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教育网的教育和法律实在是太不行了。

原  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所构成,下列选项中属于独立法律部门的是选  项:A.知识产权法B.商法C.公司法D.民法商法参考答案:B考点解析:本题考查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中法律部门的分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本题中,选项ABC均被民法商法这一法律部门所涵盖,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D。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类似的试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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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QQ空间学习秘笈,尽在此地【沉痛悼念王保树教授】尊敬的师长、著名法学家、法律教育家、中国商法学科卓越学术带头人、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与副所长王保树教授因病于日9:35分在302医院逝世。为这位法界泰斗祈福,祝愿他一路走好,愿天堂不需要他再为公平正义辛劳。
同时转发到微博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是屡见不鲜,说明了什么????竟然还出现在教育部门,是想惩善还是扬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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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江平:政府权限太大 应该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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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应避免形式主义  新京报:你觉得此次四中全会推进依法治国,体现改革进步的亮点在哪里?  江平:司法改革方面,应该说跟之前有很大不同,或者说根本的不同。去行政化、去地方化都是正确方向。包括这次提出设立巡回法院,以及规定党政机关任何人都不得干预具体案件,否则记录在案,这对保证独立审判意义重大。  新京报:有种观点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自1978年至今有两个里程碑,一个是1997年的十五大,第二个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你赞同这个提法吗?  江平:依法治国是长期任务,不能设想通过四中全会就能把依法治国的问题都解决了。法治,仍要踏踏实实、一步一步来做。  我知道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开始搞依法治国的一些考核标准,达成了多少指标算完成。要避免形式主义的一些做法,(形式主义)并不能真正触及依法治国的关键。  新京报:这次《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体系跟过去法律体系一字之差,怎么理解这其中的区别?  江平:法律体系是静态的,法治体系则是动态的。所谓动态,就涵盖了法律的监督,全民的守法,法治教育,法治人才的培养。  这一改变,体现了对法律更全面的理解。  减少政府干预是改革追求目标  新京报: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你有何见解?  江平:凡是能够行使干预权力的人必然是领导干部,这是约束公权的表现。过去党政机关官员干预司法的问题很严重。如今凭着这条规定,法院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新京报:“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依法行政,对政府的权力做出限制,你怎么理解?  江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里很核心的东西,现在政府的权限实在太大了。对于私权,“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公权,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我国长期以来的问题就是政府干涉过多,减少政府干预实际是改革一贯追求的目标。  要从理念阶段走向具体实施  新京报:本届全会指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设立宪法日、向宪法宣誓等,体现对宪法权威和尊严的尊重,你怎么看这些规定?  江平:把宪法提到一个很高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象征性的举动。实质依宪执政,还需要真正在法律框架内推动改革,真正脱离人治。  新京报:怎么理解依宪治国的含义?  江平:我举个例子。上世纪80年代我们修改宪法,规定土地可以买卖租赁转让了,土地管理法也修改了。那时我是法律委员会的副主任,就问领导,民法通则怎么不改?领导说那两个都改了,这个就甭改了。这体现的是人治,并非依法治国,是很不正常的现象啊。如果下面都这么做的话,本身宪法跟下面的基本法都有矛盾,法律的尊严何在?依宪治国还需要从理念走向具体的实施阶段。  抽象正义容易,具体正义难  新京报:这些年来我们也能看到中国司法环境进步的一面,比如一些冤假错案得到平反,你关注这类案件吗?有何感受?  江平:我很注意这个问题。此前三中全会也提出,司法界最高标准就是司法公正,让每个人都能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具体的正义。这是个很高的标准,因为抽象的正义容易,具体的正义难,我们说人民满意可以,让每个人都满意,这就比较难。所以在这点上,我觉得是进步的很重要的标志。  新京报:那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再发生和对已经发生的及时纠正呢?  江平:涉及具体正义的错误,我们还没能拿出很大的勇气来改正。现在冤假错案的追责,也只到办案人员,而非更高层级批准案件的人,他们可能是当地政法委官员,也可能是庭长、院长,甚至是高层级的院长。不涉及更高层级的官员,这种情况下治理冤假错案就困难重重。  新京报:这些案件中律师的角色越来越显眼,您怎么看待这个群体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江平:律师的地位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晴雨表。总的来说,律师的环境有很大改变,但律师根本的问题――职业中处于怎样的地位,还没有完全解决。他们仍然属于司法权力中薄弱的一环,无法与检察院、法院这二者相比,这也表明我国法治状况还不理想,应该把律师地位的提高放在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来对待。  现在我已接近完成使命,行将退出历史舞台,希望青年人接过接力棒,承担起历史的重任。  ――江平(原标题:对于公权,“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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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依法治教:依法治教亟须加快教育立法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聚焦依法治教? 特别报道③
依法治教亟须加快教育立法
  访谈嘉宾:吴恒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永新 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
  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教育领域里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用立法来解决。要从教育特征出发思考教育立法。
  很多基层教育工作者认为教育法律没有强制性,所以才会感到“无法可依”。因而有必要在考虑下一步新增或修订教育法律时,增加强制性作用在教育法律中的进一步体现。
  教育立法不能仅依靠教育行政部门,而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要注意立法工作中部门倾向的问题。
&&&现行7部教育法律不足以覆盖教育的需求,教育立法任重而道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那么,我国当前教育立法工作面临哪些现实问题?教育立法中的难点在哪里?如何破解这些难题?带着这些问题,中国教育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恒和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
  教育立法仅靠“六修五立”是远远不够的
  记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法治体系、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教育来讲就是要加快教育立法进程,落实依法治教。那么,在教育立法过程中到底如何把握好教育的特征,做到科学立法?
  吴恒: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握好教育立法则有必要从教育的四个特征出发进行深入思考:
  第一,教育是现行主要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里再次提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社会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按老百姓的话讲就是供需之间的矛盾。在整个过程中,我们的努力和需求总体上还是不相匹配,教育就是这个主要矛盾的集中体现。即使在农村地区,吃饱穿暖都基本达到了,人们对教育就有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教育问题很多时候不仅仅是教育总量的问题,而是教育的结构和水平高低的问题。由此来看,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来进行,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不能说国外有的我们一定要有,也不能说我们有国外没有的就要取消。
  第二,教育是个人行为与国家行为的交织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教育是法定的国家行为,也是个体行为。这首先体现在每个家庭对教育的需求不同,也跟教育的方式有关。说到教育,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必须要靠教师来实施,教师授课时有很多技巧和施教方式,这些都取决于教师个人的素养。对国家行为来讲,法律具有强制性;而对个体来讲,法律就比较宽容。比如个人违反相关规定,义务教育法说“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并没有说给任何处分。这就是说,在教育领域里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用立法来解决,散布在千万家庭里的个人行为,你能用一部法律把它框定吗?
  第三,教育是涉及多个领域的多因素的集合体。教育需要投入、教师、手段、场所、环境,等等。因此,我们就要去深度分析这些因素和环节的内在关系,在其中找到起支架作用的关系来立法。这样的教育立法才更有针对性。
  第四,教育是意识形态与物质实体充分融合的现实空间。教育属于上层建筑,但学校是实在的。这就是说,我们不能只是把校舍、设施等硬件搞上去了,就说教育做好了。
  总体来讲,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由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五个方面构成的。在这五个作用中,很多人只关注强制作用,这也很容易理解,一讲有什么纠纷,就打官司。这种看法不完整,如果把五个作用都理解清楚,对于教育立法和依法治教的认识才能比较全面。
  朱永新:教育立法对落实依法治教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多次呼吁要加强教育立法。尽管我们已经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成,但我一直认为教育立法任务远远没有完成。作为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也远远没有完成,目前我国很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时代,教育立法仅仅靠“六修五立”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国家的教育法治,需要上百部法律。按照这个标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一直建议对整个教育立法做一个系统的规划,教育的所有问题都要纳入法律管理。
  现行教育法律不足以覆盖教育需求
  记者: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重要法律。但是,基层的教育工作者还是时常觉得无法可依,对于教育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不知道依据何种法律来解决。您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何在?
  朱永新:一方面,我国的很多教育法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像《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很多条款已经远远跟不上现在时代的发展了。很多问题用现在的法律是无法规范也无法解释的。
  另一方面,很多教育问题还没有立法,比如,我们没有《学校法》,校园里很多问题的处理没有依据。我经常举例说,一个孩子有先天心脏病,在学校突然去世了。这种情况根据国外的惯例,学校是可以免责的,但在我国就不行,学校就非得赔偿,而且家长大都要到学校闹事。现在,很多学校把单双杠都撤了,就是因为校长怕学生锻炼出事,一旦出事学校就得赔偿。比如,终身教育、家庭教育、学校图书馆等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国外的《公共图书馆法》里面是含学校图书馆的,或者是专门设置有学校图书馆的馆法。
  再比如,我们没有《考试法》,对考题泄露、招生徇私舞弊,只能按照经济犯罪的行贿受贿来处理。不仅是国家级的考试,学校的考试都应该有法律可依。政府的文件是不能替代法律的,法律在很多具体的教育问题上都应该有精细的规定。
  如何理解基层教育工作者觉得无法可依这种情况呢?在我看来,主要有两点:一是我们的法治意识不强,有法不用、违法不究。前年在贵州发生的四五个小孩子爬进垃圾箱窒息而死的事,后来查出这些孩子根本没有读书。如果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这是可以判的,父母没有把孩子送到学校,明显要负监管责任,地方政府也有责任。如果仔细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几部教育法,至今极少有过判例。我们有没有按照《教师法》处理过一起教育问题?有法不依,说明我们的法治意识不强。
  二是很多法律条款模糊不清,无法执行。把法律写成了政府文件的形式,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就打折扣了。这两个问题同时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立法先行,我觉得这是很关键的。相对来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里,教育这一块是比较薄弱的。
  吴恒:目前,我国已经施行的教育法律有7部,按时间顺序来讲,《教师法》是1993年通过、1994年正式施行的,《教育法》是1995年通过施行的,《职业教育法》是1996年通过施行的,《高等教育法》是1998年通过、1999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02年通过、2003年施行的,《学位条例》(修订)是2004年通过施行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是2006年通过施行的。
  有人把教育分成30个维度,比如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按照这30个维度,7部法律还不到四分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维度也在发展。不妨从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文案来切入,从2008年到2014年的7年间,新增加的教育维度多达12个,比如终身教育、家庭教育、国家助学贷款,等等。从国际教育发展态势来看,也有很多新的维度,比如慕课。教育的形式不同必然会带来内容的不同。现行7部教育法律不足以覆盖教育的需求,教育立法任重而道远。
  对基层教育工作者的法律困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第一,对法律作用的认识不够全面。很多人只看到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分六大部类,教育是归到行政部类的。作为行政部类,就跟政府、公益性有密切关系。如果把刑法部类和行政部类的法律拿来比较,确实刑法的强制功能尤为显著,行政部类相对来讲强制功能不那么显著。很多基层教育工作者认为教育法律没有强制性,所以才会感到“无法可依”。举个例子,《职业教育法》对县级政府就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如第17条、第18条。然而,对这两条如果违反了,应怎么处罚,法律里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人感觉“无法可依”。
  第二,对法律的执行力理解不够。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立法、执行、司法、相关保障,是一个整体,只有四个方面都做到了,才能称之为完备的法治体系;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宪法、法律、国务院的条例、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的,并不仅仅限于法律和宪法,这一点必须要明确。
  以民办教育为例,基层反映比较多的是举办者收取学费后卷款而逃,以及收学费的水平和办学条件的改善不相适应,教师待遇低等。我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层面上是我们对法律执行不严的结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民办教育是民办非企业,在教育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登记,是要年检的,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这些内容在《民办教育法》、国务院相关条例以及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中都有相关规定,如果严格按照这些办法来依法年检,我相信这些违法行为基本上是没有空间的。我们现在的问题是重审批、轻管理,执法不力。有法不依或不严格执法,法律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第三,应当考虑在教育的法律中逐渐增大强制性功能。教育法律虽然属于行政部类,但也要增强强制性功能。既要处罚乱作为,也必须加大对不作为的处罚。《义务教育法》修订后,对不作为的要求就增加了很多。如果有这样的要求,很多由教育资源配置引发的纠纷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有必要在考虑下一步新增或修订教育法律时,增加强制性作用在行政部类法律的进一步体现。
  教育立法面临诸多现实的教育难题
  记者:目前,我国教育面临包括择校、大班额、教育纠纷等现实难题。同时,对于教师管理、高校招生考试等教育事务的处理,目前也没有法律依据。这些都是教育立法面临的现实难题。那么,您认为教育立法如何克服这些难题?另外,当前家庭教育、学前教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您认为相关的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吴恒:导致教育问题出现的原因很多,从理性角度来看,教育具有比较浓郁的个体行为的特点。我们经常听到这句话:“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由此造成早教、胎教越来越受家长追捧,因为家长有需求,所以幼儿教育机构就适应这种需求,不自觉地将幼儿教育小学化。
  再说大城市的择校问题。家长都希望孩子跟随名师,名师出高徒嘛,这是不能指责的。但名师毕竟是有限的,这就又回到了教育的基本矛盾,即优质教育资源提供与人民群众需求之间的矛盾。
  最后再说大班额的问题,这与人口的流动有关。学生可以自由流动,教师却不能。现在的解决办法是在流入地不断扩大学校规模、数量,增加教师,这就又带来一个新的问题:流出地的学校因生源锐减,是否就可以关闭了呢?在我看来,这是根本不可行的。
  对上述教育难题,仅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得通过德的引导来缓解,所以我们说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谈到家庭教育、学前教育立法的问题,我认为学前教育很重要,有关的立法调研已经开展多次,我本人也参与调研过几次。其中,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第一个问题:孩子是谁的?仅仅是父母和家庭的?其与国家和民族有何关联?第二个问题:对幼儿行为养成来说,哪些是必需的呢?第三个问题:如果把学前教育主要授予学龄前的教育机构、养育机构,他们和家长的需求要怎么整合呢?对于这些关系,目前还需要深入探讨。
  关于家庭教育,我们现在必须思考这个问题: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如何整合?比如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理念如何在家庭教育中体现?家庭教育的国家行为怎么体现?家庭教育要立法肯定是必要的,但作为法律来讲,法律的五个功能如何体现呢?这些都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教育立法不能仅依靠教育行政部门
  记者: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即“修六立五”。目前,有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进展如何?您认为哪些法律应优先制定?哪部法律的立法难度最大?
  朱永新:老实讲,目前“修六立五”的进展不大,主要原因是我们目前的立法体系是闭门立法,或者说部门立法,太过于依靠教育行政部门。因此,我认为教育立法不能仅依靠教育行政部门,而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比如,可能把《考试法》交给一个专门机构去研究,让他们把研究结果交给教育行政部门,这就是开门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把这个问题提出来,立法要更加开放、多元,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参与立法过程。我想,教育立法也是如此。特别是今后那么多教育问题需要立法,完全可以调动民间的力量、社会的力量。
  说到哪部法律应当优先制定,我认为《学校法》应该排在最优先的位置,现在很多引起教育纠纷的事件,都发生在学校,学校的办学急需法律来规范;其次是《考试法》,因为考试是指挥棒,很多行为是围绕考试来进行的;再其次是《学前教育法》,全国人大已经做了有关立法前期的调研工作,我不主张叫《学前教育法》,应该叫《幼儿教育法》,这样更准确一点。从国际上来说,也不大用学前的概念。《终身教育法》也很重要,终身学习是社会的潮流和趋势,法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对终身教育立法了,我国已经晚了30年了。
  教育立法难度大不大?在我看来,其实不难。因为这些法律在国际上都有先例。像日本的职业教育法,厚厚一大本。发达国家先走一步,有基本的法律文本可以借鉴,当然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加以调整和修改。
  吴恒:六部要修订的法律除了学位条例以外,都已经进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等待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职业教育法在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后,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要求有关部委完善。行政部类的法律主要由国务院提出议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由国务院总理签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以后表决通过,并颁布实行。按照这个程序设置,“六修”的法律除了学位条例以外都已经在国务院法制办等待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五部新制定的法律据我了解还没进到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正在进行前期的工作。
  组织力量调动各方积极性开门立法
  记者: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体系、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加快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那么,如何立足实际加快教育立法的进度?
  朱永新:现在只能将几部法律打包。如果严格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不打包是不可能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的。因为从现在起到2020年只有6年。6年时间,一年通过一部法律的话,也是来不及的,修法也相当于立法,程序是一样的,一般都要3年,意见不一致的还要四审。不过,打包虽然能加快立法进度,但也有麻烦。11部法律,能保证没有问题吗?从审查程序来说也更加复杂。立法本身有立法法,要根据立法的规律、程序来走,还是有很大问题的。
  再提几条具体的建议:第一是开放,教育部要尽快把相关法律分别委托给相关的教育研究机构和法律机构,不能全揽在手里,否则肯定影响进度。第二是促使全国人大将相关法律写进立法计划,因为你不按计划立法本身就是违法的。严格来说,我们国家立法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教育规划纲要是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所以人大应该执行党的意志,人大必须把“六修五立”写进计划,提上日程。第三是教育部也要加快工作进度,把教育立法、依法治教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组织全国的专家,系统攻关。教育部招标的重大课题要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而不是简单地论证依法治教的重要性,要针对具体的教育问题来进行重大课题招标。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还要系统地梳理一下我们国家和发达国家立法方面的差距,要自觉清理、检讨、对照,做一个五到十年的规划。然后按照轻重缓急组织全国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门立法。争取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建立我国完备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
  要注意立法工作中部门倾向的问题
  记者:《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还有专家提出,当前推进教育立法要注意“立法工作中部门倾向”的问题,不能因部门利益影响和制约法治建设的推进。对此,您有何看法?
  朱永新:一方面,行政部门不得违法,本身要在法律精神、法律框架下作为,凡是和法律相抵制的事情本身是无效的,也是不应该做的。另一方面,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立法,如果不出台法律,就只能依靠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来保障教育改革发展,但由于这些文件的层次较低,因此在保障水平上就大打折扣。当然,有文件规定比没有规定好。
  吴恒:“行政机关不得设定法外权力”,这个提法是依法治国这个总目标的本意所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教育法》规定学校有9个方面的权利,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学校权利没得到完全自主的体现,比如聘任教师,我们当然希望学校聘任合格的教师,如果行政部门干预学校招聘,必须依法有据。因此,我们要加快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制定。这也说明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具体,有的地方空一些、虚一些,从而间接导致一些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干预,这和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显然还有距离。
  说到“立法过程中部门化倾向”的问题,我认为要一分为二地看,一方面,在行政部门草拟法律案的过程中,可能有难以跳出本部门的认识从而带来一些部门化的倾向。所以,要加强并完善立法的过程设置,以主动防范这种倾向,这个过程就如同一个筛子,要把部门利益筛掉。
  另一方面,也不能由此就完全否定部门草拟法律案的做法。现在有人提出由第三方来起草法律草案,我不反对这种做法,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摒弃部门在草拟法律案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因为行政部门在某一个领域有大量的实践,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把这些经验梳理就形成了一个规则。由此来看,部门草拟法律草案不仅非常经济,而且非常实在。(记者 蔡继乐 李凌 唐琪)
  《中国教育报》日第5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显然,这为解开依法治教“方程式”给出了清晰的指导性思路。然而,在具体的“运算”过程中,该如何确保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在法治轨道中运行,该如何用法治的思维管理教育工作和学校事务?各地教育系统做了一些探索,其中有经验、成绩,也有困惑。
  法治是现代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法治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治教,实现教育工作的法治化,主要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进行,依法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教育发展和改革目标;要坚持依法行政,行政决策和管理措施都要于法有据,摒弃和改变以往那种“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的非法治思维和非法治方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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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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