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岁关于掩饰隐瞒瞒犯罪所得会怎么判

最高法出台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案司法解释【】【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14:30:56  法制网北京5月29日讯 记者李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将
  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该司法解释立足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高发、上升态势,对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维护正常刑事追诉活动,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共十一个条文,从入罪标准、从宽情节、“情节严重”的认定、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罪名的具体适用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标准和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建立了以数额为主,兼顾行为次数、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等情节的多层次标准,避免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和不公平现象。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从宽处理的具体情形,既为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特殊情节的案件予以宽大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指导,有利于推进非监禁刑的适用,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又对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避免被滥用。
(责任编辑: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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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7000元 物品已被收回 会被判多久
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市场收购,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是看交易的价格、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的、犯罪所得收益罪,将罪名由窝藏,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收购、诈骗,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为拘役刑,并处罚金、隐瞒犯罪所得、隐瞒犯罪所得。掩饰,等等、隐瞒的。  掩饰、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  掩饰,如夜间收购: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隐瞒犯罪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掩饰,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5万元的、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隐瞒犯罪所得,为管制刑,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标准  掩饰、地点、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抢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隐瞒犯罪所得,修改为掩饰、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拘役或者管制,累计数额1、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转移;二是看赃物的品种。  掩饰、收购。  掩饰、隐瞒的,为罚金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情节严重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5万元的、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转移、路边收购 ,并进而在2007年5月 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每增加4000元。  掩饰、质量;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销售赃物罪,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 那么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呢,刑期增加一个月、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收购,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5万元或者多次掩饰,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隐瞒犯罪所得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原则上为罚金刑、转移,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根据经验、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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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交纳罚金的(判决前法庭通知交纳)你好根据刑法和人民法院量刑意见的规定,只要没有前科或者类此处罚,法庭会只判处罚金,对于坦白认罪
那会被判刑吗
最少会关多久
你好如果是单处罚金,不存在再判刑;如果是实刑,最少在6个月。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按照一般情况来判
物品已被追回 并且失主也都领走了
那会判多久 两个人 保出来要多少钱啊
保释金由公安局确定,一般来说根据犯罪严重情况和家里的经济情况,按照你说的情况保释金一般不会超过20000
最少会被判多长时间啊
照他们这情况会判上年吗
每个法院的判决情况不一样,我只能告诉你,一般来说,这样的数额,失主又拿回了钱,很有可能是缓刑。但是因为不知道该案具体情况,所以不能向你保证一定不会坐牢。
一个月后上法庭
建议请个经验丰富的律师。
应该不会判有期徒刑,估计是个缓刑或者管制,
个人认为,判个有期1年,缓刑一年已经是上限了,坐牢的可能性非常低但这个由法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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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刑事拘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会判刑吗?_百度知道
刑事拘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会判刑吗?
会判刑吗,隐瞒犯罪所的,电力铁,五百多斤,是掩饰,赃物归还了,刑事拘留,好像是不用的铁塔我老公收了四次?还是37天就出来了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做好辩护准备,争取减轻处罚你老公已经涉嫌非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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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但会判很轻,可能是拘役或缓刑
如你所述,一般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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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史柏亮诈骗,张姣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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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柏亮诈骗,张姣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柏亮,男,日出生。被告人张姣妮,女,日出生。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柏亮犯诈骗罪,被告人张姣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柏亮、张姣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史柏亮以发福利为名将被害人刘××75件新疆大枣骗出,后将其大枣以低价卖出,共得赃款34 560余元,被告人史柏亮将该款挥霍。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新疆大枣价格为58 500元。2、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史柏亮以欺骗手段将被害人耿××的农用三轮车骗出,将该车以1500元价格抵押到中牟县张庄镇张建国废品收购部,被告人史柏亮将该款挥霍。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684元。3、日晚,被告人史柏亮以租用被害人孙××农用三轮车为由,将该车骗出,称重后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至新郑市郭店镇被告人张姣妮废品收购部,被告人史柏亮将该款挥霍;被告人张姣妮在明知该车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以2600元的价格收购后又以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5500元。4、日上午,被告人史柏亮以租用被害人高××五菱面包车为由,将该车骗出,以12 000元价格抵押给代××,被告人史柏亮将该款挥霍。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7 000元。5、日凌晨,被告人史柏亮以使用被害人史××江淮小型轿车为由,将该车骗出,以13 000元价格抵押给代××,被告人史柏亮将该款挥霍。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44 82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史柏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姣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柏亮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姣妮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史柏亮以发福利、朋友要等名义将被害人刘××75件新疆大枣骗出,后将其大枣以低价卖出,共得赃款34 560余元,被告人史柏亮将该款挥霍。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新疆大枣价格为58 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史柏亮供述,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1月份,他在郑州赌博输了,欠别人钱,他知道王玉民从新疆拉回来很多新疆大枣,新疆枣的价格贵,他先后以发福利、朋友要为名,以每件30斤,每斤26元的价格从王玉民家拉走新疆枣75件,以每斤17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常志勇、史国停等人,所得钱款大部分赌博花了。2、被害人刘××陈述,他丈夫从新疆若羌县收枣,收回后用22毫米的筛子筛选,挑出浆枣后装箱,2009年12月下旬至2010年1月份,史柏亮先后从她家拉走75件大枣,每件30斤,每斤26元,其中50件于2010年元月15日打有欠条,后来她没有见到过史柏亮,电话也一直联系不上。3、证人刘海洋证实,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史柏亮打电话叫他去石槽王村王玉民家拉枣,拉到郑州给厂里发福利,他当时拉了3件,开车送到郑州,史柏亮给他80元运费,他当时看了看都是新疆大枣,枣个都是20毫米左右。间隔有20天左右,史柏亮打电话叫他再去玉民家拉些枣,这次拉走10件枣,跟上次枣一样,史柏亮在城后马转盘等他,他接着史柏亮后就开车回到常口村工业区,柏亮叫他把枣卸在马路边上,给他40元车费。4、证人王玉民的证言与被害人刘××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5、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大枣价值为58 500元。二、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史柏亮以欺骗手段将被害人耿××的农用三轮车骗出,将该车以1500元价格抵押到中牟县张庄镇张建国废品收购部,被告人史柏亮将该款挥霍。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2684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史柏亮供述,2010年4月下旬的一天,他被人追着要钱,他想让耿军建找辆车他开出去抵账还赌债,耿军建不在家,他见到耿军建老婆张玉敏(张玉敏和他是同学)称他的车坏了,要借车用,经张玉敏介绍,他将耿湖村一个人的三轮车开走了,直接开往中牟县张庄镇卫生院澡堂处跟澡堂老板联系,称他的小孩有病,急需用钱,他把这个三轮车押到澡堂老板处得款1500元,回郑州后到赌场还了一部分赌债。过了两天,他把车赎了回来给耿湖那个人送了回去。大概停了三天左右,他到耿湖找上次用车的那个人家直接借车,把车开到了中牟张庄镇卫生院澡堂处见到澡堂老板处,那个人拿出来1500元给他,他把车放到那,就回郑州赌场把钱还赌债了,他怕耿军建他们找他要车就把手机全部关掉了。2、被害人耿××陈述,日11时许,他村耿军建的老婆张玉敏领了一个中年男子碰见他,那个男子说用车,他想既然是他村的人领着来的,就同意了,那个男子把车开走了,到第三天上午,那个男子将车送到他家,当时给他一百元钱当车费。过了几天,5月1日17时许,史柏亮又到他家借车,后来史柏亮一直往后推,就是不还车,再打电话也不通了,找不到人。他的车是奔马牌,蓝色农用三轮车,无车牌,车厢还有一台打药机。3、证人张玉敏证实,她和史柏亮是同学,日11时许,史柏亮去她家借车,她就领着史柏亮到街上,正好碰见同村的耿××,耿××家中有车,她给耿××说了一下,耿××让等会儿去开,然后她就回去了。4、证人耿军建的证言与被害人耿××的陈述、证人张玉敏的证言基本一致。5、证人张建国证实,2010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他正在废品收购站,这时一男子开着三轮车过来,称去新疆包地,把车押这,他就给了1200元钱,那人拿着钱就走了。停了一天,那人又过来,还他1200元把车开走了,又停了几天,那人又开着上次押这的那辆车过来,说孩有病,急用钱,把车押1500元,他给了1500元钱,那人拿着钱就走了,至今没有见到那人。那是一辆农用三轮车,蓝色,前面还带有打药机,无车牌。6、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奔马7Y-750型三轮车价值为2684元。三、日晚,被告人史柏亮以租用被害人孙××农用三轮车为由,将该车骗出,称重后以每斤1元的价格卖至新郑市郭店镇被告人张姣妮废品收购部,被告人史柏亮将该款挥霍;被告人张姣妮在明知该车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以2600元的价格收购后又以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5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史柏亮供述, 日晚上,他到孙××家借车,称他在龙湖镇张沟村干活,用孙××的农用车,每天给80元钱,孙××同意后,他就开着车到新郑郭店镇郭店街107国道路南边路西的废品收购部卖车,收购部女的让他天明再说,天亮后,那个女老板让按每斤1元钱收购,他开车到收购部北边木材站,在地磅称了称,车重2640斤,他告诉那个女的这是别人的车不让卖车,那个女的说不让他管,他留了个驾驶证给那个女的,那个女的给他2600元钱,后来孙××打电话他一直关机,过了3天,废品站的女的给他打电话说现在有人要车,他不让卖,以后就没有再联系过。2、被告人张姣妮供述,日凌晨1时许,她听见外面有三轮车声,外面有一男人问她要车不要,急用钱买枣苗2000元钱就可以了,她说没钱那个人就走了。当天上午10时许,有一个男子给她打电话,称是半夜来卖车的那个人,问车咋收,车是好车,她让论斤收,每斤一元钱,她让把车开到北边收木材处过秤,车过称是2640斤,她让那人把车开到她的收购废品处,留了电话号码,给那人2600元钱,那人让千万不要卖,她让那人放一样东西,以后卖车方便,那人给她一个驾驶证。车是时风牌蓝色农用三轮车。3、被害人孙××陈述,日晚,史柏亮来他家找他借车,称去龙湖镇张沟干活用四天,每天80元钱车费,他就答应了,史柏亮把车开走后停了六天他给史柏亮联系就联系不上,他就到史柏亮家,史柏亮父亲说史柏亮把史××的汽车开走了,到现在也是联系不上,他当时知道被骗了。他的车是时风牌蓝色农用三轮车,车号是河南A-D8912,车斗还有蓝色的蓬,他于2009年7月份买孟庄镇小石庄村石进仓的车,车有7成新,发动机号:;车架号:。4、证人冯一×证实,2010年5月份一天上午,他到张姣妮收购部买些三角铁,见到有一辆农用三轮车,他问姣妮卖不卖,姣妮说咋会不卖,张姣妮说是收购别人的,让来了再讲价钱,他就给马××打手机,马××和他看了看车,他开车试了一下,他问有行车证没有,姣妮说手续没拿来,不是黑车,张姣妮要4300元,他二人搞到4200元,姣妮当时答应了,马××叫儿子把钱送来后把车开走了,停有几天,姣妮丈夫找到他说出事了,三轮车来路不明,他当时领姣妮丈夫一块到马××家,把4200元退给福林,把车开走。5、证人马××的证言与证人冯一×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并证实车是时风牌蓝色农用三轮车。6、证人李××证实其妻子张姣妮收了一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车号河南A-D8912,没有行车证,车以4200元钱卖出,后他将车开回,送到孟庄派出所。7、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时风7YPJ-1150P型三轮车价值为5500元。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史柏亮驾驶证一本。四、日上午,被告人史柏亮以租用被害人高××五菱面包车为由,将该车骗出,以12 000元价格抵押给代××,被告人史柏亮将该款挥霍。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17 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史柏亮供述,日下午,他想到他的同学史建伟的妹夫高××有一辆五菱面包车,他给史建伟打电话称他老婆的爷爷快死了,需要回去分家产,用用高××的车,给三百块钱,史建伟让他明天过来,第二天早上他到龙湖镇市场街史建伟开的门市部,大概快11点时,高××开车过来了,高××说开车跟他一块儿去,他不同意,他把车开到郑州航院北家属院对面的联众汽修厂内,押给代××,代××拿出九千块钱给他说这算1万,那一千块钱是利息,后他就又回到东方王朝赌场内赌博, 把钱输完了,他就给代××打电话要钱,代××让老婆给他了2000元钱。2、被害人高××陈述,日,史柏亮通过他丈哥史建伟说租他的车去开封办事,那天他正好有事,没让用,到5月8日8时许,史柏亮打电话说租车去开封办事,一天回来300元,到中午11时许,他开车到史建伟处,史柏亮将车开走,后来他和史柏亮联系上要车,史柏亮一直往后推,到5月12日11时许,他约史柏亮见面,然后就报警了。他的车是五菱兴旺牌,银灰色面包车,车牌豫A3E091,买的是二手车。3、证人代××证实,日下午,史柏亮给他打电话说有一辆车,是一个姓贾的欠他的钱,把这车先押在他这儿,借一万元钱用,他让史柏亮把车停到京广路路西联众汽修厂内,给史柏亮一万元钱,当时史柏亮把钥匙给他,他就给汽修厂内老板小李了,到晚上,史柏亮又给他联系要钱,他叫他女朋友给史柏亮2000元钱。4、证人史建伟的证言与被害人高××的陈述基本一致。5、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五菱LZW6360B11面包车价值为17 000元。五、日凌晨,被告人史柏亮以使用被害人史××江淮小型轿车为由,将该车骗出,以13 000元价格抵押给代××,被告人史柏亮将该款挥霍。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格为44 82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史柏亮供述,日大概凌晨2点左右,他从郑州坐出租车到史××家,开着史××的车回郑州,第二天他就给代××打电话说他又弄辆车,给他弄点钱,代××让他开车到联众汽修厂门口路边等他,大概下午16时许,代××开车过来了,代××叫汽修厂的老板看看车值多少钱,代××说这还不是你的车,没有车辆登记证书,代××给他11 500元,另外的1500元是利息,并叫他给上一次的钱和这一次的钱打一个条,内容是借现金25 000元,由高××、史××的两辆车抵押,车牌号豫A3E091、豫A9N762。后来他老婆告诉他史××他们来要车,他向代××要车,代××给他回电话说,不管咋弄的车,拿钱赎车。2、被害人史××陈述,日晚上11点左右,他们村的史柏亮给他打电话说他丈爷快死了,用他的车去开封,大概凌晨3点左右,他接到史柏亮的电话说来开车,史柏亮把车开走后,第二天下午他给史柏亮打手机,别人接着说史柏亮喝多了没法接电话,5月10日史柏亮说把车送回来,再后来打电话就打不通了,至今也联系不上。他的车是黑色的,车牌号豫A9N762。3、证人代××证实,日下午,史柏亮又给他打电话说,有一辆江淮牌汽车,办事需要钱,他让史柏亮开到上次那家汽修厂内,他看一下行车证,不是史柏亮的车,他让汽修厂老板小李用钥匙打开面包车的门,一看行车证也不是史柏亮的车,史柏亮说是其邻居的车,史柏亮给他写了一张25 000元钱的欠条,他又给史柏亮12 500元钱,他让史柏亮三天之内还钱。到5月12日,史柏亮要车,他说把钱拿过来,就开走车。4、证人沈××的证言与被害人史××的陈述基本一致。5、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江淮HFC7130AF小型轿车价值为44 820元。证明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五菱面包车一辆发还高××;扣押江淮小型轿车一辆发还史××;扣押奔马农用三轮车一辆发还耿××;扣押时风农用三轮车一辆发还孙××。2、机动车行驶证、合格证,证实车辆的所有权情况。3、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史柏亮、张姣妮到案情况。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史柏亮、张姣妮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 被告人史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姣妮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史柏亮、张姣妮应当分别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史柏亮、张姣妮系初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柏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姣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晓莉&&&&&&&&&&&&&&&&&&&&&&&&&&&&&&&&&&&&&&&&&&&&&&&&&&审&&判&&员 吴云锋&&&&&&&&&&&&&&&&&&&&&&&&&&&&&&&&&&&&&&&&&&&&&&&&&&人民陪审员 王艳敏&&&&&&&&&&&&&&&&&&&&&&&&&&&&&&&&&&&&&&&&&&&&&&&&&&&&&&&&&&&&&&&&&&&&&&&&&&&&&&&&&&&&&&&&&&&&&&&&&&&&二Ο一Ο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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