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李丽娟娟个人的善举行为让人感动,政府是不是应该支持于补给武安李丽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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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一一进行说明(庭审笔录八)
审: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进行说明。
公:1、辩护人认为火灾视频不完整,公诉人认为视频录像已经可以说明火灾发生的事实。2、公诉人认为该份报告是科学客观的,本次火灾发生不具有阴燃性,若辩护人认为报告不科学,请拿出相关依据。3、辩护人认为当时不需要疏散。但是辩护人不是现场指挥,你能确保里面已经没有人了吗?4、辩护人认为是下午三点风向才转的,请辩护人拿出相关的气象依据。5、辩护人认为尸体必须解剖,对这样在火场烧死的尸体是否必须要解剖,请辩护人拿出相关依据。6、辩护人认为公司损失情况依据不足,有些票据也确实在火场中损毁,保险公司也已经做出理赔,确实是有依据的。7、关于门是否上锁的问题,二位证人证言证明的是火灾发生时的情况。8、对消防队员没有带空呼设备公诉人将在法庭辩论阶段一并予以说明。
审:针对第一组控方证据,控辩双方意见已经明确,本庭已经记录在案,在合议时将充分注意。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下面公诉人出举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丽娟实施放火犯罪行为及其作案动机。
一、证实放火行为系被告人李丽娟所为的证据
1、搜查笔录附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P681-694)
证实: 日16时50分至17时25分,侦查机关对瓜沥镇运西村15组29户李丽娟家进行了搜查。房子是一间三层楼的农宅,在一楼客厅内搜查到一双灰色带条纹的棉鞋,在一楼西侧的抽屉内搜查到3只打火机(其中2只红色,1只绿色,打火机天健牌),在农宅二楼客厅简易桌子上搜查到一顶黑色的毛线帽,在农宅二楼西侧的厕所的洗手盆内搜查到2只绿色的打火机(打火机天健牌),在农宅三楼大厅靠北墙纸箱内搜查到一件黑色的棉衣外套(品牌名称百胜富马)。搜查过程中其他未发现异常。上述物品记录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之中。
2、物证:打火机5把、手机1部、棉鞋、毛线帽、黑色棉衣外套(当庭出示)
审:交被告人、辩护人查看(法警执行)
答:具体点火的是哪一只我忘记了,但是打火机是我家中的,是这五只中的一只;手机是我的;毛线帽和外套、棉鞋都是我穿的。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3、DNA鉴定书(1P24-28)
证实:所送检的棉大衣外套、毛线帽子、棉拖鞋、打火机上检出的DNA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李丽娟,支持均为李丽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所送检的李丽娟电动自行车把手上擦拭棉签拭子未检出DNA信息。
4、调取证据清单(6P669-679、716-732)
证实:从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处调取监控视频硬盘一只(保存有日发生火灾前后的视频)、监控视频一组。(现场出示监控分布示意图、仓库分布示意图和李丽娟行动轨迹等图片)
5、刻录的监控视频光盘两张(共25段视频)(当庭播放)
证实: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丽娟骑电动车前往友成公司,进入公司二工厂包装仓库放火后离开的过程,被交警卡口监控、友成工厂内部监控、治安监控等各监控点拍摄下来的情况。证实了李丽娟当晚的来去路线等行动轨迹。
6、证人证言:公司同事辨认出监控中的被告人系李丽娟的证言
(1)证人俞某证言(2P125-135)
证实:其从这二段录像里的人的背影、走路的样子来看,她应该是公司二号工厂包装仓库里上班的李丽娟。因为李丽娟走路的时候,二只手臂摆动的幅度是不同的,这个特征比较明显。这个人的身高体态都和李丽娟吻合的。她穿的衣服、戴的帽子,因为监控比较模糊,其不能确定是不是她平时穿戴的。
(2)证人沈某某证言()&&&&&&&&&&&&&&&&&&&&&&&
(3)证人俞某某的证言(2P181-187)
证实:其二人经过辨认能够认出日出现在仓库里的人是李丽娟,她走起路来,右脚有点往外甩的,手臂摆动的幅度比较大。监控里的人身高体态与李丽娟的身高体态也是吻合的。
7、被告人李丽娟供述与辩解及其辨认视频笔录(6P642-651、6P652-657、补充卷P2-4),其供述与今天庭审内容一致。
证实: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其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与该公司的包装仓库班长王铭等人产生矛盾,为了报复他人以泄私愤,遂起意放火。于日下午购进放火用的打火机,设置了手机闹钟。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丽娟穿着其丈夫的棉大衣等衣物进行乔装打扮,骑平时废弃不用的电瓶车至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为了躲避正门监控而行至公司西南侧,翻墙入内,行至二工厂三楼包装仓库内,趁包装仓库无人上班之机,选择一堆高约1.8米的纸箱进行放火,在确认纸箱燃烧后当即离开。
审:被告人李丽娟,你对公诉机关出举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答:我有异议的,是西边的墙上为什么会有火光。
审:刚才播放的视频中的人是否是你?
答:是的。
审: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辩:有异议。1、视频辩护人庭前已经看过,视频中李丽娟的脸是看不出来的,证人也只是从走路的姿态判断是李丽娟,提请法庭注意,是否这些证据就能锁定视频中的人就是李丽娟。2、第7、9号视频显示,除了李丽娟还有其他人经过,有一个小伙子拉车进去又出来,这个人一直没有查实,通过辨认工厂里的员工也没有辨认出是谁。结合此人曾出现在案发现场,我认为这个人也是有疑问的,因为公诉人提供的视频中没有中门的视频,是否有可能有人进入中门呢?再结合10号视频,仓库西面墙有火光,李丽娟放火的地方距离西侧140米,相隔很远,中间有货物阻挡,这个火光不能完全确认是李丽娟放火映出来的。3、对物证的异议,鉴定出打火机上有李丽娟的DNA,辩护人认为上面除了李丽娟的DNA,还有小店店主的DNA,没有作出相关鉴定。辩护人质证意见发表到此。
审:辩护人对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对公诉人出举的被告人李丽娟实施放火犯罪行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对证据三性无异议,公诉人不需答辩,在辩论部分一并发表,法庭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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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6000万的损失是否她一人承担?
  1、焦点一:证据是否完全排除他人放火?
  公诉机关指控称,全案证据已经得出排他性结论,即放火行为是李丽娟所为,不是第三者,也没有第三者加入一起纵火。
  但辩护律师质疑,目前的证据不能得出这样的排他性结论。
  &有员工证言说,有盏日光灯是坏的,发出滋滋滋的声音,证据上提取这个日光灯,也没有做深入分析,是不是电器故障呢?&
  辩护律师还提出,现场仓库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不能说火灾不具有阴燃起火的可能。
  此外,就二号厂三楼的中门是否打开问题,控辩双方多次争执。
  李丽娟的律师称,最先发现火灾的工人证言中提到,中门一拉就开了,而负责锁门的工人又说下班后已经锁过中门,所以不能排除有人破门而入过。
  &李丽娟进入的西楼梯门,下班后也敞开了半小时,不能排除有其他人进入。&
  律师称,这样的辩护意见不是说李丽娟是&好人&,但不能放过其他可能的坏人,要公平地处理李丽娟,这是合理的怀疑。 公诉人认为,全部视频证据完全指向李丽娟一人,完全可以证明火灾由李丽娟一人点燃。
  2、焦点二:她李丽娟主观上是否预料到火灾严重后果?
  李丽娟的供述称,&我真的只是想出出气,不知道这样的后果。&
  李还辩称,她选择烧旧纸板箱的地方挑了有人能看到的地方,就是希望有希望组立科的工人会出来报警和灭火,而她本人仅仅是希望整一下班长,让班长受到处罚。
  李丽娟说,&我根本没有想到塑料也会烧起来的。如果我当时知道塑料也会烧起来,不管我有多大的气,我也不会去放火的。&
  辩护律师提出,李丽娟对本案火灾所造成的重大损害后果没有预期,实际的损害后果出乎其本人意料之外,也绝非其本人所乐意见到,更没有料到3三名消防队员会因此牺牲。
  &她犯罪后痛不欲生,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律师称。
  而公诉人则质问:&李丽娟当时有无考虑到火势会这么大?今天在法庭上痛哭是悔罪还是害怕?& 公诉人称,李丽娟作为老员工,熟知现场堆放有易燃易爆材料、不顾近200人在工厂加班的危险,点燃旧纸板箱,完全应该预料到会造成重大损失。
  3、焦点三:凌晨5时到底&风向突变&了没有?
  火灾调查报告中称,1月1日凌晨5时左右,在场的消防官兵已经初步控制住火情蔓延。但由于5时后&风向突变&,才导致了火势重新蔓延,消防现场指挥员则下令进入火场内攻的队员们撤退。
  辩护律师拿出一份萧山瓜沥气象观测站的资料宣读说,&风向,当时风力是一到两级,风向西南风转东北风,西南风出现于1月1日13时,也就是说13时之前都没有出现东北风,也就没有&风向突变&的说法。&
  公诉人反驳说,因为火势燃烧需要大量氧气,会影响周围气流的改变,这就可能导致火场周围风向的改变。
  4、民间消防队没佩戴空气呼吸机影响救援?
  时任杭州市消防支队萧山中队指导员的张某昨天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张警官当时是友成机工大火现场的指挥员。
  &接到报警后,我们先调派了两个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自备消防队),其中衙前中纺消防队在2点50分到达火场,现场共调派17个公安消防中队,10个专职消防队,共52辆消防车,300余名官兵。省消防总队又调集了嘉兴、绍兴支队11辆消防车、60名官兵实施跨区域增援。&
  但辩护律师引用其中一名民间消防队的司机证言说,先行抵达的民间消防队没有佩戴空气呼吸机,也就无法进入火场内部进行内攻,因此错失黄金救援时间。
  对火灾&有效控制&后,凌晨5点再次蔓延,公诉人答辩称,&不管&有效控制&是什么含义,不能改变火势突然增大的客观事实。 &有效控制&一词是否用语不当,这对整个火情发生的客观情况没有影响。&
  律师还称,友成机工厂区内的消防管理缺位。 但公诉人引用指挥员张警官的证言说,消防队员进入厂区后,道路通常、消防栓水源充足,不存在消防安全问题。
  5、焦点四:李丽娟是否应为全部损失承担罪责?
  公诉人指控称,李丽娟应该为这起纵火案中6000万的财产损失、3名消防队员的牺牲承担刑事责任。
  但辩护人认为,6000万损失首先需要原始凭据、原始账本。
  &李丽娟应为其放火行为承担罪责,但是,其行为与本案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是否全部有因果关系?&律师辩护称。 &难道辩护人认为李丽娟只需对点燃的那一堆纸板箱负责吗?&公诉人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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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播报:
浙江高院维持对致3名消防官兵牺牲的罪犯李丽娟死刑判决
  新华网杭州4月9日电(记者裘立华)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丽娟放火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李丽娟的上诉,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丽娟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包装仓库员工。2012年12月,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被调整等原因对仓库班长等人产生怨愤,遂决定放火报复。
  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许,李丽娟穿着男式棉衣,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到达友成公司。为躲避公司大门监控,李丽娟从公司西南侧翻墙进入,通过二号厂房西侧楼梯门进入该厂房二层的包装仓库后,使用打火机引燃仓库东侧堆放的纸箱,确认点燃后迅速逃离。火灾发生后,紧邻包装仓库的车间员工首先发现并立即报警,但因厂房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致友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在火灾扑救过程中,3名消防官兵牺牲,另有数名消防战士不同程度受伤。
  2013年1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丽娟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审认为,李丽娟为泄私愤,明知仓库存有大量易燃物品,仍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000余万元,同时造成3名消防官兵牺牲、3名消防战士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李丽娟归案后虽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丽娟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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