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独生子女享受的待遇烈属待遇怎么办?

烈士遗属未享受烈属待遇现如何解决_百度知道
烈士遗属未享受烈属待遇现如何解决
当时军队向我爷爷户籍所在地下发了烈士花名册,当地政府没向烈属通知,后来得知爷爷牺牲的消息后,现烈属补助问题如何解决,家人寻找20余年,2006年才补回烈士证我爷爷是1951年8月在新疆伊犁和土匪作战时壮烈牺牲,当年我父亲才1岁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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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烈属抚恤
对军烈属的优待
1.对革命烈士家属的优待。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基础上,仍可享受群众优待;如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患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减免;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革命烈士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并符合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革命烈士子女在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包括小学、中学、中专、技校和大专院校等),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入幼儿园、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
2.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他们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基础上,仍可享受群众优待。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患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当地卫生部门酌情予以减免。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并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死亡抚恤及抚恤对象
死亡抚恤是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及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人民警察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死亡性质主要依据死亡时的情节及有关规定,分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种:
一、革命烈士
革命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
革命烈士是国家授予的崇高的政治荣誉。
二、因公牺牲
因公牺牲是指因执行公务献身,其死难情节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病故即因病死亡者。对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或非因执行任务遇意外事故死亡,也按病故性质对待。
批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条件
一、革命烈士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规定批准革命烈士条件为以下十二种:
1. 对敌作战牺牲的;
2. 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1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 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 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 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 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 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 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 死难情节特别突出,为后人楷模的。
二、因公牺牲军人条件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4.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6.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三、病故军人条件
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病死亡,或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或非因执行任务遭意外事故死亡,以及在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都按病故军人对待。
革命烈士的审批
一、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
批准革命烈士的条件中符合(一)至(三)项条件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符合(四)至(十一)项条件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符合第(十二)项条件的,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实施前牺牲,符合(一)至(十一)项条件的,申请追认革命烈士均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凡《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新增加的批准革命烈士条件,在《条件》公布后死亡符合新条件的,可以按程序补办革命烈士审批手续,《条例》公布以前死亡符合新批准革命烈士条件的,不予补办。
二、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
现役军人根据死难情节,因战牺牲的逐级报请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因公牺牲的逐级报请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人民群众牺牲,因战牺牲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公牺牲的由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具体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军人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报请总政治部审批;地方的由省级民政部门报请民政部审批。
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制作、颁发、发放顺序
1.制作、颁发;经国务院批准以民政部门名义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于1981年2月正式启用。为了统一证件,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换发和补发证件工作。对烈士直系亲属持有的建国前人民军队或人民政府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均凭所持证件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直系亲属已将烈属的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当地《革命烈士英名录》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后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批准机关填发《革命烈士通知书》,寄给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由革命烈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核无误后,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代民政部颁发。
《革命烈士证明书》一般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做法是:(1)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4)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①子女;②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周岁的弟妹;③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存档。
因公牺牲、病故的认定
一、因公牺牲、病故的认定
现役军人(含武警指战员)因公牺牲,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因公牺牲范围的,以及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的,经所在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审查认定,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负责复核,实施监督。
二、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制发
1981年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发了《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民政部印发了《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1985年总政治部修改印制了《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其中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使用范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序列内无军籍正式职工。
1995年民政部为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的规范化管理,重新设计并统一印制了《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
牺牲、病故证明书由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写,发至家属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转给死者家属。发证顺序参照《革命烈士证明书》发放顺序。 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家属的抚恤。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革命烈士,按40个月工资计发;
因公牺牲军人,按20个月工资计发;
病故军人,按10个月工资计发。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对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1.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 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 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国防部还可发给特别抚恤金。凡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也可享受特别抚恤金。
1980年民政部发出通知,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均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是:
1. 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 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 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 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 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按一定标准发给的抚恤金,亦称&遗属定期抚恤&或&长期抚恤&。
建国初期,对烈军属以帮耕帮种为主要优抚形式,对个别生活困难的烈军属,给予一定的实物补助。1979年为使孤、老、病、残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民政部、财政部制定了定期定量补助标准;1985年改称定期抚恤,其基本标准和享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统一制定。具体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保证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
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
1.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60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7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75元。
2.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5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65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5元-70元。
经济发展较快、人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地方,应在国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制定高于国家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确保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
烈士褒扬是指对烈士进行纪念和颂扬。其主要内容分为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和烈士事迹编纂两方面。
烈士纪念建筑物
烈士纪念建筑物是各级人民政府为献身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和人民大众利益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纪念性建筑设施。其主要形式有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堂)、烈士纪念塔(碑、亭)、烈士祠、烈士墓、烈士雕塑等。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体制
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数量较多,为切实有效地管理烈士纪念建筑物,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财政部于日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确立了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1995年民政部第2号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对分级管理体制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明确规定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实行四级保护,即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级保护单位、地市级保护单位和县级保护单位。对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
确定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重点保护单位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第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牺牲和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第三,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烈士纪念建筑物所需维修经费也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重点保护单位,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
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管理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范围内土地,不得迁移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烈士建筑物土地或迁移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全国重点保护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以下的各级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土地占用费、迁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烈士纪念建筑物,对于以任何方式毁坏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或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控制建立纪念设施》规定,对于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要从严控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必须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经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新建扩建烈士纪念建筑物。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内容
烈士纪念建筑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陈列展示、建筑设施、讲解宣传、园林绿化等四个方面。其中陈列展示,就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实物资料有机地排列组合在特定的场所,以表达特有的涵义。
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补助经费
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维修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破损设施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补助经费适用范围是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补助经费同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民政部优抚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是管理此项维修补助经费的具体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向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提出申请此专项维修补助经费的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主要是:单位的保护级别、总体简介及破损设施、维修项目、配套资金等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优抚处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提出申请数额,并于当年四月底将申请报告报送国家民政部、财政部。
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补助经费分配原则是:按轻重缓急程度,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破损设施的维修进行补助,实行集中使用。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1827585
关于军烈属待遇的问题
请问弟弟参加越战牺牲 以前享受军烈属待遇 但父母去世以后 就不给哥哥军属待遇了 是这样的吗?谢谢!
提问者:云南-昆明继承浏览227次 14: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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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在部队因执行战备训练中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条件,他们的遗属享受什么待遇?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在部队因执行战略训练或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享受有关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属不能享受烈属待遇,而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因公死亡的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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