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海珠区美术学院广州居民医保办理如何办理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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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点】广州居民医保新规实施 6大市民最关注要点问答
【新朋友】点击标题下面蓝色字“会展商会”添加关注【老朋友】点击右上角图标,转发或分享微刊内容。 2015年开始,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将启动新规。市民对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办理程序以及失业后如何从职工医保转向居民医保、户籍迁移后养老金如何处理都颇为关注。本文针对这些要点问题,做出了解答,希望能帮到大家。户口入广州可将养老金转入  明年起,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正式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今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为了让更多市民了解新政,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方微信“广州人社”上举办在线访谈,就明年广州将实施的新城乡居民医保解答各方疑问。记者梳理发现,市民对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办理程序以及失业后如何从职工医保转向居民医保、户籍迁移后养老金如何处理都颇为关注。
  据悉,满16周岁非从业广州户籍人士均可参加新城乡居民医保,户口迁入广州后,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金转入广州,但已领取养老金的外地人士不能再转入,只能在原地领取。---------------------------------------------- 焦点关注   问题1 广州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是什么?  答: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保:(1)满16周岁,具有广州市户籍的非从业城乡居民。(2)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例如就业人员、已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不能参加城乡居保)。(3)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4)不是在校学生。   问题2 参加城乡养老需要多少钱?  答: 缴费标准:(一)参保人每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七档,参保人选择其中一档缴费:第一档10元、第二档30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70元、第五档90元、第六档110元、第七档 130元。 (二)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能力选择以下七档标准中的一档,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30元、第五档40元、第六档50元、第七档6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参保人协商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无经济能力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可不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参保人,可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标准缴纳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费用,同样享受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对应的补贴。   问题3 新医保的参保手续要怎么办理?  答: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是将我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简称“居民养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整合为一体的城乡居民社会养 老保险制度。具体办理办法如下:(1)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本人向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参保登记、资格确认 、资料变更、待遇申领等手续。(2)无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人,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 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问题4 失业后职工医保怎么转新居民医保?  答: (一)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城乡居保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办法计发养老金。(二)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乡居保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   问题5 户籍迁移城乡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 参保人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问题6 参加新医保有什么着数?  答: 新城乡居民医保政府投入大,对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实行“双补贴”,鼓励早参保长缴费,多缴多得。政府投入主要体现如下:投入一: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的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 分别相应给予补贴。投入二: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6元。投入三: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按2600元的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丧葬抚恤费。 ☆☆☆☆★★★★☆☆☆☆转载由广州会展产业商会------------------------------------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466号华标品峰台C、D栋三楼邮政编码:510230电话、传真:+86-20-短信咨询:网站:www.gzddsba.org会务咨询:微信咨询:微信公众订阅号:会展商会微信公众服务号:广州会展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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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大中专学生参保办理指南
2011年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大中专学生参保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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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大中专学生参保缴费办理指南一、参保人员范围 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行政辖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二、缴费标准 &&& 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以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人员类别 个人缴纳(元/人·年) 政府资助(元/人·年) 大中专学生80200&三、参保登记办法 在校大中专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一)携带资料1、身份证件:在校学生(不含港、澳、台、外国籍)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港、澳籍学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籍学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籍学生提供护照。2、 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广州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广州市低收入家庭的大中专学生,个人免缴费。此类学生须提供当地民政或残联部门发放的证件(低保证、低收入证或一、二级残疾证)或广州市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优抚证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外地困难大中专学生参照广州市标准资助。)&&&& (二)参保登记流程 1、参保人将上述资料递交所在学校2、学校审核后统一办理预登记后发放《个人预登记信息回执》3、学校递交《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大中专院校)》给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及《个人基本信息确认表》4、学校于登记次月4-23日缴纳居民医保费5、等通知领取医保卡(详见市医保局宣传单)&四、日常业务办理 (一)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 当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参保人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在所属学校领取)一式两份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在学校申请。&携带资料如下: 变更事项携带材料姓名 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出生年月 证件号码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性质 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其他资料变更 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二)停保手续的办理 && 参保人因升转学、毕业等原因离校,不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需暂停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须由参保人及时填写《城镇居民医保减员申报表》(在所属学校领取)并向所在学校申请办理停保手续。(三)新年度续保本年度已参保人员如需在新年度继续参保,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将自动延续。五、缴费办法 (一)缴费银行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由广州市地税部门委托银行代为征收。目前广州市本级代征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花都区代征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增城市代征银行为建设银行;番禺区代征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增城市、番禺区、花都区参保人也可以选择到市本级代征银行缴费)。如有增加代征银行见地税部门通知。(二)大中专学生居民医保费的缴费方法为方便学生及时参保缴费,由各大中专院校为本校学生代办缴费手续,具体办理流程如下:(1)学校及学生无需办理“学校代收代缴”登记手续。(2)学校应在收集学生参保登记资料同时,按我市居民医保个人年度缴费标准80元/人·年,向参保学生代收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3)学校应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4日-23日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已代收居民医保费的学生名单,根据银行指引办理缴费手续。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学校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三)本年度已参保人员如因升转学、毕业等原因需暂停参加新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应于当年7月25日前及时申报,否则其新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自动延续,同时核定其应缴居民医疗保险费。(四)如遇少数民族学生、外籍学生因姓名字段过长无法录入的情况,请在 “姓名”栏填写学生汉语名字,并于“备注”栏注明学生全名。(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六)社会医疗保险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请查阅市医保局相关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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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常见疑问解答
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常见疑问解答
发布者:liebetina
来源:网络转载
哪些人可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答: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男年满18岁至60岁、女年满18岁至55岁的非从业人员;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包括1-4工残待遇)无的人员。居民医疗保险对于托幼机构、学校、院校的性质是否有要求?答:&托幼机构&、&学校&、&院校&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大专、大学。托幼机构、学校、学院等部门如何办理幼儿、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答:无论托幼机构、学校、学院隶属于部、省、市或是区,均到单位地址所在区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幼儿、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从业居民&指哪类人员?答:非从业居民是指男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的广州市城镇户籍无业居民,不包括正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岗职工是否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答:不可以。在岗职工应由工作单位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老年居民&是指哪类人员?答:&老年居民&是指男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无养老待遇的广州市城镇户籍居民。花都、番禺、增城、从化的居民可否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答:不可以。&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是指参加广州市医疗保险的各个统筹区域。包括广州市八个行政区: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开发区、黄埔区、南沙区,不包括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区、从化区的居民。享受家属公费医疗的未成年人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答:不可以。享受家属公费医疗的未成年人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会调整吗?答: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当基金收不抵支时,可采取调整缴费标准等措施。如需调整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参保人缴费后何时开始享受待遇?答:参保人自缴费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答:学校在册学生、儿童以所在学校及幼儿园为参保单位,统一到学校所属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本市户籍的不在校、未入园的未成年参保人,由其父母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到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有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就近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居民医疗保险费如何征收?答: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征收缴纳。参保人在登记参保时办理了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手续的,由指定银行在其登记参保的次月自动代为划扣医疗保险费;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帐付款手续的参保人,需在参保登记次月1-23日,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划银行卡、交现金或指定银行提供的其他有效途径缴费。 人银行存折因余额不足无法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如何处理?答:连续欠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将从次年度的6月开始暂停居民医疗保险并核销欠费信息。如需再参保,参保人需重新到原登记机构再申报和核定。居民医疗保险一个年度结束时,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答: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对于由托幼机构、学校管理的参保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情况(包括新入园、离园儿童、入学、毕业等),托幼机构、学校应向原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在新年度自动延续。若个人只想参加本年度的居民医保,不愿自动延续居民医保应如何处理?答:如暂停缴纳新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应在每年5月底前申报暂停,否则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将在新年度自动延续并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在同一个年度内,若个人身份发生了变更,应如何处理?答:如个人的基本资料发生变更,参保人需要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并回原登记部门办理。对于同一年度内个人身份发生变更造成的缴费标准不同的,不再重新进行核定;新年度的缴费按照变更后的个人身份进行核定。在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度内,个人因找到新的工作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怎么处理?若同一年度内再次失业是否需要重新参校居民医疗保险?答:对于已缴纳一个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重新就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应先进行暂停,并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若同一个年度内再次失业,无须重新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次月自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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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险是企业险的一种,针对因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使得任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可以,只要理赔的时候您可以从法律上证明产权是您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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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赔报案。客户出险后,应该及时报案。理赔报案电话:。
2、理赔受理。受益人按条款或协议约定的要求提交理赔材料,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保险公司予以受理。
3、理赔审核。保险公司专业理赔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做出理赔决定。
4、通知给付。理赔审核结束后,保险公司将及时将理赔结论通知受益人,通过转帐方式给付保险金。
理赔材料:1.保单凭证;2.理赔申请书;3.事故者身份证明;4.受益人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5.病历;6.出院小结;7.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处方);8.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9.疾病诊断书(癌症、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需同时提供相关检查、检验结果资料); 10.意外事故证明;11.死亡证明书;12.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残疾鉴报告);13.户口注销证明; 14.丧葬、火化证明; 15.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16.存折首页复印件(如选择银行转帐)
被保人或受益人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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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调研我区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工作
  4月24日,市人社局陈敏副局长带队,组织市局医保处、市医保局、市局信息中心相关领导一行9人到我区调研城乡居民医保扩面工作。我区人社局冯伟江局长、周樱副局长、区医保分局徐新明局长、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广东药学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市绿翠中学、区东风小学经办人参加了此次调研会议。&
  市调研组采取看材料、听介绍、询问相关情况等方式,了解我区居民医保工作情况。座谈会上,我区各职能部门和学校经办人分别就本单位的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培训、参保缴费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汇报,并与调研组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陈敏副局长对我区居民医保工作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特别对区人社、医保、教育部门联袂动员宣传、联合培训指导、联手扩面督导和实行“一业务骨干对点挂钩指导一街道、学校”等工作措施给予高度评价,提出居民医保工作是市政府推动居民全面实现病有所医的重要举措,海珠区要继续增强宣传攻势、强化工作措施、克服困难,充分调动居民、学生参保缴费积极性,继续为我市扩面工作作出更大贡献。同时表示将从市的层面优化系统、简化流程、提升服务,尽可能使相关操作更便捷简易。(海珠区人社局赖进尉)&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技术支持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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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增城市的城镇居民。
  第二章 参保登记及缴费
  第三条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
  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8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至主校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重度残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四条 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
  (一)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姓名的首页及参保申请人姓名的当页,下同)。
  (二)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当年8月31日前年龄满18周岁并首次以&中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应当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香港、澳门籍学生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台湾籍学生应当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四)外国籍学生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
  (五)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统称困难群众),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及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分别提供《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和《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5、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无工作单位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六)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应提供代征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及其复印件、储蓄卡或活期存折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订《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
  第五条 大中专学生由所在院校统一填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其中,享受民政医疗救助的大中专学生参保资料需交由民政部门存档,其余学生参保资料由各院校自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在本市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符合困难群众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照本市户籍困难群众提交相关资料,并应当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七条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中小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核对、审核、登记,并将当月参保登记资料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送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归档。
  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负责其登记的参保人个人信息的采集、核对、初审和登记,于每月20日前提交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复审、存档。
  各街道(镇)残联部门负责不具有低保、低收入身份的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信息采集、核对、初审和汇总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于每月15日前提交区(县级市)残联部门复审,复审结果须于20日前返回各街道(镇)残联部门,交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批量登记手续。
  大中专院校负责其在校学生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和核对,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资料送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困难大中专学生,由各学校统一收取参保登记资料,在当月20日前送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23日前将资料送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须于每月26日前反馈审核结果。
  成功办理参保登记后,参保人可在任一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门户网站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
  对于不予受理参保登记和审核未通过的居民,各受理部门应出具《不予受理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第八条 居民成功办理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负责代征,参保人可采取如下方式缴费:
  (一)委托银行划账缴费;
  (二)银行柜台缴费。
  第十条 已参保登记的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缴费。其中,首次参保的居民于成功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4日至23日缴费,新居民医保年度连续参保的居民于每年8月4日至23日缴费。
  已参保登记并办理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居民,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当月4日前在缴费账户备足款项,由签约银行自动划账缴费,并及时确认账户的划账情况;已参保登记但未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居民,应在上述规定缴费期限内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任一营业点办理缴费。
  大中专学校为本校大中专学生代收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持学生名单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任一营业点代办缴费业务。
  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费的人员,对政府资助对象以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以市民政局的审核确认结果作为参保缴费依据。
  第十一条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新居民医保年度续保无需再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但以下人员在新居民医保年度续保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困难群众由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负责初审其是否具有新保险年度资助资格,并于当年7月10日前分别提交区(县级市)民政局、区(县级市)残联部门进行复审(其中困难大中专学生由各院校汇总资助名单,于当年7月10日前递交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本区资助名单于7月15日前送区(县级市)民政局复审。);区(县级市)残联7月15日前将资助名单提交市残联复核,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残联于当年7月20日前完成复审并汇总后提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续保名单由社会福利构于当年7月20日前提交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当年7月23日前汇总资助资格审核结果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人员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延续。
  (二)当年8月31日前年龄满19周岁的本市户籍中学生及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应当在当年5至7月持所在学校出具的新居民医保年度学籍证明,分别到相应参保登记部门办理新居民医保年度续保资格审核确认手续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延续。
  (三)当年8月31日前年龄满18周岁、原以&未成年人&身份参保登记的人员,转换以&中学生&身份参保时,应在当年5至7月25日前持所在学校出具的新居民医保年度学籍证明,到相应参保登记部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后,新居民医保年度以&中学生&身份续保,否则自动停保。
  第十二条 需要停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须由参保人或代理人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申报表》,于当年7月25日前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人未在当年7月25日前申报停保,而新居民医保年度又没有缴费的将在新居民医保年度结束后自动停保。
  第十三条 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关系、个人身份等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并回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大中专学生新入学、毕业、转学等情况,在新居民医保年度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由所在院校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本居民医保年度中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参保人,若已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用且已到账的,由区(县级市)民政局直接增加其困难群众(学生)标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若尚未缴纳当年参保费用的,则由民政部门为其重新办理资助参保手续。
  第十四条 地税部门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当月足额划解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不累计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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