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期间能办理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书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因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上海某汽运公司向公安局申请复议,公安局不予受理。随后该公司把公安局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行政行为,对此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这似乎意味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一锤定音。对此,公安机关认为,交警制作责任认定书是取证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对于这一程序性变化,不仅司机们感到惊讶和意外,就连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律师也感到迷惑和不解。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1992年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以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的规定。而去年5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却没有了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的规定,只有“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的内容。这说明,从程序上讲,新法打破了长期坚持的惯例,取消了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的程序。
  新法为何取消“申请重新认定”的程序呢?对此,我们应整体地分析新旧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有何不同。
  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我们不难发现,法规不仅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作交警部门的一项重要适法行为,而且还将这种适法结果———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作肇事者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法规明确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四类,并对其具体认定作了许多详细规定,还规定了必经的调解程序。司法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也直接将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作无可辩驳的判案依据。这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仅对事故责任一锤定音,而且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一锤定音。它的效力不仅及于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过程,而且还延伸到司法机关处理事故案件的过程。因此,无论从立法精神还是法律实践上看,在1992年的法规体系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当作重要的基础性法律适用过程,是一种“准司法”活动,所以明确规定了“申请重新认定”程序。应当说,当时“申请重新认定”程序的设定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有效制约了事故处理部门的权力。
  那么,为什么新交法取消了“申请重新认定”程序呢?这是否扩大了交警权力呢?笔者并不这样认为。从整体结构和内容看,新交法更加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阶段性,同时分别强化了不同阶段职能部门的职责。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阶段,其主要职责在于重点解决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恢复交通,以及勘验、检查,收集证据,追究行政责任问题,也就是说,主要强调的是过程。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在新交法中的法律效力明显低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效力。因为,一方面,新交法不仅简化了在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期间的调解程序,也缩短了调解期限,淡化了调解的效力,要求只有当事人请求调解时公安机关才予以调解;另一方面,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一以往作为法院判决基本依据的法律文书,新交法规定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就是说,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司法机关审理与交通事故相关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时,仅仅作为证据之一。而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任何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不能直接为司法机关所用,必须经过相应的核实程序。就是说,法官完全可以根据初始证据得出与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全不同的结论。因此,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申请重新认定程序,取消这一程序也并不意味着扩大了公安机关的权力,减少了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我们不必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感到担忧,因为公安机关的权力并没有因此得到扩大,公民的权利也并未因此而受到缩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效力是完全可以质疑的,司法机关也是必须经过调查核实的。但我们从律师的惊诧和公众的担忧中也可以得到启示,那就是新交法的宣传教育力度还非常不够,包括部分律师在内的许多公众并没有真正把握新交法的精神实质,法官会怎么样呢?这正是笔者所担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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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超在期限内作出,且超复核期限,还能申请复核吗?
复核期限从送达之日起算起。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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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你好
超复核期限,,不能申请复核。
可以要求法院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核定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直接上法院诉讼,由法院确定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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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轻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不违法2、根据国务院道交法实施条例,有据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伪造现场。当事人故意破坏,事故认定书不是认定事故发生的唯一据4,承担全部责任。5、如果有二次碾压情节,然后诉讼至法院3、要求交警部门依法出具事故认定书1。但是、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不复,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你可以提供据线索由公安机关查,也可在民事诉讼中查清事实,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那涉嫌刑事犯罪、毁灭据的
江苏高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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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组织家属团向警方施压,要求上级重新认定。、你只是怀疑对方或许有二次碾压情节、在肇事司机一直不出面的情况下,很容易就会让很多第一手据都没了,对方要熟人不会全国各地都有熟人吧,有的是随后才会通知家属;3,不然你不懂法,没有据是没办法的;4;2,你最好看能否去找到当时的目击人,赶紧吧、如果责任认定书歪曲事实(对方在交警队有熟人啊;我建议你们目前事情到了这个地步。);5广东胡律师,有的是同时通知家属:1,你方可以上上级交警队去举报,肇事司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警队一般到了现场会先处理事故进行认定,赶紧找个在当地有一定实力的律师
广东胡律师&
1。交警部门已经勘察完现场,作出责任认定后。那现场的物品就可以处理,撤赚这个不能算是违法。2.这个可以走法律途径,到法院起诉肇事司机。3.如果责任认定书与事实不符,应该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新认定.您说到的这种弃车逃逸,与驾车逃逸性质都一样。只要是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就二次碾压情节,如有目击宅可在庭审时让其出庭作。让法官作出更进一步的裁决 也可调取事发路段录像为。也可进行尸检认。因为你父亲已经入葬,此办法并不是可行。如果是查确实是二次碾压致死,可向法院申请间接故意杀人罪。不过你认为此条很可行吗?二次碾压就算了吧 你没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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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时如何办理
  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后,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认定,有权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5日内,向上一组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2、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共影印件一份,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及其影印件一份。
  (1)申请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但当事人死亡、伤重、年幼等法定情形,可以由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代为申请。
  (2)当事人或直系亲属可以委托代理人来申请,但须附带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3、当事人或申请人应当书面写出重新认定申请书,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电话等(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即不服的认定机关);
  (3)重新认定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1、上级公安机关接到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文书资料后,应予以立案受理,凡受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依规定格式发出。
  2、上级公安机关接到不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文书资料时,应裁定不予受理,告之理由,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重新认定申请书未按规定载明规定内容的,应当把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办理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收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重新认定责任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依法定程序向各方当事人宣布,上级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2、申请人对重新认定决定还有异议的,可以在调解程序完成以后,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作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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