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二胎抚养费,交完计生委社会抚养费后,都会开什么收据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option value="
数字版首页 >
第A17:关注
六问社会抚养费
审计署报告显示,确存超生收费“贫富分化”、摊派计生指标、乱收费等问题;多收费责任人未受处罚
日 星期日 新京报
新京报制图/张妍
  社会抚养费是否因计征标准不统一,引发社会不公?是否存在层层摊派任务指标,导致乱收费、以罚代管?甚至沦为创收“工具”?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备受上述质疑。  9月18日,计征了11年的社会抚养费终于揭开“冰山一角”,国家审计署首次发布了9省市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呈现出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等“乱象”。新京报记者&王姝  1&到底是不是罚款?  个别地区既收费又罚款  财政部、原国家计生委在当年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2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社会抚养费收费行为有了法律依据。  社会抚养费是不是罚款?原国家计生委官员多次称“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  但审计报告表明,个别地区同时收取了社会抚养费和计生罚款。如云南老集寨乡计生部门,就不开收据或使用普通收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生罚款。  ■&观点  曾致信31个省份、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去向的浙江律师吴有水说,起征社会抚养费后,超生罚款、计生罚款随之取消,“既收社会抚养费又收计生罚款的做法,是典型的乱收费”。  2&是否有收费标准?  存在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审计结果显示,地区收费差异普遍存在。甚至同一省内的各县之间,对同年同类超生行为,执行不同的标准。  除地区差距,审计出的还有“贫富差距”。  按相关规定,对高收入人群应核实其实际收入,提高征收标准。但湖北、河北、四川三省的15县,对高收入人群采用的是按当地年均收入计算出的征收标准,或最低征收基数的固定倍数确定的标准。  而2011年,云南金平县城镇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其收入的8.88倍;而农村居民,则是其收入的9.1倍。  ■&观点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陆杰华认为,地方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目前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地方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细化”。  吴有水说,收费标准不统一,不仅不公,还引导了人员流动,“有的从这个县,迁到另一个县。有一对山东夫妇,将户口迁到了新疆,生完孩子再迁回原籍”。  3&是否存在行政摊派?  征缴任务列入考核指标体系  媒体多次曝出因行政摊派社会抚养费指标,引发了“被超生”事件,乃至发生自杀悲剧。  2008年,并未超生的河南省淅川县铁僵沟村支书龚国华,为完成乡里分摊到村里的抚养费任务,自掏腰包交了6000元。今年7月,河南西平县居民王茹萍再次接到4万元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单后,自杀身亡。此前,她已为超生的儿子交过1万元社会抚养费。  审计结果显示,行政摊派社会抚养费在各地普遍存在。  如甘肃皋兰县规定,征缴任务基数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对完不成征缴任务的乡镇,缺额部分由县财政部门从拨付乡镇的补助经费中扣除。  为完成征缴任务,有的还借款垫付,有的让财政资金在账户上“空转”,如四川岳池县,将县财政返还的社会抚养费,再次解缴入库,“重复”记账。  ■&观点  吴有水有一张“预借”社会抚养费收据,某地为完成征收任务,向没有超生的居民预借社会抚养费,“说超生时就不用交了。这种‘放水养鱼’无异于鼓励超生”。  4&是否出具统一收据?  至少1.24亿元涉嫌乱收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审计报告显示,各地普遍违反征收程序,如未经调查取证就下达征收决定书、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先行”收费;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定额收据、三联收据,甚至直接打白条。  初步统计,45县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先行收取的费用达7364.47万元,约占收缴总额(24.493345亿元)的3%。  45县使用白条等非社会抚养费收据,收取的费用合计约5022.47万元,约占收缴总额的2%。  仅未下达征收决定书就收费、使用非专用收据收费这两项,涉及金额就约达1.24亿元,占收缴总额的5%。  ■&观点  吴有水说,他经常遇到收到白条的当事人,“社会抚养费方面的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都很少,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拿的是白条,投诉无门”。  5&是否成创收“手段”?  有的地区擅自“降价促销”  审计结果显示,45县因自行降低收费标准,少征社会抚养费约2.07亿元,占比约8.45%。有的地区擅自降低标准或减免费用,有“降价促销”嫌疑。  如云南彝良县洛泽河镇发文通知“一次性交清应征数的家庭,减免优惠4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主动来交缴,且交缴一次性不低于应缴数50%的,减免优惠15%”。  有的地区则巧立名目增设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如湖南凤凰县、沅陵县,增设上环押金、违约金、计生投入费、赞助费等收费项目,“增收”了105.11万元。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审计报告表明,湖南凤凰县、沅陵县和甘肃的民勤县,均清退了多收的费用,但未有任何责任人受处罚。  ■&观点  吴有水认为,执法不严也是社会抚养费乱象的一个“成因”,“摊派任务、打白条乱收费,依法不仅应该撤职,还应该追究法律责任。但现实中,有多少计生干部因此受到了处罚?”  6&钱花到了哪些地方?  多用于“反哺”下级政府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2011年发文强调,“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  但审计结果表明,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全部按比例返还、划拨到了下一级政府部门,社会抚养费是计生经费的重要来源。  初步统计,45县向下级部门划拨的社会抚养费,合计达20.706797亿元,占比约达84.54%。  上述违规返还、划拨的社会抚养费,都用在什么地方?  审计报告披露,45县挪用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不少于2397.68万元。其中,用于计生事业支出的仅一笔。  其他费用多被用于部门工作经费。  ■&观点  “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为什么热衷收社会抚养费?主要就是关系到当地利益”,陆杰华说,“断掉县市的财政支配权,那么摊派、乱收费等现象都会有所收敛”。<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缩小征收范围意味未婚妈妈不用再交“超生费”&问: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直关注社会抚养费并在去年要求全国31个省政府部门对此信息公开的律师,您认为《条例》有哪些亮点?吴有水:我认为主要的亮点有两方面,一是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只能是超生才征收,而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样就避免了之前许多地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没有准生证的,或者间隔年龄不够的征收抚养费,意味着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可以不用再交“超生费”了。之前的(以下简称《办法》)对这些人没有明确是否征收,导致一些省就自行制订一些征收标准。这样会出现了一些地方,特别是乡镇、县里的计生部门,为了达到多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发准生证的时候设置重重障碍。之前新华社的一个记者为了办准生证,跑了N多地方N多遍都办不下来准生证,其实这里面存在一定利益关系。第二个亮点是公开,明确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由县级财政部门公开。之前因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有个内部文件,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内容为内部掌握的事项,是保密的。去年我在申请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时才了解到这是内部掌握事项,后来我又起诉了有关部门,最后法院判我胜诉,这次《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征收标准统一意味着不会再有700多万的天价超生费&问:根据现行《办法》,社会抚养费一般以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再乘以N倍系数来征收。而对于高收入人群,多地还规定,收入超过部分也要乘以一定的倍数来交钱。对于这个倍数,各地标准不一样。现实中征收标准不一会引发什么现象?吴有水:此前征收标准下放给各省政府自主决定,反映在征收倍数上,有的省是三倍以上七倍以下,有的省是两到四倍,或者四到八倍,北京就是十倍以下,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北京最高。由于倍数不一致,各个地方经济发展不一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农民的纯收入的不一致,这就出现了有些地方为了逃避超生处罚让老百姓跑到别的地方去缴纳社会抚养费,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把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敛财渠道来引进的现象。还会出现天价罚单的现象,比如跳水运动员田亮,他曾被征收过两百多万的社会抚养费,导演张艺谋曾被征收七百六十多万社会抚养费。而天价罚单也违背了《宪法》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什么都是超生,却被征收了差距这么大的社会抚养费呢?&&明确了征收主体&基本会杜绝现有“肚皮财政”现象&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这次在《条例》中是否有了明确规定?吴有水:说到《条例》的进步,还有一点是对征收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之前的《办法》没有规定征收程序,地方上执行时很混乱。从去年到今年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基本上是村里的妇联干部、计生专干,文件、决定都不看,上门就是要钱,老百姓交钱后,有些地方收据、发票都没有,甚至有的村里的计生专干收钱后就在自己笔记本上记一下,他连个收条都不给老百姓打。财务、账目混乱,我们在江西调查的时候就发现,老百姓明明交了两千,到了专干的本子上就记了个五百。其余的一千五到哪儿去了?很难查清。我&问:《条例》中还规定了征收的主体,这是否也是一大进步?吴有水:《条例》规定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征收。过去是几个地方都可以征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生育行为地都可以征收,虽然《办法》里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形下由什么样的地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但现实情况是还有人员有空可钻。万一被征收人认为有错误,老百姓如果告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他们可以假装不知道,推到乡镇,再起诉乡镇,乡镇会说这是县里委托做的。责任主体不明导致征收程序混乱,标准混乱,随意性很大,我们在调查中就发现有些超生的父母,为了少交些社会抚养费,故意跑到经济比较落后,收费比较低的地方进行生育,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把它作为一个敛财手段,为了多征收社会抚养费,从外地引进超生孕妇到本地生育,然后他们再收取社会抚养费。比如江苏连云港的赣县,曾经就引进外地妇女进行生育,或者说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当地妇女超生,产生了一个我们称之为“肚皮财政”的现象,靠女同志的肚皮来赚钱的财政。《条例》规定了统一的征收主体,基本上可以杜绝掉这种怪现象。&&现有征收手段花样百出&更有强制引产出现&问:这么多年来,在一年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调查中,您还发现了哪些问题?吴有水:除了征收标准不一出现了天价罚单,还有征收主体混乱,生育行为地、户籍所在地以及经常居住地都可以征收,比如有的地方计生部门为了完成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任务,互相不认账,明明在户籍所在地交过了社会抚养费,回到经常居住地后还被要求征收,广东省基本不认外面征收的,只认他自己的。湖南和广西也有这种情况。还有当这个地方超生指标到达一定程度时,为了不超过这个指标,他们又互相推诿,把老百姓推到另一个地方交社会抚养费。征收手段更是花样百出,比较恶劣的比如说扒房子、牵走家里的牲畜,这些确实存在,还有搞连坐抓人,家里有人超生没交社会抚养费,就把亲戚朋友一起牵连进去。比如山东莒南县第四小学教师,有一位叫朱新梅的老师,因计生部门认为她超生了,在她剖腹产后第六天就被计生部门的人关押了五夜六天,她的前夫、她的姐姐都一同遭到关押。交钱才放人,这样的性质是很恶劣的。还有强制引产类似于绑架,给钱就可以不引产,在我申请社会抚养费公开之前,就遇到过一个案例,因为没交4万元社会抚养费,就把肚子里的胎儿强制引产掉,我觉得这很残忍。陕西、浙江、江苏等省,还有过预交的现象,超生怀孕不想引产?那就先交个二、三十万,先征收范围也很乱,无证生育、时间间隔不够,甚至连没有按期结扎、没有上环都列入了可征收范围。我曾经查到过有江西有个县,不结扎就先罚五千或者八千。总结起来就是地方计生行政部门认为有环节可以控制就利用这个环节来敛财,之前的社会抚养费在征收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条例》对多生第二胎的征收标准还有待再细化&问:《条例》送审稿中明确规定,对于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一变化也引发了大家的热议。除了亮点、进步外,您认为《条例》还有哪些规定是可以进一步细化的呢?吴有水:这个规定是《条例》的一大进步。征收标准统一是指多生一胎,如果再多生第二胎,又没有明确规定,只说征收标准由各个省去制定。虽然这条规定较之前有进步,但还没有干净利索,还是留了一点尾巴,多生第二胎的征收标准,到了全国各地又是混乱不已。我国现在已经放开了单独二胎政策。还有特殊情况下的二胎,有的农村先生育一个女儿,后面可以再生一个,这种生两胎的情况都是合法的。如果在这样生两胎的基础上再生一个呢?按照法律的规定他只是超生了一个。但按照《条例》规定要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就缺乏了前瞻性。我们国家现在进入老龄化,普遍二胎的放开可能就在不久的将来,作为立法,不能仍然是建立在之前的独生子女的政策基础之上。&问:《条例》中有一条规定公安部门应该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吴有水:2010年我国做过一次全国人口统计,全国的黑户人口,也就是所谓的统计数据上写的“户口待定人口”有上千万。绝大部分黑户就是因为交不起社会抚养费,这些黑户过着什么日子?小时候不能入学,长大后没有身份证,没有身份证就不能出门、不能打工、不能工作。我碰到的浙江台州仙居县有个叫王秀秀的女孩,她是弃婴,养父母把她捡来养,当地要求他们必须交社会抚养费,但她养父母家里比较穷,交不起,一直没给她上户口。直到今年8月,我找了当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才承诺说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给她解决户口问题。如果说老百姓违法生育,政府向他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即便违法,也是孩子的父母违法,怎么能够把小孩的权利全部剥夺掉呢?所以我觉得这个规定违反了我们国家本身的《宪法》和相关的其他法律,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宜与户口挂钩。&&社会抚养费用途需明确规定&&问:对社会抚养费的分配、使用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是这样吗?吴有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里面并没有讲到这笔钱用到哪些地方,只说社会抚养费要进入国库,上交地方财政,至于上交后地方财政怎么用,并没有明确。根据我的调查,社会抚养费的用途,基本上还是沿用了1992年的国家计生委颁布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主要用于计划生育方面的宣传和他们的行政开支,以及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还有一部分可能是所谓相关协助单位,比如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有个所谓的“配合费”、“配套费”。比如说公安,老百姓不交社会抚养费就不给落户,每收到一笔社会抚养费,他们相应的给公安部门一定的报酬。还有一部分用于他们吃喝,即所谓的招待费。真正用于妇女结扎费用、计划生育医疗方面的比例很少很少,有个乡镇,我算了一下,比例大概不到0.5%。&问:那么《条例》里面有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用途呢?吴有水:《条例》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收支两条线,不得挪用,不得变相返还,但是没明确用途,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老百姓不知道它用到哪儿去了,又怎么知道它没有变相返还呢?想让大家知道用到哪儿去,必须要明确收来的钱只能用在哪个方面,不能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即进入到国库、进入到财政。否则即使变相返还,也可能没办法查。《条例》中还提到减免规定,但只是一个主观标准,只说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减免。如果老百姓本来生活就很困难,不小心超生了,是不是应当减免呢?我认为应当减免,因为我们国家包括所有《民事诉讼法》里面,在强制执行当中,都会规定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要保留他必要的生活的财产,那么我们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不是也应当有这个规定,不能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把人家最基本的生活财产都剥夺掉。我认为这个内容应当加入进去,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能剥夺基本的生活费用。&&若不取消征收就要补偿为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贡献的人群&问:您认为社会抚养费用在哪些方面才符合它的设立初衷?吴有水:官方说社会抚养费征收是为了弥补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不足。我认为应当用于社会,而不应当用于计生部门他们自己的开支,否则就是鼓励计生部门去乱征收。我认为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类群体是失独家庭,当年他们为了响应只生一个孩的政策,政府也承诺说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现在他们失独后,面临着物质及情感的各种困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指出地方政府要给予帮助。帮助就要有钱。第二是因为其他原因执行计划生育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这是一个庞大的人群,比如空巢家庭,他们只有一个小孩,孩子为了生存要工作,不可能把父母带在身边,这些空巢家庭谁来照料?如果子女多,可以轮流照看,但只有独生子女的话,必然会产生这方面的问题。还有一类人群,因为计划生育进行结扎后导致出现后遗症的这部分人群也不少,对这些人的治疗,包括保障他们的生活费用。所以说既然不能取消征收,那么就要补偿到因为计划生育做出贡献的这些人的身上去。&&关注社会抚养费始于要求政府公开明细&问:作为一个专打商业金融方面案件的律师,现在却一直在关注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什么原因促使您这么做呢?吴有水: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和一个河南的当事人聊天,他是一个农民,说起家里有几个孩子,我说我只有一个孩子,她说她有四个孩子。一个农民居然生了四个小孩,我就觉得很奇怪,我说《计划生育法》罚款不罚死你?她说不会,我们那里很便宜,交个两三千块钱就可以生。我当时就觉得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来为了抑制人口增长,现在反倒变成变相的促进人口增长。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究竟用到哪儿去了?我一直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后来我决定用申请数据公开的方式引起大家的关注,让大家一起来推动这个事。&问:去年你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结果如何?吴有水:基本上都回复了,但回复了征收总额的大概是24个省份,加起来大概总共是220亿元,因为广东省卫计委提供的数据和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不一样,相差了十几个亿。&问:您当时要求的只是公开征收总额吗?是否还要求他们公开别的相关信息?吴有水:我要求他们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审计情况。关于使用情况,没有一个省给予回复,审计情况也没有回复的,后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一下它对部分省市县社会抚养费的审计情况。&问:这个结果跟您的预期相差大不大?吴有水:其实和我预期差不多。&&广东省卫计委以保密为由不公开&法院判决需公开数据&问:去年广东省卫计委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答复您,拒绝公开相关信息。随后您将广东省卫计委告上法庭,今年4月法院判决结果是责令广东省卫计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吴有水:这个结果在我的意料之中。其他省份不提供总额的说法是他们不掌握这个信息,县级部门掌握,让我去找县级部门。这么回答的话,我还没办法起诉,因为我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不掌握,但是有两个省的回复很特殊,一个是江苏省,一个是广东省。广东省说他们不予以公开,说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江苏省说他们无权公开。他们这种回答让我可以采取诉讼方式处理,你无权公开,那么谁有权公开?你有没有向有权的部门去请示过,是不是可以公开?我当时起诉了江苏省卫计委和广东省卫计委,南京市中院马上立案,在舆论上没有造成很大的影响,立案后江苏省卫计委找我和解,提供了数据,我就撤诉了。但对广东省卫计委的起诉过程很难,立案就折腾了很长很长时间。后来媒体一直在报道这个事情,广东省卫计委便在网站向社会公布,结果财政厅公布的是26亿多,卫计委公布的是14.6亿。第二天法院才给我立案,因为他们不是向我公布,我肯定要起诉,必须要有个判决出来才算数。&&我不是一个人战斗&只是起了个头&问:一路走下来,大部分时候都是您一个人在跟这么多政府职能部门抗衡,您怎么评价自己?吴有水:首先不是我一个人在战斗,至少还有那么多媒体在支持我,我觉得是他们的共同努力,我个人绝对没有这么大的能耐。&问:有人说您是当代的堂吉诃德,您觉得跟他像吗?吴有水:我觉得我和堂吉诃德有共性的地方,老是去挑战一些人家认为不可挑战的事情,但是我和他有个很大的区别,基本上我从挑战的那天开始,不能说完全胜利,基本上是一步一步走向胜利,不能说因为我的挑战才导致《条例》的修改,但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至少可以说我是起了一个头。当然也有失败的时候,比如这次我在挑战浙江省卫计委的对单独抢生收费问题的案件,我就败诉了,但这个败诉毕竟是一审,还没有二审,我们已经提出了上诉。&&全国首例单独抢生收费问题案一审败诉&已上诉&问:您上诉的理由是什么?吴有水:玉环县卫计局做出这个决定是在新的法令颁布实施后,作为政府机构做出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也就是说老百姓不能违法,政府也不能违法,现在做出的决定,实际上是依据已经被修改的法律再来对当事人做出征收,但这种征收行为已经没有法律依据。这个道理很简单,比如《劳动教养管理条例》废除后,公安机关不能再以当事人行为发生在条例没有停止之前,就可以对他进行劳动教养,那么法律废止还有什么意义呢?同样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是一样,虽然可能他之前的生育行为因为法律条例还没有修改,按照当时的条款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在修改以后,这个行为已经变得合法,怎么能够再用原先那个条例再去对他惩罚和处理呢?判决书里面承认了从旧兼从轻原则,那么你既然承认有这么个原则存在,但又说因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不是行政处罚,所以不适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这在法律上也是讲不过去的。&问:您觉得这个案子最终的判决结果具备什么样的现实意义?吴有水:其实双方都在较劲。这个案子如果最终是原告败诉,那么它不仅影响了浙江省,所有类似的情况,所有在新条例修改之前生育的,即我们所说的“抢生”家庭要不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还影响到浙江省以外其他省份有类似情况规定的省份,都有示范性作用,反过来对于计生部门,对浙江省卫计委来说,他也承受不了这个压力,如果他们败诉了,那么就意味着浙江省卫计委出台的实施办法、细则都是违法的。&&生育政策需适当调整以适应经济走向&问:您觉得社会抚养费还有存在的合理性吗?吴有水:作为律师,既然有这个法律,那我们就得依法去执行。当然,老百姓要依法,政府也要依法。作为个人,我关注的是人口政策对国家发展的影响。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劳动力资源匮乏,而且现在资源和人是在全球流动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基础不在了。所以生育政策该如何调整,如何适应未来经济社会走向,是需要思考的。&有些地方,有些文件里说这是“行政性收费”,但行政性收费有一个前提,就是政府提供一定的服务时,需要收相应的费用,这叫做行政性收费,一对超生父母生了一个小孩,小孩生下来后,政府给他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这是需要反思的。还有一些文件说这是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有两种,一种就是补偿性的征收,征收后要给一笔补偿,比如说征收公民的房屋,但征收十几万的社会抚养费,政府给他补偿什么了?这完全是无偿征收。征税就是一种无偿征收,但是征税是必须要由法律来规定的,比如说个人所得税,每一次起征点的调整都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来修法。我们国家已经进入老龄化,未来几十年内这个情况可能会更加严重,如果我们还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生育行为进行抑制的话,那么只会加重我们国家未来老龄化的程度,由此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经济衰退,一些行业可能会因为人口的减少慢慢衰退下去。从基本的经济理论来说,我们要经济发展,首先就必须要有消费,而消费的前提是建立在人的基础上,没有人怎么去消费?所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人口是一个资源,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资源,不是一个负担,所以对人口的观念必须要改变。我个人觉得社会抚养费越早废除越好。&
跟贴热词:
文明上网,登录发贴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易立场。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你的位置: >
(请扫描关注)
今天(12月2日)上午,国家卫计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解读《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有关热点。对于社会抚养费是否会废除的问题,专家认为,在坚持计划生育国策相对稳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时,普遍放开二胎尚无时间表。取消社会抚养费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民众不公平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条例》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认为,现行生育政策与民众生育意愿存在差距,但部分地区男孩偏好的意识并没有完全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动摇和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会使民众产生误解,认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放松了,这将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民众不公平。普遍放开二胎无时间表 当前重在跟踪评估趋势针对普遍放开二胎问题,专家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这说明完善计划生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前关键是跟踪评估生育水平变动趋势,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方案的研究论证,普遍放开二胎尚无时间表。《条例》有哪些重要调整?1.统一征收标准 最高3倍上限《条例》拟明确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2.统一执法区域 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3.撤销乡镇处罚权 仅县级政府可处罚《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责任,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4.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在2002年《办法》中,对于“乱收费”的标注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而《条例》则明确6种乱收费行为,分别是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单独二胎”实施后未现生育井喷潮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宣布启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我国人口与生育政策实施30多年后出现了重大调整。据国家卫计委测算,在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后,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增加100万人左右,超200万的可能性很小。然而,“单独二胎”政策推行一年来,提出申请的只有70多万人。卫计委监督局监察专员赵延配解释,这确实和预期有一些差距,因为生育政策有滞后性,最少到第二年、第三年才能看到整个生育水平是否有一个大的变化。6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11月20日,《条例》公开征求民众意见,引起各界密切关注。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28日晚,黄细花表示,目前联名建议书已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黄细花等6名全国人大代表27日提交的建议书全称为《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建议》,其中指出与其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条例》,还不如将其废止。(来源:央视新闻、京华时报、新闻晨报
精选微信公众账号
评论列表(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下一篇:没有了
精选微信公众账号文章与您分享}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超生抚养费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