外逃的杨某抓获。为防止杨某再次外逃,公安机关对杨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到法院并提起公诉。?
上述诉讼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3】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许某,女,于日生一男孩,1996年元月15日盗窃他人现金,金银首饰折款5千余元。案发后,县分安局于1996年元月20日以许丽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决定将其取保候审,县检察院于同年2月20日起诉到县法院。
县公安局对许丽采取取保候审有无法律依据??
【案例4】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
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男,32岁,系个体出租汽车司机。程某某于3月17日午时酒后驾驶拉达牌小汽车,路过一小学校门口时,将刚刚放学的小学生李某撞死。程某遂去某区公安分局自首,并嘱咐家人帮助受害人家属料理后事。公安分局根据程某某的认罪态度和犯罪后表现,决定对程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由程某某的妻子出具保证书,保证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出现意见外,听候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审判。程某某被取保候审后,开始几天还在家中呆着。3月28日,程某某的表弟来程家,想同程某某合伙作服装生意,两人商定后,程某某便于3月30日随其表弟去外地甲市采购服装,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知悉后找到程妻了解情况,开始程妻仍隐瞒不说,后经公安机关做工作,晓之以理,程妻才说明程某某的去向。于是公安机关决定对程妻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通知程某某立即返回,接受审查。
1、公安机关对程妻处以罚款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
2、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履行什么义务?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1】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17岁的待业青年刘某出于报复动机,故意将邻居彭某九岁女儿打成重伤,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彭某之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刘某经济上尚未独立,完全依赖父母生活。
本案中,刘某及其父母和彭某及其父母有何种诉讼身份?
【案例2】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林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素不相识。12月13日下午5时许,张某在菜市场买菜,发现林某不排队,便将林某拉出队外,林某与张某争吵起来,并向张某小腹猛踢一脚。张某当即感到疼痛,回家后疼痛加剧,经医院诊断为肠穿孔。次日进行外科手术,证实系外伤性肠穿孔,距回肠85公分处有1、5×1、5cm穿孔,切除肠管30cm。张某住院25天后康复出院,花去医疗费3250元。张某除要求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林某赔偿全部医疗费以及误工收入、营养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元。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本案移送后的第五天告知被害人张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委托律师贺某担任诉讼代理人。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买菜不遵守公共秩序,与人争吵中竟用暴力伤人,致张某肠穿孔住院手术治疗25天才出院,已构成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5个月、缓刑2个月。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张某身体,必须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收入、营养费共计人民币48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付清。?
1、张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从何时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本案中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案例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
张某与王某因用水发生口角,张一怒之下,用石块将王某头部砸伤。王住院治疗花去5000余元,张一直不予理睬,后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张的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完毕正拟判决,王又提出要张赔偿经济损失,审判员答复说:要判张某的刑就不要他赔偿损失,不可能又打又罚。另外,马上要作出判决了,你提出赔偿要求太迟了。”
审判员的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某妇女和丈夫不和,同他人重婚生活了一年,其夫控告她犯重婚罪,法院审理该案时,该妇女表示愿意接受刑罚,但要求法院同时判决她与丈夫离婚。?
法院能否同意该妇女的要求,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其离婚之诉?为什么??
【案例5】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范围
某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宋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王某去同张某打架,因宋与张曾在玩电子游戏时发生过口角。宋对李、王二人说:“走,哥们儿,咱们打他一顿出出气。”宋、李、王三人来到物华街电子游戏俱乐部,找到张某寻衅。张看见他们人多势众,便想躲开。王某上前拦截,并打了张一个耳光,张没有还手,只是夺路逃走。宋和李穷追不放,揪住张拳打脚踢。张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说:“谁再上来,老子扎谁!”宋上前一步,张用力猛刺未中,反被宋抓住手腕,夺走了刀子,宋顺手朝张的腹部扎去,刺破肠子多处,造成大出血,经抢救已治愈。张某某为张某治伤共用去人民币4563元。第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宋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李某犯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王某宣告无罪。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宋某负担3000元,李某负担1000元;王某虽未使张某受伤,但对于挑起事端是有责任也是违法的,因此也应赔偿563元。
对于判令王某赔偿,在法院内部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既然宣告无罪,就不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王某的行为只是违法不是犯罪,就不能对他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之诉,赔偿问题只能到民庭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被害人的损失的确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虽然其中有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但如果他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属于整个案件中的一部分,因此应该一并解决。
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
第十一章 证据
【案例1】证据的分类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请问: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控诉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案例2】证人的资格?
被告人艾某,男,39岁,农民。
被告人艾某自某年3月起与杜某勾搭成奸。杜某要同丈夫刘某离婚,再与艾结婚,因而经常寻衅吵闹。一天,杜又与丈夫吵架,便携带衣物躲到艾家,与艾姘居。两天后,刘某去艾家寻找,发现杜睡在艾家,情况不堪入目,就对两人进行指责,并要杜随自己回家。杜执意不从,刘便抓住她的头发往门外拖。艾见状便从屋内拿出一把菜刀,赶到门外,左手抓住刘的肩膀,右手持刀向刘的前颈砍了两刀,刘即倒下,杜乘机脱身。刘倒地不久即死亡。艾杀人后在碎尸并移尸过程中,被邻居家的一个10岁女孩看见,这个女孩便将看到的一切如实告诉了父母,并由其父亲领着到公安局报案。开庭审理时,对该女孩的陈述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女孩能够将看到的情况真实地表述出来,可作为证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女孩年仅10岁,还不能作为证人。最后法院采纳了该女孩的证言,经过核实认定了艾碎尸、移尸的具体情节。
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3】证人的资格
被告人江某,男,36岁,食品工人。?
被告人江某原系汽车驾驶员,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吊销驾驶执照。解除劳教后,不思悔改,自某年6月起至11月,连续盗用了20多个企业、事业单位停放在路旁的大小卡车28辆作为犯罪工具,至14个菜场和食品厂等单位盗窃20余次,其窃得猪肉、冻虾、蔬菜等大量副食品及食油、工业用铜、自行车等财物,价值人民币43000余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一些盖有被盗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均是以单位名义出具的,而没有单位有关人员署名。第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被盗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人证言使用产生了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这表明,单位可以向司法机关出具证明材料。这种证明材料,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是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证人证言使用?为什么?
【案例4】证人的资格
张某与王某因田基地界纠纷发生口角,王某一时气愤,用锄头柄将张某打成轻伤,法院受理张某提起的自诉。张某列举在场的某哑巴作证人。?
这个哑巴能否作为本案证人?为什么?
【案例5】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46岁,原系某仓库保管员。某县某某乡某仓库被盗,丢失物有小麦、食油等,损失严重。乡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前往侦查。在勘验现场中,发现仓库门上两把锁有一把未锁,再无其他痕迹。经了解,未锁的这把锁钥匙由保管员刘某掌握。侦查人员和乡长、治保主任等一起研究认为锁上无压痕,地上无脚印,东西不乱,肯定是刘某作案。他们没有深入地调查研究,就主观臆断刘某是监守自盗。对刘审查了一天一夜,刘不承认偷盗。于是对刘又是拳打脚踢,又是罚跪罚站,大搞非法审讯。刘某的精神受了极大折磨后,违心地承认了自己“偷盗”仓库。当问到赃物的下落时,他又讲不出来。后来进行逼供,刘某讲“赃物”在家中,专案组人员又到刘家进行“搜查”,结果一无所获。后来,专案组又作了进一步调查,刘某“偷盗”案的口供是假的,是逼出来的,这个口供不能认定。最后,在走访群众的基础上,取得了线索,找到真正的犯罪分子。
1、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口供的认定作了哪些规定??
2、本案中为什么不能认定刘某犯罪??
第十三章 立案
【案例1】立案监督
胡某某,男,28岁,原系某县基层派出所民警。某年2月5日清晨4时左右,胡某某在某村边巡逻时发现前面四、五十米远的地方,有1个人身披棉衣低头往前走,胡即喊:站住!前面行人没有停下,继续往前走。胡某某又喊两声,行人回头看了一下,拔腿就跑。胡见行人跑,随后就追,边追边向行人背后开了一枪,正好击中行人左后背,伤及心脏,行人当即死亡。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并多次要求依法惩处凶手,但当地公安机关以胡某某系执行职务,不是故意杀人为由一直没有立案。死者家属无奈找到某县人民检察院,反映了受害情况,并要求依法惩处凶手。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胡某某的行为违反枪支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不明行人的身份的情况下开枪,造成了人身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时,应当怎么办?如何行使监督权??
第十四章 侦查
【案例1】询问被害人、讯问嫌疑人
被告人邓某,男,33岁,中学教师。?
某年12月初,被告人邓某所在的初中二班拟发展一批学生入团。邓提出发展本班的许某(女),引起多数教师的不同意见。该校校长联想到邓平时与女学生关系密切,便怀疑邓有作风问题,于是找了两位女教师搜集邓的材料。一天这两位女教师找到许某,询问很久没有结果,于是就捏造说:“邓老师都承认奸污了你,你不说就证明你是心甘情愿,学校非开除你不可。”在威胁之下,许某“承认”了所谓“强奸”的事实。许某“被奸”的问题被揭发后,学校遂报告了公安局。公安人员简某根据学校的举报,来到学校调查。找到邓后,简动员其坦白交代,说:“只要你说了,我能不帮你吗?”“与其拒不交代,落得个不认罪的罪名,不如顺水推舟,承认了吧,我保你没事。”邓见有口难辩,便“承认”了奸污许某,但拒绝在口供材料上签字。县公安局根据上述材料决定逮捕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也没有发现被告人供述的材料没有本人签字这一细节,法院收案后审查发现了这个问题,认为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证据不足,遂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1、公、检、法机关做法是否正确?
2、被告人未签名的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案例2】询问证人
某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认为证人所说的某些情况不太可靠,故未记入笔录。询问结束后,为了不使证人产生反感,未将笔录给证人看,也没念给证人听,只让证人按了个手印,就带回去作为证据使用。?
这份询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为什么??
【案例3】人身检查
刘某路遇下夜班独自回家的女青年周某,遂生歹意,尾随其至偏静处将其拦住欲行强奸。周某奋力反抗,在刘某的右臂上方狠咬一口。刘某不顾疼痛施用暴力将周某强奸。事后周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经深入群众调查,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否认强奸事实。为确定刘某是否作案人,侦查人员决定对刘某的右臂进行检查,刘某借口右臂受风疼痛拒绝检查。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强行对刘某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刘某的右臂上有一咬伤,与被害人的陈述相符。为了确证刘某是强奸犯,侦查机关要提取刘某精液,并对周某进行人身检查。?
1、对犯罪嫌疑人能否进行强行检查??
2、对被害人能否强行进行人身检查??
【案例4】尸体解剖
某年6月4日,某村农民赵某突然死亡。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认为赵生前身体很好,从来没有见过他得什么重病,临死前一天还下地干活,怎么就突然死了呢?怀疑是被他人害死的。于是村干部报告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接到投案后,立即驱车赶到死者家中。为查明死因,须要解剖尸体,但死者的母亲和妻子坚决反对解剖。认为人已经死了,何必再使他“挨一刀”呢?经侦查人员反复做思想工作,仍不同意。为查明死因,侦查人员最后决定,将尸体运回公安机关强行进行解剖,并通知死者的母亲和妻子在解剖时到场。经对尸体解剖后认定,赵某是中毒而死,属于他杀。遂决定立案侦查。最后查明凶手是赵的妻子詹某,于是依法将其逮捕。
公安机关的做法妥当吗?
第十五章 起诉
【案例1】变更起诉
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受贿一案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王某受贿8笔,金额达16万元。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认定王某受贿13笔,计29万元。王某及其律师莫名其妙,提请法庭注意,审判长就此问公诉人,公诉人避而不答。
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案例2】不起诉
王某某(46岁)经常打骂其妻张某(44岁)和女儿王某(24岁),曾两次强奸其女儿王某,王某因此曾两次服毒自杀,经抢救未死。张某也因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未果。某日深夜,王某某又欲强奸其女,被张某与其女王某合力将其捆住,又用绳索将其勒死。此案经某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杀人罪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平素对其女儿和其妻打骂虐待,并强奸王某多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母女二人无法忍受,当王某某正在实施犯罪时用绳索将其捆绑,其行为本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她们一气之下,又用绳索将王某某勒死,已超过必要防卫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本应该以杀人罪追究王某、张某的刑事责任,但根据情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张某不起诉。她们接到不起诉决定书时,得知自己虽未被起诉,但仍然构成了杀人罪,心里着实不服,遂于接到不起诉决定后第二天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工作人员认为,这显然是一起防卫过当的案件,没有判她们的刑就够宽大的了,还提什么申诉,真是没事找事。再说,检察院的事情那么多,哪有时间管这已经处理了的案子,遂把王某、张某的申诉状搁置一旁,未予理睬。
1、王某、张某有权申诉吗??
2、该检察院工作人员对王某、张某申诉的处理正确吗?
【案例3】自诉案件的主体
一名15岁的男孩张某追逐戏弄疯女李某,疯女转身持小棍追打张,被张父看见,即操起一条扁担将疯女手中小棍击落,又一扁担将疯女击倒在地,造成腿骨骨折,疯女之夫告到法院,法院经过调查决定,张父的行为构成(轻)伤害罪,决定受理此案。
本案中,张某、张父、李某、李夫四人各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第十六章 第一审程序
【案例1】反诉的提起?
李某与刘某的妻子因生活琐事吵架,后发展到互相拉扯,李某一掌将刘妻推倒在地,碰掉两颗门牙,刘妻回家哭诉,刘某大怒出去将李某打伤。李某向法院自诉,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追究李某毒打其妻的刑事责任。
法院对刘某的反诉是否应该受理?为什么??
【案例2】反诉的条件
铁某,男,40岁,原系某市郊区农民。某年7月某日下午,铁某将马拴在自家责任田边的一棵树上后去犁田。下午14时左右,马挣脱僵绳跑到本村郭某家的责任田里吃蚕豆,郭捡起土块将马赶走。铁某见此状即与郭某发生口角,并打郭脸部一拳,致郭某鼻梁骨骨折,上门牙脱落两颗。事后,郭某向人民法院告发。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解未成,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开庭审过程中,铁某就一个月前,郭家的猪拱吃了铁家自留地的菜的问题,提出了反诉,要求郭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调查后再次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经调解达成了协议:由铁赔偿郭的全部医疗费,两家菜园里的损失相互抵销。
1、铁某能否提起反诉?为什么??
2、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案例3】反诉的对象
被告人马某系某厂工人。某日,马为修理本车间屋顶已经损坏的落水管,到邻组拿了一根废旧铁管,受到邻组工人梁某的阻拦并引起争吵。被告人马某与梁某平时素有隔阂,梁某经常散布一些捏造的事实败坏马某的名誉,说他与几个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这次,梁某对马某来拿废旧铁管的行为又大加指责,说马是一惯偷窃,当众进行谩骂。被告人马某难以忍受,便拿起一根铁棍朝梁打去,造成梁深度性脑挫裂伤及脑震荡,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伤害案时,被告人马某在法庭上当场提出反诉,控告梁某犯有诽谤罪,要求人民法院也追究梁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梁某犯有诽谤罪。于是,继续开庭,将被告人马某的伤害罪与梁某的诽谤罪合并审理,分别判处马某、梁某有期徒刑7年、1年。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能提起反诉吗??
2、本案法院将伤害案与诽谤案合并审理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案例1】有权提起上诉的人
被告人杜某,15岁,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杜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判决后,被告人之父与被害人之妻均提出上诉。
该案被告人之父和被害人之妻是否有权提出上诉?为什么??
【案例2】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告人丁某被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丁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正确,只是量刑较轻。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丁某有期徒刑9年。
二审法院的改判是否合法?为什么??
【案例3】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李某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有期徒刑13年。?
本案中二审法院做法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案例4】全面审理原则?
被告人周某,男,30岁,农民。?
被告人周某的哥哥周某某因病于某年去世。次年7月,周某某的妻子李某与同村青年陈某恋爱,准备在同年10月办理结婚手续。同年10月17日,周某得知此事后,与其母熊某某出面干涉李某的婚姻自由,不准李自己找对象,强迫李嫁给一个比李大15岁的男人。李某不依从,周某即将李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与其母熊某某当众将李的衣裤撕烂,用剪刀将李的头发剪掉,威胁李某,如不依从,就将其衣服扒光。李某坚决不依从,当即投井自尽。周某在井边阻拦,不让抢救。当众人将李某打捞出井时,李已死亡。此案作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判决后,周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在第一审法院是由独任庭审理的,但此案既不是自诉案件,也不属轻微刑事案件。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法院认为可能影响正确判决,决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十八章 死刑复核程序
【案例1】死刑案件的审判和复核
某基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某不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本案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有哪些错误??
被告人崔某,1980年出生。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的提包,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后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崔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因此尽管崔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5月25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6月20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该案,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最后维持原判。
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的不当之处:
1、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2、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已超期。
3、公安局拖延到5月25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检察院的不当之处:
1、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2、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是错误的,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法院的不当之处: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法院同志告知应扭送到公安局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的做法不当。因为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3、在审理中,崔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给予批准是不当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委托辩护人。
4、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所在单位执行是不当的。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5、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的做法不当,应当另行组建合议庭。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参考答案: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如下:
①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合法;《六部委规定》第1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据此,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不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②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刑诉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60条、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
③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刑诉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前引《刑诉法》第132条亦规定,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进行。据此,人民检察院自行派员执行逮捕违反程序。
④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行为违法;《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据此,人民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行为违法。
⑤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5万元的做法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据此,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收取保证金。
⑥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高法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 《刑诉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据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将存款上缴国库。
⑦人民检察院于98年7月9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99年8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刑诉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此,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的行为违法。
⑧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诉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2、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包括:
①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②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首先应如何处理?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个月。
3、 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被判处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人,所以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
4、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本案中,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院最后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因此张某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的情形,其当庭拒绝辩护的可以准许。
5、 应当恢复法院调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6、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本题考察的是上诉的撤回。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上诉,以他们在上述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对于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一审法院裁判自上诉期后生效,而不是立即生效。
8、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被害人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他对一审未生效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1997年5月初,某市检察院接到举报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苏庆挪用公款20万元的信件。检察院经立案审查认为,苏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逮捕,即派本案侦查员将苏庆逮捕。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到庭作证时,公诉人在质询中发现,苏庆还有以虚报差旅费的方式贪污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公诉人随即当庭指控苏庆另犯有贪污罪。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了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经重新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予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苏庆犯贪污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苏庆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查苏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1998年3月,某市检察院又发现了苏庆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依此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苏庆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合并决定了执行刑期。问: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为什么?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3.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
①在决定逮捕后,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是错误的;逮捕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②公诉人在质询证人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后,直接当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错误的;应当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后,追加起诉;
③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是错误的;因原生效的裁判并无错误,此时应当重新起诉。
2、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①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②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贪污的事实时,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是错误的;应当建议公诉人追加起诉,如公诉人同意的,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
③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后未经评议即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错误的;合议庭作为基本的审判组织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评议,作出评议结论,在案情特别重大或特别疑难或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3、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①二审法院在审查苏撤回上诉要求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欺满后提出的,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裁定书,而非决定书。
4、法院在再审程序中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①对于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对于此类抗诉,法院必须受理,无需制作决定书。
②在再审审判中,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新的证据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追加新罪是错误的;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原审裁判纠正错误的程序,对于原审因证据不足而宣布无罪的判决,检察机关只能通过提起新的诉讼来追加新罪,而不能在再审审判中直接改判。
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参考答案:
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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