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岭监狱6月20日刑满释放人员名单耒阳谢文生死刑冯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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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冯建文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575号罪犯冯建文,男,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了(2012)耒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建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和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6000多元(本院代收2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冯建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制衣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65.5分。另查明,该犯家庭属城市低保户。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耒阳市城乡社会救助管理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建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建文减刑二个月(刑期自日至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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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受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 20:40:13
减刑建议: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年网岭监狱减字第154号
&&& 罪犯黎军,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夺罪,判处罪犯黎军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日起至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期间无任何违规违纪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能自觉的学习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 黎军 提请减刑& 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  2015年4月22日
附:罪犯黎军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上午9:00分在湖南省网岭监狱审理罪犯李兴旺、李光元、王建滨、凌秋冬、陈鸿杰、王仕伏、刘年、陈根清、潘东、陈建清、戚征鹏、李亚运、汤斌、郎定安、占才和、谢四清、邓艳波、夏朝梁、李辉保、朱景红、王海丰、刘珠仔、陈丹、吴球、胡伟乐、段肖建、刘存、彭杨魁、彭立兵、刘运华、谭湘明、江京成、黄冬林、赵原生、李冠军、唐剑飞、周敬强、赵泽强、钟希涟、陈志强、周友生、胡齐军、蔡朴、谭富强、雷东生、黄永荣、陈鹏、肖建华、余国良、黄敬庄、杨任来、卢丙根、成国平、吴建城、易卓、段志刚、王焕、邹海林、王侠、胡超、黄安平、阳志平、丑文权、罗奇、金学锋、曹正、段方东、李象林、易富民、谢晓军、田光华、石朝峰、胡志、彭少勇、张铁军、冯建文、贺晃辉、庞永科、黄江波、徐绍华、周清华、晏明、黄新国、刘崇文、王勇、胡东明、赵立能、李红建、苏平平、唐海清、熊清、易亮明、秦六沙、邓星高、郑世刚、李勇、谭新平、胡华、文春芽、彭力志、吴更毛、廖红卫、冯道坤、周生、熊诵根、熊友连、陈祥、杨云照、易增、孙平清、舒财林、吴荣辉、洪豫、袁云剑、赵雪寅、唐年哲、何艺、黄解喜、孙爱群、苏凯、颜威、刘群良、向万海、喻滔、张爱中、吕超、冉益、郑钟玉、王豪、候富凯、江新富、王平生、徐钦海、彭爱斌、符伟、黎明江、邱文雄、汪任飞、罗孝红、刘海涛、王鑫、袁雯斌、杨得胜、文再清、谭龙、陆新华、谭尾平、刘助金、谢小清、黎军、付新开、吴邵武、颜镇江、晏建华、常湘陵、刘求、刘涛、蒋利林、姚科峰、张进、伍卫东、吴明传、杨卓、黎星、刘军、刘理建、肖超、杨大于、袁志勇、肖建霞、覃祖求、谢海良、刘志勇、张检保、蒋凯、李家年、张爱华、周拥军、殷利文、陈咚咚、曾志翔、刘怀波、龙双、杨祝江、谭百强、雷统求、尹勇刚、洪克宽、兰序军、杜威、林宗海、邬红新、成亦忠、李院红、刘伟红、梁勇、陈映新、王超、袁程正、黄得文、蒋晴、欧海峰、侯小君、罗光荣、何艳、肖长根、张江、陈伟祥、徐名荣、刘家豪、曾上午、刘长坤、雷勇军、张宏清、袁继光、刘志武、谭华、李涛、易国其、徐强、杜年权、谭爱国、王启雄、吴根声、李志勇、胡湘平、刘瑞林、谭欢宜、肖家庭、李贵武、徐永仟、陈玉山、唐武、邓勇、陈亚、刘发权、侯卫新、刘仲辉、朱健、鲁清洪、张树文、何斌、罗伟、付春、宁佐凯、王小伟、黄新华、陈威、王良友、侯军生、冯成华、张荣、王峰、付佳、陈钟来、陶本林、廖中华、吴韶、袁建湘、邹云强、陈石泉、陈新年、刘井军、刘声虎、杨国荣、李小平减刑假释一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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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 举报:受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 15:54:37
假释建议: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5年网岭监狱假字第 25& 号
罪犯傅佳,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大桥北路马放塘2号9栋608室。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醴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傅佳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日至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服装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成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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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5 年 4 月 22日
附:罪犯傅佳卷宗材料共 一 卷 一& 册。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定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上午9:00分在湖南省网岭监狱审理罪犯李兴旺、李光元、王建滨、凌秋冬、陈鸿杰、王仕伏、刘年、陈根清、潘东、陈建清、戚征鹏、李亚运、汤斌、郎定安、占才和、谢四清、邓艳波、夏朝梁、李辉保、朱景红、王海丰、刘珠仔、陈丹、吴球、胡伟乐、段肖建、刘存、彭杨魁、彭立兵、刘运华、谭湘明、江京成、黄冬林、赵原生、李冠军、唐剑飞、周敬强、赵泽强、钟希涟、陈志强、周友生、胡齐军、蔡朴、谭富强、雷东生、黄永荣、陈鹏、肖建华、余国良、黄敬庄、杨任来、卢丙根、成国平、吴建城、易卓、段志刚、王焕、邹海林、王侠、胡超、黄安平、阳志平、丑文权、罗奇、金学锋、曹正、段方东、李象林、易富民、谢晓军、田光华、石朝峰、胡志、彭少勇、张铁军、冯建文、贺晃辉、庞永科、黄江波、徐绍华、周清华、晏明、黄新国、刘崇文、王勇、胡东明、赵立能、李红建、苏平平、唐海清、熊清、易亮明、秦六沙、邓星高、郑世刚、李勇、谭新平、胡华、文春芽、彭力志、吴更毛、廖红卫、冯道坤、周生、熊诵根、熊友连、陈祥、杨云照、易增、孙平清、舒财林、吴荣辉、洪豫、袁云剑、赵雪寅、唐年哲、何艺、黄解喜、孙爱群、苏凯、颜威、刘群良、向万海、喻滔、张爱中、吕超、冉益、郑钟玉、王豪、候富凯、江新富、王平生、徐钦海、彭爱斌、符伟、黎明江、邱文雄、汪任飞、罗孝红、刘海涛、王鑫、袁雯斌、杨得胜、文再清、谭龙、陆新华、谭尾平、刘助金、谢小清、黎军、付新开、吴邵武、颜镇江、晏建华、常湘陵、刘求、刘涛、蒋利林、姚科峰、张进、伍卫东、吴明传、杨卓、黎星、刘军、刘理建、肖超、杨大于、袁志勇、肖建霞、覃祖求、谢海良、刘志勇、张检保、蒋凯、李家年、张爱华、周拥军、殷利文、陈咚咚、曾志翔、刘怀波、龙双、杨祝江、谭百强、雷统求、尹勇刚、洪克宽、兰序军、杜威、林宗海、邬红新、成亦忠、李院红、刘伟红、梁勇、陈映新、王超、袁程正、黄得文、蒋晴、欧海峰、侯小君、罗光荣、何艳、肖长根、张江、陈伟祥、徐名荣、刘家豪、曾上午、刘长坤、雷勇军、张宏清、袁继光、刘志武、谭华、李涛、易国其、徐强、杜年权、谭爱国、王启雄、吴根声、李志勇、胡湘平、刘瑞林、谭欢宜、肖家庭、李贵武、徐永仟、陈玉山、唐武、邓勇、陈亚、刘发权、侯卫新、刘仲辉、朱健、鲁清洪、张树文、何斌、罗伟、付春、宁佐凯、王小伟、黄新华、陈威、王良友、侯军生、冯成华、张荣、王峰、付佳、陈钟来、陶本林、廖中华、吴韶、袁建湘、邹云强、陈石泉、陈新年、刘井军、刘声虎、杨国荣、李小平减刑假释一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53号
罪犯傅佳,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大桥北路马放塘2号9栋608室。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醴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傅佳有期徒刑三年,附加民事赔偿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傅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傅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服装劳作,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66分。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另查明,罪犯与被害人易凡的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和解,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及认罪悔罪书、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扣分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傅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傅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刘卫国
审& 判& 员&&& 敖& 云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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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岭监狱2014年5月份释放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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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他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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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男子死亡近100天未火化,严查湖南网岭监狱!
无怨无悔2010 发表于 &10: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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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建成 男 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邓元泰镇山口村一组,汉族,初中文化 1999年12月在广州市荔弯区因盗窃被捕,日荔弯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0)荔刑初字第165号刑事裁决,被判刑11年零6个月,剥政3年,并处罚金1万元。日韶关市中院减刑一年,后转入湖南省株洲市网岭监狱执行。而家属在号下午6时收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派出所一封平常信件,内容为《无名尸体认领通知书》,“谢海英 我派出所日早上接群众报警 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体育中心路段发现一具男尸,死者 彭建成 现存于株洲市殡仪馆,经上网查询你与彭建成是夫妻关系,请与我所联系。日 联系人:陈警官 电话:1378630***7/,”等文字。已死21天亲人才知道!太离谱!全家人悲痛万分!  家属火急赶到嵩山派出所领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无名尸体认领通知书》 三份材料,另有一个黑塑料袋装有遗物:白沙烟一包,内有一根烟,一个打火机、一张路线图、468.5元现金,另外派出所口头告诉他们经法医检验系中暑诱致其他病因而死。家属要求看尸检报告,但派出所口头讲提供法医电话,要家属找法医看尸检报告。到网岭监狱询问,则讲:“给了彭建成770元,在6月15日执行期满予以释放了。”想再去了解情况,网岭监狱以“今天领导不在”不接待。其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其中有“株洲市网岭监狱与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批准减刑一年,日。”,《释放证明书》其中有“彭建成 犯盗窃罪判刑11年零6个月,分两次减刑2年,实际执行刑期9年零6个月,现因执行期满予以释放(副本注意事项:持证人必须在日前将本证明书副本送达武冈市邓元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网岭监狱 日”。  2007年 彭建成因患重病(肝腹水)。07年9月病情严重,网岭监狱打电话到武冈市邓元泰镇派出所,所里打电话到村里,家属接了电话。家属火急赶到网岭监狱,强烈要求保外就医,网岭监狱以不符条件为由而拒绝了家属要求。而刑事裁定书上也没有对死者身患重病提到半个字。重病释放竟不通知家人!派出所口头告诉他们经法医检验系中暑诱致其他病因而死。就按派出所的讲法:6月15日在株洲出狱,6月20日在株洲死亡,如果一个正常人在出狱后短短5天因肝病死了,你相信吗?坐了九年半都没死,偏偏就在出狱后5天就死了???是因为身患“肝腹水”在监狱死的?还是已至重症了再放他出狱之后几天就死亡?“其它病因”应是肝腹水!!!  严查网岭监狱:  一问网岭监狱:  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为何不提有重病?是否是人已经死了,或快要死了,匆忙补的或完全做假的相关出狱文书!是在狱中被牢头狱霸打死?病死?还是真的是正常出狱?严格审查网岭监狱出具的出狱材料与法律文书及审批程序的合法与真实性!!!  二问网岭监狱: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真是出狱5天就因生肝病死了。不是重病吗?当时家属提出监外执行治病,为何以“不符条件为由而拒绝了家属要求”???患有严重疾病,一般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者病危,或者患有需要隔离的传染病。07年到9月情况非常危急到09年6月,长期医疗无效,肝腹水是一种严重传染病,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彭建成难道不是必须隔离保外就医的对象吗??拖延了治病的时间,最终导致死亡,网岭监狱,你敢说你没有法律责任吗?网岭监狱你对彭建成之死没有过错责任吗?  三问网岭监狱:  彭建成因患重病(肝腹水),肝病是一种传染病,你做好与其他犯人的隔离工作没有?是不是传染病使彭建成被传染,又再传给了其它人??  四问网岭监狱:  是否与派出所联合?家属要求看尸检报告,而派出所却讲可给家属法医电话,要家属问法医,尸检报告在派出所应该有,为何不给家属看?这其中有假?是不是与派出所提前安排?  五问网岭监狱:  中国哪条法律条款给了你权力让进去时是一个活生生的健康人,而出狱时是一个重病的人或病得快要死的人的权力?监狱是犯人改过自新,劳动改造重新做人的劳动改造教育机关,进牢房时是一个三十岁健健康康的大活人,真“出狱”5天就因严重慢性疾病肝病死亡变成一具尸体,网岭监狱,你敢说你没有法律责任吗?  六问网岭监狱:  出狱5天才死,这么热的天!彭建成的遗物没有6月天换的衣裤,这正常吗?遗物是人故意安排的吗?  七问网岭监狱:  派出所是“日早上”接到报案,株洲市滨江北路体育中心路段白天死亡一定白天会有人发现,说明那是晚上无人经过时段死的,半夜三更他去那里干什么?这难道是有人抛尸到此吗?  八问网岭监狱:  一般释放前会通知家属,快刑满的犯人,更何况是“减刑”提前出狱,如果监狱不通知,也会让犯人打电话回家通知家人。他有重病,07年电话联系上家属了,而此次却未通知其亲属,未尽到人道主义义务。难道这里面没有假吗?  九问网岭监狱:  “出狱”5天不直接回家,他有10多年未回家,不急迫回家看望多年未见的年老的父母与未成年的儿子、妻子、亲人?还在株洲呆5天?根本不符合正常人思维!“副本注意事项:持证人必须在日前将本证明书副本送达武冈市邓元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20号还在株洲,回武冈1天,再回家里1天,再去办户口,时间如此紧迫,不是正常人的逻辑!这难道不能证明这是否是假的情况???  十问网岭监狱:   应是他肝病已经病入膏肓了才会出来5天才死的。监狱不应该把一个危重病人简单直接放出,至少也不能够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单独释放,这样等同于是将一个病人抛弃在外,这点上网岭监狱你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真是出狱5天死的,嵩山派出所根据死者身上证件一定与你联系过,为何像07年那样打电话到邓元泰派出所?你的人道主义义务到哪去了?真的与你没有关系了吗?  十一问网岭监狱:  嵩山派出所根据死者身上证件,一定与你联系过,其间又发生什么?07年监狱因彭建成得了严重肝病打电话到邓元泰派出所,找到家属。而此次却不电话通知,公安机关对这样的死亡的刑事案件,当今通讯如此发达!而用平常信通知!公安机关办事效率这么低?实在是怀疑其中有假!  尸体还在株洲市殡仪馆无法安息!虽死亡的证据越来越难找出!留着尸体是希望从尸体上验尸能找到真实原因,强烈要求重新验尸,严查网岭监狱原服刑人员彭建成的死亡真相!还死者一个公道!  众多疑点,不可能简单地“中暑”二字,诱致“其他病因而死”!家属强烈质疑很可能是在监狱死的,是否是“躲猫猫”事件?或很可能是在死后被监狱安排抛尸在株洲市滨江北路体育中心路段!或可能是监狱与派出所做假材料,安排举报人等相关事项。  家里现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75岁的父亲,65岁的母亲,现在起他们的生活着落又在哪里??家庭重担谁来挑?死者故然是犯了法,但其基本的人权还是应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正在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对象不仅是百姓还包括执法机关。呼吁社会各界都来监督、检举,敬请知情人士提供线索。  全家人请省司法部门、公安部门与媒体请求尽快查清事实真相!!!还死者一个公道!!!  申诉人:谢海英(彭建成之妻)、 彭昌都(彭建成之子)15岁、 彭育衡(彭建成之父)75岁、 陈柳英(彭建成之母)65岁。湖南省武冈市邓元泰镇山口村1组,  联系人:彭冬娇 电话:  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元泰镇山口村8组01号  申明:以上申诉人与联系人并非诽谤与攻击公安机关与网岭监狱。以公安机关、媒体、其它部门核查的事实为准,只想还死者一个公道与真实情况,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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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6:这个仅仅是怀疑
就像一个小偷在高楼失足掉下,别人总以为他是被人故意扔下一样。可以怀疑,但没有证据,怀疑永远都只是怀疑,仅此。
苛刻:要珍重事实
自己病死路旁,还找监狱麻烦。想吃唐僧肉?哈哈
网友15:该查一查
网友32:天下乌鸦一样黑
山高路远的,谁去查啊
菲主:太不负责了
网岭监狱有些警察
网友19:天理何在
这监狱太**!!
网友52:抱不平
网龄监狱的狱警没好东西&&&&&&殴打罪犯吃家常便饭
网岭监狱干警:有关此事
欢迎来查,我们监狱的事情还有很多
阅读者:他们也是人,请给一个人道
电视里面的狱警那么好,现实生活中确看不到.一个好好的人(身休很好)到了里面就营养不良.
网友47:查
实在不想说什么,但还想知道一下事情到现在怎么处理了?查出来什么没有?
网友59:监狱就是腐败
监狱太腐败了,,贪官太多了,,前局长腐败牵连出130多人的腐败大案也不是不了了知啦,
网友50:不懂请不要乱说
民众舆论的导向要树立正确的方向,很多事情本来是自己的过错经过你们的胡乱猜想,却成了真理,害苦了很多人,一名监狱警察很不容易,有一天你当过狱警就很明白其中的道理。你要知道一点,敢于触犯法律的人,你认为他们的道德有多高尚,不要把压力全部集中到警察身上去。路是自己走出来的,作为引路者难道能决定行走着的方向吗?
网友:监狱太黑
监狱太腐败了,,贪官太多了,以上网以50这位狱警所说的“触范法律的人,你人为他们的道德有多高尚”这句话本身就说明他不反犯人当人看,试问这样的狱警能不黑吗,监狱是改造人,教育人的,这就要求狱警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象上面这样的你们说难怪现在的监狱牢头狱霸那么多,彭建成得了重病不能保外就医,可能是没交钱送礼吧!
网友27:希望加强监狱管理措施.犯人也是人
部分狱警不是&好东西.本人深有感触!
网友09:信则有
本人于1999年到2001年在此网挣扎3年,见到的除了红色就是黑色,生不如死,每天生活在恐惧与绝望之中,,,,对于此奴之死表以同情,仅此而已!
网友42:信则有
本人于1999年到2001年在此网挣扎3年,见到的除了红色就是黑色,生不如死,每天生活在恐惧与绝望之中,,,,对于此奴之死表以同情,仅此而已!
坠落的天使:网岭监狱----人间地狱
网岭监狱是一个人间地狱,狱警殴打服刑人员是家常便饭。我以前也是网岭的以一名服刑人员,判刑三年,中间上报过减刑材料,但由于狱警的疏忽我,我的名单给落下了。狱警给我的交代是“纯属意外”。还有狱警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你们(服刑人员)都释放了,那还要我们干嘛呢”。这是网龄岭监狱一分监区肖炳军的原话,我永远都不会忘。真正的牢头狱霸就是这些披着狼皮的狼。想详细了解网岭监狱的内幕尽管来找我
网友52:中国距法制社会还有多远呢?
中国距法制社会还有多远呢?
rtugbhhjb:社会黑暗
国家政策是不错,但到监狱里就完全变样了,有严重肝炎病都不能保外就医,那就只有等死了,犯人就不是人吗?中国的人权在哪里?人犯了罪就要一棍子打死吗?要遵重人权,活生生的人进去、出来却成了一个废人、甚至是死人,天理何在?良心何在?12楼的你是当事人吧,人任何时候都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兄弟、亲属、你是狱警你会怎么做?有如此严重肝炎病,你不为他申请保外就医?无论是谁都要讲良心,执法也要人性化,这种事情太多了,说了也没用,只怪你是个百姓、生错了地方,又犯了法,认命吧,这就是我们的………悲哀,悲哀!……
yang00154:网岭监狱的黑暗
黑暗的网岭监狱,我是99年--04年在网岭监狱五监区复兴的,里面狱警打犯人是家常便饭,完不成任务的几根电棒电的好多人都神经病,牢头狱霸都是和狱警有关系的!一句话&黑&真TMD黑!!
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21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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