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实刑刑事判决书率低的原因是什么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率低的原因分析_(快文网)
标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率低的原因分析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率低的原因分析  据统计,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我院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件18人,移送其它部门办理2件2人,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15件16人,已作出有罪判决 5人,有罪判决率不到立案数的28%。其中,实刑判决的 2 人(管制),占有罪判决人数的40% ,占立案总数的11.1% 。从统计数字中不难看出,提起公诉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已作有罪判决率较低。  一、渎职侵权案件判决率低的主要原因  (一)急于成案,追求办案数量而忽视了案件质量,是造成渎职侵权案件判决率低的因素之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与反贪污贿赂案件相比较,更不易被 ……(快文网省略49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更多相关文章:&&&&&&&&&&&&&&&&&&&&&&&&&&&&一致,甚至存在分歧,是导致案件判决率低的又一原因。鉴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多数人容易把他们的行为往好的、轻的方面去认识和解释。认为一些渎职侵权案件是过失犯罪,甚至是工作失误,行为人并没有把钱财装进腰包,或者认为行为人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是好心办坏事,甚至是为地方或部门经济发展考虑,这样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更不能以犯罪论处,从思想上没有重视或者认识到此种犯罪的严重性。再者,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过于笼统,如“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成意见分歧,认识不同,对案件处理上也存在差异。  (四)渎职侵权犯罪往往是多因一果,且责任分散、不易集中到某个人身上,因而要处理某个人相当困难。尤其是在办理涉及计生案件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更是如此,有的认为计生干部也不容易,为公而触犯了法,不应定罪判刑。其又非个别现象,假若处理一个,就牵涉一大片,影响计生工作的开展等等。  二、提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质量和判决率的几点对策  为切实提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质量,确保此类案件“立得准,诉得快,判得了”,为此,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缜密搞好初查,严格围绕证据搞侦查,确保“立得准”。 在办案过程中,应严格避免或杜绝为完成任务数而凑案子,这给以后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埋下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办案人员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站在出庭公诉的高起点,收集、固定证据,搞好调查取证工作。这就同时要求办案人员要切实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履行办案职责的能力。  第二、加强侦诉协作,正确引导案件侦查方向。对重大、疑难案件坚持主诉检察官提前介入,共同应对“判决难”的问题。在侦查环节,根据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坚持起诉部门适时派主诉检察官介入侦查活动,从庭审对证据的要求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做到立案环节早勾通,侦查环节慎行动,及时将证据的疑点排除,确保案件能“诉得出、判得了”。  第三、定期召开案件分析碰头会,准确处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一方面是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办理中,如遇到什么疑点、难点,及时召开由主管检察长、科室负责人、主办(主诉)检察官参加的案件分析碰头会,进行探讨、研究,确保案件质量。另一方面是加强与上级院对口部门的沟通 ……(未完,全文共2153字,当前只显示12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上一篇:下一篇:相关栏目:&&&&&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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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 王援东【文献分类】
【关键词】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案件质量;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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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在执法观念、侦查水平、工作力度、办案质量和效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以天津市检察机关为例,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着侦结率、起诉率、判决率低等案件质量问题,制约着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全面提高。我们应采取措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规范办案模式、开拓案源,以增强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能力,提高办案质量。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案件质量;对策建议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财产、生命损失也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目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检察工作中仍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尚有差距,与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尚有差距,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尚有差距。
  笔者曾深入到多个基层反渎职侵权局调研,查找分析当前制约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深入探索反渎职侵权工作规律。本文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一、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初查环节的问题
  初查环节问题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办法不多、初查的针对性不强。初查是案件侦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对于查办工作的深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实践中有的单位在初查和案件线索的管理上具有较大随意性,如没有确定专人管理、筛选,发现案件线索的办法不多;没有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线索管理机制,甚至出现瞒报线索的情况等等;而有的单位在初查环节不注重细节,使初查成了“粗查”,缺乏初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没有严格按照立案条件收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而是寄希望于立案后的侦查措施上,导致盲目立案、草率立案,给案件质量问题埋下伏笔。此外,实践中还存在有的案件在初查中过早暴露办案意图,给被查人留下可乘之机,串供或毁灭证据,致使无法立案的情况,浪费了宝贵的线索资源。
  2.立案环节的问题
  立案是案件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的标志,同时也是案件质量的基础。目前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立案时机把握不准。有的案件没有按照“初查放开、放长”的要求,在取得“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后坚决、果断立案,而是急于求成,在时机尚未成熟时贸然立案;有的案件立案时机已经成熟,仍然犹豫等待,不敢果断决策使案件及时进入立案程序,致使一些必要的侦查措施无法使用,坐失依靠侦查措施获取案件证据的良机。二是立案标准的把握存在偏差。有的一强调案件质量,就片面地将立案标准等同于判刑标准,以立案取代侦查,忽视了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性,也人为地拔高了立案标准;有的片面强调案件数量,致使立案标准过宽,立案随意性较大,出现凑数案、擦边案,最终出现案件质量问题。
  3.侦查环节的问题
  侦查环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侦查意识不强,获证、固证存在瑕疵。首先是侦查的主动进攻意识欠缺。长期以来许多检察人员片面理解渎职侵权案件主要是过失犯罪,一般的调查方法即可获取证据,忽略所管辖的案件近80%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主动进攻型侦查能力明显弱于反贪污贿赂部门;有的办案人员重初查、轻侦查,认为一立案即大功告成,或在侦查过程中重口供、轻其他证据,收集证据不全面,关键证据不深入等。其次是未能充分发挥强制措施在侦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由于检察人员存在怕错、怕赔的思想顾虑,在侦查中不敢大胆、果断、灵活地采用强制措施,为查办案件服务,而是片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失之过软、失之过宽,没有发挥采用强制措施在获取证据中的强大威力。
  4.侦结处理环节的问题
  侦结处理环节的问题表现为结案草率,案件没有查深、查透、穷尽一切可能,甚至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即匆匆结案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导致被退补、不起诉或撤案;另外还存在侦查办案周期过长、办案效率过低的问题。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的队伍建设与新时期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综合知识面较窄,案件深入侦查能力较差。反渎职侵权部门查办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渎职侵权犯罪,而查司法人员时,对方反侦查能力强;查行政执法人员时,是外行查内行。因此,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对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相当高,办案人员除了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懂得工商、税务、土地管理、质监、环保、林管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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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09:25 来源:胶东在线 [大 中 小]
  胶东在线网9月20日讯(通讯员 杨文峰 孙振远)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危害能源资源、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以及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往往都存在着渎职侵权犯罪的阴影。渎职侵权犯罪不同程度地危害到国计民生,妨碍了公正执法,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指出,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查办此类案件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人为的障碍和阻力,总体表现为“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对此,检察机关既要严厉惩处,又要努力防范,更需“打防结合”,将打击、预防、教育、服务、保障融为一体,进行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此类犯罪的危害。笔者现结合办案所了解掌握的当前渎职犯罪的特点,提出预防此类职务犯罪的具体对策。
  一、当前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点
  当前,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发生在社会热点区域和权力集中的单位和部门,主要呈现出了五个方面的特点:
  1、同类犯罪较为集中,且呈现群体性的特征。从发案的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土地、城建、房管、司法等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之中。涉案主体以中层干部和一线业务骨干为主。涉嫌罪名主要集中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非法拘禁,并呈现出了多人犯罪的群体性特征。如某市在两年的时间内先后发生了交警和巡警分别为4人和3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案件,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某市看守所值班民警玩忽职守致在押人员死亡,有7名民警分别被法院判决有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2、大额资金的管理领域失职渎职犯罪呈多发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掌管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等巨额资金越来越多。这些领域不仅容易发生贪污、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而且大额资金损失背后往往存有直接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的渎职失职犯罪的问题。如某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张某滥用职权,私自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挪用炒股,造成几百万元的巨额损失,并收受有关公司和人员的回扣不入帐,张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3、涉农领域的行政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三农”问题是关乎国家发展稳定的战略问题。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乡镇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建设项目、惠农资金的投入力度,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常常把惠农专项资金当成一块“肥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审批监管部门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专项资金非法流失。如烟台市辖区的某镇副镇长于某及农业科技部门张某在负责“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水设备供应商的贿赂10余万元后,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考察监督职责,致使购进的“村村通自来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给几个村造成了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民生民利,于某和张某分别被法院以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刑3年,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4、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近几年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居高不下,年均占到立案总人数的18%左右。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金钱、人情面前经不起诱惑,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有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有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证;有的玩忽职守,造成了重大的后果和影响。如某市法院的审判员韩某,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在被害人其父要求对肇事车辆的保险金10余万元进行诉讼保全的要求后,违犯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人其妻将保险金提走,致使经济赔偿无法实现,当事人为此连续上访,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韩某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5、渎职侵权往往和贪贿犯罪相交织,犯罪动机呈多样性。在当前的渎职侵权犯罪中,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私欲、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这在滥用职权犯罪上表现较为明显;有的是为了徇私情;有的是放弃职责要求,盲目随从领导意图,导致产生重大后果。据统计,除非法拘禁等侵权类案件外,其他的滥用职权类和徇私舞弊类案件,绝大多数存在权钱交易问题。如某市海洋与渔业局的副局长宋某,在收受了采矿船老板的几十万元贿赂后,滥用职权帮助他们从事非法采沙作业以牟取暴利,并通风报信企图使他们逃避查处,最后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案件的发生都存在利益驱动问题,当事人利用手中职权,通过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二、影响和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主要因素
  对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形成制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的客观影响,也有人们对此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不利因素:
  (一)有些人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缺少认同感。
  当前,虽然社会上对渎职犯罪十分关注,但有的渎职犯罪行为只是因为个别工作人员的大意或疏忽而发生,因此容易博得一些人的理解、同情。正因为如此,社会中存在对渎职犯罪的偏面认识,有的人对有些渎职侵权犯罪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有的即使知道是犯罪,也因不关已事而不予举报揭发,这样一方面导致了当前渎职侵权的犯罪线索匮乏,另一方面也给渎职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二)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发现难,查处概率低。
  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发现难、查处难的现象一直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检察机关在主动摸查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时,又深受侦查手段落后和侦查权不完善的困扰。在当前侦查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如果问题或后果没有暴露出来,难于掌握实际状况和犯罪证据。
  (三)部分渎职行为定性难,处罚力度小。
  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有些渎职犯罪发生后往往难以确定损失和界定责任,这样就导致无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渎职犯罪刑罚设置偏低,造成对渎职犯罪处罚偏轻,惩戒效果不明显。据统计,这几年法院对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大多作出有罪判决,但实刑判决率偏低,约占三成左右,其中大多数被宣告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在判实刑的案件中,往往也只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难起到惩戒的效果。
  三、遏制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
  为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多发,笔者根据查办案件中所掌握的情况,现提出以下几项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肃查办影响科学发展、损害民生民利、危害公平正义、破坏和谐稳定的案件。在做好经常性办案工作的前提下,大力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犯罪,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危害政府投资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危害司法公正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和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二)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形成威慑合力。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惩处力度,要从立法上降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追诉标准,提高处罚标准,使渎职侵权犯罪成本提高。实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危害民生、危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渎职犯罪案件“零容忍”,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刻认识渎职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和造成严重后果处罚的严厉性,从心理上产生恐惧,使其望而生畏。
  (三)通过强化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渎职侵权犯罪主要客观原因是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过大,在体制、制度设置上存在一定缺陷,从而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要完善体制和制度建设,强化内外部制约监督机制,通过对权力行使的有效制约监督,减少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机会。
  (四)通过深入开展多方面的警示教育,筑牢内心防线。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的蜕变为先导的。要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纪、政纪、法纪多视角、多层面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意识。
  (五)通过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的有机结合,进行系统预防。针对部分重点行业和领域渎职犯罪较多的态势,采取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法,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和执法检查工作,对高发、频发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定群体产生威慑力。注意对系统领域渎职侵权犯罪发案规律和特点的研究和分析,注重从理性和实践层面提出惩治和预防措施,提高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政执法的廉洁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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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 2010年4月,我院共立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人,已作出的判决22人中有罪判决为100%,但判实刑的实刑的只有4人,比例不足10%,判处缓刑的8人,比例为36%,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10人,占所有判决数的46%。从统计数字不难看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实刑判决率较低,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占所有判决案件的九成以上。
  一、造成实刑判决率低的原因
  (一)司法机关方面的原因
   1、侦查专业人才稀缺不能适应查办渎职犯罪的要求。渎职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有极强的专业性是渎职犯罪的显著特点。刑法第九章规定的罪名达 30 余种,其专业范围涉及公安、检察、法院、工商、税务、土地管理、林业、文物保护、海关监管、卫生防疫、教育行政等诸多行业和部门,这些行业和部门内部各自又有许多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因此,所涉及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对这些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而现有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人员大多对司法、侦查活动较为熟知,毕业论文范文论文而对案件所涉及的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较为匮乏,不能适应办案要求。
  2、侦查方式及侦查技术装备落后。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对案件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办案中必需和急需的交通、通讯、视听、监控等技术装备严重缺乏,严重制约了侦查办案的水平和侦查办案的质量。长期以来,办理渎职侵权的侦查办案一直限于“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模式,虽近年有所改善,但仍不可否认检察侦查,特别是渎职侵权侦查的装备及其科技含量始终处在较低的水平。这与现代科技发展水平,与渎职侵权犯罪的极度隐蔽化、高智能化、高智商化以及其手段的不断翻新,对抗侦查的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极不协调,这造成对案件突破能力不高,严重影响了办案的效率、质量。
  3、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刑法》第 72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审判实践中法官对那些罪行较重,不能判处缓刑或不适宜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仅仅由于有自首或其他一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就忽视了其罪行、犯罪情节等方面的因素而盲目判处缓刑或免刑。由于缺少具体可行的适用标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也难以抗诉,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缓刑的滥用。
  4、各承办人员、社会学论文各部门在认识上的分歧较大。这主要是由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是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多数人容易把他们的行为往好的、轻的方面去认识和解释。二是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过于笼统。在法律条文甚至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有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不统一。多数人认为必须具有刑法上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构成犯罪,而忽视了多数渎职侵权犯罪是过失犯罪及渎职侵权犯罪本身的规律特点等因素。四是渎职侵权犯罪往往是多因一果,且责任分散、不易集中到某个人身上,因而要处理某个人相当困难。
  (二)其它方面的原因
  1、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不管是一般群众,还是党员干部;不管是一般工作人员,还是领导干部,甚至司法工作人员,都认为既未揣腰包,又未得其他好处,仅仅是工作“失误”,是好心办坏事,甚至是为地方或部门经济发展考虑,马克思主义论文这样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更不能以犯罪论处。
  2、犯罪嫌疑人活动能力强,关系网多。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一旦走漏风声,打招呼,说情关照的就接踵而至。有的是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有的是出于亲情、友情;有的是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受小团体利益驱使。千方百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自身也有顾虑,怕影响关系、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因而承受的办案风险和压力远远大于其他类似暴力犯罪案件。
  二、过度轻刑化的不良后果
  职务犯罪案件过高比例的缓刑和免于刑事处分,大部分缓刑和免处的犯罪份子仍然保留公职、在原单位上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一是给群众的印象是他们没有因犯罪受到罪刑相当的惩罚,犯罪份子仍然可以当公务员,有的官不做了,但工资、职级都在,过一阵摇身一变还是可以登堂入室。二是削弱了案件查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教育作用――渎职侵权案件被发现查处的比例本来就比较低,就算被查处也无非就是降级、撤职,饭碗是稳当的,以权谋私的风险小、效益高。三是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办理一起渎职侵权案件需要办案人员团结协作付出很大精力,如果辛勤的付出换来的是对犯罪分子的不痛不痒的处理,不免让辛劳的办案人员生出消极思想,怀疑自己付出辛劳的价值。
  三、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对策
  1、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中的规定,对于缓刑的犯罪分子严格清除出公务员队伍,建议在立法或行政法规中规定,职务犯罪中的故意犯罪案件被告人,也不得保留公职、哲学论文而且应剥夺再任公职的资格,以纯洁国家工作人员的队伍。
  2、对职务犯罪被告人实行异地起诉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判缓刑,是因为他们在本地被起诉审判,本地法院的和法官在判决时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和干扰,说情送礼的有之,法官碍于情面判决时手下留情的有之,甚至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者也有之。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应该作出规定,对于所有的职务犯罪被告人都实行异地起诉审判制度,切实防止人情等非正常因素对司法的干扰。
  3、一些案件的嫌疑人提出立案前自己已经交待罪行,应存在自首或立功情节来辩解,有些案件法官也据此采信。实际上,当前职务犯罪分子大量适用缓刑、免刑,不仅直接违反了刑法关于犯罪的法定量刑规定,而且与罪刑相当的基本原则相抵触。重要原因之一是检法两家所掌握的自首、立功的标准不一致,特别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期间和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罪行是否为自首的分歧较大。法律论文对此,我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样是在纪检监察部门,如果是简单谈话,当事人就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而以掌握一定的证据,限制人身自由为前提的谈话,供述犯罪事实的则不宜认定为自首。
  4、检察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监督,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将法院认定自首、立功确有错误和量刑畸轻的缓刑、免刑案件作为审判监督的重点,依法提出抗诉。其实,有些地方检察机关针对这一现象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广西推行的缓刑听证制度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在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前,应先到被告人所在辖区召开听证会,邀请辖区民警、基层组织领导、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参加,向听证对象阐述适用缓刑的条件和执行方式,同时向听证对象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山东、河南等地的一些检察机关当庭宣读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量刑建议,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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