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知道的情况下在他人的最新银行卡诈骗案例上进出帐构成诈骗吗?

我知道帐号,我能查看对方的银行卡的进出明细帐吗?如果可以,我该怎样查?_百度知道
我知道帐号,我能查看对方的银行卡的进出明细帐吗?如果可以,我该怎样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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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查询明细要用他绑定的电话号码打客服电话验证身份后才可以查询 或者他自助开通了网上银行 你知道密码也可以查询 否则是不能查询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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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事情是这样的:甲方虚构了一些事实诈骗了我朋友几万块钱,事后被我查到真相。因为怕他再花掉剩下的钱,就跟我朋友商量后私自用甲的银行卡取出剩下一万多块钱,请问这种会构成犯罪吗?(不懂的就不要乱说啊)
事情是这样的:甲方虚构了一些事实诈骗了我朋友几万块钱,事后被我查到真相。因为怕他再花掉剩下的钱,就跟我朋友商量后私自用甲的银行卡取出剩下一万多块钱,请问这种会构成犯罪吗?(不懂的就不要乱说啊)
&&&&&&&问题陈述不是很明白,是否为“在此的甲诈骗了您朋友几万元钱,您与朋友未报警立案,之后私自用甲(也就是在甲不知道的情况下拿了)银行卡,并取现一万多元钱,您与朋友的这种做法会不会构成犯罪?”。如果真是这种情况,且甲已报警并被立案的,完全可能构成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标准”,您可能被认定为是同案犯,&因是甲先诈骗您朋友几万元钱(事出有因),故量刑上应从轻或是减轻,如果在开庭审理及判决前全部退赔的,也有可能不予刑事处罚(量刑过程是个很复杂的事、在此不作细论)。至于甲诈骗的事还得补报警并获批立案侦察的程序,是另案处理的后事。&&&&&& 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二、最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款第4项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三款第8项&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三款第10项&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第四款第(六)项 盗窃罪 &&&&&&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如果所取的钱是所骗的钱的剩余的钱款呢?而且当时取走,完全是因为他很有可能卷钱逃跑才作出的,这样也会构城盗窃罪吗?况且盗窃罪的前提对象不是应该是个人财产吗?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律的前提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我可不是非法占有
&&&&&&&盗窃性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是没错,但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是盗窃行为,在其知情状况下夺取其财物的就是抢夺行为,数额(含情节)达到限定标准的就构成犯罪。故在此就不用讨论非法占有为目的了,因为此问题的私自取走银行卡并非当事人(法律上统称受害人)同意或是司法机关查封及判决可以这银行卡上余折抵诈骗财产损失,故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说不通(起码是证据不足)。
&&&&&& 这个问题的类似事例如B借A钱伍仟元,至还款日期过后8个月都未偿还,后A曾多次索要B就一再推委并躲藏,后A组织亲朋多人到B家强行取走家电及家具等财物多件,A亲朋中有2人还打伤B家人(伤情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事后B报警,属地公安机关介入立案侦察,约5个余月后开庭审理,A被定性为抢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其亲朋中打人的2位被定性为从犯,被判处拘役6个月;其余参与人众被移交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据我友(本案法庭指定嫌疑人方法缓律师)介绍,抢夺数额认定为巨大标准,开庭审理时已全部退赔并取得受害人及家其属书面谅解,且本案发生是B借钱不还引发,故量刑上应属从轻了;A最终被裁定在监外服2年缓刑(缓刑也属是被刑事处罚了,故判决下达后属地的纪委又下达了“开除A事业单位公职的处理决定”)。
按你的说法,如果没有经过立案或诉讼,钱在谁的银行卡上就是谁的,任何人没有权利私自拿取,是吧?哪怕能够证明那些财物也是非法从他人身上取得也是一样的。如果所取的金额原封不动的话,法律又是怎么认为呢?还有,关于因为嫌疑人诈骗所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方面损失,是否有相关途径获得强制性的补偿?如何补偿和赔偿金额?如果本人偿还不起,是否可以让他的直系亲属赔偿?
&&&&&&& 私自拿了别人银行卡未取现的退还后完全可能不认定为构成盗窃罪,但是已取现就不一样了,那怕取现的钱一分未用也同样。因我工作性质关系,长期与属地各司法机关往来,故见过太多的盗窃嫌疑人辩称所盗窃的财物已原样退还受害人,故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办案的各司法机关从没采纳或认同过;到是见过在管辖公安机关案件未侦破前退还受害人未被刑事处罚的事例“但前提是盗窃情节不严重且数额不是很大(即数额在较大标准的幅度内)”。
&&&&&& 关于此问题涉及的诈骗情况,可报警立案侦察,当然也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不论是那一种情况,退偿受害人都是程序,否则就加重量刑的情节。我个人建议诈骗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提都没必要提,因为要以证据证实精神损害的实质很难,轻微的精神损害根本就鉴定不出来,就算鉴定结果为轻微损害的,赔偿几百元至几仟元(可能还不抵高额的精神损害鉴定费且费事受累)。
&&&&&&&现行法律都提倡“一人做事一人当”,判决赔偿如果赔偿义务人无力偿付的,债权人已申请执行的那就会转换成长期债务(即未裁定终结执行的、那就赔偿一辈子、期间债权人见其有财产或财物的可随时通知法院去执行,死了都得名下财产折抵);执行不可怕,可怕的是每年可执行几次,每次执行不到财物的都可作15日的拘留(法院拘留室一般都是小单间、仅配置一条硬凳加一幅手卡,见过被拘留人面对寒冬及秋蚊的黑夜难受相,到底有多难受没试过,反正是见过最能抗的1人一年内被拘留4次就受不了,最终写下还款保证书并狠劲向亲朋借钱偿还了事)。&&&&&&& 如果赔偿义务人家属自愿代为清偿的不受限制,否则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搞牵连;如果赔偿义务人为未成年人的,那可判决其法定监护人承担清偿义务。
回答得很专业很详细,小子在此多谢你的不吝赐教。
其他回答 (7)
你自己的钱不会构成犯罪 要是别人的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回构成犯罪
前提是甲方虚构骗取你朋友,你知道你的有证据,你拿甲方的银行卡背着他取钱是属于盗窃行为!
请问我盗的是谁的钱?
甲方的!因为他不清楚,你拿着他的银行卡私自去取钱
甲方的?我就是查清楚了他帐上所有钱都不是他本人所有才取的。银行卡记录了他所诈骗的我朋友所有金额都在这张银行卡上,因为他在之前没有任何收入来源。
法律程序是不一样,况且如果你没有确认证据的话,别人反过来说你诬告!
一般的如果他知道,他也不敢吭声的,因为他理亏
事实相反,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没有任何悔改的倾向,让人恶心。
这样的话,你在网上咨询一下法律相关人士
甲的银行卡是怎么拿到的,如果甲不知道涉嫌犯罪。
涉嫌盗窃或信用卡诈骗!
还个看起来这段时间不忙哈!有心情回答网友的提问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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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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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钱江晚报
编辑:qiuliangying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电信诈骗的高发,一个“帮凶”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便是银行卡办理的混乱。在不少诈骗案中,骗子使用的都是他人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有时多则数张。
近些年来,随着电信诈骗的高发,一个&帮凶&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便是的混乱。在不少诈骗案中,骗子使用的都是他人的身份证办理的,有时多则数张。
前天晚上,随着&315&晚会的播出,这一问题再次暴出,银行成了众矢之的。只要在网上随便买一张身份证,就能在银行办理银行卡。一些不法分子不仅公开买卖身份证,甚至连同用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也成套出售。而在网上,像这样公开买卖身份证和银行卡的QQ群,钱江晚报记者随便一搜,就找到了几十个。
更匪夷所思的事发生在宁波象山。大家都知道,去银行办理业务,如重置银行卡密码,需本人持身份证亲自前往。可有个人,拿着朋友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要求重置密码,银行工作人员竟然给他办理了。于是,此人取走了朋友卡里的钱。
银行卡丢了,密码未泄漏
卡里的钱却被取走了
3月13日下午,象山丹城的一家KTV里,林某和朋友们玩得不亦乐乎。当林某将朋友送走后,奇怪的一幕发生了。
林某的手机里收到一条银行发来的提示短信,卡内的2000元钱被取走。瞬间,林某被惊醒了,赶紧找自己的钱包,结果发现没了。
让林某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虽然钱包没了,银行卡可能落到了别人手里,可卡是需要密码的,没有密码怎么取得到钱。
第二天,一头雾水的林某到丹东派出所报了案。
接到林某报警后,民警小潘当即到银行去找线索。根据银行记录,这笔钱是在ATM机上被人取走的,ATM机上的监控应该会拍下取款人的样貌。
没想到,调看ATM机监控时,小潘一眼就认出了取钱的嫌疑男子。他叫沈某,2013年年底因盗窃被判刑,这个案子的经办民警正是小潘。
说起这个沈某,小潘印象很深。&他专找熟人下手,进出派出所已经不下5次了。2013年年底这起案子,就是他假借熟人的手机打电话,将手机骗走,2014年6月份刚刚刑满释放。&
随即小潘调出沈某的照片给林某辨认。林某当场就表示,当天跟他一起在KTV中唱歌的人中就有沈某。
案件很快水落石出。经过民警的布控,3月15日,沈某落网。再一次面对老熟人,沈某如实供述了盗窃行为。
原来熟人拿着他的身份证
到银行重置了卡的密码
当天,沈某和林某一起在KTV唱歌。席间,沈某看到林某将衣服放在沙发上,便动了贼念。等林某离开时,他悄悄把林某的钱包偷走。
沈某本以为钱包里有点银两,不曾想现金并不多。沈某哪肯放弃,他发现林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也在,很快冒出了一个念头:拿林某的身份证,冒充他,去银行更改银行卡密码。
沈某立马跑到银行柜台,声称自己忘记了密码,需要密码重置。柜台工作人员看了眼身份证,嘀咕了句&怎么不太像&。沈某摆摆手,&身份证照片拍了有些年头了,现在人变样了&。
工作人员没再多问,很快帮沈某重置了林某银行卡的密码。随后,沈某在ATM机上分两次取走了2000元钱。
&我真没想到银行那么好骗的,也没想到才两三天就被你们发现了。&沈某嘟哝,要不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他也不至于那么顺利取走钱。
业内人士称重置密码需本人办银行工作人员承认失误
银行卡是一把锁,密码便是开锁钥匙。沈某拿着别人的身份证,竟然如此轻而易举地重置了密码,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各家银行都是在相关规定的框架下制定了各自的规章制度,包括哪些业务可以代办、哪些业务必须自己亲自办。&密码重置的业务,必须本人到场。在核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后,柜台工作人员才能为客户办理。有些银行柜台办理重置密码时,还需要值班领导的授权。&
而像沈某这样拿着他人身份证成功重置银行卡密码,在这位业内人士看来,是柜台工作人员出现重大失误。&除非是双胞胎,两人长得太像了,否则柜台工作人员在核对身份信息,以及办理后签字等过程中都该察觉到。&
民警也告诉钱江晚报记者,乍看之下,沈某和林某身材是有点像,都瘦瘦的,可相貌并不相似,只要稍微仔细一点,就会立马分辨出来。
事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得知此事,连连表示自己工作失误,下不为例。
若钱没了,人没抓到,怎么办
律师表示:银行承担责任,赔偿储户损失
幸好,林某被盗走的金额不算大,取钱的沈某也很快被抓到了。可万一,结果没有这么完美,钱没了,人也没抓到,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的唐才宗律师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重置密码必须储户本人到场办理,那么各家银行必须遵守和执行这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疏忽,没有核实身份信息造成储户账户里的财产损失,表明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出了问题,银行将承担相关的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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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他人银行卡里的钱 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陈建辉 来源:
东南网6月28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建辉)他们俩都是盗取了他人银行卡里的钱,近日,都被晋江市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可是两人所犯的罪行却完全不同,河南人邢某犯的是盗窃罪,而重庆人谭某犯的则是信用卡诈骗罪。这里面有什么法律上的讲究呢?
——【案例】——
盗卡取钱VS捡卡取钱
邢某与老乡程先生认识一两年了,都租在晋江陈埭涵口村一带,平日里,两人往来密切。日中午,趁程先生不在,邢某将程先生放在租房枕头下的一张银行卡盗走。此前,卡主程先生曾委托邢某帮忙取过钱,因此也将卡密码告诉过他。
次日中午,邢某取走了卡里的6400元后,随手将卡扔掉了。当年10月26日,得知已被警方盯上的邢某,委托其小舅子将6400元还给了程先生。今年3月11日,邢某向晋江警方投案。
而谭某的犯罪经过则是这样的:日下午,他到晋江市区新华街一ATM机上取钱,无意间,他发现卡槽里还有一张别人遗忘的银行卡,按了几下,还能操作查询和转账等功能,卡里还有一万零几百元。一时起贪念,于是,他就将卡里的一万元转账汇入自己的卡中。今年3月19日,谭某被晋江警方抓获归案。
——【说法】——
相似的案情 为何罪名不同?
经办法官介绍,仔细分析,其实这两个案件是不同的。
被告人谭某是一时起贪念,想将他人的钱财占为己有,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取了他人银行卡里的钱。其行为构成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谭某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
而被告人邢某,则先是采用盗窃方式,将他人银行卡非法占有,再冒用他人身份取钱。实际上,已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项罪名,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还特别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认定为盗窃罪。只是,归案前邢某有退赃和自首行为,悔罪态度和表现较好,予以从轻处罚。
经办法官还介绍,捡到并使用、骗取并使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作废或伪造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等犯罪行为,都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盗窃罪量刑标准为3000元,信用卡诈骗罪则为5000元,如果是初犯且所涉金额不够量刑标准,均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威逼他人取钱
也有罪名区别
法官还介绍,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日常生活中,还有以下几类常见案例:
采用威胁手段逼迫他人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并取走钱的,定罪量刑时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威逼并得手的,应认定为犯抢劫罪,如果是口头威胁限期交出银行卡或密码并得手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应认定为犯敲诈勒索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捡到他人银行卡拒不归还的,无论是否知道卡密码,只要没取钱,就不构成犯罪,因为银行卡本身无价值。
但是,如果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就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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