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禁老大殴打抢劫后经和解对方可以反告我吗

因打牌我被朋友拘禁抢劫殴打还让我打了欠条,我已经报警了对方想私了。我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因打牌我被朋友拘禁抢劫殴打还让我打了欠条,我已经报警了对方想私了。我该怎么办
至少判5年以上让他赔钱吧算了吧,5年后从监狱出来。真要报警警察处理
要赔偿多少呢
2-3万。别要的太多,太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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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些网站也有免费的咨询,所以你这个要看是不是涉及刑事案件,各种律所都可以问的,对方要求私聊,我有个朋友涉及到刑事案件,网上好多的,我当时就是帮我朋友咨询的律师,但是后来派出所又来电话说 刑事案件当事人报案后不能撤销,具体情况建议你问问律师看看是不是涉及到刑事案件吧
已经涉及到刑事案,
我朋友那次也是涉及到刑事案件了,开始双方约定好私了,然后也给对方赔钱了,结果快到年底的时候派出所来电话让我朋友去派出所。说是刑事案件不能个人说私了就私了的。具体涉及到你这个情况还是找个律师问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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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殴打他人“刑事和解”化恩怨
山西晚报-- 02:47
多云周五迎泽区法院 法官表示,“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一起非法拘禁案,案情十分简单。
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太原市民冯某因琐事与范某发生口角。怒气冲天的冯某为了泄愤,找来朋友田某、吴某、张某帮忙,几人将范某拘禁并进行殴打。事后,冯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官对案件经过进行了认真梳理。法官调取了案卷材料,开庭前还与被害人及各被告人的家属进行了沟通。在做了大量的庭前工作后,法官了解到各被告人悔罪态度很好,家属们也都自愿赔偿范某的损失。同时,被害人范某也表示愿意和解。
考虑到冯某等人之前表现一直很好,没有不良犯罪记录,而范某也愿意接受对方的歉意,基于原、被告双方的态度,法庭当天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当庭组织被害人和各被告人进行调解。最终,冯某等被告共同赔偿范某5000元损失,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被害人与被告人和解,受害者得到安抚后,表示愿意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运用“刑事和解”程序审理了案件,成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太原市审理的首起刑事和解案。
法官介绍,对一些轻微的故意犯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实行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也给了加害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庭对案件判决时,将会充分考虑“刑事和解”这一从轻情节。本报记者 郭卫艳情侣起争执少女报警称“被拘禁” 警方调解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 [小情侣起争执少女报警“被拘禁”]
  新京报讯 (记者黄颖 朱自洁 侯少卿)前晚8时许,15岁的黑龙江籍少女小丽(化名)与父亲一起到朝阳区崔各庄派出所报案,称被其17岁的男友小风(化名)非法限制自由约一周,其间还遭对方殴打。随后,小风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警方经过调查认为,“非法拘禁证据不足”。  昨天早上,男女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小风家赔偿小丽人民币四万元。  女方  被裸照威胁不敢逃离  今年2月,小丽在朝阳区一饭店打工时,与同事小风相识并确立恋爱。随后,小丽辞去了工作,两人租屋同居。6月,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  小风父亲回忆,儿子打电话说女友怀孕了,“当时女孩想把孩子生下来,但考虑到两个孩子还都小,也不可能结婚,所以我和他妈妈决定把孩子打掉”。两周前,儿子的母亲带着小丽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并支付了三千余元的手术费。  小丽说,手术后,她和小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遭到小风殴打,小风还不让她离开暂住地。因小风手机中有自己的裸照,她也不敢逃跑。前天晚上,她在去小风父母家吃晚饭时,借机到小卖部与父亲取得联系,并打车回到父亲家。她把事情和父亲说了,他们决定报案。  警方  两人每天一起出门吃饭  7月27日晚,朝阳区崔各庄派出所接到小丽报警称,自己遭男友殴打并非法拘禁。随后,民警与10多位小丽的亲友赶至小丽的暂住地,将正在玩手机的小风带至派出所。  小风否认曾殴打、拘禁女友,并表示对女友受伤一事不知情。  小风母亲也表示,所谓裸照,其实是“小孩子闹着玩儿”。  昨晚,小丽在崔各庄派出所做笔录时,她脸颊和胳膊的青黑色伤痕依稀可见。  承办民警李警官表示,两位当事人在崔各庄暂住期间,虽然小丽称被小风以裸照等威胁不得离开,根据了解得知,两人每天都出门到小风父母家吃晚饭,其间小丽有多次机会可寻求逃离、求助,而小丽未寻求救助。另外,所谓裸照也未露出隐私部位,“非法拘禁的证据不足”。  最终,双方家庭达成调解协议,小风家赔偿小丽4万元,小丽则亲手删除了小风手机中的“裸照”。  作者:黄颖 朱自洁 侯少卿
(责任编辑:UN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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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沂刑二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成全,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阚某,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敏,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阚某犯抢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辩护人张成全、被告人阚某及辩护人袁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日13时许,被告人段某、阚某等人在沂水县黄山铺镇某段某平的组织下,与莱州市土山镇某村曲某、某村马某在沂水县地中海花园宾馆房间内赌博时,被告人段某与沂水县沂城街道某村杨某(另案处理)以对方使诈为由殴打曲某、马某,强行索回被赢取现金。后被告人段某、阚某因对曲某、马某赌博作弊不满,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曲某、马某联系他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打款,至当日21时许,获取曲某让其友武某打款11600元后将其放走;至次日中午,获取马某让其友鲍某打款2000元后将其放走。案发后,被告人段某自动投案,并已与马某达成和解协议。
提供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曲某、马某的陈述;证人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段某、阚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应定非法拘禁罪;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段某系自首,应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阚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日13时许,沂水县黄山铺镇某段某平组织被告人段某、阚某等人与莱州市土山镇某村曲某、土山镇某村马某在沂水县地中海花园宾馆房间内赌博时,段某、沂水县沂城街道某村杨某以对方使诈为由殴打曲某、马某,并让二人将赢取的现金归还。后段某、阚某自曲某上衣处搜出赌博作弊器,曲某遂向段某等人演示使用该仪器的方法,段某因气愤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向曲某、马某索要钱款,至21时许,获取曲某让其友武某往段某提供的账户上打款11600元后,将其放走。因马某仅让人打款2000元便拘禁其直至次日中午,在确认马某无钱时将其放走。案发后,被告人段某自动投案,并与马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1)证人武某提供的打款回单:日14:58武某打款8000元至3654信用社账户中。
20:13打款2000元至农行账户4818416中。
(3)曲某提供的金戒指质保单:证实其所戴金戒指系日自莱州市鑫和金店花5351元购买。
2、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12张:日侦查人员组织阚某在沂水县沂水镇长安中路张翔的见证下对与段某等人在地中海花园宾馆实施抢劫的被告人进行指认,经辨认7号照片中的段某平即是此人。
同日,经阚某辨认,10号照片中的杨某亦是参与抢劫的嫌疑人。
(2)辨认笔录及照片12张:日侦查人员组织曲某在沂水县鑫华路中段王加刚的见证下对将其和马某非法拘禁的被告人进行指认,经辨认5号照片中的阚某即是嫌疑人之一。
(3)辨认笔录及照片12张:日侦查人员组织马某在沂水县鑫华路中段王加刚的见证下对将其和曲某非法拘禁的被告人进行指认,经辨认5号照片中的阚某即是嫌疑人之一。
3、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号:日经鉴定马某右颊部、左上臂外侧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臀部有一刀刺伤伤口,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之规定,伤者的损失已构成轻微伤,属复合外伤。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曲某陈述
日我朋友马某叫着我和他一个姓包的朋友到沂水订木头板子。26日中午小段(是个二十六七岁的沂水青年)联系俩人同我和马某在沂水县地中海花园宾馆打牌赌博,我们到时,小段和三个人(段某、阚某和一个瘦高个)。我和马某就跟戴金链子的青年(段某)、中年人(阚某)打拖拉机赌博,小段没赌,在一旁每局抽成10元留着吃饭的。那个瘦高个在睡觉。玩到下午1点左右时我一把赢了段某1000元左右,他接着把扑克牌4张a全找出来指着背面中间一道杠说我和马某使诈。段某让我和马某蹲下把身上的钱全拿出来,并踹我们。我把身上和赢的共5000多元拿出来,马某拿出3000多元,瘦高个还把我手上一只金戒指硬拿去了。段某说钱不够,让我们再拿,马某说再给他们5000元,段某就摁着他踹,瘦高个拿把匕首扎到马某的腚上。我看他们嫌少就说我出一万,段某跟阚某要了张银行卡,让我找人把钱打到那张卡里,我就打电话给我朋友武某说在外面有点事,让他给打8000元。下午2点左右武某给往那账户上打了8000块钱。段某让马某赶紧找人打8000元,马某没借到钱,被他们三个一顿殴打,段某和瘦高个还拿刀子比划着吓唬马某。下午4点左右马某让姓包的打了2000块钱。他们又让我继续联系打钱,我让我朋友张宝给打了1000块钱,又让姓包的从我卡上打过来1600块钱。下午5点左右,他们带我们换了宾馆,到晚上8点钟,武某又给我打了2000块钱。他们说先让我走就在9点左右把我放了,并让我给马某打钱。我一共给打了12600块钱。马某那2000块钱也是姓包的从我银行卡上打过去的。他们一共用了两个银行账户;一个户主阚某,账号654。一个户主杨凯,账号481841,是段某让瘦高个出去拿的卡。
(2)被害人马某陈述
日莱州市平里店村的小包说他沂水的朋友赌博输钱了,约我去看看,我又约的曲某。小包到沂水后联系他一个朋友老段(在烟台做生意),吃饭时老段叫了他一个朋友小段过去,老段说他输了钱,让我们来看看是怎么输的,他怀疑跟他赌博的人动了手脚。26日中午段联系俩人同我和曲某在沂水县地中海花园宾馆打牌赌博,曲某带了5000元,借给我2000元。等我们到时,小段和段某(戴金项链)、阚某(中年人)和一个瘦高个。小段没赌,在一旁每来一局抽成10元不等留着付房间费和吃饭,那个瘦高个也没赌,我、曲某和阚某、段某赌。玩了一个多小时1点左右时,最后一次曲某一下赢了其中一人1000元左右,段某还是阚某突然把扑克牌4张a全找出来指着背面中间一道杠说我和曲某使诈(不是我们做的)。段某就开始打曲某和我,让我们把钱都拿出来了(我身上共1800元),那瘦高个也参与殴打我们,还把曲某的金戒指也拿去了。他们还嫌不够,让我们联系人再拿钱,我说没钱,段某和瘦高个就继续打我,那瘦高个还捅了我左屁股一刀,让我们每人拿一万块钱,曲某先打电话让他朋友给打到他们银行卡上8000元,我让小包给打了2000元。之后他们让曲某继续找人打钱。因为当时我没钱他们就打我多次,主要是段某和瘦高个打,阚某还掐着我的脖子吓唬我来。到下午5点左右时换了家宾馆,小段走了,曲某让他们打了几次钱,直到晚上9点多才放他走,第二天还让曲某给我打钱。我因为才给打了2000块钱,他们不愿意一直拘禁我到第二天下午3点,看我实在拿不出钱才把我给放了。
5、证人证言
(1)证人武某证言
日下午曲某和他老婆先后打电话让我给他凑一万元钱,我和他老婆打到一个信用社的账号8000元钱。后来曲某给我发了个账户为杨凯4818416的农行账号上,我们给打过去2000元。当时问他干什么,他也没说。27日凌晨1点半左右曲某打电话说他和他哥在沂水一家宾馆打牌,对方说他在牌上做记号,把他的戒指、身上的现金等抢去了,还把他俩控制起来,叫他拿1万元钱。后来听曲某说他哥没交上钱还没出来。
(2)证人鲍某证言
2012年11月我沂水的朋友段庆国打电话说他一个兄弟在沂水赌博输了钱,要我来沂水给看看是怎么输的。11月25日我给马某和他一个朋友曲某来沂水,因为他俩赌博很厉害、有手段。我们吃饭时,段庆国叫一个姓段的青年去了,小段说他赌博输了不少钱,让我们去跟那些人赌,给赢回来。26日10点来钟,段庆国把马某和曲某送到小段联系的那个宾馆。下午2点来钟马某和曲某分别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一个账号汇点钱过去,曲某说他在我这里的包中有个银行卡并告诉了我密码,说是在赌博时那边不让走了,让打钱过去。我就从曲某的银行卡中取钱给马某打过去了2000元,到下午4、5点钟我又从那张卡中给曲某打过去1600元,我给他们打钱的账号:户主阚某,3654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段某供述
2012年11月一天中午约12点,小段(段某平)打电话约我去地中海花园宾馆和外地来的俩人(曲某、马某)打牌赌博,我又约的阚某、杰子(杨成,可能大名也叫杨某)。我们和那俩外地人到宾馆三楼一个房间,我和阚某与他俩玩拖拉机赌钱,段某平在旁边抽钱,每把抽10元。玩到下午4、5点时我和阚某输了6000多元,我怀疑对方使诈,就故意在扑克牌a上用手指掐了一个印,问是谁做的记号,他们不承认。我打男青年(曲某)脸,他承认了。我和杰子就对他俩拳打脚踢,叫他们把赢的钱都拿出来,他们拿出六、七千元,还把曲周鹏的一个金戒指也给拿来了(给了杰子,后来听他说是假的)。我本想放他们走,结果他们说自己赌博多厉害,我生了气就叫他们再拿钱。我叫对方先拿10000元,中年男子(马某)说没钱,我和杰子就打他,阚某也掐他脖子恐吓他。曲某让人打到阚某信用社的账户上8000元。这时我发现马某屁股流血,就带他缝了伤口。又到龙泉山庄开的房间,让他们继续汇钱,他们又张我们的农行卡上汇过来2000元。当晚9点我和段某平开车把曲某放到路边,让他走了,段某平也走了。我和阚某、杰子让马某拿钱,第二天他也没拿钱来,上午10点多我们就放他走了。
我和阚某一共输了六、七千元。当时怀疑他俩捣鬼,打了他们几下,阚某撕开曲某的上衣发现他衣服里有发牌器。然后我说段某平和他们合伙来坑我,他说你多向他们要点钱就是,我就逼着那俩人打钱。段某平没参与打人,一直在那,还和阚某一块去开的银行卡。抢的钱几天后我给了杰子5000元钱。
我打了曲某几耳光后他承认使诈,然后因为生气我继续打他俩,杰子也踹他俩,曲某身上掉下四节电池,让他脱下衣服后发现他衣服里有作弊器,把让他们把赢的钱还回来,他们就把五六千元给了我们。要回钱后,我们没走,他们也没说走。曲某和马某在那演示他们怎么使诈的,还要我给他们找局,我越想越生气,他们外地人跑到沂水来骗人,我就说钱不够叫他们继续拿钱,马某说要不就再给我们5000元,我说一人给5000元,共10000元。曲某让人打给我们8000元,后来又叫人打了2000元,马某好像让人打了1000元。出事后公安人员2013年年底到我家找我一次,我知道后想投案自首,我准备投案这前还和沂水东方出租车公司的经理杨军说过。2014年正月初五我给城区派出所张德国打电话说明天我去投案,他说办案的周六不上班,让初八去,初八早上我还在家里,民警去把我抓走了。我确实没有抢劫的想法,没想到事情发生到这种地步。曲某身上的外套是赌博专用的,里边挂着一整套的作弊器,是个发牌器,我和阚某都拆开看来,后来曲某就给我们演示怎么使用这个发牌器。这个发牌器阚某拿着来,后来不知道上了哪。我记得在公安上第一次供述时就提过来,公安上好像也给我记来。
(2)被告人阚某供述
日中午12点左右段某电话约我去地中海花园宾馆和外地来的曲某、马某打牌赌钱玩,说这俩人打牌很厉害。段某借给我给了我5000元当本钱,拉着我和小段到宾馆与那俩人玩拖拉机赌钱。小段在旁边抽钱,每赌一次抽10或20元费用(一共抽了1000元左右)。到下午4点左右我和段某分别输4000多元、3000多元,段某怀疑对方在扑克牌上做了标记,问扑克牌a上是谁做的记号,曲某不承认,段某打他一巴掌,他就承认了。段某就打他俩,叫他们把赢的钱全拿过来,他们拿出六、七千元,并把曲某的戒指拿下来。段某叫来一个瘦高个(杰子)。后来那俩人说自己赌博厉害,段某生气就让他们再拿钱,马某说没钱,段某和杰子就打他,我和小段出去开了个信用社的卡,曲某让他打到这卡上10000元还是5000元。6点左右我发现马某屁股破了,拉他去缝的伤口,又到汇泉山庄开的房,让他们继续汇钱,我听曲某让他老婆还是表哥向另一个银行卡上转钱。晚上9点段某和小段拉着曲某走了。第二天早上段某一个人回来,上午10点我和段某、杰子把马某放走了。
扑克牌上的记号是谁划上的我没看到。是赌博过程中段某突然说对方在上边做了记号。打他们时,我也抓着马某的头扭了几下,催着他快点拿钱来。
我们到地中海宾馆后,又上去一个小青年(杰子),段某给了我3000元赌博,赌了一会就输没了。发现那俩捣鬼后,我们把输的钱要回来,段某让我翻一下曲某上衣还有钱吗,我翻时摸到一个机器,那人说是变牌仪,想要什么牌就发什么牌,因为这事段某才向他们要钱的。段某向那俩人要钱时,小段在边上说:你们俩怎么这样呢,快拿点钱吧。是段某让我和小段去开银行卡的,卡给了段某,要钱也是段某操作的,要了多少我不清楚,没分给我。曲某的戒指让段某给了杰子。
当时曲某不承认做记号,段某打他一巴掌他就承认了。段某和一个青年就打他俩,让他们把赢的钱全拿过来,他们就都拿出来了。问他们还有钱吗,他们说没有,段某摸曲某的上衣摸到一个东西,让我给掏出来,我看是一个变牌器,曲某就演示了一下怎么玩牌。段某和那青年还生气就继续打他俩,当时我在一边吃方便面,曲某就说赔给段某点钱,多少我也不知道。段某说什么我也记不清了,后来段某让我去把马某的头一拍,让他该怎么就怎么的。段某要的钱没给我,我知道这样是违法行为,但是段某不让我走。我说我走吧,他骂我,不让我走,那个青年还要打我,踹我好几脚,我就没走。
7、其它证据
(1)户籍证明:段某、阚某作案时均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日曲某报案至本案发。
(3)办案说明:两嫌疑到案后,侦查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因受害人及证人系外地人,且时间很长,至今未调取到证人张宝及被害人之妻的证言材料。
本案中的小段系段某平,杰子系杨某,二人均在逃。因杨某在逃,所劫戒指去向及真假无法确定。
(4)到案经过:日侦查人员在沂水县夏蔚镇将阚某抓获,2月7日在龙家圈镇兴隆小区将段某抓获。
(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日段某之妻弟赵港赔偿马某17000元,马某请求从轻处理段某。
(6)证明:沂水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张德国证实2014年正月初五或初六晚上,段某打电话跟他说第二天早上要到城区所找黄加志所长投案自首。其说明天黄所长不值班,段某就说他再问问,等黄所长值班时再到所投案。张德国手机号码的通话记录、段某手机号的通话记录:证实日21:08段某主叫张德国的手机号码,通话时长3分钟。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应定非法拘禁罪;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案被告人段某等人所劫取财物明显不属赌资或赌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且被告人段某在本案中系犯意的发起者,具体实施亦起主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段某系自首,应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阚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阚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亲属均积极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阚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到其住所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的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阚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的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德付
审 判 员  冯 磊
人民陪审员  赵艳青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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