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伯是农村五保户申请书我是他养子问他死后财产和土地宅基土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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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爷爷因为无儿,有两个女儿已嫁到其他村,办理了五保户手续,现在由两女儿赡养,如果大爷爷写遗嘱将宅基地继承给我爸,能不能继承呢,还是归集体所有?
附:宅基地上有房屋;如果可以继承要哪些手续呢,跪求答案。
此套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立的居民点,当时建此房屋的时候,是按照:我1.5,我爷爷1,我母亲1,一共3.5个人来建立的,修房屋缴纳的费用也是我父亲车祸去世给我补偿的抚养费。我母亲于2008年患病去世,因为母亲生病花费了很多钱,所以我将此房屋出租给别人收取租金还债。现在就有这样一个情况,我母亲在93年再婚,嫁给了一个垃圾,人渣,从来没管过我们母子,在外面吃喝嫖赌。母亲生病他没拿一分钱,不闻不问,母亲去世尚未出殡,他就消失不见。今年现在回来找我要分房子,我该...
我三叔公是聋哑人,是五保户,现已失踪快两年了。(他有一间半的房产,是我家给以旧翻新的,因为那时他过继了我对象,后因大伯挑拨离间,过子单解除,并向我家还款1000多元,至今大约二十年过去了尚未归还钱款)。现在三叔是五保户了,人失踪了,钱没人归还,可是大伯家的儿子却要其这个房子来了。请问他有资格继承这个房产吗?我该怎么办?急急急!谢谢!
我伯伯是农村五保户,但已经失踪近一年了,至今无消息,他的房子已经被雨水淋坏,请问我爸爸去给他修好后,他就此失踪了,这房子以后能得到赔偿吗
请问农村户口,按规定可以办理五保户,是否必须要回收农村土地,办理农转非,而且开发后(土地征用)没补偿
我爸爸小的时候过继给我姨奶奶。同一个户口生活了二三十年,后来我家搬迁到别处,我奶奶入了五保户,我爸爸原来种的树和盖的房子,我们还能处理吗
我家住农村,隔壁有一家五保户,夫妻都无子女和兄弟姐妹。五保户死后,他的房屋和房产证就交与农村集体。我家想扩建房屋,就从集体手上买来了房屋和房证,但买的时候房证上的名字还是五保户的名字。现在却过不了户,请问下,我接下来应该怎么办呢?房屋买卖协议上只有我和生产队长的签名,村长的见证人。
村里一五保户死前与其直系亲属侄子签下协议,因侄儿为其治病养老,故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让给侄儿,直至国家土地调整时再做变更,并且得到村委会和镇政府的签字盖章确认。请问,这份协议合法吗?
我伯父是散养五保户,是我赡养.并安葬的事过没几天,村委会一没给送老衣二没给安葬费却给啦张通知书...五保户死亡后其宅基地应归还集体限十日内由赡养人将其房屋撤除干净,请问各位专业人士我该怎么办?敬请回答谢谢
我是黑龙江的五保户,现在要上敬老院,村政府要我把土地交回或交5000元钱,说是交给敬老院,我咨询了敬老院他们不收土地,也不要5000元,说是民政局要的,不知是否合理
我的一个亲戚是五保户,今年他所住的房子要拆迁,拆迁后给了拆迁补偿款,那么以后,他在要进敬老院时,是否需归还这笔补偿款?谢谢更多法律知识
父母使用的农村是否可以由其子女继承?
2006年,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驳回要求继承其父母遗留的宅基地并提出赔偿诉讼请求。
吴某祖居合肥市包河区某街道社居委,居住于父母自建并遗留土坯草房三间。1974年,吴某因故离家外出,三间土坯草房因无人照看,于1981年自然倒塌。事后吴某未申请使用该宅基地继续建房。
1984年至1999年,与吴某住房东、北相邻两家邻居分别建平房四间,2002年至2004年,两家又将平房分别翻(扩)建成楼房,并分别占用吴某原住房三间宅基地。
2005年1月,吴某回家发现其原住房宅基地已被他人建房使用,认为两家邻居侵占其,随至法院,要求两家邻居分别支付赔偿款10万元和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吴某对其父母遗留土坯草房因继承享有所有权,同时随房屋享有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坯草房自然倒塌后,该房屋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土地所有人可以依法重新确定给吴某或他人继续或重新使用。事后吴某因故未申请继续使用该房屋宅基地,丧失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二)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与农民个人的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我国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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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我想问一下,我舅舅无子女(他属五保户,是农村的),我是他外甥女,可以继承他的房产土地吗?_百度知道
我想问一下,我舅舅无子女(他属五保户,是农村的),我是他外甥女,可以继承他的房产土地吗?
是我在他那建房子的话,他去世后,房子还会是我的吗?要是拆迁的话,我所建的房能有补偿吗
不是他的法定继承人,他的财产要归村里的,有一点是明确的,村里养着他,也是无效的,他是五保户,他死后,那样直接损害的村集体的利益。一般是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也可和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
如果你愿意从村里接手养他。不然他就是立下遗嘱死后遗产全归你,所以你不可能以继承人身份拥有他的遗产。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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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集体土地建房需按户口所在地的村组逐级申请审批不能继承土地,属于个人财产,五保户死亡后由村集体和组集体共同组织安葬,农村五保户的土地属于村集体下的组集体所有,土地收归集体再分配承包,不允许其他人继承。房产继承要看情况,属于村集体。无要约和无遗嘱也不许继承,如房产属于五保户自己修建的,可以根据继承法要约继承,不能继承。如房产属于集体所有性质,同样收归村集体。外地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不能申请
一般是直系亲属优先,没有直系亲属也没有遗嘱的话,应该是兄弟姐妹优先。。。
有遗嘱的呢?
你要你舅舅写遗嘱啊
五保户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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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父母有四个儿女,四间宅基房屋。两个姐姐均已出嫁,农村户口(与父母不在一个村);我哥哥农村户口,已迁至另一乡镇;我现在是非农户口。
1985年左右我哥结婚,花费3千多元,包括借款800元左右。婚后与父母同住,共同还借款。约1年后还完借款并有结余后分家。当时以我和哥哥的名义一分
为二(包括房各两间,现金及实物均平分),我父母没有单独分财产。(当时有分家单两份,我父母和我哥各持一份,现都已遗失。当时说我父亲满60周岁时我
哥开始养老,但到1996年底我结婚时父亲已经64周岁了,我哥一直也没尽养老义务)。当时我才14岁,我父母与我一起居住分给我的两间房屋。后来(因为我还
小,具体年份记不清了了)我哥审批了宅基地,我父母用分家后的全部积蓄(约900元)帮我哥盖了房,收回了一开始分给我哥的那两间房。之后我父母就没有
能力供我上学,我从1991年临近高中毕业时就自己借钱上的学。1993年专科毕业参加工作后自己还借款,直到1996年底我结婚时还没还完;结婚时又是全部借的
婚后实行自然分家,并重新约定养老问题,说给我和妻子一年还借款时间,让我哥当年开始养;但我父亲在结束时又减免了我哥一年的养老义务,让我哥和
我同年开始养老。因我父母没有能力还借款,因此说好由我和妻子偿还全部借款,房子产权归我所有,只是给我父母保留居住权,我父母都不在了以后我才能有
权处理房屋(当时我父母,我亲叔叔,我哥嫂,我和妻子都在场,只是口头约定的,没有书面的证明)。事后我哥反悔,说那两间房子是父母的财产,父母不在
了后还得重新分配,还得有他一间。因为当时只是口头说好的,没有书面证据,因此我在2000年要求父亲写了书面证明,但因为都不懂得,写得过于简单(只写
了“房产权属某某某”几个字,然后就是我父亲,我亲叔叔,我哥和我四个人的签名)。我哥尽管签了名,但事后还是想争一间房子。
现在我父亲已于2007年病故了,母亲还在。现在刚好农村有政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我想趁母亲身体还行时把问题解决一下,但担心我哥不同意,母亲
也有点担心我哥会借故不养老。
请问我哥的要求对吗?我有权利要求继承全部房产不?怎么做才能既维护了我的权益,又解决了后顾之忧?
真希望能趁这次政策把问题一次解决彻底,我跟我哥嫂商量问题从来就商量不通,关键我哥嫂一时一个意见方法,整天商量过了再反悔。我该怎么办呢?
我父亲的姨妈夫妇俩没有子女也没有其他的赡养人,他们俩是属于农村的五保户,他们名下的土地一直是我父亲代为耕种,照料其生活及给他们两位老人养老送终,我们和父亲的姨妈不是属于一个村委,请问在他们夫妇去世后名下的土地及房屋宅基我父亲是为法定继承人并拥有现行制度下的所有权,他们村委有权收回土地及房屋宅基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急需解决,麻烦贵律师事务所给予法律援助,谢谢!需援助的概述如下:
无子女的老人(男女)都已过世,两老人不是农村“五保户”。两老人生前有两间房屋,男老人于1990年过世,女老人年事已高无钱无能力料理后事,当时男老人堂弟征求其侄子们(老人共有4个侄子,大侄子已故)意见,是否能共同负责其丧葬事宜,当时3个侄子1个侄孙(侄子的儿子)每人垫付500元操办丧事,料理丧事后其堂弟与3个侄子1个侄孙商议女老人以后的赡养事宜,因操办丧事亏空,随即3个侄子...
1985年爷爷奶奶在世时 ,父亲见房屋是危房,就与爷爷奶奶商量,由父亲出钱在原地基上重新修建了房屋,并分了两间房给爷爷奶奶居住,父亲并依法取得了农村房屋使用证,后来爷爷奶奶相继去世,现在房子拆迁,请问,父亲的几个妹妹能否继承房屋
本组院内住有十几房人家,院内原有一座旧土砖瓦屋,因年长日久,倾斜而倒塌已两年多了成自然状态,一直无人清理,道理堵塞。行人都得绕道行走,而且倒下来的破砖烂瓦影响到隔壁邻居,进去家门极为不便。每逢下雨泥水横溢,渗透到邻居房内。旧房房主,原属本组农业户口,一九七九年国落实政策全家己转为非农业户口(户籍己不在本组上)。问:原房主还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重建房子的权力吗?本组上是否有权把它的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本组其他村民是否有权申请在此宅基地上建房吗?
我外公1989年12月去世,当时名下有一院农村宅基地,并有土地证。前几日涉及政府征地问题,我妈妈才知道:舅舅已于2002年换发新土地证时没有通知我妈就已将土地证换到舅舅名下。舅舅2009年10月去世。舅舅的子女现在认为土地证在他父亲名下,他们拥有全部继承权。请问:法律时效是否过期?我妈现在还能否追究自己被侵吞的合法继承权?
我想买舅舅的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子,这个房子有农村房产证和地契,但我是城市集体户口,农村宅基是禁止卖给本村以外的人的,我想办财产继承这种方式来规避这种风险,不知道以后有拆迁补偿一类的问题,有没有法律保护。
情况是这样的,解放前有亲兄弟三人住在一块宅基地上,三家的房子盖成一个院子。解放后,这面向东一家无后,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这家就还有公公和儿媳二人住在一起。这媳妇于七十年代过继了西边邻居家一子做继承人。这家邻居和这位媳妇家紧挨着,一家不隔。当时这位过继子已经结婚,并且有孩子,继母家公媳二人住三间草房。过继后这位继子就以居住不下为由向大队支部申请了一块宅基地,这块宅基地离继母家较远,这位继子就在这块新批的宅基地上盖上房子并且他一家人就搬到这新房过日...
农村房产(现在使用的是宅基地证)的继承为何不能公证?
国家对于农村房产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本人兄弟两个,父母均已去世,留下一处房屋,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我本人也有一处房屋,房产证是我自己的名字。我兄弟自幼当兵离家,转业后参加工作,是城镇户口,一直居住在外,老房一直由父母居住,父母下世后房子一直被我兄弟占着,最近才听说我也有继承父母留下的老屋 的权利,可我兄弟说房子是他盖的,且有证人证明,依此拒绝与我共同继承老人的遗产。请问我兄弟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补充:我兄弟二人成家后由于家庭不太和睦,在本村一位同姓长辈和我舅舅主持下分过家,...
您好,首先感谢您的关注!
本人家里有块农村宅基地,父亲是居民,母亲是村农民,80年代统一办理集体土地建筑使用证(后面简称土地证吧)时是父亲去办的,证上写的是父亲的名字。2001年父亲去世后想把土地证名字改为母亲的,地上有一层96年报建的房子,只有建筑许可证,并没发现有房产证(清远农村都不发房产证?)由于当时要收2%的公证费,没钱就一直拖着。
现在准备再次办理,国土所还是要求公证,经简单咨询公证处,对方表示这属于继承,要收取受益价值的2%作为公证费...关于宅基地房屋继承和使用权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关于宅基地房屋继承的问题。家中现总有四口人,父亲,本人(大儿子),继父(后母亲改嫁的),继父的儿子(小儿子)母亲与继父所生。现宅基地的使用权名字为已故的父亲,1991年办理的,使用权人至今未做更改,房子是已故父亲的母亲传下来的,1969年由已故父亲改建建。宅基地使用证1991年办理的,土地使用人为已故父亲名字。继父户口从外地几年前迁入本地户口,现全家人都为农转非人士。请问,要是按照继承法的话,母亲,本人,继父,继父的儿子都有继承权吗?要是有的话是按什么顺序依次来继承的,分别是百分之多少,继承之后能改变宅基地使用权人吗?要是没有的话那还有居住权吗?请律师耐心讲解,本人将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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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家中四口人为母亲,本人(大儿子,)继父,继父的儿子,已故父亲未立下任何遗嘱。如要办理继承的话什么部门受理,需要哪些证件。
我家原本在北京农村,我父亲原本是农村户口,1976年招工转为居民,但一直在家中居住,是否就失去了家中宅基地的使用权?老家宅基地83年有公证书,是奶奶的名义申请的,公证书上说宅基地归一户使用,我爸爸(居民)和伯父(农民)有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当时我父亲和伯父都在家中居住84年我伯父已经以他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并建房搬出,他是否还有老家中宅基的的使用权?我咨询很多律师,每位律师给我的答复都不太一样,甚至完全相反,我想知道上述问题有没有相关法律规等?
本人老家在农村,读大学时随之户口也迁去学校成了‘农转非’。
现在我出钱在外婆家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屋(我家和外婆家是同一个村的,只是不同的集体组织),地契和房产证上的名字都是写我大舅舅的名字,因为是他去申批建房的(大舅舅没有结婚,无子女);同村还有一个小舅舅,生有二女一男
以后这个房子谁是直接继承人?
我怎么才能完全继承到呢?
我想请教一下关于宅基地房屋继承的问题。家中现总有四口人,父亲,本人(大儿子),继父(后母亲改嫁的),继父的儿子(小儿子)母亲与继父所生。现宅基地的使用权名字为已故的父亲,1991年办理的,使用权人至今未做更改,房子是已故父亲的母亲传下来的,1969年由已故父亲改建建。宅基地使用证1991年办理的,土地使用人为已故父亲名字。继父户口从外地几年前迁入本地户口,现全家人都为农转非人士。请问,要是按照继承法的话,母亲,本人,继父,继父的儿子都有继承权吗?要是有的...
丧偶后,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后与外地女子再婚,婚后夫妻拆旧房建新房,房屋所有权为二人所有,现离婚同时又遇分配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房屋所有权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宅基地使用权也依据“地随房走”被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还是分开算,宅基地使用价值归一方,房屋价值归夫妻二人,此时两权能分开吗?为什么?
补充:打错了,是两权能分离吗?不是分割
小伯伯是单身
今年不幸患癌证去世 死后丧事有父亲大伯操办 死前医疗费用也由他们负担
并未留下什么遗产 只有五间老房子 不知房子和所处的宅机地的使用权是否该由父亲大伯继承
而村干部要求将这些宅机地当包产地退还集体或进行集体拍卖
这样是否合法
老公大学毕业户口落回镇里的集体非农业户口(在他们镇里但不在村里),我是农村户口但不在他们村。现在新农村建设可以分房,如果他父亲分得小产权楼房,我们以后能否继承宅基地?听说只能继承房产不能继承宅基地,也就是房子只能住不能翻修。我们该怎么办?我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本人的祖母在白云区有一处宅基地房产,是属华侨财产,该房产于1958年搞农民公社时被强行拆除,后象征式补偿60多元,后来在1965年时被村干部强行征用,并拆除灰沙围墙强占使用至今,后经追讨未果。我是否可循法律途径讨回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及要求赔偿?有没有类似成功取回的相关案例?我还是希望能找到一个具相关成功经验的律师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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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实效是终身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急需解决,麻烦贵律师事务所给予法律援助,谢谢!需援助的概述如下:
无子女的老人(男女)都已过世,两老人不是农村“五保户”。两老人生前有两间房屋,男老人于1990年过世,女老人年事已高无钱无能力料理后事,当时男老人堂弟征求其侄子们(老人共有4个侄子,大侄子已故)意见,是否能共同负责其丧葬事宜,当时3个侄子1个侄孙(侄子的儿子)每人垫付500元操办丧事,料理丧事后其堂弟与3个侄子1个侄孙商议女老人以后的赡养事宜,因操办丧事亏空,随即3个侄子...
户口迁出且房屋倒塌多年(但有1981年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本人又未居住此地,现在此地正待开发,本人想回原出生地用父母亲(但都已去世)的宅基地使用证建房,当地村民不同意,要本人重新购地才能建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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