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二级残疾赔偿金因弱水生亡有赔偿金吗

四中学生一起游泳其中一同伴溺水身亡,请问其他三人是或给予经济补偿_百度知道
四中学生一起游泳其中一同伴溺水身亡,请问其他三人是或给予经济补偿
一下午同学骑摩托车接他出去钓龙虾,偷吃西瓜后有同伴提出游泳,上岸后将溺水者衣裤手机全部隐藏还商量怎么应对,家人寻找期间问道当事人也没有说出实情后经公安调查找到其他三人,当时游泳处水深到腹部,在他们家中询问也没承认,在途中又碰到一同学就四人一起。出去后有同伴说钓龙虾不好耍出去走着耍,溺水者不会游泳他们看见落水后没有呼救沉下后还在游泳处观望了几分钟才上岸,途中有同伴提出去偷西瓜他们就一同前往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起诉要求赔偿,因为他们之间有救助的义务而没有合理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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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残疾人工亡补助金,本身是二级残废,十年后又发生工亡,补助金还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计算吗?_百度知道
残疾人工亡补助金,本身是二级残废,十年后又发生工亡,补助金还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计算吗?
二级残废和工亡无关,如果发生工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死亡待遇处理。
本来已经是残疾人8级,后来又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严重工亡事件,残疾人保护法和工亡条例在这方面,一点优惠政策和倾向都没有吗?谢谢
工伤死亡,就按照工伤死亡的待遇处理,不会再进行其他处理,享受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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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救人溺水身亡 能获保险赔偿吗?
  日 10:22 中金在线/保险频道 
  保险专家郭邦治做客中金在线中心,回答中金在线网友提出的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以下是问答实录:
  【网友咨询】经常看到因为救人而溺水身亡的示例,我想咨询下,像这样的, 能获得保险赔偿吗?如果已经有投了意外险。
  【专家解答】
  救人英雄却溺水身亡,我们都为之痛惋。以下有个案例一起分享:
  山东国寿为莱芜溺亡学生理赔
  6月9日下午,莱芜市7名中学生在当地的汇河下游发生意外溺亡事故。获悉消息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第一时间成立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慰问学生家长,积极开展理赔工作。
  经核实,7名溺亡学生均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的“国寿儿童学生定期寿险”,每人缴费50元,身故保险金额25000元,理赔保险金共计175000元。另有3名学生还分别投保了中国人寿的“66鸿运保险(B型)(97版)”,保额2000元、“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12908.78元、“国寿英才少儿保险(99版)”,保额10000元。
  这7名学生当中,一部分是为了营救落水同学二溺水的,国寿一样给与理赔。
  焦点问题是救人溺水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事故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事故的构成要件为:一,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外来的、意外的、偶然的;二,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伤残的结果;三,意外事故与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该说明的是,凡是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使自己身体所受的伤害,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救人溺水身亡 是否获得理赔要看:
  第一,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原因是溺水,即被水淹死,属于外来因素而非身体本身因素,且溺水时偶然的而非必然的;第二,从主观上说,该事件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本人的意愿,判断意外是否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关键是看受害人对结果的主观态度,对结果是发生是积极希望或放任的,则是故意,对结果是不希望或否定的,则不属于故意。本案被保险人虽然为救人而主动跳水,将自己至于危险之中,也明知有溺水的危险,但被保险人的目的是为了救助落水之人,而不是为了将自己至于危险之中而跳水,将自己至于危险之中的目的是救人,对对溺水这一结果的发生显然是否定的,不希望的,即伤害结果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第三,意外事故与意外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的意外事故是被害人溺水,而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正是在水中因缺乏氧气而窒息死亡,溺水事故与死亡原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
  希望这些可以帮得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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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学网实习编辑稿件www.NEwsGx.C0M
  儿子不幸溺水身亡,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理由是意外致死不是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范围。近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孩子家长保险金3万元。
  儿子溺水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
  8岁的刘某鹏是惠阳区某小学的学生。日,刘某鹏在惠阳区淡水彩虹城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就在夫妇俩悲痛万分之时,父亲刘某云想起了家里曾为儿子购买过保险。   日,被告保险公司单方通过刘某鹏所在小学,向包括原告之子刘某鹏(8岁)在内的所有小朋友销售了其保险产品共计五款: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以上保费共计5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次日,保险公司向刘某鹏出具了以刘某云为投保人、刘某鹏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保险期为一年。   儿子出事后,刘某云夫妇拿着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刘某鹏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   刘某云认为,自己在为儿子购买保险时,除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外,保险公司并没有向其当面履行讲解、告知、免责提示义务,也未以任何书面形式明示其免责内容。无奈之下,刘某云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意外致死不赔
  保险公司败诉
  惠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第一条只界定了被告的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身体残疾时根据伤残的等级承担保险责任,却并未明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致死的情形下被告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在这一点上,被告应尽相应的说明义务并作特别的解释。显然,原告对保险范畴产生了重大误解,而这一误解与被告未尽义务相关联。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文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的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残疾、身故,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因此,该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将意外伤害致死的情形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这异于常人的理解,并且也不符合保险行业中的规定。   据此,惠城法院判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意外伤害最高保险金额赔偿3万元及利息。
&   湖南凤凰县政府2日对外通报,截至当日凌晨4点30分,无游客反映其朋友和游伴失踪,沱江下游的3个乡镇搜救队未发现有人溺水死亡等异常情况,目前仍在进行搜寻。   1日晚9时10分许,凤凰县沱江镇棉寨村距县城3公里处桃花岛篝火晚会散场时,游客经近水吊桥时因桥头受力桩断裂,出现桥面倾斜,导致部分游客落水。   据当地居民称,此近水吊桥系参加篝火晚会毕竟之路,常在涨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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