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有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割收800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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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骗婚! 离婚时,如何保护个人财产??
的名义,向继父将银行卡要走。母亲再要时,他们总以各种理由推托!
最近,由于房屋要拆迁。母亲再次提出要将产权放在继父的名下。(其实并不是想要什么,主要是看不惯继父长期被他的姊妹所摆布。房子什么的我们自己有)
结果遭到他们的一致反对,甚至连继父也受到蛊惑,坚决的反对。他们还明目张胆的说,这样做是为了房子不落到外姓人的手中!!
基于对继父姊妹的愤怒和对继父的失望。母亲决定和继父离婚。结果,继父的姊妹说,要离婚可以,但要分母亲的财产!
结婚三年来。继父除了每月800月的工资,没有其他收入。更没有银行储蓄。生活所需全靠母亲维持。
母亲每月收入4000元。银行存款也有数万。
请问各位律师,想这种状况,应该如何才能保护母亲的合法权益?
现在还未提出离婚诉讼。母亲打算将所有存款、现金转账我的银行账户,然后再提出离婚诉讼,不知道这样可以吗?
(继父和母亲结婚时我已25周岁,和继父没有抚养关系,也没有一起生活。母亲的住宅,婚前就已过在我的名下)
如果还有其他方法,请不吝指教!!
万分感谢!!!
你的叙述较长,将你提到的有疑问或者你本来的理解有误之处细述如下:
1. “继父有一套房子。但产权是他的父亲。但他父亲已去世10年以上。至今未过户。” 这套房子产权是不是应由继父继承?
从你的描述中,你似乎认为这套房子(产权是你继父的父亲的房子)应该是属于你继父的。
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如果你继父的父亲没有有效的遗嘱,说明将房子留给你继父,那么,包括房子在内的所有遗产一般应当在法定继承人之前均分,法定继承人也包括你继父的兄弟姐妹。
2. 离婚是不是应当分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夫妻的财产实行共有制。因此,你母亲在结婚后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存款、工资收入等)实际上都是与你继父的共有财产,如果他们离婚的话,理论上应当是需要分割财产的。
3. 母亲婚前已过户到你的名下的房子属于上述的共有财产吗?应归谁所有?
这栋房子归你所有,不属于上述共有财产。
因为这房子属于你母亲的婚前财产,归你母亲一方所有,况且,已过户到你的名下,在我国,房屋所有权以登记(即房产证)为准。
4. 你母亲将所有存款、现金转
你的叙述较长,将你提到的有疑问或者你本来的理解有误之处细述如下:
1. “继父有一套房子。但产权是他的父亲。但他父亲已去世10年以上。至今未过户。” 这套房子产权是不是应由继父继承?
从你的描述中,你似乎认为这套房子(产权是你继父的父亲的房子)应该是属于你继父的。
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如果你继父的父亲没有有效的遗嘱,说明将房子留给你继父,那么,包括房子在内的所有遗产一般应当在法定继承人之前均分,法定继承人也包括你继父的兄弟姐妹。
2. 离婚是不是应当分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夫妻的财产实行共有制。因此,你母亲在结婚后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存款、工资收入等)实际上都是与你继父的共有财产,如果他们离婚的话,理论上应当是需要分割财产的。
3. 母亲婚前已过户到你的名下的房子属于上述的共有财产吗?应归谁所有?
这栋房子归你所有,不属于上述共有财产。
因为这房子属于你母亲的婚前财产,归你母亲一方所有,况且,已过户到你的名下,在我国,房屋所有权以登记(即房产证)为准。
4. 你母亲将所有存款、现金转账我的银行账户,然后再提出离婚诉讼,不知道这样可以吗?
你母亲将结婚前的存款、现金转到你名下是可以的,至于结婚后产生的存款现金等,你母亲可以这么操作,如果对方不知情,那可能可以。但对方知道的话,你继父有权提起这个转到你名下的行为无效。因为婚后的属于共有财产,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置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无效的结果,就是这些财产需要追回。
5. 在不得不离婚的情形下,如何保护你母亲的权益?
(首先声明,个人认为,离不离婚,应当由你母亲自己决定。老人有个伴不容易,子女还是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
如果你母亲决定了一定要离婚,建议从你继父这儿寻找突破口,即你母亲与你继父之间达成书面协议,说服你继父同意你母亲的财产仍然归属你的母亲。当然,这很难做到,但你一再提起你继父是好人,而且,实际上说,这些财产的确是你母亲赚来的,所以可以尝试看能不能行,哪怕约定80%归你母亲,20%归你继父也可以。
特别说明:
之前回答中提及的所有“共有财产”部分,均应是夫妻婚后产生的财产,婚前的应为个人财产。
特别谢谢“上帝”网友的提醒。
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由于有个所谓的法律专家&刘伯华&的回答,我苦苦地在上述6个法律规范中寻找他说的&婚后有关的存款,如果在离婚时仍存在,则是共同财产&,结果没有任何一个法条有这样的规定。反倒是根据上述法律的司法精神可以得出相反结论。这年头,专家真是害人啊。(我已经是个研究生了,还是摆脱不了所谓权威的束缚!)
回到你的问题吧,
&黎佳&的回答基本正确,就是第二点&离婚是不是应当分财产? &中,认为你老妈的婚前存款也是共同财产,需要离婚分割,这点是不正确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没有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同使用、共同处分的情况下,是永远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这点建议你参考&xiqiaoqi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由于有个所谓的法律专家&刘伯华&的回答,我苦苦地在上述6个法律规范中寻找他说的&婚后有关的存款,如果在离婚时仍存在,则是共同财产&,结果没有任何一个法条有这样的规定。反倒是根据上述法律的司法精神可以得出相反结论。这年头,专家真是害人啊。(我已经是个研究生了,还是摆脱不了所谓权威的束缚!)
回到你的问题吧,
&黎佳&的回答基本正确,就是第二点&离婚是不是应当分财产? &中,认为你老妈的婚前存款也是共同财产,需要离婚分割,这点是不正确的!婚前财产在婚后没有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同使用、共同处分的情况下,是永远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这点建议你参考&xiqiaoqiao&的回答。
也多谢您哦~~
继父是被他姊妹所操控。他自身糊涂透顶。如何他商量,就等于和他姊妹商量。协议是肯定是行不通的
继父就是个窝囊废!60岁的人,还成天被他30岁的外甥当长工一样使唤。他外甥女指着他鼻子骂,他都不敢放个屁。就这,还成天把他姐当妈一样供着! 这婚,肯定得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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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咨询(法援0.16)
出处: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 编辑:陈星星 日期:
  你好,很希望得到您的帮助。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现在在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在法律上的共同财产只有他的一个公司,但公司目前没有盈利,还有大量贷款。对方同意给我50万(目前没钱,只能写借条),但是不将这个钱写到离婚协议书中,只写借条。这个是有法律效力的吗?需不需要附带写个借款说明?这种情况怎么办好呢?如果写入离婚协议,会影响到对方以后办理贷款吗?盼回复,谢谢您!
法律援助网志愿者张飘解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的信任与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但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您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问题进行了相应处理,但在此离婚协议中最好明确写明此五十万为离婚分割给你的财产,这样当你们双方事后因为借条而产生纠纷时,有明确的协议将使借条有合法的依据。
  谢谢您对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的支持与关注,我们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以保证提供更加及时、高效的援助。
  热忱欢迎全国各地律师给予解答,中国大学生在线法律援助网的解答邮箱为谢谢您的支持!金旺咨询专业代理全国各地,,,,,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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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发布时间: 13:59:50
&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核心内容: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财产的分配。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1)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实践中,比如对股票的分割,在《胡红卫诉黄燕明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在分割股票时,判决依据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2)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 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6)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7)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8)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9)军人复员费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军人身份特殊&另类&财产多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全文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全文
  (10)征地补偿款的分割
  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征地补偿款做出具体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收益人往往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的过程中应当类推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在财产分割中应当依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1)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买断工龄款补偿费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买断工龄款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有争议。一般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的性质,个人财产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买断工龄款则是基于工作,因此工龄款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12)比赛奖金的分割
  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与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没有绝对关系,主要在于奖金的荣誉性质,比赛奖金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比赛成绩的一种肯定与评价,带有明显个人的荣誉性,有着人身权的性质。和比赛奖牌一样,比赛奖金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3)陪送嫁妆的分割
  在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中,嫁妆一般是女方为女儿出嫁而陪送的财物,也就意味着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而非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从我国传统的风俗的角度上,如果没有明确赠与给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般是将嫁妆作为个人财产来处理。
  (14)保险金的分割
  保险金的取得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风险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以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人身投保或为其共同财产投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应该按保险费和保险金各自分析:
  首先,对于保单已缴纳保费,如果没有变更受益人,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人兼受益人,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
  其次,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保单的受益人不变。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5)虚拟财产的分割
  虚拟财产专属于游戏玩家或游戏营运商,能够被其所有者支配、管理和使用。虚拟财产是游戏者花费大量时间取得的结果,有的虚拟财产是玩家用现实中的金钱换取的,即有些游戏所谓的装备等。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买卖的现象也很正常。由此可知,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上财产的范畴,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在现实中也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际分割中如果难以确定其具体价值,可以参考其他取得财产的方式,一般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出价高的一方可以获得游戏账号,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16)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的分割
  分居,又称为别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我国现行法上未规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实上的分居。对于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否仍然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有不同的认识。目前学界通说及有关司法解释主张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得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新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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