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凭合同样本诉讼期 已过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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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最后陈述的机会。原告一般会要求法庭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则要求驳回。但三门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况有所不同,被告之一的李某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另一被告,即李某的前妻陈乙(化名),则要求法庭支持原告,即自己姐姐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 & 离婚后现纠纷& & 姐姐起诉妹妹和前妹夫,要求支付房租
& & 日,李某和陈乙结婚。婚后,由于没房子,他们住进了陈乙姐姐家位于三门海游的一处房子。李某夫妇住在三楼,前后两间,一卧室、一书房。
& & 2009年3月,陈乙生孩子后,搬到娘家居住,李某一直住到去年1月1日,其中2012年9月开始,从三楼搬到四楼住。去年10月25日,李某和陈乙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
& & 在李某和陈乙离婚2个月后,陈乙的姐姐陈甲(化名)和姐夫到三门法院提起诉讼,称:最初只答应李某和陈乙暂时借住半年。半年后,说过租金的事,要求李某按市场价七八百元支付,他以工资低为由分文未付。期间催讨过几次,但碍于亲戚关系,不了了之。
& &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处长期居住,就算是亲戚关系也需支付租金。扣除免费借住半年的房租费,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2009年4月至日共计45个月的房租费3.6万元。
& & 庭审现场& &被告陈乙要求法庭支持原告诉求
& & 在庭审中,原告突然变更诉讼请求,称被告陈乙自2009年3月生小孩后就不住在原告家,故要求被告李某单独支付房租费3.6万元。& & 李某答辩时说:他和陈乙结婚至离婚这段时间,陈乙的姐姐和姐夫从未向自己提起过房屋租赁的事,也从未讨要过房租,所以他们之间是借住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李某说,他在2009年贷款20万元,其中10万元借给了陈甲,他们每月支付六七百块利息给陈乙,如果和他们真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他们可以直接把利息抵作租赁费。
& & 李某还称他离婚时,考虑到住在原告家多年这些因素,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债务,在道义上补偿了前妻即被告陈乙。综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陈乙答辩时说:母亲考虑到李某是外地人,故让她和李某暂时住姐姐姐夫家。自己曾和李某说过租赁合同事宜,陈甲也曾让自己帮忙打印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告知李某签订合同,但李某不愿意签。
& &“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陈乙这样说。
& & 法院审理& & 原告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被驳回
& &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曾在原告家住了3年多,所形成的关系是租赁还是借用?
& & 经办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某就房屋借用变更为房屋租赁达成过一致意见。虽然被告陈乙承认原告的主张,但其系原告陈甲的胞妹,所作的承认对自己没有不利,并且原告于庭审中撤回了对她的起诉,故其所作陈述的可信度较低。另外,居住期间,被告李某与原告系近姻亲,借用的可能性更大。
& & 综合这些因素,法官认为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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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帖:论坛版主火热招募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是人们在房价过高,不能承受的情况下选择的一种让自己有居所的方式,在现在也很平常,但时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那么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房屋纠纷诉状(2006)环球经律民函 192号原告:薛xx,男,汉族,日出生,住址:市xx路xx号地下,邮政编码:510000,身份证号码:440104xxxxx9191,手机:13710xxxx33。委托代理人:XXXXXXX被告:李xx,男,汉族,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XXX,邮政编码:510510,身份证号码:44010xxxxx16033,电话:8709xxxx,手机:13902xxxx68。案由:房屋租赁纠纷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104,704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费人民币1,157,271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评估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承租方)与被告(出租方)于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1),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位置:甲方租给乙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用途:乙方租用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6年,从日起至日……第三条:押金租金的交纳
1、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2、租金……共计45960元/月……第四条:付款时间乙方在签本合同时,即向甲方交付押金91920元……第五条:权利义务
4、协助乙方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原告与被告于日,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见附件2):“……一、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乙方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二、乙方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月人民币陆仟叁佰玖拾贰元(¥6392元),协议押金为人民币壹万贰千柒佰捌拾元整(¥12784)。……”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原告与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原告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原告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果仅仅承担协助义务,那么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捺手印。后来原告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希望以上由365小编带来的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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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蜀ICP备号-3签订500年租赁合同 违建被拆承租人起诉返租金
 &&&&  “站在拆迁补偿风口浪尖紧握住日月旋转,愿获补偿多多过得幸福美满,我真的还想再活五百年”。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调解确认三起五百年租赁合同无效案,被告返还相应的租金。
  2011年11月,来自广西象州县的周家三兄弟与柳州市蓝氏兄妹分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蓝氏兄妹将柳州市鸡窝洞自建的房屋租分别租给周家三兄弟,周家三兄弟一次性支付蓝氏兄妹租金分别是65000元、39800元、14000元,租赁期限为500年。按合同约定,周家三兄弟有权对现有的房屋进行拆除、改建,所有权归周家兄弟,在租赁期间内,遇征地拆迁补偿,拆迁补偿费归周家兄弟。
  据悉,自2008年开始,一些外地人员在柳州市鸡窝洞买地建房或租住私房,经鱼峰区行政执法局调查,有200多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化许可证等手续,涉及235户违法建设,经过社区、城管等工作人员耐心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后,该区域大部分居民自行撤离。对不愿撤离的,日、19日,鱼峰区相关部门对鸡窝洞违建房屋进行整体拆除,上述周家三兄弟租住的房屋也在拆迁之列。
  周家三兄弟眼见租住的房屋不复存在,拆迁补偿又打水漂,自己花了那么多钱真是冤枉,为挽回自己的损失,周家兄弟到柳州市内某律师事务所咨询,经律师指点后,周家兄弟分别将蓝氏兄妹告上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五百年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租金。
  承办案件的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案件涉及的人数较多,案情复杂而又特殊,涉及的标的物是违法建筑物,且该建筑物已被拆除不复存在,双方分歧较大。周家兄弟认为,蓝氏兄妹出租的是违法建筑物,该建筑物被强制拆除后,造成周家兄弟重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返还所支付的租金。蓝氏兄妹则认为,周家兄弟已将自己原有的砖瓦房屋拆除了,自行在原有的土地上重建房屋,执法部门拆除的是周家兄弟重新建造的房屋,不同意返还租金,如果要返还租金,就要周家兄弟赔偿房屋的损失。
  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该案涉及的标的物是违法建筑,因合同内容违法,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该三份租赁合同,未约定每年的租金是多少,且周家兄弟已租住了24个月,应相应扣除租金。历经三天的艰辛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采纳的法官的建议。蓝氏兄妹扣除周家兄弟租赁期限相应的租金后,将剩余的租金返还周家兄弟。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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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红梅律师&&
原告:张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沈阳市XX。
被告:刘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沈阳市XX。
第三人:沈阳CCC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XXXXXX,法定代表人:金X。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柜台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柜台租金23464 元;
三、判令第三人对原告的租金负连带返还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17日签订“柜台租赁合同”,由原告承租位于XXXX商城的X区两节柜台,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5500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交款日期为2008年12月17日,第二次为2009年5月5日,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须保证乙方方经营期间的柜位面积及位置,如有变动,须双方协议同意并重新签署新补充协议,如甲方违约提出变动,须赔付乙方租赁期间租金的双倍”。2009年1月1日至6月31日租赁合同履行顺利。2009年5月5日被告收取了原告0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租金32000元。在经营到09年8月24日案外人QQQQ有限公司撤销了原告承租的两节柜台,导致了原告无法继续经营,问其撤销理由得知是案外人将争议柜台出租给了第三人并有合同约定不允许转租,由于案外人将柜台出租,所以按照合同有权撤销承租人的柜台。第三人将该柜台出租给了被告,被告又将该柜台出租给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原告开始租赁时明知约定还违约出租给原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原告柜台被撤无法继续经营,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与被告和第三人无法调解,故起诉来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与第三人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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