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办案程序人员失职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当事人取保候审时损失千万 办案人员失职被降职
原来就在3天前,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强龙分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夫妇到三乡公安分局反映,王文涉嫌侵占公司财产125万元。但王文发现,在其被取保候审期间,公司账户先后被李某夫妇分批取走1千多万元,公司随后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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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2
立案庭负责从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中及在受;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庭负责总结改判、发回重;执行庭负责检查有无违法执行的情况和线索,并及时向;各庭室负责人要积极支持、相互协调、配合,发现违法;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违法审判的,;第五章违法审判责任的调查;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违法审判问题的,违法;经审判委员会确认属于违法审判的,对
立案庭负责从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中及在受理上诉、申诉时发现违法审判线索,及时提供,配合监察室做好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工作,负责对案件审限进行跟踪调查工作,并对超审限办案人员提出警告并曝光。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庭负责总结改判、发回重审和裁定改变决定的案件,检查发现违法审判的线索,并及时向监察室提供。执行庭负责检查有无违法执行的情况和线索,并及时向监察室提供。各庭室负责人要积极支持、相互协调、配合,发现违法办案线索要及时报告,并如实提供材料,隐瞒不报的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监察室接到有关单位提供的违法审判线索登记表后(对院领导交办的违法审判线索,由监察室协助填写违法审判线索登记表),对收集到的违法审判案件线索逐件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审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违法审判的,向交办的院领导或线索提供单位通报有关情况;认为属于违法办案的,应填写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立案审批表,提出拟追究意见,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同时将审查结论通知被追究责任人及其所在庭室负责人,给其机会让其进行申辩。在申辩时由监督委员会成员和被追究责任人同时参加,听取申辩意见,确认事实是否属实。第五章
违法审判责任的调查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属于违法审判问题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应将结论通知责任人,并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立案审批表中予以注明。经审判委员会确认属于违法审判的,对案件本身的错误,由审监庭按法律程序解决。违法审判责任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要给予责任追究的,由审判委员会将该案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调查处理。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负责立案调查工作。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如发现违法审判案件后,应组成专门调查小组进行调查。第十九条
违法审判案件调查小组有权对交办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审查,有权找违法审判责任人谈话,要求其协助查清问题。有权向知情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调查小组要详细查明违法审判的原因、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错态度等,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清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违法审判案件调查小组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二个月内处理完毕,写出调查报告;有特殊情况的,经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二十一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及时提议召开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对违法审判责任做出处理决定。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监督委员会据此填写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查处情况登记表,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落实。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向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责任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审判责任人的追究,应按照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做出的处理决定,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一)对违反党纪的,由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分情况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二)对违反政纪的,由监察室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分情况报院委会研究同意后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三)对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四)对违犯其他规章制度的,由政治处视情节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给予以下组织处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点名批评、通报批评、扣发岗位津贴、取消评优资格、诫免、黄牌警告、取消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资格、调换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辞退。
第二十四条
对徇私枉法办案的;或者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除应受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受以下非政纪处罚:(一)一年内办错一案的,扣发本人全年岗位津贴,取消所在庭、科、室、队当年评选先进、优秀和立功受奖资格,并取消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资格。(二)一年内办错两案的,除适用前项规定外,按有关规定免去责任人行政职务或者审判职称,并限三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单位,调离法院,三个月内只发生活费,逾期调不出法院,法院予以除名。第二十五条
在审判工作中因失职行为造成错案或者执法有过错的,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非政纪处罚:(一)一年内办错一案的,责令写出检查,点名批评,扣发本人六个月岗位津贴。取消所在庭、科、室、队当年评选先进、优秀和立功受奖资格。审判长承担相应责任。(二)一年内办错两案的,责令写出检查,扣发本人全年岗位津贴;对责任人调换其工作岗位,并取消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资格。(三)一年内办错三案的,责令写出检查,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免去行政职务或者审判职称,离岗培训六个月(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审判员长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超审限办案的,应受以下非政纪处罚:(一) 一年内所办案件超审限一件者,取消本人当年评先资格,在公告栏内黄牌警告。(二) 一年内所办案件超审限二件者,扣发本人三个月岗位津贴,取消在庭、室当年评选先进、优秀和立功受奖资格。取消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资格。(三) 一年内所办案件超审限三件者,离岗学习三个月(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经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若考试仍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审判职务。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逾期未结案件,一律在公告栏曝光。第二十八条
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从重处罚:(一)有索贿受贿、吃请收礼行为的;(二)私自改变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决议自作法律文书的;(三)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四)不如实向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汇报案情的;(五)有意歪曲事实真相及主要情节的;(六)有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的;(七)错案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对错案责任认识态度不好或不配合调查的。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庭长负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处罚。执行员、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负错案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处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错案显著轻微的;(二)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三)错案发生后,能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非政纪处罚:(一)因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认识上产生偏差的;(二)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法规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偏差的;(三)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产生认识上的偏差的。
第三十二条
凡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本人本年度评选先进、优秀及立功受奖资格。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已被授予荣誉称号及受奖励的,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撤销。第三十三条
因违法审判致使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小组有权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七章
职责范围第三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依照违法审判事实,负责对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违法审判责任人是否有责任进行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90人民法院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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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由于法官失职,没有正确界定法律关系、当事人受到损害的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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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明案情,根据案情方可作出解释。
应由承办法院承担
国家负担呗。
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纵横法律网-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厚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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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失职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应怎样赔偿?
&08-24 21:36&&悬赏 0&&发布者:jhcolo…… &地区:浙江-浙江 回答:(19)
诈骗嫌疑人侵入我司会计QQ,&从好友栏中删去老板娘的QQ号,并将嫌疑人自己的QQ昵称改成“老板娘”,冒充老板娘与会计聊天,要求会计付款9万元到某一私人账户,会计不经证实就填写了汇款审批单,要求出纳付款,出纳居然就将款项付了出去,致使公司被骗9万元。我司虽然规模不大,但也正规,财务制度也算健全。上万元的款项都要求开发票,走对公账号,从不走私人账号,会计也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了,对这些情况也是了解的。另外公司一直实行汇款书面审批制,所有汇款都要相关人员填写汇款审批单,并经老板娘签字同意,出纳凭审批单付款,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出事期间老板娘刚好在外出差,并且当天早上老板娘还刚和出纳通过电话,交待过这几天没什么紧急的款项要付,但出纳居然也鬼使神差般地不经请示同意,就擅自将款项汇了出去。事后公司马上报了警,警方也立了案,但是汇出去的钱款已经都被转走了,不知去向。
  请问,在这个诈骗案中,会计和出纳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他们赔偿?赔偿依据是什么?可以要求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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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
回复时间:日 22时01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于本案中,会计和出纳都没有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事,没有严格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因此,两者都存在重大过错,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对于会计和出纳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追究双方的责任,虽然诈骗案件目前尚未侦破,但是可以通过民事纠纷予以解决。
&&&&再次,公司是否有专门规章制度,对于财务人员存在重大过错所应承担责任问题,如果没有,可以主张对方侵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后,会计出纳都是存在重大过错,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这些费用。
因该会计严重违反财务制度,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该员工有过错,你单位可以将其辞退,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满意,并望采纳。
我的补充:
目前,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找到最终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最好跟公司员工进行沟通,让其对自己的行为和造成本次损失提出自己的看法,然后针对责任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再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利益。
[广东-广州]
回复时间:
事件的发生很蹊跷,建议警方对两人展开调查,先看看有无刑事责任,其次再考虑民事责任。
[安徽-亳州]
回复时间:
老大合同约定赔偿的情形就可以要求赔偿
[陕西-渭南]
回复时间:
先报警&然后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划分责任
[山西-长治]
回复时间: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根据实际情况,会计和出纳都应当有请示和核实的义务,但是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鉴于该案属于刑事案件,而且公安机关已经予以立案,而且已经查实是有人攻破QQ后实施诈骗,那么出纳与会计应当承担与其工作失误相适应的责任;
&&&&3、而且赔偿的依据还应当按照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公司与你们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时中是否有出现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的赔偿或者处罚措施,就是对出纳和会计的依据;
&&&&4、再有就是骗子转款是通过网络转款还是银行柜台或者银行柜员机等情况,为警方提供一个可以侦破的突破口,这样如果立功的话,公司或者可以将该事件予以从轻处理;
&&&&5、另外,建议在要求会计与出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建议贵公司到刑警部门提出检查和对会计的电脑进行突破,看是否有有用的东西;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予以采纳!!
[甘肃-兰州]
回复时间:
会计和出纳都没有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事,没有严格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因此,两者都存在重大过错,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青岛]
169318积分
回复时间:
1、如果会计出纳和诈骗有勾结,涉嫌犯罪;2、没有勾结,属于违反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如果不能破案追回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的依据就是工作违规,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对无法追回的应该全部赔偿。
[北京-朝阳区]
回复时间:
您好!1,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可参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如果用人单位以违纪为由将劳动者辞退,同时向劳动者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则无法适用劳动部的上述规定,但仍应贯彻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原则,即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
&&&&&所以,者其中的举证比较重要。
&&&&&3,此事涉及刑事责任,建议及时报案,查清真相。
[河南-郑州]
205620积分
回复时间:
[广西-桂林]
回复时间:
1、公司既然同意使用会计QQ,电子“通信”“聊天”等网络通信方式事先也经“老板娘”QQ参与认可,会计和出纳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判定为合法?
2、诈骗嫌疑人的故意犯罪行为成为会计和出纳合法行为的“阻断事由”?
3、本案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为本案的责任主体?
4、会计和出纳是否故意共同犯罪?
5、会计和出纳即使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也不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承担连带或共同赔偿责任?
我的补充:
补充:诈骗案件中,如果受害者(被骗者?)要为罪犯承担民事责任(充当替罪羊?)……
[山西-太原]
回复时间: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资料与信息资料分析如下:
一、会计与出纳在未核实相关事实的情况下,未按照公司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汇款导致公司遭受9万元经济损失,他们具有重大过错,公司可以依据相关奖惩规章制度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是可以通过扣工资方式进行抵顶,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二、建议报警,要求出纳与会计提供线索及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报案
三、个人承担责任的依据除了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巴中]
回复时间:
事件的发生很蹊跷,建议警方对两人展开调查,先看看有无刑事责任,其次再考虑民事责任。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您好,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
1\会计和出纳身为财务人员,应当深知自己应当遵守财务制度,其公然违反财务制度将款项转给他人,其对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骗子的责任并不能成为免除会计和出纳责任的理由;
3\至于会计和出纳的内部责任,由他俩内部区分,公司可以要求他们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谁有钱就找谁;
[北京-昌平区]
108986积分
回复时间:
会计和出纳都存在重大过错,可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让警方进一步调查
[广东-深圳]
回复时间:
1,公司处罚员工,要按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来处理。2,同时公司的规章制度要经民主程序&,要向员工公示,才能用来管理员工。3&若员工有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按损失大小与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但要求员工全赔则不合理。
[四川-眉山]
回复时间:
这是一起诈骗案件,要通过警方的力量来把此案侦破,会计在存在过失,但也是受害者,望积极配合警方打掉这个诈骗团伙。
[广东-广州]
764531积分
回复时间:
1、在本案中会计和出纳都没有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事,没有严格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因此,两者都存在重大过错,为此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2、他们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双方的责任,可以他们承担民事责任的。
3、对于公司是否有专门规章制度的问题,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的。
4、会计出纳是有重大过错的,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这些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事可以先进行协商处理
[浙江-杭州]
回复时间:
先报警处理,查明这个案子的原因
[北京-海淀区]
回复时间:
可以搜集证据劳动仲裁,要求对方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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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失职致当事人失上诉权 赔偿五千元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1月11日电(记者 孔博) 广东东莞一名律师在代理一起民事赔偿案件时,由于没有在上诉期限内将判决书交给当事人,也没有告知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导致当事人丧失了上诉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律师的失职行为导致当事人不得不寻求其它救济,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酌情判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5000元。
&&&&2003年1月,胡锦成的货船在珠江口水域与夏某的一条小船发生碰撞,致一人落水死亡。夏某及死者家属起诉要求赔偿。胡锦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为其诉讼代理人,并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和解及代收法律文书。
&&&&该案经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于同年8月做出了(2003)广海法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胡锦成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收到该判决书后,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将判决书交给胡锦成,也未告知胡行使上诉权利。同年9月,胡锦成得悉案件已审结,且已过上诉期。
&&&&2003年10月,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了(2003)广海法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水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依据第9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判决胡锦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胡锦成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1月,胡锦成就第95号判决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再审,被以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为由驳回。
&&&&2005年5月,胡锦成以徐某在诉讼代理过程中严重失职,导致其在两起案件中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徐某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胡又上诉至东莞中院。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导致胡锦成丧失上诉的权利,存在失职行为;但胡通过其他的司法救济程序仍未能改变其在两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表明其在两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并非失去上诉权所致,而是由于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徐某的失职行为与胡锦成在两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胡锦成要求徐某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其在两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时,考虑到徐某的失职行为导致胡锦成不得不寻求其它救济,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酌情判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胡锦成经济损失5000元。(完)
责任编辑: 聂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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